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厅文件
鄂交基[2006]140号
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单位、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公司):
交通部2005年第12号令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又快又好地实现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深刻认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做专做强,逐步实现试验检测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实力与水平。
二、凡在我省向社会提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同时根据《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但未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活动应在《等级证书》注明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内,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超范围试验检测出具的数据和报告无效。
三、2005年12月1日后,试验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考试一律按《管理办法》进行;试验检测机构此前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07年11月30日之前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时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换证;有效期在2007年11月30日后到期的,须在2007年11月30日前申请《等级证书》评定换证。现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至2007年11月30日前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四、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公路工程专业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
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应逐级报省交通质监站核查、交通部质监总站评定;申报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报省交通质监站评定。此外,原无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申报公路工程综合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时,应按照交通部质监总站的要求即先申报丙级,一年后再乙级。
五、取得《等级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方可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未取得《等级证书》的单位需要建立工地试验室,必须招标或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工地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的人员应是该机构的正式职工或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工。中标或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承担责任。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承包商建立工地试验室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公路水运工程同一标段中,同时接受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承担的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
七、凡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其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06年12月31日截止,到期后按照《管理办法》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办理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认定和颁证,新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八、试验检测机构实行登记制度。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中标或接受委托后的七日内持相关资料(见附件)到项目监督机构登记。已中标或接受委托,按照合同正在进行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2006年4月1日至4月15日到项目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没有按要求登记的试验检测机构,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评定的依据。省、市(州)交通质监机构要加强试验检测市场的巡查,并每半年统计汇总一次登记情况,对未经登记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责成整改。
九、质监机构要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试验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严格管理。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2、试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8、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二)工地试验室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超出其派出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2、主要人员是否是其派出机构的正式职工或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聘用的职工。技术负责人是否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业绩、资历、能力是否满足试验检测工作合同要求;
3、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4、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6、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试验检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是否真实、规范和完整。
十、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注销试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试验检测机构登记表(见附表)
2.公路水运工程等级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检测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欲从事试验检测项目的业绩证明
范文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
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
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
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 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 序进行,并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
