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设计知识产权
设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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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工业设计知识产权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主要指作者权,或一般所称的版权(著作权);2、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由于我所在学院为机电工程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期间主要学习的是机械设备设计,与工业设计专业接触较多,所以下面我主要谈谈我对中国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看法。
工业设计并不像其名字给外行人的印象那样,是对各种工业(像机械工业、电子工业、汽车工业等 ) 的设计,也不是工
业建筑或工业流程的设计,而是专注对产品之有用性与美以及整体环境方面的设计活动。简单地说,工业设计重在美感,重在和谐,重在有用性和审美 的统一,是一种设计艺术。
工业设计和其他的艺术设计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既然是设计,就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工业设计因为复杂程度和可模仿程度的不同,很容易成为“盗版”的对象。所以,归纳起来,工业设计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工业设计属于艺术设计的范畴;二是工业设计存在被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需要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
目前,中国的整个艺术设计行业都没有固定地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换句话说,“模仿”一直是中国设计的一个很大的瓶颈。这一点在建筑设计上,显得尤为严重。虽然目前中国的工业设计在程度上不如建筑设计一味模仿的程度严重,但是一味地“山寨”欧美的工业设计,“山寨”日韩的工业设计在中国却屡见不鲜。甚至更有人为了节省区区的设计费,直接大范围抄袭本土业内企业的设计模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常用的手机,其外壳的设计就属于工业设计的范 畴。但现在的情况是,一旦出现一个非常时尚、光鲜引人的手机外壳造型,立刻就会在市面上蜂拥而至,很多这样类似的甚至完全相同的手机外壳造型。在国外尤其是欧美日韩,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少。而在中国,很多厂家在出厂最终产品之前,都不为自己的设计成果申请相应的专利,因为即使申请了设计专利,
依然会遭到蜂拥而至的抄袭、盗版。这实际上是对工业设计专利权拥有者的一种巨大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处于销售状态的工业产品,其原始的工业设计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只占全部工业产品的30.25%。
这种情况存在的根本原因,一是因为工业设计成本相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专门请设计师设计的成本明显偏高,小企业不愿意或者基本无力承担这样的成本,他们为了提高产品的外观设计水平,促进销售,只能冒险去“山寨”别人的设计成果。二是现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来说非常薄弱,和欧美国家进行比较,无论是处罚力度还是取证难度都困难重重。甚至在很多行业内部,工业设计“剿窃”已经被普遍默认。在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又比较大的情况下,就有很多企
业主动地去抄袭别人的工业设计成果。
工业设计在中国仅仅经历短短30年的历程,目前它依然是一个新型产业。在加人W TO和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大趋势下,工业设计将越来越多地影响中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形象。所以,保持一个运行良好的、有秩序的、健康的工业设计市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的客观需要。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工业设计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中国的工业设计如果想要有本质的、大幅度的、全面的发展,就必须有效地保障设计师和工业设计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起到激励作用,使整个工业设计市场跟上国际步伐,
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
篇二: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学校教案
编号:QD-751b-19 版本:A/0 流水号:
一 组织教学
对学生进行考勤,针对迟到、旷课现象了解原因提出自己要求,对于讲话、玩手机等课堂现 象进行管理。上下课前要喊起立,规范教学。
二 上节课回顾、复习原来到无
回顾复习上节课的重要内容,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法: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程序性国际公约。 (二)建立工业产权国际分类的条约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三 讲授新课
(一)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
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 专利法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 《中国专利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设计知识产权)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
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
征的保护方式。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性功能。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 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性功能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性功能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 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 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 商标法
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第二含义是外观设计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与许
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构成上缺少了“形状”的要素。这样,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的商标,排除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与此相应,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其所有人就可以寻求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所涉及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当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独特的包装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遭到了驳回,因为中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这与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又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立体外观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显然,中国商标法的这种保护状况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商标保护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当予以改变。
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 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
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 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在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澄清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在中国,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
先看外观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
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中国,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中国也有类似的事例。比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1、专利权的获得
只要新颖、含有创造性并付诸于工业应用
不得因发明时间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是进口或本地制造的不同而给予歧视。
2、专利权的条件
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得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指明在申请日该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式 提供相应的国外申请及批准情况信息 有权转让、继承和许可实施权
3、专利权的无效于撤销
成员国自行规定专利撤销和无效宣告的理由和条件 专利的保护期限,应不少于提交申请之日起的20年
4、专利权的许可
允许各缔约国通过立法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即允许未经权利所有人许可就专利内容进行其他使用。
四 复习小结
(一)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五 布置作业
无
广东华夏技工学校教案
编号:QD-751b-19 版本:A/0 流水号:
篇三:产品设计与知识产权
产品设计与知识产权
作为产品造型设计的学生,有必要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而在知识产权里面又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什么是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当我们自己发明一种新东西、设计了实用新型
的产品、设计了产品的外观、设计了产品的商标??有想过会遭到到其他人不正当的竞争吗,我们的设计方案属于知识产权,但是我们必须需要法律来保护它才能有效的行驶我们的产权。这个权利是国家赋予我们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我们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在我大量搜集产品设计与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的时候,注意到原来我们一直忽视“专利资料库”内的技术性资料~解释一下专利资料库:专利分析是对特定技术或特定主题的专利进行分析、加工、整理,最后形成各种层次的专利图表。也就是说他们所设计的新产品都会在他所在的国家登记资料备案~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利资料库,在各国的专利资料库里面我们可以查看到那些新产品是利用什么技术手段和思维而创造。
根据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的统计资料,从专利文献中可以查到90~95%全世界的发明成果,但是其他的技术文献和杂志中却仅能零星地看到5~10%罢~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更进一步地指出检索和回顾专利文献可以缩短60%研究时间和节省40%的研究经费。从而看来,专利数据库可以说是一座无穷的宝库,我们产品造型设计也需要技术性创造,不只是单纯一个旧的外观重新设计成自己喜欢的外形。
