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市劳动争议仲裁庭 单位
黄浦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中山南路 1228 号 9 楼、10 楼 63138491 200011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卢湾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中山南一路 535 号
63028023
200023
徐汇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徐虹北路 80 号
64864804
200030
长宁社保争议仲裁庭
定西路 1016 号银统北楼 9-10 楼
62251457-15
200050
静安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北京西路 1068 号 18、19 楼
62566895-138
200040
普陀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武宁路 1032 号
62574366-131
200063
闸北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沪太路 711 号
56520130
200070
虹口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曲阳路 179 号
65080287
200081
杨浦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江浦路 736 号
65896785
200093
闵行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莘庄镇莘北路 168 号 3、4 楼
64929265
201100
宝山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友谊支路 238 号
56695040
201900
嘉定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嘉定镇博乐路 69 号
59528622
201800
浦东新区社保争议仲裁庭
浦东南路 2240 号 9 楼
58759101
200127
金山县社保争议仲裁庭
朱泾镇健康路 271 号
57313749
201500
松江县社保争议仲裁庭
松江镇人民北路荣乐中 248 路
57716059
201600
南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惠南镇城西路 61 号
58010707-8111
201300
奉贤县社保争议仲裁庭
南桥镇南桥路 262 号 4 楼
57414032
201400
青浦县社保争议仲裁庭
公园路 200 号
59722789
201700
崇明县社保争议仲裁庭
人民路 207 号
59620854
202150
上海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单位名称
地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地址
中山南路 865 号 A 幢 2 楼
联系电话
63689900- 6910
邮编
200011 QSJ1
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车站后路 10 号
63144215
200011 HP4
兴安路 96 弄 8 号
63282905
200020 LW6
虹桥路 432 号
64473965
200030 XH2
愚园路 1320 弄 3 号楼 203 室
62525625
200050 CN3
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宝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金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松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南汇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奉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青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崇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
北京西路 1446 号 4 楼
62477247
200040 JA4
普雄路 35 号六号楼
62059409
200063 PT3
柳营路 291 号
56906151
200072 ZB3
曲阳路 191 号
65072601
200081 HK1
江浦路 549 号
65414314
200082 YP3
莘庄莘凌路 130 号
64922949
201100 MH2
友谊支路 79 号
56108351
20
1900 BS3
嘉定镇金沙路 28 号
59529012
201800 JD3
丁香路 600 号
28282700
200135 PD3
朱泾路人民路 275 号
57321467
201500 JS4
人民北路 90 号
57822180
201600 SJ3
惠南镇跃进路 14 号
58023198
201300 NH2
南桥镇科技路 63 号
57420275
201400 FX3
青浦镇公园路 200 号
67717213
201700 QP1
新崇中路 388 号 508 室
39610995
202150 CM6
范文二: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争议的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会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裁决。我国涉外仲裁程序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仲裁法第七章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构成。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和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
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二)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按仲裁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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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浅议我国的仲裁机构
浅议我国的仲裁机构
旦圜旦届圜
浅议韩国响仲裁朴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仲
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和重视.作为仲
裁硬件设施的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
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专门机构,其完善
与否直接关系到仲裁的质量.然而我国目
前的仲裁机构存在不小的问题,我国应该
尽快完善仲裁机构,建立适应国际经济运
作的仲裁机构.
关键词: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法
一
,仲裁机构概述
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
之间各类纠纷的专门机构.我国的仲裁机
构分为涉外仲裁机构和国内仲裁机构.涉
外仲裁机构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采用国际上
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做法,实
行终局裁决的方式.从1993年以来连续多
年受理案件的数量居世界首位,以其及
时,高效和独立,公正着称于世.国内仲
裁机构目前已经成立了l80多家仲裁委员
会,改变了原来分散在几个行业的行政仲
裁体制,覆盖面比较广泛,基本上满足了
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及时解决民
商事纠纷的需要.
二,我国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机构脱离民间性.