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 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
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
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 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
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 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
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5]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港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试验检测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与评判的基础,试验检测数据的规范、客观、公正、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秩序, 鼓励试验检测机构做专做强。逐步实现试验检测机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试验检测人员管理规范,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技术实力与水平。
二、等级评定工作
部质监总站和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管理办法》,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见附件1)及评定程序(见附件2)实施等级评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过渡期管理
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的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试验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自《检测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检测机构能力等级申报(含增项、换证)以及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一律按《检测管理办法》进行。
(二)试验检测机构现有的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有效,在有效期满时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等级证书》评定。过渡期内试验检测机构新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现有的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至2007年11月30日2年内有效,到期后检测人员应重新参加考试。
请各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遵照执行,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上脱节。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注:附件请到交通部质监总站(www.jtbzjz.net)下载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5]4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
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
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印发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
早期损坏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在总结和分析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果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
早期损坏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一些路段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出现了早期损坏现象,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交通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按照“增强质量意识,完善综合设计,严格施工控制,加强养护管理”的原则,对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养护管理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危害,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要树立全寿命成本理念,避免产生早期损坏的返修成本。
(一)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严格按照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严格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09号)的规定,保证合理建设工期。当质量和工期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保证质量,把工作一环扣一环地做精、做细,按科学规律办事。要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各自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依靠科学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规范检测市场。要委托具有公路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独立检测,对伪造试验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设计单位要树立全寿命成本理念,加强调查与材料试验工作,加强路面结构设计方案比选,避免简单地照搬照抄规范和其他项目设计成果。
(三)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动态监控,独立完成各项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对原材料、拌和和摊铺碾压等影响质量的重要环节和工序要加强旁站和监控。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抽检,抽检全部合格后方可批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施工单位要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施工自检体系,对于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配合比试验、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各道工序均要明确质量目标,并落实到各道工序的施工责任人与自检责任人,做到层层把关,分级负责,精心施工。
(五)鼓励工程建设向设计与施工总承包的模式发展,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促使承包商用心设计、精心施工。
二、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综合设计
设计人员要深刻理解规范中有关指标的使用前提和适用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行之有效的路面结构设计实践,借鉴国外成熟的设计方法,强化系统综合设计。
(一) 做好实际交通荷载调查和预测。
对现状实际轴载谱以及变化规律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结合未来区域经济发展、路网情况和车辆载重等情况,科学预测,计算预期的车辆累计标准轴载次数,依此进行路面结构设计和厚度计算。
(二) 完善结构和厚度设计。
路面结构设计及各层厚度要充分考虑交通量轴次、材料、施工条件、气候等实际情况。
要加强路面结构方案比选工作,根据交通量大小、重型车辆构成比例,选定合理的路面厚度。对重车方向、长距离陡坡路段应进行专门设计。
