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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证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国办发?2001?48 号文件、鄂政发?2002?25 号文件~以及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以及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全省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都必须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四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适应我国人才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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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通过军事训练~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是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具体单位~其机构、人员、师资队伍、教学训练和军训保障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普通高级中学军事训练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是学校组织实施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的依据。
第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技能训练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军事理论课安排在第一、二学年完成。
第九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综合实践活动的社会实践科目进行~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技能和军事知识讲座安排在第一学年完成。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分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军事技能训练内容为: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综合训练。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36 个学时~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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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训练时间为2至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14天~各不少于2学分。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包括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两部分: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内容为国防法规、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共同条例、轻武器射击、单兵技术、战伤救护、识图用图,军事知识讲座内容为军事思想、军事科技、现代国防、国际战略环境、信息化战争。集中军事训练时间为7至14天~其中军事技能训练不少于7天~军事知识讲座不少于15学时。
第十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训练秩序。必须坚持按纲施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保证教学训练的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落实。
第十三条 必须坚持按级负责、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教学训练和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必须充分利用现有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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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军地双方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全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军区领导下~由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共同负责。省军区司令部设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设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共同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事训练的主管部门~配备主管干部。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由司令部门负责~明确一名干部具体分管。
第十九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党,校,办、教务、学工、团委、武装、后勤、卫生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机构,人民武装部、军事理论教研室,~配备专职军事教师和管理干部~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人民武装部可与军事教研室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臵。
第二十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明确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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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驻鄂部队、军队院校和武警部队要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的统一协调下~协助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管理职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学生军事训练的方针、政策~会同军事部门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建设、高中阶段学校军事知识讲座以及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军事课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3、会同军事机关指导辖区搞好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规划和建设。
4、会同军事机关做好各类事故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
5、与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把军事课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把军事训练纳入高中阶段学校教育督导和办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
,二,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部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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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2、会同当地军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指导性文件。
3(会同当地军事部门指导辖区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4、会同军事部门研究解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出现的问题。
5、、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军事机关职责
,一,省军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章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发展规划。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导、考核评估、工作交流、学术研究和总结表彰~指导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4、负责派遣军官的培训、调配和派遣管理~协助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培训。
5、负责军队、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帮训官兵的资格认证和选派~指导承训部队和学校抓好军事技能训练。
6、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
7、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训练枪支的管理~协调落实学生军事训练所需训练用枪~核定下拔所需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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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完成首长和上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法规政策和部署安排。
2、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辖区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评估。
