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什么罪判几年
什么罪判几年
—— 故意伤害罪
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 , 社会影响不大、 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 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 个月; 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造成被害人 10级残疾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一条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被害人 6级残疾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 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 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 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 期增加九个月; 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 1人, 刑期增加十个月; 每增加重 伤 1人,致 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 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 量刑时, 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条量刑时, 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 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 【缓刑适用但书】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 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 2次以上的。
—— 强奸罪
第一百零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 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 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 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轮奸妇女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轮奸妇女增加 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 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 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 【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 13至 14周岁幼女的,重处 20%;被害人年 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 5%。
第一百零八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 偏轻或偏重的, 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 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依第一百零六条量 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四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零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 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人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 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 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 每增加 1人, 刑期增加二年; 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 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每增 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造成轻微伤的重处 10%。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 合议庭 (独任庭) 根据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 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 可行使六个月以 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 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 1人的,每增加 1人,按次基数重处 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 1人,按次基数重处 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 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 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 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 30%;
(九)抢劫 2次,按次基数重处 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 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 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 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 ,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 1 000元以上不满 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 1 500元以 上不满 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以上,以盗 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2 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 盗窃价值 2 000元, 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 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00份 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 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 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 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万元以上不满 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犯罪数额 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6万元, 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 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 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 10次以上的。
第(三) 、 (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第十七节 抢夺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抢夺公私财物 价值 1 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抢夺价值 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 罪数额 330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数额不足 2 000元的, 基准刑为拘役、 管制、 罚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为基数,每增加情形之一,刑 期增加六个月,有数额的每增加 1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第一百二十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1万元, 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8 000元以上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规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5万元, 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1万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 4万元并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 1万元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十八节 诈骗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诈骗不足 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4 000元以上不足 5 000元的,基准刑 为管制刑; 5 000元的, 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 每增加 1 670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1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 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诈骗 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 1 230元, 刑期增 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诈骗 4万元的, 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三年,每增加 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 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 年,每增加 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 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 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十九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量刑格】 挪用资金超过 3个月未还或进行 营利活动, 数额在 3万元以上不满 5万元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 5万元的, 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 1.5万元以上不满 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 为 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 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 30万元或挪用资金 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 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 加 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 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 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 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 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 2 000元,刑期增加 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 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二十节 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敲诈勒索 3 000元以上不足 4 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数额 4 000元以上不足 6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 6 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500元,刑期 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敲诈勒索数额 2万元的, 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二十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妨害公务行为情节一般的;
(二)妨害公务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小的;
(三)拘役、管制、单处罚金能实现刑罚价值的;
(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犯罪是因不规范的执行公务行为引起,且无从重处罚情 形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外, 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一) 致执行公务的人员轻伤等严重后果的;
(二) 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故意犯罪被判刑的。
第二十二节 聚众斗殴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一年, 积极参加者的基准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刑; 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 刑期增加 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 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 , 刑期增加一年; 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 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轻微伤每增加一 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 合议庭 (独任庭) 考虑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 依第一百三十五条量刑, 可行使六个月以内 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三十六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第二十三节 寻衅滋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 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 情形之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 刑期增 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 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 合议庭 (独任庭) 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财产损失达 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第二十四节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 5 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 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3 000元以上不满 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 1万元以上不满 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 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6 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 1.5 万元以上不满 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 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 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 额 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 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 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二十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鸦片不满 140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7克、 度冷丁 (杜冷丁) 35克 (针剂 100mg/支规格的 350支, 50mg/支规格的 700支; 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 400片, 50mg/片规格的 700片)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 140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7克、 度冷丁 (杜冷丁) 35克 (针剂 100mg/支规格的 350支, 50mg/支规格的 700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 400片, 50mg/片规格的 700片) ,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 1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 增加 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 4克(针剂 100mg/支规格的 40支, 50mg/支规格的 80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60片, 50mg/片规格的 80片) ,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鸦片 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度冷丁(杜冷丁) 50克(针剂 100mg/支规格 的 500支, 50mg/支规格的 1 000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 2 000片, 50mg/片规格的 1 000片)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 120克、海洛因或者甲 基苯丙胺每增加 6克、 度冷丁 (杜冷丁) 每增加 30克 (针剂 100mg/支规格的 300支, 50mg/支规格的 600支;片剂 25mg/片规格的 1 200片, 50mg/片规格的 600片) ,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鸦片 1 000克以上 5 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 150克以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 五年。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 1人卖淫 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 留、介绍 1人卖淫 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 2人卖淫各 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 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 3人卖淫各 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 1次,刑 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 4人卖淫各 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 1次,刑 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 5人卖淫各 1次,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 4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 20%;引诱、容留、介绍其他未成年少女卖淫的, 重处 1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第二十七节 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 5 000元, 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 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 200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 5 000元以上不满 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 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 5 000元,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 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 5万 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 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个人贪污、受贿 5万元的,基 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 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 10万元的,基准刑为 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 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 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 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 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 一般不适用缓刑; 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不 受此限。
