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问责制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一) 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 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大连、湘潭、广州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轨迹分析
(一)从同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1. 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当然,各级人大仍然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
不信任票等。2. 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独立性与中立性逐渐增强,也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行政问责过程中来。
3. 公民是最本源的异体问责主体。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由应急型问责机制向长效型问责制度转变
以前往往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才会对相关领导人进行问责,现在则是对行政决策进行制度性定期审查,行政问责终于成为一项“制度”而存在。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构开始施行问责督查制度,对工作进度和问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问责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本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年之内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改变了过去对问责事件缺乏连续管理的片面做法。
(三)从以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为主转向注重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前往往只对滥用职权、越权行为问责,而行政不作为因易被忽视而乏人问责,导致一些官员为避免“做多错多”而犯下“行政责任”、“法律责任”,而对“政治责任”、“道德责任”视而不见。目前,问责范围从追究“有错”官员向“不作为”官员深化,在细化有错责任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无为问责的深度,制定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的标准,对各种无为行为进行了科学有效的界定,对行政不作为严加打击,纳入问责体系。以往仅仅对行政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问责,对官员的道德问题往往以违**规党纪的形式进行党内处分,现在则将官员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也纳入到了行政问责范畴。
(四)从权力问责逐步转向制度问责
“非典”事件以前,我国权力问责的案例并不少见。当时主要是针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问责,“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作用不大,“疗效”不显。“非典”事件以后,两名正省部级主要领导辞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制度问责的开始。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整体改革,也出现了制度化信号。实施制度问责,是从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一层层问下去。制度问责提高了行政官员的政治责任心;澄清了吏治,做到了制度反腐;化解了干部队伍的能上不能下问题。
编辑本段问责制如何走向更加完善?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三
种规范性文件中只有《公务员法》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其它两种规范文件虽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只能算是执政党的内部纪律规范。
二、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以至于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三、问责程序不健全。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问责启动程序,问责机制如何启动往往取决于行政领导的意志,没有规范可供遵守。目前问责的处理程序也不健全。比如当前我国人大的问责职能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在问责程序启动之后,执行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在法律上仍然缺乏可操作的程序。
四、目前的问责主体和问责范围过于狭窄。现有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仅仅是同体,仅仅是上级对下级,这样的问责制度显然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在问责的范围上,行政问责一般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且一般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行政问责事由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一般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问责的环节也多局限于执行环节而少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五、行政问责的标准不够完善。行政问责包括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两方面的问责。目前,我国在法律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然而,在政治责任的制度化、规范化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实践中较随性。问责的范围有限,标准,程序和责任人确定非常原则,很不具体,留下很大的随意性空间。
编辑本段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北京市政府日前对外公布新制定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根据该办法,今年10月起,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26类违规问题,将受到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该办法规定,十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包括: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13种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包括: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此外,新规定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等情形,确定为“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该办法还规定,对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包括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还包括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以及公共媒体披露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也应当向社会公开。[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统称行政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问责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问责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建议;