1.路面结构厚度的确定,要有利于防治路面早期损坏;有利于增强工程的耐久性、减少后期养护费用;有利于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和降
低全寿命成本。
2.半刚性基层是目前常用的基层型式,对出现的质量通病要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特别是对防止半刚性基层反射裂缝的措施要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控制半刚性基层及底基层的强度,不仅要控制低限,同样要控制高限,防止走入半刚性基层强度越高越好的误区,减少半刚性基层沥青路面反射裂缝的发生。
3.柔性基层是许多发达国家常用的路面结构形式,鼓励各地加强柔性基层试验研究,在试验路段铺筑成功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三) 加强材料设计。
材料设计是路面设计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做好路用材料的调查、试验与筛选工作,针对材料质量及供应情况,提出适合路面结构功能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各种路用材料的品质要求。
1.保证路面各层混合料配合比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是预防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基础。混合料组成设计除满足规范要求外,更要注重原材料指标、体积指标、混合料性能指标的相互匹配与合理性。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对混合料技术性能指标做适当的调整、增加,如现场空隙率和路面渗水系数的检测。
2.矿料级配组成设计要按照“均匀、嵌挤、密实”的要求进行,不能简单照搬规范规定级配范围的中值,可适当增加中间档次粗集料的用量,调整为骨架密实型结构,提高混合料的抗车辙性能。
3.对于夏季炎热、交通量大、重载交通多的地区,要适当提高高温性能和水稳定性检验的技术要求,以增强沥青面层的抗车辙能力和抗水损害能力。
(四) 重视防排水系统设计。
水是造成路面损坏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高度重视路基路面防排水设计,尤其挖方路段及中央分隔带、土路肩等部位的排水问题,按照“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的原则,做好路基、基层、面层的防排水综合设计。
1.对于设置拦水带或路缘石的路段,尤其纵坡平缓、降雨量大的路段,应适当加密开口及边坡排水设施。路基水文状况不良路段,应设置横向盲沟和排水垫层。
2.对于中央分隔带防排水设施、通讯管道设施与绿化美化工程要做到协调统一。中央分隔带需要植树绿化时要认真做好防排水层,对防排水难以做好的路段,可采用表面封闭的中央分隔带形式。为保证防排水设施的有效性,可适当提高设计富余量。对于超高路段宜尽量采用内外半幅单独排水方案。
3.土路肩宜尽量选用碎石或砂砾等透水性材料填筑,以利路面横向排水。年降雨量较大地区的高速公路,可在结构内部及边缘土路肩内设置排水设施。对于植草的土路肩,其排水设计还要考虑土路肩与硬路肩标高差、横坡及植草的疏稀程度,以保证排水通畅。
三、严格环节控制,完善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是保证路面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严格控制,强化管理。
(一)强化路基质量。
路基质量直接影响路面质量,其中路基压实不足和不均匀沉降影响最大。首先要严格压实控制,确保压实质量;对于易产生不均匀沉降的部位,如软土等不良地基路段及高填、半挖半填路段及填挖交界处,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处理,并加强观测,达到沉降要求后,方可进行路面施工。
(二)严格材料控制。
路面材料质量控制的好坏,是路面质量的关键,应根据当地实际,择优选材,严格进场材料控制及场地管理。
1.沥青的选择应按照公路等级、气候条件、交通组成、路面结构
2.沥青混合料所用集料必须专业化集中生产、集中供料。粗集料类型及层位、施工方式等,并结合当地使用经验,经技术论证后确定。
必须严格控制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值和含泥量;细集料必须严格控制砂当量和棱角性。
3.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各方要根据进货批量取样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对不合格材料,要限期退货和清理出场。
4.材料的堆放应予以重视,不得混放,避免雨淋,堆放场地必须硬化。
(三)改进施工组织。
施工前必须制定科学、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应合理确定各结构层的施工周期和施工间隔及机械组合,路面基层应有足够的养生时间,达到强度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层施工。面层必须防止层间污染,特别是中央分隔带、绿化、路肩等的施工不得与沥青面层施工交叉作业,以保证路面的强度、整体性和均匀性。
(四)控制施工工艺。
施工工艺方面应注意如下五点:一是要高度重视配合比试验和试验段试铺工作,根据试验段结果,调整确定合理的生产配合比;二是要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计量准确、产量大的拌和楼,并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拌和楼稳定性的控制;三是在运输、装卸、摊铺、碾压过程中要采取严格措施减少温度离析和材料离析;四是要严格控制摊铺宽度,并加强接缝处的质量控制;五是要高度重视路面压实,配备数量、吨位满足压实要求的压实设备,控制压实工艺。
四、加强预防性、及时性养护,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交公路发[2002]572号)规定的频率,定期对路面结构强度、抗滑性能、平整度和路面破损状况等进行检测,并采用路面管理系统对路面使用状况进行评价,科学制订养护计划,针对路面早期损坏加强预防
性、及时性养护工作,延长路面使用寿命。
五、加深技术研究和引进工作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和新工艺,是防治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基础。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损坏的特点及自然环境条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结合工程建设进行研究和攻关,提出防治措施和方法,成熟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要积极借鉴、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先进技术经验,高度重视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完善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实现国内技术领域新的跨越,全面提升我国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建设水平。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路面质量最终取决于一线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各方面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沥青路面早期损坏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正确的技能,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交[2005]914号
各市发展改革局(委)、交通局(委):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发改交运[2005]1829号,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农村公路改造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补助我省的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改造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或干线公路连
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道的公路。
二、我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机构由设在省交通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工作中需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由省交通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办理。
