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增值税技术服务费
增值税技术服务费
篇一: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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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作者:滕玲
来源:《新会计》2014年第07期
【摘要】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本文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在税务及会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 技术维护费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企业经济业务背景介绍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购买原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75 212.81元,进项税额63 732.19元;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97 346.15元,销项税额67 548.85元。本月收到航天信息服务公司开具的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的技术维护费发票407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在申报2013年1月份增值税时,应该将技术维护费407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作为应纳税额抵减额全额扣除。
三、涉及的会计分录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375 212.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3 732.19
贷:应付账款 438 945.00
2.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464 895.00
篇二: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滕 玲 (上海瑞和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200940) 【摘要】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本文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在税务及会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 技术维护费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 企业经济业务背景介绍 a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1 月购买原材料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75 212.81 元,进项税额63 732.19 元;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97 346.15 元,销项税额67 548.85 元。本月收到航天信息服务公司开具的2012 年1 月1 日到2012 年12月31 日的技术维护费发票407 元。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财税〔2012〕15 号文件,在申报2013 年1 月份增值税时,应该将技术维护费407 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作为应纳税额抵减额全额扣除。 三、 涉及的会计分录 1. 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375 212.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3 732.19 贷:应付账款 438 945.00 2. 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464 89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7 346.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7 548.85 3. 收到航天信息技术维护费发票并支付: 借:管理费用 407.00 贷:银行存款 407.00 4.1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407.00 贷:管理费用 40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 409.6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 409.66 对于本期增值税减征额大于本期应纳税额的这种情形,财税〔2012〕15 号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增值税技术服务费)表的填报方法,即“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 栏与第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但没有
涉及相关的会计处理。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二级明细科目“待减免增值税税款”。具体说明举例如下: 假设b 企业2014 年4 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 元(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 栏与第21 栏之和为200 元),当月支付2013 年航天技术维护费407 元。 因为本期应纳税额200 元小于可以抵减的技术维护费407 元,所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200 元,剩下的207 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 收到航天信息技术维护费发票并支付: 借:管理费用 407.00 贷:银行存款 407.00 2.4
月末: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00.00 应交税费——待减免增值税税款 207.00 贷:管理费用 407.00 3. 下期抵减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07.00 贷:应交税费——待减免增值税税款 207.00
篇三: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
初次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全额抵扣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求写好会计凭证
金税盘和报税盘共720元 服务费330元。求写会计分录和抵扣分录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扣额为价税合计额),相关进项税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当
转出。
