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
一、董事长的权利如下: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安排董事拟定应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的提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董事长的职责如下:
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和利润指标。
4、组织讨论和签订公司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组织讨论和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工作的方案。
7、组织讨论通过公司的章程的修改。
8、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9、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职,报股东会批准和备案。
10、决定公司内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待遇和支付方式并报股东会备案。
11、签署对外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12、处理其他由股东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三、董事长的义务如下:
1、忠实义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勤勉义务: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
3、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
4、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5、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的表决;
6、特别义务:出具独立意见的义务;说明和报告的义务;
范文二:董事长的权利
【董事会】董事长的权利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如下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有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范文三:董事长的权利与司法位置[摘要]
董事长的权力与法律地位
付智慧 CFA0801 200841081 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一项重要制度。新公司法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扩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间,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增加了经理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通过对我国公司代表制度及各国公司代表模式的分析,我国应当采取代表董事制度并完善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公司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的规定
旧公司法中赋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当大的职权,董事长成为公司管理权的核心承担者。在公司治理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划分上,采取了金字塔的结构:塔基是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并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塔身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承担着事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和灵魂。塔尖是被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能够不经授权直接代表公司。导致了董事长权力的扩大化。新公司法对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的修订主要表现在:取消了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的规定,限制了董事长在公司中的权力。原来的规定似乎将董事会当作公司的非常设的会议机构,而董事长是长设机构,而且把董事长置于高于其他董事的地位,形成董事会内部高低不同的等级差别;董事长作为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不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应对董事长专制的情形;董事长不必然为公司的代表人,公司可以选择总经理为代表人,对于缓解公司经营活动的僵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仍将普遍存在,因此,在我国仍采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前提下,对董事长职权的限制也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
二、公司代表制度及公司的组织架构
新公司法顺应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协调了公司权力的配置,完善了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机制。它不仅摒弃了以人治企的做法,而且更多的考虑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众多经济主体的不同情况以及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但是此次公司代表制度的修改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新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代表制度的改良模式,即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经理中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增加了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的规定,但缺乏董事可以作为公司代表的规定。而新增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从公司的实际设置上看也就是指总经理。尽管经理作为公司的代表人具有立法先例,如德国的立法中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人一起代表公司。但是该种代表制度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从经理和董事产生的角度分析,董事是经选举产生的,而经理是合同聘任的,经理不过是执行董事会决策的人员,而董事才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组成成员。董事的地位要高于经理的地位。其次,从稳定性上看,董事相对于经理而言更具有稳定性,经理的流动性相对于董事而言也比较大,因此董事作为公司代表人选更具有合理性。再次,允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代表人,而排除董事可以作为代表人的可能性,容易造成董事会内形成董事长高于董事的地位的局面。同时,新公司法中也未对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做出禁止性规定,实践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也较多见,易造成权力集中于董事长手中。因此规定董事具有平等代表公司的权力,有利于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平衡。我国公司法应该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增加全体董事都可以代表公司的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单独代表、共同代表的规定,废除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这种规定对于激发公司的活力,平衡内部的权力设置具有积极的作用。