三、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原则上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其交通、公路部门承担,不得将项目业主责任下放到村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的,县级交通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四、各市年度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方案,由各市发展改革和交通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由省交通审查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各项前期审批工作按照2005年5月26日省政府令第98号《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规定办理。
五、年度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计划,由各市发展改革和交通部门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交通,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厅联合上报国家。
六、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除中央、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外,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并确保足额、及时到位。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项专用,中央和省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七、健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报告制度。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按规定报送国家,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八、原省计委、交通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印发〈县际
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计基[2003]540号)与本意见不符之处,按本意见执行。
九、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其他具体事项,由省交通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印发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交运[2005]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制定了《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按期完成2006年—2010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期间中央投资1000亿元,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联合成立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部,承办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全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
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资金落实及协调、督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具体情况自行
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三、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实际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共同审核各地区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制定丛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发展改革委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按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地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明确。
四、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做好涉及工程建设各项政策和
规定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实行报告制度。各地应在每月初将本地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并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交行“打捆招投标”。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技师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要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分批次进行一阶段交工和验收。
五、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 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地方有关部门必须安排必要的地方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监办字[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
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
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
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
笔试专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
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此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试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后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号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重点报道
以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安全生产座谈会为契机 全力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全国公路水运建设安全生产座谈会于11月29-30日在宜昌召开。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作了题为《明确目标 落实责任 全面开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新局面》的重要总结讲话,充分肯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取得的成绩,同时也严肃指出了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得力、经费投入少、执法不严格等五方面问题。
