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09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1:
2009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号及项目名称 门槛价
A: 货 物 类
A01 一般设备
A0101 电器设备
A010101 电视机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10102 电冰箱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10103 洗衣机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10104 吸尘器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1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10106 空气调节设备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1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10201 台式计算机 协议供货
A010202 笔记本电脑 协议供货
A010203 打印机 协议供货
A010204 复印机 协议供货
A010205 速印机 协议供货
A010206 投影仪 协议供货
A010207 扫描仪 协议供货
A010208 服务器 协议供货 A02 专用设备
A0201 通信设备
A020101 移动通信设备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102 电话通讯设备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103 其他通信设备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2 网络设备
A020201 服务器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202 路由器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203 交换机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204 调制解调器 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
A0203 印刷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04 照排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05 医疗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06 计划生育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07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08 其他监控设备 总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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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9 农用机械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0 水利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1 气象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2 工程机械 总额10万元
A0213 警用设备和用品 总额10万元
A0214 保安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5 教学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6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7 灯光、音响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8 文艺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19 体育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20 炊事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21 科研仪器及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22 检测,监测,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23 消防器材 总额10万元 A0224 园林机械 总额10万元 A0225 地震设备 总额10万元 A0226 鱼政、海事设备 总额10万元 A03 家俱
A0301 办公家俱 总额10万元
A0302 宿舍家俱 总额10万元
A0303 其他家俱 总额10万元 A04 电梯和起重机 总额10万元 A05 锅炉 总额10万元 A06 专用材料
A0601 服装 总额10万元 A07 物 资
A0701 救灾物资 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2 防汛物资 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3 抗旱物资 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4 农用物资 批量10万元以上
A0705 储备物资 批量10万元以上 A08 燃料,取暖用煤、用油, A09 建筑、装饰材料
A0901 水泥 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2 木材 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3 金属材料 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4 瓷砖 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5 清洁用具 批量10万元以上
A0906 石材 批量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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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7 门窗 批量10万元以上 A10 交通工具
A1001 汽车
A100101 轿车
A10010101 普通轿车
A10010102 高级轿车
A10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00103 卡车
A100104 载客汽车
A10010401 旅行面包车
A10010402 公共汽车
A10010403 微型客车
A100105 专用汽车
A10010501 工程汽车
A10010502 工具汽车
A10010503 消防车
A10010504 警车
A10010505 救护车
A10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0010507 皮卡
A100106 摩托车
A1002 船只 A11 建筑物
A1101 办公用房,购买, 总额20万元
A1102 宿舍用房,购买, 总额20万元
B:工 程 类 B01 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 B02 修缮、装饰工程 总额20万元 B03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总额20万元 B04 建筑物
B0401 公用房建设 总额20万元
B0402 住房建设 总额20万元 B05 市政建设工程
B0501 市政道路建设 总额20万元
B05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50201 文教设施建设 总额20万元
B050202 卫生设施建设 总额20万元
B050203 文艺设施建设 总额20万元
B050204 体育设施建设 总额20万元
B050205 其他公用设施建设 总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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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6 环保绿化工程
B0601 污水处理 总额20万元
B0602 垃圾处理 总额20万元
B0603 绿化工程 总额20万元 B07 弱电工程 总额20万元 B08 供热工程 总额20万元 B09 农业工程 总额20万元 B10 水利工程 B1001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总额20万元 B1002 防洪工程 总额20万元 B1003 其他水利工程 总额20万元 B011 交通运输工程 总额20万元 B012 消防工程 总额20万元
C: 服 务 类 C01 印刷 定点采购 C02 办公用纸张 定点采购 C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301 车辆保险 定点采购
C0302 车辆维修 定点采购 C04 公务出国国际机票 定点采购 C05 公务出差和会议 定点采购 C06 信息技术及计算机软件 C0601 系统软件 总额10万元
C0602 工具软件 总额10万元
C0603 应用软件,用于财务、管理、总额10万元 教学等,
C07 工程设计 总额10万元 C08 项目监理 总额10万元 说明: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单位内部的道路及各种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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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类项目~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
二、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目录》内门槛价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根据采购单位的合理要求和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采用除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标准为: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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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关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停止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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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doc
吉林省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用户单位):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招标中心名称)关于_________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________)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货物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一、合同货物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以下货物: 货物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家单位数量单价总价随机配件交货时间 二、合同总价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即rmb_________。该合同总价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
三、质量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环保要求的货物,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
