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试用期中的六个技术问题
技巧:试用期中的六个技术问题
试用期看似简单, 实际上 HR 在操作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产生法律风险, 总结了试用期中六 个 HR 最易疏忽的技术问题进行解析,让 HR 做得更专业!
一、合同期限不要加多一天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 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 月。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刻意的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加多一天或一个月, 如将合同期限设为一年零一天, 三年零一天, 目的是将试用期订为 2个月或 6个月, 其实多 此一举。劳动合同法中的“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一年整期限的劳动合同完全可以订 2个月 试用期。但因为加多了一天,劳动合同终止时将可能多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二、合同期限少一天,试用期可差四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所以,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可达六个月, 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时 (不到 三年)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这不是操作技巧,而是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临界点现象。
三、用人单位切忌订立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 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 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订正式劳 动合同。其实,这样做蕴含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 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提醒: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将白白 “浪费” 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等你签到所谓的“正式合同”时,已经订立两次合同了,而连续两次 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四、超期试用也会导致“二倍工资”
这里的“二倍工资”非劳动合同法中不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而是一个违法试用 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 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醒:用人单
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因为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 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标准为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 相 当于支付“二倍工资” 。
五、试用期不合格可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 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 人单位的要求, 用人单位可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 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不得在试用期届满后再决定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 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 比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未达到 六个月的上限, 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 个月呢?笔者认为,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 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 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违反了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的 规定, 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届满前, 双方协商将试用期变更为法定最长期限 能否可行?理论上似乎可行, 但需注意变更的时间节点, 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协商变更。 不 过,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次试用,用人单位需慎重。
六、试用期工资中的 80%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实际上 是用词不严密的表现, 该条可以得出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 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种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条款规定看,两种理解都没有错,但是,一个法条不可能有两种 理解, 否则无法操作。 正确理解是第二种理解, 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 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范文二:浅谈大学生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大学生在劳动合同试用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摘要:试用期制度对于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们,面临人生中第一份正式工作。只有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试用期的各项规定,不仅劳动者,用人单位也能够更好地利用试用期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产生试用期纠纷,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大学生; 试用期:劳动合同
College students in probation period in labor contract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Abstract:Probation system for labor contract party both side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especially for fresh out of college students of the campus, face first formal job in life. Only fully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grasp the "labor contract law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the probation period, not only the laborer,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can safeguard their own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better use of probation system, avoid to produce a probation period disputes, establish and develop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
Keywords:College students; Probationary period: the labor contract
目 录 一、引言……………………………………………………………..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一)试用期的含义
(二)我国用人制度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三) 试用期的约定
三、在试用期经常出现的纠纷
(一)三方协议中出现的纠纷
1.三方协议的定义
2.三方协议之辞职违约金问题
(二)关于试用期期限问题及对策
1.试用期期限长短
2.变相延长试用期
(三)关于试用期待遇的问题及对策
1 .试用期工资
2.试用期的五险一金的法定义务
