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1997-01-01【生效日期】:1997-01-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人事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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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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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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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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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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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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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附则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 人事部 国内贸易部)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拍卖市场的管理,提高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在拍卖企业、拍卖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拍卖师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报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审核后,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书工作。 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章 考试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组织成立“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送人事部备案。全国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四)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五)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四)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当年考试成绩作废。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更换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缴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取销其注册,并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踪者。 (三)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 职责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二)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三)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学进行组织和表达; (四)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 罚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拍卖企业执行业务。 (五)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拍卖师工作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拍卖师执业资格未按规定注册。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必须展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者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二: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
拍卖法案例分析
关于拍卖公告时长、媒体及竞买人数要求 单选:15×2' 多选:5×3' 综合分析:3道(15—20')
关于佣金收取比例的相关规定
《拍卖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拍卖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关于终止、中止拍卖的相关规定 中止的情形: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是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终止的情形: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 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拍卖终止后,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未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手续,给拍卖企业或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撤回的情形: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的。
?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到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
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并通知竞买人。
?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 拍卖未成交或非因拍卖机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已经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文物拍卖的相关规定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 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 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文博系统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文物拍卖
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 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42号令 07年7月13日实施
第十三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文物拍卖的程序要求:
1) 前置批字: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
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2) 拍卖前的审核: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在审核时,可以指定国有收藏单位优先购买。 3) 拍卖师,按规定做出记录,报审核部门备案。 文物进出境要求:
1) 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2) 文物出境展览,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
展览;
3)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
4) 文物临时进境,应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的文物
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关于禁止拍卖的标的和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2) 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3) 尚未办理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2) 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3) 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4) 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
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
5)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
代为竞买;
6) 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 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 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关于拍卖保留价及评估价的相关规定
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
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拍卖的20%。
保留价确定后,依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执行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这种情况下,如果流拍,拍卖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股权拍卖的保留价应当参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股权按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一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股权按照该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应当委托行人。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由税务机关和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确定。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90%时,应当停止交易。 关于恶意串通的相关问题 ? 含义
(1)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行为。 (2)拍卖中的恶意串通是指拍卖活动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种类
(1)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拍卖人的利益;
(2)竞买人、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的利益; (3)委托人、竞买人和拍卖人三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4)委托人、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拍卖人利益。 ? 要件
一是为了谋取自身的不法利益,主观上存在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一是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现”。
是否给他人造成损害只是衡量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恶意串通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
