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者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医疗期?
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医疗期的期限怎么计算?
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1)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息,从第一天开始计算,连续休完所规定的医疗期则医疗期满;
三、间断病休怎么计算期限?
如间断性休息则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的,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算,达到所规定的医疗期限则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四、医疗期内不能痊愈怎么办?
对患有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不得少于24个月。
五、医疗期内工资怎么算?
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由用人单位发给,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计算方法
项目
患病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患病6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本企业工龄X年
X2≤X4≤X6≤XX>8
X1≤XX>3
应扣工资基数
40%
30%
20%
10%
0
60%
50%
40%
① 非全月病假
*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例如,某非定额工人甲,月基本工资为3000,工龄为3年,2009年某月请病假3天,则,应扣病假工资 = (3000×70%÷21.75)×30%×3+(3000×30%÷21.75)×3 = 210元
当月所得工资 = 3000-210 = 2876元
*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例如,某定额工人乙,工龄2年,09年某月请病假3天,剩余天数内挣得工时工资2500元。则,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21.75)×30%×3+(1000×30%÷21.75)×3 =70
当月所得工资 = 2500 + (137-70)= 2567
② 全
月病假,
*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例如,某非定额工人丙,月基本工资为5000,工龄5年,2009年请病假全月,则,应扣病假工资 = (5000×70%)×20% + 5000×30% = 2200元
当月工资 = 5000-2200=2800元
*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例如,某定额人员丁,2009年某月请病假全月,工龄8年,0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768
元。
则,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0 + 1000×30% = 300元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300 = 700元,按768元支付。
范文二: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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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作者: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Hulvshi119@163.com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 , 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 , 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国家之所以规定医疗期,就是要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有一种特殊的保护,是患病职工应当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内容。企业在执行中应当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是要考虑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出现差错损害职工的权益,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享受医疗期治疗和休息;(2)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3)在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工作岗位;(4)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5)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6)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叨个月。上述一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
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6个月的按12个日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24个月的按3O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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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此外,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该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病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国家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但是,如果上述文件中所约定的医疗期短于国家规定,则应按国家规定实行。
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人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人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病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www.h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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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2016-08-13浏览:分享人:何雪爱手机版
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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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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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
法规解读编辑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1]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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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待遇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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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他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2]
计算标准编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1] :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2、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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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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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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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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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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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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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2]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2] )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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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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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作者: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Hulvshi119@163.com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 , 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 , 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给予患病职工医疗期是企业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操作。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国家之所以规定医疗期,就是要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有一种特殊的保护,是患病职工应当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的内容。企业在执行中应当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别是要考虑职工患病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出现差错损害职工的权益,发生本不应该发生的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职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依法享受医疗期治疗和休息;(2)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3)在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4)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3)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5)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6)实际工作年限?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叨个月。上述一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
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办法:(1)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6个月的按12个日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24个月的按3O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的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执行: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此外,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该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法定期限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病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国家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但是,如果上述文件中所约定的医疗期短于国家规定,则应按国家规定实行。
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人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人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同时规定;“要及时了解病休职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www.hu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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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经典语录大全
1、阿里巴巴公司不承诺任何人加入阿里巴巴会升官发财,因为升官发财丶股票这些东西都是你自己努力的结果,但是我会承诺你在我们公司一定会很倒霉,很冤枉,干得很好领导还是不喜欢你,这些东西我都能承诺,但是你经历这些后出去一定满怀信心,可以自己创业,可以在任何一家公司做好,你会想:“因为我阿里巴巴都待过,还怕你这样的公司?”
