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D/JQ G -2012
前 言
为了规范车间月度安全、设备质量考核~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武汉铁路局荆门桥工段安全调度科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武汉铁路局荆门桥工段安全调度科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铁路局荆门桥工段安全调度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良轩、刘俊。
本标准审查人:叶良轩、王力 。
本标准批准人:乔随胜 。
本标准于2013年1月首次发布。
I
D/JQ G -2012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办法。
本标准适用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劳动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3 指导思想
3. 1 协助安全监管办事故调查组工作~给安全监管办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调查相关的背景资料和相关管理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3. 2 及时赶赴现场~尽快了解事故给单位和职工造成的损失~搜集证据~正确地调查处理~定性定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稳定职工队伍,
3. 3 通过对每一件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消灭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及办法。
4 事故报告及报告范围
4.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段调度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汇报。
4. 2 段管内所有的单位和部门的职工,包括合同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凡属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以及职业病造成的人身伤残、死亡~非正常疾病,如中毒、道路交通事故等,事故~都在报告范围之内。 5 报告办法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尽快向班组及车间报告~车间在最短时间内立即直接、准确报告段领导和安调科、党群办、劳资科及有关人员,凡属交通或治安刑事事故~还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凡属职工工伤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0小时内由段报告铁路局。 6 现场处理
发生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如无法保持~必须做好现场标记~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认真做好事故事实材料和证人材料的搜集,利用摄影或录相拍摄现场全貌、显示残骸、可能被清除或践踏的痕迹、受害者原始状态的所有照片。 7 事故调查
7. 1 凡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段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 2 段事故调查组由段领导组织安调科、劳资科、党群等相关负责人员组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7. 3 事故调查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召开事故分析会~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 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部门、有关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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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得阻碍和拒绝~不得出具伪证。
8 事故处理
8. 1 在事故调查组查明职工伤亡事故情况以后~根据事故调查组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
8. 2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安调科起草~经段长审阅同意后上报路局。
8. 3 因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造成职工轻伤事故的~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并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8. 4 如有违反规定~在轻伤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制造伪证~造成事故调查结论模糊~一律按责任事故处理。
8. 5 上述意见办法是对上级文件有关内容的重申~不影响和改变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的继续执行。
9 因工致残的助残工具管理
9. 1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结束后~已确定为致残的~由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院长签认~确实需要配置助残工具者~方可配置助残工具。
9. 2 为因工致残人员配置助残工具的目的~是帮助伤残人员恢复生活和工作能力。要本着必要、可行、节约的原则~任何超越国家标准和本文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9. 3 为了保证安全~不得为伤残人员配置机动摩托车~已购置者~到使用期满后~要更换为手摇车。 9. 4 手摇车使用期限为6年~拐杖、假肢矫正鞋使用期为2年~义眼、义齿、钢背心需要修理或更换时~必须经铁路专科医生同意~医院领导批准~伤残者及单位未与医院联系~单方面修理换装者~其费用不予报销。
9. 5 为鼓励使用者精心养护~对使用的助残工具如手摇车、拐杖、假肢、矫正鞋等每超过规定使用期一年者~奖励该助残工具原价的10%~其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发生的修理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确有困难~可请求单位工会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救济。
9. 6 符合上述条件购置的助残工具的费用~从致残者单位劳保费用列支~因治疗需要与治疗有关而配置的矫正鞋、钢背心等可视为医疗需要~其费用~由医院列医疗卫生费,支付抚恤金的致残人员发生上述费用~由其支付抚恤金的单位从劳保费用中列支。
9. 7 因工致残职工到外地安装假肢时~按出差办理~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并可使用一次往返乘车证。
9. 8 各单位加强致残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妥善安排好工作、学习和生活~建立致残人员和助残工具台帐~全面落实劳动保护待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扩大致残职工劳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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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15、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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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登记统计,保障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伤亡事故处理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4 职责
4.1 生产运行部负责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轻伤(含轻伤)以上事故的统计上报;负责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4.2 管理发展部参与工伤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责任人有关行政处分的落实,负责工伤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4.3 党群部参与工伤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责任人有关行政处分落实。 4.4 技术中心、综合部、财务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 4.5 事故单位负责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保护,轻伤(含轻伤)以下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工伤事故划分
5.1.1 按伤害程度分为五种
a. 无伤害事故:指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b. 微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不到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负伤损失工作日不到1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c. 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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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重伤事故:指相当于损失工作等于和超过105日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e.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f.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g.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h.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 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及上级领导,伤势较重时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各单位领导必须快速(电话或派人前往)转报公司生产运行部。中、晚班发生事故报公司调度室。快报要求是:
a. 重大险肇事故和微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内报告。
b. 轻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内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c. 重伤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公司生产运行部,受伤人员受伤部位是头部、胸部、腹部、急性中毒有昏迷症状,以及可能危及生命的事故,应立即报告。 5.1.3 死亡或死亡以上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5.1.4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由生产运行部负责。
5.1.5“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报到生产运行部,轻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到生产运行部。
5.1.6事故快报的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用工类别、职称或职务、伤害程度、伤害部位、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的原因。 5.1.7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拍摄事故现场有关照片;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1.8事故要及时报告,不能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一经发现后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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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事故调查
5.2.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防范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
5.2.2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4事故调查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还可邀请一定技术专长人员参加。
5.2.5 按事故严重程度不同进行分级组织调查。
a.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组调查,生产运行部派员参加。
b. 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行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调查。
c. 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5.2.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2.7 事故结案,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结案;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行部结案;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生产运行部负责监督和检查。
5.2.8 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必须将有关资料交生产运行部存档。 5.3 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5.3.1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最后,逐一采取措施。
直接原因是指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和人为三方面;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称管理原因。 5.3.2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领导和员工真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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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a.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b.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验收者负责;
