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自杀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自杀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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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5
杀人是法律所惩治的最严厉的犯罪,因为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去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健康,然而有人认为自杀就是被允许的,认为可以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但这在法律上也是不被允许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自杀也有一些问题逐渐暴漏出来,如相约自杀如何处理,教唆自杀如何处置,安乐死能否被承认,相约自杀致对方死亡后自己自杀未遂如何处置。这些实践中问题的暴露进一步为自杀问题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以下是我国法律目前对于自杀问题的几种情况的处理方案:
1、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www.116law.com)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3、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
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范文二: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如何根据-
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杨金顺,
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讯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以及案件的质量“优劣”。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日趋诡秘、证据调取难度也日益加大的社会形势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一、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孙子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斗智斗勇的“战争”中~首先摸清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是非常必要的~审讯人员应对被讯问人的性格、兴趣、品行、能力、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成长过程、气质类型、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情况~在审讯准备工作中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研究。同时根据案情分析和把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讯问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
1、悔罪型嫌疑人。此类犯罪嫌疑人又可分为压力犯罪悔罪型和价值衡量悔罪型。压力犯罪悔罪型是指因为各种压力(比如经济压力)而一时糊涂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而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后悔心理的犯罪分子。对这类讯问对象~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对其犯罪时面临的压力表示理解和同情~从感情上接近他(她)~同时向其宣传好我国的法律是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的~引导他走上坦白和积极配合的道路。
价值衡量悔罪型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有较好的前途~,犯罪时没有考虑清楚或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觉得犯罪不值得。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是言语犹豫~ 心事过重~非常关心对自己的处理结果。对这类讯问对象应该注意多宣传坦白从宽的实例~增加对其交代后将被从宽处理的心理诱导~比如多赞扬他过去取得的成绩~并使之明白有功劳并不能抵消犯罪~只有积极配合说清问题才有出路。
2、畏罪型嫌疑人。担心和畏惧受到法律制裁是这类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状态~这类犯罪分子平时一般都有较好的信誉~案发后由于考虑到自己家人的处境、亲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等因素~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消极防御的状态。其行为表现失常~对外界剌激的反应非常敏感。对这类讯问对象应采取后发制人的策略~先给他一个总的问题让他充分暴露自己~同时在讯问语气上应适当增加入情味和亲近感~然后选准时机发问~击中其要害~突破其心理防线。
3、赖罪型嫌疑人。这类犯罪分子要么具有较高的职务和社会地位~自信有人来“护驾”~要么认为自己犯罪手段高明~不会被识破~存在能赖就赖的心理。他们的表现通常是闭口不语~或者胡搅蛮缠~有的还采取投石问路的办法企图摸清侦查人员到底拿到了多少证据~然后再避重就轻~尽量抵赖~甚至有的还编造谎言引诱审讯人员失误。对这类犯罪分子首先应当宣传政策、指明出路~另外要注意设法加大其心理压力。特别是对那些自恃素质好、反审讯能力强的对象应当对先进行“冷处理”。必要时可借助纪委的“两规”措施~打击他的优越心理~控制好审讯节奏。在适当的时候适当出示已掌握的证据~有力地摧毁其心理防线使其认识到 再狡猾的犯罪也终究会露出破绽~从而将其引导到对审讯有利的方向上来。对于自信有“关系”出面保护的讯问对象~则应当断其后路~及时争
,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
取组织和上级的支持~同时可用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人的实例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明白我党打击腐败的决心~明白在法治的今天~顽抗到底只有死路一条。
4、共同犯罪嫌疑人。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订立了攻守同盟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利用其暴露出来的互相之间的矛盾进行分化瓦解~适时激化矛盾~寻找突破口。比如让其中人从窗外走过~告诉另一被讯问人“人家已经说清楚回家了”~引诱其在激愤的心理状态下讲出对方的犯 罪事实~然后再用这些事实去分别突破。
二、根据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1、贪污案件。贪污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很多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法律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对这类讯问对象~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充分~防止准备不足反被对方摸清底细。同时应当注意保障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利~讯问时的态度、语气也应严肃自然。对社会阅历较浅、初次被讯问~又害怕罪行败露后自己的社会地位剧降~还可能被长期监禁的嫌疑人~可利用其畏罪心理、恐慌心理占上风及缺乏反讯问经验的特点~采取正面出击的办法~有力地利用法律的震慑性~一举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罪行。对狡猾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侧面攻击的策略~先向他在轻松的氛围下谈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堵住他的退路~然后出其不意地出示有利证据~令其无法狡辩。对于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嫌疑人~则不直开门见山~而应注重疏导~设法恢复其求生欲、自尊心和荣誉感~树立其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的信心。比如赞扬其特长和优点~在审讯环境、审讯态度和语气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开导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从现代社会具有很好的宽窑性等方面举一些实例~鼓励他悔 过自新。