理论上讲,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一
样是社会团体法人,然而,从”仲裁法》的
规定和仲裁实践来看,我国的仲裁委员会
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法人,并不
是非政府性的民间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
的组建和管理是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运
作的,实际上是一种事业单位法人.实践
中,行政机关过多介入仲裁活动,一些地
方政府都力图把仲裁委员会办成当地政府
的下属职能部门,习惯以行政手段干预仲
裁委员会的工作.例如,许多重新组建的
仲裁委员会由市政府法制办组建和出资,
仲裁委员会在党务,政治方而挂靠在政府
邹门,政府在财政,办公设施上给仲裁委
员会以一定的保障.仲裁委员会成苞之
后,政府部门并没有彻底地与之脱钩,仲
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仍然由政府法制办
主任甚至由rf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每年的
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由国务院有关机构主持
召开.仲裁委员会与当地政府或其他权力
部门以实施仲裁法》的义甚至联合发
布权成性文件,这样的例子并不罕见.这
种由政府主持组建并由行政官员和行政人
员管理仲裁}几构的弊端,使得各地仲裁委
员会在财政卜或多或少依赖f政府,在主
要人事安排上不能完全独盘于政府.这不
仅不利于仲裁委员会的发展,也在客观f_=
给政府官员,司法官员及地方各类势力插
手仲裁提供了方便.
国际上仲裁委员会大多归属于商会,
行业上组成仲裁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但是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仍然归属在政府之下依
文O徐柯柯(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
赖政府.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行政化已严重
影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不加
以迅速改革和彻底摆脱行政干预,而将新
的仲裁机构仍置于行政权的保护之下,容
易使人们对仲裁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怀
疑,最终仲裁机构将会丧失信誉,使仲裁
机构陷入困境.因此,为避免中国仲裁制
度走回过去行政仲裁的老路,彻底摒弃仲
裁机构带有的行政色彩,真正体现仲裁委
员会民间性特点,发挥民间仲裁的作用,
必须改变行政机关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的
做法.
(二)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
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省辖市和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
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
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除了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商事仲裁,地方
仲裁机构外,我国还有单独存在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尽
管有”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规定,但
足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得设立的禁止性规
定.在相对自由设立的情况下,不少地方
政府将之设立与否当成是法制是否健全的
标志来看待,于是不顾实际需要盲目设
立.目前,全国已经设立有185家仲裁委
员会,有的省份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每一个
地级城市设立一个仲裁委员会.在这些仲
裁委员会当中,有的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
的案件相当少,甚至有的一年还达不到5
宗,无法使仲裁委员会实现”自收自支”,
因而政府不得不给予财政上的补贴和提供
办公场所等方面的帮助.如此只求数量,
不求质量的发展方式并不能促进我国仲裁
事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仲裁机构的建议
(一)恢复仲裁机构的民间性.
从民间性和独立性的本身要求来说,
将仲裁委员会归属在本来就是民间的行业
商会米管理,才是比较合适的.Ifl前我国
的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做到民间性和独
立性,仍然与当地政府的行政机关存在某
些隶属关系.我国为改变过去仲裁机构行
政化的作法,实现仲裁与行政分离的目
的,依据《仲裁法》的规定,首先,仲裁
委员会先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
一
组建,独点干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
有隶槿关系.其次,在仲裁委员会组建成
方后,要通过市场竞争的磨砺增强自己的
实力,通过优质服务和公正的仲裁活动来
赢得良好的声誉,而不是依靠行政机关的
扶持或者凭借行政手段来维持.笔者建
议,应当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的公务人员
不得在仲裁委员会中担任任何职务,包括
一
些名誉上的职务.同时,改革现有的仲
裁机构,逐步切断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
人员联系和财政扶持,实现二者完全脱
钩,恢复仲裁机构民间性的本来面目,增
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仲裁实践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证明,如果坚持了民间性和独立性,仲裁
事业就顺利健康发展,如果偏离了民间性
和独立性,仲裁工作就会出现混乱起不到
应有的作用,仲裁的公正性就得不到保
障.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在今后对仲裁委
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作出明确,统一
的规定,将国内仲裁委员会界定为非政府
性的民间仲裁组织,规定仲裁委员会为社
会中介机构和私法人.
(二)按实际需要设置仲裁机构.
