范文一:“辱母辱父杀人案”古人怎么判?
一
近日,《南方周末》刊登题为《刺死辱母者》一文,一时间引发轩然大波。
事发地点
山东聊城小伙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被欺辱,于欢愤而刺死“辱母者”,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时间引发强烈争议,网络上观点不一,冲突激烈,本文对此不加评议,只想从古代类似案件中,看看古人是如何人性化执法。
二
东汉时期讲究孝道,因此很多刺杀“辱母辱父者”当事人被宽大处理。也是在山东——当时属于青州府安丘县(今安丘市)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
当事人毋丘长与母亲一起逛集市,偶遇一个醉汉,醉汉出言不逊,辱骂毋丘长的母亲,言语粗俗,举止轻浮,毋丘长气愤之下,失手将醉汉打死,畏罪潜逃。
官府在胶东国(今山东即墨)将毋丘长抓获。胶东国的国相吴佑得知此事命人将罪犯带来对他说:“儿子见母亲受辱,一时激愤乃人之常情,但孝子在愤怒时也要有所顾虑,不能因此拖累母亲,如赦免你,国法不容。”
得知毋丘长有妻无子,吴佑命人将其妻接到狱中,直至怀孕后离开,秋后将毋丘长处死。
古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因践行孝道对罪犯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以此教育世人弘扬孝道,吴佑的做法得到了百姓的一致认可。
三
《礼记》中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之语;《春秋》也有类似的观点“子不复仇,非子也。”
西汉时,汉高祖刘邦接受下属性贿赂,与赵王张敖的美人赵氏一夜情后有了第七个儿子刘长。
当时赵国国相贯高谋反,张敖受牵连全家都被关进了大牢,赵氏托人找到吕后的情夫哥审食其[yì jī],说明自己怀了龙种,恳求他向吕后说情,保全自己。吕后嫉妒,干脆隐瞒下来。赵氏非常绝望,生下孩子不久自缢身亡。
等到监狱官吏把孩子抱给刘邦,刘邦追悔莫及。他觉得这个儿子太可怜了,就嘱咐吕后在宫中抚养。
因为吕后从未与赵氏接触过,所以对孩子还算不错。刘长两岁时被封为淮南王,长大后体格健硕,力可扛鼎。
当他得知母亲当年因吕后、审食其刻意隐瞒而死在狱中,刘长恨透了这对狗男女,吕后死后,刘长找到机会用铁锥捅了审食其,随从魏敬上前补刀杀死了他。
审食其(shěn yì jī)(?-前177年)
事后,刘长找到异母哥哥汉文帝袒身谢罪,汉文帝认为为母报仇,天经地义,因此无罪释放。要说人家是皇族,有特权,那下面这位可就有些过分了。
四
汉朝有个酷吏叫阳球,他年少时,有个郡吏侮辱他的母亲,阳球集结数十个少年将这个郡吏一家灭门,一时间名声大振。
官府非但没有处罚他,还被树为孝子楷模“举孝廉”,官拜尚书侍郎,后任职高唐令。
阳球(?—179年)
无独有偶,汉朝名儒、思想家董仲舒的六世孙董黯也因刺杀“辱母者”名垂青史。董黯幼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他十分孝顺母亲。
董黯,字叔达
有一天,董黯的母亲与邻居王寄的母亲王母在一起议论各自儿子是否孝顺,王寄在一旁听到她们议论自己不孝顺,很生气,就辱骂殴打了董母,董母后卧床不起,不久病逝。
董黯一气之下,将殴打母亲的邻居王寄杀死,向官府自首。汉和帝得知案情,没有治罪,授予官职,并通报表扬“表其异行”,使得孝子声名“海内闻名,昭然千秋”。
五
唐太宗贞观年间,绛州(山西西南新绛县)有个叫卫无忌的女子,她的父亲被同乡卫长则杀死。
在一次宴席上,卫无忌用砖头将卫长则砸死后自首。
唐太宗李世民得知案情,对卫无忌免于处罚,并通报嘉奖她的孝烈行为,赐给田宅作为嫁妆。
唐太宗李世民(598年1月28日—649年7月10日)
武周时期,同州下邽[guī ](陕西渭南市下邽镇)人徐元庆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掉,徐元庆寻找机会把杀父仇人赵师韫杀死,向官府自首。
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轰动。武则天的谏官陈子昂认为杀人触犯国法,应当治罪,念其行为属于孝顺,可以在其家乡表彰,这种处理方式应该写进刑法,以后延续这种处理模式。
礼部员外郎柳宗元坚决反对,上书驳斥陈子昂的观点,认为他赏罚不明,自相矛盾,徐元庆为报父仇杀人行为合乎礼仪,也合于法律,应该予以肯定,免于处罚。
史书没有交代徐元庆被如何处治,估计杀头的可能性不大。
六
明朝时,陕西富平人李忍家境贫困,他惹上官司后外逃了。县里衙役罗武朱抓不到李忍,就把李忍的母亲绑起来游街。
令人气愤的是,罗武朱还把绳子从李母的裙下穿过,以此羞辱。
李忍忍不住了,寻找时机除掉了罗武朱后拨打110投案自首,县官依法处置的同时,敬重其孝行,法外开恩,改死刑为流放。
明朝嘉靖皇帝时期,山西保德十四岁少年崔玘[qǐ]的父亲与邻居女子魏氏通奸,“斥逐其母,鉴不胜愤,乃手刃魏氏”。
嘉靖(公元1522年—1566年)
嘉靖皇帝得知此事,认为英雄少年,快意恩仇,值得赞扬,免去死罪,改判“发附近徒工三年”,也就是劳动改造三年后释放。
再回到现代,我们试想,一个二十二岁的大小伙子,亲眼看到母亲被遭遇非法拘禁,受到惨无人道的虐待侮辱,换成你我身处现场,会有第二种选择吗?
范文二: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区别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二、量刑问题:
1、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2、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最高院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有关意见
