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 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亦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会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管 理制度,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而且还会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重大损 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 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 有的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必须是产生虚假的即与事实不相符、不真实、不全面的消息。 所谓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加以宣传、散布或误导。传播,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 的,还可以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等现代化科学技术的手段,既可以单个传播,又可以当 众传播。既可以当面传播,又可以不当面如将所编造的事实书面张贴或写于公共场所等。但 无论其形式如何,只要能够达到将所编造的事实加以扩散、公开的目的,即应认定为本罪中 的传播。编造、传播行为必须同时成立才能构成本罪。不然,虽然编造了虚假的信息但没有 加以传播,或者虽然传播了虚假信息但这信息不是自己所编造,如道听途说后又散布给他人 的,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行为人编造后故意要他人传播的,亦应认定为其既编造了且 加以传播。他人被人要求传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传播的虚假信息是编造的,对他人也应当 以本罪行为论处。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编造的,则不宜认定为本罪的既编造又传播的 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编造,而是将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属内幕信息,则应以 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论处。 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必须会对证券、期 货的交易产生影响即属于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如果所编造并传播的信息与证券、 期货交易无关,不会对之产生影响,仍然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对证券、期货交易有影响的 虚假信息, 主要是指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 期货合约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 如涉及发行人的增资计划、重大的投资行为、资产的重大损失、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分配 股利信息、减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等。 本罪为结果犯,其构成须以编造并传 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必要。如果没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虽然扰乱了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后果,亦不能构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证券、期货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 引起了恐慌,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期货合约;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 劣的社会影响;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 括个人。 后者即年满 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 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扰乱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仍然决意编造并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一般是为自己 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但也不排除诸如故意制造混乱、影响证券、期货市场 价格巨大波动等其他动机, 然而不论其动机如何, 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二、 认定 (一)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 本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观故 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 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 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无关, 不会对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 以他罪论处。 3、 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 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属于结果犯, 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 因此, 如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未产生严重后
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证 券、期货市场中的预测特指根据有关资料,依据证券、期货市场前期变化规律,结合有关不 变因素,经过综合分析,判断证券、期货市场尤其是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变化趋势的行为。 证券、 期货市场预测对于每位证券、 期货投资者来说是必要的, 同时也是法律允许的。 但是, 预测作为一种从已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预测结果往往 与证券、期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也就是说,预测错 误是预测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正常现象。但是,预测错误一旦发生,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产 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 同时, 错误的预测也就是一种不真实的信息, 与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相混淆,区分二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虑:(1)从主观上 考察预测是否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即指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不是出于 不正当目的或其他犯罪意图。前者是出于善意的,而后者在主观是出于恶意的,行为人明知 虚假信息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仍予以编造和传播; (2)考察预测是否有合理根据。预测是 以有关已知事实为依据来推断未知的分析活动,而编造虚假信息则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 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3)考察预测人的资格,即审查预测人的素质、职业、经历等,判 断预测人是否具有预测能力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4)分析预测的方法、途径是否科学、合 理。结合上述几个方面考察后,预测的错误纯粹是由于突发事件或主体素质限制等因素的影 响而造成的,则显然就不属于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范畴。 (二)本罪与操纵证券、期 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 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 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 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 (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 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 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2)主观方面不同,前 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 的,后者则不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 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 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 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 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 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范文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义: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犯罪构成: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至于传播是单个传播,还是当众向多人传播;是当面传播,还是以不当面的方式如将编造的恐怖信息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散等,则不影响本罪传播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
可构成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本罪与后罪在主体、主观方面犯的客体等方面有相同或类似之处。 二者之的区别是:(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明知编造、传播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表现为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决意投放。(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后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危险物质,等等。行为人如果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再编造成为恐怖信息传播出去,后面的编造并传播行为乃为前面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自然结果,属事后不可罚行为,应以后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之后,不是进行编造恐怖信息或传播,而是编造另外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另外虚假恐怖信息,由于后行为与前行为并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处罚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本罪与后罪实行并罚,不能以一罪论处。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信息罪
