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建筑安全事故处理
2007-07-25 19:13
1、何为重大事故?
答: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3、什么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答: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有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4、什么是轻伤及轻伤事故?
答: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5、什么是重伤及重伤事故?
答: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6、什么是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答: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十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什么是急性中毒事故?
答: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内发病。
8、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应如何报告?
答:企业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9、职工乘坐本企业的车辆参加集体活动,因车辆失火、爆炸造成职工伤亡,是否报告?
答: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如旅游、文娱体育活动等,囚车辆失火、爆炸造成职工:伤亡的,均应按企业职工伤1:事故进行报告。
10、你能完整地说出工伤事故统计中二十个类别吗?
答:工伤事故::十个类别是:(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
(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瓦斯爆炸;(15)火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11、事故现场处理具体包括哪几方面?
答:含有三方面内容:(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为抢救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2、工伤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巾接受教育,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3、轻伤事故是否也应进行调查,为什么?
答:轻伤事故也应进行调查。因为事故调查的目的在于分析原因,接受教训、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所以对轻伤事故绝不可低估,掉以轻心。
14、何谓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答: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与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
15、如何确定事故的领导任者?
答:凡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1)工人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的;(3)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缺乏或有缺陷;(4)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5)对书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赀,致使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6)对现工作缺检查或指导错误的。
16、建筑施工中“五大伤害”指什么?
答: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
17、机械加工中常发生哪些工伤事故?
答:机械致伤;切屑割饬;砂轮破碎伤人;物体打击与触电等。
18、如何认定工伤事故中的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
答:责任事故指由于企业管理不善、设备不良,工作场所不良和有关人员的过失引起的伤亡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事先所不能预见或不能控制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伤亡事故;由于一些没有探明的科学方法和尖端技术未知技术领域所引起的事故。
19、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安全事故处理原则是事放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0、X年X月X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面粉厂工地,厂房内有一预留洞口,原有盖板,整修地面时被拆掉,未及时恢复。冷某在拉车时,倒退着走与推车者边走边谈话,从预留洞口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违反劳动纪律,拆掉盖板不复原,留下隐患。
间接原因: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防护措施有漏洞。
主要原因:工人违章拆除防护设施使预留洞口无防护。
21、X年X月X日,某公司一名钢筋工在某住宅区8号楼“层大模板工作台上调整内墙板钢筋,由于临边没有防护,用力不慎从工作台上掉下,落差2.7m,工人未戴安全帽,头部碰在大模板角钢支撑上,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主要原因,
(1)大模板工作台上无防护栏杆;(2)工人未戴安全帽。
22、X年X月X日,某公司在某工地拆除办公楼东头外架子,架子工杨某站在第11步架的大横杆上,身体在架子里侧倚靠着十二步架子大横杆,拆除一根4m长
的立杆。他用双手将立杆从扣件中拨出随即放下约1m,在身体从12步架大横杆下钻出架外时形成双手和身体均无依靠,坠落死亡。主要原因:(1)高空作业没有防护也不系安全带。(2)在双手握立杆的情况下身体钻出脚手架外,严重违章作业。
23、X年x月X日,某城建公司在某5号楼用吊篮架搞外装饰,工长指派1名抹灰工升降吊篮,在用倒链开降时,未挂保险钢丝绳,突然一个倒链急剧下滑70cm,吊篮随即倾斜,使一名工人从吊篮上摔下死亡。主要原因:(1)升降吊篮应由架子工担任,但工长以架子工紧缺为理由,指派抹灰工操作,抹灰工没有进行培训,作业中不挂保险绳;(2)在吊篮上作业未系安全带。
24、某县建筑公司施工的县烟草公司工地普工王某系班组自己招的临时工,未经培训。X年X月X日,他在操作振捣器时,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触电保护器失灵没及时修理,因振捣器电线磨破漏电,触电死亡。直接原因:电动机具有缺陷、漏电,作业人员不戴个人防护用品。间接原因:劳力私招乱雇,管理混乱,新工人不培训,无安全用电常识,缺乏自我防护能力,缺乏检查维修。主要原因:电动机具漏电,作业人员未戴绝缘防护用品。
25、X年X月x日,某建筑趴安排加班搞基础回填土,因蛙式打夯机电源线未接,该队民工全某就主动去接线,因全某不懂用电设备接线规定。仅将三相火线接通,而未接通保护零线,加之本人又无电工工具,赤手操作,因而接线松动。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打夯机带电,致使操作工人卢某(未戴绝缘手套)触电身亡。 直接原因:工人乱接电线。
间接原因:电动机具管理不严,随意拆、接电动机具电源线。
主要原因:工人全某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6、X年X月X日X时,某建筑公司施工的某综合楼工地,木工刘某根据工长分配,到地下室安装照明。当移动整理防水线时,手触摸到电线接头外露处被电击倒,由于发现晚,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线路绝缘不良。
间接原因:工长违章指挥非电工从事电工作业。
主要原因:违章指挥。
27、X年X月X日,某县建筑公司施工的某棉纺厂工地,工人孙某用小铁推车为混凝土搅拌机运水泥、石子。因搅拌机胶皮电线拖在地上被车子铁腿扎破,孙某触电死亡。
直接原因:现场没备电线拖地且破损漏电。
间接原因:工人缺乏自我防护意识。
主要原因:现场设备用电线路铺设不合理,未按规定架空或穿管理地敷设。
28、x午X月X日,某公司艰建的某工地12层6号电梯井内,木工班工人孔某、姬某、翟某、李某站在井内定型大模板底盘上,将底盘从11层提升到12层就位,四人用钢丝绳穿过吊环进
行吊挂,信号工陈某(无证)指挥上到12层时,由于南侧两个支撑点没到位,木工班长工某上到底盘上,欲帮助调整。由于吊挂不合理,底盘受力不均,逐向南侧倾斜,除李某一人外,其余四人坠落到一层,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个重伤。
直接原因:工人违章站在吊物上;钢丝绳吊挂吊点部位不对,底板失去平衡倾翻。 间接原因:无证信号工违反“十个不吊”原则,违章指挥;电梯井防护不到位,工人安全教育不严。
范文二: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中铁五局四公司沪昆项目部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对安全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规定。同时明确项目部、作业队、分公司及驻项目部的站/队/室(以下简称分公司驻点)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分类及等级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责任事故。