3、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做好训练枪支的管理~提供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武器弹药的保障。
4、负责辖区内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学生军事训练期间承训部队的协调和派遣。
,三,学生军训教研室职责
学生军训教研室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军事理论课教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军事理论课教学。
2、组织拟定军事理论课教学提纲~编写军事理论课教案、讲义~制作教学多媒体课件。
3、组织教员备课和试讲示教。
4、对教员的军事理论课教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组织教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6、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培训专职军事教师~组织军事理论课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7、负责教员日常管理工作。
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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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划~严格按照《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
2、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和管理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专职军事教师和管理人员。把军事理论教研室纳入学校教学机构建设的范畴~实施统一管理。
3、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把军事教师队伍的配备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需要配备军事教师员额~原则上按军事教师与入学新生l:600的比例配备。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待遇与本校其它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4、加强课程建设。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建立健全军事课教学的规章制度~把军事课教学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教学保障和教学评估~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落实教学内容和课时~完善教学设施~确保教学质量。
5、学校人民武装部和军事理论教研室~具体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联系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联系~按照职责共同对本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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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会议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定期召开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有关问题。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军地协调联系会议、研讨会议等。其中, 省级军地协调联系会议,每季度应召开一次,市、州、县,市、区,应根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际适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指导。各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机构要对上级和本级部署安排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任务~搞好跟踪指导~全面督促落实。
,二,调查研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三,检查评估。按照《大纲》要求~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检查评估标准》~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每两年对高校学生军事训练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军事部门定期对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四,安全检查。军事训练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对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预案~严防食物中毒和训练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管理和实弹射击的安全防范~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七条 计划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年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本校招生工作计划~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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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各市、州学生军事训练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于每年6月份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高中阶段学校年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于6月份报当地教育行政和军事主管部门。
,二,帮训官兵申请计划。武汉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于5月30日前~向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上报帮训官兵需求计划,在各市、州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于6月30日前~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和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帮训官兵需求计划。
,三,实弹射击训练计划。包括:训练枪支、实弹射击枪支、弹药需求、射击场地、实施时间、组织部队保障和安全措施等~于开训前30天上报。
,四,军事理论教学计划。包括:年度教学总体安排、派遣军官需求、教学内容、教学时间等~于开学前1个月上报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普通高等学校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每年3月份向上级呈报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要点~11月份上报年度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按时上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表彰奖励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全面掌握所属单位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情况~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等部门每二年联合对学生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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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各市、州也应参照省的办法定期组织评先表彰活动。
第五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三十条 军事理论课是学生军事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普通高等学校采取课堂教学~高中阶段学校采取军事知识讲座的形式进行。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完成《大纲》规定教学内容和课时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军事选修课和军事知识专题讲座。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应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高中阶段学校由学校专,兼,职教师、聘请辅导员担任。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使用的军事理论课教材~由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写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二炮兵指挥学院、通信指挥学院和省军区学生军事训练教研室~由在编的军队派遣军官组成~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的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派遣军官在学校任教期间~要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学生军事训练教研室的双重管理。派遣军官在地方院校任教期间的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学校发给。