“十一五”时期交通建设任务更趋繁重和艰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冯部长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为努力实现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采取以下六方面措施:一要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加强基础工作;二要推行安全生产的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三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四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五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工程安全水平;六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交通部对此非常重视。12月1日,张春贤部长再次主持召开专题部务会,传达了**总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要求和部署。张部长强调要统一思想,严格监管,狠抓落实,要采
取更细、更实、更具体的措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是实现交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可靠保证。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入手,把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再抓深、抓细、抓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监管措施要更细致、更到位,事故查处要严格、及时。各交通建设项目,要切实落实责任和措施,纠正违章操作,排查和消除隐患,切实预防事故发生,全力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摘自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
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l-
2003)设置紧急报警设施规定的公告
(2005年第14号)
作为紧急报警设施之一,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紧急电话,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供优质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全国不少地区公路两侧的紧急电话,利用率在逐渐降低。为降低工程投资及运营维护费用,充分利用移动通信等资源,经研究决定,局部修订《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公路两侧应设置紧急报警设施”的条款内容(第9.0.6条第1款第15行)和其条文说明,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正文部分:
“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
条文说明部分:
取消关于“公路两侧应设置紧急报警设施”条款的条文说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紧急报警设施设置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公路紧急报警设施是保证用户及时准确地向公路管理部门报告公路上发生意外事故信息的重要手段。是尽快处理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措施。为降低工程投资及运营维护费用,充分利用移动通信等公共资源,我部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Ol-2003)中“公路两侧应设置紧急报警设施”的规定修订为“公路两侧应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为合理执行此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有效运用。
(一)新建公路项目应根据相邻地区已通车项目的紧急报警设施的使用率和使用效果,合理设置紧急报警设施,原则上不再设置紧急报警电话,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置。对于长和特长隧道等特殊地段,应加强设置紧急报警设施,以保证相关信息能够及时传出。
(二)取消紧急电话设置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专用服务电话的宣传和管理,例如增加救援电话的标志牌和宣传材料,或采用在通行卡上印刷紧急电话信息等形式,向用路者公告
救援电话号码,以保证发生意外事故后,相关信息能够及时高效地传递到有关管理部门和救援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交通部《关于公布通过水运工程监理
资质许可企业名单的公告》
(2005年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5号)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10号),我部对申报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了资质审查。现将通过许可的12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通过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企业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通过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企业名单
省站动态
省质监站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省委九届七次会议和省交通厅直属机关
党委第五次党代会精神
11月21日上午,省质监站召开党员会议,集中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会议和省交通厅直属机关党委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
站党总支书记、站长黎增丰重点传达了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内容以及11月7日省交通厅理论中心组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张远贻的讲话精神。
黎增丰强调,我们要按张厅长的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干部精神状态问题,展现出省质监站干部的良好作风。要树立“三种意识”:一是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二是要树立忧患意识;三是要树立创新意识。“要在赞扬声中找差距、成绩面前找问题,繁荣下面找落后,努力当好交通排头兵”。
黎增丰还向全体党员传达了省交通厅直属机关党委第五次党代会的党委、纪委工作报告等内容。省质监站黎增丰、范青、魏宏志3位同志参加了省交通厅直属机关党委第五次党代会。
此次党代会依法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广东省交通厅直属机关第五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质监站黎增丰同志当选为纪律检查
委员会委员。
会议还对今年年底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
省交通厅的部署上来,全力以赴做好今年底通车项目的监督工作,同
时要做好新开工项目检测的准备工作;二是对惠深、广鹤等新开工项
目确定好质量监督负责人,新开工项目春节前安排一次检查;三是春
节前对水上项目做一次全面检查;四是对竣工项目要穿插进行全面回
访;五是春节前后要对公路竣工条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进行学习;
六是要及时做好年底的总结、考核工作。
(罗佳南)
200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广东考区工作圆满完成
2005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试工作
于2005年10月28日~30日在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圆满结束。本
次考试我省共有1673人报名,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共1234人,参
加考试共3363人次,实考率为84.6%。在交通部巡视检查组的指导、
监督,省交通厅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考务工作人员的共
同努力,整个考场秩序稳定,考风、考纪良好,考试工作圆满完成,