代表制度的模式选择,即选择代表制度类型,由谁担当代表人的问题。对此,学者存在较大分歧。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废除原公司法定单一的代表制度,具体又分为董事会代表制和代表董事制,少数学者主张对原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良的模式(我们仍称为“法定代表人制”)。第一种模式,董事会代表制。建立在严格的公司理论基础上的,认为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所以当然地由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同时为了交易灵活性的需要,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授权董事或者董事和经理作为公司的代表人。第二种模式,代表董事制。规定各董事(包括董事长)都有单独代表公司的权力,同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确定可以代表公司的董事或规定数名董事共同代表公司。代表董事模式较为适合我国。从制度的传承上看,采取董事均可单独代表公司的形式是比较恰当的,此种模式有利于董事会内部的分权和制衡,这对于缓解我国目前公司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也具有重要意义。代表董事制相对比较灵活,适应商事活动效率的要求。有学者担心代表董事模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认为交易的第三方需要事先查阅公司的章程规定,加大了交易成本且容易出现越权代表。实际上即使在存在越权的情况下,交易的第三方可以通过适用表见代表制度得到保护,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对代表人的责任的追究制度建设。第三种模式,法定代表人制。认为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上的需要,主张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
良,仍保持单独一人的代表,进行相关的制度的设置。笔者认为一人代表的确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如不能满足公司较大规模的经营需要,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分权等。我国一股独大的问题短期内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公司代表人权力过大并没有完全的解决。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原公司法的股东大会职权空置、董事会功能异化、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效。新公司法强化和明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职能权限,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原公司法董事长权力过大,造成在一定程度上由董事长把持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伊利“高管事件”就是证明。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大大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增加了其他董事的权力,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使董事会的结构更合理,职能更强化。
首先,减弱董事长权力。原公司法中董事长权力过大,具体表现在:一是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其他董事与经理不能代表公司从事相关活动,限制了公司活力。二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指定”常带有个人情感或意志,可能造成决策的“从众”现象。三是董事长拥有“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权力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新公司法对上述各项分别作了修改,减弱了董事长的权力。一是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分散化将减弱董事长的控制力,增强公司活力。二是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长不再享有“指定主持董事会人选”的权力,决策的“从众”现象可能消失。三是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权(同时取消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的部分董事会职权。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长权力减弱和董事会职能增强的规定有利于降低内部人控制的程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其次,新增董事表决制度。原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制度,新公司法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都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表明董事会的决议可能由原来的董事长个人央策转变为现在的董事会集体决策。由于集体决策通常具有比个人决策质晕高的特点,因而董事表决制度使得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强化。同时,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制度使得董事会其他成员权力增加,决策积极性提高,从而使董事会职能强化。
再次,新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原公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存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在2003年
,3。新公司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6月30日之前应达到1
制度”。此项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上市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独立董事地位,加强独立董事监督作用、优化董事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
国有股“一股独大”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效。
我国许多公司尤其是许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而成。国有股份公司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在股权比例上国有股占绝对或相对优势,即“一股独大”。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所有者缺位”。在所有者缺位下,公司治理的股东会职权得不到有效实施。虽然新公司法在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机关,与作为普通民事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有本质区别,前者仍然缺乏人格化代表,监管动力仍然不足。另外。此规定只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于非独资的国有股份公司,在所有者缺位下该怎样行使股东会职权不得而知。
国有股份公司在股东会职权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失效。这是因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下,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带有行政色彩,董事会享有部分股东会职能,权力过大。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并规定有职工代表,但由于投有确定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仍有可能使董事会决策有利于政府的某些部门而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再加上监事会成员的行政任命,就有可能导致实际上的政企不分,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失效。