可惜的是我现在才知道对于专利的知识鲜有涉及。使得在从事设计工作时,可能只是闭门造车,或者限于期刊、杂志或者是书籍,而往往会忽略了去检索走在科技最前端的专利数据库~最后甚至可能导致辛辛苦苦所设计的结果,早已是别人专利的范围,其价值性不但要大打折扣了,恐怕还要吃上侵权的民刑事官司~
学习这个选修课程后,我在知识产权这方面的知识领域又扩大了,从一个不怎么了解知识产权到逐渐深入,在知识产权这方面还有其他的问题,比如在设计好一款产品如何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后如何进行维权、防止别人不正当竞争和延长产权期限。受益不浅~
GDQY生活品111 23
篇四: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一个建筑设计相关知识保护问题的专题报告,天元事务所是五合的合作单位,陈律师是咱们五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天元事务所也是北京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陈律师也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陈法律今天能给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国内都很重视,也和在座的我们每个人的关系很密切,包括怎样保护自己、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怎样沟通等等。我们感觉非常地容幸。下面,我们大家欢迎陈律师为我们做报告。(热烈掌
声)
陈玉田: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建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也是蜻蜓点水式的,那么我先给大家过一下重点的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相互交流一下。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就是谈一下建筑设计的作品,(一会儿我们可以谈到与我们相关的建设可以分这几类,一种是建设设计,另外一种是建筑产品的本身,还有一种是建筑模型,每一部分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保护的方式。)第三部分讲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个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与我们日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有关的合同里面得提到的这个问题。第四部分讲建设设计类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通常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再一部分就是讲法律责任,再一部分就是公司的,就是我们设计类企业自己的通常制度。最后呢,大家有问题,可以一起讨论。
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谈一谈知识产权基本的范畴。我想我们大家会经常听到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大家也会对它有个基本的认识。简单地讲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著作权,也叫版权,这一部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是密切相关的。还有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也是与我们有相关的关系。非专业性技术,这可能与我们没有太多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设计一些软
件、硬件,那我们可以与之相关。另一块像商约秘密,此外还有域名、企业的名称、商号。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知识产权广义的范围。其实还有一类,就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在法律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部分。所以说我们谈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在不同的情景下,谈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某一个部分,广义的角度地讲,它会包括很多的方面,简言之,与我们个人或者是企业创造性的、相关的权利的保护,这是比较广阔的一个范畴。
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主要是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著作权和版权虽然叫法不一样,但是其概念是相同的。简单讲,著作权就是保护作者基于作品的创造性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创造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和一定的载体。这就要谈到作品了,
没有作品就不能谈到著作权。作品呢,简单地讲,就是作者创造性的创造成果以一定形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智力性的成果。作品的范畴很多,包括文字,(文字以后我们会谈到,这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口述作品 ,比如评书。严格来讲,我在这讲课可能也是一种作品,就是说可以录下来,摄下来,如果说有创造性,就可以制作成作品。当我们谈到法律上的作品时候,它的范围就比较广。还有像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过去呢,实物建筑作品在中国作为美术作品的范畴。现在是单独有一个建筑作品。再有就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
作品。图形作品还包括很多的设计图。我们建筑业也可能做出不同的模型,这就是模型作品。还有就是计算机软件,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它广义上仍然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关于计算机软件呢,是特殊的作品,但也有专门的规定。有些也是作品,但它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说法律法规、官方译文、新闻、立法、通用的表格、公式等等。因为这些或者是政府的范畴,或者是通用的范畴,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类就是人身权,跟人身相关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发表是公之于众了。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防止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篡改或者是破坏)。这是人身权利,跟个人也包括法人相关的权利。人身权通常来说,是不能转让和许可的,它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做法,比如说有的时候,业主可能要求我们作为创作方放弃某些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样的话,就可能在这个基础上修改设计,也可能在某个设计阶段创造完了以后,其后续的可能其他的设计企业在我们的基础上做,包括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另一类财产权方面呢,包括复制权,复制声音、图形、文字等各种形式。还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这与我们建筑设计都是相关的。表演权,比如说音乐作品的表演呀。放映权,比如说幻灯片、
电影、电视。广播权,比如说声音、图形等形式的播报。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还有就是改编权,改编与修改不一样,改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创作,改编之后的作品是单独的作品。再有就是翻译权、汇编权。汇编权就是把不同的作品编制到一起,它本身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它不能侵犯原来的各个部门的权利。比如说我们的建筑设计,把不同的楼盘会汇编到一起,或者是把别人的东西汇编到一起,假如别人同意,你就可以把它汇编到一起,但是汇编的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
这就是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著作权方面的内容。从期限讲,个人的作品就是个人从创造到去世后的50年,但人身权是可以不受任何期限保护的。那么财产权呢,也是到法人终止的50年,但是不同的情况,也是有不同的约定期限。
建筑设计作品在著作法方面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几类作品有不同的区分。一类建筑设
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案、图纸等相关的作品。另外就是建筑本身,实物。但主要是建筑设计作品这一方面。大家知道,我们的建筑可能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都会形成不同阶段的作品,不同阶段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只是说这个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看我们与业主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约定。尤其是招标阶段,业主通常都会有一个招标,要求
你提一些标书,设计的思想,也可能会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同的招标机构可能在这个阶段,对招标的设计可能会有更多的要求。这个阶段也是可以形成作品的。通常业主要求我们在这个阶段提供这一部分标书里面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通常他会要求归业主所有,即使你没有中标。如果是别人中标,业主通常会要求你同意其他中标者在你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吸收你的创作思想。当然可能从我们角度来说,如果我中标了,没有问题。如果我没有中标,我的标书和所包含的在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归我的。也许有的时候,我们投标了,但没有中标,(因为中标是要很多因素的,不仅是技术,还包括经济等方面)。但是,也许你会看到最后的作品里面也你的影子,创作的影子,或者在某一部分有你创作的影子。如果说真的有这样的问题的话,在这个阶段我们也是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再一个就是概念设计的阶段。有的时候业主就是纯粹设计一个概念,设计一个展览中心,或者是一个会展等等,如果单纯从这个阶段来说说的话,概念设计也会形成一些作品,作品形式可能会是一个设计图,一些数据,一些概算等这些东西,在这个阶段也是会有相应的作品或著作权保护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以及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都可能会产生著作权的问题,包括归属的问题、使用的问题,
也包括相关的商标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不论是哪一个阶段的作品,都会有一定的形式,无论是招标阶段,还是在概念、设计、方案等阶段,有的时候形势可能捏和一起,没有严格的区分。
这些阶段的作品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图形作品,图纸、各类的概念、示意图、工程设计图等。这些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的文字作品的描述、说明书、设计资料,包括一些数据,还有一些辅助的说明,这些东西也是要受到保护,或者说也是要列入到保护范畴里面的,而不仅仅是图纸本身。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从我们角度,我们是要谈到这个问题的。另外,除了图形、文字之外,作品还有起来的形式,比如是有的时候,业主要求你用软件、CD、VCD、照片、包括模型等各种载体来提交你的作品或各种成果。各种形式都是我们建筑设计过程中智力的成果,只是其依附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都是需要考虑保护的对象。同时,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的不同的创作成果,可能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也可能是客户要求我们这样做的,其中都会存在这些问题。
刚才讲的建筑设计主要是与我们业务密切相关的部分,那么在2001年之前,建筑作品在中国不是很好,还是一个盲点,因为建筑要体现出创作性的话,大的方面能够体现出这
个创作的审美意义,这也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别的人即使他没有看你的图纸,完全按照你的功能,按照你的形式,按照你设计的思想复制的话,也可以做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实物。但是现在的著作权法,也是受到保护的,无论是建筑、构筑物,还是雕塑。