账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2]15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二项费用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而不是完全作为进项税抵减。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二项费用也是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一栏中填列。由此可见,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是一项减免税政策。对于减免税额,根据财会[2012]13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一般纳税人
1)购入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价税合计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付账款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3)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4)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抵减增值税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范文二:增值税免税政策-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免税政策-服务费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服务税率营改增后服务业增值税新规定
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税率分别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 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 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 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应税服务为零 现代服务业的分类 1、 基础服务 (包括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生产和市场服务 2、 (包 括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以及中介和咨询等专业服务)3、个人 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房地产、商品零售等) 4、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以及公益性信息 服务等) 。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 ( 免 )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
? 政 策 背 景
终点 在境 外的运 单 、 提 单 或客 票所 对 应的各 航 段 或路 段 的运 输
, , , , 年, , 月, , 日, 财 政 部 与国家税 务 总 局联 合 发 布了 关 于 服 务, 属于 国际运 输服 务。 起点 或终点在 港澳 台的运 单、 提单 或客 将 铁 路 运 输和 邮政 业 纳 入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试 点的 通知 ( 财 票 所对 应的各 航 段 或路段 的运 输服务 , 属于港 澳 台运 输 服务 。 从 税【 , , , , 】 , , , 号, 以下 简称 “ , , , 号 文” ) , 明确从 , , , , 年, 月, 日起, 将 境 内载运旅 客 或货物 至国内海 关特 殊 监管 区域及 场所 、 从国内海 铁 路 运 输 业和 邮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征 增 值 税 试 点范 围, , , , 文 关特 殊 监管 区域及 场所 载运 旅 客或货 物至国内其 他地 区或者 国 对 适用增 值 税 零税 率 应税 服 务 的政 策 规 定 进行 了调整 。 为 了便 内海 关特殊 监 管区域 及场 所, 以及向国内海关 特殊 监 管区域 及场 于纳 税 人 和各 地 税 务 机 关 执 行, 国家 税 务总 局 根 据 , , , 号 文政 所内单 位提 供 的研 发服务 、 设 计服 务, 不 属于增 值 税零 税 率应 税 策 调整 的内容, 经 商 财政 部 同意 , 于, , , , 年, 月, ,制定发 布了《 关 服务 适用范 围。 于 发布,适 用增 值 税 零税 率 应 税服 务退 ( 免) 税 管 理办 法 ,的公
告 ( 国家 税 务 总局公 告 , , , , 年 第, , 号, 以下简 称“ , , 号 公告 ” ) 进 ? 以铁 路运 输 方式 提 供国际运 输 服务 、 港 澳 台运输 服 务 适 用增 行 了修 改 和 补充, 明确 了相对 应 的适 用增 值 税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值 税零 税 率的管理规 定
退( 免) 税 管理 办法。 , , 号 公告自, , , , 年, 月, 日起施 行, 以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 服 务提 , ( 铁 路运 输实行免 抵退 税办法 的退 ( 免) 税计 税依
据 以铁路 运输 方式载运旅 客的, 为按照铁路 合 作组织清 算规 则
供者 提 供增 值 税零 税率 应 税服 务并在 财务 作销 售收入 的, 期为 清算 后的实际运 输收入; 准。 自, , 号公 告 施行 之口起, 国家 税 务总局 关于发 布( 适 用增 值 税 以铁 路 运 输方 式载 运 货 物的, 为按 照铁 路 运 输 进 款 清 算 办
对“ 发站” 或“ 到站( 局) ” 名称 包含 “ 境” 字的货票
上注 明的运输 费 零税 率 应税 服务 退 ( 免) 税管 理 办法( 暂 行) , 的公告 ( 国家税 务总 法, 局公告 , , , , 年第, , 号) 同时废 止。 用以及 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 费清算 后的实际运 输收入 ,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申请 办理 出口退( 免) 税 资格 认定时, 提 供以 ?明确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才 能享受退 ( 免) 税 , , , 文仅 规定,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单位和 个人 提供 的国际 下 对应 资料的原件及复 印件:
以铁 路运 输方 式提 供国际运输 服务的, 应提 供 经营范围包括
许 可经营 项目 : 铁 路 客货 运输” 的《 企 业 法人营 业 执照 或 其他 具 运输 服 务、 向境 外单位 提 供的研 发 服务 和设 计服 务 , 适 用增 值 税 “
零税 率。
有 提供 铁路 客 货运输服 务资质 的证 明材 料。
以 铁 路运 输 方 式提 供 内地 往返 香 港的交 通 运 输服 务 的, 应 提 供 经 营 范围包 括 “ 许 可 经营 项 目: 铁 路客货运输” 的《 企 业 法
, , 号 公 告 明 确 了境 内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提 供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率的应税 服务 , 才能享 受增值 税退 ( 免) 税。
增值 税 零 税率 应 税 服 务提 供 者是 指, 提 供 适用增 值税 零 税 人 营 业 执 照》 或其 他 具 有 提 供 铁 路 客 货 运 输 服 务 资 质 的 证 明 率应 税服 务, 且 认 定为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实行 增值 税一 般 计税 材 料 。
方法的境内单位 和个人。 属于汇总缴 纳增值税 的, 为经财政 部和国
家税 务总局批 准的汇总缴 纳增值 税的总机构。
, 办 理 增值 税免 抵退 税申报时, 除 按规 定提 供办 理增 值税 免