所在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为军队派遣军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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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保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军事教研室和军队学生军教研室要定期向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报告军事理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和省军区学生军训办公室要加强对军队军训教研室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军事教研室和军队军训教研室要建立会议、工作计划、请示报告、教员管理、工作总结、教学研讨和教学培训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军事理论课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大纲》要求和学校课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实施军事理论教学~严把计划、备课、试教、授课等重要环节。军事理论教学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理论课的教学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研制开发军事课教学软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三十七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要不断充实新知识、新内容~使教学内容紧跟时代发展要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校园网络系统~搭建国防教育平台~拓宽军事课教学途径~增强军事课教学的辐射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教学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其学历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和学校任课教师的学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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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教育的需要。军事课教师的培训可采取脱产进修、在职学习和轮训的方法进行。学校要积极鼓励在职军事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在职深造~不断改善军事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水平。
派遣军官通常由总部、军区组织培训。普通高等学校的军事教师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省军区司令部共同组织培训。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对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教师培训~每三年应对军事教师轮训一遍。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结合学习过程、学习态度进行评定。学校应按《大纲》要求严格考核试卷审定、考场组织及阅卷工作。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知识讲座的成绩评定采取教员提问、笔试和评议等方法综合评定。
军事技能训练
第四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校内集中组织实施和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训练的形式进行。一般在校内组织集中训练~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到基地集中驻训。
第四十二条 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应遵循学生军事训练的基本规律~结合学生体能特点~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和强度~严密组织~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保证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效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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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与承训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帮训官兵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要认真搞好学生的思想发动~主动帮助部队解决训练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帮训部队在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训练期间按规定只收取训练补助费~原则上按每天每生1元的标准~帮训官兵的食宿由学校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单位在学生军事训练中要严格落实条令条例~学习和发扬解放军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爱国奉献、勇于牺牲、勇敢顽强、坚忍不拔的优良传统~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
军训政治工作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坚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正确方向~确保学生军事训练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也是学校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应遵循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针对青年学生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组织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军事训练目的与意义、社会主义荣辱观、共产主义价值观和人生观、时事政策、光荣传统、法制纪律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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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主义等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帮训部队和学校共同负责~配备政工干部~建立临时党、团组织。
承训管理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开展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承训部队~以非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为主~军队院校学员可结合实习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
第五十条 承训部队和帮训人员要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协调~统一安排~归口管理”的要求~在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管理下~充分发挥驻军优势~积极参与学生军事训练~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五十一条 承训部队的安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武汉地区的普通高等学校所需帮训官兵~应由普通高等学校向省军区提出需求申请~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武汉驻军实际统一安排落实。在各市、州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所需帮训官兵~由学校向当地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提出需求申请~由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人民武装部协调安排。帮训官兵与军训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按1:40安排。
第五十二条 承训部队要积极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严格选派政治思想好、军事技能精、作风纪律严、组训能力强的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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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帮训任务,要坚持文明施训~严禁打骂、体罚和各类冲突的发生,要严格遵守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部队的良好形象,要强化安全发展理念~会同学校制定好处臵各类突发事件预案~严格按照训练规程和操作程序施训~加强对技能训练、野外训练和实弹射击等训练的安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安全顺利。
军训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经费保障
,一,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从事业经费拨款和学费收入中解决~具体标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纳入学校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二,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官兵的伙食补助,训练器材、资料的购臵维护,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及学校训练枪支维护保养费用等。
,三,学生军事训练服装指迷彩服、迷彩帽、迷彩T恤、解放鞋、外腰带、军用挂包、军用水壶等。军训服装由学生自主采购~或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定购。军训服装定购过程中~学校应成立有军训主管部门参与的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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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按规定的定购程序组织定购~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并保证服装质量。
