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摘要:行政审批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对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文以呼和浩特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切入点,客观地分析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的成绩以及有待于解决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完提高呼和浩特市的政务服务水平。
关键词:行政审批,工作关系,基层建设,群众监督
一、引言
近几年,呼和浩特市经过连续几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仍然有明显的差距。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存在着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投资发展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还有较大距离。因此,呼和浩特市从2001年开始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全市行政审批事项,2002年初步搭建起集中对外的行政服务平台,2009 年市委、市政府借鉴全国其他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以市政务服务中心搬迁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
那么何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的管理模式起源于英国,是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推行的一项行政措施。撒切尔夫人通过推进一站式服务,让公民到政府办理有关事务时,只要在一个窗口申请,就能获得所需的全部服务,无需奔走于众多机关或窗口,有效改变了传统官僚制带来的效率低下、部门利益倾向严重等弊端。因此,受到了很多国家的推崇,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效仿。
呼和浩特市按照“集中审批职能、集中审批事项、集中审批人员”的要求,把各部门过去由不同领导分管、不同科室承担的审批服务职能,统一调整到各部门新组建的专职审批管理机构“审批办”,部门其他内设机构不再承担审批服务职能,实现了审批职能的相对集中。为保证职能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编委分别为29个市级部门新增了审批办机构和1名审批办副主任正科级职数,7个条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将本部门审批管理工作集中到相应科室。新的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后,组织29个市属部门审批办和7个条管部门审批管理机构整建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经全面清理,把全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过去的708项减少到235项,减幅达66.8%。目前,不宜进厅办理和受理量很少的少数事项外,202个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70个行政服务事项,分别集中在综合服务大厅和专业服务大厅受理和办理,审批事项进驻率达到92.24%,行政服务事项进驻率达到100%。目前呼和浩特市45个职能部门审批办、233名审批工作人员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审批业务。审批手续简
化、权力的约束和卓有成效的监督,直接带来了办事人满意度提高。截至2010年12月31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165854件,办结162397件,办结率达97.8%,无一投诉;5个专业服务大厅共受理案件2137032件,办结率达100%。[1]
二、原因分析
分析呼和浩特市务服务中心取得的巨大成绩,笔者认为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
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对政务服务中心给予充足的财政支持,中心硬件设施非常完善,软件配备也很齐全,很多先进的技术手段都被应用到平时的工作中;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部门派驻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不超过20%的评优比例从派驻工作人员中评选优秀工作人员;组织部把政务中心作为干部考核的重点,市委领导曾表示:“干部的入口在社区,出口在政务中心”;行政审批工作已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范围,此项考核在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的综合评价中权重占35%。对政务中心七大项考核内容中包括了办结率、超时率、服务标兵等十几项指标,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张海生笑称,“在零点几分就能拉开很大差距的领导实绩考核中,如果被扣上三、五分,估计领导就得下课”。
(二)客观方面
1.权力运行机制的“讲规范”
按照最大限度减少事项办理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对进驻综合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180个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0个行政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要件、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逐一进行审查和规范,对上百种办事流程逐一进行清理和优化,剔除不合理的环节,明确了每个办理环节的办结时限和岗位责任,提炼出7种规范流程,绘制了每一个事项的审批流程图,并通过开发符合我市实际的较为先进的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将每个事项的规范流程固化到行政审批平台,审批时限平均缩短64.2%。比如,对企业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等实行“联审联办”,将企业设立审批时间由原来承诺的71天缩短到5天,将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由过去的一年半缩短到60天。国地税整合税务登记流程,实行“两证合一”,登记时限由法定30天缩短为30分钟。同时,规定市级各部门办理审批服务事项,一律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取消了部门公章和其他印章的审批功能。经公安部许可和认证,在行政审批平台中为各部门统一制作电子审批专用章,用信息技术手段保证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固化的流程运行,从根本解决了多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的问题。
2.队伍建设的“重管理”
(1)加强管理和监督
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都在原单位,只有党团关系在政务服务中心,因此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就相对困难。但是,中心并没有因此而放松队伍建设,相反却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管理方式以满足政务为百姓“服务”的要求。
首先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人员都要求有统一的着装;其次,政务服务大厅在实施指纹签到制度的同时也引进了指纹门禁系统,这也就意味着,政务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不但上下班需要”按手印”,而且你离开办公地点的时间长短也会受到监控;政务服务中心的张海生主任说,他们曾经把一名工作时间打游戏的工作人员退回了原单位,后来为了彻底杜绝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影现象的发生,干脆就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了游戏、电影,彻底断绝了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偷懒”的后路;同时,政务服务中心还开发了与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相衔接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各部门审批服务工作进行实时监督,对事项办理全程和超时限办理、违反程序办理等进行有效监督。“以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虽然承诺时限,但有时拖一两天也是常有的事,现在就不能这样了,如果拖上1分钟,电子监察系统就会自动报警,我们就会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一番话,道出了“电子眼”的厉害。
(2)积极打造服务文化
许多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已经习惯了懒散的工作方式,一下子进入政务服务大厅,面对严格的管理和巨大的“反差”都不太习惯,有许多人还发出了抱怨之声。面对这一情况,政务服务大厅开展了多种多样的活动来积极打造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文化。他们一方面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帮助他们适应现在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健康讲座、快乐讲座,组建兴趣小组,增强大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同时在服务大厅开展了“红旗窗口”、“红旗标兵”的评选活动,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的部门每一个季度评选8个红旗窗口,38名服务标兵。中心并没有给予“红旗窗口”和“红旗标兵”任何物质奖励,但是把每个季度的评选结果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到组织部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手中。
3.政务信息的公开
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审部门审批办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服务中心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的触摸查询机、窗口的政务服务指南手册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审批服务内容,群众可以随时登陆、查询;完善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心公开专栏》,自主开发并实现了索引号自动生成和网上查询、互动、评议、报送等功能。
4.效能监察力度的加大
市纪委每周安排一名常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值班,现场办公处理行政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一间办公室里,坐在其中,就能对中心大厅的整个运行情况了如指掌,“通过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和效能视频监控系统,大厅里一至四层的各个角落都能被监控到,入驻单位总共办理多少事项,目前各自在处理什么审批事项,以及每个事项由哪个工作人员负责,进展如何,全都能有所体现。如果出现超时限办理,系统马上就会亮起红灯。同时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效能监察岗,现场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对管理制度落实和审批行为规范进行现场监督。
(三)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的地方
1.群众的监督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在权力运行中,监督是重要一环。监督工作开展得如何,直接决定着权力运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有赖于两个意识的增强,那就是“被监督意识” 和“监督意识”。就“被监督意识”而言,政务服务中心制定了各种制度来对其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但是就群众的“监督意识”而言却存在着不会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现象。在做调查的时候,许多群众并不理解政务服务中心“兑现承诺”是什么意思。这也就意味着群众的监督意识还是很薄弱的。
为了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监督意识,一方面要全面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增强民主意识,依法保护和规范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群众明白,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手中握有权力的人,他手中的权力是公权力,是属于全体人民的,所以自身有权利对手中掌握公权力的人进行监督。同时,要大力提倡和鼓励群众监督,逐步健全群众监督的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对提出合理化监督意见产生明显效果,或举报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经查实后可予以适当奖励;对压制群众监督,打击报复监督举报人的应予以严肃查处,以此来保护和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
2.基层的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与上海、天津、宁波等大的省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相比,呼和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还相对薄弱,但是我市政务服务建设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政务服务的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即在市级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市四区建立市民服务中心(旗县设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建立社区服务站(乡镇设公共服务站),从而形成了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三维立体公共服务体系。
虽然三级公共服务体系各有其职能,但是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相比,市民服务中心(旗县政务服务中心),特别是社区服务站功能的发挥相对较弱。硬件设施的配备、工作人员的素质、管理的水平、服务职能的发挥等方面相对较低。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区建设将成为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城市社会整合体制的基础性工程。社会管理的重心在基层,社会稳定的根基也在基层。街道社区是整个城市的基本单元,把街道社区建好管理好,
整个社会管理工作也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结语