c.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d.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e.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f. 因无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g.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h.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各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5.3.4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b.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造成伤亡事故的;
d.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e.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f.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g.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等等。
5.3.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玩忽职守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b.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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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事故的;
c.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 5.3.6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a.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d.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至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f. 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的。 5.4 事故处理和结案
5.4.1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也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a. 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b. 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5.4.2 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和处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和开除及降薪、扣奖、免职。
5.4.3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纪检、管理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4.4 凡隐瞒不报的工伤,1年以后一律不办理补报手续,不享受工伤待遇,在1年之内补报时必须具备:
a.伤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伤报表;
b.伤者出具书面事故经过,并有2个以上当时在场人员及直接领导签字证明和单位盖章;
c.要有医院当时治疗病历和伤势证明。
记录表格式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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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工伤事故快报登记表
来电 时 年 月 日 班 时 分 单位 间
伤者 性别 年龄 工种 工龄 姓名
发生事故的地点 人员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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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简
要
经
过
备
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工伤事故管理台帐
日 期 地 点 会议内容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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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参加人员
记录: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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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15、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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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江西金德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德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管理 1 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范工伤事故的 报告、调查处理、登记统计,保障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伤亡事故处理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4 职责 4.1 生产运行部负责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轻伤(含轻伤)以上事故的统计 上报;负责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4.2 管理发展部参与工伤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责任人有关行政处分的落实,负责工伤 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4.3 党群部参与工伤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责任人有关行政处分落实。 4.4 技术中心、综合部、财务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 4.5 事故单位负责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保护,轻伤(含轻伤)以下事故的调查分 析上报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工伤事故划分 5.1.1 按伤害程度分为五种 a. 无伤害事故:指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b. 微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不到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负伤损失工作日不到 1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c. 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 ,低于 105 日的失 能伤害。 d. 重伤事故:指相当于损失工作等于和超过 105 日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e.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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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f.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g.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10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h.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 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及上级领导,伤 势较重时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各单位领导必须快速(电话或派人前往)转报公司生 产运行部。中、晚班发生事故报公司调度室。快报要求是: a. 重大险肇事故和微伤事故必须在 8 小时内报告。 b. 轻伤事故必须在 8 小时内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c. 重伤事故必须在 4 小时内报公司生产运行部,受伤人员受伤部位是头部、胸 部、腹部、急性中毒有昏迷症状,以及可能危及生命的事故,应立即报告。 5.1.3 死亡或死亡以上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5.1.4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由生产运行部负责。 5.1.5“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8 小时内报到生产运行部,轻 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到生产运行部。 5.1.6 事故快报的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用工类 别、职称或职务、伤害程度、伤害部位、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的原因。 5.1.7 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 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拍摄事故现场有关照片;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 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1.8 事故要及时报告,不能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一经发现后除责成补报外,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2 事故调查 5.2.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防范措施,分清事故 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 5.2.2 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具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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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4 事故调查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还可邀请一定技术专长人员参加。 5.2.5 按事故严重程度不同进行分级组织调查。 a.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组调查,生产运行部派员参加。 b. 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行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调查。 c. 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5.2.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有权索取有关资 料,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2.7 事故结案,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结案;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行部结案;调查组提出 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生产运行部负责监督 和检查。 5.2.8 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必须将有关资料交生产运行部存档。 5.3 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5.3.1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 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最后,逐一采取措施。 直接原因是指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 和人为三方面;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称管理原因。 5.3.2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后, 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 其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 领导和员工真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3.3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a.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b.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验收者负责; c.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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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e.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 责; f. 因无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 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 者负责; g.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h.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各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 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5.3.4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b.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造成伤亡事故的; d.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e.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f.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g.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等等。 