得到了交通部巡视检查组和考生的一致肯定。
(植成锦)
省质监站发出《关于要求加强沥青材料
质量控制的紧急通知》
目前, 我省年底拟通车项目的沥青路面施工已进入高峰期, 路面
质量控制处于关键阶段。
根据省质监站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于近期沥青材料供应紧张,
部分项目在沥青质量控制方面有所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沥青品牌杂乱,没有严格按合同要求的沥青品牌进行采购。
由于沥青供应紧张,特别是质量较好的几个品牌沥青供不应求,为保
证工期,部分项目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沥青品牌,采购并使用了其他品
牌的沥青。
二是沥青材料质量抽检力度有所放松。正在施工沥青路面的项目
在施工中均有多次停工待料的现象,各项目抢购沥青,导致对沥青的
质量要求有所下降,特别是对一些耗时较长或难度较大的试验项目,
如含蜡量,试验频率不足。
针对近期沥青材料出现的质量问题,为了严格控制我省高速公路
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省质监站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各项目认真
贯彻执行。
1.各项目应尽一切可能按合同约定的沥青品牌进行采购,如因
实际情况确需改变沥青品牌,沥青的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及交通部现
行规范要求,并必须满足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我省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沥青路面质量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299号)的要求,不
得擅自降低标准。如降低指标要求,必须得到省交通厅的批复同意。
2.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必须加大对沥青路面施工的质量
控制力度。首先应坚持先检后用制度,加大对沥青材料的抽检力度,
确保抽检指标齐全、频率足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沥青材料严
禁使用。其次针对沥青材料供应紧张可能引发的路面质量问题,应制
定预控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强事前管理。
3.近期省质监站将安排一次对在建高速公路沥青材料的专项抽
检,请各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省质监站对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沥青材料
进行专项抽检
目前,由于我省各在建项目沥青路面面层施工已进入高峰期, 加
之全省乃至全国沥青材料供应紧张,各在建项目使用的沥青品牌杂乱,
沥青材料质量抽检力度有所放松。根据粤交监督[2005]296号文件
要求,为了从原材料上消除路面质量隐患,严格控制路面工程质量,
省质监站于近期安排了一次对在建高速公路沥青材料的专项抽检,截
止到11月7日共抽检了5个在建项目,7个不同品牌的沥青样品,
基本覆盖了我省目前在建的拟于年底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现将抽检
结果汇总如下:
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沥青材料抽检结果汇总表
根据以上抽检结果显示,目前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路面工程所使
用的沥青多数为改性沥青,此次抽检的七个沥青样品中,有二个沥青
所检指标合格,一个沥青针入度不合格,二个沥青老化后延度不合格,
一个沥青针入度和软化点不合格,还有一个沥青软化点、延度、老化、
弹性恢复及软化点差均不合格。
由此可见,目前各项目所使用的沥青质量参差不齐,多个沥青的针入度及老化后的延度均存在超标现象,个别沥青如海盛SBS改性沥青有多个重要指标超标,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注意。
针对近期沥青材料出现的以上质量问题,为了严格控制我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施工质量,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根据本次沥青材料质量抽检结果表明,在建项目沥青材料质量不稳定,影响沥青路面质量,各项目必须认真分析原因,记录该批沥青的数量和使用范围,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针对目前沥青品牌杂、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各在建项目业主、监理、承包人必须加大对沥青材料的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沥青材料严禁使用。
3. 针对目前工期要求紧迫、沥青来源变化较多的现象,结合各项目试验检测工作数量及检测能力的实际情况,建议各项目监理及承包人试验室重点对沥青三大指标进行专项质量控制,并尽量对改性沥青的老化及改性剂离析等重要指标进行试验检测,确保沥青质量在受控范围内,并加大对沥青路面施工的质量控制力度。
4. 对于抽检指标超出现行规范要求的沥青材料,应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如需降低指标要求使用,必须得到省交通厅的批复同意之后才能使用。
省质监站完成对三十五家监理企业
资质就位申报的初审工作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申请资质的监理企业(含新设
立、升级、定级、增项)自2005年8月1日起需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资质就位申请。截止12月21日,省质监站共完成对35家申请资质就位的监理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其中申请交通部许可的甲、乙级监理企业21家,申请省交通厅许可的丙级监理企业14家。
(何佛生)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手段
着力提高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效能
——2005年路面检测工作回顾
为提高质量监督检测科技含量,省质监站近两年加大了自动化无损检测设备的投入,并积极开发使用,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是省质监站认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举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加大自动化无损检测设备的投入,是省质监站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提出“以提高路面质量为中心”的监督检测工作与时俱进的发展思路。
应用先进的大型自动化检测设备顺利完成了2005年高速公路交工检测任务,先后圆满完成了惠州过境高速公路、河龙高速公路、常虎高速公路、广清南连接线、梅河高速公路、中江高速公路、江鹤(二期)高速公路、深汕东路面大修工程、渝湛高速公路、广珠北高速公路、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粤赣高速公路等项目路面工程交工验收工作。同时,对广惠高速、国道205线(惠州及河源段)及广州北环高速
公路进行了部分养护检测工作。其中交工验收检测总里程达600多公里,养护检测总里程达200多公里。
大型自动化检测设备主要包括JG型自动弯沉车、SCRIM横向力系数测试车、ZCD平整度测试车以及RIS-K2公路探地雷达系统,对路面弯沉、横向力系数、平整度以及路面厚度进行快速无损检测。实践证明,上述大型自动化检测设备的运用不仅大大提高了检测工作的效率,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并且实现了对路面的无损检测,同时减少了人为误差因素的影响,保证了检测数据客观、准确。根据发展需要,省质监站将再引进一套丹纳特路面激光断面测试系统,能车载快速检测路面车辙、平整度、纹理及道路基本几何线形等。
在检测工作中,工作人员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科学检测,热情服务,加班加点,急工程之所急,圆满完成了800多公里的路面检测工作任务。
省质监站先后完成梅河高速公路等
八项高速公路工程交工前检测工作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要求,省质监站于9月下旬至12月中旬先后完成对梅河高速、中江高速、江鹤高速、广清连接线、广珠北、西部沿海珠海段、渝湛高速和粤赣高速公路工程交工前检测工作。
检测主要依据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J 071-98)、《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J 059-95)等。
