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北京离婚律师推荐此文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怎么分?北京离婚律师推荐此文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
一、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
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减少人财两失的情况出现。如果您还想了解家庭婚姻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问之法律网的律师来获得解答。
范文二:北京离婚律师谈“一起离婚后无理纠缠的离婚财产案件”
《北京离婚律师谈“一起离婚后无理纠缠的离婚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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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离婚律师 日期:2014-07-16
,本律师接受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案情看似很简单,只涉及一辆车的过户问题,但实际上却是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不甘心并继续利用车辆无理纠缠男方,男方不堪其扰才起诉请求法院解决的案件。案情大致是:黄先生(化名,原告)与李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黄先生发现李女士性格偏激,为一些小事便大吵大闹,终于双方决定离婚。为了好合好散,黄先生没有选择起诉离婚,而是经过漫长的谈判后与对方协议离婚。在离婚财产协议中,黄先生放弃了全部离婚财产并约定“男方名下的一辆小汽车归女方所有,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过户到女方名下。”然而,离婚后李女士直接拿着车辆的全部手续将车开走使用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至今。期间还频繁为诸如车辆维修保养,事故及违章处理等骚扰黄先生。不堪其扰的黄先生最终决定委托本离婚律师起诉对方,请求法院判令将车过户给李女士。看着我们的起诉书,连法官都感到奇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黄先生应该把车辆过户给李女士但没有过户,这种情况下应该李女士起诉黄先生才对,为什么会是黄先生主动起诉呢,逻辑不通啊,于是本律师将上述情况逐一向法官做了解释。听了本律师的解释后,法官方才明白其中的原委并表示理解了黄先生之所以要离婚的原因。
就这样,一起看似逻辑荒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被法院受理了,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开庭审理和黄先生所需要的判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由于李女士失去了继续纠缠黄先生的借口,黄先生便可以安心过自己的日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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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北京离婚律师解读:解除同居关系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不同
同居是男女双方基于情感的因素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好则一起,不合则散,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约束力,比较自由,不用承担责任,在当下很是流行,但是这种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缺乏法律的保障,所以在双方分手时,财产如何分割成为很多人关心的一个问题,与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不同,
财产分割
债务承担
一般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
解除一般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够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之间存在处理其财产关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居期间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当事人之间存在处理其财产关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是,由人民法院判决。 案例一: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账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要钱
2006年12月21日,管先生夫妻俩因购买房屋向王女士借款26万元,并由管先生出具了欠条一张。2007年4月24日,管先生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全归妻子所有,26万元债务由管先生负担。但后来管先生失去了工作,也没有其他财产,故无力偿还原告的26万元借款。王女士将管先生和他的前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管先生的前妻认为26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管先生来承担,故不同意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管先生虽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6万元,但该笔借款已用于购置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对26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同居期间也要债务共担