?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价格;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价格;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买受人;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 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1)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2)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3)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 4)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其他恶意串通行为包括:
(1)事前串通联络; (2)拍卖中串通不应价; (3)应价不加价;
(4)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 ? 追究主体: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拍卖法》: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关于《拍卖管理办法》
设立拍卖企业的条件:
1)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办公场所;
4)三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一名是拍卖师,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拍卖业务规则; 6)行业发展规划
设立拍卖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书;
2) 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3) 工商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法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5) 拍卖师和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6)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1) 符合发展规划; 2) 年检合格;
3)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且全部缴清,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100万元的资金或实
物;
4) 分公司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人员; 5) 办公场所;
6) 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上年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上年成
交额超过2亿元;
设立分公司的程序:
1) 经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
准证书。
2) 持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4)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外商设立拍卖企业的规定:
1)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2) 经营期限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不超过四十年; 申请设立需提交的资料:
1) 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2) 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 3) 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5)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委派书。
6) 设立分公司,还需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委托竞投席:
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投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 主要活动内容
? 确立拍卖优先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明确评估为拍卖的前置程序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财产价值较低的;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当事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
? 拍卖机构的选择与拍卖委托
当事人双方协商,法院审查确定; 协商不成的,抽签、摇珠,随机确定; 当事人申请公开招标,应当准许。 ? 确定保留价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师,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 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拍卖动产的,7天,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15天。 公告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 竞买人与优先购买权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15条),申请执行人可以不预交保证金(13条)。(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 拍卖程序的终止/中止
? 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的。 ? 委托拍卖后: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到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 流拍
? 保留价过高
拍卖师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 限制次数
动产,两次为限: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不动产,三次为限: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 交割与交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 保证金与拍卖佣金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关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财产共有制及其对拍卖的影响 财产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财产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有财产的处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拍卖为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方式之一: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关例题:
? 如,甲、乙、丙三人合伙购买了一处门面房用于出租,三人按份共有该房产,各享有1/3的产权。这处房产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只有三个人同时同意拍卖,拍卖公司才能接受委托,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拍卖,拍卖就无法进行。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要有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拍卖。以往我们接受按份共有财产的拍卖是看人数,必须是全体共有人,与他们各自所占的财产分额无关,即使只占1%分额的共有人也享有“一票否决权”。而现在我们就不再考虑人,而是考虑财产分额,只要达到2/3即可,哪怕只有一个共有人要求拍卖,只要他拥有2/3的分额就行。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
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比如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甲、乙、丙兄弟继承了该遗产,但是一直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按照原来的规定,必须要取得全体共有人都同意才能分割共有财产。假设三兄弟中的甲急需要钱,想通过拍卖来变现属于他的那一份遗产,但是三人中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分割,甲变现其遗产的希望就无法实现。
物权法实行后,这种情况就有了变化。即如果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就可以请求分割,分割后甲就可以委托拍卖属于他的那一份遗产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三间门面房用于出租。按照以往规定,如果三人没有约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推定为共同共有。那么,未经全体同意,不得分割。但是物权法现在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是按份共有,而且规定按份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财产的分割后即可成为合法的拍卖标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值得我们注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规定就是我们以往所说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物权法实行后仍然存在。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仅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财产中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情况。没有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处分时,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问题。共同共有人之间有优先购买权吗?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认为应当有。但是在拍卖中,如果共同共有人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可能与拍卖法的某些规定出现冲突。
【案例】甲、乙、丙三人是同胞兄弟。父亲早逝。母亲去世时留下现金5万元和临街店铺一处作为遗产,但是没有立下关于遗产如何处分的遗嘱。母亲去世时店铺正在出租,每月租金6000元。三兄弟协商后决定,5万元现金遗产用于料理母亲的后事,剩余部分三人平分,店铺的租金三人每月平分。2007年5月,店铺租期期满没有续租。就在这时,店铺所在的街道被当地政府规划为专门的特色商业街,使店铺的商业价值大涨。兄弟三人都希望明确该店铺的归属,并且都希望能将店铺折价归自己,而给其他两人经济补偿。三兄弟对该店铺的归属和价格始终争执不下。这时有人给出了个主意,建议他们将该店铺拍卖,出价最高的人获得店铺,其他两人获得经济补偿。三人都觉得这是个好主意。但是丙又提了个条件,说:如果要拍卖,就不能限于我们兄弟三人之间拍卖,我们自己对这个店铺的估价不一定准确,这样对没有得到店铺的人可能会不公平。既然是拍卖,就应当由市场来决定它的真正价格,所以我建议,除了我们兄弟三人外,还应当让其他人也来竞买,如果别人出的价格超出了我们自己的最高报价,我们就都放弃该店铺,一齐分钱,这样对我们更合算。甲和乙认为有道理。于是三人找到了某拍卖公司,说明了来意。但是拍卖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他们说:你们如果委托拍卖,你们三人就都不能再参加竞买了,因为你们都是委托人。拍卖法明确规定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三人于是犯了难,委托拍卖吧,自己不能参加竞买,万一拍卖的成交价格比自己想出的价格好要低,怎么办?
