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薪酬如何缴纳个税
退休人员返聘取得的薪酬如何缴纳个税
客户问题:我单位聘请一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担任技术部经理,合同期为6年。请问向退休人员发放的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普道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退休人员返聘或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返聘的人员若满足雇佣关系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反之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根据上述论证,本题所说的退休返聘情况,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6年合同,并且担任技术部经理一职,应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范文二: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如何计提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这四个条件,哪一条都很重要,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及“操作”, 劳务报酬还得开发票,太麻烦了!一般这类支出都是按工资薪金计提的个税。
范文三:退休人员个税问题
退休人员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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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已退休每月领养老金2000元,现在又打工,个别月份所得超过3500元,问需交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范文四: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退休返聘协议
甲 方:
住 所: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退休时间: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详细通信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退休返聘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本返聘协议。
第一条 返聘期限
1、本返聘期限自2010 年 月 日起至 2011 年 月 日止。
2、甲方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的,可在期满前30日 。(岗位职责见附件)
2、乙方应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3、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 工作纪律及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XX省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2、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工作时间
1、乙方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根据甲方规定。
2、乙方因工作需要获准加班的,甲方将参照执行国家和XX省有关加班时限和报酬或调休的规定。
第五条 工作报酬、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作报酬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X日发放上月工资。乙方工作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缴。
2、乙方不享受甲方在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及XX省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本协议。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3)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停工治疗期限超过10日的;
(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8)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
(1)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第七条 经济补偿、赔偿
1、本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均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乙方一个月工作报酬的赔偿金。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工伤、医疗
1、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患病、任何意外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等所有因此引起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支付乙方治疗期间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约定。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盖章):
范文五:退休返聘人员受伤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怎么处理?
案例:
李某退休后被原企业某机械公司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05年3月,李某右手被机器切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右手丧失功能,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是退休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他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原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他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企业则辩称与李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工伤确定赔偿,而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请。机械公司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退休后受聘于原企业工作,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形成劳务关系。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李某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责任。二审法院遂判决该企业按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李某伤残金和精神抚慰金及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
一、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费,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聘请退休员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员工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下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与工伤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企业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再次,劳务纠纷是普通民事纠纷,不存在劳动仲裁程序,其程序比劳动纠纷简便。在案例中,李某就没有提出劳动仲裁,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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