(三)负责受理、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处理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或者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开展调查,提出拟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向区、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工作情况。
第七条行政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自觉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部署,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行政人员进行有关建设法治政府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 行政问责情形
第八条行政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
(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
(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
(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九)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告知义务或者保密义务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行政人员有下列违法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
(二)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六)隐瞒、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征收征用款物的;
(七)违法查封、扣押、没收、征收、征用财物的;
(八)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九)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违反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票据的;
(十一)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履行职责的;
(十二)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根据,或者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十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十条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行政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一条行政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告诫;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八)免职。
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得以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前款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应当问责的行政人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
给予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五)在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
第十五条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问责。
行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情形,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予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行政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行政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行政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责任无法区分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形,受到行政问责,所在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对行政人员的行政问责代替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行政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行政问责的情况。
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取消当年年度相关的考核评优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一)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四)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七)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
(八)其他途径。
第二十条行政问责案件,应当自决定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直接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调查行政问责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参与行政问责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是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行政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行政问责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行政问责决定机关或者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终结,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行政机关的监察(包括派驻监察机构)、法制、人事等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提交行政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行政问责、免予行政问责或者撤销行政问责案件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问责的,应当在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理结果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问责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问责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并应当及时函告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有关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公开,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问责案件的处理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已调至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的,原所在行政机关可以向其现任职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其现任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复核申诉
第二十七条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作出该复核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问责处理决定。
受到问责的行政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被加重处理。
第二十九条申诉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原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15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经复核、申诉认定行政问责处理决定错误,对行政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经市或者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北京日报》上刊载)
主题词:法制行政问责△办法命令
分送:
市委常委会各常委。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
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6月17日印发[2]
范文二:韩国共同体组织“契”的起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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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共同体组织“契”的起源与发展
作者:李春兰
来源:《亚太教育》2016年第08期
摘 要:韩国的共同体形式有很多种,契就是其中之一。契有着悠久的历史,契起源于三国时期,具有同一地区的居民或相关人群为达成某种社会、经济目的而结成的相扶相助的共同体性格。作为共同体组织广泛地存在于各个阶层中,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尤其是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契迎来最繁盛时期,在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甚至在维持地域社会秩序自治等方面发挥了教化、共济、统制等重要职能。
关键词:韩国;共同体组织;契;起源;发展
韩国的共同体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契就是其中之一。所谓契指相互间为某种利害关系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立足于相扶相助、自助、协同精神的协同组织。韩国传统社会中契作为共同体组织广泛地存在于各个阶层中,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在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甚至在维持地域社会秩序自治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无论契的对内职能还是对外职能,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指向相扶相助的共同体意识。
一、契的起源说
关于契的起源没有明确的记载,因此学者们对契的起源众说纷纭。文定昌(1942)认为,起源于新罗时期妇女们的手纺共同作业体“嘉俳契”,高丽时期通过军布契得到普遍化,到朝鲜王朝时期由于乡约和社仓更加普及并扩大化。李清原(1936)认为,契起源于原始共同体中的相互扶助观念,是封建社会取缔洞、里等基本单位的自治团体。崔南善(1943)认为,契起源于新罗时期带有宗教色彩的部族议会,目的在于管理资金。李丙焘(1958)认为,契起源于互助组,是一个从互助组派生出来的古代人为精神协同体。
有些学者从契的团体性和功能出发,分析契的起源问题。李万雨(1968)认为,契是自主及自律性的团体,特别是到朝鲜王朝时期成为了以一般民众的社会生活为基础的互助组织。金三守(1962)从经济史的角度进行研究,他认为契起源于高丽时代,发展于朝鲜时代。到了朝鲜朝时期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关系发生变化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契组织。认为朝鲜朝时期契组织与朝鲜的各个阶层有着密切的关系。
襄垣达、李南久(1973)认为契是农村内在的自治协同组织,起源于三韩时期的徒。三国时期产生了香徒契,它融合了新罗时期的花朗徒思想、并受到当时兴盛的佛教的影响。从高丽末期到朝鲜前期,契在性质上与徒基本没有差别,但是到高丽末期兵荒马乱,民众为生存遵循着徒的遗志而自发地组织成契来应对残酷的租税,这种自助自立的自救方式使契成为具有民众
范文三:知识组织的起源与发展和几点启示
知识组织的起源与发展和几点启示 尹鸿博
(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开封,475001)
摘要:知识组织起源于美国传统的分类编目,后来发展为“认识地图”、“思想基因”和“网格”等等。知识组织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发展道路,许多学者对于这一系列的创新成果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关键词:知识组织; 编目 ;分类; 认识地图;思想基因;网格 中图分类号:G254
The come into being and progress of theory in knowledge organization and some revelation by Yinhongbo ;Qiaojuying ;Liuxiumin
(Library of University of Henan,Kaifeng,475001;Library of Central China Teachers Univercity,Wuhan,430079; Library of Wuhan Eastwest Lake District, 430040 )