5.3.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玩忽职守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b.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 c.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 5.3.6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a.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d.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至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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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的。 5.4 事故处理和结案 5.4.1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也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 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a. 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b. 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5.4.2 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 分或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和处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和开除及降薪、 扣奖、免职。 5.4.3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纪检、管理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4.4 凡隐瞒不报的工伤,1 年以后一律不办理补报手续,不享受工伤待遇,在 1 年 之内补报时必须具备: a.伤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伤报表; b.伤者出具书面事故经过,并有 2 个以上当时在场人员及直接领导签字证明和单 位盖章; c.要有医院当时治疗病历和伤势证明。 记录表格式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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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工伤事故快报登记表
来电 单位 伤者 姓名 发生事故的地点 时 间 性别 年龄 工种 人员类别 年 月 日 班 时 分 工龄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备
注
记录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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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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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台帐
日 期 地 点 主持人 事故地点
会议内容 事故时间 参加人员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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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江西金德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金德铅业股份有限公司 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管理 1 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范工伤事故的 报告、调查处理、登记统计,保障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伤亡事故处理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4 职责 4.1 生产运行部负责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轻伤(含
轻伤)以上事故的统计 上报;负责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4.2 管理发展部参与工伤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责任人有关行政处分的落实,负责工伤 保险的综合管理工作。 4.3 党群部参与工伤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责任人有关行政处分落实。 4.4 技术中心、综合部、财务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 4.5 事故单位负责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保护,轻伤(含轻伤)以下事故的调查分 析上报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工伤事故划分 5.1.1 按伤害程度分为五种 a. 无伤害事故:指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b. 微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不到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负伤损失工作日不到 1 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c. 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 ,低于 105 日的失 能伤害。 d. 重伤事故:指相当于损失工作等于和超过 105 日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e.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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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f.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g.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 10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h.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 事故报告 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及上级领导,伤 势较重时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各单位领导必须快速(电话或派人前往)转报公司生 产运行部。中、晚班发生事故报公司调度室。快报要求是: a. 重大险肇事故和微伤事故必须在 8 小时内报告。 b. 轻伤事故必须在 8 小时内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c. 重伤事故必须在 4 小时内报公司生产运行部,受伤人员受伤部位是头部、胸 部、腹部、急性中毒有昏迷症状,以及可能危及生命的事故,应立即报告。 5.1.3 死亡或死亡以上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报公司生产运行部。 5.1.4 对上级有关部门的报告由生产运行部负责。 5.1.5“职工伤亡事故快报登记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8 小时内报到生产运行部,轻 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到生产运行部。 5.1.6 事故快报的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用工类 别、职称或职务、伤害程度、伤害部位、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的原因。 5.1.7 发生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 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拍摄事故现场有关照片;清理事故现场必须经 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5.1.8 事故要及时报告,不能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一经发现后除责成补报外, 对事故单位和责任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5.2 事故调查 5.2.1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防范措施,分清事故 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 5.2.2 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具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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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4 事故调查组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 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还可邀请一定技术专长人员参加。 5.2.5 按事故严重程度不同进行分级组织调查。 a.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组调查,生产运行部派员参加。 b. 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行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调查。 c. 死亡事故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5.2.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和有
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有权索取有关资 料,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2.7 事故结案,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结案;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行部结案;调查组提出 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生产运行部负责监督 和检查。 5.2.8 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组必须将有关资料交生产运行部存档。 5.3 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5.3.1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 部原因再分清主次,最后,逐一采取措施。 直接原因是指接近事故发生的时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物质、技术 和人为三方面;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就是间接原因,或称管理原因。 5.3.2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后, 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 其目的在于使事故责任者、 领导和员工真正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5.3.3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a.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b. 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及验收者负责; c. 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上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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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e. 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 责; f. 因无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 而造成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 者负责; g. 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 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h. 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各单位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 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5.3.4 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重大事故的; b. 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 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造成伤亡事故的; d. 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e. 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f. 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g. 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等等。 5.3.5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玩忽职守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b.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 避免事故的; c.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伤亡事故。 5.3.6 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a.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b. 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后,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d. 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至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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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的。 5.4 事故处理和结案 5.4.1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也要区分情况,分清事故的直接责 任者、主要责任者、一定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a. 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 b. 主要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5.4.2 对事故的责任者,根据其情况