还有就是模型作品,模型作品就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也许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我们提交一个模型,制作完了以后业主可能把其作为纪念品、商品等,然后进行一定的复制。同时,无论是我们创作者还是业主会进行一些展览展示,给客户提供服务。这个模型本身也是一种作品,它也是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实业主他可能要求各种文字、图形、包括建设模型等各种形式有其著作权、或者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到建筑设计的时候,从著作权法角度,要考虑三大块,设计、建筑、模型。
谈到著作权,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归属的问题,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在另外的意义上,谈到保护实际上最重要还是归属。所以说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简单地讲一下关于著作权法归属的基本规定。
首先是个人作品,如果说你是个人独立创作,完全是跟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物质条件,目的等来创作的,那么这个著
作权就归作者本身。另外就是法人的作品,按照现在的著作权法是根据法人的意志,通过法人来组织创作出来的作品。这个著作权就归法人本身,我们大部分的创作作品可能都是法人的范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还是两个范畴,职务作品是指职员根据法人指派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法人提供的条件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最显著的一个区别是: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往往归创作者本身,但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都要作相关的规定,要归法人。法人作品的署名权也是归法人的。比如我们公司组织的汇编了一本书,那么作者就是公司了;如果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是某某,但财产权或出版权归法人。 我们在合同履约的时候是一些区分的,企业,包括建筑设计或是教育类的,或者是软件设计类,通常他们会要求员工创作的东西都归法人自己。委托创作作品,简言之,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创作。实际上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大部分业务,归为委托创作范畴。就是说业主,可能包括其他建筑设计机构,其他一些法人,委托我们来进行建筑设计。所以实际上我们创作的作品基本上归为委托创作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选可以由双方规定,可以归为受托方,也可以归为委托方,也可以共同所有。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个作品可以归受托方所有,或者归委托方所有。合作作品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法人
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规定,如果没做规定的话,就是大家共同所有。我们有的时候也可能会遇到合作作品,比如说我们与其他的设计院,或者说是其他的设计联合体,或者是其他专业的机构合作,产生合作作品的问题。汇编作品呢,其实是一种延伸出来的作品。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一些商标的申请权、专利权申请权。比如说参与一些奥运项目设计方的合同起草,在这个合同里面规定,与这个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都是归业主所有。通常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一些合同里面,也会涉及到与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按照中国现有的专利,通常还不涉及到这方面的保护,即使你会涉及到外观设计,这也主要是一些工业产品。那么为什么业主有的时候也要求专利申请权作出一些规定呢,
外观设计如果说建筑设计将来会形成一些工业的产品,或者像一些硬件,可能会结合在一起做出一种新的产品,那么这里面就存在原创的作品归属的问题,至少笼统地讲跟它相关的专利归他所有。
建筑设计类合同分几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各个阶段的委托设计合同,也可以叫建筑,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建筑设计合同有的时候就是单纯委托你做方案设计、概念设计,或是某一个阶段的设计,或是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这种委托设计可能是单方的,也可能是多方的,也可能是联合体的。再有一
类是设计咨询合同,这种咨询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有的时候也会以咨询的名义提供一些实质的设计类的服务。还有一类是设计服务合同,包括前期、后期服务。无论是典型意义上的委托设计合同,还是一般的设计咨询类的合同,还是设计服务类的合同,在各类的合同里面,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会不同,但就知识产权角度而言,基本都是相同的,比如说费用,都会有一些知识产权的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各个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各个业主,合同双方从商务的角度都会不同。简单归纳有几类,一类是保证,通常委托方、业主或是我们的客户要求享有完整的创作的成果,没有第三方的,不违反与员工之间的任何协议,也不违反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议,没有侵权。如果是侵权的话,有关责任会如何,这类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他会很踏实,将来发现侵权了,到时候从他的角度讲,对他是一个损失。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大部分来说,都是应该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如果确实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有第三方的合作,或者是我们对一些特定的员工、特定的顾问有一些说法,这需要做一个批注。如果不批注的话,将来出问题了,会追求其相关的责任。另外一个意义上,如果这个问题批注会很重大地影响业主对我们的聘用,那么在跟业主签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些问题解决了。保证是一个比较通用的做法,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
证。在做这类保证的
范文二:设计合同知识产权
? ? ? ? ? ? ? ? ? ?设计?合同?知识?产权?
篇?一:?
? ?广告?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协?议编?号:?知识?产权?保护?》协?
议 ?协议?编号?》第?十五?条之?其它?侵权?责任?。
? ?10?、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持续?有效?。甲?方:?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传?真:?
? ?电话?:
? ? 开?户行?:
? ? 账?号:?
? ?税号?:
? ?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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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
? ?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刘鹏?程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1?00?10?1)? 内?容摘?要:?
? ?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工程?合 ?同谈?判的?焦点?之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对?知识?产权?认识?的模?糊以?及不?同法?系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定? 的?差异?,导?致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条款?设置?的混?乱。?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单位?施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以及?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履?行过? 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于?成果?的完?成单?位所?有,?而不?能用?“合?同优?先原?则”?加以?改变?。关?键词?:
? ? 知?识产?权、?保密?、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依?法保?护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激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机?制,?世界? 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创造?者权?益,?促进?本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在 ?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石油?化工?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工?厂建?设项?目,?必需?整合?投资?、技?术、?设计?、施?工等?四方?力量?,通? 过?投资?方出?资、?技术?所有?者许?可技?术、?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建设?工程?才能?得以?完成?。尽?管建?设 ?工程?功能?、质?量、?工期?是各?方追?求的?目标?,但?同样?令各?方关?注的?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 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1?(技?术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作?为知?识产?权的?转
?标的?的技?术许?可交?易中?,受?让人?做 ?出让?对象?,在?以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为
对?许可?技术?予以?保密?的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是许?可人?提供?和传?授技?术的?前提?,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设 ?置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可人?拥有?的保?密信?息是?其技?术价?值保?值增?值的? 生?命线?,许?可人?不能?因一?次许?可行?为而?丧失?对技?术秘?密的?独占?权,?因此?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通 ?常不?惜篇?幅反?复要?求受?让人?及与?许可?合同?相关?的一?切人?员对?涉及?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知识?产权? 和?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
? ?1.?1 ?保密?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范围?,也?就是?受让?人应?当对?哪些?技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 实?践中?,这?些保?密资?料是?指有?关许?可技?术的?技术?信息?、技?术诀?窍,?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用?于装?置运?转和?/或?合同?产品?生产?的工?程、?设计?、经?验、?制造?、施?工、?运转?、 ?测试?及维?修的?资料?和数?据,? 还?包括?有关?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让人?披露?的且?不为?公众?掌握?的在?专 ?有设?备或?改进?方面?的资?料;?同时?许可?人亦?应对?受让?人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1?