Abstract: The knowledge organization to come into being of conventional classification and catalogue in Amwrican ,afterwards to grow into “map of understanding”,“thought gene ” and “grid”,and so on , The knowledge organization go across a lengthy a road to development, many famous scholars to put out illustrious contribution to these a series of creative works.
Keyword:Knowledge organization;Catalogs;Classifications;Map of understanding;Thought gene;Grid
Class number:G254
知识组织是指对知识客体所进行的诸如整理、加工、引导、提示、控制等一系列组织化过程及其方法, 其目的是对存储的知识进行整序和提供。[1] 它包括主观知识( 隐性知识) 的组织和客观知识( 显性知识) 的组织两方面。文献组织是知识组织的初级形式。从知识组织的发展演变来看, 可分为以文献单元为基础的知识组织、以数据单元为基础的知识组织和以专家智能系统为基础的知识组织。知识组织是在图书馆学、情报学的分类系统和叙词表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图书情报工作是研究知识组织的传统领域。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图书馆学研究者已经意识到:文献组织的实质就是知识组织。[2]1985年,青年学者刘迅倡导图书馆学应向“知识工程”转变,提出应把知识组织作为图书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3]90年代以后,“知识
范文四:第三章 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章 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国际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演变
一、国际非营利组织的源头
“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 =“非桌子家具”
联合国的官员
非营利组织肇始于16-17世纪,20世纪70年代是其勃兴时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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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慈善机构脱离了教会,私人慈善逐渐发展起来 以政治权益和话语权为基础的、带有政治色彩的非营利组织。 社会运动,产生了代表各种群体的行会组织
(一)源头之基督教传统
1、宗教的分类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宗教的经典论述,宗教有四种历史形态:原始宗教、国家宗教、民间宗教和世界宗教。
原始宗教是对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生活的幻想反映,是最早产生的宗教形态, 包括自然崇拜、生殖崇拜、鬼魂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天神崇拜、行业神崇拜等内容,其崇拜方式主要是巫术、禁忌和献祭。 国家宗教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它是原始宗教民族国家化的结果,是对民族国家社会生活的幻想反映。如古代埃及宗教(消亡)、古代巴比伦宗教(消亡)、古代印度宗教(婆罗门教和印度教)、古代中国宗教(商周宗教和儒教)、古代希腊罗马宗教(消亡)、古代以色列宗教(摩西教和犹太教)、古代波斯宗教(琐罗亚斯德教)、古代日本宗教(神道教)等
民间宗教是作为国家宗教的异端而出现的新型宗教,一般由个人创立。除三大世界宗教外,主要有犹太教、摩尼教、耆那教、道教、锡克教等。
世界宗教是民间宗教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古印度帝国孔雀王朝的(准)国教(佛教)、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阿拉伯帝国的国教(伊斯兰教),最终发展为世界宗教。
(二)源头之人道主义传统
人道主义的理解
Humanitarianism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这样一种世界观。
“人道主义,在文艺上系鼓吹自由思想的主义,原在排斥教会的束缚,以人道取代神道,亦为人文主义的展现,在伦理上则与博爱主义相同,主张超越人种、国家、宗教等所有的差别,承认人人平等的人格,互相尊重,互相扶助,以谋人类全体之安宁幸福为理想的主义。”—国际君友会王爱君之《人道》 ·人道主义的崇高性与超现实性
·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
·世界人道主义日
二、国际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
(一)业务的全球化
一些原来只在创始国开展工作的机构逐渐开始在其他国家建立项目。“如果一个人关心动物,为什么只关心生活在英国的动物?”(环境,艾滋非典,法律环境,经济危机)在一个日益融合、“全球化”的世界,致力于某项事业的机构不可避免地要寻求在更广阔的空间里追求既定的使命。
(二)不同的合作模式
1. 未设立国外办事处,依靠海外办公室来管理“国外项目”。集中于通过培训项目、政策研究、交流访问和考察团等形式改善相互理解以及知识和技能的传递。
2. 设立外国办事处。对中国感兴趣的国际非营利组织通常会设法与和他们有共同的关注点的中国本土机构(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NGO )建立联系,开展项目。
3. 项目官员与资金申请方磋商具体的活动、目标和产出要求定期汇报,独立的评估,但是不会积极地参与到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去。一些基金会积极地劝说人们不要投机性地发计划书给他们,而宁愿自己寻找可能的受资助方,请他们提出申请。
4. 运作型的机构在提供服务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例如,一些机构做白内障或者裂唇手术,另一些修建或者翻修校舍和诊所。(资金、知识、技巧和经验,能够发展和展示出新的工作方式。)
5. 一段合作关系的开始首先是与一家当地的政府机构达成协议,然后在某个农村或者城市社区联合进行试点和展示。
6. 将展示性的项目和所在领域(可能是艾滋病预防或职业教育、江河流域综合管理)内的政策研究结合起来,和当地及国家一级的政策制订者一起讨论。
7. 希望服务的社区/利益相关者与自身的合作关系。这一点发源于参与式话语的发展。
(三)从救助到权利的争取
许多国际发展NGO 是为了回应人道主义危机而成立的,通常也是从提供紧急救援物资开始(开展工作)的。
官方捐赠项目主要通过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项目,把整个经济当作一个单一体,旨在从宏观上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穷人和贫困社区并未从这些项目中受益,某些情况下还受到了伤害。
许多官方援助项目以各种符合援助国的商业利益的方式与购买援助国的产品和服务捆绑在一起 ,受援助国不一定从中受益。
NGO 从微观角度,援助应该直接针对贫困的社区,加强当地的生计、教育、健康和社会服务。
许多贫困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贫困者自身的无知和能力不足,而在于地方和全球的政治经济。渔民贫困的根源很可能是某些人(如他国的大的捕鱼舰队)已经把所有的鱼都捕完了,或者排出的工业废水毒死了鱼类,或者气候变化正导致鱼类移向其他水域。(许多富裕国家给予本国农民一定的农业补贴,降低了全球农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损害了全球农村贫困人口的生计。)
一些国际NGO 社区的一些成员逐渐从当地和国际平等的角度来分析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他们可能会这样表达这一观点:“给一位妇女一条鱼,会养活她一天。赋权她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以实现可持续生计,赋予她社会权利让她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教育和卫生费用,然后她自己可以做其他的事情。”