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 分或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和处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和开除及降薪、 扣奖、免职。 5.4.3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确定以后,纪检、管理发展部等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4.4 凡隐瞒不报的工伤,1 年以后一律不办理补报手续,不享受工伤待遇,在 1 年 之内补报时必须具备: a.伤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伤报表; b.伤者出具书面事故经过,并有 2 个以上当时在场人员及直接领导签字证明和单 位盖章; c.要有医院当时治疗病历和伤势证明。 记录表格式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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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工伤事故快报登记表
来电 单位 伤者 姓名 发生事故的地点 时 间 性别 年龄 工种 人员类别 年 月 日 班 时 分 工龄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备
注
记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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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工伤事故管理台帐
日 期 地 点 主持人 事故地点
会议内容 事故时间 参加人员 记录: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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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丰基字(2006)第6号
签发:白建泉
丰基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
各分公司、项目部、处室:
为了加强公司对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积极配合上级领导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的报告: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及现场有关人员应当2小时内报告项目经理、公司安全处、公司总工、公司总经理,公司在12小时内根据事故类型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事故的抢救: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的负责人员应组织相应的抢救措施,对于不能抢救的立即拨打急救电话,请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2、在抢救的同时,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进行拍照。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的调查与抢救同时进行。
2、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必要时请市建委及劳动局参加。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事故的处理结案:
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结案,有特别批准的可相应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2、对于发生轻伤事故的,对该项目负责人给予1000元罚款,分公司经理给予警告处分。
3、对于发生重伤事故的项目部罚款15000元,对该项目负责人罚款2000元。
4、对于发生死亡事故的,对事故责任涉及的领导干部由劳动部门报人民政府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开封市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06年2月20日
范文五: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1目的
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搞好事故预防,根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厂属各单位。
3引用文件
公司作业文件《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2006年版。
4定义
4.1伤亡事故:
指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2伤亡事故的分级
4.2.1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 ,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伤亡的事故。
4.4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4.5重大人身险肇事故:
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由于种种原因而幸免伤亡的未遂事故。
5职责
5.1事故发生单位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事故。
5.2安全生产技术科负责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与上报、统计工作。
5.3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科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工作。
1
6内容及要求
6.1事故报告
6.1.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立即报告车间主任,由车间主任立即报告给厂安全生产技术科和厂安全负责人。
报告时限:轻伤事故半小时,重伤事故立即报告。
6.1.2发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给安全生产技术科或厂安全负责人。
6.1.3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6.1.4发生事故的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未经有关部门勘察、拍照(摄像)、记录并允许,事故现场不得清理。因抢险救护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记,但必须杜绝盲目抢救。
6.1.5伤亡事故超过上报时限,均以“违反”本管理办法论处。
6.2事故调查
6.2.1轻伤事故,由厂安全办负责人或安全生产技术科组织技术、设备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2.2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技术科配合公司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2.3事故调查的内容
6.2.3.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6.2.3.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6.2.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6.2.3.4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2.3.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6.2.3.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6.2.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或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6.3调查方法
6.3.1现场调查 包括现场勘查、描述、实物取证等;
6.3.2技术鉴定
通过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模拟试验以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2
6.3.3当事人材料:对当事人的问询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故发生的经过。 6.3.4管理方面的调查: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作
业标准的执行情况、职工的培训教育情况等。
6.4事故原因分析
6.4.1直接原因:指在时间上最接近事故发生的原因。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或环
境的不安全状态。
6.4.1.1不安全行为包括: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
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
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转动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作业;未正确使
用个人防护用品等。
6.4.1.2不安全状态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
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6.4.2间接原因: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
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6.4.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施
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等;
6.4.2.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技术知识;
6.4.2.3劳动组织不合理;
6.4.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6.4.2.5没有安全规程或不健全;
6.4.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6.5事故责任
6.5.1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人的违章和失职造成的事故。非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
件的限制而发生难以预料的事故。
6.5.2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
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6.5.3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6.5.4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6.5.5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3
6.5.6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6.5.6.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6.5.6.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6.5.6.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进入其他工作岗位,动用不属自己使用、管理的设备、工
具及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造成事故的; 6.5.6.4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带病运行造成事故的; 6.5.6.5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6.5.6.6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造成事故的;
6.5.6.7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规定,造成事故的。
6.5.7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6.5.7.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不落实,员工无章可循,
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5.7.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 6.5.7.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
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6.5.7.4作业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
6.5.7.5不按国家规定给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5.7.6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 6.5.7.7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造成伤亡事故。
6.6奖罚
6.6.1处罚
处罚原则依照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2006版之规定,具体考核按厂发《事故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6.6.2奖励
对及时发现并避免事故发生,及时抢救他人脱险,使其幸免事故者,厂将给予奖励。 6.7事故处理
6.7.1轻伤事故:
厂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厂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6.7.2重伤、死亡事故:
公司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后,厂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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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事故档案管理与工伤待遇
执行公司《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2006版,《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管理办法》2006版,《员工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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