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流程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流程
①土地储备中心将储备地资料交规划局(1日)→ ②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10个工作日)→ ③土地储备中心发函国土局出供地预审,同时摇珠确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
④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土局复函和评估结果形成底价、竞买条件请示函,并征求财政局、国土局意见(3个工作日)→
⑤征求意见同意后,土地储备中心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四套班子会议后出批复(2到3星期)→
⑥土地储备中心将政府批复、规划设计条年、评估报告、项目相关图纸等资料交土地交易所挂牌(半日)→
⑦交易所将相关资料交监察局审核备案(2日)→ ⑧登招拍挂广告(20日)→
⑨报名及招投标(10个工作日)
预计70至80工作日左右。
范文二: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工作流程
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具体工作流程
一、基本程序
(一)成立挂牌交易委员会
(二)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三)办理竟牌登记
(四)编制竟牌文件
(五)挂牌和竟牌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体流程
(一)成立挂牌交易委员会
1、确定挂牌交易委员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挂牌交易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挂牌交易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从市开发办选定;其他成员从市规划和国土、监察、房产等部门中选定。
2、召开挂牌交易委员会会议,研究安排挂牌工作。挂牌交易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审定挂牌交易文件;确认挂牌人提出的挂牌底价;审查竟牌人资格;确定摘牌人。
(二)发布挂牌交易公告
1、公告发布人。挂牌交易公告由挂牌人发布。挂牌人指市开发办。
2、公告内容。挂牌交易公告的内容包括挂牌的目的;竟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竟牌人认购挂牌交易文件的时间、地点;挂牌项目用地的位置、现状、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情况。
3、公告发布媒介。挂牌交易公告通过《大连日报》等新闻媒体及挂牌人网站发布。
4、公告发布的时间。挂牌交易公告于挂牌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三)办理竟牌登记
1、竟牌人按照挂牌交易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竟牌申请书及竟牌须知等资料。
2、竟牌申请书由挂牌人编制,为规范格式。
3、竟牌须知由挂牌人拟订,内容包括:挂牌地点和截止时间;竟牌人的范围及资格;竟牌申请书的内容及填写要求;竟牌人支付竟牌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竟得人缴纳地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其他需要竟牌人明了的事项。
(四)编制竟牌文件
竟牌文件包括竟牌申请书及附件。竟牌人应按挂牌人要求认真填写竟牌申请书,并准备好附件,形成完整的竟牌文件。附件的内容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竟牌的决议及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竟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对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委托文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
(五)挂牌和竟牌
1、在挂牌公告或竟牌须知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
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竟牌人填写竟牌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竟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竟牌报价;
5、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摘牌人;
6、挂牌人与摘牌人签订《竟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摘牌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竟牌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挂牌文件中挂牌人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挂牌人与摘牌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摘牌人取得《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履约保证书》后,应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范文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区别及流程
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土地出让方式,都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均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特点,但在运行程序等方面又有所不同,在土地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区别及流程
一、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区别
1、竞争的核心内容
招标和拍卖必须具备三家或三家以上具有资格的竞买方时才可以进行,挂牌出让则没有数目限制。拍卖和挂牌两种方式均以“价高者得”为胜出的标准,各申请方竞争的核心是出价能力和价格水平。而招标则通常有“价高者得”和“综合满意度 ”两种评定标准,即竞争的核心可以是价格,也可以是包括价格在内的多种因素的综合水平。
2、公开程度和竞争程度
对拍卖和挂牌而言,竞争各方的出价均被实时或“准实时”地公诸于众,且同一竞争者可以多次出价,形成多轮竞价。招标中,各申请方竞争条件的公开则具较大时滞,即发标方收到各家标书后,必须保密,在约定的统一时间开标、宣读主要内容。在招标中,标书一经投出,不得修改,因此申请方提出价格和其他条件的机会只有一次。从竞争程度来看,拍卖 竞争性,竞争的程度随着现场情况而变幅较大,竞买方之间具有一定互动性,属于激烈竞争。招标则属于温和竞争,既没有各竞买方之间的“短兵相接”,也没有多轮竞争(不包括因综合条件相同而转入现场竞价的情况)。挂牌中的竞争则是不定竞争,既可能因竞买者众多而出现多轮竞价甚至转为现场竞价,也可能因只有一家报价而无“对手”。
3、竞买方的思维特征
在拍卖和挂牌中,竞争的核心是价格,竞买方在竞争过程中,主要考虑的也是如何在价格上“击败”对手,是在现场竞价的过程中,现场气氛、心理因素等都会对竞买方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外部影响。招标中,是采取综合评标的情况下,竞争方往往要精心设计方案、编写标书,全面考虑资金、技术、效益等各项因素的综合作用,提交自己认为满意的方案。
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详细流程(供参考,各地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同)
(一)土地招标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制订招标前期工作方案报领导审定。
2、编制招标文件:根据地块材料编制、印刷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出让人至少在投标开始日前20天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时间、地点。
4、出售招标文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出售拍卖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现场踏勘: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6、受理投标申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投标申请人持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投标申请,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7、审查投标资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申请人的开发资质、诚信记录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通知其参加投标活动。
8、投标:投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表述投入标箱。
9、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
10、评标: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11、公布成交结果: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将招标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12、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土地拍卖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
2、编制拍卖文件
3、发布拍卖公告
4、出售拍卖文件
5、组织现场踏勘
6、受理竞买申请
7、审查竞买资格
8、举办拍卖会: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缴纳定金和佣金。
9、公布成交结果
10、签订出让合同
(三)土地挂牌出让工作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
2、编制文件
3、发布挂牌公告
4、出售挂牌文件
5、组织现场踏勘
6、受理竞买申请
7、审查挂牌资格
8、挂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和交易场所,出让人将宗地的地块情况、 报价情况等信息挂牌公告,并不断接受新的报价、更新显示挂牌报价。在报价截止后,如果还有竞买人报价,可以填写《竞价申请书》,并通过传真的形式将《竞价申请书》传真到挂牌文件规定的地点。
9、揭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次日,按照挂牌文件规定确定是否成交,并确定竞得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定金。同时,对需要现场竞价的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定金和佣金。
