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强制执行公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公证机关。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须由债权文书签署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1)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2)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指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券文书的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范文二: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债权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权。
强制执行公证如何办理: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办理请先到公证处与公证员预约,预约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债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合同、评估报告(抵押房地产等)、内部审核批准贷款文件等;
2、债务人:
① 债务人是自然人):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薄等)、结婚证、抵
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如有)等。债务人如已婚,需夫妻双方共同来我处办理。如果夫妻一方在外地而不能亲自前来办理公证的,须提交该方经所在地公证机构或者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过的《承诺书》,《承诺书》中需明确体现该方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② (债务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营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股东会决议。
3、担保人(抵押担保人、质押担保人、保证担保人等):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权担保或者提供信用担保,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同上。
以上提到的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② 债权文件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
的义务无疑异;
③ 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④ 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
行的意思表示。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强制执行公证如何收费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为接受强制执行债务标的额的千分之三(3‰)。
范文三: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强制执行公证主要是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为了进一步确定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具体范围,司法解释如下:(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总而言之,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必须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对等给付或一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己方所负债务的、单务的债权文书,且债务人在该债权文书中具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办证程序
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两大前后承接的内容:
(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办证程序;
(二)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第一部分:公证处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申请,首先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符合签订债权文书的资质,公证处将指派具体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公证员将对当事人提交的债权文书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审查。
在实体方面,如债权文书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员将退回并建议当事人予以修改;在程序方面,公证员将协助当事人修改协议和合同,并向双方
讲解有关合同公证和强制执行公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应注意的具体事项,如举证责任、配合义务等。对于不宜在原债权文书上直接修改的部分,公证员可以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拟订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充协议供双方签署。
公证员重点协助当事人制定补充协议等有关合同必要组成附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制定详细的纠纷处理条款。如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应以何种手段证明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而又不存在隐瞒事实的可能性,公证员应以何种方式判定应予以执行的标的物范围和数额等具体内容而又充分尊重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双方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无疑义并自愿接受,公证员将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债权文书,其后,公证员依法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在债权文书生效的同时,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和制约机制亦同时生效。第一步程序告一段落。
第二部分: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文件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承办公证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后,依法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此前,公证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债权人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选择是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自行与债务人进行和解。
范文四:【doc】从一起强制执行公证案例谈起
从一起强制执行公证案例谈起
2002年经甲公司多方努力,法院执行庭得以查封了乙公司名 下持有的丙公司股份数千万股以备继续执行上述1999年判决书 项下尚未归还的2000余万元欠款.但在1999年,2002年期间, 乙公司又因其他原因对甲公司产生了新的债务2000余万元.这笔 新的债务未经法院判决,不能被强制执行,而一旦1999年判决书 项下所欠的债务被执行后,乙公司名下的丙公司股份被执行后的 剩余部分会被解除查封,极有可能被其他债权人另案申请查封,从 而使2000万元新债务得不到偿还.
如何才能够使新旧两笔债务合并执行,以使上述被查封的乙 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份一并偿还?经人指点,甲公司愿意以不再追 偿部分债务为交换条件使得乙公司同意配合办理上述新债务的 《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公证,以便不经诉讼程序,在执行上述 1999年判决书的同时将新产生的债务一并执行.甲乙双方经过权 衡同意此方案,双方遂向公证处提出了办证申请
一
般情况下,我们对强制执行公证的理解,运用主要介于下面 的"经典"情境下:
首先,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根据交易的种类,特点签订借 款等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一方履行自身全部合同义务后形成单务 的,不具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先前的借款合同在一 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并在划款单,收条等债权凭证的证 明下转化为债权文书.之后债权人只享有权利,债务人只承担义 务.债务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债权人给付有价证券,物品等.在签 订合同之前或者之后,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申请,经 公证处公证,可以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其次,在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约 定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持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签发 执行证书然后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上述程序中,执行前的全部公证程序是在没有人民法院等 审判,仲裁机构介入的前提下进行的,参与方只限于当事人和公证 处.换句话说,是在双方没有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情况下办理 公证手续的.
然而,对于本案而言,可供执行的唯一标的物已经被人民法院 查封,在甲公司了解的范围内乙公司又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 物.如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必须能够实现以同一标的物对分别经 审判和公证的两笔债务的归还.