,四,学校要严格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管理~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使用效能。
第五十四条 枪支、弹药保障按《湖北省学生军事训练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训练场地及器材、教材保障
,一,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内进行军事技能训练时~训练场地及训练设施由学校自行保障,在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训练的~由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负责保障。
,二,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和部队,院校,的轻武器射击场、战术训练场~在保证自身训练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服务。
,三,学生军事训练通用器材由学校负责保障~各级军事机关和承训部队、学生军事训练基地要积极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训练器材服务保障。
奖励和惩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
,一,随意取消和压缩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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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大纲》规定完成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内容的,
,三,在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挤占、挪用和不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军事训练经费的,
,五,发生枪支丢失、人身伤害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军事训练费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侵占、破坏学生军事训练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令其限期清退、修复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国防教育办公室、湖北省军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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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达市府发〔 2008〕 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已经市政府、 达州军分区同意,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达州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下同)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根据四川 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 (川府函 〔 2007〕 258号) 的精神和要求, 结合我市学生军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驻达部队 (含武警部队)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实行军事训练。 第四条 普能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中阶
段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 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分别按照教育 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 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执行。
第五条 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 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 军训成绩计入学分。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进行, 军训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校应把学 生军训纳入整体教学计划,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全市学生军训工作在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由达州市教 育局和达州市军分区共同组织落实。 市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 人 员由市教育局、 军分区抽调人员组成, 办公地点设在达州市军分区, 负责全市学生军训工作 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成立本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本地 区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 部门和人员,与属地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人武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学生军训工作分管领导,指定分管部门及 人员,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级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学生军训工作,并加强武装部和军 事教研室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军事教师,负责学生军训的组织实施保障工作。 高中阶段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 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 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承(帮)训部队应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培养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
重要任务, 列入单位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积极调整工作和训练的矛盾, 选派优秀训练 骨干,在市军分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军训任务。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列入学校的 教学计划, 纳入学校的学分制统一管理, 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 技能训练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因身体和其他特殊原 因无法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的,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的, 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 能训练科目。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 2至 3周,实际训练 时间不得少于 14天。 高级中学学生集中训练时间不得少于 7天,具体内容按 《大纲》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必须在由市学生军训 工作办公室颁发训练资质的学生军训基地或者在学校内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普能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应在每年 3月底前,由学 校向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申报军训计划, 需到学生军训基地训练的, 经审核后, 由市学生 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达部队学生军训基地情况, 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安排轮训。 需部队派 遣官兵到校内帮训的,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根据驻地部队情况统一制定帮训用兵计划, 报军分区批准后统一安排,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自行联系和派遣。
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要遵循学生军训基本规律,按照先简后繁、先 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科学实施。要严格执行《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不得偏训、漏 训和简化训练程序,确保军事技能训练质量。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 学校应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班、 排、 连、 营、 团建制和临时党、 团组织, 科学制定训练计划,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与帮 (承) 训部队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根据《大纲》要求,制定军事技能训练 考核办法,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制定评估方案。 第四章 学生军训基地
第十九条 学生军训基地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军事机关、驻军团 以上单位和其它行政事业部门申办, 经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的, 为学生军事训练提供 场所和服务保障的专设训练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基地实行审核制。每两年基地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上报申办 材料,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基地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教员队伍和管理保障人员;一次承训能力在 200人以上。