随着新《婚姻法》颁布日久,很多人都了解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仅仅是同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田锋(化名)和潘艳(化名)共同经营着一家商铺。李女士和这二人因为生意上的关系,平日里素有来往。田锋、潘艳、田锋的父母、田潘二人的孩子都在一起住。而田锋、潘艳之间也是互以夫妻相称。大家一直认为田锋、潘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007年2月,出于朋友关系,田锋向李女士借款4万元。后应李女士的要求,田锋为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据。在这份借据中,田锋允诺每月还款1万元。但经李女士几番追索,田锋实际仅还款5000元,其余大部分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偿还。这时,田锋又搬离了原住所,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只得来到法院起诉了田锋,并以田锋之妻的名义一并起诉了潘艳。
在法庭上,潘艳辩称,我和田锋不是夫妻关系。田锋所欠李女士的债务与我无关,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于2007年1月20日出具的关于潘艳和田锋解除同居关系的所谓“民事调解书”。
法院审理查明,潘艳与田锋自1994年7月16日起未经依法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虽然当地乡镇法律服务所于2007年1月20日为潘艳和田锋出具了有关解除同居关系的所谓“民事调解书”,但有证据证明,田锋向李女士借款及出具债条时,田锋与潘艳仍为同居关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对此潘艳应承担连带责任。判令潘艳与田锋共同偿还拖欠李女士的3万余元借款。 潘艳在接到判决后,十分不解:“我与田锋没有登记结婚,就算我与田锋仍存有同居关系,也不能就此认为我应该履行偿还义务啊,凭什么让我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我太冤了~” 法官释法:
之所以判令同居人潘艳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其一,潘艳与田锋自1994年7月16日起,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实以后,未经合法登记,而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系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成立事实婚姻。其二,乡镇法律服务所不属于司法机关,其所出具的关于解除潘艳和田锋同居关系的协议内容,不具有正式司法文书通常所具有的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只是普通证据,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所推翻。其三,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期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入不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其四,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同居双方或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依据上述判断,潘艳与田锋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故而潘艳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对田锋在二人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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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此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北京离婚律师网马丹洋律师
有婚姻纠纷问题欢迎咨询北京离婚律师网
律师马丹洋,电话:13910939866
此婚前财产公证可有效
作者:马丹洋律师 来源:北京离婚律师网
2011年,李丽(化名)和刘涛(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后迅速相恋。张罗买房时,李丽父母借钱付了首付。去年2月,李丽瞒着父母与男友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证明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男方遂凭此协议起诉女方,欲将房子归为己有。昔日情侣,昨日对簿公堂,法庭将择日宣判。
“真没想到他变得这么快,真后悔当初那么相信他。”昨日上午,在法庭上,李丽不停地啜泣。李丽今年27岁,黄陂人,在一家公司做平面设计。
2011年1月,李丽通过网络认识比自己大5岁的刘涛,两人渐生爱慕之情,后迅速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李丽突然在刘涛的电脑上看到一份离婚协议书,刘涛无奈之下,承认自己已结婚一年。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令李丽非常伤心。刘涛便苦苦央求,并承诺一定与她结婚,李丽才放弃了分手的想法。
几个月后,刘涛与前妻离婚,房子等共有财产划为前妻所有。随后,两人开始筹备结婚买房事宜,经协商,李丽的父亲向亲朋好友借款凑齐十万余元,在武珞路百瑞景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付了首付。从买房至今两年多,房贷一直是刘涛在交。
