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亡赔偿标准
工亡赔偿标准
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此职工工亡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武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9303元,因此丧葬补助金为19651.5元。
三、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 本文由湖北斯洋律师事务www.siyanghubei.com交通事故律师所提供
范文二:工亡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规定
据 2012年 1月 17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 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1810元。 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 根据 《工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12年发生的工亡事故,其赔偿标准也有了提高。现根据上述规定,对 2012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 总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 2011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 =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 /月 =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810元 ) 的 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1810元×20=4362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比 2011年的 382180元提高了 5402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范文三:工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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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发布时间:2013-10-5 10:06:00 阅读次数:401160次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工伤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改为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的为17175元,2010年的为19109元,2011年的为21810元,2012年的为24565元)(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4565元×20=4913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范文四:工亡赔偿标准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2.1 配偶每月40%
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其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40% 2.2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30%
2.3 孤老或孤儿再加10%(老人若有其他子女供养,则需平均分摊供养)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即:20×19109=382180元
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
范文五:工亡赔偿标准
2011年最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因工死亡赔偿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48-60个月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变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此,“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决定工亡待遇数额。
2011年1月21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据此数据计算,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2180元,这样即便没有可供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和已经突破40万,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2倍左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