为扭转仲裁机构数量过多,良莠不
齐,争夺案源,降低我国仲裁声誉的现状,
我国应严格掌握我国《仲裁法》和《仲裁
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仲裁机构设
立的条件和手续,只有完全符合条件时才
能批准组建仲裁委员会.同时,设置仲裁
委员会还要顺应市场规律.仲裁制度是适
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
的,商业活动的频繁对商业仲裁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只有在商业活动频繁,争议较
多的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才能有案可
审,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民间机构的”自收
自支”.通过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
长期不能受理到案件或者不能实现”自收
自支”自己养活自己的仲裁委员会,就应
当自然淘汰掉,使社会资源在市场经济中
进行合理的调配.过去那种人为的计划经
济时代按照行政区划或者变相地按照行政
区划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做法,在市场经济
社会中必然难以继续维持下去.至干今后
劳动仲裁是否有必要存在,还是一个疑
问,应当看到各种纠纷有其特殊性的一
面,也应当看到仲裁制度体现了真正的自
愿,而且仲裁制度有必要实现一定程度和
范围内的统一.过分地强调本位特殊性,
在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不多,而劳动
仲裁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劳动管理部门的
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
过制度的安排逐渐将劳动仲裁并入地方仲
裁机构当中,实现仲裁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李正华,《中国仲裁制度研究》[J],载《当代法
学》2005年第5期,第25页
张艾清,《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与立法完善》[J],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
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第77页.
宋连斌,赵健,《关于修改1994年中国(仲
裁法)若干问题的探讨》[J],载陈安主编《国际经
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7
页
197
范文四:无讼阅读|仲裁|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不同仲裁机构的规则分析(快速程序篇)
文/刘炯 汤旻利 骆伟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来源/Lexology(环法视野)
中国法下,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即意味着该类案件,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扩展到了全球范围。
根据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Marry,UniversityofLondon)对国际仲裁所做的调查问卷[1]显示,伦敦、巴黎、香港、新加坡及日内瓦位列最受当事人欢迎的仲裁地前五位。而当事人选择最多的五大仲裁机构分别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以及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机构的国际声誉、收费情况、案件类型、当事方国籍、可获得的配套法律支持性服务(比如临时保全措施、司法执行情况)、仲裁规则等。仲裁规则不仅决定案件审理的效率,也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横向来看,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有一些独具特色的规则。
本系列文章着重解析各大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一些在实务操作过程中需加以额外注意的规则条款。第一篇涉及快速程序(简易/紧急程序)、第二篇事关仲裁员的选任问题(选任仲裁员的自由度、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期限、仲裁员更换后对案件审理的影响)、第三篇讨论临时保全/救济措施及仲裁费用、第四篇着眼某些仲裁机构下的特有规则(核阅裁决书草案以及审理范围书方面的规定)。
文章基于对具体规则的分析,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实务建议,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选择仲裁规则。
快速程序
当争议发生后,除了出于对公司现金流周转的考虑,或商业谈判中的一些博弈,通常情况下,当事方都想快速解决争议。因此,许多仲裁机构都在提升仲裁速度方面制定了有别于普通程序的特殊规则,一般分为简易程序(summaryprocedure)和加急/紧急程序(expedited/emergencyprocedure)。简易程序通常针对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而加急/紧急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突发情况发生时为当事方提供加速处理纠纷的可能性。这些快速程序都极大缩短了普通程序下所需的时间,为当事人双方节省成本的同时使得纠纷得到快速解决。
1、CIETAC2015年版规则
简易程序:对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情况,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该数额的,当事人也可通过约定、或一方申请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方式适用简易程序。(第56条)
较之普通程序:CIETAC简易程序的便捷之处体现在: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从45天(纯国内仲裁为20天)缩短到20天,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从组庭后6个月内(纯国内仲裁为4个月内)缩短到3个月内。(第15条、第16条、第48条、第59条、第62条、第68条、第71条)
紧急救济与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申请紧急救济,适用紧急仲裁员程序。当事人需要预付紧急仲裁员的费用(30,000人民币)。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紧急仲裁员的权力以及紧急仲裁员程序至仲裁庭组庭之日终止。(第23条、第77条、附件三《紧急仲裁员程序》)