(四)国际化与本土化
近年来,国际NGO 每年在华的社会投资总额在1至2亿美元之间。无论是和中国庞大的人口相比还是与国际商业在华投资的额度(每年约为500亿美元)相比,国际NGO 在华的社会投资总额相对是很小的。但是资金并不是全部,国际NGO 对中国的思想多元化也贡献颇多。
当新的想法和方式被采纳、变更和吸收融入新的当地语境中时,这种类型的国际化本身就表明了本土化的过程。
然而,中国的经济增长也改变了它与发达国家的关系,从被动的“资助/被资助”的关系不断转变为更加平等和享有共同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官方发展援助”大撤退的景象)
中国和其他国家及多边机构的相关机构之间的技术交流和政策讨论会继续下去甚至有所扩大,这样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是未来将更多地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合作,而不是借助“援助”和“技术支持”的项目。
公民社会:国际合作这种形式无疑是对中国政府的挑战,中国政府尚未考虑清楚它打算给予本国公民多大程度的自由。
第二节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起源与演变
一、近代以前的民间结社活动
中国历史上民间组织的形态,在祭社集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政治性结社
2. 经济互助性结社
3. 秘密结社
4. 文化学术性结社
5. 慈善团体
(一) 政治性结社
·春秋末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就出现有政治结盟,东汉时期朋党的形成是政治性结社的代表。 ·朋党主要指官僚士大夫的结党,在此之外还有戚党、太子党、阉党等,是以同门、同道、同乡等为纽带结成的政治帮派。如著名的东汉党锢之祸、唐代牛李党争、宋代元祐党案、明代东林党至明代渐出现近代政党的雏形。
(二) 秘密结社
秘密结社有些会以宗教迷信为外衣,如东汉张角创立“太平道”;历时元、明、清三代的白莲教,还有以官府漕运为背景的安庆帮(清帮、青帮),以“反清复明” 形成的洪门天地会、哥老会、三合会等秘密会党。
(三)经济互助性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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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式经济合作制度称为“合会”,是会员间相互救济金融的组织。各省还有“集会”、“邀会”、“请会”、“聚会”、“做会”、“赊会”等称谓,又通称“义助会”。 合会出现于隋代,在唐宋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并发展出多样形态,如自愿结合耕作的锄社、金融互助的钱会、共同轮充乡里职役的保正会、轮值社庙会饮的吃会、祭社、共同集资应酬婚丧嫁娶诸事的摇会、集资救济的义赊会等等。
? 所谓“合”,就是集众人之资办事的意思,包括劳作互助、金融互助、共同负担地方事务等,具有勤俭储蓄、相互保险、扶危济贫等多方面功能,是民间自行组织起来应对无法独自承担的事务的方法。
? 经济互助型结社中另一种重要形式是行业性结社,主要包括同行工商业者集中经营的市“肆”模式,以及后来发展起来的商业行业的会馆、行会、商会等。
行业商会
行会起源于民间的结社习俗,行会分为两大类:
1、一种以籍贯为纽带,并以籍贯所在地命名,以实现同乡之间的感情联络和相互照应。这类行会多以会馆形式在外地出现。如粤商岭南会馆;闽商有天后宫;江西商帮有豫章会馆等。如在广西梧州的江苏﹑安徽﹑江西﹑浙江四省商人,合建有三江两浙会馆。如在汉口,江西各商帮还分别建立有南城公所﹑抚州会馆和临江会馆。
2、另一种以行业为纽带,或以行业命名,或以吉祥词语命名。这类行会既有在本地的,也有在外地的。例如钱庄业中上海的南市钱业公所和北市钱业会馆﹔药业中苏州的太和公所﹔布业中广州的南海布行会馆纯俭堂等等﹐都属于这一类型。
按行业成立的组织称为行会,在外地所设立的同乡联络组织称为会馆。行会的作用大致如下:
1. 通过制订行规行纪,用对会员强制的办法,限制行业内部的竞争,同时抵制来自外部的竞争;
2. 举办周济同业人员的贫穷,疾病, 养老, 送老等福利事业;
3. 承接并应酬官府的要求,保证本业人员所能承担的最低限度的征役,努力抵制官府的过分剥削和欺压。
聚商情,厚商力,开商智,应商战
·某一地方的商人通过与行会、会馆而结成 “帮”,这就是商帮(商帮,是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以“相亲相助”为宗旨,以会馆、公所为其在异乡的联络、计议之所,从而自发形成的一种既“亲密”而又松散的商人群体。)
·在中国商业史中,山东商帮,山西商帮,陕西商帮,洞庭商帮,江右商帮,宁波商帮,龙游商帮,福建商帮,广东商帮,徽州商帮等十大商帮, 在明清300余年中, 都是称雄逐鹿于商界的商人群体。
粤商进出口贸易:十三分行。
徽商从事木、茶、典、盐四大行业,主导产业是盐业。
晋商的主业在清中期以后是以票号为主的金融业
(四) 文化学术性结社
文化学术性社团是中国传统结社中较为发达的一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百家争鸣,就有各种学术集团应运而生,其形式主要包括:1、“诗社” 和“文会/社”为代表的文学社团。2、以讲学会为主的学术社团。3、多种多样的文艺社团。
1、“诗社”和“文会/社”为代表的文学社团。
前者是文人雅士间崇尚风雅、以诗会友的文学团体,后者主要是宋代科举制度盛行以后,士子共同研习经典、会客会文的集团。
如常被看作最早的文人社团“竹林七贤”,还有比较有名的 “登楼社”、“西湖八社”、“西泠十子”、“孤山五老会”、“北门四子”、“鹫山盟”、 南屏诗社等明末清初的诗社。此外,清代前期还有闺阁才女所创的“蕉园诗社”等。
竹林七贤
魏晋时代七位名士(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及阮咸)常聚在当时的山阳县(今河南辉县、修武一带)竹林之下,肆意酣畅,世谓竹林七贤。竹林七贤的作品基本上继承了建安文学的精神,但由于当时的血腥统治,作家不能直抒胸臆,所以不得不采用比兴、象征、神话等手法,他们大都“弃经典而尚老庄,蔑礼法而崇放达”。(“建安七子”:孔融、陈琳、王粲、徐干、阮瑀、应玚、刘桢)
海棠诗社
海棠诗社是《红楼梦》中贾探春等人提议邀集大观园中有文采的人所组的诗社。其宗旨是在“宴集诗人於风庭月榭;醉飞吟盏於帘杏溪桃,作诗吟辞以显大观园众姊妹之文采不让桃李须眉。”
古人对于海棠,可谓情有独钟,源于唐明皇与杨贵妃。唐明皇:“岂是妃子醉耶,真海棠睡未足耳”。苏东坡《海棠》:“东风袅袅泛崇光,香雾空蒙月转廊,只恐夜深花睡去,故烧高烛照红妆”。李清照《如梦令》:“昨夜雨疏风骤,浓睡不消残酒,试问卷帘人,却道‘海棠依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2、以讲学会为主的学术社团
早期有带有学派性质的学术团体,如儒家学派、墨学团体等。宋元之间讲学的书院盛兴,如著名的岳麓、嵩阳、白鹿洞、应天府等著名书院。明代讲学会还演变出“读书社”、“明经会”、“经社”、“读史社”、“文艺会”、“经济会”、“博雅会”等各种形式。
清乾隆以后,理学衰微,讲学会一度沉寂,直至清末在西方思想的震动下,各种新式学会相应崛起,例如“志学会”、“教育会”、“公法学会”、“南学会”、“强学会”等。
中国四大书院
中国古代四大书院,是后人对宋代历史悠久、影响广大,或官方褒扬、朝廷赏赐,或名人主讲,人才辈出,或规模较大,世人称道的书院的例举。对“四大书院”的说法历来不一,除了四大书院,还有六大,八大之说。
最受公认的说法是:湖南长沙的岳麓书院; 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 河南商丘城南的应天书院(睢阳书院);河南嵩山南麓的嵩阳书院或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
宋初四大书院说:石鼓书院,金山书院,岳麓书院,徂徕书院。
南宋四大书院说:丽泽书院,象山书院,岳麓书院,白鹿洞书院。
象山书院(象山精舍),位于江西省贵溪市,其创始人为陆九渊(象山先生),是中国哲学“心学”起源地。
其学说与当时“程朱理学”相抗衡,被后人称为“陆王心学”。
程朱理学,主要代表为程颢,程颐,周敦颐,杨时,罗从彦,李侗,朱熹等。他们把“理”或“天理”视作哲学的最高范畴,认为理无所不在,不生不灭,不仅是世界的本源,也是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三纲五常”是理的“流行”,应当“去人欲,存天理”。