检测内容主要有路面工程的平整度、弯沉、压实度、厚度、构造深度、宽度、横坡度、车辙等;桥梁工程的主要结构尺寸、砼强度、桥
面主要指标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标线、标志、波形梁护栏、隔离栅主要指标等,同时还对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了检查。省质监站对路面平整度、弯沉、厚度、横向力摩擦系数等四个指标均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检测,提高交工验收的效率,减少人为影响,保证交工验收数据的准确性。
(黎侃)
省质监站职工赴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
新光大桥施工现场参观学习
应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的邀请,2005年11月26日,省质监站组织了近二十名职工到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新光大桥施工现场参观学习。
新光大桥属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第三合同段,位于番禺大桥和洛溪大桥之间,全桥长1083.20m,主桥为177+428+177m三跨连续刚架飞雁式钢桁系杆拱桥。大桥两个主墩承台完全处于水中,水深超过10m,承台几何尺寸48.3×34.7×6.0m。承台采用打入钢板桩围堰完全排水施工,基坑内外水头差超过10m,底面水压力太大,围堰尺寸为52×38m,围堰体积为19760m3,钢板桩间缝共有900条9000米,堵漏工作量大。几何尺寸属国内同类围堰前列。
主桥钢桁系杆拱肋采用节段提升法施工,该桥钢桁系杆拱肋提升重量为:边拱节段1800t,主拱边段1160t,主拱中段3000t。节段提升法施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提升重量大;二是受力简单明确;三是组拼装简单,易于控制,精度非常高;四是合龙精度高,合龙状态较好。目前,该桥两个边拱节段和两个主拱边段已提升安装就位,
主拱中段提升就位将于今年12月中旬完成。该桥拱肋提升安装成功,将刷新国内大节段提升法提升记录。
参观中,郑顺潮副站长代表省质监站对贵州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二工程处的热情邀请表示感谢,回顾了贵州路桥公司在我省几个公路工程项目上取得的成绩,并就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对贵州路桥公司提出了要求,希望施工单位在这方面多多总结经验,以适应交通部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逐步推广的形势需要。
通过参观,大家收获颇大:一是在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如何执行有关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优化工作总结了经验,为省质监站在今后对采用同类型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如清连一级路改高速项目)的监督提供了经验;二是现代化的工程施工要求分工更精细,科技含量更高。新光大桥在专业化施工和专业合作方面做出了很多创新的尝试,使大桥的施工更显专业化、科技化;三是精密的计算、创新的施工工艺和精心的施工确保大体积承台深水围堰施工的工程质量。
(陈思文)
京珠国道主干线广州(新洲)至番禺(坦尾)段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
2005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京珠国道主干线广州(新洲)至番禺(坦尾)段高速公路在起点段化龙收费站广场举行了隆重的通车庆典。通车典礼由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蔡启文主持。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钟阳胜参加了通车庆典,宣布工程建成通车并推杆启动通
车礼炮。省交通厅厅长张远贻、省交通集团董事长朱小灵参加通车庆典并作了发言。参加此次通车庆典的还有省直各有关单位、省交通厅、省交通集团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广州市各有关单位及参建各方代表。
京珠国道主干线广州(新洲)至番禺(坦尾)段高速公路又称京珠高速公路广珠北段,是国道主干线北京至珠海高速公路的一段,也是广东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起点自广州新洲,接广州环城高速公路,向南经海珠区新窖及番禺区新造、化龙、石楼、石基、东涌和黄阁等镇,止于番禺坦尾,接已建成通车的广珠东线高速公路和虎门大桥,全长37.808Km(改线前)。该项目分二期建设,目前建设的是番禺化龙至坦尾段(K11+500~K37+047.276),接广州东二环高速公路与金山大道,长26.547Km,路基宽35Km,双向六车道,沥青砼面层。设有化龙、石基、黄阁三处互通立交,共有特大桥、大桥21座,全线主线桥梁总长约13公里。
工程于2002年12月12日开工,建设单位于2005年12月14日召开交工验收会议。
京珠国道主干线广州(新洲)至番禺(坦尾)段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对完善珠三角高速公路网、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外开放,加速广州市南拓战略的实施步伐,促进广州市南部地区社会、经济交流和发展,增加珠三角的辐射能力,配合“9+2”泛珠三角联盟的战略合作,加快实现广东省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陈思文)
太(原)澳(门)公路顺德(碧江)
至中山(沙溪)段高速公路开工
范文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范文四: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时间:2005-11-15 来源:质监总站 浏览次数: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
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
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范文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6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春贤
二○○五年十月
十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
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
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
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
《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
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
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检测机构和人员通过的资质评审,期满复核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等级证书》的评定和人员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12月10日公布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暂行规定》(交基发〔1997〕803号)和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交通部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同时废止。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
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
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D(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 +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 +(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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