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一人公司的区别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就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质的区别。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责任~在此出资额之外~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资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或控制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它们的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
,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
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新增加了“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显示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争议已经基本尘埃落定。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也不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仅仅为人民币10万元。
专家分析认为~尽管在一人公司的某些详细问题上学者还存在一些争议~但毕竟在大的方向上达成了共识。
一人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专家解读:一人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此次修法只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草案的认可。一人有限公司是指~由股东一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来说~就是一人公司的债务~只需要由公司的财产来进行偿还~而不用牵涉到股东个人的财产安全。此前被广泛使用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企业的债务需要个人来偿还~与之相比~一人公司被普遍认为具有较大的优越性。
一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草案第八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解读:草案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草案对一人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且要求一次缴清(对其他有限公司的要求是可以分2-5年缴清)。同样~要求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一人公司~也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公司章程股东一个人定草案第八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专家解读:一人公司的公司章程仍要由股东自己制定~而没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而此次草案又极为重视公司章程(如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比例以及分红比例等都可以由章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章程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
草案第八十五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作出涉及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四)项的决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专家解读:股东只有一个人~显然设立股东会没有必要。不过~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第四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十四)项)重大事项时~股东仍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名。此外~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方便查询。
一人公司年度财报须经审计
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1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专家解读:草案和现行公司法都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
东”。而此次草案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这表明所有的公司财会报表都要经过审计~一人公司显然也不能例外。
范文二: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点
有限公司变更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点(2011-05-15 18:19:49)转载▼标签:杂谈分类:股改实务
一、国内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模式。 募集设立又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两种方式:1994年6月19日国家体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重申停止审批和发行内部职工股的通知》以后,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1月,按照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关于企业先改制后发行的要求,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也于98年底之后就不再实施。
目前,国内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一种途径。发起设立又可以分为新设成立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两种方式:
新设成立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二人以上的发起人各自出资设立一个新公司;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是指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要求时,由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等额折股,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公司后,有限公司不复存在,原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
具体条件如:发起人在二人以上;发起人认缴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五百万元);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第七十三、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及第八十二条)。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和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区别。整体变更为整体改制的一种形式,但整体改制还包括其他形式。
整体变更是指:以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整体变更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整体改制是指: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以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作为出资,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以及股权结构与有限公司不一样。整体改制时,如果有限公司不是国有控股,则其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整体改制是相对于部分改制而言的,在发行体制尚不规范时,有些企业将其优质资产剥离出来发起设立公司,达到符合上市条件的目的并获得较高的发行价,上市后再用配股的方式由上市公司买回剩余的劣质资产。因此证监会从1998年开始即规定除特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应整体改制。)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我们需要关注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我们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在财务顾问的主持和统一协调下,会同企业以及会计师、律师共同探讨论证改制方案,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商标使用权的处置等等)、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等。
(五)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员工持股)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一般情况下,需要对企业进行两年又一期的审计。
(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改制事项,签署发起人协议,修改《公司章程》。
(八)名称预先核准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程序时,应提交发起人协议、董事长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九)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若有限公司股东中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需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事项。
(十)申请变更
在改制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准备就绪以后,向中央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申请变更事宜(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向国家外经贸部申请)。中央级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企业一般向当地的体改委申报,若为省级以下城市,则由当地体改委转报至省体改委,有的地区体改委已撤销,其职能由同级的经贸委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后行使。各地要求的材料内容有一些差别,因此,我们在做财务顾问时,需要先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
(十一)股份公司设立
在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企业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通过公司筹建报告,选举董事长,确定经营班子等。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并需提供当地证券监管部门联系方式,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1、有限公司的折股依据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是评估后的净资产,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二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的规定,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但由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及《企业会计制度》
第11条的规定,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如果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帐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应在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三年以上方可申请发行新股上市。
2、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发起人