10、公布成交结果
11、签订出让合同
范文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具体流程
一、招标出让申请的流程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由出让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并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1、招标出让的申请: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招标申请。
2、招标出让的受理:市国土房管局接受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由土地出让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
3、招标土地的初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各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土地出让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
4、招标出让的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二、投标人登记及标书编制的流程
1、投标人登记: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手续索取招标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2、标书的编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3、标书的送达: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方为有效。
三、确定中标人及签署出让合同的流程
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
2、中标通知:市国土房管局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3、文件移交: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市土地储备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市土地利用中心。
4、签署合同:市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交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社会公布:招标出让结果在招标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公布场所可以是市土
地交易市场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媒介。
范文五: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流程 文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郭公庄路(京良路,南五环路)道路工程项目
建议书(代可研)的批复
(京发改〔2008〕992号)
你委《关于郭公庄三期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7〕178号)及《关于郭公庄三期道路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方案核准的请示》(丰发改投资字〔2007〕233号)收悉。经我委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你区实施郭公庄路(京良路,南五环路)道路工程。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本工程北起京良路,南至南五环路,全长约1008米,红线宽40米,按城市次干路标准建设。道路断面形式为二幅路,中央分隔带宽2米,两侧路面各宽14米,两侧人行步道各宽3.5米,两侧绿化带各宽1.5米。与京九铁路相交处新建铁路箱涵一座,郭公庄路下穿京九铁路。与沿线相交道路均按平交路口处理,同步实施雨水、绿化、照明、交通等工程。
二、本批复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1份,请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核准。
三、本批复有效期2年,请据此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拆迁前期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报我委审批。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流程(联席会通过后) 一、 向市局报招标方案请示
向市局上报《关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同时呈报相关附件:
1、项目申请系统(申报单位填报)
2、经专家评审会审议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批表
3、专家评审会及联席会会议纪要
4、招标文件(《含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5、招标方案审批表
说明:此阶段约需1-2个月时间,主要是分中心做一些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
件等1个月),并进行上报的过程(1个月)。
二、 向市中心报招标公示提示
市局批准或(同意请示、并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向中心领导上报《关
于***项目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三、 发布招标公告
中心领导批示后,发布招标公告
(一)报刊:
1、《北京日报》
2、《国土资源报》
(二)网站:
1、市国土局:
(1)市局批准:市局研究室主任在《招标公告》上签字同意
(2)发布:向市局信息中心
2、市中心:
3、市交易市场展厅
4、区县政府网站
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四、 提交信息
《招标公告》发布前,向市中心综合办公室提交《信息》 五、 市中心统一印制标书
六、 发售标书
统计《招标文件》售出情况。由购买标书单位填写《售出招标文件存根》后,向中心财务部缴纳买标书费用。
七、 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单位持由各经办人审核签字后的《缴纳投标保证金单据》,向中心财务部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核定工作 八、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时点后,由各经办人审定到帐时点内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并告知招标单位。
九、 抽取专家
各区分中心和公正人员在投标前24小时内,到市中心专家库抽取专家,专家名单(《***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由公证人员当场密封。
十一、向中心报《关于支付专家劳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
批准后,向财务支取专家劳务费。(将经各专家签字的《项目土地一级开发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一览表》交由中心财务部)
十二、确定招标底价
标底确定小组在投标前24小时内,随机确定项目标底(精确到万位),经市局批准后,当即密封。开标当场公布底价。
十三、开标、评标
十四、评标结果的报送
开标、评标结果后,拟定《关于确认***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招标评标结果的请示》,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报送当局。
十五、评标结果批准后
(一)颁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等招标人自开标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按照员划款帐户无息返还。
(二)、网上公布中标结果
说明:从开标当日到领取中标通知书所需时间为10个工作日左右,次日网上公示。
(三)、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向市储备中心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据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财【2003】82号))该项费用纳入土地一级开发前期成本。
十五、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和《项目资金监管协议》。 十六、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将项目监管资金划入由招标人监管的专用帐户。 十七、经与中心财务核实,中标人的监管资金已划入专用帐户后,向其核发《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批复》。
整个周期约需3个月。
北京市门头沟区土地储备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国土财〔2009〕22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意见的函》(京国土财〔2009〕745号)、《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关于加强市区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9〕330号)、《关于加强1000亿土地储备开发投资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市〔2009〕3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为主体、区财政安排投资的储备项目和市、区联合储备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区土地储备项目支出。
第五条 由区国土分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贷款银行等部门组成门头沟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对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安全使用实施综合监管。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以联席会的形式,对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进行协调。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项目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筹措并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精神安排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银行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七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代表区政府作为区土地储备项目的主体,负责通过银行或金融机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及项目融资还贷等工作。所筹资金由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