“关于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去年底北师大举办的一次关于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透露说,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死刑冤错案件,对我们震撼很大。我们办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必须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肖扬有个讲话:“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我们内心确信无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高贵君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不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唯一明确的死刑适用条件,但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全案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即使被告人罪行确实极其严重,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的话,那么尽管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高贵君举例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是有过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是我们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所掌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不核准死刑案件当中,这一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对这类案件,很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之所以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相区别,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
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我们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1月6日,在《人民检察》举办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说,我们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因为在纸面上都很好理解,但是到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的影响。”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在珠海法院视察时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笔者认为,只有全面贯彻王胜俊院长的这一指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才能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死刑复核
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两审终审以外,一种最后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还是一种司法程序。
范文三:15岁少年杀人后携16岁女友潜逃
15歲少年殺人後攜16歲女友潛逃 18年後自首
16歲女孩隨犯案男友逃亡,18年後將丈夫送去自首,法院日前判處其丈夫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逃亡18年夫妻迎新生
本報澄邁1月3日電(記者良子 實習生何慧蓉攝影報導)19年前,澄邁一名初一男生被人殺死。案發後,16歲女孩阿英與命案在身的15歲男友周孝武一起亡命天涯。逃亡生活居無定所、顛沛流離,歷經18年的生活磨難,期間他們生育一兒一女,還撫養殘疾大哥的兩個孩子。2009年3月,身為環衛女工的阿英親手將丈夫送進了看守所。日前,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周孝武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逃亡18年的周孝武,終於重獲新生,首次回到了澄邁老家過新年。一家團圓,喜極而泣。
愧對九泉下的父母 19年後他回家過團圓年
周孝武出來的那一天,阿英早早地就在澄邁看守所外面等著了。周孝武扔掉一切東西,孑然一身出了看守所。阿英先帶丈夫去買了衣服鞋襪,理了發,之後,在澄邁金江的一家酒店洗了澡,換上新衣服。
2010年的元旦,周孝武帶著妻子兒女回到位於澄邁瑞溪鎮南尖村的老家。19年了,他終於可以堂堂正正回家了。記者看到,周孝武老家的院子外的門口擺了一個火盆,這是當地的一個風俗,象徵著去穢氣和重新開始。跨過火盆,看到哥哥和姐姐們帶著家人已經在院子里迎接。
可是,最疼愛他的父母已經不在了。進到屋里,看到父母的遺像,他再也控制不住,抱著遺像嚎啕大哭。而後,周孝武哽咽著給父母上香敬酒。
因為有案在身,周孝武在外逃亡的18年里,一直不敢回來見自己的父母。他父親在他外逃的第二年就去世了,母親也于2006年因肺病去世,死前一
直記挂著在外逃亡的小兒子。沒能給父母送葬,是周孝武今生最大的遺憾。
19年前為友復仇釀血案 15歲少年隱姓埋名外逃18年
周孝武告訴記者,當年年僅15歲的他在澄邁縣瑞溪中學讀初三。命案的死者黃符明與唐俊良(33歲,同案犯)為了座位的事發生爭吵,符明將唐俊良的書給撕了。事後,唐俊良找到周孝武與社會青年吳某,三人于1991年11月29日晚上持棍子在校園里追打符明。符明跑到一老師房間,吳某持刀捅向符明左大腿,當晚符明死亡。唐俊良和吳某見狀倉皇逃竄,跑出房間us上還沒有來得及進屋的周孝武一塊逃跑。
案發後,周孝武逃到了海口。『當時家人都勸我說,真殺人的跑了,如果我一個人去自首就是自投羅網,一個人背黑鍋承擔法律責任,我都要被嚇死了。』周孝武在外逃亡期間,在海口南大橋辦了一個假身份証,改名周黎明。之後他一直用周黎明這個名字,用了18年。
大義妻子送『亡夫』自首 夫妻迎接新生
阿英與周孝武同在一個學校讀書,跟周孝武彼此都很有好感。案發後,阿英到處托人打聽周孝武的下落,幾個月後,終於在海口的石山找到周孝武。之後,阿英不顧家人反對,堅持與周孝武一起過上了逃亡的生活。
阿英告訴記者,因為丈夫是在逃犯,名字和身份証都是假的,也上不了戶口,所以在她的招工表上,『配偶』一欄填的是『亡』,孩子入學的登記表上『父親』一欄填的也是『亡』,18年來一家人過夠了擔驚受怕的日子。阿英經常看到丈夫為是否自首而痛苦,早點自首,早點解脫,她終於鼓足勇氣,于去年3月10日親自送丈夫到公安局自首。
阿英在海口秀英區做環衛工人,每個月有800多元的收入,在把丈夫送走的9個月里,她一個人支撐著這個家。4個孩子中,有2個是大哥的孩子。周孝武的大哥周孝青是位殘疾人,妻子弱智,夫妻倆都是靠低保過活。2個孩子出
生後均u悛英和丈夫撫養。周孝武自首時大哥的小兒子只有10個月大,大兒子不到兩歲。