经探讨,公证员认为公证可以对新的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并实现上述目的.因为(1)本案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办理强 制执行公证的条件;(2)有关法律并没有限定强制执行公证所针对 的执行标的范围,包括标的物是否被查封;(3)本案中被人民法院 麓骣穗
查封的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股份并没有对外设定质押担保,除了 应偿还1999年判决书项下的甲公司债权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执 行的剩余部分可以用于上述新债务的偿还;(4)法院判决与公证证 明的并不是同一债务,虽指向同一标的物但并不会发生一事两处 理的状况,也就不会发生审判效力和公证效力相冲突的情况. 基于上述认识.在排除种种疑点之后,公证员受理了当事人双 方的公证申请,为达到合并执行之目的,在具体办理时又注意了这 样几个问题:(1)公证员在代当事人起草《还款协议书》时强调了如 果乙公司如果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同意以1999年判决书执行完毕 后的剩余股份接受强制执行;与此相呼应,在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 写作中公证员也强调了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标的物是1999年 判决书项下执行完毕后剩余的被查封股份.这既对实际情况进行 了阐述和强调,又避免了可能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冲突.(2)在办案
过程中公证员了解到,虽然乙公司同意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同意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前"还款".但是,乙公司已经预先表明其缺乏还 款能力,在还款期限到来后无力还款,只能由甲公司申请公证处出 具执行证书,对在1999年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后的剩余股份进行强 制执行.为能够合并执行,公证员指导当事人在其签订的《还款协 议书》中约定了很短的筹款期,这也满足了公证的程序要求. 本案涉及到的案情比较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历史比较 长,涉及到的机构及法院众多,前期的审查工作相对比较繁重.为 此,在公证员了解案情之后,有了一个是否需要在公证书上一一体 现的问题.过去,在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上,公证员都或多或少存 在一定的惰性,尽量减少书写内容,能简则简,能删则删,对于很多 过程及环节均一笔带过甚至毫无反映.在本案中,如果仍采取"删 繁就简"的做法,势必令不了解案情的人们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为此,公证员在公证书的写作上,就整个办理过程进行了详细陈 述,环环相扣,最终形成了公证结论.基本使得人们在阅读公证书 时都可以很容易地了解案情要点,使公证书成为案情信息和公证 证明的有效载体,方便了使用方的理解和使用.
此外,公证处领导在审批时反复强调:任何公证员参与的过程 都是公证机构行使公证权的过程,都是公证证明行为的必要组成 部分,那种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思想是要不得的.例如,过去公证 员在代当事人起草合同时,在定稿前往往要经过几轮的谈判和讨 价还价,合同也会几易其稿.然而公证员书写公证书时却往往不 体现或者不详细体现这些过程,甚至在案卷中也不保存定稿前的 修改稿.这些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结果主义",都是片面理解了 公证的法律意义,割裂了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的相互联系.这 种缺乏证明过程以及相关信息的"公证",是不完善的公证.公证 的"证"是"证据"的证",也是"证明"的证",没有中间的草稿哪来的 最终证据?没有了程序性的工作如何得到最终证明?正当程序不仅 是公证的生命,更是法律的生命.
此外.由于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还款协议书》是由公证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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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刘某,女,1907年出生,其丈夫于1963年去世.刘某 拥有上海市1处房屋.1995年初刘某到珠海市公证处立了1份遗 嘱并由公证员予以公证.据刘某陈述,刘某有2子,大儿子,大儿媳 对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其一直与小儿子,小儿媳生活.因此, 刘某在遗嘱中指定上述房屋在其去世后归小儿子及小儿媳所有. 刘某于2001年某月去世.直到2002年某月小儿子,小儿媳才来到 公证处要求做公证.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小儿媳属于受遗赠 人,要求受赠时已过2个月时效,还能给她做公证吗? 《继承法》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 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受遗赠.
依据此条规定,本案很好处理,即表示接受则予以公证,不表 示或表示放弃则不给予公证.但是此条规定的"表示"却十分模 糊.此"表示"是口头表示,书面表示,还是一定行为(如到公证处 发表声明等)法律未作规定,而一般的当事人对此也不十分了解. 故一般人都不知如何"表示",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2个月的时效 则有关受遗赠就很难操作,此时只能依据有关法律原则,立法宗旨 结合各案实际情况加以处理.
处理本案无疑只有两种结果:(1)d,Jg媳未表示视为放弃受遗 赠,只给予小儿子做出继承公证;(2)视为小儿媳存在接受遣赠的 意思表示,给予小儿子,小儿媳共同做出公证.
处理本案前,先来认识一下遗嘱的性质.遗嘱从本质上来讲 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的一种方式.广义的遗嘱继承应该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意思自
治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继承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理 所当然意思自治的原则也适用于遗赠.当然,意思自治不能侵犯 法律强制规定的几种情况,如胎儿的保留份额,依靠被继承人生活 的人的一定保留份额等情况.此案中不涉及到这些.故不予考虑. 按照第1种做法,视作小儿媳未表示,则她的份额依据《继承 法》第27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大儿子也有权继承,但是 根据遗嘱的意思,遗产应不予大儿子.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及《继 承法》第13条"……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 分."遗产应全部由小儿子继承,仅仅因为法条对"表示"的不明确 规定,超过2个月就使立遗嘱人的意思落空,将会侵害了立遗嘱人 的"继承权",因为完整的"继承权"包括立遗嘱人自主地处理自己 财产的权利.