(四)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出现的纠纷及其对策 1.用人单位无合理理由随意的在试用期解除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 四、如何提高大学生劳动合同权益
(一)提高大学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了解掌握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的规定。
(二)完善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三)规定赔偿条款,加大赔偿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积极性
(四)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职能
(五)发挥工会监督职能
五、大学生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中权益受到侵害,应采取的对策
(一)协商解决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三)大学生可通过仲裁或投诉主张权利
(四)注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事项【6 六、总结
参考文献
附录大学生用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维权情况调查问卷
一、引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关系法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我国每年都会有一大批的大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工作,正在或是寻找自己人生中第一份正式工作。这一切的开端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的,但人们却比较忽视这一块的问题,导致很多学生即使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知道后也很难通过有效途径维权。因此,了解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特殊又重要的试用期部分,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笔者希望这篇论文会给大家一些帮助。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特殊期限的考察期。在这期间用人单位需要考察员工是否适合应聘岗位,新员工也在考察企业,确定自己是否乐意在此单位工作。
(二)我国用人制度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第一种是《劳动法》中规定的,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期限不超过6个人月。
第二种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适用于事业单位。
第三种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规定的,适用于公务员的录用。
我国用人制度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三种,其是根据适用的对象不同,期限长短不一区分的。本文所指的试用期,都是指的第一种,即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关于其他两种不再过多的叙述。【1】
(三) 试用期的约定
我国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属于协商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中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劳动合同期限。” 三、在试用期经常出现的纠纷
对于大学生在试用期出现的纠纷,笔者做了以大四及其毕业的大学生为主的问卷调查得到了以下数据。
表3.1
从表3.1柱状图可以反映出三方协议、试用期内合同的解除、试用期工资以及试用期期限问题的纠纷都有很高的百分比,尤其是试用期的工资问题更是100%。
(一)三方协议中出现的纠纷
1.三方协议的定义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三方协议之辞职违约金问题
《三方协议》在原则上是每个大学生都要填写的,但没有强制性。所以,当我们在签协议时要与企业协商一致,认真对待。一般企业为了确保学生毕业后来企业上班,会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当在试用期中不想继续此单位工作,则只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报告,不用支付违约金。所以最好和企业约定合理的试用期期限,如果不做约定,没有试用期的话,辞职或者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去单位实习,就要支付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不要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或者逆来顺受,或者就被迫违约赔偿用人单位。
(二)关于试用期期限问题
1.试用期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小雯今年大学毕业后被上海某企业“相中”,签约时,劳动合同上的内容却让她疑惑:劳动合同为期一年,试用期居然也是一年~“按照企业规定,试用期内只能拿正式工资的一半。”尽管收入将大大损失,考虑到找工作不易,小雯还是签了字,可心里却一直非常郁闷。
此案例中小雯的权益明显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侵害。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则最多不超过2个月。此试用期期限无效,小雯应该找用人单位协商改正。若不改正则应该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变相延长试用期
虽然法律规定企业与新人签订的试用期是有时间限制的的,但有些企业雇主却在试用期过后,对新人将要“转正”会给企业增大成本感到心疼,于是往往未和新人打忽悠,就以对方工作能力尚未达标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尤其是对于那些处于超强优势的用人单位。
案例:陈洁毕业后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间,陈洁出过几次小的差错,但对工作没有太大的影响。但该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陈洁说,公司决定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加强的对陈洁的考察。陈洁知道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对,但迫于就业压力,无奈接受了。询问了其他员工,发现公司对所有的新员工都采取了延迟试用期的做法。他们最终达成一致,要求公司对延长试用期的待遇进行补偿。
此案例的焦点就是用人单位能不能延长试用期。陈洁和公司签订合同是5年,第一次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延长了3个月,总共六个月,虽然5年合同可以有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却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他们之间的合同期限长短。因此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可以找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三)关于试用期待遇的问题
1 .试用期工资
案例:今年7月,林某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500元/月;经考核转正后,工资增至1000元/
月。一个月后,公司以林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并支付了500元工资。当林某某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后,遂要求公司支付300元工资差额。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就工资标准已约定在先,且林某某在试用期内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此公司必须向林某某支付300元的工资差额。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无论是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算,还是依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的实际工资均明显与之相违。同时,《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给林某某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违法性决定了虽有约定在先,但对林某某并无约束力,属于无效约定。