呼和浩特市提出了努力把自身打造成全国审批环节最少、服务意识最强、办事效率最高城市的目标。为此我们要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健全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推动首府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杜绝官僚作风 提高办事效率 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N].呼和浩日报,2011-4-2
范文二:政府采购方式_政府采购管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方式
导语:
政府采购是有明确目标的。通过政府采购,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也有助于提高政府支出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腐败蔓延,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对于转型国家来说,更有现实意义。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规范的政府采购要按一定程序进行。采购方式不同,其采购程序也不一样。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式。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会发现某些采购进行竞争性招标方式并不适用,使用这种采购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达到预期目的,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可能更加适合于某一次具体采购。这是由于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及各种采购方式的利弊不同而造成的。因此采购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
关键词: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方式的分类
政府采购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支出管理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也是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它能够重要内容。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并能够有力地推动和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政府活动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对经济干预职能的增强,政府对社会商品和劳务需求呈不断增长的趋势,政府采购占社会总采购的比重也不断上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无论是商业采购还是政府采购,其采购的目的都是以经济有效的方式采购到所需物品。但是,由于公共资金的花费需要承担管理责任,所以在政府采购和商业采购实践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采购方式或程序。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分为5大类17种方式,如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
一来源采购、谈判采购等。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对国内使用的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每个项目的情况都不一样。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的总原则是:该方式要有助于推动公开、有效竞争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一、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采购金额是确定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一) 招标性采购方式
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作为一种公平民主的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广泛使用,只要是采购人需要的、数额较大的产品或项目都可以通过该方式进行。这种方式按其公开性的程序可分为竞争性招标 (亦称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两大类。政府采购中所鼓励的招标方式实际上是指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招标的方式。竞争性招标采购方法具有通过广告进行竞争邀请、投标一次性、按事先规定的选择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佳投标商及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等特点,被普遍地认为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及其他采购目标。因此,各国在采购立法中都将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在其政府采购制度中,并将其作为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但是采购环境的非单一性,采购客体的非确定性,技术的复杂性、独特性或标准特性,采购客体的价值较小,采购情势急迫等情况都会使竞争性招标采购方法的使用受到限制,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这时就需要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采购物品的性质等来选择使用竞争性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法。这些方法的采用应遵循以下原则: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的采购环境;每种方法的采用都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采购机构需作出书面报告,对使用某种采购方法的理由做出详细说明。
2.有限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选定若干家供应商,邀请其前来报价投标,向符合规格且价格最低的提供者授予合同。有限招标采购又包括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两种形式。
(1)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或者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特定采购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侯选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邀请对象。应用选择性招
标方式来确定有资格的供应商时,应平等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并尽可能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用选择性招标方式的原因,其一为供应商数量不多的客观限制;其二是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目标,一般运用于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采购价值较低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限制性招标采购。是指不通过预先刊登公告程序,直接邀请一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实行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无合格标;供应商只有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出现了无法预见的紧急情况;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配件;因扩充原有采购项目需要考虑到配套要求;属于研究用的试验品、试验性服务;追加工程,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与原工程类似的后续工程,并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己作规定的采购等。
(二) 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非招标性采购是指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的采购方法。非招标性采购方法很多,通常使用的主要有: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1.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实体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法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谈判采购首先是私营领域主要的采购方法,在公共领域中,谈判采购在国防和服务采购中也是主要的采购方法,但由于谈判方法在竞争性、透明度以及评判程序主观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它常常存在着很高的贿赂和利诱的风险,因此,政府采购规则都对它的采用进行严格管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缔结合同最为适宜:(1)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则不切实际或不可行,但条件是此种紧迫情况并非因采购者办事拖拉所致;(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而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3)所涉及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做出总体定价;(4)由于技术或艺术的原因,或由于保护专属权的原因,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提供者提供;(5)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但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且为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故补充合同给予提供主合同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2.单一来源采购。即没有竞争的采购,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从竞争态势上看,采购方式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对于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各“规
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多为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有些规则中的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其实就是单一来源采购。《示范法》规定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指南》规定的是直接签订合同;《协议》规定的有限招标实际上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指令》中规定的没有竞争的谈判方式本质上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3.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是对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的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审查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以及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询价采购可分为报价采购、订购、议价采购等。
二、按采购规模分类可将采购方式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
小额采购是指对单价不高、数量不大的零散物品的采购。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是询价采购,也可以直接到商店或工厂采购。
批量采购,即小额采购物品的集中采购,其适用条件为: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单一物品由个别单位购买,而且数量不大,但本级政府各单位经常需要;或单一物品价格不高但数量较大。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是询价采购、招标采购或谈判采购等。
大额采购是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采购。适用的具体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等。
从前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方式是美国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我国则主要依照是否具有招标性质来划分采购方式,并且在采购中多使用招标采购方式。
三、采购方式按运用的手段可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两者只是在形式上依据的媒介不同。
传统的采购方式是指依靠人力来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来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采购每个环节的具体活动等。
现代化采购方式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采购卡采购方式和电子贸易方式。采购卡类似于信用卡,与信用卡的不同在于,采购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给采购实体,采购实体的采购官员在完成采购后付款时,只需划卡就行。划卡记录包括付款时间、付款项目、付款单价和总价等信息,这些信息将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审查。采购卡一般适用于小额采购,由于这种采购方式不需要签订合同,对于每年数以万次的小额采购来说,能够节
约大量的纸张费用。电子贸易是指运用电子技术进行业务交易,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国际网络技术以及电子信息交换等。通过电子贸易来发布采购信息并完成采购交易,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下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使采购活动更加方便、快捷,大幅度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按组织模式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当将完成所有采购和采购相关职能的权利和责任都赋予一个由采购首长控制的中央组织单位时,集中采购职能就产生了。相反,分散采购则是将采购职能分布在整个组织内,由各个部门分别实现政府采购职能。实际上没有100%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大多数采购职能都是混合的采购制度,一个组织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没有标准模式。采购实体的目标、文化、资源和管理需求都对采购组织的集中化和分散化起作用。