2、挪用公款案件。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与贪污犯罪嫌疑人梧
近的特点。但此类案件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刑罚没有死刑。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除了使用前述讯问方法和技巧外~还可以向其暗示此类行为在处理上与贪污贿赂相比有其“宽大性”~从一定程度上打消被讯问人的恐惧心理。
3、受贿案件。此类案件在审讯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嫌疑人替人揽过的情况~不能漏过有助于查明事实的一切环节。讯问中要注意抓住嫌疑入供述的矛盾之处~及时出击。可先就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内窑进行讯问~然后针对有疑问的事实或关键情节讯问。此类案件的另一特点是有相对人——行贿人的存在~可利用行贿人来攻破受贿嫌疑人~使用对共同犯罪人的审讯方法一般可收到效果。比如在适当的时候让行贿人露面等方法。
4、单位受贿案件。单位受贿案的“嫌疑人”是指受贿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这类案件的嫌疑人通常不止一人~而且大多是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也有的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默许。讯问时一方面通过正面工作促其交代~另一方面可利用领导班子中起决定作用的个人作为薄弱环节~各个击破。同时还可暗示其该罪的刑罚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也许会有令其比较满意的结果。
5、行贿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嫌疑人~除了利用其与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外~还可先从法律攻心入手~即暗示其如能积极配合~可利用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 即“行贿入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诱人的条件往往可使被讯问人打消顾虑。另外~还可采取避实击虚的方法~避开被讯问人防备的问题~从其他问题人手~使其转移注意力~在不知不觉中将问题暴露出来。
6、单位行贿案件。对此类案件的被讯问对象~可以参考单位受贿案件的方法~先讯问参与决定但未直接实施行为的非主要领导人。这些人在行贿中不起主要作用~因此心理压力小。只要阐明利害~大多数较易交代。
然后再利用对这些人审讯中取得的证据去攻克主要领导人或直接行贿人。对这类案件的嫌疑人还可进行情感感化~表示理解其某些情况下不得己而行贿的行为~暗示其坦白~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7、隐瞒境外存款案件。此类案件的嫌疑人有些认为财产存于境外不易被查获~故侥幸心理较重。对此类案件的被讯问人应当向其指明申报境外存款是法定义务而非个人隐私~不如实申报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我国法律又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由其单 位或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审讯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它要求审讯入员不仅要能熟练运用各种讯问技巧~还要求对被讯问人和案件有细致深入的了解~根据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讯问对象~灵活和综合运用讯问技巧~而不拘泥于某一种或某几种模式。
范文三:如何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作者:杨金顺
来源:金牙大状
导读
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是侦查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讯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以及案件的质量“优劣”。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日趋复杂、作案手段日趋诡秘、证据调取难度也日益加大的社会形势对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查人员应当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灵活运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一、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孙子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这一斗智斗勇的“战争”中,首先摸清被讯问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是非常必要的,审讯人员应对被讯问人的性格、兴趣、品行、能力、文化程度、社会经历、成长过程、气质类型、宗教信仰、家庭状况等情况,在审讯准备工作中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和研究。同时根据案情分析和把握被讯问人的心理状态,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讯问人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
1、悔罪型嫌疑人
此类犯罪嫌疑人又可分为压力犯罪悔罪型和价值衡量悔罪型。压力犯罪悔罪型是指因为各种压力(比如经济压力)而一时糊涂利用职务之便走上犯罪道路,而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有后悔心理的犯罪分子。对这类讯问对象,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对其犯罪时面临的压力表示理解和同情,从感情上接近他(她),同时向其宣传好我国的法律是将犯罪情节、犯罪动机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的,引导他走上坦白和积极配合的道路。
价值衡量悔罪型是指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或有较好的前途,*犯罪时没有考虑清楚或存有侥幸心理,案发后经过内心的价值衡量,觉得犯罪不值得。这类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是言语犹豫, 心事过重,非常关心对自己的处理结果。对这类讯问对象应该注意多宣传坦白从宽的实例,增加对其交代后将被从宽处理的心理诱导,比如多赞扬他过去取得的成绩,并使之明白有功劳并不能抵消犯罪,只有积极配合说清问题才有出路。
2、畏罪型嫌疑人
担心和畏惧受到法律制裁是这类犯罪分子的典型心理状态,这类犯罪分子平时一般都有较好的信誉,案发后由于考虑到自己家人的处境、亲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等因素,内心始终处于一种消极防御的状态。其行为表现失常,对外界剌激的反应非常敏感。对这类讯问对象应采取后发制人的策略,先给他一个总的问题让他充分暴露自己,同时在讯问语气上应适当增加入情味和亲近感,然后选准时机发问,击中其要害,突破其心理防线。
3、“赖罪型”嫌疑人
