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13 - 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总体原则、过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及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2894-2000 安全标志
GB 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6179-200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16483-199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 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9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199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200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chemical enterprise
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2 安全标准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
为安全生产活动获得最佳秩序,保证安全管理及生产条件达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等要求制定的规则。
3.3 关键装置 key 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3.4 重点部位 key site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5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标准化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6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关注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7 供应商 supplier
为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设施及其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团体。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业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3.9 事件 incident
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险、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12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hazard identification
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3.13 风险 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14 风险评价 risk 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
3.15 安全绩效 safe performance
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16 变更 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3.17 隐患 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隐患 serious potential accidents
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4 要求
4.1 概述
本规范采用计划(P)、实施(D)、检查(C)、改进(A)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
4.2 原则
4.2.1 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
4.2.2 安全标准化的建设,应当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2.3 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管理,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考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实施
4.3.1 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3.2 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发现差距。
4.3.3 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3.4 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3.5 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3.6 自评阶段:应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5 管理要素
本规范由10个一级要素53个二级要素组成(见下表)。 一 级 要 素
负责人
5.1
负责人与职责 方针目标 机构设置
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范围与评价方法
风险评价
5.2
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 隐患治理
重大危险源
风险信息更新
法律法规
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符合性评价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修订
培训教育管理
管理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
培训教育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日常安全教育
二 级 要 素
一 级 要 素 二 级 要 素
生产设施建设
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
工艺安全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检维修
拆除和报废
作业许可
警示标志
作业环节
承包商与供应商
变更
危险化学品档案
化学品分类 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6 作业安全
5.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害告知
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
事故报告
抢险与救护 5.8 职业危害
5.9
事故与应急 事故调查和处理 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救援器材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安全检查
5.10
检查与自评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整改
自评
5.1 负责人与职责
5.1.1 负责人
5.1.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和基层工作。
5.1.1.2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文化。
5.1.1.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5.1.1.4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会议。
5.1.2 方针目标
5.1.2.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2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5.1.3 机构设置
5.1.3.1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5.1.3.2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5.1.3.3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1.4 职责
5.1.4.1 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5.1.4.2 企业应制定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5.1.4.3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1.5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5.1.5.1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1.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1.5.3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2 风险管理
5.2.1 范围与评价方法
5.2.1.1 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2.1.2 企业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 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5.2.1.3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 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2.2 风险评价
5.2.2.1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5.2.2.2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5.2.3 风险控制
5.2.3.1 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1)应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应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
5.2.3.2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2.4 隐患治理
5.2.4.1 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2.4.2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5.2.4.3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2.4.4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2.5 重大危险源
5.2.5.1 企业应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5.2.5.2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2.5.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5.2.5.4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2.5.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5.2.5.6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5.7 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2.6 风险信息更新
5.2.6.1 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
5.2.6.2 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2.6.3 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 法律法规
5.3.1.1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2 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3.3.1 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3.2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 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
30)应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等。
5.3.3.3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4 操作规程
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3.4.2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 修订
5.3.5.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5.3.5.2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5.3.5.3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4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4 培训教育
5.4.1 培训教育管理
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4.1.2 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4.1.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4.1.4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4.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4.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3.2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5.4.3.3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4.1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4.2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5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5.4.5.1 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4.5.2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4.5.3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 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4.6.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4.6.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4.6.4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4.6.5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5 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5.5.1 生产设施建设
5.5.1.1 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5.1.2 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5.1.3 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5.1.4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5.1.5 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5.2 安全设施
