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
发布时间: 2008-03-21 14:17:59
正阳公司欠某电气集团公司货款22万元,某大学欠正阳公司17万元,因正阳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其到期债权。某电气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代位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大学归还欠款17万元,正阳公司偿还下余欠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正阳公司与某电气集团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购买两台10KVA变压器,总价款22万元,正阳公司收到某电气集团公司两台变压器后未付货款。接着以29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当地的某大学,付现款12万元,尚欠正阳公司17万元。至2007年1月,正阳公司一直未向某电气集团公司付货款,由于正阳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已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其到期债权。2007年8月,某电气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主张某大学支付欠款17万元;剩余欠款5万元,由债务人正阳公司偿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气集团公司与第三人正阳公司签订的变压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某电气集团公司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后,正阳公司将该变压器两台转手卖给某大学,正阳公司又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到期债权,侵害了某电气集团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某电气集团公司依法有以自己名义直接追偿的权力。债权人某电气集团公司要求某大学直接偿付到期债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大学归还某电气集团公司变压器欠款17万元;余下欠款5万元由第三人正阳公司偿还。
范文二:[法律资料]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权
正阳公司(化名)欠某电气集团公司货款22万元,某大学欠正阳公司17万元,因正阳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其到期债权。某电气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近日,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代位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大学归还欠款17万元,正阳公司偿还下余欠款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正阳公司与某电气集团公司签订变压器买卖合同,购买两台10KVA变压器,总价款22万元,正阳公司收到某电气集团公司两台变压器后未付货款。接着以29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当地的某大学,付现款12万元,尚欠正阳公司17万元。至2007年1月,正阳公司一直未向某电气集团公司付货款,由于正阳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已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其到期债权。2007年8月,某电气集团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主张某大学支付欠款17万元;剩余欠款5万元,由债务人正阳公司偿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气集团公司与第三人正阳公司签订的变压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某电气集团公司履行完毕交货义务后,正阳公司将该变压器两台转手卖给某大学,正阳公司又怠于向某大学行使到期债权,侵害了某电气集团公司的合法民事权益,某电气集团公司依法有以自己名义直接追偿的权力。债权人某电气集团公司要求某大学直接偿付到期债务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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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大学归还某电气集团公司变压器欠款17万元;余下欠款5万元由第三人正阳公司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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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之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2)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点为限。
(5)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这是一种中断时效的行为。
(6)票据权利的消失。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时,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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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权利行使的界限
摘要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享受利益的力量,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权利人的自由意思,原则上应不受干涉,这即是权利行使的自由原则。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都应遵守一个“度”,任何一项权利,都存着一个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拥有权利,也就拥有了权利的限度。因此,法律不仅可以限制权利的行使,而且必须限制权利的行使。
关键词权利行使公共利益诚实信用权利滥用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62-02
一、权利行使的界限
凡权利皆有界限,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P民法上对权利行使的限制除了因权利的特殊内容的个别限制外,还有一些适用于所有权利的一般性限制。权利主体在具体情况下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接受这些一般性的限制,下文逐一进行论述。
(一)违反公共利益之禁止
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涉到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关涉到义务人的利益及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权利绝对自由行使,往往会造成权利人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应力求平衡两者的利益。违反公共利益禁止这一原则不同国家的法律表述不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这是在近代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第826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德国民法典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而无公共秩序的概念。?Q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了限制的基本目的。具体到民事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即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设定公共秩序这种基本原则的价值就在于弥补现行法之不备,为立法提供原则上的指导;并在现行法没有规定时,这种基本原则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之中。一旦某种价值成为法律上的规范时,此时即应排除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而适用具体的规范。
(二)恶意的权利行使之禁止