2、我们家保姆,我给她1200元,杭州市场价800元。她做得很开心,因为她觉得得到了尊重。而那些高层他们月薪四五万元,即使你给他加一万元丶两万元,他也不会感到什么。但是你对广大员工增加一些,那么士气会大增。
3、自创业以来,阿里巴巴公司最初的18个创业者,现在一个都不少。别的公司出3倍薪水,员工也不动心。马云还说风凉话:“同志们,3倍我看算了,如果5倍还可以考虑一下。”对其中奥妙,马云是这样解释的:“在阿里巴巴工作3年就等于上了3年研究生,他将要带走的是脑袋而不是口袋。”
4、在点评《赢在中国》一位选手的时候,马云说道:“你自己很善良,也很有激情,也很幽默,也会讲很多的故事,但你的团队离开你的时候,你要想到一点,我们需要雷锋,但不能让雷锋穿补丁的衣服上街去,让他们跟你分享成功是很重要的。”
5、要是公司里的员工都像我这么能说,而且光说不干活,会非常可怕。我不懂电脑,销售也不在行,但是公司里有人懂就行了。
6、收购雅虎中国之后,整合问题又摆在马云面前。这次马云非常果断,“什么都可以谈,只有价值观不能谈判”,这是马云收购雅虎中国时的核心原则。一家公司一旦扩张到500人以上,仅仅靠财务丶人事上的管理很难继续成长,必须借助统一的价值观聚集人心,马云深谙这样的道理。
7、我们选择雅虎,是因为雅虎有世界最强大的技术,雅虎在中国7年的经验,无论犯的错误还是取得的进步,都是我们发展的资本。
8、人家问我你喜欢能干的员工还是听话的员工,我说Yes,就是既要听话又要能干,因为我不相信能干和听话是矛盾的,能干的人一定不听话,听话的人一定不能干,这种人要来干什么,不听话本身就不能干,对不对?
9、每一个人都很平凡,我马云也没什么了不起,这几年被媒体到处吹捧,其实自己很难为情。我一点儿也不聪明,也没有先见之明,只是一步一步走来,刚开始创业时被4家公司骗得晕头转向,但是那些骗人的公司今天都已经不复存在了。
10、曾有人问马云,阿里巴巴最大的对手是谁,马云不假思索地表示:是沃尔玛。
11、阿里巴巴从成立以来一直备受质疑,从8年前我做阿里巴巴的时候一路被骂过来,都说这个东西不可能。不过没关系,我不怕骂,在中国反正别人也骂不过我。我也不在乎别人怎么骂,因为我永远坚信这句话,你说的都是对的,别人都认同你了,那还轮得到你吗?你一定要坚信自己在做什么。
12、蒙牛不是策划出来的,而是踏踏实实的产品、服务和体系做出来的。
13、这个世界不是因为你能做什么,而是你该做什么。
14、你的项目感觉是一个生意,不是一个独特的企业。
15、建一个公司的时候要考虑有好的价值才卖。如果一开始想到卖,你的路可能就走偏掉。
16、人要有专注的东西,人一辈子走下去挑战会更多,你天天换,我就怕了你。
17、要找风险投资的时候,必须跟风险投资共担风险,你拿到的可能性会更大。
18、记住,关系特别不可靠,做生意不能凭关系,做生意也不能凭小聪明。
19、天不怕,地不怕,就怕CFO当CEO。
20、永远要相信边上的人比你聪明。
21、五年以后还想创业,你再创业。
22、上当不是别人太狡猾,而是自己太贪,是因为自己才会上当。
23、不要贪多,做精做透很重要,碰到一个强大的对手或者榜样的时候,你应该做的不是去挑战它,而是去弥补它。
24、这世界上没有优秀的理念,只有脚踏实地的结果。
25、一个好的东西往往是说不清楚的,说得清楚的往往不是好东西。
26、如果你看了很多书,千万别告诉别人,告诉别人别人就会不断考你。
27、做战略最忌讳的是面面俱到,一定要记住重点突破,所有的资源在一点突破,才有可能赢。
28、小企业有大的胸怀,大企业要讲细节的东西。
29、有时候死扛下去总是会有机会的。
30、诚信绝对不是一种销售,更不是一种高深空洞的理念,它是实实在在的言出必行、点点滴滴的细节。
30、公关是个副产品,由于你解决了以后会逐渐传出去,这才是最好的公关。
31、短暂的激情是不值钱的,只有持久的激情才是赚钱的。
32、聪明是智慧者的天敌,傻瓜用嘴讲话,聪明的人用脑袋讲话,智慧的人用心讲话。
33、永远要把对手想得非常强大,哪怕非常弱小,你也要把他想得非常强大。
34、我自己不愿意聘用一个经常在竞争者之间跳跃的人。
35、多花点时间在你的其他员工身上。
36、什么是团队呢?团队就是不要让另外一个人失败,不要让团队任何一个人失败。
37、领导力在顺境的时候,每个人都能出来,只有在逆境的时候才是真正的领导力。
38、碰到灾难第一个想到的是你的客户,第二想到你的员工,其他才是想对手。
39、永远记住每次成功都可能导致你的失败,每次失败好好接受教训,也许就会走向成功。
40、暴躁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因为有不安全感,或者是自己没有开放的心态。