安全责任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分类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铁路交通事故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的规定执行。
本条中“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安全人员和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报至地方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以内报至公司安质部和公司总经理。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五条 事故调查分工:
一、一般以下事故由公司协助地方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协助国家在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事故调查组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5天,同时根据本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建议,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四、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2、经济类型;3、发生时间;4、事故
发生地点;5、事故类别;6、事故严重级别;7、事故直接原因;
8、事故性质;9、事故伤亡情况:以列表的形式将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如:姓名、年龄、籍贯、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内容);10、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事故发生的经过;
12、事故原因分析;13、对事故责任人的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4、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15、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和单位;16、相关附件资料:(1)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2)现场调查记录(物证、人证材料)、平面图、照片;(3)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材料;(4)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5)被处理人员的书面检查。
第五章 经济赔偿
第六条 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及责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公司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七条 架子队行政第一管理者为本架子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管理和领导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和领导责任。
第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由项目部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行政处罚,并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
一、行政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执行《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办法》(司
安环[2011]126号)的规定。
二、经济赔偿
1. 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队长直接责任者需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分公司承担事故直接责任时,分公司负责人承担作业队长相同的经济赔偿。责任人基本赔偿标准按下表执行,公司安委会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调整范围自-25%至+50%之间。
2、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1)项目部:
项目部安全总监承担的经济赔偿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85%计算,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75%计算,安质部长、安全工程师等按项目经理赔偿金额的30%计算。
(2)作业队:
安全质量副队长承担的经济赔偿按作业队长赔偿金额的85%计算,作业队书记、分管副队长和间接责任者承担的经济赔偿按作业队长金额的75%计算,安全员、当班领工员等按作业队长赔偿金额的30%计算。
没有作业队但设置工区的,工区长按作业队长的标准执行,其他人员参照作业队相应职务执行。
(3)其他相关人员的经济赔偿金额,由项目部提出建议报公司安质部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 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责任,认识深刻的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条 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因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当年内不得评先、晋级和加薪;并将处罚决定在本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进行处罚。
1、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2、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3、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
4、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事故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由公司安委会根据本规定加重处理。此处非专职驾驶人员,是指劳动人事令中非专职驾驶员。
第十三条 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公司纪委、行政监察部查处。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抄报公司纪委、监察部、安全质量管理部。
第十五条 经济处罚实施
1、安委会按本规定确定的经济赔偿或罚款,由项目部财务执行,可在工资内扣除(扣除周期不得超过半年)。经济赔偿或
罚款上缴公司财会部。
2、对事故项目部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财务部在其项目经费中扣除。
3、对事故作业队、分公司的经济处罚列入其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处理规定(试行) 》(司安[2006]161号) 同时作废。
附件:《安全事故个人经济赔偿通知书》
中铁五局四公司安全事故个人经济赔偿通知书
:
你单位于年月日发生安全事故,经年月日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决定,依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第八条,事故责任人承担以下经济赔偿:
1、赔偿元;
2、赔偿元;
3、赔偿元;
4、赔偿元;
合计:元。
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个人赔偿金缴至公司财会部。
中铁五局集团四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范文三: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环保事故处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让工伤事故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违章违纪和事故处理。
1.3 本办法之管理者主办单位为行政部。
2 说明
2.1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或本车间(部门)应在24小时内口头报告行政部工业安全(环
保)课,48小时内填报《安全事故处理单》。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特大和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不按规定报告,发生的工伤不予认定。
2.2发生安全事故,一方面要紧急救护,另一方面要保护现场。