2、ICC2017年版规则
快速程序:对于2017年3月1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若争议金额不超过200万美元,则自动适用快速程序,除非当事人决定不采用此程序;若争议金额超过200万美元,当事人亦可选择采用快速程序。(第30条、附件六)
较之普通程序:拟定审理范围书的期限从两个月缩短为一个月,且不强制要求拟定审理范围书;仲裁院可任命独任仲裁员,即使仲裁协议有其他规定;案件管理会议应在案卷移交至仲裁庭之日后15天内举行(普通程序规定为在拟定审理范围书或在拟定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召集);仲裁庭可决定不遵守某些程序措施的要求(如文档编制、书面提交材料和书面证人证言的数量、长度和范围);仲裁庭可决定不开庭审理且不询问证人或专家。(第23条、第24条、第30条、附件六)
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申请紧急仲裁员。院长应在秘书处收到请求书起2日内任命紧急仲裁员。当事人对紧急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于收到该紧急仲裁员任命通知起3日内提出,若于收到任命通知后才得知回避所依据事由,则须自得知该事由之日起3日内提出。紧急仲裁员应于接到案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令。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费用为4万美元,且须预付。(第29条、附件五)
3、LCIA2014年版规则
快速组庭(ExpeditedFormationofArbitralTribunal):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员发出书面申请(最好以电子形式,且须列明案情紧急的依据)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第9A条)
紧急仲裁员: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书记员发出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仲裁院可以依据该申请决定是否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如果准许,仲裁院一般在收到申请3天内完成任命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主要对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裁决,其既可以仅根据文件即做出裁决,也可以聆讯之后做出裁决。该等裁决一般要求在完成紧急仲裁员任命的14天内做出。(第9B条)
快速任命替代仲裁员(ExpeditedAppointmentofReplacementArbitrator):当事方认为需要重新任命仲裁员时,均可向书记员提交快速任命的书面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加快任命的进度,如有必要可以删减仲裁协议或双方之间约定的任何时间期限。(第9C条)
4、HKIAC2013年版规则
简易程序:在仲裁庭组成前,若争议金额不超过250万港币、当事各方同意或出现极为紧急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合并后的仲裁程序或源于或涉及多份合同的仲裁。(第41条)
较之普通程序:应提交独任仲裁员,若仲裁协议约定三位仲裁员,仲裁中心应建议提交独任仲裁员;仲裁中心可缩短仲裁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原则上仲裁庭应书面审理;裁决应在仲裁中心将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普通程序无规定)。(第41条)
紧急仲裁员程序:当事人可于提交仲裁通知的同时或之后且于仲裁庭组成前提交指定紧急仲裁员的申请。当事人须预付管理费用和紧急仲裁员的收费和费用。申请回避的期限以及仲裁员自行回避、未提出质疑当事人同意的期限均减少为3日(普通程序为15日)。紧急仲裁员应有权指令申请紧急救济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仲裁庭一旦组成,紧急仲裁员即无权继续行事。(第23条、附录4)
5、SIAC2016年版规则
快速程序:在仲裁庭组成之前,若争议金额不超过600万新加坡币,当事人约定或遇异常紧急情况,当事人可书面申请适用快速程序。(第5条)
较之普通程序:在快速程序中,主簿可缩短仲裁规则制定的任何期限并可将案件交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庭应在其组成之日起的6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普通程序无规定);仲裁庭可决定是否仅书面审理。(第5条)
紧急仲裁员:当事人可在提交“仲裁通知书”的同时或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向主簿提交紧急临时救济的申请;当事人应预缴管理费及紧急仲裁员报酬和开支的保证金(未如其缴纳视为撤回申请),并可要求申请方提供适当担保;紧急仲裁员应在被指定后14日内作出临时命令或裁决;仲裁庭组成后,紧急仲裁员不得再行使任何权利。(第30条、附则1)
6、SCC2017年版规则
简易程序:当事人可申请仲裁庭以简易程序审理一个或多个事实或法律问题,并应就适用该程序的高效与适当性进行证明。(第39条)
较之普通程序:不必执行仲裁案件所采取的每一项程序步骤。(第39条)
应急仲裁员:案件移交仲裁庭之前,当事人可申请指定应急仲裁员,自案件移交仲裁院或应急决定不具约束力时,应急仲裁员权利终止。有关临时措施的应急决定应不晚于申请移交应急仲裁员之日起5日内作出。当事人应预缴应急程序费用,包括16,000欧元的应急仲裁员费用、4,000欧元的申请费以及当事人产生的合理费用。(附件二)
快速仲裁规则(The2017SCCExpeditedArbitrationRules):这是一套与仲裁规则并存的仲裁规则。《快速仲裁规则》的多数内容均与《仲裁规则》相同,但在某些基本特征方面略有不同。例如,《快速仲裁规则》中,通常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第17条);仲裁裁决必须在案件提交仲裁后3个月内作出(第43条,普通程序中仲裁庭应于案件移交仲裁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决);裁决不必附带理由(第42条);以及适用更低的费用表(第49条,附件三)等。同时,在《快速仲裁规则》下,独任仲裁员应于案件提交仲裁后7日内制作时间表(第29条,普通程序仅规定“及时”)。
实务建议
对于简易程序以及加急程序的灵活运用可以大量节省相关案件的处理时间及费用——仲裁员从一般情况下的三人变为一人,极大节省了选任仲裁员方面的费用。时间期限的缩短,一方面加快了案件处理进度,可以尽快获得裁决;另外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仲裁员及律师处理案件的小时数,对最终费用也是一大节省。