但?是,?这种?保密?义务?并非?绝对?的,?下列?资料?不应?在双?方的?保密?范围?之内?: ? ?
? ?(1?)由?于非?信息?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时或?者保?密信?息披?露后?,这?些保? 密?信息?已经?成为?公知?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
? ?(2?)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地拥?有;? ? ?(3?)由?于技?术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和知?识的?第三?人,?故一?方从?有合?法透?露权? 的?第三?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得到?的信?息应?不在?其保?密的?范围?之内?。尽?管特?定保?密信?息被?包含?在已?公开?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这?种情?况下?,不?应把?保密?信息?解 ?释为?上述?情形?。同?时,?如果?保密?信息?的某?些特?性出?现上?述情?形,?不应?解释?为保?密信?息出?现上?述情?形。?
? 1?.2? 保?密期?限,?即受?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期?限,?该期?限应?当根?据所?转让?的技?术秘?密的?实际?寿 ?命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保密?期限?一般?为技?术许?可合?同生?效日?后的? 5? 到? 2?0 ?年,?但也?有保? 密?期限?为 ?40? 年?的个?案情?况发?生。?在保?密期?间内?,对?于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改?进,?保密?期限?需 ?重新?起计?。如?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 ?1.?3 ?保密?方式?,即?受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方?法对?标的?技术?进行?保密?。保?密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 采?取严?密的?、有?效的?保密?措施?, ?一方?面靠?自身?建立?起有?效的?制度?, ?另一?方面?靠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 通?常有?两种?保密?方式?:
? ? 其?
一?是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技?术资?料的?使用?方法?和回?收方?式,? 用?合同?条款?来限?制 ?
接?触技?术秘?密 ?的参?与方?。如?在合?同中?规定?:
? ? 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许可?,受?让人?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包括? 设?备细?节以?及工?艺细?节在?内的?许可?人保?密资?料,?根据?需要?可向?为受?让人?履行?相关?工作?的设?计承?包商?、 ?施工?承包?商或?者设?备供?货商?和由?受让?人指?定的?以对?受让?人提?供技?术支?持为?目的?的审?查人?员有?限度?披 ?露。?但是?这些?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供货?商以?及审?查人?员必?须和?许可?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其? 与?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保?密条?款中?, ?要求?其承?担至?少与?本合?同规?定的? 保?密义?务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的约?束。?如果?技术?许可?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受?让人?和从?受让?人处?接 ?收过?保密?资料?的合?同方?应向?许可?人归?还载?有全?部保?密技?术和?保密?信息?的资?料、?拷贝?。其?
? 二?是要?求与?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信息?接收?方在?签署?保密?协议?后,? 提?供其?与内?部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这?要求?信息?接受?方内?部需?建立?起有?效的?保密?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受让?人的?产品?为第?三方?购买?后,?第三?方用?“反?向工?程”?的方?法取?得了?相应?的专?有 ?技术?,或?发展?了第?三方?自己?的技?术秘?密,?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 ?1.?4 ?保密?地域?范围?,即?信息?接收?方承?担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负责?保密?技术?的区?域范?围,?该范? 围?取决?于合?同的?授权?条款?中所?规定?的授?权性?质。?
? 1?.5? 泄?密责?任,?通常?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违?约赔?偿的?范围?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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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人是?标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故?由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所?有保?密 ?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规?格、?说明?书以?及其?它任?何有?关许?可技?术的?数据?,其?产权?均属?许可?人所?有,? 受?让人?享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次性?使用?权。?2(?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
? ?
? ?一是?委托?人、? 勘?察设?计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
? 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2?.1?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 ?3 ?条规?定:?著作?权法?》 ?3 ?条规?定》?第 ?15? 条?规定?:
? ? 凡?作品?是某?人委?托制?作的?,而?作者?与委?托人?之间?订有?明确?的协?议,?则委?托作?品的?版权?属于?根据?该协?议享?有版?权的?人。?中国?台湾?“著?作权?法”? 第? 1?2 ?条规?定:?
?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 除?前条?情形?外(?指职?务作?品的?规定?) ?,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3?
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著作?权法?》第? 1?7 ?条规?定》?修改?之后?,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 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 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第 ?10?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这表?明我?国《?著作?权 ?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 第?
?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 ?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 ?十条?第一?款第?
?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第?十九?条 ?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 ?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6]? [?5]?[4?]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 ?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的 ?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经?受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 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
?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的重?要依?据。?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
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 品?。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 3?2
? ?6、?32?7 ?条、? 《?专利?法》?第 ?6 ?条、? 《?著作?权法?》第? 1?6 ?条等?) ?,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目前?在我?国,?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托方?领受?任务?4
?后,一般??都是?交由?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创作?。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对于?受托?人与?创作?人而? 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 ?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因?此而?丧失?。因?此,? 《?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 ?3 ?条明?确规?定:?著作?权 ?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 第?
?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 ,?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 ?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 ?十条?第一?款第?