2.每台货物上均应钉有铭牌(内容包括:制造商、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出厂日期等)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3.货物制造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
4.货到现场后由于甲方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亦应负责修理,但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交货及验收
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乙方免费送货至甲方地点:_________,由甲方与乙方一起进行到货验收及由乙方免费完成货物和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
甲方:
乙方:
参考资料:https://www.blb.com.cn/download/20170779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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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已经 2014年 12月 31日国务院第 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 2015年 1月 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 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性资金 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 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 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 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 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 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 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所称分散采购, 是指 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 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可 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 设区的市级、 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 额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 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 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 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 购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 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 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 推动利用信息网 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 正廉洁, 诚实守信,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厉行节约,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 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 他商品、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 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是代 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 目的实施方案, 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具备 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 书, 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及时协助采购 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不得与 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 旅游、 娱乐, 不得收受礼品、 现金、 有价证券等, 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 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预算、 采购 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等要 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 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 采购需 求应当完整、 明确。 必要时, 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 专家的意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 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 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 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 是指供 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 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 资格预审 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 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 对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 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 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 符合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 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 应当实 行批量集中采购, 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 工程项目除 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 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 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 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 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 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专有技术, 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 导致只能 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 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 类别的货物、 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 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 标数额标准的, 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 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 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 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 不足 15日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 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 采购需求、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 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 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 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 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 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 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件不能完整、 明确列明采购需求, 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 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 务相等, 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 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 日。
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 应当及时向财政、 监察等 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 公正、 审慎的原则,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 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 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 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 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 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 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 竞争性谈判文件、 询价通知书随中标、 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 地址、 联 系方式,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 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 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 审专家名单。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 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 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 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 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 服务、 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 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 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 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 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 标准文本。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供应商 应当以支票、 汇票、 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采购人可以按 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 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 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 将政府采 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 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 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 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 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是指:
(一)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 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 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 采购人应当暂 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 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必要时可以进行 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 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 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 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 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 是指项 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第六十条 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 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 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有重 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 采 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 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 当依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 待遇、 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 或者发现 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应当建议其改正。 采购人拒不改正的, 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 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 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 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 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 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 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 10万元以下。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 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 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 标;
(三)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 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 工程或者服务的采 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 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 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 警告,并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 府采购活动。
(二) 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或者成 交结果无效, 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没 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 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 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经改正后仍 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 成交无效的, 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向评标委员会、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 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 中标、 成交无效。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处以采购 金额 5‰ 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至 3年内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恶意串通, 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 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或者 响应文件;
(三)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 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成 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 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 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 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 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 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年 3月 1日起施行。
范文四:吉林省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
吉林省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
(吉政办发〔2004〕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政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我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建设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2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负责对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协调、服务和规范管理,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其标书发售、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进行。
第五条 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除在财政部或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外,还须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程序和要求:
(一)凡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确定为公开招标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须到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手续。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手续时,应提供填写完毕的《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备案表》(式样见附件1)、项目批准文件、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及软盘。《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备案表》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须提供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三)首次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备案。
(四)招投标中心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备案表》、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届时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标书发售程序和要求: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公告公布的标书发售时间,派专人到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综合窗口发售标书。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标书发售的前两个工作日,将负责标书发售的工作人员名单告知招投标中心,以便招投标中心做好标书发售场地布置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由招投标中心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标书发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投标、开标、评标专家抽取程序和要求: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确定开标时间时,应事先与招投标中心协商,以便招投标中心根据开标场地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并确定开标时间。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开标备案表》和《评标专家抽取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3),提交招投标中心办理开标等有关事宜。《开标备案表》和《评标专家抽取备案表》须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招投标中心对《开标备案表》、《评标专家抽取备案表》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由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通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按《评标专家抽取备案表》确定的抽取评标专家时间到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室抽取评标专家。