从采购模式的历史来看,很多国家的采购模式都经历了从集中采购模式到半集中半分散模式的转化过程,如新加坡,在1995年以前一直实行集中采购,由财政部中央采购处统一购买政府各部门所需的物品和服务,1995年中央采购处关闭,除了少数物品考虑到经济效益依旧采取集中采购外,其他的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随着电子贸易的普及,政府采购模式可能又将会走向集中,因为所有的采购信息均可由一个部门输入因特网,合同商可按要求将物品直接交付给采购实体。
五、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可将招标采购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单阶段招标采购就是通过一次性招标,让投标商提交价格标的采购方式。两阶段招标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招标采购方式,即对同一采购项目要进行两次招标。第一次招标是采购实体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目的是征求各家供应商对拟采购项目在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第二次招标是采购实体根据第一阶段征求的建议修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价格标。两阶段招标很少使用,只是对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货物,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等,以及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因为事先准备好完整、准确的技术规格有困难或不易实现,才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下述服务采购:(1)不能确定服务特点的采购;(2)由于服务的性质,采购机关必须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3)采购机关为签订一项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4)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采购者拒绝了全部投标,以致即使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
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于:在第一阶段给予了采购机关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其可通过谈判与服务提供者达成有关拟采购服务的规范和规格;在第二阶段,采购
机关可充分利用招标程序的高度客观性和竞争性选定合适的中标者。由于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国际采购规则中都有具体规定,如《示范法》将两阶段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并列为可以选择适用的采购方法,《指南》也规定有两阶段招标。《协议》和《指令》规定有谈判程序却无两阶段招标。
总之,各国政府采购法为不同的采购环境设计了一揽子备选程序,对于在具体情况下使用何种采购方法也都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的选择标准是采购方法的选择都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一般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对于各种采购方法的规定见表6-1。
表 6-1
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采用的采购方法
本章正是基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及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常用的采购方式,对各种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几种采购方式间的异同等加以详细阐述。
第二节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运作方式。它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运作行为。在充分强调竞争与效率的世界经济活动中,招标已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联合国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已将招标作为在国际间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一项通行的重要准则。在常用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都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作了详细阐述,《指令》在公共领域鼓励使用公开程序 (open procedure), 邀请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投标。《协议》规定政府采购应使用公开招标 (open tending),只有在《协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其他采购方法。我国曾经最早于1902 年采用招标比价方式承包工程,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有五家营造商参加招标、比价。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形态,招标在我国近代并未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
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得到确定和发展。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 ,“ 对于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的办法。”1981 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并取得良好效果。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的新篇章。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机电设备、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之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概念
公开招标采购,也称竞争性招标采购,即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最终签订合同。这通常也是广义的招标的概念,当人们把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则往往指狭义的招标。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 (Invitation to Tender)。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采购或大型建设项目承包等通常不采用一般的交易程序,而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或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者,与其签订合同。在这种交易中,对采购商 (或采购机构)来说,彼此进行的业务是招标。
二、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公开招标采购特点的分析,公开招标最大的特点,是能向所有供应商提供公平的机会,引起最大范围内的供应商间的竞争,即最突出的特点为竞争性。因此若采购产品的性质不具有竞争性或由于采购形势的要求,这时,竞争性招标就不是政府采购之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总的来说,不适合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
1.采购的商品不存在竞争的情况或者要求采购的产品是独家产品。由于自然或技术等原因,某些产品会出现垄断现象,市场上缺乏竞争,只有一两家垄断供应商,这时若采用竞争性招标,因为缺乏广泛竞争的存在条件,就失去了竞争性招标的意义,体现不出竞争性招标的优点。同时,由于仅存在一两家垄断供应商,还可能出现高价围标和低价抢标的问题,因此,这时应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
2.不适合用竞争进行采购的情况。如:采购物资价值太低,采用竞争性招标会增加成本;紧急采购的情况,用竞争性招标耗时间太久;出于安全原因有些物资不宜公开采购。
3.排除竞争的情况。如研究和开发、工程扩建、采用计划价格的产品等。
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 招标
招标是招标方单方面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经历的步骤主要有: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二)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三)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须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按照有关要求,注意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议纪要。
(四)评标
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 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五)决标
决标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有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六)授予合同
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需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根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保证金。
在招标采购中,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人,同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如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邀请招标采购
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二)特点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
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
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5.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缺点
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局限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一般情况下都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一)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二)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如果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邀请对象要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鉴于工程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工程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选择方法首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可以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四、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
邀请招标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二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三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邀请参加投标,《政府采购法》未做出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五、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凡是产品品种丰富、具备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充足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特殊的采购项目,确实是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实现采购目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
(二)要对邀请招标程序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规定,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选,确保资格预选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要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减少人为挑选或指定行为。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除了不对公众刊登招标公告,只针对特定的供应商外,其它各阶段与公开招标采购相同。
目前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对邀请招标的实施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和销售双方就交易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二)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能克服公开采购方式的一些不足之处,但由于采用谈判方式,无法像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一样在投标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不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也存在局限性。总的来说,竞争性谈判采
购方式的特点有:
1.优点:
(1)缩短准备期,使采购项目更快地发挥作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由于不是广泛进行招标,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等情况,采购实体可以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或协商,从而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
(2)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3)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采购实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拟购商品的品牌、数量、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能够买到符合预期要求的商品。
(4)更有利于对民族产业进行保护。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对供应商的范围和数量进行限制,这就可以让采购实体充分选择国内供应商,并购买国货。
(5)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还具有其他任何采购方式所不具备的一个优点,即它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地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商品中,同时又能转移采购风险。采购实体事前提出拟采购商品的性能要求,于是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可以各显神通,充分体现各自的科技优势,最终得到的商品的性能很可能超过了采购实体的预期要求。同时,采用这种方式政府还可以转移采购风险,即供应商最终提供的产品如果达不到预期的性能,采购实体将拒绝接收,损失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 缺点:
(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格;
(2)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
(3)秘密洽谈,易为作业人员提供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1.招标失败。主要是指公开或限制程序下收到的投标不正常或不可接受,且原投标内容尚未作大的改变或签约机构收到的投标违反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规则。已采用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招标人根据法律规定
拒绝了全部投标,而且招标人认为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可能产生采购合同的情况。
2. 采购标的的规格无法确定。招标人不可能拟订有关工程或货物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的特点,但为了使其招标获得满意的解决,可以采用谈判采购程序。
3. 研究、开发合同。招标人为谋求签订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且不带任何营利的成分。另外,如果在特殊的情况下,工程或服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不允许进行总体评价,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如果采购涉及国防或国防安全或其他紧急情况,采购机构也可采用此程序。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证谈判程序的采用既是采购情势所必需,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目标和公开、公正、竞争等各项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作了严格的限制。比较各规则之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告的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程序一般也要发布采购公告,在授予合同后还应发布授予合同公告。
2.竞争的要求。谈判应保证充分的竞争,通常应至少有三个投标人。《指令》规定,在使用了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中,应至少有三个投标人以保证竞争,公用事业《指令》则只要求所选择的投标人数量能保证适当的竞争即可。《示范法》规定,在竞争性谈判中,采购实体应与足够数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的竞争。
3.采用谈判程序应公平地对待投标商。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不得对任何投标商进行歧视,具体地讲:(1)采购实体向某一承包商或供应商发送的与谈判有关的任何规定、准则、文件、澄清或其他资料,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发送给正在与该实体举行采购谈判的所有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2)淘汰参加者应按通知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3)关于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全部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传递给所有正在谈判的参加者。(4)基于修改后的要求,所有正在参加谈判者应有同等的机会提出新的或修改了的投标。(5)待谈判结束时,仍在谈判中的所有参加者应被允许按截止日期提出最终投标。
4.保密义务。采购实体与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谈判应是保密的,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另外的任何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市场信息。
5.事先公布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在对投标商进行评审时应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评审程序进行,以避免评审过程的主观性。
6. 记录和审批要求。在采用谈判程序时通常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做记录,说明采用谈判程序的理由以及授予合同的详细情况。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谈判过程等事项,采购谈判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将来要签订的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来讲,内容应当包括采购商品或工程、服务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情况、价格、装运、交货方式、保险、支付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索赔、仲裁、不可抗力等内容。双方对谈判内容达成的协议即成为采购合同的正式条款。在实际业务谈判的过程中,对上述内容有些需要逐条协商,有些就不一定需要一一提出说明。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相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过程中,若由于某种原因使得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虽然处于与某一个供应商的单独谈判中,谈判小组仍应将变动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以避免出现信息对于供应商的不公允性。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这个过程中,谈判小组必须就所谈判的结果进行比较测评,最后选出一家报价最低、服务最优的供应商为中标商,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然后再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五节 询价采购方式
一、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二)特点
1.至少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指南》和《示范法》都规定应至少有三个,《指南》还规定在采用国际询价采购方式时,应至少邀请来自两个不同国家的三个供应商。
2.报价采购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示范法》规定,每一家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对报价的提交形式,《指南》规定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3.报价的评审。《指南》规定,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示范法》规定,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询价采购具有一定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保证交易的公正性,维护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的共同利益。
二、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
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是针对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的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审查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更高额费用或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
1.各国政府采购规则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且经过主管部门批准,采购机构可采用询价采购方法:
(1)采购现成而非按采购实体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若采购方采购的是现成的货物或服务,宜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现成的货物或服务大都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通常充足,价格变化范围不大,所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往往可以实现采购单位的采购目标。
(2)采购合同的估计价值低于采购条例规定的数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这是执行询价采购方式的重要环节。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要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素质全面的人士参加,专家组成的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小组根据所要采购的内容从符合相应价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且为询价采购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如确定采购的需求,预测采购的风险等等。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所采购商品的特点及对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要求,特别是根据要采购的内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选择时必须依据所要采购的内容,同时考察各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和资格条件,做出慎重选择。
3.发出询价单。对所选定的供应商分别发出询价单,询价单的内容除了价格以外,还应包括商品品质、数量、规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供应商应就询价单的内容如实填报。
4.评价比较。采购机关根据各供应商报回的报价进行认真的比较评价,以报价最低、条件最优的一家为中标者,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签订合同,履行采购。采购单位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提取货物。
第六节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是采购实体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它是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因而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它不需要寻找很多供应商,目标比较明确,方式比较简单,有利于采购单位降低采购成本进行采购。
(二)特点
1.采购单位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单一的,通常只与唯一的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环节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过程也相对简化。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程序较简单,并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紧急采购时,这种方式可以发挥较好的作用。
3.此种采购方式缺乏必要的竞争,所以就其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单一供应商有可能会倚仗其所处地位,借机提高所采购商品的价格,或是提出其他各种附加条件或要求,所有这些都可能会增加采购方的采购成本。
4.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在谈判过程中贿赂采购方代表,因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
(一)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
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采购方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各类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通常这种方法应用于紧急采购或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况。现将各类规则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况作一些比较。
1.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的投标者,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作重大改变。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在
招标失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采购方的具体情况和采购商品的特点,考察当时的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合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各类规则都有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不可能采用竞争性方式寻找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只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时很可能会增加采购成本。