这个案例事实上给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即如何正确理解拍卖法第三十条的问题,即“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按照现行拍卖法的规定,只有可分割财产的按份共有人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比较典型的是公司股权拍卖,各股东的股份是清楚的,如果一个按份共有人委托拍卖其股权时,他实际上只能委托拍卖属于他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不存在委托人身份,所以可以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并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是不分份额的,必须同时作为拍卖委托人。即使在按份共有中,如果共有财产是不可分割的,这个问题实际上仍然是存在的。比如三人合伙购买的一头牛,各享有1/3的所有权,分额是清楚的,但是当一个共有人要求通过拍卖的方式来分割共有财产时,由于财产的不可分割性,牛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被拍卖。这时其他共有人也必然成为委托人,按照拍卖法的规定,将失去做竞买人的资格。这对想通过折价方式得到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对拍卖法中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的规定,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比如上边一个案例中,如果采取“定向拍卖”,则三位兄弟在当委托人的同时,都可以做竞买人,店铺只在三为兄弟之间拍卖,价高者得,并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这有何不可呢?我个人的意见是,即使开放拍卖,允许其他人来竞争时,也应该允许兄弟三人做竞买人参与竞买,只是要提前告知其他竞买人三兄弟的真实身份和他们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对拍卖的影响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3)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1】
另外的规定:1)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家所有的不登记;3)继承、受遗赠取得的物权。 相关例题:
? 如:某甲持房产证来委托拍卖,房产证上只记载了某甲是产权人,没有记载其他共有权人。于是拍卖公司接受了委托并进行了拍卖。拍卖结束后,某乙持结婚证找到拍卖公司,告知甲乙是夫妻,该房产系夫妻共同房产,某甲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并向法院起诉主张拍卖无效。
物权法实施后,在这种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拍卖公司完全可以推定某甲是该房产唯一的产权人,除了拍卖公司经核实发现产权证与登记簿不一致这种情况外,拍卖公司就可以接受拍卖,拍卖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人的名下,他(她)把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买卖就有效,共有人不得据此主张买卖无效。
——物权法第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某拍卖公司接受关某的委托,拍卖了登记在关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成交价是21万元,买受人是张某。拍卖成交后,张某付清了全部成交价款,但由于忙于生意,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仍由关某使用。半年后,当地的房地产升值很快,有人提醒张某应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张某去找关某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房屋的主人已经变成了刘某。经打听,刘某告诉张某,他是一月前从关某手中购买的该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发现刘某购房的价格是30万元,比自己拍卖的价格高了9万元。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将拍卖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拍卖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辩解说:拍卖法规定不动产过户由买受人和委托人办理。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而张某在拍卖成交后,不积极进行过户登记,责任在张某自己。因此拍卖合同应属无效,
拍卖公司最多退还张某的拍卖佣金. 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只是不产生物权效力,张某不能取得该房产,但是通过拍卖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判决拍卖公司退还张某的购房款和佣金。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相关例题:
? 河北的王先生与赵女士婚后共同投资在北京买了一套住房出租,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丈夫王先生名下。后来双方感情恶化,最终分手。2007年10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分割财产时,赵女士发现,王先生已于一个月前将房子委托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给拍卖了,买受人是北京的一位姓刘的先生,并且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赵女士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拍卖房子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拍卖无效。
问题:
1.王先生是否有权单独委托拍卖该处房产?为什么?
2.拍卖的结果是否有效?买受人刘先生能否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为什么?
3.拍卖法中关于无权处分有哪些规定?赵女士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障?
(1)如果是在物权法之前,这个案件的结果可能是拍卖无效,因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其委托拍卖的行为侵犯了共有人赵女士的财产权。但按照物权法规定,产权证上登记的王先生个人的名字,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拍卖公司可以推定王某就是产权人,有权委托拍卖。
(2)刘某对王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不知情,房子是通过拍卖这一公开竞价的形式购买的,价格是合理的,而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刘某属于善意取得,其产权应当受到物权法保护。
(3)赵女士是不是只能吃哑巴亏呢?也不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赵女士有权要求将卖房所得予以分割。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业主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共同管理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小区内道路绿地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2)小区业主对车位、车库享有优先购买权;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4)地下车位——开发商所有;广告位——业主共有
相关例题:
某物业公司准备委托拍卖公司拍卖一小区内的停车位、小区各楼电梯内的广告位和小区最高塔楼楼顶的广告区位。
请问:拍卖公司可以接受该拍卖委托吗?