5.5.2.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5.5.2.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5.5.2.3 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5.2.4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5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5.3 特种设备
5.5.3.1 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 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 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4 工艺安全
5.5.4.1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学特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
2)工艺信息:流程图、化学反应过程、最大储存量、工艺参数安全上下限值;
3)设备信息:设备材料、设备和管道图纸、电气类别、 调节阀系统、安全设施。
5.5.4.2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
2)泄压和排空系统;
3)紧急停车系统;
4)监控、报警系统;
5)联锁系统;
6)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5.5.4.3企业应对工艺过程进行风险分析:
1)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性;
2)工作场所潜在事故发生因素;
3)控制失效的影响;
4)人为因素等。
5.5.4.4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检查,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现场工艺和设备符合设计规范;
2)系统气密测试、设施空运转调试合格;
3)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制订;
4)编制并落实了装置开车方案;
5)操作人员培训合格;
6)各种危险已消除或控制。
5.5.4.5 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应满足下列要求:
1)编制停车方案;
2)操作人员能够按停车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5.4.6 企业生产装置紧急情况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应按照不伤害人员为原则,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2)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程序紧急停车。
5.5.4.7 企业生产装置泄压系统或排空系统排放的危险化学品应引至安全地点并得到妥善处理。
5.5.4.8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
5.5.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5.5.5.1 企业应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联系点管理机制。
5.5.5.2 联系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包括: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隐患项目治理;
5)监督事故处理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等。
5.5.5.3 联系人应每月至少到联系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治理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5.5.5.4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建立企业、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
5.5.5.5 企业应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事件及事故。
5.5.5.6 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为重大危险源时,还应按5.2.5条执行。
5.5.6 检维修
5.5.6.1 企业应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5.5.6.2 企业应制订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落实“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5.5.6.3企业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执行下列程序:
1)检维修前:
⑴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⑵编制检维修方案;
⑶办理工艺、设备设施交付检维修手续;
⑷对检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⑸检维修前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
⑹为检维修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
⑺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 ;
2)对检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检维修后办理检维修交付生产手续。
5.5.7 拆除和报废
5.5.7.1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5.5.7.2 企业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5.5.7.3 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6 作业安全
5.6.1 作业许可
5.6.1.1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6.2 警示标志
5.6.2.1 企业应按照GB16179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安全标志。
5.6.2.2 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6.2.3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5.6.2.4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5.6.2.5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5.6.2.6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生产区域设置风向标。
5.6.3 作业环节
5.6.3.1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5.6.3.2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6.3.3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5.6.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6.3.4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6.3.5 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6.3.6 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
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6.3.7 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5.6.3.8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5.6.3.9 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6.3.10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5.6.4 承包商与供应商
5.6.4.1企业应严格执行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企业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5.6.4.2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并定期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5.6.5 变更
5.6.5.1企业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下列变更程序:
1) 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2) 变更审批:变更申请表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 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得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4) 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5.6.5.2企业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5.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5.7.1 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5.7.2 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7.3.1 生产企业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GB16483和GB 15258编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
5.7.3.2 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7.4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生产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有专业人员值班并负责相关应急咨询。没有条件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咨询服务代理。
5.7.5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7.6 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采取的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5.8 职业危害
5.8.1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5.8.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8.2.1企业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8.2.2企业作业场所应符合GBZ1、GBZ2。
5.8.2.3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5.8.2.4 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8.2.5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8.2.6企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8.3 劳动防护用品
5.8.3.1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8.3.2企业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8.3.3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9 事故与应急
5.9.1事故报告
5.9.1.1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3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9.2 抢险与救护
5.9.2.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5.9.2.2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应设警戒线。
5.9.2.3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9.3事故调查和处理
5.9.3.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9.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
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9.3.3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5.9.3.4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5.9.4 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5.9.4.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
5.9.4.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9.4.3企业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5.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5.9.5.2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5.9.5.3企业应为有毒有害岗位配备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护救护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5.9.6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5.9.6.1企业宜按照AQ/T 9002,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9.6.2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5.9.6.3企业应定期评审应急救援预案,尤其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
5.9.6.4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10 检查与自评
5.10.1 安全检查
5.10.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
5.10.1.2企业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5.10.1.3企业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5.10.2 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5.10.2.1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10.2.2 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5.10.3 整改
5.10.3.1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5.10.3.2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10.4 自评
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标准化运行进行自评,提出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
附:安全标准化与HSE(OHS)管理体系要素区别
安全标准化:
缺少:内审、管理评审、信息交流、记录、文件。但自评代替内审、管理评审。信息交流穿插在5.4 培训教育,5.6.4承包商与供应商,5.6.3 作业环节,5.7.6危害告知,5.8.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5.10 检查与自评等要素中。记录穿插在5.2 风险管理,5.4 培训教育,5.6 作业安全,5.8 职业危害,5.10 检查与自评等要素中。文件包含在5.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中。
中石化HSE体系:
缺少:5.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5.2.5重大危险源,5.5.4工艺安全,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5.5.7 拆除和报废,5.7.1危险化学品档案,5.7.2化学品分类,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5.7.5危险化学品登记,5.7.6危害告知,5.10.4自评
中石油HSE管理体系:
缺少:5.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5.2.5重大危险源,5.5.4工艺安全,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5.5.7 拆除和报废,5.7.1危险化学品档案,5.7.2化学品分类,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5.7.5危险化学品登记,5.7.6危害告知,5.8.1 职业危害申报,5.8.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5.10.4自评
OHSMS(18000)
缺少:5.1.5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5.2.5重大危险源, 5.4.1 培训教育管理, 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5.5.4工艺安全,5.5.5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5.5.7 拆除和报废,5.6.1 作业许可证,5.6.2警示标志,
5.6.3 作业环节,5.7.1化学品档案,5.7.2 化学品分类,5.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5.7.5危险化学品登记,5.7.6危害告知,5.8.1职业危害申报,5.8.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5.10.4自评
范文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法规 | 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即将实 施,学习起来吧!
新版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即将在 2017年 4月 1日开始实施。 规范 的修改也是为了能够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强安全科学管理, 实现企 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实现岗位达标、 专业达标和企 业达标,各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能 力明显增强。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实施是很有重大意义的。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T/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材检验 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晶光、 侯茜、 贾世国、 叶坚新、 张雪中、 邬开发、 刘宝静、 杨松柳。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立、 保持与评定的原则和一般要求, 以及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 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 8个体系的核心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有关行业制修订安全生产 标准化标准、评定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评审、科研、管理和 规划等。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一部分:标志
GB/T 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一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企业通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通过全员全过程参与, 建立并保持安全生 产管理体系, 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 实现安 全健康管理系统化、 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 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 作业环境器具 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3.2
安全生产绩效 work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 在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等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 结果。
3.3
企业主要负责人 key person(s) in charge of the enterprise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 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相关方 related party
工作场所内外与企业安全生产绩效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单位, 如承包商、 供 应商等。
3.5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业的工作场所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3.6
供应商 supplier
为企业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服务的外部个人或单位。
3.7
变更管理 management of change
对机构、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 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8
风险 risk ; hazard
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 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 健康损害或财产损 失的严重性的组合。
3.9
安全风险评估 risk assessment; hazard assessment
运用定性或定量的统计分析方法对安全风险进行分析、 确定其严重程度, 对现有 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虑,以及对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安全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hazard management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目标。
3.11
工作场所 workplace
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并由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点。
3.12
作业环境 working environment
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关联的场所,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 健康 和工作能力,以及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产生影响的所有自然和人为因素。
4、一般要求
4.1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应遵循 “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 的方针,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为基础,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 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 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4.2建立和保持
企业应采用 “ 策划、实施、检查、改进 ” 的“ PDCA ”动态循环模式,依据本标准的 规定,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 自主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通过自我 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绩效。 4.3自评和评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采用企业自评和评审单位评审的方式 进行评估。
5、核心要求
5.1目标职责
5.1.1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 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 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 等环节要求, 并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能, 将目 标分解为指标,确保落实。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 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并结合 实际及时进行调整。
5.1.2机构和职责
5.1.2.1机构设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 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或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立健全从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 的管理网络。
5.1.2.2主要负责人及领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 分管负责人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 履行其安全生产和 职业卫生职责。
5.1.3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明确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职责的适宜性、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企业应为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建言献策, 营造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全员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的良好氛围,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5.1.4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并 建立使用台账。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 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企业宜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5.1.5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 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 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应符合 AQ/T 9004的规定。
5.1.6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开展安全生 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 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5.2制度化管理
5.2.1法规标准识别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 明确主管部门, 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 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 位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并及时传达给相关从业人员, 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5.2.2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并征求工会及从业人员意见和建 议,规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及时获取制度文本。
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承诺;
一安全生产投人;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
一四新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 ) 管理;
一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
一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査治理;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教育培训;
一班组安全活动;
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设备设施管理;
一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
一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一安全预测预警;
一安全生产実惩管理;
一相关方安全管理;
一变更管理;
一个体防护用品管理;
一应急管理;
一事故管理;
一安全生产报告;
一绩效评定管理。
5.2.3操作规程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 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 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 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 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发放 到相关岗位员工,并严格执行。
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企业应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5.2.4文档管理
5.2.4.1记录管理
企业应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的编制、评审、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 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 并建立和保存有美 记录的电子档案, 支持査询和检索, 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査。
5.2.4.2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5.2.4.3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査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 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3教育培训