?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 年?” ?,第?十九?条 ?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 ?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
转移?” ?。[?6]? [?5]?[4?]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 ?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的 ?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经?受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 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 ?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电影?作品?和以?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 品?。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 3?2
? ?6、?32?7 ?条、? 《?专利?法》?第 ?6 ?条、? 《?著作?权法?》第? 1?6 ?条等?) ?,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目前?在我?国,?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托方?领受?任务?4
?后,一般??都是?交由?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创作?。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对于?受托?人与?创作?人而? 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 ?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因?此而?丧失?。因?此,? 《?工程?勘察?设计?咨 ?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 ?3 ?条明?确规?定》? 根?据 ?第 ?36?3 ?条规?定,?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 ?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
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 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人。?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 ?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保密?责任?属于?后合?同义?务,?合同?变更?、中?止、?终止?后保?密条?款仍?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 中?约定?保密?期限?。2?.4? 技?术许?可合?同中?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 ?根据?《合?同法?》3?54?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 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人将?改进?和 ?发展?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受让?人,?这种?做法?习惯?上被?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而?如果?约定?受让?人将?自己? 改?进或?发展?的技?术成?果提?供给?许可?人,?则称?为技?术回?授,?是交?叉许?可的?一种?形式?。在?技术?许可?合同?谈判?过程?中,?多数?许可?人认?为,?受让?人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多?地是?基于?许可??原有?的技?术,?因此?要求?合同?规定?不允?许受?让人?改进?或发?展技?术,?或者?改进?或发?人
展后?的技?术全?部归?许可? 人?所有?。但?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在?合同?谈判?中很?难达?成一?致,?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 ?定这?种类?型的?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我国? 2?01?7 ?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 ?条就?规定?此种? 做?法属?于限?制条?款。?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35?4 ?条作?如下?规定?:合?同法?》3?54? 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 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许可?人将?改进?和 ?发展?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受让?人,?这种?做法?习惯?上被?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而?如果?约定?受让?人将?自己? 改?进或?发展?的技?术成?果提?供给?许可?人,?则称?为技?术回?授,?是交?叉许?可的?一种?形式?。在?技术?许可?合同?谈判?过程?中,?多数?许可?人认?为,?受让?人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多?地是?基于?许可?人 ?原有?的技?术,?因此?要求?合同?规定?不允?许受?让人?改进?或发?展技?术,?或者?改进?或发?展后?的技?术全?部归?许可? 人?所有?。但?是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平性?,在?合同?谈判?中很?难达?成一?致,?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规 ?定这?种类?型的?条款?属于?限制?性条?款,?我国? 2?01?7 ?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9 ?条就?规定?此种? 做?法属?于限?制条?款。?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 《?合同?法》?35?4 ?条作?如下?规定?》第? 1?7 ?条规?定:?
?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 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委托?作 ?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于?该条?对于?著作?权并?没有?限制?为财?产权?,因? 此?从该?法条?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著作?权的?人身?权也?可以?通过?约定?进行?转移?;另?外,?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 ?2、?3 ?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对?人身?权利?让渡?作出?相反? 的?规定?,这?就给?人身?权利?的让?渡留?下了?合法?空间?。换?言之?,委?托人?完
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 ?全部?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表权?。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可以?让渡?给他?人的?, ?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所? 有?人行?使发?表权?的情?形,?就是?人身?权利?转移?的法?定情?形。?在人?身权?利让?渡中?,是?否获?得对?价并?不是?问 ?题的?关键?, ?只要?权利?可以?让渡?, ?就可?能也?可以?获得?对价?, ?例如?,许?可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而获?得报?酬,? 固?然是?作者?行使?修改?权的?一种?方式?,但?也是?以合?同方?式转?移人?身权?利并?获得?对价?的典?型方?式。?作者?的署?名权?往往?被认?为是?绝对?的人?身权?而强?调不?许转?让,?其实?,署?名权?也是?可以?让渡?的。?[7?]现?实生?活中?,署?名权?的让?渡是?很普?遍的?。比?如:?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 ?2、?3 ?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对?人身?权利?让渡?作出?相反? 的?规定?,这?就给?人身?权利?的让?渡留?下了?合法?空间?。换?言之?,委?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 ?全部?的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发?表权?。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可以?让渡?给他?人的?, ?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所? 有?人行?使发?表权?的情?形,?就是?人身?权利?转移?的法?定情?形。?在人?身权?利让?渡中?,是?否获?得对?价并?不是?问 ?题的?关键?, ?只要?权利?可以?让渡?, ?就可?能也?可以?获得?对价?, ?例如?,许?可他?人修?改自?己的?作
固?然是?作者?行使?修改?权的?一种?方式?,但?也是?以合?同方?式转?移人?身品?而获?得报?酬,?
权?利并?获得?对价?的典?型方?式。?作者?的署?名权?往往?被认?为是?绝对?的人?身权?而强?调不?许转?让,?其实?,署?名权?也是?可以?让渡?的。?[7?]现?实生?活中?,署?名权?的让?渡是?很普?遍的?。比?如》?第 ?19? 条?的规?定,?设计?工作?的分?包需?要经?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但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更?注重?设计?单位?的资?质和?管理?水平?,不?希望?分包?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当? 设?计单?位因?人力?不足?需要?引入?外部?人力?资源?时,?就只?能有?两种?形式?: ? ? 其?一,?作为?临时?雇员?,雇?用符?合 ?条件?的工?程师?充实?到设?计项?目组?中从?事设?计工?作;? 另?一种?是以?与设?计资?质较?低的?公司?签署?技术?服务?合 ?同的?形式?,要?求设?计资?质较?低的?公司?提供?符合?条件?的工?程师?参与?设计?项目?组中?从事?设计?工作?。但?无论? 哪?一种?方式?,最?终设?计文?件都?要需?要设?计单?位进?行校?核和?审核?,使?用设?计单?位的?图签?和校?审图?章。?也 ?就是?,设?计单?位对?使用?外部?人力?资源?完成?的图?纸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外?部的?工程?师完?成了?7
?项目设计??工作?,但?考虑?人员?管理?以及?设计?责任?的问?题,?有时?是不?需要?完成?者的?“署?名”? 。?另外?,在?实 ?习期?间的?技术?人员?,因?其没?有签?署设?计文?件的?资格?,而?需要?有资?格的?人员?来签?署,?这些?都是?工程?设计? 领?域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让渡?的典?型范?例。?这种?人身?权让?渡的?形式?,需?要设?计单?位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保证?设计?文件?始终?处于? 受?控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
包,?即转?包是?被禁?止的?。参? 考? 文? 献? [?1]?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第 ?42?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2]?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第? 8? 页?] ?[3?] ?[李?永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2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即?转包?是被?禁止?的。?参 ?考 ?文 ?献 ?[1?]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第? 4?2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2?] ?[孙?新强?、于?改之?译《?美国?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7? 年? 4? 月?第 ?1 ?版,?第 ?8 ?页]? [?3]? [?李永?明》?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7? 版?,第? 1?41? 页?] ?[4?] ?[李?复旬?、郑?中人?著《?智慧?财产?权导?论》?第 ?16?9-?17?0 ?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 ?9 ?月第? 1? 版?。]? [?5]? [?李琛?著《?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 2?01?7 ?年第? 1? 版?, ?, ?第 ?22?9 ?页]? [?6]?阎春?光《?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载?于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网 ?[7?]周? 舟?《浅?议委?托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于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
?16?9-?17?0 ?页,?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9 ?年 ?9 ?月第? 1? 者简?介:?智慧?财产?权导?论》?第
版?。]? [?5]? [?李琛?著《?著作?人格?权诸?问题?研究?》《?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商?务印?书馆? 2?01?7 ?年第? 1? 版?, ?, ?第 ?22?9 ?页]? [?6]?阎春?光《?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载?于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网 ?[7?]周? 舟?《浅?议委?托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载?于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简?介》?与《?合同?法》?的相?互关?联课?程名?称:?合同?法》?的相?互关?联课?程名?称》?《合?同法?》的?认识? 、? 2?.