陆王心学,主要代表为程灏 ,陆九渊,王守仁等,他们强调“宇宙便是吾心,吾心便是真理”,天地万物都在心中,人的本心作为道德主体,自身就决定道德法则和伦理规范,使道德实践的主体性原则凸现出来,认为穷理不必向外探求,只需反省内心就可得到天理。
(五)多种多样的文艺社团
如宋元时期各种戏剧、曲艺人员结成的同业“书会”,各种剧“社”等。其成员既有出身贵族的官僚文人,也有大量失意文人,和倡优等。另有以“谜社”、“茶社”、“酒社”、收藏结社等为代表的娱乐性社团。文人结社,成为文人士子获得超脱境界、进入仕途、传教民众、实现在野的政治抱负等等目标的途径,体现了多重功能。
(六)古代慈善团体
古代慈善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
1、宗教组织形态。春秋战国时期的早期救助,属于临时行为,并未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魏晋南北朝时,佛教慈善组织摆脱了应急性、个人性的特点,第一次拥有了清晰的慈善理念,如福田、悲田思想。(救灾济贫,施药治病,修桥铺路,造井挖渠,植树造林 )
唐代寺院还在佛教福田思想的影响下,创置了“悲田养病坊”以救济贫病。此种寺院病坊影响深远,为后世所沿袭。五代时期置“悲田院”、“养病院”,宋代设置“福田院”、“安济坊”,金代设置“普济院”,元明时期置“惠民药局”,清代置“养济院”等等,无不仿效了唐代佛教寺院中的悲田病坊。
2、家族事业形态。兴于宋朝,主要的代表是“义庄”。“义庄”是一种家族事业,由范仲淹创立,其主要作用是救济族中贫困无告之人,为本族贫寒子弟设立义学,对于遇到天灾人祸或者婚丧嫁娶等大事的人实施临时救助。
我国古代慈善团体发展的特点
1、“国家救助”是主流,慈善组织居弱势
在儒家看来,个人的慈善活动与政府的仁政是不能并存的。因为个人慈善活动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政府的不“仁”,没有负起应当负担的责任。因而不是一个好政府。
孔子说:“汝之民为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 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
国家救济的“荒政制度”:“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防止百姓离散):一曰散利(发放救济物资),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弛力(放宽力役),五曰舍禁(取消山泽的禁令),六曰去几(停收关市之税),七曰眚礼(省去吉礼的礼数),八曰杀哀(省去凶礼的礼数),九曰蕃乐(收藏乐器,停止演奏),十曰多婚,十有一曰索鬼神(向鬼神祈祷),十有二曰除盗贼。” <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
2、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基本上是一种精英事业或富人的事业
无论是朝廷推动的慈善救济工作,还是民间慈善活动,一般都由地方上有影响的士绅或官员主办,从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两方面来看,士绅等所谓的社会精英享有独占社会慈善的特权,平民的参与只能是陪衬。 另外,在家长制盛行的中国古代,一些热心公益的士绅和官吏很少采用社区组织的方式来推动慈善工作,大多是自己有钱自己来办。救济活动也主要在逢年过节或有灾情发生的时候开展。
3、中国古代的慈善活动基本上是一个内敛性的、封闭的系统
儒家学说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在自我-家庭-国家的链条中,始终没有社团这个概念。
慈善始于家是行善的最高原则,如果有能力不先照顾家族,而行善于外,会被说成沽名钓誉。范仲淹的“义田”,宋熹的“社仓”都是为族人而设。宋代刘宰三设粥局赈济灾民,由于没有社团的帮助和支撑,最终也没有建立起永久的制度。
尽管在明清时期,士人喜好结社,但社团与社团之间很少联系。
虽然政府欢迎士绅从事社区慈善工作,但是这些活动仅限于灾年开展。政府是不主张他们串连的,以免造反,为此清代的慈善机构大部分是“官督民办”。
4、中国古代的慈善事业除了救济功能外,还有社会控制的功能
5、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贪污腐化问题
慈善事业对一些个人来说并非无利可图。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官办救济,还是民营慈善,因缺乏有效监督,贪污腐化之事不胜枚举。当然这不是中国古代慈善事业的主流。
二、近代民间组织活动
20 世纪的民间组织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它们既是民间传统的延承,又受到西方理念和慈善模式的影响。这些新式社团的类型包括:
1、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革命性社团,以及在抗战期间兴起的各种战地服务组织、救国会等政治性社团;
2、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协会”等新式学术文化社团,它们一部分是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思想启蒙和西学东渐的产物,(如“强学会”、“保国会”、“粤学会”、预备立宪公会、宪政会、宪政公会等)。另一部分是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产物;
3、从传统商会、行会延续而来,或者是伴随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组织;
4、传承基督教义的各种慈善机构,它们也带动了传统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演化,形成新式慈善公益模式;
5、在动荡时局下活跃的帮会和秘密组织等。
对比西方公民社会发展历程中的权利斗争和民间公益两条主线,可以发现中国的民间组织具有这样两个特性:
第一,以经济上的互助互利和文化上的互友互娱为主,一般具有非权利性和非对抗性;
第二,与王权构成制衡或对抗性的组织,一种是在官僚士大夫内部的结党,另一种是民间的秘密社会,均属于非公开的、被禁止和铲除的对象。
范文五:TPM的起源与发展
TPM 是一种来源于生产现场的改善活动。全世界最好的工厂管理在日本,是因为改善活动在日本工厂无处不在,TPM 活动就是其中最受关注而且最有成效的改善活动之一。TPM 活动是从美国的PM 活动(生产性维护或预防维护)演变过来的。20世纪50年代前后,美国设备制造业空前大发展,在设备制造业内广泛开展各类设备维护活动。
为了解决各类设备维护成本不断上升的问题,以及维护难度的加大,美国借助欧洲工业革命的成功,对设备维护经验进行了总结,将设备出现故障以后采取应急措施的事后处置方法叫做“事后维护(Breakdown Maintenance,BM )”,将设备出现故障以前采取对策的事前处置方法称为“预防维护(Preventive Maintenance ,PM )”,将延长设备寿命的改善活动叫做“改良维护(Corrective Maintenance ,CM )”,把爲了制造不出故障不出不良的装备的活动将制造不出故障易于维修的设备的活动称为“维护预防(Maintenance Prevention ,MP )”,最后将上述BM 、PM 、CM 、MP 四种活动结合起来称为“生产维护(Productive Maintenance ,PM )”,从此找到了设备管理的科学方法,这就是TPM 的雏形。美国利用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大大减少了设备故障,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成本。
20世纪60年代,日本从美国引入了PM 活动,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的充实其内容。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为了大力推广PM 活动,设立了PM 奖,以奖励那些在PM 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企业。其中,日本电装公司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日本电装公司是丰田汽车公司下属的一家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电气零部件,它于1961年导入了GE 公司的美式PM 生产维护,以此开始探索日本式的PM 方式。经过不断的改进,日本电装公司终于创建了日本式的PM ,即“全员生产维护(Total Productive Maintenance,TPM )”。