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幢建筑物,各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享有共有权。这种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使用的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业公司委托的车位能否拍卖,要具体分析,如果是在建设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的约定归业主的,则不得拍卖,归开发商的,如果开发商对物业公司有授权,可以拍卖。如果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原则上无权处分,除非业主委员会有授权,否则不能接受拍卖。
大楼电梯中的广告位和楼顶的广告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收益应当归小区业主共同共有。物业公司拍卖这些财产权利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和授权,否则无权委托拍卖。
? 动产物权交付制度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对抗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裁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相关例题:
? 某拍卖公司接受甲的委托,拍卖甲的一辆机动车。经过拍卖,乙竞得该车。我们这里假定发生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拍卖结束后,甲将车交给了乙,但是乙没有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开车出了车祸,将丙撞成重伤。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否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甲是否应当承担车祸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拍卖结束后,乙付清了拍卖成交价款,但是甲没有及时将车交付给乙。而是偷偷地以更高的价格将车又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请问:乙能否主张甲和丙之间的机动车买卖无效?乙是否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在第一种情况下,乙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
理由是机动车是动产,其物权变更实行交付生效原则,甲已经将车实际交付给了乙,乙已经实际占有了该车。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由甲转移给乙。
甲不须对车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甲已经不再是车主了,车主是乙。
在第二种情况下,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理由是车还没有交付。
乙也不能主张甲和丙之间的机动车买卖无效,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而且车辆在拍卖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对抗丙。
? 甲与乙之间发生了房产纠纷。法院审判后判决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归乙所有。按照物权法
第28条规定,自判决生效后该房产即成为乙的合法财产。
有两种情况发生:
1.在判决后,乙没有去办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甲隐瞒了法院判决这一事实,持房产证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房产,经过拍卖,善意第三人丙竞买成功,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乙是否可以依据判决书主张拍卖无效?丙的所有权能否得到保护?
2.在判决后,乙没有去办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而是持判决书找到拍卖公司,委托对该处房产进行拍卖。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乙确实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有权委托拍卖。于是拍卖公司接受了委托,举行了拍卖,第三人丙竞买成功,付清了全部价款后去办理产权过户,这是才发现,就在拍卖公司拍卖期间,甲隐瞒了判决书事实,将房屋买给了丁,并已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问:乙和丙能否主张甲和丁之间的买卖无效?丁的所有权能否受到保护?
这个案例反映的问题是物权法规定的几种物权生效方式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物权法第9条规定的登记生效制度与第28条规定的“以法律文书生效”两者之间的冲突。对于这一冲突,物权法在立法时已经考虑到了,所以专门做了第31条的规定。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2中,乙和丙能否主张甲和丁之间的买卖无效?虽然依据判决书,乙是房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也对该房产拥有处分权,但乙必须首先进行登记才能处分该房产。在未登记之前无权处分,即使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但是拍卖合同是有效的,丙可以向拍卖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丁的物权应当得到保护。
而1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况,丙是善于第三人,拍卖有效,丙的物权应当受到保护。乙可以就其损失向甲主张赔偿。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并不是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人,就是合格的委托人。我们以往在接受银行的委托中,经常有银行拿判决书来委托拍卖抵债资产的情况。通常情况下,我们凭判决书就接受了委托,进行拍卖。物权法生效后,对于这种委托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拍卖师就要格外小心了。
关于《拍卖法》的相关规定
拍卖是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行监督。
拍卖师资格考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试合格后,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 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照法律或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交付给委托人,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按照约定,应当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 指定公物拍卖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款。罚金的物品和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通知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办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 拍卖人资格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拍卖师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表示公开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1)拍卖师应当具备的条件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②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③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2)我国拍卖师在执业行为方面有哪些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的要求,对拍卖师的执业行为应当进行规范管理。
①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归法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③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
④ 拍卖师应严格依法执业,保证所主持拍卖活动规范进行;
⑤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⑥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
⑦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⑧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⑨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⑩ 拍卖师应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为拍卖师所设定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和行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我国拍卖师在执业资格注册方面有哪些管理?