1、发起人数量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必须二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半数在国内有居所。证监会要求不超过50名发起人,一般控制在10名以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股东即为变更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因此,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必须有二个以上股东。另外,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境内自然人不得作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境内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境外的机构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发起人中不得有工会、持股会等主体。单个股东出资不低于50万元,而且单个股东最好持股比例不低于5%,当然这两点由工商局把握。
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不足二名,必须通过新股东增资入股(增量进入)或者老股东将其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存量转让)的方式,使得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增加到二名以上。
2、股权结构问题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0%。主发起人不得
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当豁免。 若企业股权集中,出现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80%的情况时,必须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使得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下来(此时,股权转让更为简便)
当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时,在股权设置时,应注意是否改变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外资股权不得低于25%)。
3、引入新的发起人问题
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不足二名,或者根据企业业务发展、资金或其他方面的需要,须在改制前引入新股东,使得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增加到二名以上或更多。企业如果考虑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和员工持股问题,可以在这个阶段引入。
引入新股东有三种途径,即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者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增资扩股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大股份公司的股本,另外,对于企业创业者而言,由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不得按照资产评估进行调帐,因此,可能无法确切体现公司内在价值(除帐面之外的),这时,在增资扩股时,通过新进入股东的溢价投入可以部分体现创业者的创业价值(可举实例),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次增资扩股中,所有新引进的股东在投资时必须同股同价。
股权转让是公司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与公司无关,并且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如果涉及非国有资产的转让,转让价格甚至可以低于净资产值(有利于发挥购买者的积极性);另外,由于存量转让可以分次进行,因此,引入新股东时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的转让价格,较为灵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转让方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在转让时必须要对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且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一方面:资产独立完整
1、与发起人或股东的资产产权明确界定和划清,所投入的资产足额到位。
2、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标权。对于由公司拥有的商标权,需要许可其他关联方或第三方使用的,应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3、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权及其他重要的非专利技术使用权。
4、有独立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企业改制时,应拥有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为企业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企业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尤其是与企业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无形资产必须为股份公司拥有(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确实无法将商标所有权投入的,公司应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
如果有必要,企业在改制前可以买断股东拥有的某些无形资产(商标、商誉除外),但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如企业前几年经营业绩中的确包含了该部分无形资产的贡献,同时,注意购买后净资产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限制。
第二方面:业务独立完整
有限公司改制时应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还应做到:
1、主营业务突出,即发行前报告期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收入之和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0%,或相同口径的利润比例不低于50%。
2、募股资金投向与主营业务相关。
3、原则上不得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第三方面:人员独立和同业禁止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61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改制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董事长不得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该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拥有拟上市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总经理(含总裁等相当称谓)、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原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拟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3、发行人董事、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个人推荐前款所述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拟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5、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
6、拟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应适当分开。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来自经营管理层的董事应不多于3名或全体董事的1/3。
7、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人员之间应避免存在亲属关系,并且来自单一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与拟上市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董事应不超过全体董事的1/3。
第四方面:机构独立
1、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应完全分开,不得出现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2、控股股东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的机构设置。
3、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方面:财务独立
1、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2、公司应拥有独立的银行帐户,不得与其股东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共用银行帐户。
3、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
4、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5、建立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报酬、房改费用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6、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7、不得为股东单位、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以及有利益冲突的个人提供担保,或将以公司名义的借款、授信额度转借给前述法人或个人使用。如该担保或借款对公司有利,应采取反担保,并取得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同意。
如果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前为原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收款凭证。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前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可以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对于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必须提供相应的有效批准文件。 对于股份公司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存在差异的,还需提供差异比较表。
同时,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财务报告和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范文三:如何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如何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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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进行企业规范工作,确定改制方案,若有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如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流程使之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流程看请接着看下文。
(一)聘请中介机构
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使上市顺利推进,越早聘请相关机构,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进上市进程。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由某一家机构主导,完成大部分工作,但在整体变更阶段,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在此阶段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相关中介机构应该齐备。
(二)尽职调查
股份公司设立后,必须规范运行。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中的问题,应该在整体变更前完成,而且越早规范,越有利于上市。