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并不允许权利人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某种行为没有其他的目的,而仅在于加害于他人,尽管这种行为是在权利的范围之内,表面上看是权利的行使,也是不允许的。③《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只能以加损害给他人为目的的,它的行使是不合法的。”根据此条规定,如行使权利行为仅仅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尚不能据此认定该行为即是不合法的“恶意刁难”行为。即使行使权利正是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也尚不足以据此认定该行为即是“恶意刁难”。只有在损害他人是行使权利的唯一可以想象的目的时,此种行为才构成“恶意刁难”。④
《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对恶意行使权利的行为要件规定的十分严格,如果人们完全遵循这种规定,这种情况就很少有。事实上,造成损害的故意并不如此明显,很多情况下与其他目的同时出现。比如,某人为了使他的邻居恼火,就在自己的住房朝邻人的那一面涂上某种颜色,而他知道他的邻居很讨厌这种颜色,即使这个人承认了自己的这种故意,他仍然可以说,除了这种故意外,他自己确定喜欢这个颜色。如果这一点不能被否定,第226条就不能适用。⑤史尚宽先生认为,台湾民法典规定的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的目的,较德国民法所定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者,适用范围较广。所谓损害,不以财产上之损害为限,权利人所欲加以损害之人,无须与实际上受损害之人或应受损害之人为一致。⑥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禁止
诚实信用原则究其本质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依诚实信用为之,权利滥用者不受法律保护。”《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履行给付。”第157条:“合同的解释,必须依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并考虑交易习惯。”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何种行为属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何种条件下在个案中可以适用,没有确定的规则,应当在个案中进行价值判断,判断时应依公平的一般要求为准则。诚实信用原则不只适用于债的关系,只要有法律上特别约束时都可以适用。⑦诚信原则系法律上之基本要求,不得附以条件。德国判例认为诚信原则是法律关系的最高原则,在适用其他法条而产生与此原则不相符合的结果时,有限制其他法条的效力。此种功能被称为修正功能,但是此种对诚信原则修正功能的肯定,并不表示其适用上应毫无限制。其限制主要见之于法律行为安定性的考量、对第三人信赖之保护或对要式行为之效力,均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此时即无诚信原则适用之余地。
二、权利滥用
(一)权利滥用的涵义
权利违反上述限制的权利行使即构成权利滥用,为法所阻止。⑧尽管早在罗马法时代就有禁止权利滥用的法观念,但并无系统明确的表述。近代各国法典中,对于禁止权利滥用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
1.权利滥用与权利行使
权利人享有权利,满足其利益需要为其最终目的。但是权利并不就是利益,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一般需要行使权利。权利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权利之利益而所为的实现权利内容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权利人通过实施权利内容的行为,实现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诚然,权利总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得到了社会和国家的赞许和认可。但是任何一项权利,都存着一个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都有其行使的空间和时间条件的限制。有权利,也就有了权利的限度。如果任由权利人恣意行使权利,或者任由其无限制地追求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权利滥用。权利行使是权利滥用发生的前提。
2.权利滥用与权利界限
李宜琛先生说,权利滥用云者,盖谓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为法所不许也。⑨史尚宽先生也说,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⑩这些都是从权利的限制的角度揭示权利滥用的涵义。禁止权利滥用所指的权利限制是指对权利的一般性限制,它是权利主体在行使任何一项权利,都必须接受的限制。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在于权利自身的义务,其限制应来自外在的规定,通常实体法设置一些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来进行限制,比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权利滥用,并非因为逾越权利内容的结果,而是行使权利超越了权利界限,侵害了存在于权利之外的规定,因而成为违法行为。
(二)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1.认定标准
根据《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权利滥用的情况,概括了六项具体标准:故意损害;缺乏正当利益;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损害大于取得利益;违背权利目的;违法侵权法的一般原则。?Z
我国学者认为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综合考察权利的主观状态与权利行使的客观结果。学者认为,构成权利滥用,应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要有正当权利存在。第二,权利行使必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我国学者所确立的这种主客观统一的标准,实际上只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的套用。权利滥用被视为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只不过这种侵权行为以正当权利存在为前提,发生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场合。其新颖之处,是把几种客观的标准作为考察权利人主观过错的手段,以此解决主观过错直接证明困难一从根本上说,这种主客观统一的标准仍然是一个主观标准。
2.法律后果
(1)权利失效。权利在相当期间不能行使,致他方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权利人不欲其履行义务的,其权利再为行使,前后行为发生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因而权利失效。从权利失效时起,这项权利不允许再为行使。?[权利失效,实际上是相当于此项权利被剥夺了。权利失效不仅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而且是权利结束的原因。?\权利失效一是要有时间的经过;二是要有权利人的不作为;三是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对方信赖其将来也不再行使此项权利。只有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可认定构成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失效的后果。
(2)限制权利。权利可以行使而不及时行使,得限制其权利。我国专利法第52条规定:专利权人在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其专利权,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这一规定,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仍然存在,但其专利权受到强制许可限制。限制权利并不丧失权利本身,而多是改变对权利的保护法则。
(3)行为无效。行使权利,如果属于法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的,该行为就无效。日本民法典第612条就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擅自转让承租权时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因为住宅情况和其它社会状况发生变化时,为帮助没有住宅的贫困人家而将租屋的一部分擅自转租的,出租人行使解除权被认为是权利滥用,从而否认该解除权的。
(4)损害赔偿。权利滥用具有违法性,为保护他人起见,凡其结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如果因为权利人的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得请求权利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但相对人应负举证责任,此种处理方式往往与其他处理结果一并适用。
注释:
?咸囟?っ返峡馑怪?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第109页.