5.3.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内容、 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内容。
企业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 制定、 实施安 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证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源。
企业应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建立安全教育增训档案和 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3.2人员教育培训
5.3.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
企业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 确保其具备正确思行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 卫生职责的知识与能力。
法律法规要求考核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与能力的人员, 应按照有关规定经 考核合格。
5.3.2.2从业人员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满足岗 位要求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职业危害防护技能、 安全风 险辨识和管控方法, 了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并根据实际需要, 定期进行复 训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金属冶炼等企业应对新上岗的临时工、 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 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企业的新入厂(矿)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 规定。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 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 应重新进行车间 (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 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考 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并定期接受复审。
企业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 经专门应急救擾培训, 考核合格后, 方 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 再培训时间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 关规定。
5.3.2.3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 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 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 , 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进人作业现场前, 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并保 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人厂(矿)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 因素、 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 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企业应对进人企业检査、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5.4现场管理
5.4.1设备设施管理
5.4.1.1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 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的规定;建设项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 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职业病危害评价, 严格履行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5.4.1.2设备设施验收
企业应执行设各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 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
5.4.1.3设备设施运行
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 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 记录。
企业应针对高温、高压和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高 风险设备,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各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建立运行、巡检、 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的运行状态。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应随意拆除、 娜用或弃置不用; 确因检维修拆除的, 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4.1.4设备设施检维修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制定综合检维修计划, 加强日常检维修和 定期检维修管理,落实 “五定”原则 ,即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 措施、定检维修质量、定检维修进度,并做好记录。
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安金风险分析、 控制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安全控制措施, 隔离能量和危险物质, 并进行监督检査, 检 维修后应进行安全确认。检维修过程中涉及危险作业的,应按照 5.4.2.1执行。
5.4.1.5检测检验
特种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检验。 涉及人身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海祥石油开采特种设各和矿山井下特种设 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相关安全使用证。
5.4.1.6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设各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 在报废设 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 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 报废、 拆除 涉及许可作业的, 应按照 5.4.2.1执行, 并在作业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 安全技术交底。报废、拆除应按方案和许可内容组织落实。
5.4.2作业安全
5.4.2.1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
企业应事先分析和控制生产过程及工艺、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坏 境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生产现场应实行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生产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 (具 ) 及消防设施与器材,按照有关 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并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企业应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 时用电作业、 爆破作业、 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 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严将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作业许可应包含安全风险分析、 安全及职业病危害 防护措施、应急处置等内容。作业许可实行闭坏管理。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检査, 做到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 落实安全及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企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 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 签订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 并 指定专人进行检査与协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特殊作业,应符合 GB30871 的规 定。
5.4.2.2作业行为
企业应依法合理进行生产作业组织和管理, 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 对设备设施、 工艺技术以及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等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采取相应的 措施,控制作业行为安全风险。
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 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 行为。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岗位安全风险相适应的、符合 GB/T 11651规定的个 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并监督、 指导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 使用、 维护、 保养和检査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5.4.2.3岗位达标
企业应建立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开展岗位达标活动, 明确岗位达标的内容和 要求。
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安全风险 及管控措施、防护用品使用、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
各班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安全操作技能训练、 岗位作业危险预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事故分析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5.4.2.4相关方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 供应商等安全管理制度, 将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 生产和职业卫生纳入企业内部管理, 对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 选 择、作业人员培训、作业过程检査监督、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绩效评估、续用或 退出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定期识别服务行为安全 风险,并来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不应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 企业应与承包商、 供应商等签订合作协议, 明确规定双方的安 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护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通过供应链关系促进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5.4.3职业健康
5.4.3.1基本要求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为解除职业危害的 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 档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并符合 GBZ 1的规定。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 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 辅助生产区分开, 作业场 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 制定应 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 查监测。
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 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 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 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 应 及时就医, 并定期复查。 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从业人员的职 业健康监护应符合 GBZ 188的规定。
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 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
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 贮存的企业, 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 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5.4.3.2职业危害告知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 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 GBZ/T 203的规定。
5.4.3.3职业病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 害项目,并及时更新信息。
5.4.3.4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企业应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超
过 GBZ 2.1、 GBZ 2.2规定的限值。
企业应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并保存监测记录。 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每年至少 进行一次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 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向从业人员公布。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液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 企业应根据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 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切实有效的 整改方案, 立即进行整改。 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 査。