综合《暂行规定》和《若干规定》的内容,我国拍卖师在注册管理方面有以下规定: ① 中拍协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② 拍卖师必须注册于拍卖企业方能执业,但不能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
③ 按规定拍卖师每年应年检一次;
④ 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拍卖师应将材料和证书上报年检;
⑤ 拍卖师正常原因调动,应办理变更手续;
⑥ 拍卖师应按规定参加中拍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⑦ 根据《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注销资格: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踪者
(三)受过刑事处罚者;
⑧ 根据《暂行规定》,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拍卖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拍协将收回证书,取消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与必要的经济处罚。
4)我国拍卖师在何种情况下将给予警告、暂停执业资格六个月或一年、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1)警告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2)6个月
(一) 逾期未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的;
(二) 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擅自到其他拍卖企业任执业拍卖师的。
(三) 在执业期间,由于自身原因使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给拍卖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 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3)一年的
(一)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二)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而主持拍卖会的。
(三)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 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竟买。
(五) 与委托人、竟买人串通、操纵价格,对其他当事人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
(六) 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
(4)吊销的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二) 连续两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三) 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四) 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物,构成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 与委托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给国家或其他拍卖活动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七) 五年之内,被暂停拍卖师执业资格累计时间超过三年的。
(5)暂停一年或吊销的
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6)注销的
(一) 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二) 出国定居的;
(三) 死亡或失踪的;
(四)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按照约定应当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补充:《拍卖管理办法》拍卖企业可以在拍卖会现场设立委托竞买席,并在拍卖会开始时对全体竞买人作出说明。
? 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 拍卖前的准备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拍卖的实施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进行拍卖师,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
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范文三: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
拍卖法案例分析
关于拍卖公告时长、 媒体及竞买人数要求 单选:15×2'多选:5×3'综合分析:3道 (15—20')
类别 公告时长 公告媒体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竞买人数要求 任意拍卖 拍卖日 7日前 报纸或其它媒介 《拍卖法》 两人及以上
民 事 执 行 司 法 拍 卖
动产 拍卖日 7日前
当事人协商——人民
法院确定——专业报
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产的规定》
两人及以上 不动产及其
他财产权利
拍卖日 15日前
上市公司股权拍 卖 拍卖日前 10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
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
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两人及以上
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 拍卖日 20日前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
(07年 11月 1日实施)
两人及以上
探矿权、 采矿权拍 卖 拍卖日 20日前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
挂牌管理办法》
三人及以上
海事法院拍卖 公告期间不少于
30日
对外发行的报纸或其
它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 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
关于佣金收取比例的相关规定
类别 佣金比例 所依法律法规 罚则
任 意 拍卖 双向收取
《拍卖法》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未
作约定的, 拍卖人可以向双方收取不超过成交价 5%的佣金, 未
成交的,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约定的,收取为拍卖支
出的合理费用。
1)超收部分返还委托 人、买受人。
2)物价部门处佣金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指 定 公 物 拍卖 单向收取买
受人不超 5%
拍卖制定公物成交的,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 5%的佣金, 未成交的,同上。
民 事 执 行
中 的 司 法 强 制 拍卖 单向收取
成 交
价
200万元以下 不超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 定》
200万元至 1000万元 不超 3%
1000万元至 5000万元 不超 2%
5000万元至 1亿元 不超 1%
超过 1亿元 不超 0.5%
未成交的, 被执行人承担合理费用。 如果申请执行人调高了保
留价,此时未成交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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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事由 责任人 法律责任 追究主体
无所有权或处分 权 委托人 依法承担责任
起诉后由法院裁决 拍卖人 承担连带责任(明知) ; 未尽审查义务
指定公物未委托 指定拍卖人拍卖 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给予行政处分
2)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 (纪委 )
未经许可登记设 立拍卖企业 拍卖人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未说明拍卖标的
的瑕疵
拍卖人、委托人 拍卖人先行赔偿买受人, 再向委托人追偿 法院 拍卖人指使工作
人员参与竞买或 委托他人代为竞 买 拍卖人
1)对拍卖人给予警告
2)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拍卖自有物品或
财产权利
拍卖人 没收拍卖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委托人参与竞买
或委托他人代为
竞买
委托人 处拍卖成交价 30%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竞买人之间 /竞 买人与拍卖人之 间恶意串通 竞买人
拍卖人
1)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拍卖无效,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2)对竞买人处最高应价 10%以上 30%以
下的罚款
3)对拍卖人处最高应价 10%以上 50%以
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拍卖人违反规定 收取佣金 拍卖人
1)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
2)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物价管理部门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事由 责任人 法律责任 执法部门 拍卖前未备案或未提供工
商监督资料及条件
拍卖企业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
其他拍卖企业商业信誉
拍卖企业 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不符合拍卖公告及展示
规定
2)雇佣非拍卖师 拍卖企业
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
但不超三万元; 无非法所得, 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不正当竞争 拍卖企业 按反不正当法的规定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拍卖人以竞买人身份参加 竞买或委托他人竞买 拍卖企业
