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延迟退休”,岂能重体力劳动者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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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岂能重体力劳动者先行,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有三方面内容,第一是有一个预告期,提前几年告知社会;第二要分步骤,可能会考虑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第三,要“迈小步”,用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12月11日《北京晨报》)毫无疑问,胡晓义副部长的“三步论”,符合三中全会“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精神。但是,其“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的“设想”,有待商榷。根据现行规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也就是说,按照胡副部长的“设想”,延迟退休将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者和从事重体力劳动者“下手”。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事与愿违。据人民网11月1日报道,近期本网联合专业第三方调研机构——清研咨询、优数咨询所做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在分析这一现象时指出,“大部分人反对延迟退休,主要是因为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劳动者,尤其是因病或因非工致殘和重体力劳动者,并不支持延迟退休,更不会同意延迟退休从自己开始。所以说,“考虑”延迟退休对象,必须要慎之又慎。当前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不公,这也是绝大多数劳动者反对延迟退休的重要原因。可以想象,延迟退休拿重体力劳动者开刀,势必会产生新的不公,必然会形成新的改革阻力,其结果将无法预料。因此,“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首先,要解决现有养老制度中的缺陷,特别是公务人员与普通公众在养老金缴纳与养老待遇上的差距问题;其次,要保证广大劳动者,尤其是重体力劳动者不因延迟退休而使“到手的”利益受损;第三,要防止目前领取高养老金者,也就是延迟退休政策的研究制定者,从延迟退休中谋取更大的私利。所以说,唯有通过更加公平的制度设计,向老百姓显示深化改革的决心,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延迟退休政策,才地最合理和最公平的。显然,重体力劳动者不该是目前延迟退休的“先行者”,更不该成为延迟退休政策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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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重体力劳动者“延迟退休”值得商榷
重体力劳动者“延迟退休”值得商榷
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有三方面内容,第一是有一个预告期,提前几年告知社会;第二要分步骤,可能会考虑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第三,要“迈小步”,用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12月11日《北京晨报》)
毫无疑问,胡晓义副部长的“三步论”,符合三中全会“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精神。但是,其“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的“设想”,有待商榷。
根据现行规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照这一规定,男50岁和女45岁是目前现行规定的最低退休年龄,可能会成为延迟退休政策的先行者。延迟退休将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者和从事重体力劳动者“下手”。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事与愿违。
有关部门在研究延迟退休政策的过程中,是否更
多地顾及了脑力劳动者的利益,而一定程度上未考量体力劳动者的利益呢,现在对于多数一线的体力劳动者,他们根本不是八个小时工作制,在劳动力最旺盛的时候,体力全都透支,他们希望在退休时能养养身体。因此,这些人群中愿意延迟退休的可能性不大。显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符合所有的情况。
延迟退休政策出台不能只是为了降低未来养老金发放压力而仓促执行,应该多设身处地的为劳动者着想。不仅要充分考虑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工作特点,也要考虑不同职业对从业者年龄的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吸收民意,更应该尊重民意。重体力劳动者不该是目前延迟退休的“先行者”,更不该成为延迟退休政策的“牺牲品”。
范文三:“延迟退休”,岂能重体力劳动者先行?