抵退税 申报需 提 供的有 关资料外, 客运 的提 供 增值 税零税 率应 税 服务 的国际客 运联 运 票据 、 铁 路 合作 组织 清算 函件及 《 铁 路国际
? 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应税 服务 的范围
客 运收 入 清算 函件 申报明细表 》 ; 货运 的提 供铁 路 进 款 资金 清算
, , 号 公告 第三 条规 定,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适 用范 围按 财 机构出具的《 国际铁 路货运 进 款清 算通 知单 , 启运 地 的铁 路 运输
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的规 定执 行。 根据 , , , 号文, 增值 税 零税 率 应 企 业 还应 提 供国际铁路 联 运 运单 、 以及“ 发站” 或“ 到站( 局) ” 名称
税 服 务适用范围包括 国际运输 服务、 向境外单 位提 供 的研发服 务 包 含“ 境” 字 的货 票。
和设 计 服务。
, ( 以铁 路 运输方 式提 供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应 税服 务的, 如 果
, , 号 公告 进 一步 明确 适用范围, 补充 说明了以下内容: 起 点或 按规 定属于 汇总缴 纳增值 税的, 申请 适用增值 税零 税 率的主体 应
,
为经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 值税 的总机构。
清 单 。 , ( 夕 贸企 业自己开发的研发 服务和设 计服 务出口, 办理 免 抵退
? 从事 航 天运 输 服务 适 用增 值税 零税 率的管理规 定
, ( 航 天运输服 务实 行免 抵退税 办法的退( 免) 税 计税 依据 航 天 运输 服务 企 业 完成 航天 运 输服 务里 程 碑 事件 后, 依 据 取 得相应的收款 凭证 确认的收入 。
税申报时需 提供的资料 :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汇总申报 表》 ;
外 贸企 业外购应 税服务 ( 研 发服务 , 设计 服务 ) 出, ,明细申报
表》 ;
, 向 主管税 务机 关申请 办理 出口退( 免) 税 资格认 定时, 提供 以
下对 应资 料的原 件及复 印件: 提 供 国际航 天 运输 服务 的, 应提 供 经营 范围包括 “ 商 业 卫 星
填 列外购 对应 的研 发服 务或设 计服 务取 得 增值 税专用发票 情 况的 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进货 明细申报表 》 ; 提 供 以下原始 凭证 : ( , ) 提 供增 值税零 税率 应税服 务所 开具的发票;
发 射服 务 ” 的 企业 法 人 营业 执照》 或其 他具 有 提供 商 业 卫星发 射 服务资 质的证明材料;
( , ) 从境 内单位或者 个 人购进 研 发服务 或设计 服务 出, : , 的, 提
, ( 办理 增 值税 免抵 退税 申报时 , 除按规 定提 供 办理 增值 税免 供应税服 务提 供 方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 票;
抵 退 税申报需 提 供 的有 关 资料 外, 提 供航 天 运 输服 务的, 需填 报
( , ) 从 境外单 位或者个 人 购进研 发服务 或设 计服务 出, , 的, 提
? 增值 税 零税 率应 税服 务( 航 天 运输) 免抵 退税 申报明细表) ) , 并提 供取 得的解缴 税款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 缴款 凭证; 供 下列资料 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 及复印件 : 签 订的提 供 航天 运输服 ( , ) , , 号 公 告第十 三条 第( 五) 项第, 目所列资 料及 原始 凭证 的
务 的合 同; 从与之签 订航 天运 输服务 合同的单 位取得 收入 的收款 原 件及 复 印件 , 即与外 购研 发服 务 或设
计服 务出口办理 免退 税申
凭 证; 《 提 供 航天运 输服 务收讫营 业款明细清单》 。 以期租, 湿租 等方式租赁交 通工具提 供国际运 输、 港澳 台运输 服务 适用增值税 零税 率的管理 规定 报时 需提供
的资料相同。 , ( , , 号 公告 补 充了对 于外贸企 业 从 事对 外提 供 研 发服 务或 设 计 服务 退 ( 免) 税申报, 主管 税 务机关 应重 点审核的内容 及处 理
采用程 租、 期租 和湿租 方式租 赁交通 运 输工具 用于国际运 输 办 法。 服务 和港 澳台运输 服务 的, 应 提供 程 租、 期租和湿 租合 同、 协 议 或 复印件 。 主管 税务 机关对 于外贸企 业从事 对 外提 供 研发服 务或设 计 服 务退( 免) 税 申报重点审 核以下内容:
, , 号公 告还 明确向境 外单位和个 人提 供期租 、 湿租服 务, 按 规
( , ) 企 业 所申报的研 发服 务或设 计 服务 是否 符合 适用增值 税
定适 用增值 税 零 税 率 的出租方 , 办 理增 值 税 免抵 退 税 申报 时, 可 零 税率 应税服 务规定 ;
不 提供 所申报的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服 务的载货、 载客 舱单 或其 他
能 够反 映收入 原始构成的单据 凭证 。
( , ) 研 发、 设 计合同签 订的对方 是否为境 外单位; ( , ) 应税 服 务 收入 的支付 方 是否 为与之 签 订研 发、 设 计合 同 的境外单位;
? 外贸 企 业从 事 对 外 提 供 研 发服 务 或 设计 服 务 申请 适 用增 值
税 零 税率 的管 理规 定 , ( , , 号公告 明确了外贸企业 外购研 发服 务或设 计服 务出口, 办 理 免退 税申报时需提 供的资料:
( , ) 申报应 税服 务 收入 是 否 小 于或等 于从 与之 签订 研 发, 设
计合 同的境 外单位取 得的收款 金额; ( , ) 外贸企 业 外购研 发服 务或 设计 服务 出口的, 除按照上 述 内 容审核 外, 还 应审核其 申报退 税的进 项税额 是否与增值 税零 税率
对 外提 供 研发 服务 或设计 服务 的, 需填 报 增 值税 零税 率 应 应税 服务对 应。 税服 务( 研发 服务,设计 服务 ) 免抵 退 税申报 明细表 》 , 并提 供下 列 资料 及原始 凭证的原件 及复 印件:
因出口自己开 发 的研 发 服务 或 设 计 服 务, 退( 免) 税办 法 由免 退 税 改 为免 抵 退 税 办 法 的外贸企 业 ,
如 果 申报的退 ( 免) 税异 常
( , ) 与增值 税零 税率 应税 服务收 入相 对应 的 技术 出口合同登 增长 , 出口货 物劳 务 及 服务 有 非正 常情 况的,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可要
记证 》 复印件 ; ( , ) 与境外单 位签订 的研 发、 设 计合 同; 求外 贸企 业 报 送 出口货 物 劳务 及 服 务 所 对 应的进 项 凭 证 , 并按 规 定 进 行审 核。 主管 税 务机 关 如果审 核 发现外 贸企业 提 供 的进
( , ) 从 与之 签
订研 发 、 设 计 合同的境 外单 位取 得 收 入的收 款 货凭 证 有 伪造 或内容 不 实的, 按照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 局关 于
凭证 ;
出口货物劳 务 增值 税和 消费 税 政策 通 知》 ( 财 税, , , , , , , , 号) 等有
( , ) 《 向境外 单位 提 供 研 发服 务 , 设 计 服 务收 讫 营业 款 明细 关 规 定 处 理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税[2011]131号
【颁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2012-01-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
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