后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其罪;后罪主体却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2)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本罪的主观意内容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是虚假的恐怖信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仍决意为之;后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却为明知编造并传播的是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为扰乱证券、期货交易秩序而仍决意为之。(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为编造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两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后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行为和传播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其罪。只有其中之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4),定罪情节不同。本罪的定罪情节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量刑情节,非定罪情节;对后罪而言,造成严重后果乃为定罪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不能构成其罪。(5)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为虚假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后罪的对象则为虚假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6),侵害的客体范围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社会各方面的秩序;后者则为特定的证券、势期货易秩序,为前者即社会秩序所包含。行为人如果针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编造且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如称恐怖分子会针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计算机系统发动病毒攻击,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后罪,属想象竞合;应择重罪以本罪治罪科刑,不实行并罚。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是: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2)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3) 定罪情节不同。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
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4)侵害的客体不同。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后者则为包括前者在内的一切社会秩序。行为人如果采取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以传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的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牵连犯,应择重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范文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浅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息罪浅析
【中文摘要】笔者目前是普陀公安分局的一名民警。工作中我们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在对各类犯罪犯罪行为查处的过程中,使我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与思考。今年3月份,笔者参与侦办了一起以“日本核污染空气到达上海”为内容的散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上海网民吴某(隐去真名)以“LEO”的网名在开心网发帖散布了“日本核辐射空气到达上海”的恐怖信息,之后共有万余人在开心网及其他网站上进行转帖,在网民中造成了恐慌情绪。普陀分局接到报案后,将吴某带至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据其本人称是在浏览日本“NHK”网站时看到有关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核泄露事故的报道后,由于其对报道原意的理解有误且未经核实就上网发帖。当时,公安机关鉴于吴某主观恶意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上海意见》尚未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其作出了行政罚款200元处罚的决定。此案虽未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论,但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即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二是对本罪中犯罪手段的认定,尤其当新型的SNS网站、微博等网络互动形式出现后,应当如何认定“严重后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最初是专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而设,但目前其被更频繁、更广
泛地适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由于法条偏离了最初的设立,法条本身内容又过于简单而抽象,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其在认定上产生了许多分歧,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激发了笔者研究、探索本罪在法律认定和司法适用问题上的热情,于是撰写此文。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两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其次从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着手分析了本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关系。第三介绍了本罪在反恐上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分类。该部分首先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并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等分别进行了论述。其次是分别从犯罪动因、犯罪方式对本罪进行分类。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为后文在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上的探索打下伏笔。第三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适用。该部分首先剖析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的三个问题,即:罪名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一罪与数罪的区别不明、既遂与未遂的差别不清。其次就罪与非罪的问题进行论述,包括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关系。第三分别就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作勒索罪名的关系进行论述。第四对2011年颁布的《上海意见》中司法认定部分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法完善的建言。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世
界上其他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成就和经验。其次在笔者对本罪研究探
索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上开展了有益的设想。
【英文摘要】I’m a police officer of Putuo Public Security Bureau. My task is to fight against various criminal activities;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and stability; to safeguard peoples’
happy life, and to ensure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Through my work, I have a deep thought about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l system in our country.In March, I participated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a case about spreading terrorist information, which is said“Japanese nuclear air reaches Shanghai”. A
shanghainese, who is called“Leo”on the internet, spreaded this
terrorist information. Then millions of people spreaded the news and created a panic on the internet. When the police received the report,“Leo”was brought to the local police
station.“Leo”said that after knowing the news about the leak of nuclear power station in Fukushima, he misunderstood and spreaded the news on the internet without confirming. At that time, considering“Leo’s”action and it didn’t cause serious
consequences,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25 of PRC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Law,“Leo”was fined 200 RMB.
Although this case was not regarded as a crime of“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we must focus on these
two points. One is how to define“Seriously Disrupting Social
Order”(The problem of defining crime or not); the other is how to define“Serious Consequences”(especially after the
emergence of SNS website, Micro blog and Network
interaction) .At first, the crime of“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as a new crime, was to fight against terrorist activities. But today it is widely used in disrupting social order. Because the Law deviated from the original purpose of the establishment, Academia and the judiciary have a lot of differences in defining the crime. They cause so many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y also inspire my enthusiasm on the research and explore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this crime and justice in the application. That is the reason why I write this paper.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totally in more than 28,000 words.Part One: Outline of the crime called“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This
part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legislative history of the crime called“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is crime and terrorist activities crime. Thirdly, it introduc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fighting against terrorist.Part Two: Elements and classification of the crime
called“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This
part first discuss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from object, objective terms, subject, and subjective terms and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of“Seriously disrupt social order”and“causing
serious consequences”. Secondly, it classifies the crime from the cause and way. This section is mainly paved the way for exploration in judicial application and Legistive improvement in the latter paper.Part Thre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called“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This part first analyzes three problems exist in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They are“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crime”,“unknown distinction between one crime and crimes”,
“difference between accomplished and attempted crime”.