人保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所谓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有三方面内容,第一是有一个预告期,提前几年告知社会;第二要分步骤,可能会考虑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第三,要“迈小步”,用较长的一段时间逐步完成平滑过渡。(12月11日《北京晨报》)
毫无疑问,胡晓义副部长的“三步论”,符合三中全会“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精神。但是,其“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的“设想”,有待商榷。
根据现行规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也就是说,按照胡副部长的“设想”,延迟退休将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者和从事重体力劳动者“下手”。显然,这样的制度设计,事与愿违。
据人民网11月1日报道,近期本网联合专业第三方调研机构——清研咨询、优数咨询所做的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在分析这一现象时指出,“大部分人反对延迟退休,主要是因为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劳动者,尤其是因病或因非工致殘和重体力劳动者,并不支持延迟退休,更不会同意延迟退休从自己开始。所以说,“考虑”延迟退休对象,必须要慎之又慎。
当前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不公,这也是绝大多数劳动者反对延迟退休的重要原因。可以想象,延迟退休拿重体力劳动者开刀,势必会产生新的不公,必然会形成新的改革阻力,其结果将无法预料。
因此,“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首先,要解决现有养老制度中的缺陷,特别是公务人员与普通公众在养老金缴纳与养老待遇上的差距问题;其次,要保证广大劳动者,尤其是重体力劳动者不因延迟退休而使“到手的”利益受损;第三,要防止目前领取高养老金者,也就是延迟退休政策的研究制定者,从延迟退休中谋取更大的私利。
所以说,唯有通过更加公平的制度设计,向老百姓显示深化改革的决心,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延迟退休政策,才地最合理和最公平的。
显然,重体力劳动者不该是目前延迟退休的“先行者”,更不该成为延迟退休政策的“牺牲品”。
范文四:[资料]重体力歇息者或先延迟退休
【今日谈】
重体力劳动者或先延迟退休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日前表示,中国将以“一年提高几个月”的推进方法,采取渐进式的方式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从现在规定的退休年龄最低的群体开始。有媒体称,男50岁和女45岁是现行规定的最低退休年龄,这个年龄退休的群体基本都属于重体力劳动者。
<延迟退休在上海探索>
在12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胡晓义针对“延迟退休从哪类劳动者开始”作出回应称,“我确实不知道有哪个人或者哪个机构曾经提出建议说延迟退休年龄先从公务员做起……说要从重体力劳动者提前退休开始做起,我想也是一种猜测,但不能把猜测当成定论”。
胡晓义还指出,渐进式延迟退休,只是在个别地区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比如前一阶段在上海进行了弹性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探索和尝试。
<民众期待利益再分配>
有评论称,重体力劳动者的劳动强度非常大,比如井下高温作业,对身体健康的消耗很大。相比之下,公务员等群体的工作相对轻松,对身体损耗较小,为此,这部分人更应该首先延迟退休。
但在现实生活中,重体力劳动者群体的声音是最弱的,甚至没有机会发声。事实上,民众希望退休改革能实现利益重新分配,让利益
更加公平化、合理化。如果利益分配机制没有实现根本性变化,比如双轨制养老金体制不变,那么不论怎么改革,结果都是对公务员有利,对重体力劳动者不利。
<尊重民意是改革正途>
有评论称,无论延迟退休如何做、采取什么方式推广,都不能牺牲部分群体利益以达到部分人群延迟退休的目的,广泛的社会讨论和充分吸收民意必不可少。而应对人口老龄化,并非只有延迟退休一条路,政府在研究延迟退休政策的同时应多管齐下,比如改革养老金双轨制、提高养老保险结余资金收益率等。
还有评论称,弹性退休比渐进式延迟退休更合理。实行自愿自主的、更有人情味的弹性退休,能满足更多人的不同诉求,也更能体现社会的进步。
范文五:重体力劳动作业劳工保护措施标准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內政部
台內勞字第八○六一八三號令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勞安三字第○一四○七○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體力勞動作業,係指左列作業︰
一、 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
二、 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
三、 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
四、 坑內人力運搬作業。
五、 從事薄板壓延加工,薄板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之人力搬運及壓延後之 人力剝離作業。
六、 以四〃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
七、 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 業。
八、 站立以金屬棒從事熔融金屬溶液之攪拌、除渣作業。
九、 站立以壓床或氣鎚從事十公斤以上物體之鍛造加工作業,且鍛造物必 須 以人力固定搬運者。
十、 鑄造時雙人以器皿裝盛熔液其總重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或單人搯金屬 熔液之澆鑄作業。
十一、 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
十二、 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
十三、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第三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 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四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 健康檢查及管理。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 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第六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 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
機械代替人力。
第七條 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標準,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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