(四)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抽取室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完毕后,由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现场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按确定的时间到评标现场参加评标工作,并打印出《评标专家抽取确认单》,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部门人员、系统操作员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
(五)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的前一个工作日派人到开标、评标现场与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共同布置会场、检测网络及电器设备,以确保开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开标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派专人到招投标中心签到窗口组织签到并负责受理投标文件及收取投标保证金等事宜。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七)由招投标中心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监督部门人员、公证机构人员进入开标会场。
(八)开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首先由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评标原则及办法等有关事宜,然后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九)开标过程通过设在开标会场的电子屏幕和省政府政务大厅的触摸屏同步播放,确保公开透明。
(十)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评标程序和要求:
(一)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前,应到招投标中心签到窗口签到,签到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评标专家证书,经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入指定评标室进行评标。
(二)评标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五)评标首先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标准及办法、回避事项等有关事宜。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织评标专家按评标标准及办法进行独立评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
(六)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需回避的专家,须填写《评标专家回避登记表》,然后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备选专家中重新选择和替换评标专家。
(七)评标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除评标专家、监督部门人员和必要的现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八)参加评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时,须经现场监督人员批准,并在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陪同监督下,方可暂离评标现场。
(九)具体评标工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4〕429号)执行。
(十)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侯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整理,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监督部门人员共同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 中标结果信息发布程序和要求:
(一)中标结果确定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填写并提交《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拟发布的中标公告文本及软盘,到招投标中心办理信息发布有关事宜。
(二)《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备案表》须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由招投标中心对《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备案表》、拟发布的中标结果文本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经省财政厅批准并确定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招投标活动必须在省政府政务大厅规范进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须持省财政厅下达的《任务通知书》到招投标中心办理有关招标业务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视为采购无效。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监察厅驻省政府政务大厅监察室以及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负责受理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违法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在省政府政务大厅开展的省级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所形成的采购文件、资料等原则上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存档。招投标中心负责有关备案资料(包括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所形成的声像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范文五: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白城师范学院语音室设备招标公告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白城师范学院语音室设备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白城师范学院语音室设备
采购项目名称 详细配置 数量 56座数字化语音室
详见附件一 6套
56座网络语音室
详见附件二 2套 56座外语情景教室
详见附件三 1套 附件一:
序号 名称 说明 数量 单位
系统控制软件 1 套 系统功能控制、管理、学生终端管理、拥有授课平1 台、自台平台、考试平台、备课系统
2 服务器软件 系统协议管理、资源分配 1 套
教师主控面板 硬件控制~在不开启教师计算机的情况下可进行正1 台
常授课~数字录音~网络考试~U盘应用等教学功3
能
多级合一电源保障1 台 技术参数:65KA~600V带有计数及故障报警功能,4 系统 并能实现及时故障主动排除及泄放的功能
数字语音终端 视频点播(DVD画质,、音频点播、文本点播、视频56 套
广播、MP3数码录音~网络考试功能、Internet浏5 览、网络化外语教材应用、课件点播
主控电脑 P43.0G/1G/320G/DVD/10-100LAN/液晶 *2 1 台 6
7 网络交换机 24port 10-100MSwith 3 台
视频交换机 采用超五类线宽带传输技术、完成VGA信号、视频3 台 8 信号的传输
9 教师控制台 订做 1 张 10 教师椅 高档坐椅 1 把 11 显示器 17”纯平数控 56 台 12 学生桌 双人/座 28 张 13 教师、学生耳麦 立体声 56 个 14 键盘鼠标 标准键盘、?,光电鼠标 56 套 15 卡座 带遥控功能 1 台
终端布线套件 57 套 16 含网线、机柜、电线、网头
中控系统 1 台 可接入DVD、录像机、录音机、展台、电脑、投影17 机等多种音视频信号、可进行有线电视信号接收、
可红外摇控
1、技术性能要求:
1、 系统必统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计算机以太网结构~采用通用网络交换机~符合标准
TCP/IP协议。
2、 系统稳定性要求:系统须以硬件方式为主要系统功能实现方式~系统须具备多级合
一电源保障系统~具备系统工作环境保障功能~当系统受到外来故障电流或静电电
流干扰时可及时报警并主动排除~以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环境要求 3、 语音终端采用嵌入式CPU~保证系统功能的稳定实现
4、 每个学生端必须具有纯硬件的专业数字语音终端设备~以充分保证语音教学效果,
真正实现全数字化~终端可自主式在线升级~以保证投资的长效性。 频率响应指标:125HZ-16KHZ,须有专业部门的检测报告,
5、 变速不变调范围:30%-30%~并且学生终端可自主调速且对带有背景音乐的文件进
行变速不变调播放。声音、视频延时指标,须有专业部门的检测报告,:系统语音部
分必须采用实时传输协议~解决数字化语音室语音延时问题~确保音质为高保真音
质~,双声道、立体声、CD音质,,声音延时〈10ms、失真率〈0.5,、信噪比〉60dB 6、 系统录音要求:教师端不限时数字录音~实时完成,P3格式压缩~采样频率大于
44.1KHZ,终端录音时间>120分钟。
7、 终端须配有USB接口~学生可将课上的自主录音文件或服务器中的音频资料利用U
盘或MP3下载带走~并支持当前市场上流行的多款,盘或MP3机。 8、 学生端操作及显示方式:学生端一人一台纯硬件数字语音终端~一人一台显示器~
Windows风格图形操作界面~支持鼠标操作方式~要求:所有功能,如AOD、VOD、
Internet浏览等,均基于专业语音终端实现~系统不再另配学生计算机~最大程度
保护学校投资及减少管理及维护工作量。
9、 教师端操作方式要求:系统必须采用双控系统教学~即计算机软件控制操作方式和
硬件控制面板操作方式,在教师不开教师计算机或教师计算机临时出故障的情况下~
教师通过专用硬件控制面板仍可进行广播教学、监听监看、MP3数字录音、U盘应用、
网络考试等所有正常授课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问题而中断教学
2、产品功能要求:
1、教学功能:1.多频道广播教学 2.教师机双屏幕广播 3.数字化教案、教材随堂生成 4.变速不变调播放 5.电影配音、视频跟读 6.自动SP编辑播放7.分组教学 8.音文同步播放 9.合班上课10. 教师端双重操作方式教学11、口语聊天室 2、考试功能:1.多媒体组合试卷考试 2.写作考试3、自动口语考试 4、随堂考试 5.自动或网络远程阅卷 6.自动组卷 7.成绩查询、统计分析
3、自主学习功能:1.VOD、AOD、TOD点播 2.复读机功能 3.电子作业系统4.自助考试 5.Internet浏览、网上课件点播
4、管理功能:1.资源库、试题库的管理与维护2.学生档案管理 3.课堂电子点名 4.设备使用日志管理
附件二:
序设备名称 性能参数 单位 数量 号
系统控制~可实现课堂授课、自主学习、网络考试、会
话练习、单独对讲、翻译练习、电话交流、信息管理、1 系统控制软件 套 1 多人示范、同声传译、多频道广播、翻译练习、外部媒
体广播、课堂双轨MP3录音
2 服务器软件 系统服务、学生终端管理 套 1
视频点播(DVD画质,、音频点播、文本点播、视频广播、3 数字语音终端 套 56 MP3数码录音~网络考试功能、
硬件控制~在不开启教师计算机的情况下可进行正常授
课~数字录音~网络考试~U盘应用等教学功能 4 教师控制面板 台 1
多级合一电源
技术参数:65KA~600V带有计数及故障报警功能,并能保障系统 5 套 1 实现及时故障主动排除及泄放的功能
6 控制交换机 24口,标准双绞线传输 台 2 7 视频交换机 24口,标准双绞线视频传输 台 2
教师、学生耳8 立体声 个 57 麦
9 卡座 带遥控功能 台 1 10 中控系统 支持红外控制~多路AV、VGA切换 台 1
1. 技术性能要求
1. 声音延时指标
学生语音分组会话时,2人组,~对讲声音延迟: < 10="" ms.="">
教师授课时~声音广播延迟:, 10 ms.