警告 ; 罚款 (佣金 1-5倍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拍卖自己的物品或权利 拍卖企业 没收拍卖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恶意串通 拍卖企业 拍卖法 65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拍卖管理办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事由 责任人 法律责任 追究主体
禁止拍卖的物品 拍卖企业 拍卖企业给予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 向其 追偿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拍卖企业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虚假宣传
2)佣金、回扣等不正当竞
争手段
拍卖企业 依法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会 拍卖企业 1)予以警告
2)并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罚款,但不超
三万元;
3)无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委托人、买受人损失,依法给予赔
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违规公告或展示 拍卖企业 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 延期拍卖或处一万元
以下罚款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未协助办理证照变更、
产权过户手续
2)提出终止 /中止拍卖,造
成拍卖人竞买人损失
委托人 依法给予赔偿
关于终止、中止拍卖的相关规定
《拍卖管理办法》
中止的情形:1)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2)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3)委托人在拍卖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4)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5)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是消失后,应恢复拍卖。
终止的情形: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无处分权并 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的;
2)拍卖标的被认定为赃物的;
3)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
4)拍卖标的在拍卖前毁损、灭失的;
5)委托人在拍卖前书面通知拍卖企业终止拍卖的;
6)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终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 拍卖终止后, 委托人要求继续进行拍卖的, 应当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未协助买受人依法办理产权过户,证照变更手续,给拍卖企业或买受 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给予赔偿。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终止拍卖,给拍卖企业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撤回的情形: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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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人事部、 国内贸易部
文 号:人发[1996]130号
发布日期:1996-12-25
执行日期:1997-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拍卖市场的管理,提高拍卖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在拍卖企业、拍卖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拍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拍卖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
第四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拍卖师标准、管理办法,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报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审核后,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证书工作。
国内贸易部负责全国拍卖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内贸易部组织成立“全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送人事部备案。全国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思想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敬业精神;
(二)身体状况良好;
(三)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四)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五)通过由国内贸易部组织的拍卖专业人员培训,并经所在拍卖企业推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以上者。
(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
(四)受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者。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拍卖专业人员培训证书及本人学历证明。
第十二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经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考核评议通过后,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国内贸易部、人事部用印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
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国内贸易部、人事部对拍卖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的人员,须在三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当年考试成绩作废。
第十五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仍继续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更换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拍卖师因正常原因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拍卖工作者,须在一个月内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销拍卖师执业资格,并缴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取销其注册,并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死亡或失踪者。
(三)受刑事处罚者。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条 拍卖师是拍卖活动的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专职执业,不得以其拍卖师的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
第二十二条 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专业技术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拍卖专业理论知识;
(二)具有与拍卖相关的其他学科及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具有相应的鉴定水平和评估能力;
(三)熟悉、掌握、运用《拍卖法》及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和法规;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拍卖动态。
第二十四条 拍卖师行为能力标准:
(一)具有自控能力,善于掌握分寸;
(二)具有社交能力,善于协调人际关系;
(三)具有组织能力,善于对工作、语言、文学进行组织和表达;
(四)具有知识转化能力,善于将已具备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一)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国家、委托人或竞买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直接责任者。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人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拍卖企业执行业务。
(五)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拍卖师工作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拍卖师执业资格未按规定注册。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时,必须展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违者不得主持拍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应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收回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执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范文五:拍卖师
贺立彬:这个拍卖官敲出百亿
拍卖台上的指挥家
500万、 600万?? 1000万!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在 2010年 12月 9日晚的北京古天一 2010秋季拍卖会上,一尊估价 500~600万元的明代象牙雕 观音像显然受到了追捧,竞价一路攀升,很快超过了 1000万元。但争夺并未 结束, 1200万、 1400万、 1500万??全场倏然沉寂下来,这已经是本场给出 了天文数字的拍品。
“ 1500万,还能比这更高吗?”贺立彬站在拍卖台上,戴着眼镜,略显瘦 削,他的目光迅速地在昆仑饭店这间偌大的会议厅里,来回巡视着台下数百位 来自天南地北的买家。片刻的安静以后,一个显然考量了许久的买家举起了 手??“ 1600万!”