去年年初,刘涛以“李丽比自己小得多,如果以后李丽不要他了,他就一无所有”为由,与李丽协商,希望能办理财产公证,证明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当李丽心存疑虑时,刘涛表示:“签这个协议就是为了让你一辈子不离开我”。在刘涛的劝说下,李丽瞒着父母与刘涛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随后,刘涛出钱装修房子,去年6月装修完成后,刘涛与父母一起住进了新房。
没想到,还没有等到正式结婚,两人的感情就开始破裂,并于今年2月分手。李丽的父母得知女儿曾私自与刘涛签订过婚前财产协议后大发雷霆。李丽也感觉很委屈:“首付明明是我父母出的,户名也是我的名字,凭什么给他。”想到自己轻易就签了协议而惹上麻烦事,李丽表示很后悔。
刘涛认为,买房后两年多的房贷都是他付的,而且他是在女方同意的前提下与其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他还表示,自己当初为了跟李丽结婚,与前妻离婚时属净身出户,从感情上来讲,也应该给他一定的补偿。
在庭审中,刘涛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自愿行为,应该按协议履行。
李丽的代理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简单认定为单纯的财产处分协议。按照《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此类婚前财产协议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公证书也应当载明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离婚时确定财产归属的依据。因此,上述房产应该归实际所有人即实际购房人所有,至于贷款还贷部分,实际所有人可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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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专访北京离婚律师
专访北京著名离婚律师赵云涛
编者按: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离婚率持续上升。从1985年至1995年,我国的离婚率翻了一番;到2006年上升了两倍。其中,北京市2006年有24952宗离婚登记,离婚率达15%。北京离婚率不仅在全国是最高的,而且已超过邻国日本和韩国。
在离婚过程中,如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但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受人民法制报的委托,记者近日有幸专门采访了北京著名离婚专家,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赵 云 涛律师,期待着赵律师能够提示大家了解并规避离婚的利益风险。
赵律师年轻有为,平易近人,他愉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赵律师,您好~
赵律师:您好~
记者:今天我们有幸采访到您,作为北京著名的离婚律师,您对离婚这个话题,肯定有着许多不同一般的见解。
赵律师:谢谢~古语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无论是被动还是主动,当您终于做出离婚的决定的时候,我相信任何一个人心里都是沉重的。毕竟,它意味着一段生命的硬生生割断。应该说,选择离婚并不是放弃感情,相比那些为孩子、为面子、为......而选择苦苦维持的人来说,您更热爱生命、珍惜感情,想给未来一个诚实负责的交代。在这个过程中,您承受着心灵的煎熬,当您面对父
母无奈的叹息、面对儿女黯然的眼神......感到自己一个人的事却给最亲的人带来负担的时候,我请您,永远不要把婚姻失败的责任全部加在自己头上:不幸的婚姻只是因为在不适合的时间遇到了不适合的人,决不是因为您不够好。岂能尽如君意,但求无愧我心。每段婚姻里都有遗憾和错误,失败的婚姻和幸福的婚姻都一样;只要您在新的婚姻生活里,有意识地修正曾经的不足,凡事将心比心,多用“爱”字去化解夫妻间的误解和矛盾,就够了。
记者:看来老百姓离婚需要注意的地方很多,但是一般来说,在离婚时,好像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维权。
赵律师:是这样的。因为离婚在法律中是一个很狭小的范围,专业化很强。不但普通民众对此不太了解,即使是我们律师,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其实也有很多东西不清楚。
记者:当事人自己处理离婚怎样呢,
赵律师:现在是一个信息丰富、获取知识途径多多的时代,如果您能够凭着自己的努力,通过图书馆、书店、报纸、电视、网络学习到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常识,完成整个诉讼过程,不必支付一笔律师费用,那将是最经济的一种方式。但是,您自己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毕竟存在一些法律隐患。
首先,相对聘请律师,您的整个过程会比较耗时、费力。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于从未学习过法律的您,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在良莠不齐的大量婚姻家庭法律读物
中选择、购买、阅读、摘抄、整理,或浏览眼花缭乱、质量不一的法律网站,剔除很多无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找到您需要的资料。各种专业术语需要您对照基础法理进行准确的理解掌握;各种司法解释或法院答复(请严格注意是否因为新的法规、解释出台而已经失效)需要您对照理解;各种复杂的、具有实践技巧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法院的审判流程需要您处处留心、多问多想。
其次,您可能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由于您不具备法律专业功底,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讲解和考核,在学习法律条文过程中非常容易患断章取义的错误,这是当事人最常见的错误(也是我们这些专业律师在大学阶段初学法律时最常见的错误)。您的诉讼请求可能不全面、不准确,抓不住要点;您起草的协议可能由于一句话的不慎而造成令人叹惋的遗留问题,待隐患实际发生时已回天乏术。
