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2年1号公告解决了哪些争议问题
用语精准、一字千金 --总局 2012年一号公告解决了什 么?
肖宏伟
1号公告出台, 引起了财税界广泛关注, 所谓横看成岭, 侧成峰。不同角度,学习和理解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学习了张伟版主的解读,以及王骏、无极小刀等专家的 点评,相信大家一定会很有收获。
下面分析一下本人所经历的一些案例和对 1号公告的研 究认识,表达对 1号公告的用词和政策把握的敬意,共同体 会一下税总大人们的良苦用心
2011年的三个稽查案例,推动了 1号公告的出台。
案例一:广东一生产型企业, 2009年成立,一个人股东 以旧设备评估 2000万做实收资本,办理了工商登记(个人 股东未开发票,未缴纳增值税) ,企业成立后即申请了一般 纳税人。股东投入的设备做固定资产处理,正常计提折旧。 由于没有进项税发票,也没有进行抵扣。
2010年,企业将旧设备以 1800万元的公允价格,卖给 关联方,再以租赁方式,继续经营。
2011年关联方再次将此旧设备以 1500万元的价格销售。
销售旧设备时,企业向主管国税征收局申报,按照财税 (2009) 9号文件规定, 以 4%的征收率减半, 缴纳了增值税, 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主管国税征收局同意,并受理了申报, 征收了税款。
2011年市国税稽查,认定此业务不符合财税(2009) 9号文件的规定,应按 17%的适用税率补增值税。
企业不服,一直在与各级国税进行交涉。征收局意见也 非常大。信息传递到总局,终于可以用 1号公告解决。 点评:此案例企业按 17%缴纳增值税,明显不合理。因 为固定资产投入时,企业还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是小规模企 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开具了发票,也无法抵 扣。
案例二:厦门一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 2009年建设 一项目,购买设备,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失控票,后被认 定为善意取得。 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2011年企业将该设备出 售,按 4%减半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税务稽查要求依据财税(2009) 9号文件规定,按 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不服。
点评: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固定资
产与存货应一视同仁。否则存在避税空间。
案例三:中原某省一工业企业, 2010年对本企业资产进 行清查, 盘盈电机、 泵等设备, 按评估价值, 共计 200万元。 企业将这些设备,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两个月,然后 在 2010年末,交这些设备卖出。企业按 4%减半申报缴纳了 增值税。
税务稽查要求依据财税(2009) 9号文件规定,按 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不服。
点评:盘盈的固定资产来源不明,执行 4%减半的优 惠政策,没有文件依据。 该企业盘盈的设备,主要来源于 供应商买一赠一,当时并未入帐。
关于 1号公告, 以及贯彻执行, 税企双方需要关注以 下方面:
一、 2012年 1号公告未再进行扩大解释, 是反避税的需 要。
财税【 2009】 9号文件,以及 2012年 1号公告都限定了 在 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条例第
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则销售时按照 4%减半征收。 其它原因虽未能抵扣,但销售时要按适用税率征税。
至于一些专家和企业建议:
“凡是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 时按照 17%征税;凡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 按照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 ,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
此意见不可能成立。
原因在于避税空间太大。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再销售,凡增值税税负率大于 2%, 都可以选择 4%减半征收,增值税抵扣的链条中断。
而且企业购进固定资产, 取得失控票, 也不会受到影响。 此做法会助长虚开发票。
二、关于:“可”字的应用与理解—销售固定资产,企 业可以选择适用税率
1号公告“可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这里的“可”是非常精确的用词,就是给纳税人选择权。 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税率。 选择选用税率,税务机关也没有不允许的理由。
财税【 2009】 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用了“可”字, 赋与了纳税人的选择权。
其它条款虽然没有“可”字,但,企业仍可以选择简易 办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税率。
原因是: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优惠政策。企业不主 动申请不享受此优惠政策,税务局也不能强制企业必须按优 惠政策缴税。
事实上,如果本企业进项税大,销售固定资产,完全可 以选择适用税率。
三、关于“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 税人” ,
一是指:在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所有购进和自制 情形,如成立时、筹建时购进和自建等等。
二是指:购进或自建固定资产,企业必须在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之前,在固定资产帐上记载,并计提折旧。
四、关于“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理 解。 “行为不是企业”
1号公告:“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 的用
词,是反复权衡的,这句话的意义,并不是简单指“发生按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企业”
财税 【 2009】 9号文件规定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行为, 主要有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 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 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万千 瓦以下(含 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 以自己采掘的砂、 土、 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 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 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 自来水。
6.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 土)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 36个月内 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 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 内) ;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 免税品。
1号公告所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 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 额的固定资产” 。
是指:“应税行为” ,而不是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的企业。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实质上是优惠政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属于财税【 2009】 9号文件第二条中:“ (一)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 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 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
可以按 1号公告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财税【 2009】 9号文件第二条中:“ (三) ”规定的货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又销售固定 资产的,不能按 1号公告执行。
1号公告用了“应税行为” ,而不是“应税企业” ,文字 精准,可见一斑。
五、关于“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理 解 — 意在反避税
1号公告强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 固定资产”
这是一条重要的反避税条款。
意在强调企业应依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处理涉税事 项。
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抵扣的,不能享受简易征收的 优惠政策。
例:某企业 2009年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因为购入时不 了解增值税转型的相关政策,故没有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现在想将其销售,可以按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吗? 总局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
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009? 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也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但该题中 纳税人属于可以抵扣但因为自身原因尚未抵扣的,不属于该 文件中规定的情况, 因此不能按简易办法按 4%征收率减半征 收,而因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关于 4%减半征收与 2%征收率的差异
增值税 4%减半征收,与 2%征收率,确有不同,但财政 部和总局用法准确。
区别仅在于 :
小规模纳税人 , 只用征收率 , 不用适用税率 .