『我與他夫妻十幾年了,但沒人知道我的丈夫是誰,現在終於可以堂堂正正說v菑v的丈夫是周孝武了,而不是「亡夫」。』阿英說這話時,眼裡浸著幸福的淚水。
周孝武夫婦生活貧困,還撫養大哥的兩個孩子,阿英義舉送丈夫投案自首,他們的故事令人感動。央視《心理訪談》及《大家看法》先後來瓊採訪周孝武夫婦。現在周孝武可以開始新的生活,但目前還沒有工作,他曾當過多年客運車司機,如有願意為周孝武提供工作的單位請與本報熱線66810862聯繫。
范文四:富豪被绑匪逼迫杀人,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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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两个概念,第一是紧急避险,具体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从而牺牲掉较小的权益,这个权益可以是他人的,也可以是自己的。
但是本案是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因为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对方是亿万富翁也好,是乞丐也好,虽然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会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在法律上来说,人人平等,生命权也同样不分高低贵贱,不能为了挽回自己的生命就剥夺别人的生命,所以该富豪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要件。
基于以上分析,他是要承担责任的,罪名是故意杀人,只是当时被犯罪分子胁迫,因此属于胁从犯。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此分析,富豪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个概念是期待可能性,它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是否违法、犯罪,要看根据当时的状况,是否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做违法行为,而做出合法行为。在本案中,富豪被人绑架,绑匪逼迫其杀人,根据当时的情况推测(新闻报道不能看做事实本身,而且信息有限,所以不好下定论,只能推测,如有不对,请勿喷),富豪不得不实施杀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我个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富豪的行为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那么就不能认为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但是期待可能性只是西方法律界的一种理论,在我国刑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该理论的争议是比较大的(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搜索一下)。
该案既然发生在我国,毫无疑问应该适用我国现行刑法,也就是第一种观点,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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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故意杀人罪怎么判.doc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区别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那么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哪些情况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哪些情况应该是用死缓呢,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比如一个案件事实完全清楚、证据完全充分、则可以直接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还有部分未完全查清,或有的地方有疑问的,则应适当考虑死缓,否则一旦是错案,人被杀后则无法挽回。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或立功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并且行为人已有自首或立功的表现就说明该人有悔罪的表现,那么就应该从轻处理。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有特殊身份。如少数民族、华侨、归侨。
7、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
8、是否是农民的土地纠纷、邻里纠纷、民族仇恨、宗教信仰纠纷,由于这些人并非是十大恶极的人,考虑到稳定的因素应适当考虑死缓。 这些都是实践中审判机关在适用死刑时一般要考虑的问题。
二、量刑问题:
1、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规定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2
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2、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的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则不杀”。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最高院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有关意见