第二十二条 申办军训基地, 必须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写出承办申请, 说明申办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 (其中驻区部队利用闲置的营区建立学生军训基地的, 必须经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申请) , 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推荐, 报市学生军训工作办 公室审核。
第二十三条 基地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颁发“学生军训基 地”合格证及牌匾,方可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第五章 军事理论教学
第二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高中阶段学 校的军事理论教学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 主要以军事知识讲座的方式进行。 普通高
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 36学时,学校可根据情况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的基础 上,积极开设军事选修课和军事理论讲座。
第二十五条 军事理论教材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合格的 军事课程教材。
第二十六条 普能高等学校要将军事老师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 取专、兼、聘的办法编配军事教师。学校军事教师的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称)和相应 待遇与本校其他学科教师相同。高中阶段学校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做法配备军事教师。 第二十七条 军队派遣军官主要担负部分高等院校的部分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 并协助地方院校军事教师的教学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遣军官在地方院校授课期间的管理,由派出单位和授课院校共同 负责,享受在职军官和授课院校教师的同等待遇,由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军事教师(含派遣军官,下同)是军事理论课教学的组织者和执行 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 军事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并具备相应 的学历、学位。
第三十条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 , 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 以适应现代 教育的需要。 军事教师的培养可以采取脱产进修、 在职学习和轮训的方法进行。 学校要采取 必要措施积极支持军事教师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不断提升军事教师的学历和教学科研能 力。
第三十一条 军事教师应根据《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编写教案,制作多媒 体课件,精心组织好教学。
第三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 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要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 大力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
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考核要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不合 格要重修、补考。
第六章 军训保障
第三十四条 省属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省政府纳入省级 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
第三十五条 市、 县 (区) 所属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市、 县(区)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在本级教育经费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内予以 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 商请本级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军分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可进行实弹射击,可配备学生军事训练 枪支。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不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一般不进行实弹射击。
第四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实弹射击弹药,由受训高校每年4月份前 向达州市军分区学生军训办申报用弹计划, 经军分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首长批准后, 统 一下达学生军事训练用弹计划,由受训高校所属地人武部负责保障。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实弹射击枪支,一般由承训部队保 障, 如承训部队无法保障, 由受训高校向所属地人武部提出申请, 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 备案,由受训高校所属地人武部负责保障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配备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由受训高校向所
属地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军分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批准配发,并报军区、总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一般按照枪支与参训人 数 1:15至 1:20的比例配备。 训练枪支在配发普通高等学校前, 必须经过技术处理, 使其不 能用于实弹射击。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训练用),经军事机关批准可由 普通高等学校负责保管,暂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学校,由高校所属地人武部代管。
第四十五条 保管学生军事训练枪支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建设合格的训练枪支 存放库室, 配备专门的看管人员, 实行昼夜值班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 有关规定对训练枪支看管人进行政审。
第四十六条 军分区要严格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学生 军事训练枪支弹药的管理。 对用于实弹射击的枪支弹药, 保障单位要派出干部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会议制度
工作会议。全市学生军训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各县(市、区)学生军训工作会议,通常 每年召开 1至 2次。主要任务:研究确定学生军训工作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工作,表彰 先进,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学生军训工作任务。
办公会议。 市学生军训工作军地联合办公会议通常每半年召开1次, 特殊情况及时 召开。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学生军训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八条 办公制度
市军地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市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 能分工具体承办学生军训有关业务工作, 必要时实行联合办公, 具体形式由军地双方协调确 定。
第四十九条 计划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 高级中学及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要加强工作筹划, 科学制定 “年度学生军训工作计划”、“军事技能训练计划”、“部队帮训计划”、 “枪支、弹药及 场地保障计划”等,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动,须 报上级部门批准同意。
第五十条 报告制度
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及分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分管领导报告工作, 阶段性工作 随时上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各县(市、区)通常于每年1月底前呈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 计划, 4月底前呈报派遣部队官兵帮训计划, 11月底前呈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总结。 第五十一条 研究交流制度
军地各级学生军训工作相关部门, 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新情况、 新问题的研 究, 广泛开展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工作, 积极寻求新形势下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新途径、 新 办法。
第五十二条 文件承办制度