? ?1.?《设?计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2?.
? ?1.?1 ?历史? 2?.
? ?1.?2.?社会?因素? 2?.
? ?1.?3.?促进?社会?发展? 2?.2?.《?合同?法》?的认?识 ?2.?
? 1?.
? ?1.?历史? 2?.
? ?1.?2.?社会?因素? 2?.
? ?1.?3.?促进?社会?发展? 3?.阐?述《?设计?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相?互关?联和?重要?性 ?4.?
? 1?.社?会案?例分?析 ?4.?总述? 总?结个?人对?《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认识?及思?考
?题目:合??同法?》的?认识? 、? 2?.
? ?1.?《设?计知?识产?权法?》的?认识? 2?.
? ?1.?1 ?历史? 2?.
? ?1.?2.?社会?因素? 2?.
? ?1.?3.?促进?社会?发展? 2?.2?.《?合同?法》?的认?识 ?2.?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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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社会?因素? 2?.
? ?1.?3.?促进?社会?发展? 3?.阐?述《?设计?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相?互关?联和?重要?性 ?4.?
? 1?.社?会案?例分?析 ?4.?总述? 总?结个?人对?《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认识?及思?
考
?题目》与??《合?同法?》的?相互?关联?目的?:合?同法?》的?相互?关联?目的?》 ?《合?同法?》 ?【 ?与 ?之间?的关?联】?, ?, ?一开?始也?本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写?这些?关系?,我?跑去?图书?馆,?上网?查阅? 资?料,?导师?给我?指导?,让?我指?导该?怎么?样去?表达?自己?想去?阐述?的思?想 ?和关?系,?说真?的,?其实?还挺?累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从?事艺?术设? 计?创作?的越?来越?需要?有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可?以说?国家?出台?的设? 计?法规?在我?们整?个设?计行?业中?发挥?着一?种保?护、? 促?进和?发展?的重?要作? 用?。涉?及的?范围?及其?广泛?, ?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就?是这?样定?义的?, ?从一?件产?品的?最初?构思?,到?最后?的定?型,?这其?中的?点点?滴滴?,都?有设? 计?法规?在保?护着?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同样?,保?护我?们 ?合法?权益?的设?计法?规范?围也?很广?,包?括很?多如?《专?利法?》《?版权?法》? 、? 、?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技?术合?同法?》《?工程?建 ?、 ?、 ?、 ?、 ?设法?》《?建筑?法》?等。?这些?法规?表象?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一部?法律?,而? 、? 内?在之?间是?相辅?相成?、互?有联?系的?,都?是设?计活?动成?功的?前提?。在?我 ?看来?,其?中知?识产?权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至少?是涵?盖了?其余?的设? 计?法,?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在?科学?、文?化和?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智 ?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他?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 是?在这?个知?识、?技术?大爆?炸的?时代?,更?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保?护而?促 ?进社?会的?繁荣?发展?。而?我今?天所?研究?的《?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
法?》之?间的?联系?,在?我看?来是?较为?重要?的,?现代?设计?本质?上其?实就?是 ?我们?人在?完成?一种?知识?的创?造性?活动?, ?其最?终的?设计?成果?往往?以知?识 ?产品?的形?式定?型表?现出?来,?并且?将渗?透到?科技?、文?化等?广泛?的领?域。?现代?设计?与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本? 质?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需 ?要加?强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当今?社会?如此?大的?竞争?下,? 设?计法?规已?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设?计知?识产?权法?》对?我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应?为它?将会?保证? 我?所从?事的?所有?创新?设计?受到?合法?的保?护,? 而?我在?社会?上活?动也?是在? 和?人在?打交?道,?为了?公平?起见?,也?必然?要签?订合?同,?这就?涉及?到《?合 ?同法?》了?,现?在都?是和?谐社?会,?为了?公平?,这?就是?我们?最好?的保?证,? 即?将踏?上社?会的?征程?,我?所以?想研?究《?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 ?之间?有什?么相?互联?系。?对《?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认识?《设?计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合?同法?》 ?【 ?与 ?之间?的关?联】?, ?, ?一开?始也?本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写?这些?关系?,我?跑去?图书?馆,?上网?查阅? 资?料,?导师?给我?指导?,让?我指?导该?怎么?样去?表达?自己?想去?阐述?的思?想 ?和关?系,?说真?的,?其实?还挺?累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从?事艺?术设? 计?创作?的越?来越?需要?有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可?以说?国家?出台?的设? 计?法规?在我?们整?个设?计行?业中?发挥?着一?种保?护、? 促?进和?发展?的重?要作? 用?。涉?及的?范围?及其?广泛?, ?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联合?会就?是这?样定?义的?, ?从一?件产?品的?最初?构思?,到?最后?的定?型,?这其?中的?点点?滴滴?,都?有设? 计?法规?在保?护着?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
?合法?权益?的设?计法?规范?围也?很广?,包?括很?多如?《专?利的侵?害。?同样?,保?护我?们
法?》《?版权?法》? 、? 、?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技?术合?同法?》《?工程?建 ?、 ?、 ?、 ?、 ?设法?》《?建筑?法》?等。?这些?法规?表象?之间?是互?相独?立的?一部?法律?,而? 、? 内?在之?间是?相辅?相成?、互?有联?系的?,都?是设?计活?动成?功的?前提?。在?我 ?看来?,其?中知?识产?权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至少?是涵?盖了?其余?的设? 计?法,?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对在?科学?、文?化和?艺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智 ?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他?在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 是?在这?个知?识、?技术?大爆?炸的?时代?,更?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保?护而?促 ?进社?会的?繁荣?发展?。而?我今?天所?研究?的《?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
法?》之?间的?联系?,在?我看?来是?较为?重要?的,?现代?设计?本质?上其?实就?是 ?我们?人在?完成?一种?知识?的创?造性?活动?, ?其最?终的?设计?成果?往往?以知?识 ?产品?的形?式定?型表?现出?来,?并且?将渗?透到?科技?、文?化等?广泛?的领?域。?现代?设计?与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紧密?的关?系。?知识?产权?的本? 质?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创新?。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需 ?要加?强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当今?社会?如此?大的?竞争?下,? 设?计法?规已?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设?计知?识产?权法?》对?我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应?为它?将会?保证? 我?所从?事的?所有?创新?设计?受到?合法?的保?护,? 而?我在?社会?上活?动也?是在? 和?人在?打交?道,?为了?公平?起见?,也?必然?要签?订合?同,?这就?涉及?到《?合 ?同法?》了?,现?在都?是和?谐社?会,?为了?公平?,这?就是?我们?最好?的保?证,? 即?将踏?上社?会的?征程?,我?所以?想研?究《?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 ?之间?有什?么相?互联?系。?对《?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认识?《设?计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 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 ?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知识?产权?法》?明确?指出?“权?利人?对其?所 ?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知?识产?权法?》明?确指?出“?权利?人对?其所? 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比如?》 ?区分?了债?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了?知