与此同时,由于日本电装公司在PM 活动中取得的卓越成果,一举获得了当年的PM 优秀奖。日本电装公司的成功,在企业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会的教授和专家在考察了电装公司的现场后,发现制造部门的80%到90%的员工都参与了这项活动,于是在PM 前面加了个T ,正式将该公司的PM 活动称为TPM ,以区别于美国的PM 活动。
1971年,日本设备管理协会(JIPE)正式认同了TPM 活动,并且在日本企业全面推广这项活动。
TPM 的定义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改进的过程。日本设备管理协会早在1971年就对TPM 下了明确的定义。因为当时只有生产部门应用TPM ,所以早期的TPM 定义可以说是“生产部门的TPM 定义”。
早期的TPM 定义是:
1.以追求最高的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
2.建立以设备为对象的维护系统。
3.由设备计划、使用和维护在内的所有部门人员的全面参与。
4.以自主小组活动的形式推进PM 活动。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早期的TPM 定义侧重于企业的生产部门,其全员参与的意义是有局限性的,设备的效率化是TPM 的最主要目标。随着TPM 的不断发展,日本设备维护协会在1989年对TPM 定义进行了重新修订。新版TPM 定义如下:
1.以建立健全生产系统效率化极限的企业体制为目标。
2.从生产系统的的整体出发,构筑能防止所有损耗(灾难、故障、不良等) 发生的机制。
3.从生产部门开始,扩展到开发、销售和管理等所有部门。
4.从最高管理者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参与。
5.依靠自主的小组活动,达到零损耗的目标。
新版的TPM 定义在早期的TPM 定义基础上实现了由生产部门向企业所有部门的扩展,活动的目标也由对设备效率的追求发展到对企业整个生产系统的追求上来。下面,对新版TPM 的具体含义进行了阐述:
1. 建立能持续追求更高生产效率和改进企业运行状况的机制,就是要通过持续高效的推进这项活动,不断的提升生产效率,使TPM 活动成为企业整个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2. 构建防止所有损耗发生的机制本身既是达到改进企业管理机制的手段,也是改善活动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目标,必须从现场入手,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到原因,然后进行改善和处理。同时,还要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杜绝事故的发生。
3. 改善活动涉及到企业的所有部门和员工。自下而上的全员参与是指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到一线员工都积极参与改善活动。企业全员参与也是TPM 活动追求的目标之一,其中重要的是企业的高层应该率先垂范,成为活动的倡导者和积极参与者。
4. 重复的小组活动是指自主的和职务的小组活动,有时也叫做
PG(ProjectGroup)活动。TPM 活动在强调自主活动的同时,也提倡有组织的职务活动(即将改善活动视为岗位职责和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有组织的职务活动对于推进活动是有很大帮助的。
TPM 的发展
TPM 活动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发展和扩充。在最初的阶段,TPM 活动主要针对生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经过一段时期,管理目标的提升要求TPM 活动不再局限于设备管理的范畴,而是扩展到整个现场部门。再后来,TPM 活动的内容进一步扩展,从生产部门扩展到整个企业范围内,形成全员参与的工厂全面改善活动。
TPM-全员生产维护
全员生产维修(TPM)管理的发展进程
战后日本的设备管理大体经历以下四个阶段:事后修理阶段;预防维修阶段;生产维修阶段和全员生产维修阶段。
1. 事后修理(BM)阶段(1950年以前)
日本在战前、战后的企业以事后维修为主。战后一段时期,日本经济陷人瘫痪,设备破旧,故障多,停产多,维修费用高,使生产的恢复十分缓慢。
2.预防维修(PM)阶段(1950~1960年)
50年代初,受美国的影响,日本企业引进了预防维修制度。对设备加强检查,设备故障早期发现,早期排除,使故障停机大大减少,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在石油、化工、钢铁等流程工业系统,效果尤其明显。
3. 生产维修(PM)阶段(1960~1970年)
日本生产一直受美国影响,随着美国生产维修体制的发展,日本也逐渐引入生产维修的做法。这种维修方式更贴近企业的实际,也更经济。生产维修对部分不重要的设备仍实行事后维修(BM),避免了不必要的过剩维修。同时对重要设备通过检查和监测,实行预防维修(PM )。为了恢复和提高设备性能,在修理中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随时引进新工艺、新技术,这也就是改善维修(CM )。
到了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重视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设计,从设计阶段就考虑到如何提高设备寿命,降低故障率,使设备少维修、易于维修,这也就是维修预防(MP)策略。维修预防的目的是使设备在设计时,就赋予其高可靠性和高维修性,最大可能地减少使用中的维修,其最高目标可达到无维修设计。日本在60年代到70年代是经济大发展的10年,家用设备生产发展很快。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他们的很多产品已实现无维修设计。
4. 全员生产维修(TPM)阶段(1970年至今)
TPM (Total Productive Maintenance) 又称全员生产维修体制,是日本前设备管理协会(中岛清一等人)在美国生产维修体制之后,在日本的Nippondenso 电器公司试点的基础上,于1970年正式提出的。
在前三个阶段,日本基本上是学习美国的设备管理经验。随着日本经济的增长,在设备管理上一方面
继续学习其它国家的好经验,另一方面又进行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创造,这就产生了全员生产维修体制。这一全员生产维修体制,既有对美国生产维修体制的继承,又有英国综合工程学的思想,还吸收了中国鞍钢宪法中工人参加、群众路线、合理化建议及劳动竞赛的做法。最重要的一点,日本人身体力行地把全员生产维修体制贯彻到底,并产生了突出的效果。
TNPM 是广州大学李葆文教授在TPM 的基础上提出的新设备管理模式,即“全员规范化生产维修”的设备管理模式。
TPM 与TNPM 已经完全超越了传统设备管理的范畴,应该属于企业管理范畴。
为了使TPM 更加适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李葆文教授提出了被命名为全面规范化生产维护即TNPM (Total Normalized Productive Maintenance)的设备管理模式。TNPM 是以设备综合效率和完全有效生产率为目标,以全系统的预防维修体系为载体,以员工的行为全规范化为过程,以全体人员参与为基础的生产和设备系统的维护、保养和维修体制。
公司聘请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全面生产维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葆文教授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于4月13日~16日、5月22日~24日、7月3日~5日别进行调研、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
为什么要TnPM ?