2. 频率响应指标
媒体文件播放~点播节目:125,16KHz
外接设备直播节目:125,16KHz
音频广播、对讲:125,16KHz
3. 屏幕广播
1280*1024分辨率的高保真高清晰的屏幕广播。
4. 主控机负载能力指标
一台教师主控机负载能力?100台学生。
5. 系统启动成功率 ? 99%
6. 数字录音技术要求
数字录音同期完成MP3格式实时压缩~采样率大于22KHz,
每个学生录音时间 ? 120分钟。
7、 学生端软件具有以软件在线方式进行功能升级的能力
8、系统稳定性要求:系统须以硬件方式为主要系统功能实现方式~系统须具备多级合一电源保障系统~具备系统工作环境保障功能~当系统受到外来故障电流或静电电流干扰时可及时报警并主动排除~以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环境要求
9、系统网络结构
系统采用以太网络结构~
10、教学控制面板
在不开教师计算机及学生计算机的情况下~教师仍可通过控制面板操作完成下列基本语音教学功能:全通话~单人示范~多人示范~对讲~分组交谈~监听~呼叫以及卡座/展示台/DVD/电视信号/PC机/笔记本等多媒体广播教学。,1个电源开关键~由8个功能控制键~11个外围设备控制键~12个音量调节以及72上学生键组成。,
11、学生专用语音终端
学生专用语言终端能够实现扩展功能,可以驳接微机~显示器,。
12、采用超五类线宽带传输技术、完成VGA信号、视频信号的传输
13、教师端操作方式要求:系统必须采用双控系统教学~即计算机软件控制操作方式和硬件控制面板操作方式,在教师不开教师计算机或教师计算机临时出故障的情况下~教师通过专用硬件控制面板仍可进行广播教学、监听监看、MP3数字录音、U盘应用、网络考试等所有正常授课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问题而中断教学
2. 产品功能要求
主要功能功能要求 模块
1. 媒体文件广播教学:可将服务器中的音频文件、视频文件、文本文件广播到学生显示
器,
2. 支持变速播放:变速不变调~ 变速范围:-30,,+30,~学生可自主调速,
3. 多媒体广播教学:可将录音机、录像机、DVD、投影仪等外部设备播放的多媒体教学资
料广播给学生显示器~具有POWERPOINT多媒体电子课件屏幕广播功能。所有外部媒体
设备,卡座、DVD、录像机,的播放控制均可通过鼠标操作, 教学功能
4. 分组会话功能:可横向~纵向及随机进行分组,2人、3人、4人,对话延迟小于100
毫秒~无断裂现象,
5. 口语聊天室 :可设立多个聊天室~学生可自由进出聊天室~做口语练习,
6. 同声传译:可设置4名译员~提供4种收听模式(原音~译音~左原右译~原译混合),
7. 基本教学功能:具有示范教学、监听对讲~电子举手~教学功能,
1. 口语考试:可实现一问一答的口语考试,二人讨论式口语考试,三人讨论式口语考试,
2. 听力考试:可对学生进行听力测试~AB卷模式避免相互抄袭现象,
3. 综合性考试:可以进行填空~选择~多选等题型的考试。 考试功能
4. 写作训练及考试:教师把作文题目发送到学生端~学生利用标准计算机键盘完成写作~
并直接存入服务器,教师机,硬盘上~供评卷教师随时调取,
5. 随堂测试:提供随堂测试功能~学生通过鼠标选择答案~学生答题情况在教师屏幕上立
刻显示~并提供答案统计数据,
自动口语考试:一键完成口语考试全部过程~考试过程客观公正可靠~完全杜绝考试环6.
节中的管理员误操作,
7. 阅卷:可实现脱机阅卷或远程阅卷,WEB方式,具有试卷分析功能。
1. VOD视频点播功能:可任意点播本地服务器及校园网共享资源服务器中的视频资料
,支持MPEG1、MPEG2、MPEG4、AVI、ASF、WMV、RM、RMVB等格式,。资源服务器可
采用普通IDE硬盘~10M/100M网络~可实现全班学生对同一文件的同时点播和对
不同文件的同时点播~图像声音清晰流畅。
2. AOD音频点播功能:可任意点播本地服务器及校园网共享资源服务器中的任一听力
资料。支持MP3、WAV、WMA格式文件点播。可实现全班学生对同一文件的同时点播
自主学习功能
和对不同文件的同时点播~声音清晰流畅。
3. 自助考试:学生可以从资料库中任意选题进行自我测试~系统能自动评分及给出
标准答案。
4. 电子作业功能:老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学生可利用计算机的WEB方式完成作
业~“电子作业”可由文本试题、音频资料、视频资料、图片这些媒体文件组合生
成, 并同屏显示多窗口操作。系统提供“电子作业”生成工具软件。
1. 备课系统:对教学资源库中的文字资料~音频资料~视频资料提供了方便有效的
建立与管理手段。
2. 学生档案管理:为全校各专业和各班级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并提供数据库管理功能。
学生档案中记录着学生的基本信息外~还记录着学生的一个身份密码和可能下发的管理功能
磁卡号及电子邮箱名。
3. 课堂学生认证:可进行实名显示