Secondly, it discusses the problem of the crime or not. (inclu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ticle 25 of Security Management Punishment Law and freedom of speech in the Constitution). Thirdly, it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Crime of spreading false dangerous substances”,“Crimes of
fabricating and spreading false information securities and futures”,“Crimes of disturbing the social order”and“Crimes
of knock for extortion”. Fourthly, it discusses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in“Shanghai Views”enacted in
2011.Part Four: Advice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called“fabricate,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Firstly, it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and experience of the crime all over the world. Secondly,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and explore on this crime, I have some useful idea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aw.
【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虚假恐怖信息 司法
适用 立法完善
【英文关键词】Crime of“fabricate and spread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Judicial application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
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
【目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浅析 摘要
4-6 Abstract 6-8 导言 12 第一章 编造、故意传
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概述 12-18 第一节 本罪的概念与立法沿革
12-14 第二节 本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关系 14-16 一、
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 14-15 二、本罪是否属于恐怖活动犯罪的
范畴 15-16 第三节 本罪在反恐上的现实意义 16-18
一、明确我国反恐立法路径的选择 16-17 二、适应我国反恐斗
争形势的需要 17 三、实现我国反恐国际公约的衔接
17-18 第二章 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分类 18-29 第一节 构成要件 18-24 一、本罪的客体 18-20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20-22 三、本罪的主体 22-23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
23-24 第二节 本罪分类 24-29 一、以犯罪动因进行分类 24-27 二、以犯罪方式进行分类 27-29 第三章 本罪的司法认定 29-40 第一节 当前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29-32 一、罪名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 29-30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别不明 30-31 三、既遂与未遂的差别不清
31-32 第二节 罪与非罪的关系 32-35 一、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关系 32-33 二、与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关系 33-35 第三节 本罪与他罪的关系 35-38 一、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系 35-36 二、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关系 36-37 三、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关系 37-38 第四节 对《上海意见》中司法认定的探讨
38-40 一、创新之举 38 二、存疑之处 38-40 第四章 对本罪立法完善的建言 40-45 第一节 当前各国在本罪立法上的做法 40-42 一、明确本罪的侵犯客体 40-41 二、加强程序法立法 41-42 第二节 对我国本罪立法完善的设想 42-45 一、改变长期以来在认定本罪中忽略客观要件的倾向
42-43 二、避免将本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43 三、解决本罪“以刑为主”立法格局的先天不足 43-45 结语
45-46 参考文献 46-50 后记 50-51
范文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4、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
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范文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定义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三十七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之犯罪构成 客体和客观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 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行为;
2, 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主体和主观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立案标准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该罪与非罪的界限着重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
上具有主观故意是其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而
提供有关虚假信息,造成危害后果的,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
的,以他罪论处
2、从虚假性质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在性质上必须与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联,也即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破
坏力。因此,如果行为人所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无
关,不会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构成
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论处。
3、从危害后果的角度来区分罪与非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属于结果犯,以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为其具体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如
果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没有或者程度很轻地扰乱证券、期货市场,
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4、正确区分本罪与预测错误
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界限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操纵行为极易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相关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的决策。从造成的虚假的证券、期货市场行情来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分。具体来说,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引起证券、期货行情虚假的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通过各种操纵市场行为来制造证券、期货行情的虚假情形,以吸收其他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从中谋利,后者是通过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市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在主观上是有意图影响证券、期货价格之故意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减免损失的目的,后者则不
要求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3)法定危害后果要求不同,前者属于情节犯,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操纵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情形,例如,行为人以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施操纵市场行为。此时,就要从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分析出发,上述行为触犯两罪名的,就要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择一重罪处罚。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量刑处罚
刑法第181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
个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
。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更多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量刑标准和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
站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