3.紧急采购时效之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将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但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非归因于签约机构,各类规则都有此规定。出现紧急情况时,公开和限制性的其他采购方式程序相对复杂,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由于程序相对简单,往往可以满足紧急采购的要求,所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常被用于紧急采购情况。
4.附加合同。如《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由于经济或技术原因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它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之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此外,《指南》、《协议》、《示范法》也都有类似规定。为了保持供应商品或劳务的连续性、一致性、兼容性,采购方往往继续向原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采购未预料的额外商品、额外服务和额外工程,这种情况下的采购方式都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5.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采购实体谋求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一项进行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但合同中包括的货物生产量足以使该项业务具有商业可行性或足以收回研究开发费用的除外,《示范法》、《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这是规则所规定的适用条件,在订立有关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时,除特别条件外,一般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是由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此类合同往往具有长期合作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可能进行长期合作,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应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重复合同。指需要增加购买、重复建设或反复提供类似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并且该原合同是通过竞争邀请程序授予且新合同授予同样的供应商、
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除《示范法》外,其他规则都有类似规定。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复合同具有经常反复的特点,采购方与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需要确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适宜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7.设计竞赛。如《协议》规定,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署合同的情况,只要该比赛是按照公开邀请所有资格合格者都参加的方式公开而有组织地进行的,并且比赛是由独立的评判团来判定,《指令》也有此规定。与设计比赛获奖者签订采购合同,设计比赛获奖者都是唯一的供应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概念和特点,所以这种情况也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另外,除了以上共同的适用条件之外,各类规则还有各自独特的适用条件。《示范法》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即在采购实体的采购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并断定单一来源采购为最适当的采购方法;出于经济发展、就业、国内优惠等政策的考虑。《指南》规定,如果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商要求从某供应商处采购关键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证的条件,那么采购机构也可采用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法。《协议》规定,对于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或只有短时间内才出现的条件极有利的采购,也可使用限制性招标方法,即单一来源采购方法。
(二)我国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规定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更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与《指南》、《示范法》、《协议》等规则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将各种规则中的适用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化,使这些适用条件更加符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
三、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程序
1.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由各采购实体提出,报财政部门审核,只有被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采购需求才能执行。财政部门在审查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时,既要考虑采购预算的限额,同时还要考虑各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包括整体布局、产品原产地、采购项目的社会效益等,从源头上控制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问题。确定采购需求是整个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2.预测采购风险。这是采购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采购风险是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包括支出增加、推迟交货、供应商的交货是否符合
采购实体的要求、采购人员工作失误或采购实体和供应商之间存在不诚实甚至违法行为等。这些情况都会影响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所以,事前要做好防范措施。
3.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若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达到一定金额以上,并且满足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经采购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秘密咨询、涉及国防或国家安全的采购,无其他合适替代标;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及属于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等。
将采购方式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采购机关就可以向单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采购货物、工程或劳务,而且必须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资格审查。即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能进行竞标。 供应商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采购实体的任何采购都必须从合格的供应商处获得。从国际惯例来看,合格的供应商的资格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履行采购合同所需的专业和技 术资格、专业和技术能力、财力资源、设备和其他物质设备、管理能力、可靠性、经验、声誉和人员;(2)具有订立采购合同的法定权利;(3)未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停业状态,其业务目前未由法院或司法人员管理,其业务活动未终止,而且没有因为上述任何情况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4)履行了缴纳本国税款和社会保障金的义务;(5)在采购过程若干年内,未发现有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6)在采购过程开始之前若干年内,其主要领导或主要职员未出现与其职业相关的刑事犯罪,或与假报、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相关的刑事犯罪。如果在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提供的资料在实质性方面失实或不完整,要取消该供应商的资格,并给予处罚。
5.执行采购方式。一旦确定了采购方式,就必须严格按照已定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操作,采购实体不得在采购过程中自行改变采购方式。如果确有必要改变采购方式,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应通知供应商。
6.签订采购合同。无论通过何种采购方式,最终都要形成一份合同。合同给予符合采购事先公布评审标准的供应商,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时,需按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合同商能够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7.履行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采购进入合同执行阶段。在此阶段,合同商必须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向采购实体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实体和合同商都不得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合同的另一方赔偿损失。
8.验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实体对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合同验收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要作验收记录,并分别在验收说明书和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9.结算。财政部门按验收证明书、结算验收证明书及采购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商进行资金结算。如果合同执行情况基本上符合要求,在财政部门办理结算后,采购实体事先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还给合同商。
10.效益评估。采购实体及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对已采购的项目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以检验项目运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效益评估,还可以判定采购实体的决策管理能力及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如果采购项目运行效益差,且原因出在采购实体身上,财政部门在以后将对该采购实体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严格审查,或者禁止该采购实体自己执行采购活动;原因如果出在供应商身上,也要予以通告,该供应商以后会失去很多拿到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
在以上十个阶段中,前六个阶段即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及签订合同,称为合同形成阶段;后四个阶段即履行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称为合同管理阶段。合同形成阶段和合同管理阶段构成了整个采购过程。
对于复杂和高成本的采购项目,还需要做以下工作:市场调查、选址、评估为企业发展所提供的机会等。通过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掌握有关采购内容的国内外最新行情,了解采购物品的来源、价格、货物和设备的性能及其可靠性等,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采购清单和计划,为下一步确定采购方式和供应商资格提供可靠的依据。如果不进行市场调查、价格预测,就会增加采购风险,甚至导致错误采购,严重影响项目的执行情况。选址也非常重要,如果选址有误,同样会增加采购风险,给国家带来损。所以,为产业发展提供机会应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作周全考虑,否则会降低采购效益。
本章小结: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1.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它具有竞争性、公开、公平等特点。其采购程序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授予
合同。
2.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能少于三家 ), 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局限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其采购程序为: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4.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确保价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其采购程序是: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发出询价单、评价比较、签订合同、履行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它具有采购商品的来源渠道是单一的,采购环节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过程也相对简化等特点,其采购程序为: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6.从采购方式上看,公开招标采购仍是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比重逐渐下降。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步占居主导地位。从采购手段上看,今后的采购手段以电子化为主,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卡和网络采购。