2.试用期的五险一金的法定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和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后,有些企业为了嫌麻烦和减少义务,在试用期双方只约定了工资,而对其义务五险一金则采取回避的办法。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有些知道有这回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有些则都不知道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是其义务,是从试用期开始之日算起,而不是试用期转正后。
案例:小石来毕业后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2年了,最近辞职办理各种保险交接手续时,发现单位第一年并没有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自己向单位询问时,对方称第一年属于试用期,试用期内单位根本不必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金。
此案例中小石原先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随着试用期的开始而开始,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另外,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原先单位私自把试用期延长到一年也是不符合规定的,用人单位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小石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五险一金”。
(四)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出现的纠纷及其对策
1.用人单位无合理理由随意的在试用期解除合同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解除是有条件的,即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负“不符合”的举证责任。一般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主要以以下方式举证:
(1)公布的招录信息,并保存的,员工在招聘书上签字;
(2)中介公司介绍的员工,中介公司的推荐书(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的公司章程、规章;
(4)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2】
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经历第一次试用期时,发生了很多被用人单位以一些莫名的理由解聘的事件,很多学生都选择了默默忍受了下来。所以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证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否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
有些企业在员工在使用期内解除合同时,会要求其赔偿培训费,这是不符合法律的。因为用人的单位有义务为新员工提供必须的,国家规定的职业培训,只要不是专业的技术培训,就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但用人单位可以向职工索赔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四、如何提高大学生劳动合同权益
表4.1
虽然4.1表明很多大学生还是能在试用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不能的,从上述案例和笔者的调查显示大学生在试用期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表4.2
所以为了避免纠纷,应该
(一)提高大学生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了解掌握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在试用期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试用期正确的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 试用期期限
2. 录用条件
3. 试用期的工资,如果采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条款的方式,试用期工资一般在工资条款中约定
4.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完善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又有可能产生问题,即作为处于强势的企业方会在“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中选择最低者,因为“或者”是选择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建议在该条文中增加“三者中取其最高者”的字样。【3】
(三)规定赔偿条款,加大赔偿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积极性
很多大学生由于第一次进入社会工作,在面临权益受损时,可能会选择自我承受。所以通过加大受害劳动者的赔偿力度,让受害劳动者通过赔偿制度挽回损失,真正得到实惠,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劳动权利的积极性,也可以有效遏制用
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违法行为。【4】
(四)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职能
为了防范用人单位滥用法律漏洞,借口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该予以重视,加大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仍然较为淡薄,尤其是对于劳动关系中比较特别的试用期关心更少,因此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深入群众内部,与劳动者进行联系沟通,这样不仅能够保证调查、了解情况的准确性,还能深入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面临的种种难处。
(五)发挥工会监督职能
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工会应当加强监管职能,对解除劳动关系起到监督作用,尤其要认真监督那些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当订立相关行政机制规定企业在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后第一时间通知工会,接受工会的监督,此举在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能为企业本身避免不必要的讼累。真正发挥工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也能更好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5】
五、大学生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中权益受到侵害,应采取的对策
表5.1
表5.1显示的是调查报告所显示的大学生维护其权益的手段显示出更多的大学生在维护其权益的时候选择了仲裁这一手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协商解决
中国人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和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要求去除不合理的规章,甚至要求其赔偿
损失。如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采用下面的方法。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进行维权
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出违法的约定或收取不赔偿、违约金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遇到此种情形时,大学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支付赔偿金
(三)大学生可通过仲裁或投诉主张权利
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滥用试用期时,大学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间合法待遇或支付赔偿金。
(四)注意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事项
大学生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要注意必备的条款是否齐全,约定的事项(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等)是否明确具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中有无违法条款等,对于那些模糊条款和霸王条款要勇敢地拒绝。【6】 六、总结
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加入到劳动中,算是初出茅庐。而试用期是很多大学生都要面临的第一步。容易被大学生,社会和法律规章忽视掉,导致试用期纠纷每个毕业季后都是高发期。所以只有大学生自己加强对劳动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运用掌握的劳动法律知识,增强风险意识,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社会对大学生多些关注和些许政策