最终,一位场内买家以 1600万元的落槌价把这尊拍品收入囊中,加上佣 金成交价为 1792万元,这在象牙艺术品拍卖历史中,显然是精彩的一笔。而 贺立彬的工作并未结束,他左右手不断地变换方向,包括姿势,像是一个乐队 的指挥,正在指挥一场音乐会。他如说绕口令一般快速地变换着新的数字,偶 尔会趁一个拍品落槌后的间隙转过身去拿起水杯快速喝一口,转过身来又立刻 神采奕奕地继续拍卖。这一个晚上,贺立彬从晚上 7点一直站到晚上 10点半, 上百件拍品, 3个多小时不间断工作,“拍卖这行,是个体力活儿。”
贺立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首席拍卖师,从文物仓储管理员到一 线拍卖师,贺立彬用了 20年时间。他主持过的拍卖会逾千场,在他的拍卖槌 下成交金额达百亿元之多,而且大陆地区所拍出的第一件天价拍品,就出自贺 立彬的手下。 2009年 10月 18日, 贺立彬主持拍卖的清代宫廷画家徐扬的作品 《平定西域献俘礼图》最终拍得 1.344亿元,首度冲破亿元大关,将中国书画 带入“亿元时代”。
这是个闲不住的人,“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拍卖的繁荣,场次很多。”作 为全国 1万多名拍卖师中为数寥寥的几位一线拍卖师之一,贺立彬现在一年里 主持拍卖不低于 50场,而一旦进入拍卖前的预展,贺立彬就被“拴”住了。 “有太多的功课需要做,了解拍品,了解预展情况,甚至储备体能。”最长的 一次, 他足足在举行拍卖的酒店待了一个多星期, 其间连酒店的大门都没出过。
不论是在北京还是去外地出差,每场拍卖会之前他都会准备两身衣服,两 双大一码的鞋,两只笔,两把拍卖槌,“你得随时都有备份,站得久了,脚也 会肿,所以要给自己准备双舒服点的鞋子。”
槌起槌落间的金钱世界
拍卖会也许是最为纸醉金迷的场合了,金钱的数额从拍卖师的嘴里飞快地 报出,急速地膨胀,然后一槌定音。台下的人神态各异,思虑、焦灼、犹豫、 破釜沉舟??而台上那个不断报数的人却始终神情自若,游刃有余。一本名为 《拍卖师》的书里说他们是“拍卖场上风度卓然的王者,幕后长袖善舞的操盘 黑手”,而所谓拍卖师被“鉴定”为这样一种存在:“游走于阳光和阴影之 间的灰色地带,充当经纪人或者皮条客。”
很显然,这是一个毁誉参半的评价,游走于已经成为巨大吸金神坛的拍卖 场,洞彻每一个环节,很难不受到种种诱惑。“有太多人找过来,说多少号是 我的, 你多等会儿, 卖出去了我给你提成??” 所以这一行中, 有人功成名就, 有的却落入“黑槌”的泥潭??
人品与职业道德,这是贺立彬一直在强调的方面。“无欲则刚,你不能去 参与买和卖,敲得早了别人觉得这东西你想买,你要是连着喊 17个‘最后一 次’那别人肯定就想这是不是你自己的东西。”
“媒体总是希望有戏剧性的情节,但对于拍卖师来说,第一是很流畅,第 二是很自然地主持完一场拍卖会,成交额在不知不觉中就达到那个高度。也许 中间发生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但都被很巧妙地解决了,使大家的注意力仍 然放在拍品和竞价上。”
贺立彬更喜欢国外对拍卖师这一职位的称呼:拍卖官。“在欧洲古代,拍 卖师都是法院人员来兼任的,为的是不偏颇于原告或被告。拍卖师就像法官, 面对诱惑的时候又要像苦行僧,端着公平公正的水不洒不漏,毫无偏颇,才能 获得尊重。”
湖北金信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京波,硕士学历,国家注册拍卖师、高级经营 师。于 2002年 9月创立的湖北金信拍卖有限公司,秉承“脚踏实地、开拓进 取、团结协作、诚信高效”的企业精神,稳步前行,在湖北省乃至全国的拍卖 界中均赢得良好口碑, 带领 “金信人” 获得一系列殊荣:“省 AAA 级信用企业” 、
“十佳企业”、“先进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等,并连续多年被评为 “全省优秀管理工作者”。
与拍卖相遇是缘分
从张京波董事长的办公室可以看出,他是一个对中国传统文化颇有研究的 人。古朴的雕花、古色古香的家具、晶莹剔透的树化石??从用材上讲究“天 人合一”;从布置上讲究“中庸之道”;房间的吊顶迎合“天圆地方”的说法; 偶尔出现的“曲径通幽”处,也有禅房花木深之感,每一处的布置都透露着深 深的传统文化底蕴。