五、“国美事件”案例分析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
一般而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委托代理链中的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而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促使经理层积极地通过自身利益的实现来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经理层有意侵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恰当的任免机制
和执行保障机制可以尽可能地让有能力的经理层做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科学决策。同时,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然而实际中,第一大股东往往更乐于建立一个完全听命于自己的董事会,因此无意于改善董事会构成、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运行状况及董事激励,类似于其对董事会的态度,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操控,第一大股东可能并不希望通过完善经理层任免制度、执行保障和激励约束去造就一个对其而言太过强势的经理层。并且,当前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治理机制薄弱,第一大股东和在其操纵之下的上市公司很大程度上可能只是被动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敷衍了事。而大股东的自利和压制行为,也很有可能引起董事会及经理人的不满,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们完全有可能做出不利于股东和公司的自利行为,加之有效监督的缺乏,难以保持大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的稳固和持久,从而对于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从以上分析看出,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只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人,他们容易出于自利的动机,做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至是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因此相应的监管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必要。
(二)、“国美事件”暴露的问题及建议
范文四:董事长权利的比较
2008年10月第22卷第10期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 Science Oct 2008V01(22 No(10 of Institlite of ) Journal Technology( Chongqing
董事长权利的比较。
王 平 (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六盘水553004) 摘要:在公司中,董事长是一项莺要的职务,其权力大小在各国法律中的规定并不相同。以英国 法律为代表的国家逐渐弱化董事长的职权,强调董事的平等性;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强化董
事长的职权,赋予其高于其他董事的权力。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长权力。在条件成熟时,我 国可以进一步弱化董事长的地位和权利。关键词:董事长;董事会主席;职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24(2008)10—0116—02 席不愿意担任这一职位,亲自出席并且有权投票的大会成 员应该另外选出其中一位作为这次大会的主席。1 国外有关董事长权利的立法 董事会没有必要拥有一个长期的董事会主席,法律仅 仅涉及了董事会主席的薪酬和他是否准时。董事会主席 在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长权利的规定主要存的职位在董事之间轮换,就像以前的英格兰银行一样,所 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弱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强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 有的董事轮流担任总裁。 1(1弱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以 尽管董事会主席没有法律地位,但是担当此职位的人 英国为例 选对于董事会的效率仍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 英国的诸多企业规定董事长只是享有不同于一般董 事的事 1(2强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以法国为例 事会主席的责务性权力。在英国,确保董事会发挥领导作用是董 以法国为代表的另一种立法例则赋予了董事长很大 任,但董事会主席并没有法律地位,他只是 的权力。 下来的会议中任用同一位董事会主席。在法律 被董事会选出来主持某次会议的。董事会没有必要在接根据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 上,所有的 公司的主要机关。董事长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3董事都拥有大致相同的责任;董事会主席和其他董事会成 方 面:员处于平等地位;设立董事会主席是一种管理上的便利, 是一种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的方式。 首先,董事长主持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不仅要组织 董事会的讨论,而且由其按照法定条件召集董事会,并确 的 像董事会一样,董事会主席很少出现在英国《公司法》定董事会的议事日程。在董事会上,如果出现两种意见的 条文中。1967年的《公司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主席的 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形,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长享 薪酬应该在公司年报中公布;一些正式的文件需要由董事 有双重表决权。 会主席签名。除了这些条文,对于董事会主席的唯一要求 是他们应该准时出席会议,如果他们想 其次,董事长行使公司总的领导权力。董事长享有保 要确保其职位的of Associ- 障董事会的各项决定执行的权力以及日常问题的决定权。 话。例如:《吉百利史威士联合公司章程》(Articles of 除法律明文赋予股东大会的权力以及专门保留给董事会 afion Cadbury Schweppes)规定:董事会主席应该作为主席 的权力以外,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董事长享有在任何情 主持每一次股东大会,他缺席时由副董事会主席代行其况下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因此,事实 职,但是如果没有正、副主席或者会议开始后十分钟他们上,董事长在公司中占有主导地位。董事长是公司与其日 仍没有到,或者不愿意主持,或辞去主席职位,到场的董事 常部门进行接触的常设机关。董事长与董事会拥有相同 就应该选出他们中的一员作为大会主席。如果当选的主 ?收稿日期:2008—07一04 作者简介:王平(19r7l一),男,江苏姜堰人,硕士,讲 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万方数据
117王平:董事长权利的比较 的职权,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超出公司经 共谋和内部人控制。有些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虽然