第二十八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量刑格】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
活动,数额在 1.5万元以上不足 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 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 8 000元以上不满 1.5万元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 数额 为 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 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 数额 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 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 2 000元, 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 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 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 月。
第一百六十条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 10%。
第一百六十一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 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 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 在 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 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 造成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或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万元以上的,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万元, 但间接经 济损失超过 100万元的;
(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海关、 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以玩忽职 守罪论处的, 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每增加情形 之一的, 增加有期徒刑一年。 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 3人以上,或者重伤 10人以上,或者轻伤 1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 7人以上,或者重伤 15人以上,或者轻伤 3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 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每 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 情节严重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年。
第三十节 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量刑格】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情节较轻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的;
(三)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以滥用职 权罪论处的, 具有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每增加情形 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第一百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 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 2人以上,或者重伤 5人以上,或者轻伤 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 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 5人以上,或者重伤 10人以上,或者轻伤 2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 具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 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 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 情节严重的, 基准刑为有期徒 刑十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条 【效力规定】本意见自 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 2003年 3月 7日通过、 11月 30日修正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本规范从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寻衅滋事罪判几年
寻衅滋事罪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该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三、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
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六、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
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二)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准备行为的,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
图片、标语、报纸的;
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实施上述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人员而为其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质条件,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通过收取宗教课税募捐,为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筹集经费的,以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以资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五)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而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及其他服务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虽不明知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中载有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但出于营利或其他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或者提供仓储、邮寄、投递、运输、传输等服务的,按照其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七)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八)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传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经验,依法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组织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
为实现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传授犯罪方法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十)对实施本意见规定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宗教事务管理以及互联网、印刷、出版管理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进行教育、训诫,责令停止活动。对其持有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七、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八、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寻衅滋事1次的,可以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纠集他人3次的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5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叶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此,按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即可。
追逐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拦截行为可能同时触非法拘禁罪;辱骂他人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侮辱罪,对此均应从一重罪论。
行为人以聚众方式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完全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犯罪构成,因而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
范文三:贩卖毒品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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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十分危险的,对人的危害也非常大。我国是严禁走私贩卖毒品的,一旦发现会从重处罚。根据贩卖的多少不同,惩罚也有所不同。那么贩卖毒品罪判几年呢? 下面赢了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贩卖毒品罪判几年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其中,“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000克以上; 可卡因50克以上; 吗啡100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 片剂25μγ/片规格的l 万片以上,50μγ/片规格的5000
片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 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罂粟壳200000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其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走私、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百克; 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满5000克,大麻脂2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000克以上不满150000克; 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μγ/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μγ/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 片剂25μγ/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μγ/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γ/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
500支、片); 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罂粟壳50000克以上不满200000克;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四,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其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其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其七,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其八,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对贩卖毒品罪判几年的介绍。贩卖毒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轻则判几年,重则会判死刑。提醒大家一定要远离毒品,不要吸毒贩毒。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赢了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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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贩卖毒品罪判几年http://s.yingle.com/cr/158175.html)
范文四:绑架罪判几年的研究
绑架罪判几年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绑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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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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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绑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2、划清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3、正确 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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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定两个罪,认识和做法都不一致。例如,被告人苏XX为勒索钱财,于1993年11月29日将其堂倒苏X(11岁)诱骗至偏僻无人处杀害,尔后向苏X的家长投送匿名恐吓信,勒索得款2万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是定一罪还是两罪,看法有分歧。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勒索一个罪。理由是:上诉人在绑架他人之后实施杀人的行为,属于“撕票”行为,可作为绑架勒索罪中“情节特别严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主张定绑架勒索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理由是:“撕票”是指行为人勒索财物未逞后杀害“人质”的行为。而本案上诉人在勒索财物之前就杀害了“人质”,杀人是为了灭口。上诉人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如同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一样,是出于两个故意,触犯了两个罪名,故应定两个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只规定了绑架勒索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而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在内。我们赞同前一种观点。第一,行为人绑架他人的目的虽是为了勒索财物,但这种犯罪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首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所以台湾刑法又称此种犯罪为“掳人勒赎”罪。第二,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所造成的后果,就包括在绑架“人质”过程中可能导致“人质”死亡,或者出于灭口等动机将“人质”杀害在内,所以这种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的故意 。但这种故意属于概括的故意,既包括勒索财物的故意,也包括危害“人质”的故意,而不仅仅是勒索财的故意。概括知音的犯罪对象是不确定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犯罪结果发生有什么对象上。第四,鉴于绑架勒索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法定刑很重,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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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刑。将“人质”绑架并加以杀害,就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至于是在勒索财物以前还是勒索财物未逞之后将“人质”危害,属于犯罪的具体情节,并不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不能以行为人“撕票”前后杀害“人质”,作为认定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此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适用的是《决定》,但理由是一样的。且1997年刑法已将“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改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既明确,又便于操作。因此,对于既绑架他人,又将被绑架人杀害的,只能定绑架一个罪,不能定绑架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实行并罚。
5、正确掌握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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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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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几年
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几年——叶庚清律师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持有、使用假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在大多情况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者不单独成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者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2、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同时,以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四千元。
3、行为对象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
4、结果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量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因此,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
其一,我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
第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由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或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1、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
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2、目的
犯罪的目的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三、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四、立案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