上的倾斜、法律规章更加完善,才能使得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更加美好,这一强大的群体将更好的服务和建设祖国。
参考文献:
[1] 廖媛媛:《试论我国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一些问题》,[学位论文],四川大学图书馆,2007 年。
[2] 付 乐:《关于试用期制度的几个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 ,2009年8月(下)。 [3]陈玉婷:《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中国法院网,2013年3月。 [4] 康莉莹,刘燕萍:《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研究》,企业经济,2004 年第7期。。 [5] 夏岚:《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研究》,[学位论文],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12月
[6] 刘冬梅,王洪涛:《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教育探索,2009年第7期。
附录:
大学生用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维权情况调查问卷
。
一,基本情况 1您的学校属于 [单选题] [必答题]
A重点本科 B普通一本 C二本 D三本 E其他 *
2您所在的年级 [单选题] [必答题]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E其他 *
3您的专业类别是 [单选题] [必答题]
E艺术院A文科(非师、艺院) B理科(非师、艺院) C工科类(非师、艺院) D师范
校
4您的性别是 [单选题] [必答题]
A男 B女
二,维权情况 5您对试用期的法律法规了解多少, [单选题] [必答题]
A基本了解 B完全不了解 C了解一点 D没关注过
6您有签过试用期合同的经历吗, [单选题] [必答题]
A有 B没有 (请跳至第15题)
7您在工作之前是否会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 [单选题] [必答题]
A会详细了解 B基本了解 C完全不了解
8您了解您与企业签订的试用期的具体内容(例如试用期工资是多少等等)吗, [单选题] [必答题]
A了解 B基本了解 C不知道具体签了什么
9您有过试用期合同出现纠纷的经历吗, [单选题] [必答题]
A有 B没有 (请跳至第15题)
10您在试用期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多选题] [必答题]
A关于三方协议出现的纠纷 B试用期内C试用期D试用期期E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合同解除 的工资 限是否合理 其他 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11试用期合同出现纠纷时您是否采取了手段解决, [单选题] [必答题]
A是 B否 (请跳至第13题)
12您是采取何种手段解决纠纷的, [单选题] [必答题]
A协商解决
B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C提起诉讼
D其他
*填写完该题,请跳至第14题。
13您没有维权的原因是, [多选题] [必答题]
A不知道该怎样维权 B维权成本高
C学业繁重,没有时间维权 D没有合适的维权机构
E其他
*填写完该题,请跳至第15题。
14您的纠纷解决情况是, [单选题] [必答题]
A解决或基本解决 B未解决 C正在解决 D其他
15您的同学在所有试用期都能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单选题] [必答题] A都能 B大多数可以 C少数可以 D绝大部分不能 E其他 *
16您认为大学生试用期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是什么, [多选题] [必答题]
A自身防范意识不高 B公司或雇主的原因 C法律法规不熟悉 D自身力量单薄难
E其他:
17认为试用期大学生权利得不到维护的原因是什么 [多选题] [必答题]
A法律执行力度不够B相关立法存在漏C找不到维权途D相关知识欠E其强 洞 径 缺 他
18 试用期大学生是否应该纳入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或者受到社会政府更多的关照 [单选题] [必答题]
A是 B否 C无所谓
范文三:试用期的问题
所谓试用期陷阱,即某些招聘单位以试用的名义廉价谋取毕业生的劳动力。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些是因为企业和劳动者由于对试用期的规定不了解,有的也存在着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规范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成为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工具。
案例一:
某知名企业在一场招聘会上打出招聘10名销售管理人员的广告。由于这家企业“声名在外”,吸引了很多大四毕业生去应聘。第一轮面试时,公司给出一份“实习作业”,要求应聘者一周内至少推销出12份产品才能进入第二轮选拔。一个同学一周内发动身边所有的关系推销出30份产品。但却在第二轮选拔中被淘汰。后经多方打听,该公司招聘名额其实都已内定。一名工作人员甚至对上当的大学生说:“你们都是些免费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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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深圳某高校的小王在某单位实习了3个多月后,被无原因“辞退”,而这3个月中他已为公司创造了上万元利润。一些和他关系不错的内部职员告诉他,该企业经常这么做,用一些不花钱的大学毕业生为自己赚钱。
案例三:
半年前,小李被南宁东葛路附近的一家公司录用。和小李一起进入试用期的还有另外6名新职工。他们被分到不同的部门实习,小李到星湖路一大型电子商城内公司的摊位卖电子产品。经理告诉小李,站柜台,一是能熟悉公司的业务,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二是了解市场动态,听取顾客意见,以便于改进产品。3个月试用期过后,小李的销售业绩相当不错,除了第一个月不太熟悉,销售额5000多元外,后两个月都超过了20000元。一开始小李觉得,这个业绩证明了自己的才能,公司没有理由不录用我吧。后来经理让小李回家等消息,可是快两个月也没有动静,给公司打电话,人事部门经理告诉小李,他落聘了,他当时都不相信自己的耳朵。后来一打听,他们这批新来的6个人,一个也没有被录用。前段时间,小李又到电子城买东西,无意中来到这家公司的摊位,发现又一批新来的大学生在那里站柜台。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这是用人单位不录用或辞退职工时常说的话。不论试用期的长短,仅仅以“不合格”三个字,就把职工给打发了,不发给劳动报酬,不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待遇,职工敢怒而不敢言。《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首先是“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合格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先公布,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劳动者有权提出疑义。第三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试用期,除《劳动法》第25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具备一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必须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大家在工作前读一读相关的法律 《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