这类犯罪分子要么具有较高的职务和社会地位,自信有人来“护驾”,要么认为自己犯罪手段高明,不会被识破,存在能赖就赖的心理。他们的表现通常是闭口不语,或者胡搅蛮缠,有的还采取投石问路的办法企图摸清侦查人员到底拿到了多少证据,然后再避重就轻,尽量抵赖,甚至有的还编造谎言引诱审讯人员失误。对这类犯罪分子首先应当宣传政策、指明出路,另外要注意设法加大其心理压力。特别是对那些自恃素质好、反审讯能力强的对象应当对先进行“冷处理”。必要时可借助纪委的“两规”措施,打击他的优越心理,控制好审讯节奏。在适当的时候适当出示已掌握的证据,有力地摧毁其心理防线使其认识到 再狡猾的犯罪也终究会露出破绽,从而将其引导到对审讯有利的方向上来。对于自信有“关系”出面保护的讯问对象,则应当断其后路,及时争取组织和上级的支持,同时可用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人的实例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明白我党打击腐败的决心,明白在法治的今天,顽抗到底只有死路一条。
4、共同犯罪嫌疑人
对于共同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订立了攻守同盟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应当利用其暴露出来的互相之间的矛盾进行分化瓦解,适时激化矛盾,寻找突破口。比如让其中人从窗外走过,告诉另一被讯问人“人家已经说清楚回家了”,引诱其在激愤的心理状态下讲出对方的犯 罪事实,然后再用这些事实去分别突破。
二、根据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讯问技巧
1、贪污案件
贪污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很多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对法律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对这类讯问对象,审讯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充分,防止准备不足反被对方摸清底细。同时应当注意保障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利,讯问时的态度、语气也应严肃自然。对社会阅历较浅、初次被讯问,又害怕罪行败露后自己的社会地位剧降,还可能被长期监禁的嫌疑人,可利用其畏罪心理、恐慌心理占上风及缺乏反讯问经验的特点,采取正面出击的办法,有力地利用法律的震慑性,一举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罪行。对狡猾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侧面攻击的策略,先向他在轻松的氛围下谈一些细枝末节的事情,堵住他的退路,然后出其不意地出示有利证据,令其无法狡辩。对于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的嫌疑人,则不直开门见山,而应注重疏导,设法恢复其求生欲、自尊心和荣誉感,树立其争取宽大处理、重新做人的信心。比如赞扬其特长和优点,在审讯环境、审讯态度和语气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开导他“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从现代社会具有很好的宽窑性等方面举一些实例,鼓励他悔 过自新。
2、挪用公款案件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与贪污犯罪嫌疑人梧近的特点。但此类案件还有一大特点就是刑罚没有死刑。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除了使用前述讯问方法和技巧外,还可以向其暗示此类行为在处理上与贪污贿赂相比有其“宽大性”,从一定程度上打消被讯问人的恐惧心理。
3、受贿案件
此类案件在审讯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嫌疑人替人揽过的情况,不能漏过有助于查明事实的一切环节。讯问中要注意抓住嫌疑入供述的矛盾之处,及时出击。可先就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内窑进行讯问,然后针对有疑问的事实或关键情节讯问。此类案件的另一特点是有相对人——行贿人的存在,可利用行贿人来攻破受贿嫌疑人,使用对共同犯罪人的审讯方法一般可收到效果。比如在适当的时候让行贿人露面等方法。
4、单位受贿案件
单位受贿案的“嫌疑人”是指受贿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这类案件的嫌疑人通常不止一人,而且大多是单位的领导班子全体,也有的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默许。讯问时一方面通过正面工作促其交代,另一方面可利用领导班子中起决定作用的个人作为薄弱环节,各个击破。同时还可暗示其该罪的刑罚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也许会有令其比较满意的结果。
5、行贿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嫌疑人,除了利用其与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外,还可先从法律攻心入手,即暗示其如能积极配合,可利用我国《刑法》第390条的规定, 即“行贿入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诱人的条件往往可使被讯问人打消顾虑。另外,还可采取避实击虚的方法,避开被讯问人防备的问题,从其他问题人手,使其转移注意力,在不知不觉中将问题暴露出来。
6、单位行贿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被讯问对象,可以参考单位受贿案件的方法,先讯问参与决定但未直接实施行为的非主要领导人。这些人在行贿中不起主要作用,因此心理压力小。只要阐明利害,大多数较易交代。然后再利用对这些人审讯中取得的证据去攻克主要领导人或直接行贿人。对这类案件的嫌疑人还可进行情感感化,表示理解其某些情况下不得己而行贿的行为,暗示其坦白,可以争取从宽处理。
7、隐瞒境外存款案件
此类案件的嫌疑人有些认为财产存于境外不易被查获,故侥幸心理较重。对此类案件的被讯问人应当向其指明申报境外存款是法定义务而非个人隐私,不如实申报要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我国法律又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由其单 位或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促使其坦白交代,争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审讯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它要求审讯入员不仅要能熟练运用各种讯问技巧,还要求对被讯问人和案件有细致深入的了解,根据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讯问对象,灵活和综合运用讯问技巧,而不拘泥于某一种或某几种模式。
范文四:离婚案件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庭
问:我和妻子林某在两个城市工作,我向林某所在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已受理。现我因工作需要将出国数月,便全权委托好友朱某为诉讼代理人,并特别授权他同意离婚和财产的分割处理等事项。请问,我能否不出庭,
问:我和妻子林某在两个城市工作,我向林某所在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已受理。现我因工作需要将出国数月,便全权委托好友朱某为诉讼代理人,并特别授权他同意离婚和财产的分割处理等事项。请问,我能否不出庭,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因此,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www.lvshimen.com。
范文五:试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根据和内容由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引发的思考
试 论 合 理 性 司 法 审 查 的 根 据 和 内 容 由 一 起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引 发 的 思 考