第八条 由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对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实施方案、有关协
议、项目工程进度计划等资料以及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管理及入市交易等费用。
(五)用于拟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账户的设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核算管理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国土局财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即专门用于存储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十三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需严格执行分账核算的管理规定,区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对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账户及核算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需开立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及其委托的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开立的储备资金专户和监管账户,须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开户银行共同建立账户监管机制,监督管理资金支付行为。
第五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依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区政府土地一级开发联席会。土地储备项目通过土地一级开发联席会后,该项目列入区土地储备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本区土地
储备工作计划,按照不同项目的资金规模、筹资渠道等内容编制年度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按照时间要求及时会同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由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聘请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专业中介审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审计公司”)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全过程评审”。聘请中介费用纳入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成本。
第二十一条 中介审计公司对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成本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确定后,由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审定土地储备项目开发成本。
第二十二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及相关单位需配合中介审计公司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第二十三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应按照项目预算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已确定项目预算的项目,确因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时,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申请:
(一)土地储备项目投资概算确定后,区国土分局根据该土地储备项目的相关情况向区政府上报项目所需资金的请示。
(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示精神,结合我区财力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安排资金。对于需要贷款解决项目资金的,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征地、拆迁、大市政建设等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中介审计公司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区土地储备分中心根据中介审计公司的审核意见对资金使用方案初步审核后,报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举行联席会通过该资金使用方案。
(三)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依据联席会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提出资金拨付计划,并填制资金拨付计划申请单。申请单需由区土地储备分中心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四)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将资金拨付计划申请单分别报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资金拨付计划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一同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中。
(五)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根据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联席会通过的资金使用方案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单。
(六)中介审计公司对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区土地储备分中心。
(七)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审核确认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单,并签字盖章后,分别报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然后将资金使用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一同交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审核。
(八)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拨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委托实施单位的征地资金,可直接拨付被征地村集体,村集体应提供与日常经营活动支出分开的账号,报所在镇政府、区财政局、监管银行、区国土分局备案。同时由监管银行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对该账号进行监管,
至缴纳相关征地税费、完成征地结案后2日内解除监管。
第二十七条 拆迁资金原则上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办法,即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做出的整体预算先拨付一定比例的拆迁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全部用于拆迁工作并由中介审计公司审核后再拨付第二期拆迁资金,以此类推,直至拆迁工作全部完成。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前期费用、国有土地收购费用等)的拨付按照土地储备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
第七章 报表及决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于每月5日前向区国土分局和区财政局提供储备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备查。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项目的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国土财〔2009〕224号)中项目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编制、报送决算报告,完成土地储备项目决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检查,使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二条 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国土分局负责建立我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开发,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制我区配套资金预算和决
算。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我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区审计局根据市审计局意见,负责对我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审计。
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负责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账户管理及加强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贷款银行作为储备项目资金监管小组成员之一,负责与区土地储备分中心联合建立储备项目资金专户和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措施,签订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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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