军地联合行文, 由军队学生军训职能部门和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现行办文程序 承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军事机关单独承办学生军训工作有关文电,应相互征求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倡导和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惩分类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晋级;
(四)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五)授予"优秀员工"的称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一)扣款;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级;
(五)解聘;
第三章 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安全生产,足以成为员工楷模,受到两个部门经理(主任)联名表扬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按其工资方案执行);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公开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四章 惩处
第五条
第五条 罚款 警告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根据情节给予一次扣款或警告处分。
(一) 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情节较轻
的(20元/次);
(二) 不注意文明用语,态度生硬,影响公司与客户关系的(15元/次);
与客户发生争吵的(50元/次),
(三) 不按公司规定着装及佩戴胸卡的(5元);
(四) 公司对来访客户实行“首问负责制”,无法解决或不在工作范围内
的,要及时联系到相关负责人;不能联系到负责人的,要向上一级
领导汇报。(10元/次)
(五) 在禁烟区内吸烟,罚款50元/次,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 在场区内随地吐痰(5元/次)。
(七) 5S执行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在对责任人的绩效考核中未及时体现
的,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次的罚款。
(八) 旷工(10元/次)。
(九) 弄虚作假,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50元/次)
(十) 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人员未及时督导,或督导无效又未采取进一步措
施,致使所属员工当月累计被罚款达三次以上的,对部门负责人处
以100元的罚款。
(十一) 公司总经理或副安排的临时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又无客
观理由的(100元/次)
第六条 记过
(一) 工作有较大过失的;
(二) 协作精神差,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和团结的
(三)
给予记过处分的,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降级
(一) 工作不听令指挥的;
(二) 工作计划未完成,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 工作处置失当,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给公司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解聘
(一)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二)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
解聘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当事并处500元-4000元的罚款,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金额:1、嘉奖150元2、记功;
(三)晋级;
(四)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五)授予"优秀员工"的称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
旷工
范文四:奖惩实施细则
文化街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维护商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原则:教育为主,奖勤罚过。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天下收藏文化街内所有经营商户。
第四条 定义:奖励是对在文化街经营商户被评为诚信商户、星级店铺、优秀会员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处罚是对在文化街经营商户的违章违规行为的罚款。
第五条 组织与职责
(一)商管部是本制度的主导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
门落实。
(二)物业部负责街区内日常巡查、向商管部提供违章违规信息。
(三)财务部负责收取违章违规罚款并建帐管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户 ,给予奖励:
(一)在一类媒体有良性报道,对文化街信誉有大幅提高的;
(二)对文化街有突出重大贡献的商户;
(三)对文化街提出建设性建设并被采纳的;
(四)文化街商管部按年度评选诚信商户,被评为诚信商户的经营者将被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在广告投放方面给予优惠奖励。
(五)由文化街商管部根据星级店铺评选办法授予星级店铺,达到五星店铺的,按照文化街奖励细则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文化街商会按年度评选优秀会员,被评为优秀会员的单位或个人,将在下一年度享受网络店铺首页展示及商会推荐客户的优
惠。
奖励形式主要包括物资奖励和精神鼓励。对商户进行的各项奖励,须由商管部门整理材料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户 ,给予处罚:
(一)严禁私自张贴广告和POP,私拉条幅、一经发现,立即整改,罚款100-200元。
(二)私自改变商铺建筑主体结构的,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2000-5000元的。
(三)严禁不经审批私自装灯、接电,一经发现立即断电处理,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1000元。
(四)严禁遮挡、私移、损坏消防设施,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500-1000元。
(五)严禁堵塞原有消防疏散通道,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罚款200-500元。
(六)严禁私自移动监视器,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处以罚款500-1000元。
(七)严禁施工商户在营业时间内装修发出噪音,影响正常经营秩序,一经发现,立即整改,罚款200—1000元。
(八)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产生有毒、有害、刺鼻气体的操作,一经发现,立即整改,罚款100-200元。
(九)严禁外来无操作证电工到商场进行安装作业,违反规定,立即停止作业,并处罚款500元。
(十)未经许可在通道内乱摆乱放处罚款200—500元。
(十一)严禁私自改门、加窗、做加层,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200—500元。
(十二)严禁私自接上下水,一经发现立即整改,并处以罚款200—500元。
(十三)装修如需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品时,必须通知商场安管部,工人下班后交给保安部监控人员妥善保管,且集中定点存放,一经发现没收处理,并处罚款500-1000元。
(十四)严禁在街区燃放鞭炮,违者罚款200元。
(十五)未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甚至未经商管部同意私自转让、转租者,一经发现,按合同约定收回商铺。
(十六)按合同及市场管理相关规定,擅自不按时开门营业的一次罚款50元,擅自一天不开门营业的一次罚款100元,连续15次以上或半年内累计30次以上者解除合同。
(十七)严禁在商场内、公共卫生间内随便倒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违者罚款200-500元。
(十八)不符合经营业态的商户,三年后不予续签合同,商户可按商场规定调整业态,违者收回商铺。
(十九)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和市场规定的其他应收费用的商户,商场首先发催收告知,商户在接到告知30日内未付清所欠款额的,商场解除其合同并依法诉诸法院。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实施细则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由各部门补充,提请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 实施。
第九条 解释 修改 废除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商管部,修改、废除权属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第十条 实施时间:本制度实施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
范文五:奖惩实施细则
奖惩实施细则
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
奖
惩
实
施
细
则
2011年
武宁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
2011年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章
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员工主人翁责任感,倡导和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 第一条 为
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方式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第五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惩罚方法,酌情使用:
1(警告;
2(记过;
3(经济赔偿;
4(辞退。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安全生产;
2(受到两个部门经理(主任)联名表扬者。