?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交?易安?全,?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正?是这?部法? 律?保证?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损?害,? 也?保证?了社?会秩?序得?以正? 常?进行?,使?人的?创造?性得?以保?持和?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合?同法?》的?认识?:合?同法?》的?认识?》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 ?现予?公布?, ?19?99? 自?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我?国的?《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 ?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社?会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公? 平?合法?的活?动,?一切?本着?就是?公平?原则?,以?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阐?述《?设计?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建?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婚?姻、? 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 ?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 ?履行?合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社?会活?动中?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公? 平?合法?的活?动,?一切?本着?就是?公平?原则?,以?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
阐?述《?设计?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性?》中? 赋?予了?权利?人以?进口?权 ?9,?同时?又承?认“?权利?穷竭?”原?则 ?10?。T?ri?ps? 协?议第? 6? 条?允许?各国?自己?决定?如何?对待?与商?标、? 版?权有?关的?“权?利穷? 竭?”问?题。?我国?《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则对?此未?置可?否。?这样?一 ?来,?上文?的北?大方?正一?例中?,方?正集?团可?能依?法禁?止印?刷机?进口?(因? 为?它是?专利?产品?),?却未?必有?权禁?止录?音机?或软?盘进?口了?。如?果是?方 ?正集?团的?泰国?被许?可厂?家向?中国?出口?这两?样商?品。?方正?尚可?以依?据合? 同?予以?禁止?。如?果是?第三?方
在?泰国?合法?购买?了这?两样?商品?向中?国出? 口?,则?其行?为显?然不?构成?违约?;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不正?当 ?竞争?,那?可就?不是?一句?话可?以说?清的?问题?了。?瑞士?最高?法院?在 ?19?96? 年?及 ?19?98? 年?的两?个判?决中?,明?白无?误地?申明?了“?平行?进口?”行?为不?
会?导致?侵犯?商标?或版?权,? 就?贴有?有关?商标?的商?品及?享有?版权?的有?关作? 品?的复?制品?而言?,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是?“平?行进?口”?一般?均 ?是商?品从?低价?位国?家流?向高?价位?国家?,其?结果?总是?对消?费者?有利?,又? 不?发生?盗版?或假?冒问?题。?两个?判决?中,?19?98? 年? 7? 月?判决?任天?堂公?司 ?的电?子游?戏软?件的?版权?并不?因第?三方?“平?行进?口”?受到?侵犯?, ?是更?加 ?引人?注目?的??。这?个例?子说?明了?真么?,《?设计?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之间? 相?互联?系,?并不?是仅?仅独?立在?社会?上,?而是?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 ?影响?,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社会?上解?决利?益问?题又?是显?得如?此的? 重?要。?文献?参考?:商?标法?》及?《著?作权?法》?则对?此未?置可?否。?这样?一 ?来,?上文?的北?大方?正一?例中?,方?正集?团可?能依?法禁?止印?刷机?进口?(因? 为?它是?专利?产品?),?却未?必有?权禁?止录?音机?或软?盘进?口了?。如?果是?方 ?正集?团的?泰国?被许?可厂?家向?中国?出口?这两?样商?品。?方正?尚可?以依?据合? 同?予以?禁止?。如?果是?第三?方在?泰国?合法?购买?了这?两样?商品?向中?国出? 口?,则?其行?为显?然不?构成?违约?;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或?其他?不正?当 ?竞争?,那?可就?不是?一句?话可?以说?清的?问题?了。?瑞士?最高?法院?在 ?19?96? 年?及 ?19?98? 年?的两?个判?决中?,明?白无?误地?申明?了“?平行?进口?”行?为不?
会?导致?侵犯?商标?或版?权,? 就?贴有?有关?商标?的商?品及?享有?版权?的有?关作? 品?的复?制品?而言?,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是?“平?行进?口”?一般?均 ?是商?品从?低价?位国?家流?向高?价位?国家?,其?结果?总是?对消?费者?有利?,又? 不?发生?盗版?或假?冒问?题。?两个?判决?中,?19?98? 年? 7? 月?判决?任天?堂公?司 ?的电?子游?戏软?件的?版权?并不?因第?三方?“平?行进?口”?受到?侵犯?, ?是更?加 ?引人?注目?的??。这?个例?子说?明了?真么?,《?设计?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之间? 相?互联?系,?并不?是仅?仅独?立在?社会?上,?而是?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 ?影响?,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社会?上解?决利?益问?题又?是显?得如?此的? 重?要。?文献?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述通?过这?次对?《设?计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之?间的?相互?关联?的 ?课题?的研?究,?也确?实是?告诉?我们?,当?今社?会人?类对?在科?学、?文化?和艺? 术?等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他在?社会?中发?挥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这个?知识?、技?术大?爆炸?的时?代,?更需?要有? 这?样一?部法?律保?护而?促进?社会?的繁?荣发?展。?而法?与法?之间?表面?是如?此 ?的独?立,?但实?质上?是仅?仅联?系在?一起?的,?相辅?相成?的,?它们?的诞?生是? 为?了保?证我?们在?从事?社会?知识?劳动?创作?时的?成果?,保?护社?会的?创造? 性?,使?当今?社会?在如?此大?的竞?争力?下,?充分?保持?它特?有的?活力?,这?些 ?法律?是在?保护?人权?和利?益之?中所?立的?,也?通过?这些?法律?告诉?我们?,为? 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技术?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社会?生产?活动?, ?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 ?挥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篇五?:
? ? 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
? ?一、? O?DM? 合?同增?加条?款 ?
? 1?.合?同中?货物?涉及?的 ?XX? 商?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 ?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2.?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 使?用。?3.?合同?终止?
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 X?X ?商标?,将?商标?出现?的其?它材? 料?发给?甲方?,绝?不允?许使?用和?甲方?商标?一样?或相?似的?文字?,记?号,?商标?等以?及各? 种?语言?的翻?译 ?。4?.甲?方不?对合?同范?围内? X?X ?商标?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如因?乙方?工艺?技 ?术、?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结?构、?外观?引发?争议?或者?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 ?赔偿?。 ? ?二、? O?EM? 合?同增?加条?款 ?