张董事长说过,能走上拍卖这条道路是一种缘分。他的第一笔财富是通过 从商多年赚来的,白手起家,这中间吃了多少苦自不用说,能走到今天,得益 于当年当兵练就的坚如钢铁的意志力,不畏难的决心,“如今,我依然锐志不 减”,张总笑着对我们说。机缘巧合,经朋友介绍使他接触到拍卖这个在七、 八年前还未被人们广泛熟知的新兴行业,面对自己并不熟悉的商业领域,张董 事长没有像陈规守旧的商人守着自己的饭碗吃老本,而是表现出企业家敢于冒 险的精神和早在部队养成的踏实作风。“知己知彼,不打没把握的仗!”经过 了一番比较全面的市场考察和市场潜力分析,张董事长看准拍卖行业在未来必 将大有发展,于是义无反顾的开始二次创业,成立拍卖公司。
从门外汉到业内资深拍卖师,从创业初的艰难为继到现在业内翘楚,张董 事长和其他优秀企业家一样,不愿多谈这其中的坎坷和辛苦,特别是对于他个 人。他说他相信缘分,缘分让他与拍卖相遇,就像伯牙与钟子期一般,这是他 的幸运,也是拍卖的幸运,在谈话中常能看到张董事长的会心一笑,这是一种 知己间的默契,因为他与拍卖的感情已不是三言两语能够表明,难怪他风趣地 说“我已经爱上了拍卖!”
为作为金信人感到骄傲
虽然张董事长不喜多谈自己经历的风风雨雨,但是对于他的团队却从不吝 于溢美之辞。 他认为 “海纳百川, 所以才能激起千层浪” ! 没有一个好的团体, 没有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作为领导再有才能, 也只是光杆司令。 拍卖是一项非常重视团队合作的工作,一场拍卖会的成功,不单是领导者的功 劳、拍卖师的功劳,它还包括业务部门、企划部门等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辛
勤努力的成果。因此在创业之初,张董事长就注意吸纳优秀人才,同时非常重 视企业文化、企业团队精神的培养和打造。他认为,企业实力,需要专业人才 去展现;而人才价值的体现,同样需要优秀的平台。张董事长表示,他愿意将 自己的公司打造成这样的平台,让年轻人能够展示自己,发挥自己的潜力。 在企业员工眼中, 张董事长是最有亲和力的领导, 平时说话总是笑眯眯的, 即使对于员工犯错误时,也是在了解事情经过后以批评教育为主。张董事长认 为,每天和自己呆在一起时间最长的就是自己的员工,他们就像家人一样,金 信拍卖的企业精神之一, 就是要让员工有归属感和团体荣誉感, 既然是一家人, 就要学会包容、学会原谅、学会鼓励,他说,金信拍卖能够在多年经营当中保 持良好业绩,与员工们齐心协力的努力分不开。现在,员工们都习惯称自己为 “金信人”,并且为自己是“金信人”而骄傲着。张董事长说,做企业就是做 人心, 取得优秀的业绩已不是令自己最自豪的事情, 当听到员工们称自己为 “金 信人”,才是自己最自豪的时候!
脚踏实地取得傲人成绩
或许正因为有了“金信人”这种“脚踏实地、开拓进取、团结协作、诚信 高效”的企业精神和工作干劲,使得公司的发展一直保持着稳步上升的趋势, 即使在近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也能取得不俗的业绩。同时,金信拍卖在经营 中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建立起成熟的业务管理机制,当面对较复杂、疑难的拍 卖标的,也能快速组织专家委员会讨论、论证,制定专案实施拍卖程序。特别 值得一提的是 2005年的“皇宫”商标权拍卖案,更是开创湖北省无形资产商 标拍卖之先河。 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 专业保障品质。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金信拍卖公司以高效的成交率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拍卖业内外各方的赞赏,公 司年年保持上亿元的拍卖总成交额,在全市乃至全省拍卖企业中都名列前茅。 对于金信拍卖取得的成绩,张董事长总是以微笑来回答,在他的经营理念 里,“宅心仁厚”是他做人和做事的准则。无论是对待自己的员工,还是生意 伙伴,他认为都应该“宽以待人,存善于心”。在他眼里,只要能做到踏踏实 实地做事,认认真真地做人,做好拍卖业务也就并不是什么难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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