2.3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一般事故以上(包含一般事故)由行政部工业安全(环保)课
组织,按照四不放过分析处理:原因不明不放过;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 措施不到位不放过。
2.4发生特大事故,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的调查处理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处理。
2.5轻伤及以下事故由车间(部门)安全负责人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 安全处理办法
3.1特大事故,造成死亡或公司损失大于五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主持分析会,事故所属车间(部门)扣奖金2000-3000元,责任者扣500元。情节严重的降级、解雇,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2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或公司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由行政部工业安全(环保)课
安全主管召集公司安全负责人参加现场分析会,会议记录档案。事故所属车间(部门)扣除奖金1500元,责任者扣发当月工资300元,严重的降级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3一般事故,造成轻伤、轻微致残或企业损失不到10000的,由总经理室工业安全主
管参加现场分析会,事故所属车间(部门)扣除奖金800元,责任者扣发当月工资200元。
3.4轻微事故,损失工作日不超过3天或企业损失小于1000元的,由车间(部门)组织
现场分析,事故报行政部工业安全(环保)课备案。事故所属车间(部门)扣除奖金300元,责任者扣发当月工资160元。
3.5不上报安全事故,一经发现,扣车间(部门)安全负责人当月工资50%。
3.6对未造成损失的事故,一般由车间(部门)负责人分析处理,报工业安全课备案。
3.7对未造成损失的事故不上报的,扣车间(部门)安全负责人当月工资40%。 4 违章违纪处理办法
4.1违章违纪第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并罚款10-50元。
4.2违章违纪第二次者给予书面警告,本车间(部门)通报批评,并罚款20-100元。
4.3对于多次(大于等于三次)违章违纪者,视情节严重会同所属部门负责人决定给予
降级解雇等处分。
5附件
5.1安全事故处理单
5.2违章违纪处罚单
范文四: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正确、及时处理施工安全事故,保护当事人、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安全事故责任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指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员,主要是从事特种作业有关的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负责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毁的事故。
(三)、 凡在本项目发生的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事故处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第三章: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一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制定本规定。
(一)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以最
快速的方式,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安全保护部门。
2、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拔报告后,应当立
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事故发生地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监督
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公司所属各单位同事故发生地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公司的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查部门、工会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境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重伤、死亡事
2
故的,有公司对项目主要负责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
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加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
及抗拒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将加重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
人以及直接负责人员的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事故分类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直经损100万至900万;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
除轻微事故外,对相关责任人内部处理的同时,必须服从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现场处理
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并及时报告项目部安保部或相关领导。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救援人员没有到达之前,立即组织救援,禁止破坏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一) 项目领导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各小组进行明确分工,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及时向监理单位、项目办,并在1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二) 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项目部首先预付医疗费,待事故结案后按照责任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对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项目部可以暂扣当事人或责任人工资,待应付款额付清时予以发放。
(三)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追究相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责任认定
(一) 项目部或其它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安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或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二)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
(三) 当事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安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除对当事人或责任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外,其他有关人员还应当负行政责任和事故的连带责任。 第七章 :处罚
(一)、在安全生产事故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发生轻微事故的,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当事人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直经损100万至900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对造成安全事故应当事人或领导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定如下:
5
1、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施工过程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6
第八章:事故处理流程
(一)企业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图