5.4.4警示标志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 在有重大危险源、 较大危险因 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设置明显的、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 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書示标识。 其中, 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 GB 2893和 GB 2894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所有部分) 的规定,工业管道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的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GBZ 158的规定。
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标明安全风险内容、 危险程度、 安全距离、 防控办法、 应急措施等内容, 在有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 示标志, 标明治理责任、 期限及应急措施; 在有安全风险的工作岗位设置安全告 知卡,告知从业人员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 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企业应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检査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 吊装、 检维修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在 检维修现场的坑、 井、 渠、 构、 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进行危险提示、 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5.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5.5.1安全风险管理
5.5.1.1安全风险辨识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 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 系统 的辨识。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并考虑正常、 异常和紧急三 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安全风险辨识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程序, 且与现场实际相符。
企业应对安全风险辨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和归档。
5.5.1.2安全风险评估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频次、准 则和工作程序等。
企业应选择合适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定期对所辨识出的存在安全风险的作业活 动、设备设施、物料等进行评估。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时,至少应从影响人、财 产和坏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每 3年应委托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 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
5.5.1.3安全风险控制
企业应选择工程技术措施、 管理控制措施、 个体防护措施等, 对安全风险进行控 制。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 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 对 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 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 险控制措施。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 使其熟悉工 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4变更管理
企业应制定变更管理制度。 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 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5.5.2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全面辨识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 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按照 GB 18218的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 AQ 3035的技术规定。
含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将监控中心 (室) 视频监控资料、 数据监控系统状态数 据和监控数据与有关监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5.5.3隐患排查治理
5.5.3.1隐患治理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及时 发现并消除隐患,实行隐患闭环管理。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 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 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 人 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 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检查、 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
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作出认定,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企业应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企业隐患管理。
5.5.3.2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企业应按照责任分工立即或限期组织整改一般隐患。 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 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 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
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 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疏故可能危及的人员, 设置警 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5.5.3.3验收与评估
隐患治理完成后,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验收。 重大隐患治 理完成后, 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 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5.5.3.4信息记录、通报和报送
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査治理情況, 至少每月进行统计分析, 及时将隐患排査治 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企业应运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对隐患排査、报告、 治理、 销账等过程进行电子化管理和统计分析, 并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的要求,定期或实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5.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 安全风险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等情况, 运用定 量或定性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 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安 全生产预测预警体系。
5.6应急管理
5.6.1应急准备
5.6.1.1应急救援组织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 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 (兼 ) 职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 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 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 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 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5.6.1.2应急预案
企业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査的基础上,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体系,制定符合 GB/T29639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安全风险较大 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并通报应急救援队伍、周 边企业等有关应急协作単位 ,, 企业应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及时根据评估结果或实 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修订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当地主 管部门备案。
5.6.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 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 其完好、可靠。
5.6.1.4应急演练
企业应按照 AQ/T 9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公司 (厂、矿 ) 、车间 (工段、区、队 ) 、 班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做到一线从业人员參与应急演练全覆盖, 并按 照 AQ/T 9009 的规定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 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准备工作。
5.6.1.5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建设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并与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 系统互联互通。
5.6.2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 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 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事故情況,并开展先期处置:
发出警报, 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时, 现场人员采取阻断或隔离事故源、 危险源等措 施;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 迅速停止现场作业, 现场人员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应 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本企业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 的时间、 地点、 当前状态等简要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续报有关情况; 情 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 害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研判事故危害及发展趋势, 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 财产、 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 护措施等告知相关单位与人员; 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时, 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 通 知本単位从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疏散, 采取转移重要物资、 避免或减轻环境危害等 措施。
请求周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证据。 准备事故救援技术资料, 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移交救援工作指挥权的各项准备。
5.6.3应急评估
企业应对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矿山、金属冶炼等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应急准各评估。
完成险情或事故应急处置后,企业应主动配合有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 5.7事故查处
5.7.1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报告程序,明确事故内外部报告的责任人、时限、内容等,并教 育、指导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況的,应当及时补报。
5.7.2调查和处理
企业应建立内部事故调査和处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 行业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 将造成人员伤亡 (轻伤、重伤、死亡等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 ) 和财产损失的事故纳 入事故调査和处理范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査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査。 事故调査应査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 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 出应吸取的教训、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应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企业应根据事故等级,积极配合有关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査。
5.7.2管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将承包商、 供应商等相关方在企业内部发生的 事故纳人本企业事故管理。