因此,在整体变更前,必须对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问题尽职调查,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实物资产出资是否经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经过土地评估
机构的评估是否存在瑕疵。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完善、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尤其关注土地、房产取得过程。
3、业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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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是否取得必备的资质许可。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
4、经营状况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障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的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5、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关注产业政策、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是否会发生不利变化。
6、纳税情况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等原因,大部分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必须尽职调查以摸清企业纳税的真实情
况。
(三)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尽职调查目的就是发现问题,从而在这过程中予以规范解决。
(四)确定改制方案
由券商、会计师、律师各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改制方案,确定整体变更的相关重要事宜。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视公司具体确定,也可以不涉及)、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
(五)若有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如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和评估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同时,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规范运作时,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聘请审计、评估机构事宜)
(七)召开临时董事会
审计结果确定后,召开临时董事会(需要提前5日通知),审议相关议案。该部分议案由律师提供范本,公司根据范本予以完善。
相关议案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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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评估报告》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议案》
(八)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当天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15天后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相关议案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评估报告》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九)签署发起人协议
为了节约时间,可以在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签署。
(十)股份公司验资
(十一)通知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需提前15天通知,即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后16天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议案由律师提供范本,主要包括下列议案:
1、《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关于**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
3、《关于确认、批准**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
4、《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开支情况的议案》;
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6、《关于选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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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选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
8、《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的议案》。
(十二)创立大会当天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相关议案由律师提供范本,根据公司的需要,有时也会在第一届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相关制度文件;若第一届董事会未通过,则于之后时间予以补充完善。
董事会会议的主要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4、《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意事项
一、以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为了使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连续计算,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成都地区如果以审计值折股验资,需要成都市金融办出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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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要事先咨询工商对此有无具体要求。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无锡工商对
整体变更不要求其他政府部门的文件。
二、提前确定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的人选
为了符合上市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需要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一般拟上市企业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都会选择行业领域内权威人士、知名会计人士等人员,与上市人员接洽需要过程,建议公司提前物色合适人选。
监事会至少三人,其中包括一名职工监事,在召开创立大会之前需要确定职工监事人选,并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相关决议(该决议可由律师提供范本)。
股份公司设立时,可能并伴随人事变动,提醒公司注意在确定相关人选时不要造成董事、高管重大变动。
三、关于名称预核
一般情况下,办理工商预核程序需要下列申请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四)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五)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但在某些地方名称预核要求更简化:直接填个名称变更核准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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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如何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如何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尽职调查,进行企业规范工作,确定改制方案,若有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如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流程使之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的流程看请接着看下文。
如何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一)聘请中介机构
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机构,为使上市顺利推进,越早聘请相关机构,越有利于解决问题从而顺利推进上市进程。在实践操作中,往往由某一家机构主导,完成大部分工作,但在整体变更阶段,财务顾问(证券公司在此阶段的称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些相关中介机构应该齐备。
(二)尽职调查
股份公司设立后,必须规范运行。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中的问题,应该在整体变更前完成,而且越早规范,越有利于上市。
因此,在整体变更前,必须对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问题尽职调查,以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历史沿革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出资来源、是否履行相应的程序;实物资产出资是否经评估、无形资产出资是否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存在瑕疵。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完善、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尤其关注土地、房产取得过程。
3、业务资质
特定行业是否取得必备的资质许可。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
4、经营状况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障碍,经营业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的财务制度状况、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5、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关注产业政策、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是否会发生不利变化。
6、纳税情况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等原因,大部分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必须尽职调查以摸清企业纳税的真实情况。
(三)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尽职调查目的就是发现问题,从而在这过程中予以规范解决。
(四)确定改制方案
由券商、会计师、律师各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改制方案,确定整体变更的相关重要事宜。包括发起人及其出资方式的确定、股本结构设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制度建立、资产处置(视公司具体确定,也可以不涉及)、人事劳资制度建立等。
(五)若有需要对股权进行调整,如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
如果企业在需要对股本数量、发起人数量、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或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管理层持股(股权激励)等等,则需要进行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工作。
(六)进行审计和评估