部门名称 生产安全部 流程名称 企业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层次 2 概要 一般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部总经理 生产副总 生产安全部 生产单位 门
节A B C D 点
开始 1
事 故 定 性 发生事故 2 审核 审批
组 织 会 议 参 加 3
研 究 制 定 措 施 4 审批
组织执行 5 执 行 执 行
总结报告 反 馈 6 审批 审核
7 存 档 填写报表
8 结束
公司名称 级别 共 页 第 页
编制单位 签发人 签发日期
7
(二)企业一般事故处理管理工作标准
相关资料 任务节任务程序、重点及标准 时 名称 点 限 程序
?生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单位安全员应在第一即时
时间内向生产处汇报 ? 生产处安全主管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定性 1个工一、国家及地方 (重大或一般) 作日内 ?生产副总对事故定性审核 1个工 安全生产法规 事故 作日内 1个工?总经理对事故定性进行审核 定性 D2 作日内 二、公司安全生 重点 C2 产管理制度 ?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定性 B2
标准 A2
?定性及时准确
程序
1个工?生产处处长组织召集安委会临时会议 组 作日内 ?生产副总主持安委会临时会议 织 ?生产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参加安委会临时会议 安 一、公司安全生产 C3 ?安委会临时会议研究制定具体的事故处理解决措2个工委 管理制度 D3 施 作日内 会 ?事故解决措施报总经理审批 C4 临 二、事故调查报告 重点 B4 时会?组织公司安全委员会临时会议,制定解决措施 D4 议 标准 A4
?公司安全委员会临时会议召开及时,措施合理
程序
?事故解决措施经审批后,由生产副总负责组织落依情况
实 而定 ?生产处和事故发生单位具体落实安委会制定的解随时 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 决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给予配合 解决 B5 重点 管理制度 措施 C5 ? 安委会制定措施的落实
D5 标准
?措施落实及时、全面、准确
程序
?事故发生单位将执行情况反馈到生产处 1个工总 作日内 2个工?生产处拟写事故总结报告,并修订事故预防措施 结 作日内 ?事故总结和事故预防预防措施报生产副总审核 1个工报 一、公司安全生产 作日内 ?事故总结报告和事故预防预防措施报总经理监审1个工告 D6 管理制度 核 作日内 ?生产处将事故总结存档 即时 与 C6 ?事故发生单位和生产处如实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 1个工预 B6 作日内 重点 防 A6 二、事故调查报告
?拟写事故总结报告与制定预防措施 措 C7
标准 施 D7
?总结报告全面、真实、客观
?预防措施及时、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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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仁怀至赤水段高速公路
(RCTJ–6合同段)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0年10月17日
龙建路桥仁赤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事故、事件进行控制,防止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仁赤高速公路RCTJ-6合同段管辖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
三、编制依据
《仁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
四、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梁旭源
副组长: 周胜云 黄振国
成 员: 李玉彬 王 军 于中权 吕光明 刘思强 李 强 胡功勋 吴志刚 蒋 旭 曾令建 巨小娟
五、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调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本办法所称的员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
1、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未包括3人)死亡的事故;
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
(三)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人身伤亡事故(含施工范围内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机械车辆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等),都必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和隶属主管职能部门报告,及时调查
处理,不得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查清原因后,上报主管领导。
(五)发生员工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同时伤三人和三人以上),项目部必须报告驻地监理办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报告,由项目部自行组织事故调查,必要时公司派人协助。并向公司及时填报“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各一份,15日内必须写出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六)发生员工死亡事故、较大事故及虽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项目部必须立即通过电话(传真)将事故概况报驻地监理办和公司,公司接到报告后,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支持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任何人不得刁难阻挠。
(七)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工会和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事故调查涉及机械设备、质量安全时,还应包括技术质量部和生产管理部的相关人员。
(八)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者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无可取证,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
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九)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3、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工作细则
1、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积极配合、紧密协作,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3、事故调查小组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应有两人同时参加,并作好笔录,笔录须交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有书写能力的,应由本人自写书面材料。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时,应指定专人作好记录。
(十一)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分析,充分论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及处理建议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报公司安委会审批。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5、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十三)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延长10日。
(十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项目部部自行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备案。
(十五)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不论事故大小,视情节对责任人和直接领导人处以一定金额罚款并处以行政降职、撤职。
(十六)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建立和健全事故档案,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十七)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六、事故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