4. 试题库管理:可提供口语考试~听力考试~文字考试~写作考试~综合考试等多
项试卷的建立、维护与管理功能。
附件三:
序号 名称 说明 数量 单位 系统控制软件 系统功能控制、管理、学生终端管理、拥有授课平1 套 1 台、自台平台、考试平台、备课系统
2 服务器软件 系统协议管理、资源分配 1 套
教师主控面板 硬件控制~在不开启教师计算机的情况下可进行正1 台
常授课~数字录音~网络考试~U盘应用等教学功能 3
多级合一电源1 台
技术参数:65KA~600V带有计数及故障报警功能,4 保障系统
并能实现及时故障主动排除及泄放的功能
数字语音终端56 套
视频点播(DVD画质,、音频点播、文本点播、视频广,含摄像头, 5 播、MP3数码录音~网络考试功能、Internet浏览、
网络化外语教材应用、课件点播、可视传输
主控电脑 P43.0G/1G/320G/DVD/10-100LAN/液晶 *2 1 台 6
7 网络交换机 24port 10-100MSwith 3 台
视频交换机 采用超五类线宽带传输技术、完成VGA信号、视频3 台 8 信号的传输
9 教师控制台 订做 1 张 10 教师椅 高档坐椅 1 把 11 显示器 17”纯平数控 56 台 12 学生桌 双人/座 28 张 13 教师、学生耳麦 立体声 56 个 14 键盘鼠标 标准键盘、?,光电鼠标 56 套 15 卡座 带遥控功能 1 台
终端布线套件 57 套 16 含网线、机柜、电线、网头
中控系统 1 台 可接入DVD、录像机、录音机、展台、电脑、投影机17 等多种音视频信号、可进行有线电视信号接收、可
红外摇控
1、 技术性能要求
1、 声音延时指标
学生语音分组会话时,2人组,~对讲声音延迟: < 10="" ms.="">
教师授课时~声音广播延迟:, 10ms.
信噪比:>60Db 失真度:<0.5%>0.5%>
2、 频率响应指标
媒体文件播放~点播节目:125,16KHz
外接设备直播节目:125,16KHz
音频广播、对讲:125,16KHz
3、 主控机负载能力指标
一台教师主控机负载能力?100台学生终端。
4、 系统启动成功率 ? 99%
5. 学生终端数字录音技术要求
终端数字录音同期完成MP3格式实时压缩~采样率大于22KHz,
每个学生终端录音时间 ? 120分钟。
学生终端支持U盘下载 6.
学生终端配有USB接口~学生可将上课的录音文件及服务器中的
音频资料利用U盘或MP3机带走,
支持当前市场上流行的各款U盘或MP3机至少10种以上。
7. 学生端操作及显示方式
学生端一人一台显示器~Windows风格图形操作界面~支持鼠标操作方式。 8. 学生终端具有以软件在线方式进行功能升级的能力
9. 系统网络结构
系统采用以太网络结构、采用超五类线宽带传输技术、完成VGA信号、视频信号的传输 10、系统不再另配学生计算机~最大程度保护学校投资及减少管理及维护工作量。 11、系统稳定性要求:系统须以硬件方式为主要系统功能实现方式~系统须具备多级合一电
源保障系统~具备系统工作环境保障功能~当系统受到外来故障电流或静电电流干扰时
可及时报警并主动排除~以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环境要求
12、系统必统采用国际通用标准计算机以太网结构~采用通用网络交换机~符合标准TCP/IP协议。
13、语音终端采用嵌入式CPU~保证系统功能的稳定实现
14、教师端操作方式要求:系统必须采用双控系统教学~即计算机软件控制操作方式和硬件
控制面板操作方式,在教师不开教师计算机或教师计算机临时出故障的情况下~教师通
过专用硬件控制面板仍可进行广播教学、监听监看、MP3数字录音、U盘应用、网络考
试等所有正常授课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设备问题而中断教学。
15、情景教学:可完成可视教学、可视对讲、可视聊天、可视同声传译等功能。 16、语音终端采用嵌入式CPU~保证系统功能的稳定实现
2、产品功能要求
主要功能模块 功能要求
1. 媒体文件广播教学:可将服务器中的音频文件、视频文件、文本文件广播到
学生显示器,
2. 支持变速播放:变速不变调~ 变速范围:-30,,+30,~学生终端可自主
调速,
3. 播放模式:支持自动的SP,SSP,SPS,SPSP终端播放~可设置书签~可随意拖
动播放进度滑块~有句复读~段复读功能~学生可自主进行以上功能操作,
4. 多媒体广播教学:可将录音机、录像机、DVD、投影仪等外部设备播放的多
媒体教学资料广播给学生显示器~具有POWERPOINT多媒体电子课件屏幕广播功
能。所有外部媒体设备,卡座、DVD、录像机,的播放控制均可通过鼠标操作, 教学功能
5. 支持双轨录音:将不同学生的声音分别录在不同的音轨上~采样率大于
22KHz~生成文件格式为*.MP3,
6. 可视分组会话功能:可横向~纵向及随机进行分组,2人、3人、4人,对话
延迟小于100毫秒~无断裂现象,学生可以看到本小组内所有人员的头像,
多频道广播 :支持多路音频文件~视频文件同时广播, 7.