课外阅读材料:
1. 《政府采购手册》马海涛等主编 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P107-172
2. 《政府采购理论与政策研究》》刘汉屏、李安泽编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 P174-178.P250-307
3. 《政府采购》苏明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P78-114
4. 《政府采购实务》李进编著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P37-53
5. 《政府采购问题研究》杨明灿、李景友主持 经济科学出版社 P100-128
6. 《政府采购工作文件选编》 2005年版 中国税务出版社
P1-16.P17-29
7. 《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王亚星著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P57-85.P254-255
8. 《公共采办研究》李鸣等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 P75-85.P201-215
范文三: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改革
1、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此前~政府投资项目又称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部财基字,1999,27号文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操作规程》中明确指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变革与项目投资主体格局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项目投资主体格局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单一的国家投资主体,在第一阶段的不同时期~项目管理方式分别采取过建设单位自营、甲乙方承发包、投资包干、工程指挥部方式等管理方式。第二阶段是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格局~工程管理方式也出现了多种形式。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管理方式有以下几种:项目法人型,工程指挥部型,基建处型,专业机构型。
2.1项目法人型。即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组建独立性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2.2工程指挥部型。即由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为负责人、临时从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当项目完成后~即宣布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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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建处型。各个行政部门(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一些项目较多的单位均设有基建处~基建处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相应的行政部门主要是进行常规性的行政性管理。
2.4专业机构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省市、地区通过探索而出现的新型管理方式~按管理机构的性质分为政府机关型、事业单位型、企业型。
2.4.1政府机关型。即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如九江市曾经设立了?大城建办公室?~负责城区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统一建设与管理。
2.4.2事业单位型。即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如各地的城建投资公司~专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
2.4.3企业型。即在项目计划确定以后~由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一家企业代行业主职能。如赣州市的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政府委托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
3、政府投资项目传统管理方式的弊端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管理方式日益科学化、制度化、严密化、系统化~并建立了一整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如建设程序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 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评审与财务管理制度等。
尽管如此~传统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仍然由于其存在诸多弊端~暴露出了许多弱点~如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资源浪费严重~易滋生腐败现象等等。
3.1项目超概算现象突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者、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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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都是国家同一机构,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往往从本部门利益出发,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投资难以控制。?三超?现象极为严重,多数都超过预算20%-30%,超过一两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所有者(政府)与使用者(有关建设单位)的责任与利益相分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投资并承担风险,使用者只收益无风险,导致大量的建设单位不规范行为和?三超?现象存在。
3.2机构重复设臵,管理水平低下。目前,大量政府投资项目是由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大部分建设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没有配备熟悉基建技术和经济管理的专业人员~管理职位、人员设臵复杂~管理人员的水平低下。项目建成后管理班子自行解散,导致业主的各项责任难以落实。项目建设中的经验和教训也难以总结和积累~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设臵~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引发了大量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3.3政府投资缺乏科学决策和监督评估机制。传统政府投资项目体制以?审批制?为核心内容~政府投资的无偿性和政府利益部门化及?长官?意志影响很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又能体现?政绩?~再加上政府官员本身又是?经济人?。因此无决策权力或者权力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将其主要精力用于?跑部钱进?~花精力跑项目、跑资金~却对争取到手的政府投资疏于管理~对项目实施的决策缺乏科学性。
3.4政府权力寻租现象严重。政府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以权谋私~使得国家或者政府来承担巨额的投资风险~从而导致政府投资失败~?钓鱼工程?、?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最终严重地损害了政府信誉和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如:四川省原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在工程建设中贪污受贿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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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浙江杭州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前期部副经理陈静在总额1600万元的工程中~居然受贿达500万元之多,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掌控公路建设招、投标权的同时~还通过权力直接介入材料采购环节~大肆侵吞国有财产~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59万余元。
4、改革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但是~由于推行代建制是对政府投资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尚没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现成模式可以借用~并没有被各级政府广泛应用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去。
然而~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建设管理方式~对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防范和降低政府投资风险~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调节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投资效益~已为国外发达国家的长期实践以及近年来国内代建制项目的成功经验所证明了的。
为此~应在合理确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模式~建立高效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和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强化执行概算编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等工作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和代建制~建立权责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由于?代建制?在我国是一个新的探索~缺乏足够成熟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因此还有客观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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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制订和完善与代建制相关的法规与政策。要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明确与建设风险转移相应的法律依据~代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风险自担,要抓紧研究、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积极培育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市场,要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有关实施导则,~并参照国际工程合同范本组织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条件范本,要明确具体的工程考核标准和监督制度,明确实行担保和保险的制度等。
4.2政府要加强对代建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决策机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要加大前期工作的力度~强化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中投资估算的批准~对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经的审查批准~对代建工程项目的投资概算的审查批准~采取严密投资控制措施约束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组织实施~根据批准的概算控制投资~从而逐步推广全过程代建模式。要加快培育规范代建制市场主体~加强行业自律,要建立责权分明、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加大行业监管约束力度~不断提高投资效益与管理水平,要加强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投资方与代理业主之间的责、权、利~并从合同条款上对代理业主在履约工程中的表现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奖优罚劣~维护各方权益。
4.3培育代建市场~规范招投标市场。政府除了自身对项目进行管理外~要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业~充分依靠专业人士和中介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和委托相应的工程咨询公司来管理~政府实施监督。要从质量和数量上加强综合性的工程管理公司的培育~早日形成代建市场。进一步加大政府的采购力度~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技术力量雄厚、装备先进、管理水平高的代建机构。