原厂长出任公司董事长并另外聘任了总经理,而且权力中 营范围所从事的活动,对第三人都没有对抗效力。 心延续到董事长身上,但这种权力中心的转移并非是向董 有最后,除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董事会有可能被限于只享 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因为其权力运行模式实际上仍是经 法律明文承认的权力(如召集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的经营 理中心主义的,只不过行权中心因企业形式的变化而体现 账目),不积极地对公司进行管理,甚至有可能不再决定公司 为董事长的集权,董事会的作用仍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因 的重大方向幢J。因此,法国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非常大,董 此有学者指出,应在董事会的组织、议题选择、决议表决、 事长实际上是一个与董事会具有相同权力的机构。 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长的权力等环节,适当地限制董事长 的决策权,保证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的有效发挥L3J。 2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长权力的规定及 其 从新公司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董事长的地位被弱 完善 化。而世界各国的立法采用类似英国规定的较多,采用类
似于法国规定的较少。因此中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国 旧《公司法》第114条规定的董事长的权力较大,包括:
际上公司立法的趋势。 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在当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中,由董事长、 债券。同时规定了董事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组成公司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120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 常决策和事务执行。这一实践是在降低董事长法定地位 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的前提下,为方便公司运营,调动董事长的积极性,以及原 的部分职权。”但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可以为法定代表 有公司董事长阶层与国资委之间博弈的结果。从目前来 人,对外代表公司,股东会也可以选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看是基本合理的。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进一步弱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新《公司法》第4l条确认了董 化董事长的地位和权利,借鉴英国的规定,赋予董事会随 事长享有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召集、主持董事时解除董事长职务的规定。?在新公司法吸收执行董事并 会会议的权力。而由于董事会是一个以会议体形式存在 废除法定代表人制度以后,公司也没有必要长期拥有一个 的非常设机构,因此实际上经过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长,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即使这一履行职责的 多数情况下行使了董事会的职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障碍只是临时性的,董事也可以,应当选举新的董事长。 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 行)》规定,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组织制订董事会运 参考文献: 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签署董事会重要文 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 [1][英]阿德里安?卡德伯里(公司治理和董事会主席
[M](陈海威,唐艳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社(2005( 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中 其他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 [2] [法]伊夫?居荣著(法国商法:第l卷[M](罗结珍, 国目前公司治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事过程缺乏民主,赵 理的一个弊端就是董事会决策议事机制的独立性较差,议 [3]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4 董事长往往享有过大的权力。多数情况 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 下,公司的实际运作权掌握在少数关键人手中,高管层名 版义上应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但实际上是直接对政府 社(2004( 或代表政府的控股股东负责,从而导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流于形式而无法对公司高管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在部分 (责任编辑邝坦励) 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和严
?目前中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是由国资委委任的,因此董事 重,破坏了立法时设计的公司权力制衡体系,导致高管层 会是元权免除董事长职务的。
万方数据
范文五:董事长权利的比较
董事长权利的比较
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则强化董
事长的职权,赋予其高于其他董事的权力.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长权力.在条件成熟时,
我
国可以进一步弱化董事长的地位和权利.
关键词:董事长;董事会主席;职权
中图分类号:IY)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924(2oo8)10—0116,02
乖希乖乔出筇尔出乔乖出乖乖出乖希出乖尔,腙出乖出乖出尔乔.
1国外有关董事长权利的立法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董事长权利的规定主要存
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弱化董事长权力的
立法,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强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
1.1弱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以英国为例
英国的诸多企业规定董事长只是享有不同于一般董
事的事务性权力.在英国,确保董事会发挥领导作用是董
事会主席的责任,但董事会主席并没有法律地位,他只是
被董事会选出来主持某次会议的.董事会没有必要在接
下来的会议中任用同一位董事会主席.在法律上,所有的
董事都拥有大致相同的责任;董事会主席和其他董事会成
员处于平等地位;设立董事会主席是一种管理上的便利,
是一种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的方式.
像董事会一样,董事会主席很少出现在英国《公司法》
的条文中.1967年的《公司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主席的
薪酬应该在公司年报中公布;一些正式的文件需要由董事
对于董事会主席的唯一要求 会主席签名.除了这些条文,
是他们应该准时出席会议,如果他们想要确保其职位的
话.例如:《吉百利史威士联合公司章程))(ArticlesofAssoci—
atjonofCadbttrySchweppes)规定:董事会主席应该作为主席
主持每一次股东大会,他缺席时由副董事会主席代行其
职,但是如果没有正,副主席或者会议开始后十分钟他们
仍没有到,或者不愿意主持,或辞去主席职位,到场的董事
就应该选出他们中的一员作为大会主席.如果当选的主
席不愿意担任这一职位,亲自出席并且有权投票的大会成
员应该另外选出其中一位作为这次大会的主席.
董事会没有必要拥有一个长期的董事会主席,法律仅
仅涉及了董事会主席的薪酬和他是否准时.董事会主席
的职位在董事之间轮换,就像以前的英格兰银行一样,所
有的董事轮流担任总裁.