8. 可视口语聊天室 :可设立多个聊天室~学生可自由进出聊天室视频头像即时显示在屏幕上~做口语练习,
9. 可视同声传译:可设置6名译员~提供4种收听模式(原音~译音~左原右译~原译混合)译员可清晰看到发言人的头像画面,
10. 可视教学:具有可视示范、监听对讲~电子举手等教学功能, 11. 可视分组教学:同一教室内~根据学生水平可分为8个小组~对不同小组可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
1、口语考试:可实现一问一答的口语考试,二人讨论式口语考试,三人讨论式口语
考试,
2、听力考试:可对学生进行听力测试~AB卷模式避免相互抄袭现象,
3、阅读训练及考试:老师从资料库中调用文章~学生在终端上快速阅读~进行选
择答题,
4、综合性考试:可利用终端可以进行填空~选择~多选等题型的考试。 考试功能
5、写作训练及考试:教师把作文题目发送到学生终端~学生利用标准计算机键盘完成写作~可以输入中文及英文~并直接存入服务器,教师机,硬盘上~供评卷教师随时调取,
6、随堂测试:提供随堂测试功能~学生通过鼠标或终端按键选择答案~学生答题情况在教师屏幕上立刻显示~并提供答案统计数据,
7、自动口语考试:一键完成口语考试全部过程~考试过程客观公正可靠~完全杜绝考试环节中的管理员误操作,
8、阅卷:可实现脱机阅卷或远程阅卷,WEB方式,具有试卷分析功能。
1、 VOD视频点播功能:学生终端可任意点播本地服务器及校园网共享资源服务
器中的视频资料,支持MPEG1~MPEG4格式,。资源服务器可采用普通IDE硬盘~
10M/100M网络~可实现全班学生对同一文件的同时点播和对不同文件的同时点
播~图像声音清晰流畅。
2、 AOD音频点播功能:学生终端可任意点播本地服务器及校园网共享资源服务
器中的任一听力资料。支持MP3格式文件点播。可实现全班学生对同一文件的同
自主学习功能时点播和对不同文件的同时点播~声音清晰流畅。
3、 自助考试:学生可以从资料库中任意选题进行自我测试~系统能自动评分及
给出标准答案。
4、 电子作业功能:老师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学生可利用语言终端完成作业~
也可利用计算机的WEB方式完成作业~“电子作业”可由文本试题、音频资料、
视频资料、图片这些媒体文件组合生成, 并同屏显示多窗口操作。系统提供“电
子作业”生成工具软件。
5、 备课系统:对教学资源库中的文字资料~音频资料~视频资料提供了方便有
效的建立与管理手段。
6、 学生档案管理:为全校各专业和各班级建立学生信息档案并提供数据库管理
功能。学生档案中记录着学生的基本信息外~还记录着学生的一个身份密码和可管理功能
能下发的磁卡号及电子邮箱名。
7、 课堂学生认证:可进行实名显示
8、试题库管理:可提供口语考试~听力考试~文字考试~写作考试~综合考试
等多项试卷的建立、维护与管理功能。
9、终端日志管理:系统对学生终端使用情况做自动登记~方便查找造成设备故
障的责任人。
质量保证期:1年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
交货地点:白城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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