41、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是一个当不好士兵的将军一定不是好将。
42、小公司的战略就是两个词:活下来,挣钱。
43、创业时期千万不要找明星团队,千万不要找已经成功过的人。创业要找最适合的人,不要找最好的人。
44、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
45、什么都想自己干,这个世界上你干不完。
46、每一笔生意必须挣钱,免费不是一个好策略,它付出的代价会非常大。
67、“营销”这两个字强调既要追求结果,也要注重过程,既要“销”,更要“营”。
68、互联网是影响人类未来生活30年的3000米长跑,你必须跑得像兔子一样快,又要像乌龟一样耐跑。
69、我为什么能活下来,第一是由于我没有钱,第二是我对INTERNET一点不懂,第三是我想得像傻瓜一样。
70、可能一个人说你不服气,两个人说你不服气,很多人在说的时候,你要反省,一定是自己出了一些问题。
71、一个成功的创业者,三个因素,眼光、胸怀和实力。
72、别人可以拷贝我的模式,不能拷贝我的苦难,不能拷贝我不断往前的激情。
73、80年代的人还需要摔打,不管做任何事,要检查主观原因。
74、做小了,一定要做到独特。
75、聪明是智慧者的天敌,傻瓜用嘴讲话,聪明的人用脑袋讲话,智慧的人用心讲话。所以永远记住,不要把自己当成最聪明的,最聪明的人相信总有别人比自己更聪明。
76、人永远不要忘记自己第一天的梦想,你的梦想是世界上最伟大的事情,就是帮助别人成功。
77、我认为,员工第一,客户第二。没有他们,就没有这个网站。也只有他们开心了,我们的客户才会开心。而客户们那些鼓励的言语,鼓励的话,又会让他们像发疯一样去工作,这也使得我们的网站不断地发展。
78、看见10只兔子,你到底抓哪一只,有些人一会儿抓这个兔子,一会儿抓那个兔子,最后可能一只也抓不住。CEO的主要任务不是寻找机会而是对机会说NO。机会太多,只能抓一个。我只能抓一只兔子,抓多了,什么都会丢掉.
79、我们公司是每半年一次评估,评下来,虽然你的工作很努力,也很出色,但你就是最后一个,非常对不起,你就得离开。在两个人和两百人之间,我只能选择对两个人残酷。
80、您能用一句话概括您认为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吗,今天阿里巴巴的员工我们要求诚信,学习能力,乐观精神,和拥抱变化的态度~
81、我们花了两年的时间打地基,我们要盖什么样的楼,图纸没有公布过,但有些人已经在评论我们的房子怎么不好。有些公司的房子很好看,但地基不稳,一有大风就倒了。
51、互联网像一杯啤酒,有沫的时候最好喝。
52、听说过捕龙虾富的,没听说过捕鲸富的。
53、我们不能企求于灵感。灵感说来就来,就像段誉的六脉神剑一样。
54、把你太太当合作伙伴,不要把她当太太看。
55、有时候学历很高不一定把自己沉得下来做事情。
56、今天要在网上发财,概率并不是很大,但今天的网络,可以为大家省下很多成本。这个世界没有人能替你发财,只有你自己才能替你发财,你需要的是投资和投入,spendtime,investtime,ontheinternet,把自己的时间投资在网络上面,网络一定会给大家省钱,但不一定今天就能赚多少钱,赚钱是明天的事,省钱,你今天就看得到。
57、电子商务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商人,我们该赚钱因为我们提供工具,但让我们做工具的人发了大财,而使用工具的人还糊里糊涂,这是不正常的。(经典语录 www.lz13.cn)所谓新经济,就是传统企业利用好网络这个工具,去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使其成几十倍地增长,这才是真的新经济的到来。今天新旧经济是两张皮。
范文五:法律规定的工伤医疗期
《法律规定的工伤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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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6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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