4.4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建设?和?使用?真正分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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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代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矛盾。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真正保证代建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对一些本属于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应做的工作进行干预。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重点进行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管理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代理~代表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代建制的实施~由建设、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4.5科学合理测算~明确代建费用。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臵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导致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使代建费一降再降。要按照?政府指导、市场竞争?和?保障基本成本、体现责任风险?原则~确定合理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一是由政府设定代建管理费的控制标准~即: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一般为扣除征地及拆迁费后的项目总投资的1%,6%,对应总投资为20亿元,2000万元,,初步设计批复前~使用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前期管理工作的~前期管理费的控制标准一般为全过程代建费控制标准的30%。二是由市场确定代建管理费的具体额度~即:政府根据项目专业类型和复杂程度确定市场竞争范围~竞争上限为政府设定的代建管理费的控制标准~竞争下限为上述控制标准的0.85,0.95倍,医疗和体育设施项目可取高限,,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在政府确定的竞争范围内参与竞争~在综合分析代建管理的范围、内容、责任、风险~以及自身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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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赠送的励志的100句经典话,
需要的朋友可以学习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
【励志的话】 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只是用另一种方式偏爱着你那是因为善良的她想让你尽快长大感知人间悲喜,聆听世间哀乐。虽然有时跌倒,有时失败但请记住跌倒不是失败,失败不是否定。 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只是用透明的方式倾向与你那是因为,慈爱的她想让你尽早成熟看尽人间繁华,尝便世间甘苦。 虽然有时哭泣,有时逃避但请记住哭泣不是永久逃避不是永恒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只是施舍于被它偏爱的人那是因为严厉的她不想让你溺爱长大,感受人们欢呼,享受世界鼓舞虽然有时悲愤,有时无助。 但请记住悲愤不是瑕疵,无助只是一时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一直把你视为人生主角那是因为,善辩的她认为你有主宰人生的天赋赢得万千赞扬,胜的万千赞赏虽然没有鲜花,没有掌声。 但请记住鲜花无处不在,掌声就在耳畔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一直用纯洁无瑕疵的爱包容着你那是因为,吝啬的她想让你拥有更多享受阳光沐浴,感受雨露滋养虽然没有甜言,更无蜜语。 但请记住甜言只是修饰,蜜语一无是处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奋起你不是命运的傀儡,她同样爱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雄起,你没有被命运束缚,他同样宠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尝试去征服命运,如果成功了全世界都会为你喝彩
【励志的话】 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和建筑师,要想有所作为,就不能等待幸运降临。世界上什么事都可以发生,就是不会发生不劳而获的事。好的计划会左右运气,甚至能成功地创造运气。要想让自己好运连连,就必须要精心策划运气。设计运气,就是设计人生。所以,以其等待运气来敲门,不如主动出门去找他。
【励志的话】 人的一生全是靠奋斗,唯有奋斗才能成功。相信自己,我们就是会谱出一段美妙的音符,来唱出我们心中的那首歌。我是一个经常笑的人,可我不是经常开心的人。所有的爱情不能成,原因是有三:开始不给机会;中间不给空间;结局不给宽容。我相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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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乎我的人,是不会被别人抢走的。无论是友情还是爱情。
【励志的话】 我渴望生命,渴望生命给予我的情感,我要真正的体现生命的真实。四川的雅安,地震曾经夺去了许多人的生命,那废墟中细微的呼唤,真正的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力量,是何等的坚强,活着就有希望,有希望,就有幸福的未来。
【励志的话】 少年时代,要有礼赞生命的感恩;青年时代,要有自觉信念的价值;壮年时代,要有活水源头的精进;老年时代,要有愉悦生活的平静。
【励志的话】 你的努力,也许有人会讥讽;你的执着,也许不会有人读懂。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小丑,在自己心中你就是国王~
【励志的话】 很平凡的生活里,有一颗风雨无阻的心,有一份执着坚定的果敢,年轻的生命里有道很绚烂的彩虹,也有不曾忘怀的伤。但那一切都不重要,如今,我还是在自己的路上,边行边歌,一路阳光。
【励志的话】 生命需要用真心演绎,需要尽全力走好每一步,需要用心呵斥,那生命的道路就是美的极致,每朵花都有其独特的色彩,每颗星都有其光芒的璀灿,每缕清风都会送来凉爽,每滴甘露都会滋润原野,都会留下不朽的诗篇。
【励志的话】 突破自我对生活的固执,每个人都需要活出新的人生感知,用一份从容的心地,笑看这风来云去,走在这匆匆流年,没有谁能够躲避烦恼的暗伤,在哪里宽恕,就在哪里安稳,在哪里淡然,就在哪里放下,治愈烦恼,而不是隐藏烦恼,因为所有的人生故事都迥然不同,所以更不要输在自己的固执和矫情里。
【励志的话】 回首逝去的时光,拼搏过,奋斗过;有辉煌,也有坎坷。在成败交替中,我逐渐成长起来,也终于懂得;人的一生本就是成败同在,风雨并存的过程。现在,带着曾经的失败,带着于失败中增长的成熟,我即将跨入人生的另一阶段,即将面临又一个挑战。 【励志的话】 因为你的信念中有彩虹的出现,为了这一线希望你也要拼搏到底。即便走到最后你一败涂地,也不会……努力过了,该付出的都付出了,即便没有回报,你也无怨无悔,再这个奋斗。拼搏的过程中,也就是你最大的快乐了。人生成败只不过是过眼云烟。
【励志的话】 野心是一份交给未来的倔强承诺,它是平淡无奇的日子里一颗不安分的心,野心也许无法改变你的生活,但它至少可以改变你自己。这不是一个最理想的时代,利益,阶层,一切都在固化;但这肯定属于理想主义者的时代,格局,偶像,一切都在烟消云散,只有野心支撑你走到终点~
【励志的话】 对真正的成功者来说,不论他的生存条件如何,都不会自我磨灭自身潜藏的智能,不会自贬可能达到的人生高度。他会锲而不舍地去克服一切困难,发掘自身才能的最佳生长点,扬长避短地、踏踏实实地朝着人生的最高目标坚定地前进~
【励志的话】 既然选择了追求,就不要哭泣。坚持一下,扛过今天,幸福就更近一步。真正能把人累垮的,是心里的绝望。
【励志的话】 做人除了要天天向上,也要懂得天天向下。天天向下,就是要学会弯腰;就是高调做事,低调做人,放下架子;就是不露锋芒,虚怀若谷;就是不卑不亢,不骄不躁,功成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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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话】 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只是用另一种方式偏爱着你那是因为善良的她想让你尽快长大感知人间悲喜,聆听世间哀乐。虽然有时跌倒,有时失败但请记住跌倒不是失败,失败不是否定。 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只是用透明的方式倾向与你那是因为,慈爱的她想让你尽早成熟看尽人间繁华,尝便世间甘苦。 虽然有时哭泣,有时逃避但请记住哭泣不是永久逃避不是永恒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只是施舍于被它偏爱的人那是因为严厉的她不想让你溺爱长大,感受人们欢呼,享受世界鼓舞虽然有时悲愤,有时无助。 但请记住悲愤不是瑕疵,无助只是一时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一直把你视为人生主角那是因为,善辩的她认为你有主宰人生的天赋赢得万千赞扬,胜的万千赞赏虽然没有鲜花,没有掌声。 但请记住鲜花无处不在,掌声就在耳畔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也许,命运一直用纯洁无瑕疵的爱包容着你那是因为,吝啬的她想让你拥有更多享受阳光沐浴,感受雨露滋养虽然没有甜言,更无蜜语。 但请记住甜言只是修饰,蜜语一无是处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奋起你不是命运的傀儡,她同样爱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雄起,你没有被命运束缚,他同样宠你平凡却无私的人啊千万不要抱怨命运的不公尝试去征服命运,如果成功了全世界都会为你喝彩
【励志的话】 每个人都是自己命运的设计师和建筑师,要想有所作为,就不能等待幸运降临。世界上什么事都可以发生,就是不会发生不劳而获的事。好的计划会左右运气,甚至能成功地创造运气。要想让自己好运连连,就必须要精心策划运气。设计运气,就是设计人生。所以,以其等待运气来敲门,不如主动出门去找他。
【励志的话】 人的一生全是靠奋斗,唯有奋斗才能成功。相信自己,我们就是会谱出一段美妙的音符,来唱出我们心中的那首歌。我是一个经常笑的人,可我不是经常开心的人。所有的爱情不能成,原因是有三:开始不给机会;中间不给空间;结局不给宽容。我相信,真正在乎我的人,是不会被别人抢走的。无论是友情还是爱情。
【励志的话】 我渴望生命,渴望生命给予我的情感,我要真正的体现生命的真实。四川的雅安,地震曾经夺去了许多人的生命,那废墟中细微的呼唤,真正的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力量,是何等的坚强,活着就有希望,有希望,就有幸福的未来。
【励志的话】 少年时代,要有礼赞生命的感恩;青年时代,要有自觉信念的价值;壮年时代,要有活水源头的精进;老年时代,要有愉悦生活的平静。
【励志的话】 你的努力,也许有人会讥讽;你的执着,也许不会有人读懂。在别人眼里你也许是小丑,在自己心中你就是国王~
【励志的话】 很平凡的生活里,有一颗风雨无阻的心,有一份执着坚定的果敢,年轻的生命里有道很绚烂的彩虹,也有不曾忘怀的伤。但那一切都不重要,如今,我还是在自己的路上,边行边歌,一路阳光。
【励志的话】 生命需要用真心演绎,需要尽全力走好每一步,需要用心呵斥,那生命的道路就是美的极致,每朵花都有其独特的色彩,每颗星都有其光芒的璀灿,每缕清风都会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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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爽,每滴甘露都会滋润原野,都会留下不朽的诗篇。
【励志的话】 突破自我对生活的固执,每个人都需要活出新的人生感知,用一份从容的心地,笑看这风来云去,走在这匆匆流年,没有谁能够躲避烦恼的暗伤,在哪里宽恕,就在哪里安稳,在哪里淡然,就在哪里放下,治愈烦恼,而不是隐藏烦恼,因为所有的人生故事都迥然不同,所以更不要输在自己的固执和矫情里。
【励志的话】 回首逝去的时光,拼搏过,奋斗过;有辉煌,也有坎坷。在成败交替中,我逐渐成长起来,也终于懂得;人的一生本就是成败同在,风雨并存的过程。现在,带着曾经的失败,带着于失败中增长的成熟,我即将跨入人生的另一阶段,即将面临又一个挑战。
【励志的话】 因为你的信念中有彩虹的出现,为了这一线希望你也要拼搏到底。即便走到最后你一败涂地,也不会……努力过了,该付出的都付出了,即便没有回报,你也无怨无悔,再这个奋斗。拼搏的过程中,也就是你最大的快乐了。人生成败只不过是过眼云烟。
【励志的话】 野心是一份交给未来的倔强承诺,它是平淡无奇的日子里一颗不安分的心,野心也许无法改变你的生活,但它至少可以改变你自己。这不是一个最理想的时代,利益,阶层,一切都在固化;但这肯定属于理想主义者的时代,格局,偶像,一切都在烟消云散,只有野心支撑你走到终点~
【励志的话】 对真正的成功者来说,不论他的生存条件如何,都不会自我磨灭自身潜藏的智能,不会自贬可能达到的人生高度。他会锲而不舍地去克服一切困难,发掘自身才能的最佳生长点,扬长避短地、踏踏实实地朝着人生的最高目标坚定地前进~
【励志的话】 既然选择了追求,就不要哭泣。坚持一下,扛过今天,幸福就更近一步。真正能把人累垮的,是心里的绝望。
【励志的话】 做人除了要天天向上,也要懂得天天向下。天天向下,就是要学会弯腰;就是高调做事,低调做人,放下架子;就是不露锋芒,虚怀若谷;就是不卑不亢,不骄不躁,功成不居。
【励志的话】 懦弱的人只会裹足不前,莽撞的人只能引为烧身,只有真正勇敢的人才能所向披靡。我们这个世界,从不会给一个伤心的落伍者颁发奖牌。
【励志的话】 让我们挥起沉重的铁锤吧~每一下都砸在最稚嫩的部位,当青春逝去,那些部位将生出厚晒太阳的茧,最终成为坚实的石,支撑起我们不再年轻但一定美丽的生命。
【励志的话】 生命的奖赏远在旅途终点,而非起点附近。我不知道要走多少步才能达到目标,踏上第一千步的时候,仍然可能遭到失败。但我不会因此放弃,我会坚持不懈,直至成功~
【励志的话】 应对失败和挫折,一笑而过是一种乐观自信,然后重振旗鼓,这是一种勇气心。应对误解和仇恨,一笑而过是一种坦然宽容,然后持续本色,这是一种达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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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的话】 在岁月中跋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故事,看淡心境才会秀丽,看开心情才会明媚。累时歇一歇,随清风漫舞,烦时静一静,与花草凝眸,急时缓一缓,和自己微笑。
【励志签名】 相信自己的力量,不但可以改变任何的不顺遂,只要对自己始终保持信心,不轻易低头,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完成任何事,就算事情的最终结果表面是失败的,但只要你转个弯、换个角度看事情,就会知道、体悟到真正的成功,并不在于结果,而是在于过程。
【励志的话】 出门问路,需要勇气;去陌生的地方打拼,需要勇气;第一次登台演讲,需要勇气;对心爱的人说那三个字,需要勇气;挑战极限,实现自我,需要勇气;诸多的第一次,需要勇气;面对强敌,我们更需要勇气。
【励志的话】 让向外寻求的心回到当下吧,真正的安全感不在别处,就在我们此刻的心行。我们能够把握当下,就能把握未来,把握生命走向。当我们有能力把握这一切的时候,还有什么不安,还有什么可以恐慌的呢,
【励志的话】 一个人需要长大,需要做一个生命的致敬者,去承担生命中的艰辛和苦难,让它成为一种对生命意义的深刻认识,每个人的意志需要更加坚强,需要在历练中视野、胸襟更加宽阔,没有谁不是在坚强和困顿中找到生命的方向,就像每个人必然经历的青春一样,去面对艰辛,给自己一点勇气,让生命更明亮。
【励志的话】 岁月的风雨,并不是希望命运能低头,而是一种锤炼,一种恭维,需要命运的一种泰然,一种气节,或者是通向未来一道桥梁,人生有些障碍又能算得了什么,恰恰是一种命运的方向和路标。
【励志的话】 愿意吃亏的人,终究吃不了亏 吃亏多了,总有厚报;爱占便宜的人,定是占不了便宜,赢了微利,却失了大贵。再好的东西,你也不可能长久拥有,不必计一时回赠,莫如常怀怜悯之情,常施援助之爱,得到人心,他物不缺。别以为成败无因,今天的苦果,是昨天的伏笔;当下的付出,是明日的花开。
【励志的话】 不管面对多么曲折的故事,学会提醒自己,来和去都是一场过程,不必要刻意去奢求和强求,活出内心的海阔天空,化解内心的纠结,心地坦然,是最合适的活法,顺其自然,更是化解麻烦的最好办法。
【励志的话】 懂得信仰,为人生点亮一盏心灯,任凭沙打雾迷;懂得信心,为人生升起一张风帆,闯过激流险滩;懂得信用,为人生获取一路门票,尽赏旅途风景。因为懂得,更加珍惜自由的纯美;如果懂得,不会坠落罪恶的深渊;只有懂得,才能悠然泛舟于生命的长河,践行永恒的承诺。
【励志的话】 有时候,很多亊情根本无法解释清楚。不要难过,挺起身来,去坦然面对,因为路,不一定是直的;不要抱怨,淡然沉静,去真诚处置,因为人,不一定永远是对的;更不要掩饰,坦坦荡荡,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需要的是信任,无愧于心。