紧急程序可以帮助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跳开正在进行的常规程序,而先行作出有效行动。这在实践中,可以高效协助当事人掌控一些容易消失的证据线索或可执行财产,对于案件的后续审理及最终执行都至关重要。
当然,也不能盲目适用这些快速程序。比如当案件情况特别复杂、当事人现金流周转出现问题(申请使用紧急程序往往需要提供担保)、搜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额外时间的时候,直接适用这些快速程序反而会给当事人带来消极影响。因此,要提前考虑是否使用这些特别程序。鉴于有些仲裁规则下,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将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如CIETAC、ICC规则),在使用这些规则时要特别注意,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就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提前排除适用。故而在实践中还需要个案分析、因地制宜利用好这些快速程序规则。
对于SCC的快速仲裁程序需要特别注意:由于该套仲裁规则独立于普通规则,故而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就仲裁规则的适用有不同的选择:SCC普通规则、快速仲裁规则、首选快速仲裁规则条款,或基于案件金额的“混合条款”。[2]当事人也应事先在仲裁规则中明确选择。
注释:
[1]?参见:2015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urvey:ImprovementsandInnovationsi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research/2015/。
[2]?仲裁协议模板:
普通仲裁规则:任何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或者有关违约、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均应当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最终予以解决。
快速仲裁规则: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或者有关违约、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均应当根据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快速仲裁规则通过仲裁的方式最终予以解决。
混合条款—快速仲裁规则作为首选: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或者有关违约、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均应当通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所提供管理的仲裁方式最终予以解决。应适用快速仲裁规则,除非仲裁院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金额以及其他情形而决定应适用仲裁规则。在后种情形下,仲裁院还应决定仲裁庭是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混合条款-基于争议金额: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纠纷或索赔,或者有关违约、终止合同或合同无效的争议,均应当通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所提供管理的仲裁方式最终予以解决。争议金额不超过100,000欧元时适用快速仲裁规则。争议金额超过100,000欧元时适用仲裁规则。争议金额超过100,000欧元但不超过1,000,000欧元时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争议金额超过1,000,000欧元时,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争议金额包括仲裁申请书中的索赔以及答复中的反请求。
每种条款原文以及其下更具体的事项约定(比如仲裁员、仲裁地、语言等)请参见官网:http://www.sccinstitute.com/dispute-resolution/model-clauses/chinese/。
编排/孙亚超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范文五:仲裁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仲裁当事人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至今,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外,地方仲裁机构已经有150家之多。在如此众多的仲裁委员会中选择一个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成了让人煞费心思的事。学会一套独立选择仲裁机构的本领,犹为重要。
考查一个仲裁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仲裁机构是否拥有一批专业素质优秀、道德水平高尚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者,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仲裁由专家审理,具有权威性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因素之一。从世界范围盾,仲裁员多数都不是专职的,没有过多的组织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员自身的业务和道德水平对案件审理犹为重要。实践已证明,专业和道德水准均优异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保证。
对涉外案件,尤其是外国当事人来说,仲裁员队伍中有无外籍仲裁员,以及外籍仲裁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考查因素。因为外国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更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能保证外国当事人充分地自由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也有利于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和公正地审理。