按照第2种做法,如依据本案中小儿子与小儿媳共同来公证 处申请公证的情节,把d,JL子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以证明小儿 媳已"表示"过,得出小儿媳在1个月中已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从而作出由小儿子与d,JL媳共同继受遗产的公证的话,则尊重了 立遗嘱人的意思,使立遗嘱人的财产按本人的意愿得到了处理,从 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继承权.
本案中很关键的另一个情节即关于"2个月"的规定.从立法 本意来看"2个月"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受遗赠人怠于作出是否接受 的表示,从而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使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不 能及时行使,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不能确定,进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 稳定及发展.本案中的2个法定继承人中,由于上述提及的原因. 小儿子是遗嘱中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本案中小儿子与d,JL媳共 同申请公证,则说明共同继受遗产也是法定继承人(d,JL子)的意 思,不存在侵害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况.
综上所述,考虑到《民法》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本着充分尊 重立遗嘱人的意志及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精神,及时地出 具共同继受遗产的公证书,是一种依据法律原则及立法意图做出
的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
拟,其中的大量信息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约定或陈述的,为了使 后续的公证书写作更加通畅并相互呼应,公证员在前期《还款协议 书》的写作过程中就更加注意对有关事实的详细记载和描述,并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和在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基础上,对债务人的 有关陈述和保证进行了细化.这些工作就为后续的公证书写作奠 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中还款约定实际上仅仅是为了契合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程 序的法律规定,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痕迹.在这里,传统的 强制执行公证法规及办证模式限制了公证员的实际操作.但是为 了稳妥起见公证员还是在原来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操作,没有进行 任何程序上的创新,还是在还款协议书的形式框架内进行. 实际上,如果进一步,公证员完全可以不需要约定还款期 限.对于已经逾期的债权债务,只要债务人同意,公证员完全可 以直接赋予债权文书(例如欠条)以强制执行效力,不需要绕一个 弯子(还款协议书).当然,这种方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还需 要得到更多数人的赞同,最重要的是应得到立法机关的同意. 此外,本案还暴露出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在处理和法院的关 系上,公证员缺乏有效的依据,法律上存在空白点.由于审判权 在整个司法系统中的主导地位,使得公证员如此操作具有一定的 风险.如果法院拒绝执行公证员出具的执行证书.在此情况下 (执行标的已经被法院查封),缺乏认定公证执行证书执行力的有 效依据.
另外,此案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采取的是公证业界公认的 当事人约定主义,即由当事人约定举证责任,事后由公证机构按照 前述的约定来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并作为公证书认定证据的基 础.这在理论上是完全有效和可行的.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 法规则以及公证行业的证据规则,这种做法仍具有先驱"吃螃蟹" 的性质,有可能受到执行法院的质疑.实际上已经有某些人在公证
行业杂志上质疑了这种操作模式,甚至有公证业界人士也提出了
质疑.看来,公证立法的不足是公证业务发展的根源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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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强制执行公证合同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_年_月_日
甲方因本人需要,向乙方申请人民币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贷款。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同意出借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大写: 元整),借款于本本协议生效后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二条 本合同双方同意选择第( )项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借款的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的,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划款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2、现金方式收款:乙方通过现金方式给付款项的,乙方应保留银行取款凭证,甲方收到款项后,应为乙方出具本人签署的收条或收据。
第三条 本次借款月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甲方应在每月的_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为 ____个月,自 _ 年 _ 月_ 日 到 _ 年_ 月_ 日止。
第五条 甲方保证该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因所借款项用于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
用途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六条 甲方在借款期限届满是一次性偿还本金,且甲方有权提前偿还上述借款,
甲方应支付的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第七条 公证
1、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且双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之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清楚。
2、如果甲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履行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第十条所约定的情形的,乙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本合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方承诺自愿放弃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强制执行。
3、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1)乙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甲方的放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甲方对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部或部分履行了对乙方的还款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4、关于履约和违约事实的核实程序
首先,乙方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其已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借款的证据和《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次,本合同双方同意公证机构采用“电话核实”的方式来核实甲方是否已经履行了对乙方的按期还款义务,公证机构向甲方核实的联系人姓名为: ,联系电话为: 。甲方承诺上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否则,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本条款约定的为准,甲方同意公证机构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据乙方单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法出具《执行证书》:
(1)、公证机构的承办公证员在拨打甲方上述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是无法接通、无人接听或出现其他无法与上述联系人通话的情形的;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异议,但在接到承办公证员的核实电话后七日内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或提供的相反证据不充分的;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异议的。
5、本条款优先于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适用。
第八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
部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或甲方的继承人、法定监护人应在收到乙方发
出通知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和实际发生的利息:
1、甲方提供虚假或非法的证明、信息或资料;
2、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本协议约定收取 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的,甲方除应继续支付借款利 息外,同时应承担未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有关事项办理公证、登记、转让、第三方协助、税收或律师见证时,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所登记的地址为当事人接受通知、传票、及其他文件的地址,一方当事人和有关司法机关以EMS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相关的法律文件,不论对方是否收悉,发出文件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正机构留存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书均由出借人(乙方)领取。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