【励志的话】 人一入世就带着一个谜团,你不能勘破,就得不停地穿越。翻过一层层的自我,从精神的雾障中寻找突破,人才能看清繁华的物有确实是一缕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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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几点想法
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几点想法
今天会议很重要,谢谢邀请出席和发言 谢谢主席:
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3个看法:
1、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有三种重要关系: 一是上下关系: 如中央与地方关系,如斯洛伐克彼德先生介绍的五种教育主体,就涉及中央与区域关系,其市政府作用很令人思考。作为一个大国,这个问题太重要的。比如,上级政府关心下级政府,经常有很多具体指导意见,这些意见是指导性的,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且如果有不一样,如果办? 二左右关系:如顾主任刚才讲的如何设置部门,如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部门在很多问题上看法不同,这正常,但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办法,就解决不了或协调不了部门意见不同。这就不正常的。三是多层次与多方面的上下左右关系。从上到下有多有,直到居民;从左右看,有省之间,市之间,企业之间等。
2、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受到三种政府定位的影响:首先是大政府与小政府的关系,这是
政府的管理范围是怎样,涉及到政府做什么的问题。今天,大家对公共品供给大一些,竞争品干预小一些提出很多意见。其次是强政府与弱政府,这是指政府的管理力度如何,政府如何去做。在看待这个问题时,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东亚经验如何看?那些要强,那些要弱?第三,是好政府和坏政府,这是涉及到如何让民众来评价政府行政能力和结果的问题。
3、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完善过程有三大类型:(1)是从计划经济政府行政职能向
市场经济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也称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破旧型转变。关键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比如,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 ,这些都是中国经济改革中特别重要的。(2)是从不成熟市场经济政府行政管理向规范的市场经济政府行政管理的转变,也可称为政府行政体制完善型转变。这主要体现为政府为提高办事效率所做的努力之中。(3)是从当代发达国家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创新而诱发引导的我国政府职能转变,这可称为政府职能创新型转变。比如,在电子政府的过程中,国际上有专家提出,将政府的业务分为九类共165项,九类即居民服务、司法与公共安全、税务、国防、教育、行政管理、运输、法规与民主及邮政,这些对我们对行政管理创新有启发。在非典疫中,美国政府中各部门的合约制很有启发。我们要建立的不是大包大揽的防疫体系,而有有硬有软的体系。
谢谢大家。
范文五: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附则7章62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
2013年12月19日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
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根据本办法第四
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 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 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 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 编写评审报告;
(六) 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 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 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 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 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 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 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 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 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除不可抗力等因素
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 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 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 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三章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 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 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
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单一来源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 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 公示的期限;
(七)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 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五章询价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
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 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 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 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 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 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 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 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 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读制定原因
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
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2条,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二是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
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 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三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
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对于政府采购工程,《办法》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办法》。具体实践中可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 二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如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
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办法》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一是增加了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环节,并在附则中参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明确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是为了加强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即,二级预算单位或者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经主管的一级预算单位同意; 二是明确了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规定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邀请参加谈判、询价,但没有规定如何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办法》明确了三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邀请。为避免供应商库成为变相准入门槛,《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
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其中,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是《办法》根据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的特点规定的,一是对有特殊需求的或者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采购项目来说,有利于有足够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 二是适当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活动所需时间,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除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以外,《办法》还要求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始终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即终止采购活动,并对推荐供应商方式进行了相应限制:一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推荐供应商,且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使供应商的推荐来源尽可能多元化; 二是引入了社会监督,规定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这些规定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压缩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对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
《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竞争性谈判程序的整个流程,包括:制定谈判文件、选择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供应商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谈判、提出成交候选人、编写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终止采购活动、合同验收、采购文件的保存。其中,《办法》重点明确了如何进行谈判:一是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
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二是要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三是明确了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这是体现竞争性谈判程序的灵活性和适应采购复杂采购标的的重要特点; 四是根据谈判文件是否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是否需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区分两种不同的谈判程序。
关于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中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实践中对如何判断“质量和服务相等”缺乏可操作性的标准,为此《办法》明确“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对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的规定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竞争性较低,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为了避免采购人随意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法》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而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中要说明“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
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并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组织补充论证,并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包括:有关公示情况说明,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等。 对询价采购程序的规定
询价采购程序与竞争性谈判程序相比较为简单,《办法》对询价的整个流程作了规定,除了与竞争性谈判相同的环节外,还包括: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者修改、询价、提出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办法》还根据询价采购方式的特点规定,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