(一)至 (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5”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零税率,营改增,应税服务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内容解
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政策调整的内容制发了本《办法》,对现行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相对应的退(免)税管理办法。
二、《办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载运旅客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提供载运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或港澳台运输服务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
“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客运还应提供与申报对应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国际客运联运票据;货运还应提供为铁路进款资金清算机构出具的《国际铁路货运进款清算通知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以及“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提供上述凭证的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4.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如果按规定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
的,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主体应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
机构。
(二)增加了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关于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航天运输服务企业完成航天运输服务里程碑事件后,依据取得相应的收款凭证确认的收入。 2. 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供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以及签订的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合同和从与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明确了以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明确了向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租方,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可不提供所申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
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四)补充了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1. 明确了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2.补充了对于外贸企业从事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的内容及处理办法。
(五)规定在《办法》发布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文件。 三、《办法》的执行日期
《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2011.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
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
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财税【2011】131号(2)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
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2〕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2-02-17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
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范文三:关于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中税网)
关于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 您好,请问关于技术服务费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分录应怎样做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 贵公司支付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应 做如下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技术维护费,贷:银行存款(现金) ;借:应交税费 /应交 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2012]13 号) 第四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 理规定: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 免税款) ”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范文四:代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
代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
篇一:国地税代开开票项目一览表
地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国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篇二:国地税 代开开票项目一览表
地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地税委托代征号:地税代征字【三】第【0901】号
国税代开发票项目一览表
国税委托代征号:淮国税委【104】号
篇三:地税代开发票税率问题
代开发票税率问题
问:有外出经营证明,代开发票税率为多少 ,
答:鉴于您未说清外出经营的具体行业范围,我们建议您查看如下可能相关的内容: 应税项目:销售不动产
1(代开发票种类:《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代开技术服务费发票税率)法定代表人名章;销售不动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税率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5‰贴花。
从2008年10月1日起,个人转让二手住房,除按政策征收买方契税外,其他各税暂缓征收,不区分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不区分购买年限。