?兜鹿?穹ǖ洹返谝徊莅冈???惫娑?斯?仓刃蛴肷屏挤缢椎母拍?但受到多数学者的批评,因此在第二草案中就将其删除。据考证,公共秩序是法国法上固有的概念,而德国的普通法学者完全不知有此概念。删除公共秩序的原因主要是在德国当时将公共秩序作为法律概念的时机尚不成熟.
?ǘ?だ?状闹?邵建东译.德国民法通论(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
?屏?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1页.
?飞锌?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8页,第714页.
??狼?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钜髓?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页.
?锻夤?穹?畚难 ?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内部资料.1986年.第437-439页.
?踉蠹?权利失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0页.
?ǘ?だ?状?邵建东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范文五:权利的行使说课稿
《权利的行使:需要监督》说课稿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今天我说课内容是高一《政治生活》第二单元《为人民 服务的政府》第四课《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第二框题《权力的行 使:需要监督》 ,现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按说课评价的标准对本框 进行说明。
一、说教材
1、教材所处地位与作用
《政治生活》 教学目的: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 观点教育, 着眼于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所应有的文化素养, 着眼于现实 生活中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以学生能够感受到的并能参与的政治生活 为起点, 说明人民享有和行驶民主权利, 感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意 义和价值,形成正确的政治观点。因此第二单元引导学生明确:我国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 这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 本单元 与上一单元的内容有内在的联系。 人民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 是参与 社会公共生活管理、 行驶民主权利的表现, 也是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的重要内容, 更是理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要途径。 本单元与上 一单元为第三单元的学习奠定了坚实的生活基础和知识基础, 在教材 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占有重要的地位。
该框是学生学习《政府的职能》 , 《政府的责任》以及《政府权力:依 法行政》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权力行使:需要监督》 ,有助于学
生进一步理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体现我国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 因此该框教学在本单元占有重要地位。
2、教学目标的确立
以新课程核心理念为指导,依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学生身 心发展特点和认识规律,确定本框教学目标为:
① 知识目标:
把握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认识我国的行政监督体 系,了解“阳光工程”及其意义。
② 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关注捐助款,分析政府接受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提高学生归纳与分析的能力; 分析权力的运用可能两种结果, 初步培 养学生学会辩证地观察问题、认识问题能力。
③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了解权力的两面性,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念;认识人民监督政府对 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培养积极参与民主监督的政治素养;了解 相关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体会政府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意 义。
3、教学重难点的确定
依据新课程理念, 结合课程标准内容第二单元第 6条 “评价一项 加强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的改革措施, 说明政府的权力不能滥用, 行 使权力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引导学生认识政府权力行使需要 监督的合理性和途径分析,因此,为什么要监督政府,如何制约和监
督政府权力,成为教学重点。
由于学生成长经历和认识水平所限, 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 党制度、 行政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等问题 不理解, 特别是在实际中存在着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现象, 以及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增加了该框教学的难度。因此,如何制约和 监督政府权,成为教学难点。
总之要突破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既要原于学生的生活经历, 引发问题, 又要高于学生,对于学生存在问题进行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引导, 最后回归学生生活,鼓励学生积极尝试参与对政府的民主监督。
二、说教学方法
1、教学基本理念:
依据新课程理念,在教学中力求贯彻并体现课程改革的新理念, 坚持以“学生为本,教师为导”的教学观。注重过程性,以问题为中 心,关注问题,引发问题,围绕问题展开分析,进行探讨;注重实践 性,力求采用多种教学实现方式,营造良好的互动气氛,在平等的交 流中完成教学目标; 注重开放性, 为学生思维和能力的发展提供一个 广阔的空间和视野,从而引导学生调查、思考,使学生在不同层次的 活动中,体验活动,增长学习能力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为此根据学 生的生心特点和认识规律, 努力营造良好的师生互动课堂环境, 让学 生共同参与课堂,相互交流、沟通、启发,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 知识,体验学习过程,从而达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