尽管董事会主席没有法律地位,但是担当此职位的人
选对于董事会的效率仍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_1J.
1.2强化董事长权力的立法:以法国为例
以法国为代表的另一种立法例则赋予了董事长很大
的权力.
根据法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
公司的主要机关.董事长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3方
面:
首先,董事长主持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不仅要组织
董事会的讨论,而且由其按照法定条件召集董事会,并确
定董事会的议事日程.在董事会上,如果出现两种意见的
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形,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长享
有双重表决权.
其次,董事长行使公司总的领导权力.董事长享有保
障董事会的各项决定执行的权力以及日常问题的决定权.
除法律明文赋予股东大会的权力以及专门保留给董事会
的权力以外,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董事长享有在任何情
况下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因此事实
上,董事长在公司中占有主导地位.董事长是公司与其日
常部门进行接触的常设机关.董事长与董事会拥有相同
收稿日期:2008—07—04
作者简介:王平(197l一),男,江苏姜堰人,硕士,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王平:董事长权利的比较117
的职权,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超出公司经
营范围所从事的活动,对第三人都没有对抗效力.
最后,除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董事会有可能被限于只享
有法律明文承认的权力(如召集股东大会,制定公司的经营
账目),不积极地对公司进行管理,甚至有可能不再决定公司
的重大方向J.因此,法国公司中董事长的权力非常大,董
事长实际上是一个与董事会具有相同权力的机构.
2我国《公司法》中对董事长权力的规定及
其完善
旧《公司法》第114条规定的董事长的权力较大,包括: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同时规定了董事
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120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
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的部分职权.”但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可以为法定代表
人,对外代表公司,股东会也可以选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新《公司法》第4l条确认了董
事长享有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的权力.而由于董事会是一个以会议体形式存在
的非常设机构,因此实际上经过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在
多数情况下行使了董事会的职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
行)》规定,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组织制订董事会运
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签署董事会重要文
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
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
其他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
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中国目前公司治
理的一个弊端就是董事会决策议事机制的独立性较差,议
事过程缺乏民主,董事长往往享有过大的权力.多数情况
下,公司的实际运作权掌握在少数关键人手中,高管层名
义上应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负责,但实际上是直接对政府
或代表政府的控股股东负责,从而导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流于形式而无法对公司高管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在部分
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和严
重,破坏了立法时设计的公司权力制衡体系,导致高管层
共谋和内部人控制.有些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后,虽然
原厂长出任公司董事长并另外聘任了总经理,而且权力中
心延续到董事长身上,但这种权力中心的转移并非是向董
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因为其权力运行模式实际上仍是经
理中心主义的,只不过行权中心因企业形式的变化而体现
为董事长的集权,董事会的作用仍没有得到真正发挥.因
此有学者指出,应在董事会的组织,议题选择,决议表决,
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长的权力等环节,适当地限制董事长
的决策权,保证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的有效发挥【3J.
从新公司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董事长的地位被弱
化.而世界各国的立法采用类似英国规定的较多,采用类
似于法国规定的较少.因此中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国
际上公司立法的趋势.
在当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中,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组成公司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公司的日
常决策和事务执行.这一实践是在降低董事长法定地位
的前提下,为方便公司运营,调动董事长的积极性,以及原
有公司董事长阶层与国资委之间博弈的结果.从目前来
看是基本合理的.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进一步弱
化董事长的地位和权利,借鉴英国的规定,赋予董事会随
时解除董事长职务的规定.?在新公司法吸收执行董事并
废除法定代表人制度以后,公司也没有必要长期拥有一个
董事长,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即使这一履行职责的
障碍只是临时性的,董事也可以/应当选举新的董事长.
参考文献:
[1][英]阿德里安?卡德伯里.公司治理和董事会主席
[M].陈海威,唐艳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5.
[2][法]伊夫?居荣着.法国商法:第1卷[M].罗结珍,赵
海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o04
年):董事会独立性与有效性[M].上海:复旦大学出
版社.2004.
(责任编辑邝坦励)
?目前中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是由国资委委任的,因此董事
会是无权免除董事长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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