一、问题的提出 张某认为某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错误,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 市人民政府在未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丁某参加复议的情况下, 作出复议决定, 撤销了该 房屋登记行为。 丁某不服复议决定, 以复议机关没有将其作为复议案件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 复议,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行政复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 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只是规定可以听取第三人的意见。 故是否通知第三人参 加复议属复议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 由复议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法院没有必要干涉。 复 议机关不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但根据正当法律程序 的要求,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决定时, 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这是行政程序中参 与原则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 更应该遵循行政 合理性原则。 本案中, 复议机关市人民政府未通知丁某参加行政复议, 没有听取丁某的意见, 就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仍然构成程序违法。
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在于,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自由裁量 权是否受司法审查,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应遵循什么原则。
二、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
于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司法审查规定的审查范围较窄, 而且法律本身对这两个 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又未作任何界定, 致使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审查比较薄弱。 上述案例 中持第一种意见的法官认为, 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原则, 只要行政行 为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 就不应被认定为违法。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 效的控制有其现实必要性,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根据和内容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根据在于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不仅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 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 而且应该合理适度。 合法性原则主要审查行政 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 是否超越了法定的职权范围; 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 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 是否违反立法的原意和目的。 因此, 司法审查应实行合法 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重的原则。 当然, 合理性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自由裁量 行为进行任意的、无限度的司法审查,合理性审查在一定限度内发挥其制约性作用。
对行政自由裁量合理性的司法审查, 应从立法的目的以及公平、 合理等法的一般原则 出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
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首先要考虑法律的目的, 正确理解立法的意图和精神实质。 如果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是为了实现法律授权的目的, 其行为掺杂了个人的非法动
机,就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1)平等对待,不歧视。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同等情况应同等对待,即对 同样的情况平等地适用法律, 对于同样的合法权益给予同等保护, 不能因人而异, 厚此薄彼。 (2)遵循比例,不失衡。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或措施与执法目的应 当保持某种适当的比例。 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时, 应适当地平衡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与社 会获得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实施对相对人个人的损害超过社会获得利益的行政措施。 (3)
遵循惯例, 不反复无常。 为了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具合理性, 应该尽量使其遵循正确、 合理的行政惯例, 做到类似问题类似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改 变行政惯例,也应被视为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三 )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
(1)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即将行政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义务等公开,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复制。 (2)告知并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 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决定的内容,并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 特别是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 有关相对人意见,以保障行政的公开与公正。 (4)回避制度。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 政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以保证行政活动公正进行。 (5)时效制度。即法
律法规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加以时间限制,以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回到文首的案例中, 虽然是否通知丁某参加复议活动是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但 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 复议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 即作出对丁 某不利的决定(撤销房屋登记行为)时,应听取丁某的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由于复议 机关没有通知丁某参加复议活动, 没有听取丁某的意见就作出与其利益直接相关的行政复议 决定,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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