3(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2(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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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4(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公开制止、批评、揭发者。
5(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6(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7(帮助公司招揽的业务,在外单独接单或介绍业务并促成的,可享受此单的2%—5%的提成(老客户、本公司熟人及进门的客户、亲朋友好以打到了最低折的除外)。
8(考勤全满者(节假日除外,不含休息日)公司每月给予职员10元至30元整的满勤奖励。
9(工作满一年且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发放一定的奖金。
10(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公司视情况酌情奖励。
11(以上奖励资金数额由公司视情况决定。
第四章 处罚条件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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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及未如期完成或处理者;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5(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给予职员10元至50元整的处
罚,情节严重,照价赔偿。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公司给予职员10元至100元整的处罚。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公司给予职员100元至500元整的处罚。
4(涂改签到表,代替他人签到或虚签时间的;公司给予职员10元至80元整的处罚。
5(公司如果发现职员未经允许,自私挪用占用公款,利用公司名义、材料、设备为个人谋利,虚开虚报开支,私自加工、出售与本公司同类型的产品或走漏、有意泄漏本公司的商业机密、为别的公司招揽生意、损坏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0元处惩。性质恶劣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遗失经手保管的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材料,将照价(进价)赔偿。
7(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公司给予职员50元至200元整的处罚。
8(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利益及损害公司声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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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予职员100元至200元整的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业务秘密、文案,将文件传输或拷给别人,未经总经理批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会议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本,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公司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公司同类产品加工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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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8(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19(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0(在合同期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服务态度及公司形象
第十三条 服务态度
1(必须讲究礼貌、文明用语、尊重顾客耐心解释,对顾客必须热情周到,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严禁与顾客发生争吵,顶撞领导、客户及漫骂客户等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20—50元的罚款或予以警告或辞退,被客户投诉一次扣5元。
2(凡与客户和本部门员工吵骂,先骂者罚20—50元,后骂者罚10—30元,确有旁证未还口者,给予奖励10元;
3(工作时间凡与客户及内部员工打架者,先动手者罚款50—100元,后动手者罚款20—80元,确实证明没有还手者,奖励50元。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并负责一切经济损失,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凡发生打骂人事件,经查实有人充当了第三者、第四者,起到了故意拨弄是非、煽风点火、扩大事态作用的罚款5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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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形象
1(在上班时间考勤制度及请、休假和加班津贴标准
第十五条 考勤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6:30。
第十六条 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如迟到、早退10分钟扣5元,20分钟扣15元,30分钟扣20元,1小时扣30元,1个小时以外做为旷工处理。不得擅自离岗脱岗。离岗脱岗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否则扣工资20元,半天扣工资40元,一天扣工资80元,超出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借公事在外延长工作时间超1小时,扣10元。
第十七条 请、休假制度
请假:职员工作日内需请假(请假抵销休息日),请假后必须按约定时间返回,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加长假期,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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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休假:有事休假(视公司业务情况而定),一个月2日假期(法定节假日另行安排),未经批准来电话或请人带信或先斩后奏超假(请霸王假)的,视旷工处理,旷工1日扣80元,旷工三天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工资标准:按每位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不同,固定发放每位员工的月工资。
加班工资:以每位员工月工资每日工作8小时平摊后的金额为标准,乘上月累计加班的时间来计算月加班工资。
第七章 工作标准
第十八条 业务出稿时经客户定稿签字或同意后方可制作,如因责任心不强,下错料、喷错图,由当事人按成本价赔偿30%—50%,以示警告。
第十九条 每位员工当日、当时为客户完成一项业务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并请记帐客户到财务处签字或付款,必要时可由施工人员带回货款。下班前所有员工必须安排好第二天事务,双方交待、接洽好,并及时上报,上交代收款,及报销当日开支,关好电源锁好门窗。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人每月可领取50—100元津贴,每天及时与主管负责人交流接洽好每一笔业务,再分配给其余员工,指导他们按要求标准制作并验收,如未做到,不予发放或扣除部分津贴。
第八章 设备保养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制作室工具的保养与整理、修理和保管好由使用人员负责。如出现遗失则由使用人按成本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设计室电脑、工具(U盘、光碟、书刊等)及机器的维护、修理,软件的安装、杀毒等都由各自保养维护。如出现遗失则由使用人按成本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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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员工经试用考核后,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每员工须向公司交纳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押金,待一年合同期满,员工在公司中未出重大过失,且工作满一年,公司全额退回押金。否则,公司有权扣下部份或全部押金。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配备了交通工具,但使用公司的交通工具时,应做到维护保养、不无证驾驶或违规驾驶、操纵等。维护保养不到位时公司则处予50—200元罚款。
反之,如果维护保养到位公司每月支付主管人20元维护费。如违章驾驶、操纵发生意外时,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甚至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以上条例均由各部门负责人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者未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公司查实则按处罚标准双倍扣除部门负责人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1年3月1日经员工签字认可后正式实施生效。
以上的2011年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奖惩实施细则我已经认真看过,我同意以上的公司规定,并在此签字为证:
本奖惩实则最终解释权归武宁县联大科技广告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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