记者:您觉得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好呢,
赵律师:要么自学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但是碍于时间和精力,这不太现实,往往买上几本书,还未读明白,已经错过时机了,对方转移财产了,或者是对相关知识一知半解,用来用去,起到了相反的效果。要么就是聘请专业人员比如律师来维权。应该说,如果意识到了聘请律师维护利益的重要性,这是很好的。但是这样做只能说了有了一个好的开始。
记者:好的开始,
赵律师:对。这个时候要注意:聘请律师的时间,律师的个人情况。详细地说就是,聘请律师的时间很重要。有的当事人等到签订了
协议之后,才去找律师,其实这个时候已经比较被动了。如果能及早聘请律师,局面就改观了。
记者:那什么时候聘请律师最好呢,
赵律师:起诉之前。
记者:起诉前吗,
赵律师:对。另外,对于聘请律师,当事人也要注意,律师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产物。在纷繁复杂、转步移景的社会生活面前,面对国内外诸多的法律门类体系,浩如烟海、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一名律师也许穷其一生,才能掌握并精通某几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发达国家,律师业分工十分细致,大多数律师、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专业定向。以美国为例,诉讼律师都不会涉及非诉讼案件,而非诉讼律师又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部门。只做自己擅长的业务而不越雷池一步,是美国律师的执业守则。而我国大多数律师还停留在“万金油”式阶段,各类案件无所不做,但哪一类型都不精、不细、不专,这样的法律服务已越来越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律师只有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才能轻车熟路、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您只有选择专业化律师,才能保证您所交纳的每一分钱的代理费都得到物超所值的回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百姓的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金融资产快速增加,房产和经营性资产的比重不断扩大。除了住房、汽车、厂房等实物外,又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等新的财产形式。家庭财产数量、质量和种类不断地丰富
拓展,加上父母出资、入股投资、当事人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等等,使“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词汇的含义越来越宽泛复杂。很难想像一名律师对《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全面、系统的研究,能够胜任当今婚姻家庭案件的高质量、高要求。
如果一名婚姻家庭专业律师,面对的竞争对手是非专业婚姻律师,我们相信在同等条件下,当事人选择的是专业律师~在此引用律师界的一句非常有名的宣传口号:“内科的疾病怎么能让外科医生解决,”
记者:律师将在离婚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诺千金,仗义执言。它将是我们永恒的工作原则。
家庭生活一旦纳入市场经济的快车道,婚姻家庭纠纷或迟或早,或大或小,都会出现在您的生活中。面对生活中的种种烦恼:房屋买卖、分家析产、遗产继承、子女收养、老人赡养等等,无论哪方面出现问题,都让原本平静的家庭顿起微澜,一朝不息,心绪难平。而最折磨人的是遇到离婚问题:不管您想离婚或被迫面临离婚,您都将面对下列问题:选择离婚的途径;证据的收集;财产的保全;起诉、应诉、举证;分割财产;理清债权债务;争取孩子抚养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您心烦意乱,反复在网上查找相关法条却越查越感到头绪纷繁、无处下手之时,请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其实,您应该在更早些时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有误区,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马上要到法院起诉了才急急忙忙地去找律师。其实律师还有更大的一个作用,就是用他的专业知识去帮助您防患于未然。还是以离婚为例,其实律师不仅仅出现在离婚诉讼的法庭上,他还应该出现在协议离婚的前期,为您提供周密的财产保全计划,起草完善的离婚协议书,与您的配偶面谈,使协议离婚变得更有效、更有保障,使您不必非走到诉讼的阶段。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不仅在诉讼中起到作用,而且应该在非诉讼中起到重要作用。
记者:多年的离婚业务,有什么感悟,
赵律师:不管你我每个人曾经、正在、将要遇到怎样的人生风雨,不管得到与付出之间是多么的不平衡,不管岁月的风霜是如何无情地在我们脸上刻上痕迹,命运给予我们的并非是我们所期盼的一切……婚姻家庭永远是我们最值得感恩的人生礼物。我们始终追求温暖和爱~坚持真诚和善良~相信明天和未来~我们将用一生时间来发展婚姻家庭律师事业~因为我们,都有一颗积极进取、严谨敬业、以关注和推进北京乃至全国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为己任的滚烫心灵。
记者:赵律师,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最后,请您用一句话,总结今天说的话。
赵律师:只要做到专业、敬业,我们一定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谢谢赵律师,今天的采访到此结束。再见~(本版编辑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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