、看仲裁机构是否有一套选进的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是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仲裁员必须遵守和依据的程序规范。仲裁程序的优劣决定着案件审理some villages of rent that bother backing for poor farmers, the rents landlords and rich peasants. "The village" is also strongly supported by the feudal oppression of
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的实体结果。因为没有程序的正义是不可能有实体正义的。所以,一个好的仲裁机构应该有一套完善、高效率、能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并能和世界接轨的仲裁规则。离开这样的仲裁规则,再好的仲裁员也不可能使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地审理。
、看仲裁机构的社会评价和裁决执行情况。
仲裁裁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终目的。这也是仲裁社会价值的主要体现方式。裁决得不到执行,不仅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目的落空,更使仲裁失去了存在价值。一个社会评价很高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仅有利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也利于法院对裁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国内仲裁如是,涉外仲裁更是如此。一个在国际上未得到任何评价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其效力往往要大打折扣。选择仲裁机构一定要选择在国内、国际上有着很高评价的机构。
、看仲裁机构有无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
很多仲裁机构在其成立之初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倾向。这是中国特色之一。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会严重破坏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这恰恰是仲裁的生命力所在。可能会有公司说,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对我有利。然而,它今天对你有利,明天可能对你就不利了;可能对A公司有利,也可能会对B公司有利。毕竟,仲裁的独立和公正才是对some villages of rent that bother backing for poor farmers, the rents landlords and rich peasants. "The village" is also strongly supported by the feudal oppression of
仲裁当事人最大的、最长远的利益。
也有些仲裁机构杜绝了行政色彩和地方保护,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选择仲裁机构,就要看其是否做到了独立和公正。
、看仲裁机构的服务。
仲裁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服务是否热情、周到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感受。仲裁的管辖来自于当事人的协议,热情周到的服务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最基本的回报。据有些在贸仲代理过案件的律师讲,在贸仲找到了做律师的感觉,说那里没有颐指气使,没有推委拖拉,有的全是热情礼貌的服务。在这样一个宽松的氛围里,当事人心平气和地把事实澄清,把观点列明,心情愉悦地把争议解决。否则,当事人被呼来训去,与仲裁机构理论都来不及,哪里还顾得上和对方辩论是非。所以,选择仲裁机构,看看服务质量必不可少。
经过以上五看,我们对仲裁机构有了一个总阔的认识,已经能够选择一个合适的仲裁机构。
我们选择仲裁机构时,根据具体案件还有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
1、如果系涉外案件,则应首先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贸仲在我国仲裁法生效前,是专门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机构。仲裁法生效后,尽管贸仲也开始受理国内争议,但我国绝大多数涉外商事争议也是由贸
3some villages of rent that bother backing for poor farmers, the rents landlords and rich peasants. "The village" is also strong / 4 ly supported by the feudal oppression of
仲受理。四十年来,贸仲以便捷的程序、优质的服务和公正的裁决在国际、国内仲裁界享有盛名,其裁决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得到了强制执行,所以贸仲的裁决在外国执行时更容易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对于省际之间的经济纠纷,最好约定由第三地的地方仲裁机构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面贸仲或第三地仲裁机构与纠纷的双方无任何地缘联系,更易于保障案件审理的独立和公正。另一方面,依据新的仲裁规则,贸仲已可以受理国内经济纠纷,贸仲的独立性也将给当事人公正解决纠纷的信心。
、对于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经济纠纷或者性质独特的争议,应当约定在仲裁员水平高、处理复杂案件能力强的仲裁机构仲裁。不可否认的是,各地仲裁机构仲裁员队伍的水平是参差不齐的。由于地域的限制,有些地方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业务水平还须提高。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公认的仲裁员水平最高的仲裁机构外,也有少数地方仲裁机构有着较高水平的仲裁员队伍。
仲裁机构的优劣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而审理的结果又直接关系着公司的利益,所以仲裁机构的选择很重要,须谨慎选择。总之,经过“五看”,再结合分析上述因素,如何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什么样的仲裁机构已经给你提供了思路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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