2、结合教学内容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体现教学的科学性、民主性 和依法执教,我综合运用下列几种教学方法:
①情景教学法。通过情景和问题的引导,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习 兴趣,主动探索知识,引导学生去感知和体验教学内容。
②讲授法。针对教材的重难点,采用系统讲授的方法,以引导学生 对教材的正确理解。
③实践教学法。 引导学生收集相关的材料, 特别是调查本地政府在 政务公开方面的做法, 来分析本地政府是否敢于接受人民监督以及怎 样接受监督,以培养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说学法
现代教育心理学表明:学生的学习过程不仅是一个接受知识的过 程,而且也是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教师 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学生学法的指导,做到教学与学法相结合。 ①根据本框教学内容特点和学生的成长经历,指导学生收集材料、 整理材料、分析材料、提炼问题,加深对教学目标的理解。
②运用新的学习方式(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 ,引导学 生进一步认识。
总之具体的学法融入于教学过程中,体现在教学环节中。
四、说教学思路设计与环节处理
(一) 、教学基本思路:依据新课程理念,以学生问题为中心和教师
引导分析有机结合, 在尊重教材的基本结构上, 对于教材细节部分进 行适当的调整,挖掘并整合学生学习资源。
(二) 、教学过程:
(探究一)环节 1、创设情景、导入新课
阅读材料思考为什么募捐不到钱?了解监督的必要性。
环节 2、 情景分析 (教学内容: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 (探究二) :阅读材料二则:原广西玉林市委书记李乘龙说:我的权 力太大,监督机构对我形同虚设。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说:我当上 副省长以后,天马行空来去自由。
问题:作为高级政府官员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违法乱纪、滥用 权力的现象?
学生分析后,教师引导: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进一步设 问:是不是说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是贪污腐化分子呢?若不是, 请举 例说明。
(运用对比方法) 把上述材料和学生的回答结合起来, 引导学生思考:在运用权力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 前者贪污腐化, 后者造福一 方,这说明了什么?
师生共同分析,得出结论一: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特别 是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政府的权力是法律和人民赋予的, 政府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政府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人民也有权监督 政府。
探究三:既然对政府权力监督和制约有必要性且意义重要。 那么我国
历史上对于权力监督有哪些机构?
②联系当前状况如何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历史科代表回答问题①后,教师分析:对于权力的监督问题,无论是 西方、还是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对此都有深刻的论述, 引导学生看 书 P47页,师生讨论观点一和观点二。
总结:在今天,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人民,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与过去相比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自然过渡到对问题②, 让学生先谈。 教师分析:正如**同志曾经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 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很显 然,要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关键就在于建立健 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教师讲解,突破难点)
ⅰ、 靠民主。 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的选举权、 知情权、 参与权、 监督权, 使人民能够真正约束掌权者的行为。
展示学生提供材料——社会民间反腐败事例
ⅱ、靠法制。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权 力按法律行使,合理运行。
展示学生提供材料——与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制约和监督机制,一靠民主, 二靠法制,两者缺一不可。 (板书)
课堂练习:(展示例子,让学生判断监督的形式,加深行政监督体系 理解)
环节 3、情景回归、参与体验(教学内容:为“阳光工程”喝彩)
(探究三) :什么是阳光工程,目的何在,有何意义?
学生回答,教师结论:作为中学生,我们要有监督意识,学会监督政 府;正如伟大领袖**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 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
课堂总结:分析本课基本观点,明确知识结构,升华学生思想感情,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价值观, 为监督政府而努力尝试, 为将来成为制度 设计者而努力读书。
作业设计:查阅成都市的红头文件
版书设计:
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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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 ← 权力的行使 :需要监督 →为什么 ↓ ∣
监督体系 阳光工程 现实意义
(三)教学反思:
1、课前集体备课程,事先预计本框教学有一定难度,且学生可能受 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等, 所以课前组织学生有意识收集材料、 整理材料, 问题设计贴近学生生活与认知思维能力, 关注困惑点, 所以在教学中
能引起学生兴趣,并充分调动整个教学,组织流畅。
2、在教学中,以问题探究的形式来启发学生,体现了教学的基本理 念与思路设计,引导学生程度恰当,认为符合新课程教学。
3、在教学中,基本上能把握教材,利用学生所收集的材料特别是学 生的生成资源,并加以整合,做到课程把握与开发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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