确定改制基准日,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同时,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规范运作时,会召开临时董事会决定聘请审计、评估机构事宜)
(七)召开临时董事会
审计结果确定后,召开临时董事会(需要提前5日通知),审议相关议案。该部分议案由律师提供范本,公司根据范本予以完善。
相关议案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评估报告》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议案》
(八)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当天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15天后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相关议案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2011年*月*日的评估报告》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九)签署发起人协议
为了节约时间,可以在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签署。
(十)股份公司验资
(十一)通知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需提前15天通知,即临时股东会召开之日后16天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议案由律师提供范本,主要包括下列议案:
1、《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关于**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
3、《关于确认、批准**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及为筹建股份公司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协议等均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的议案》;
4、《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开支情况的议案》;
5、《**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6、《关于选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的议案》;
8、《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等一切有关事宜的议案》。
(十二)创立大会当天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相关议案由律师提供范本,根据公司的需要,有时也会在第一届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相关制度文件;若第一届董事会未通过,则于之后时间予以补充完善。
董事会会议的主要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2、《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4、《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的议案》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意事项
一、以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为了使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连续计算,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地方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成都地区如果以审计值折股验资,需要成都市金融办出具相
关文件。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要事先咨询工商对此有无具体要求。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无锡工商对整体变更不要求其他政府部门的文件。
二、提前确定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管的人选
为了符合上市的要求,董事会成员中需要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一般拟上市企业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都会选择行业领域内权威人士、知名会计人士等人员,与上市人员接洽需要过程,建议公司提前物色合适人选。
监事会至少三人,其中包括一名职工监事,在召开创立大会之前需要确定职工监事人选,并需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相关决议(该决议可由律师提供范本)。
股份公司设立时,可能并伴随人事变动,提醒公司注意在确定相关人选时不要造成董事、高管重大变动。
三、关于名称预核
一般情况下,办理工商预核程序需要下列申请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二)全体投资人共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
(四)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五)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但在某些地方名称预核要求更简化:直接填个名称变更核准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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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
1、董事会拟定公司整体变更方案
公司整体变更时,首先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出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将公司变更的目标、依据及其他技术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规划和设计。公司变更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变更后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2)变更的规定和条件;(3)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投资份额转换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依据;(4)变更公司章程的声明;(5)有关公司变更的其他条款。
2、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整体变更是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必须有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必须程序,《公司法》第44条把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公司特别决议事项,即公司章程的变更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章程的变更才发生法律效力。
4、股份折换或募集
有限责任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后,应依据章程的规定将原股东的出资额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股份总额应不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在将原股东的出资额全部折合成股份后,仍有增资必要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但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上述步骤结束以后,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即告结束。 6、公告
公司整体变更以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方式依有关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公告采取登报方式公布。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
公司整体变更主要有两个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发行上市时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8条、第9条的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不
能高于1: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时,应该注意整体变更后不仅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还要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
1、注册资本在公开发行前至少要达到3000万元;
2、符合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的条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际变更。
3、符合公司独立性的条件
(1)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公司的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物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4、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物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财务与会计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几个细节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并且不应进行资产剥离。
2、对于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少于2人、净资产不到500万元的,只能在变更行为前进行重组。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出资对外转让;为了能连续计算业绩,重组是还要符合有关规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也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3、根据《公司法》第9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变更时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评估。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审计结果还是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管理局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进行验资,该怎么办,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注意:变更是争取了时间(可连续计算业绩),却牺牲了价值。如果以评估值调帐,则是结束了旧帐,建立了新账,因此,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中断了,视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在观察三年才能申请公开发行。
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由于资本规模或股东人数达不到股份公司的基本条件,或者在上市前急需筹集部分资金以及处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等原因,可以引进新的投资者,但要注意:
(1)不能影响公司连续计算经营时间(业绩)。如不发生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等。
(2)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市场拓展,对公司业务和生产经营能产生协同效应。
(3)筹集的资金规模适当。如果新投资者以资产折股出资,其规模也应该适当。要充分考虑其出资对公司营业纪录可比性的影响。
(4)新股东无论以现金还是实物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5)新增股份的认购价或者股价一般是在净资产值的基础上溢价一定比例。 6、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与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是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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