范文四: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任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可以防止和避免选人用人失误,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但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做法还比较粗浅,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上级的要求来看,在试用期干部治理工作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各方面熟悉不够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对新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不仅不能保证任用干部的质量,而且可能还会挫伤新提拔干部的积极性,影响整体工作。也有的同志认为实行干部试用期不过是干部治理的一种形式,干部试用期满,只要没有大的问题,都能转正。还有个别新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到了领导岗位后,就产生“万事大吉”的想法,经不住权力、地位的考验,有的缺乏吃苦敬业、真抓实干的精神,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搞虚假政绩,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二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有关部门培养治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着靠试用期干部自然成长的问题。三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相关的跟踪考察办法不够严密。没有制定具体具体的试用期科级干部跟踪考察办法,存在着重期满考核轻日常考核、重工作时间表现轻业余时间表现、重单位领导评价轻群众评价的现象。 加强试用期科级干部治理的对策。一、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培养。首先要明确对试用期科级干部的培养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或机关部门对试用期干部的培养负有主要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领导或其上级主管领导对试用期干部的培养负有直接责任,要与其结成培养对子,关注试用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真正对试用期干部负起教育、指导、帮助的责任。其次是要有针对性地确定试用期干部的培养措施。既要把试用期干部培养纳入到培养本单位、本部门业务骨干培养计划之中,又要针对试用期干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培养目标、培养方向和培养措施。第三要加强对
试用期干部的培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试用期干部到党校及其他各类学校去学习和深造,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试用期干部存在的缺点和问题,也要通过谈心、批评、帮带及时给予严厉纠正和帮助,促其早成材。第四要加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实践锻炼。应有意识地把试用期干部放在艰苦的地方、重要岗位、多岗位上锻炼,促其尽快成长。二、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间的治理。一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二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现实表现和政绩写实制度。科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主要政绩都由单位党组织或部门如实写录,作为试用期满后是否正式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民主测评制度。试用期干部任职半年后,由组织部门进行测评,民主测评票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四是实行定期汇报制度。试用期干部工作半年后,要向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汇报材料,组织部门视情况确定是否与试用期干部谈话。五是发现重大问题提前结束试用期制度。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用期间干部适任职务的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发现试用期间
范文五:试用期干部管理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用期干部管理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用期干部管理任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提任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可以防止和防止选人用人失误,促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构成,保证选拔任用干部的质量,增强干部队伍树立。但在实施进程中许多做法还比拟深刻,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革新的新情势和下级的要求来看,在试用期干部管理任务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处置的问题。一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各方面看法不够分歧。有的同志以为对新选拔任
用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不只不能保证任用干部的质量,而且能够还会伤害新选拔干部的积极性,影响全体任务。也有的同志以为实行干部试用期不过是干部管理的一种方式,干部试用期满,只需没有大的问题,都能转正。还有一般新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到了指导岗位后,就发生“万事大吉”的想法,经不住权利、位置的考验,有的缺乏享乐敬业、真抓实干的肉体,好大喜功、深谋远虑,搞虚伪政绩,给任务形成很大主动。二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有关部门培育管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着靠试用期干部自然生长的问题。三是对新提任的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相关的跟踪调查方法不够严密。没有制定详细详细的试用期科级干部跟踪调查方法,存在着重期满考核轻日常考核、重任务时间表现轻专业时间表现、重单位指导评价轻群众评价的现象。
增强试用期科级干部管理的对策。
一、进一步增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时期的培育。首先要明白对试用期科级干部的培育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或机关部门对试用期干部的培育负有主要责任,试用期干部所在单位指导或其下级主管指导对试用期干部的培育负有直接责任,要与其结成培育对子,关注试用期干部的思想和任务状况,真正对试用期干部负起教育、指点、协助的责任。其次是要有针对性地确定试用期干部的培育措施。既要把试用期干部培育归入到培育本单位、本部门业务主干培育方案之中,又要针对试用期干部的
实践状况,确定培育目的、培育方向和培育措施。第三要增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培训教育。有方案地布置试用期干部到党校及其他各类学校去学习和进修,为他们的生长和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试用期干部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也要经过谈心、批判、帮带及时给予严肃纠正和协助,促其早成材。第四要增强对试用期干部的实际锻炼。应无看法地把试用期干部放在艰辛的中央、重要岗位、多岗位上锻炼,促其尽快生长。
二、进一步增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时期的管理。一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任务目的责任制。制定详细任务目的,并活期停止考核。二是实行试用期科级干部理想表现和政绩写实制度。科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时期的表现状况、主要政绩都由单位党组织或部门照实写录,作为试用期满后能否正式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实行民主测评制度。试用期干部任职半年后,由组织部门停止测评,民主测评票设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层次。四是实行活期汇报制度。试用期干部任务半年后,要向组织部门写出书面汇报资料,组织部门视状况确定能否与试用期干部说话。五是发现严重问题提早完毕试用期制度。组织部门要及时了解试用时期干部适任职务的才干和实行岗位职责状况,发现试用时期任务出现严重失误、犯有严重错误或试任职前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早完毕试用期,免去试任职务。
三、进一步增强对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时期的调查。一是注重试用期干部“两圈”调查。干部任职期满,主要调查其社会交
往、团体喜好、生活方式、治家状况、遵章守纪及在社区表现状况。二是注重地下述职民主评议调查。试用期满后,召开述职会议,对干部试用时期实行岗位职责的状况停止地下述职,接受群众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停止民主测评。三是注重综合运用调查结果。经调查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免去试任职务并取消相应待遇。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组织指导才干差,不能胜任试用职务;在指导班子中闹不勾搭或任务作风存在严重问题;日常考核或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越三分之一的;清楚不顺应试任职务,不能实行岗位职责,由于客观缘由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目的的;任务出现失误,形成严重损失的;群众揭发有严重问题并经调查核实认定的;犯有严重错误,遭到党政纪奖励或被依法清查责任的;有其他问题,应免去试任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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