总结 :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公告第 1号 , ,用语精准、一字千 金。
即解决了一些争议问题,又符合了反避税的需要。 是短小精悍、务实严谨补丁文件。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 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 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 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
本公告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 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 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范文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76号 2011.12.22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64号 ) 中《〈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
将 2011年第 64号公告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第二条 “ 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 第 2项 “ 纳税人名称 ” 改为 “ 总 机构名称 ” ;
第 8项 “ 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 改为:“ 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 ” ;
第 9项 “ 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 改为:“ 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 ” ;
第 10项 “ 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 改为:“ 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 ;
第 13项 “ 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 改为:“ 填 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 。
本公告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64号 2011.11.3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 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国税函 [2008]4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 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63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 下载 : rar 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9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万元(含 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2 字体:【 大 】 【 中 】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2011年第 64号 )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补充公告如下:
将 2011年第 64号公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第二条 “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 第 2项 “纳 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 ;第 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 ; 第 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 ;第 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 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第 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 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 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
本公告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年第 64号
国 家 税务总 局 关 于 发 布《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企 业 所得 税 月(季)度 预缴纳税
申 报 表》等 报 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及其配套政策,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44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 2008〕 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范文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 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 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 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 产。
本公告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 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 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范文四:2010年1号公告
附件三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 (海关代码:) 出口下表所列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向
你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 (签章 ) 金额单位:元
附件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编号 :
国税局:
你局所辖企业 : (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 : 免抵退税) 下 列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 税申报手续时准予申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附件五: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编号: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 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 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 元,其中免
抵税额 元,应退税额 元。请按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 月 日
附件六: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国税局: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海关代码:已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下列进料加工免税 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现申请应抵扣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申请单位(签章)
附件七: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国税局 :
我公司 (海关代码:) 海关进料 加工登记手册 (手册号:) ,现已全 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 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附件八: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
国家税务局:
本企业(海关代码 )进料加工手册号
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申请单位 (签章 ) 申请日期:
附件九: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国税局:编号:
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 : 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 下列进料加工手册已经核销,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补 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附件八填表说明:
一、“免税进口料件”为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的全部进 口料件,包括本企业通过其他手册(或者账册分册)结转至本手 册(或者账册分册)的进口料件(余料结转)、直接进口的进口 料件、 国内企业结转至本企业开具外销发票的进口料件以及开具 增值税发票的进口料件 (应与进口汇总表一致, 如有不一致应进 行说明);进口明细数据应根据进口报关单、进口发票的入账金 额确认, 报关单与进口发票有差异的, 经举证核实后根据实际入 账金额确定。
二、 “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 为手册 (或者账册分册) 合同履行完后, 将未使用完的进口料件结转至其他手册 (或者账 册分册),应与本手册(或者账册分册)出口报关单上的余料结 转的金额一致; 必要时, 应附海关余料结转审批资料及相应的进 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 “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为海关已补税部分的进口 料件或剩余边角余料关税完税价格; 应附向海关补税的税票复印 件、 向海关核销手册时涉及边角料、 报废、 盘点等式的有关申请、 证明及海关内销审批单复印件。
四、“其它减少进口料件”为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 失(账面反映)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情况时的进口料件 (如海关
补征税部分的进口料件应在第 4栏反映 ) ;附向海关核销手(账) 册时涉及料件退运有关申请、证明及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为收到国内企业报关结转至 本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口料件;
六、 “出口的加工成品”:出口明细数据应根据出口报关单 按与其相匹配的发票人民币金额汇总; “出口的加工成品”为企 业直接出口并已申报退税(或者被视同内销征税)的销售额; 七、 “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为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 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他手 (账) 册或销售给其他企业开 具外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产品销售额(应与出口报关金额一 致) ; 结转至其他手册成品金额与间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 合计数及间接出口货物总值应一致;
八、 “剩余残次成品”为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 品、半成品折合人民币金额;剩余残次成品金额换算(根据手册 上的单耗计算) 为所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与剩余边角余料金 额之和与海关补征关税的计税依据(扣除应补消费税)应一致; 九、 “其他减少出口成品” 为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 损失 (或 因退运而未申报退税的退运货物) 等没有出口, 或虽已出口但未 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范文五:2012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年第1号-废止规章22件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 2012〕第 1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发 〔 1997〕 415号文印发) 等 2件规章 (附件 1) 和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银发 〔 1993〕 49号)等 2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废 止 的 规 章(共 2件)
一、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发〔 1997〕 415号文印发)
二、 《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 (银 发〔 2000〕 68号文印发)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 22件)
一、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 1993〕 49号)
二、 关于下发 《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 的通知 (银发 〔 1997〕 195号)
三、 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 知(银发〔 1997〕 318号)
四、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 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 1997〕 390号)
五、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的通知(银发〔 1997〕 474号)
六、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 (试行) 》 的通知 (银发 〔 1997〕 497号)
七、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 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 1997〕 549号)
八、 关于印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银发 〔 1998〕 165号)
九、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 《农村信用合作社出 纳制度》的通知(银发〔 1998〕 524号)
十、关于印发《关于县 (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 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银发〔 1999〕 168号)
十一、关于印发 《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 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 1999〕 210号)
十二、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银发 〔 2000〕 145号)
十三、 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 知(银办发〔 2000〕 246号)
十四、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 2000〕 303号)
十五、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 2000〕 359号)
十六、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0〕 363号) 十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
的通知(银发〔 2001〕 173号)
十八、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 〔 2001〕 416号)
十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 题的通知(银发〔 2001〕 423号)
二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 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 2001〕 357号)
二十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和 《股 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 2002〕 330号)
二十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 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 〔 2002〕 356号)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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