企业应按照 GB 6441、 GB/T 15499 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 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5.8持续改进
5.8.1绩效评定
企业每年至少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评, 验证各项 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 充分性和有效性, 检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目 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组织自评工作, 并将自评结果向本企业所有部门、 单 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自评结果应形成正式文件, 并作为年度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 依据。
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业绩考核等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 应重新进行安全绩效评定, 全面査找安全生产 标准化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5.8.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自评结果和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系统所反 映的趋势, 以及绩效评定情况, 客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 量, 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和过程管控, 持续改进,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绩效。
范文三: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纲要稿)
目
前次 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一般要求 ................................................................................................... 3
4.1 原则 ....................................................................................................... 3
4.2 建立和保持 .......................................................................................... 3
4.3 评定和监督 .......................................................................................... 4
5核心要求 ..................................................................................................... 4
5.1 目标 ....................................................................................................... 4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 5
5.3 安全生产投入 ...................................................................................... 5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5
5.5 教育培训 ............................................................................................ 14
5.6 生产设备设施 .................................................................................... 16
5.7 作业安全 ............................................................................................ 17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 19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 20
5.10职业健康 .......................................................................................... 21
5.11应急救援 .......................................................................................... 22 I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23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24
II / 28
前言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港口管理处提出。
本标准由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港口安全处长联席会成员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本标准首次发布。
II / 28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纲要稿)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纲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建筑灭火的设计规范》(GB50140-2005)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T9002-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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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深化、细化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控危险源,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建立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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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3.2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4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为重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建立、运行和改进
4.2.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 的动态循环模式。
4.2.2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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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各级政府的港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4.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5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4.3.6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4.3.7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4.3.8对评审定为二、三级的由地级及以上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4.3.9对评审定为一级的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5核心要求
5.1方针和目标
5.1.1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
5.1.2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应当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又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5.1.3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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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既有事故控制的目标又有管理过程控制的目标。
5.1.5企业应按照属下管理部门和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组织机构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保障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5.4.1.1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1.2企业应遵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
5.4.2安全管理制度
5.4.2.1企业应制定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5.4.2.2企业应当制定明确怎样贯彻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5.4.2.3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下列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重大危险源的则不用制定);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特种设备的则不用制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没有特种设备的则不用制定);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则不用制定);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则不用制定);
(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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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12)《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3)《设备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5)《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8)《贯彻执行〈职业病防冶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制度》;
(19)《发包和出租管理制度》;
(2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2)《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4)其他依法应当制定的制度。
5.4.2.4企业应当制定明确除依法管理之外怎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5.4.2.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明确主管部门和分工,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 7
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企业各管理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5.4.2.6《明确怎样贯彻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本企业管理机构的具体情况,把法规、标准的要求予以分解、细化,制定有可操作性的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负责贯彻、执行这些具体措施和要求的部门和岗位。
5.4.2.7《企业依法制定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其它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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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已按《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有关的法规、标准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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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2)《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3)《设备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5)《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其它法规中有关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应
符合的要求:
(18)《贯彻执行〈职业病防冶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
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9)《发包和出租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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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报告事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22)《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自觉、严格遵章守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的责任、程序、方法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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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的责任、程序、方法和标准。
5.4.2.8《明确除依法管理之外怎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对全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危险辨识,分辨、识别和确认何时、何处有何危险有害因素。
(2)进行安全评价,针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除遵守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外,还应采取有效的消除、控制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3)明确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消除、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5.4.3操作规程
5.4.3.1企业应制定下列操作规程:
(1)《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除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外的各生产性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4.3.2《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应符合的要求:
5.4.3.3《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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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和《除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外的各生产性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的要求:
5.4.4应急预案
5.4.4.1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4.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5.4.5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6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7文件和档案管理
5.4.7.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7.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活动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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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5安全生产活动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9重大危险源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10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5教育培训
5.5.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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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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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设
5.5.5.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5.5.2企业应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5.5.3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应达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的要求。
5.6生产设备设施
5.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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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作业安全
5.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 17
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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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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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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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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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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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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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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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国庆、高明、侯茜、王屹、高英杰、李会英。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
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 评定和监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 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
和考核办法。
5.2 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 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5.4.2 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
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4.4 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5 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训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 生产设备设施
5.6.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 作业安全
5.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
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 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 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 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 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
数系统。
5.9 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 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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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基本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
《基本规范》是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在总结近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全面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标准。《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基本规范》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加强了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基本规范》总结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了规范化定义,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能够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各行业的普遍开展。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和申请外部评审定级,也能增强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组织《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
《基本规范》即将实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基本规范》的学习宣传,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工作计划,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有秩序、有效率地开展学习宣传,并将其作为2010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为确保《基本规范》的正确适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各单位要将《基本规范》作为各类培训班的重点内容,认真组织力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教育培训,使其深刻领会《基本规范》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二是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重点和宣传工作要点,加强与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宣传《基本规范》。特别是要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掀起学习宣传《基本规范》的高潮,把《基本规范》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
三、切实做好《基本规范》的贯彻落实
《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是安全生产标准工作中的大事,是搞好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尝试。《基本规范》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落实。各单位要努力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在总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基本规范》落实到位。
一是要抓紧组织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行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基本规范》的全面贯彻落实,需要配套的制度规定。各地区要根据《基本规
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近年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梳理,积极研究制定、修订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配套规定,尤其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定,加强《基本规范》适用的针对性。
二是要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衔接。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基本规范》的实施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相结合。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和延期审查时,要严格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结合《基本规范》的有关内容,并综合考量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的结果后,再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是要搞好《基本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结合本年度的行政执法计划,深入开展《基本规范》实施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根据《基本规范》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单位也要以《基本规范》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使政府的安全监管与企业的安全管理形成良性互动。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基本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使各行业逐步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七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华山
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AQ/T9006—2010,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基本规范》?
孙华山: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下发了相关指导文件,并陆续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规定,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对一致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并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也非常必要。
记者:《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如何定义的?
孙华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准,来规范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
记者:《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孙华山:《基本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这一章,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基本规范》有哪些特点?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P.Pla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
三是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思想。《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
记者:《基本规范》的发布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规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记者:下一步安监总局如何宣传贯彻《基本规范》?
孙华山:宣传贯彻《基本规范》下一步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向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宣传贯彻《基本规范》的通知,提出具体宣贯要求。
二是要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三是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对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本规范》,使企业了解其内容,并自觉贯彻落实。
五是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要通过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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