应税项目:转让无形资产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转让无形资产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税率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包括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所载金额0.5‰贴花。
应税项目:建筑业
1(代开发票种类:公章、《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2(代开发票资料: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建筑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省内施工企业河道费0.1%
应税项目:交通运输业
1(代开发票种类:《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营业税税率3%;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3.3%,从2009年3月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2.5%;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仅就货物运输合同征税,税率0.5‰。在货运业务中,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
应税项目:社会服务业
1(代开发票种类:《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社会服务业
2(代开发票资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服务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款扣缴标准:
服务业(劳动报酬)营业税税率5%;
个人所得税按照《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沈地税个[2000]5号)执行,即每次取得劳动报酬所得1000元(含1000元)以下按5%全额征税;每次取得劳动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或(收入- 800)×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或5%;
教育费附加为3%;
地方教育附加为2%;
印花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确定为应税合同的,按照对应税目确定适用税率。
有关问题的说明
1(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纳税户在代开发票时,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正常纳税户(包括待处理、核销、注销、无税务登记证经营),在代开发票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所得率×12×适应税率/12,所得率按照《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文件规定的所得率范围取中限。
2(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代开发票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征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得率×12×适
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所得率建议按10%-15%执行。
3(外资企业代开发票征收营业税时不征收附加税(费),但外籍个人代开发票征收营业税时征收附加税(费)。
《常用几种发票代开方式和税款扣缴标准》
代开建筑业发票要看你当地税收管理情况而定,一般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你是个人名义承接的建筑工程)、营业执
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
2、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有些地方还要工程决算书及付款单位证明。
3、如果企业跨地区施工到当地代开建筑业发票,还要在所在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跨区处出施工税收管理证明,如果没有此证明,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如果有,企业所得税可回本地缴纳。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如何就地缴纳。
4、代开发票,各地征收情况不太相同,主要是,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是按建筑工程收入的3.3%征收,如果你是个人开票,就地随征个人所得税,随征率各地不同,一般在(1-1.5)%。
有些地方政府还要搭便车随征一些什么政府基金、费等,但征收率很低,可不考虑。
范文五: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费 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com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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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作者:滕玲
来源:《新会计》2014年第07期
【摘要】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本文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
1
税人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在税务及会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 技术维护费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企业经济业务背景介绍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购买原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75 212.81元,进项税额63 732.19元;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97 346.15元,销项税额67 548.85元。本月收到航天信息服务公司开具的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的技术维护费发票407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在申报2013年1月份增值税时,应该将技术维护费407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作为应纳税额抵减额全额扣除。
三、涉及的会计分录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375 212.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3 732.19
贷:应付账款 438 945.00
2.销售货物:
2
借:应收账款 464 8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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