引言
近年来,全面规范化生产维护(TnPM )逐渐为企业接受并认真实践,全面生产维护委员会正致力于通过理念宣传、企业指导、体系建设、理论奠定等方面的工作为我国制造业设备管理水平提升做出贡献。在TnPM 管理模式推广过程中,许多设备管理人员向我们质疑:已有TPM ,为什么还要提TnPM ?TnPM 讲是规范的TPM ,难道TPM 不规范吗?TnPM 和TPM 到底有哪些区别?等等。本文就上述问题做一统一说明。
一、走中国的路
我们跟了外国人好多年,如今翅膀有点硬了,也该自己飞了。日本人学习美国的生产维护(PM ),吸收鞍钢宪法的全员思想,后来创造了全员生产维护(TPM )。我们不少的企业喜欢日本人的TPM ,也学了不少年,但总是学不好,问题出了不少。为什么?因为国情不同,风土人情不同,企业文化也不同,所以总是学不好。浅尝辄止或流于形式。纵观中国企业实际,结合国外各种设备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最适宜移植的还是TPM ,但我们不能照抄,要加以改造,把TPM 改造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全面规范化生产维护(TnPM ,Total Normalized Productive Maintenance)。另外,日本维修协会就TPM 商标在中国注册,未经允许不得用于培训、咨询和会议等方面,中国企业应对此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长远考虑。
二、TnPM 为什么要讲规范?
TnPM 就是对TPM 的规范。TPM 强调三个全,即全员、全系统和全效率。其中全系统我们可以做,全效率我们也要追求,唯有这个全员难以操作。全员参与设备维修的困难和问题是:1)操作工人愿不愿意?2)制度上允不允许?3)素质上可不可能?
前两个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要我们把企业文化、行为科学、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搞上去,可以使操作员工由“要我做”转化为“我要做”。没有制度也可以制定配套的制度。第三个问题,原则上,人的素质也可以培养,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只能依据企业的人员素质水平高低,依据企业的设备状况,用“规范”来调节“全员”参与的“度”和“法”。
TnPM 除了涉及生产现场设备管理(即TPM 的内容),还扩展到设备前期管理的规范化,设备备件管理和润滑管理的规范化,设备检维修模式设计(维修行为和维修决策规范化)、员工成长约束分析、五阶六维的评价指标体系等诸方面内容,这是TPM 所没有包含的内容。
三、永远的继承和创新
就像TPM 是对PM 的继承和创新一样,TnPM 是对TPM 的继承和创新。彼得. 圣吉告诉我们:传统+新思想=创新。科学的东西永远是踩着别人的肩膀向上爬。我们已经走出了闭关自守的过去,我们引进了技术,也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思想。同时,我们要创造适于自我,超越自我,超越竞争对手的新模式。
2.TPM 没有国界
TPM 自1970年代在日本诞生后很快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引进。1980年代传到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199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
④维修预防--MP (Maintenance Prevention)
维修预防实际就是可维修性设计,提倡在设计阶段就认真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性问题。 从设计、生产上提高设备素质,从根本上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避免维修。
爲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借助欧洲工业革命的成果把维护设备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将装备出现故障以後采取应急措施的事後处置方法称爲“事後保全(BreakdownMaintenance ,)”,将装备在出现故障以前就采取对策的事先处置方法称爲“预防保全reventiveMaintenance ,)”,将爲延长装备寿命的改善活动称爲“改良保全(CorrectiveMaintenance ,CM )”,把爲了制造不出故障不出不良的装备的活动叫做“保全预防(MaintenancePrevention ,MP )”,最後将以上BM 、PM 、CM 、MP 四种活动结合起来称之爲“生産保全(ProductiveMaintenance ,M )”,从此找到了设备管理的科学方法。这就是TPM 的雏形。美国的设备利用这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大大减少了设备故障,提高了生産效率,降低了成本,美国的经济因此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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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董煟《救荒活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