“关于死刑适用标准,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去年底北师大举办的一次关于死刑问题的会议上透露说,近年来媒体上披露的一些死刑冤错案件,对我们震撼很大。我们办理死刑案件慎之又慎,如履薄冰。死刑的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不仅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的结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基本是这样掌握的:如果对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但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要留有余地。因为这种情况下,定罪的证据没有问题,不能作出无罪判决,但在是否判处死刑上,必须要留有余地,不能适用死刑。肖扬有个讲话:“杀者不疑,疑者不杀”。实际上,公开披露的死刑不核准率是15%,其中相当多的案件是因为在事实证据上,还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即使我们内心确信无疑,但在这样的情况下,也要留有余地,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高贵君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在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不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唯一明确的死刑适用条件,但它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要综合全案案情,不能一概而论。即使被告人罪行确实极其严重,还要考虑其他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的话,那么尽管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一般也不适用死刑。
高贵君举例说,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济南会议纪要中是有过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死刑一定要非常慎重,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是我们在死刑复核案件当中所掌握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不核准死刑案件当中,这一类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们对这类案件,很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之所以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相区别,主要理由有两点:第一,此类案件无论罪行轻重,在性质上都属于事出有因,都是针对特定犯罪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就决定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对来说要轻,人身危害性也要轻得多。因为他不是针对社会的,危害的不是社会治安,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第二,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存在婚姻、邻里、恋爱等密切关系,好多还是同
一家族的成员,甚至有的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双方结下更深的仇怨;相反,我们做一些工作,做一些民事调解,不判死刑,双方达成谅解,可能会化解矛盾。如果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利于修复遭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得到修复,使社会更加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类案件不判处死刑,对整个社会更为有利。”
1月6日,在《人民检察》举办的疑案精解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峰说,我们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除了刑法总则的规定,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另外,就是“两高”关于死刑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我们具体办理死刑案件中,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处死缓,确实有时候是很难把握的。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层面来看,很好理解,但具体到个案的时候确实很难处理。因为在纸面上都很好理解,但是到具体操作的时候还有其他的因素在里面,比如说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社会的影响。”
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4月10日在珠海法院视察时指出,判不判死刑应该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笔者认为,只有全面贯彻王胜俊院长的这一指示精神,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才能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为大局服务的正确方向,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死刑复核
2006年10月31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个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两审终审以外,一种最后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还是一种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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