? 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 ?标记?、文?字、?符号?; ?
?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 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 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 ?
?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 ?4、?甲方?提供?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等?设计?产权?归甲?方所?有,?乙 ?方有?
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知?会甲?方,?防止?第三?方接?触有?关的? 设?绝对?保密?的义?务;?
计;?乙方?也不?得研?发类?似结?构、?外形?产品?。
? ?5、?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 ?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 ?三、? 采?购合?同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
? ?
? ?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 ?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2?.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 ?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3.?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 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4.?供方?商标?、 ?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 合?同终?止后?, ?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 ?或工?具。?保密?条款?
?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1?
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 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 ?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 ?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 ?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 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 ?合同?
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四?、 ?劳动?合同?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声?明 ?
? 1?、乙?方执?行本?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 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乙?方享?有署?名权?,负?有保?密义?务。?
? 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物?质和? 精?神奖?励。?
? 五?、 ?施工?合同?增加?条款?(乙?方供?图)?
? ?1.? 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版权?归乙?方所?有。?2.?本设?计方?案许?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施?工合?同。?3.?甲方?不对?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侵?权第?三方?权利?负责?,因?本施? 工?方案?、施?工图?产生?的版?权纠?纷,?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六?、外?协加?工合?同增?加条?款(?涉及?配方?) ?我公?司提?供配?方:? ?
? ?
? 1?、产?品涉?及的?配方?,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授?予乙?方在? 本?合同?商品?范围?内使?用,?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该 ?配方?。
?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 ?所有?实际?损失?。
? ?七、?委托?印刷?合同? 乙?方对?印刷?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加印?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 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 他?人。?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应?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 ?原稿?等全?部交?付甲?方或?销毁?、不?得擅?自留?存。?本合?同物?品涉?及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权属?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所有?信息?,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 ?额 ?20?%的?违约?金。?
? 八?、销?售合?同增?加条?款 ?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 ?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 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2?
?
?
范文三:工业设计知识产权
工业设计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主要指作者权?,或一般所称的?版权(著作权);2、 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 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由于我所在学?院为机电工程?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期间主要学习?的是机械设备?设计,与工业设计专?业接触较多,所以下面我主?要谈谈我对中?国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看法。
工业设计并不?像其名字给外?行人的印象那?样,是对各种工业?(像机械工业、电子工业、汽车工业等 ) 的设计,也不是工业建?筑或工业流程?的设计,而是专注对产?品之有用性与?美以及整体环?境方面的设计?活动。简单地说,工业设计重在?美感,重在和谐,重在有用性和?审美 的统一,是一种设计艺?术。
工业设计和其?他的艺术设计?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既然是设计,就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工业设计因为?复杂程度和可?模仿程度的不?同,很容易成为“盗版”的对象。所以,归纳起来,工业设计和知?识产权相关的?特点有两个:一是工业设计?属于艺术设计?的范畴;二是工业设计?存在被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需要知识产权?对其进行保护?。
目前,中国的整个艺?术设计行业都?没有固定地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换句话说,“模仿”一直是中国设?计的一个很大?的瓶颈。这一点在建筑?设计上,显得尤为严重?。虽然目前中国?的工业设计在?程度上不如建?筑设计一味模?仿的程度严重?,但是一味地“山寨”欧美的工业设?计,“山寨”日韩的工业设?计在中国却屡?见不鲜。甚至更有人为?了节省区区的?设计费,直接大范围抄?袭本土业内企?业的设计模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常用的手?机,其外壳的设计?就属于工业设?计的范 畴。但现在的情况?是,一旦出现一个?非常时尚、光鲜引人的手?机外壳造型,立刻就会在市?面上蜂拥而至?,很多这样类似?的甚至完全相?同的手机外壳?造型。在国外尤其是?欧美日韩,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少?。而在中国,很多厂家在出?厂最终产品之?前,都不为自己的?设计成果申请?相应的专利,因为即使申请?了设计专利,依然会遭到蜂?拥而至的抄袭?、盗版。这实际上是对?工业设计专利?权拥有者的一?种巨大的侵害?。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处于?销售状态的工?业产品,其原始的工业?设计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只占?全部工业产品?的30.25%。
这种情况存在?的根本原因,一是因为工业?设计成本相对?于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专门请设计师?设计的成本明?显偏高,小企业不愿意?或者基本无力?承担这样的成?本,他们为了提高?产品的外观设?计水平,促进销售,只能冒险去“山寨”别人的设计成?果。二是现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对来说非?常薄弱,和欧美国家进?行比较,无论是处罚力?度还是取证难?度都困难重重?。甚至在很多行?业内部,工业设计“剿窃”已经被普遍默?认。在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又比?较大的情况下?,就有很多企
业?主动地去抄袭?别人的工业设?计成果。
工业设计在中?国仅仅经历短?短30年的历?程,目前它依然是?一个新型产业?。在加人W TO和中国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大趋势下?,工业设计将越?来越多地影响?中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形象。所以,保持一个运行?良好的、有秩序的、健康的工业设?计市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的客观?需要。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工业设?计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手段?。中国的工业设?计如果想要有?本质的、大幅度的、全面的发展,就必须有效地?保障设计师和?工业设计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才能起到激励?作用,使整个工业设?计市场跟上国?际步伐,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
范文四:设计合同知识产权
篇一: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天津市配套区工程37#、38#、39#、40#楼幕墙项目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包含石材幕墙、玻璃幕墙施工节点图以及施工技术答疑、施工技术指导和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技术联席会议等。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1、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9000
1
元,(大写:玖千元整)。
2、设计方案经甲方及发包方认可,允许该设计图为施工图纸。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电子版设计稿件及零号蓝图一份、一号施工图两份,甲方应当付总设计费的60%即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3、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完成设计项目中的技术交底和技术答疑以及技术指导。该工程竣工后甲方应支付总设计费的余款即人民币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设计出初稿,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深化稿件并交付甲方审阅;
2、乙方以光盘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设计费用支付完毕后,作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该设计作品使用于其他工程及企业宣传等一切活动。
2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该项目的施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并设计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
3
部退回给甲方,并承担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3、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完成或无法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应全部退回以收取的设计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方同意施工的设计部位即为设计合格满意,后期修改以及拆除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市 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篇二: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
企业合同涉及知识产权条款
一、 ODM合同增加条款
1.合同中货物涉及的XX商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在本合
4
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2.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3.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XX商标,将商标出现的其它材料发给甲方,绝不允许使用和甲方商标一样或相似的文字,记号,商标等以及各种语言的翻译 。
4.甲方不对合同范围内XX商标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负责,如因乙方工艺技术、生产设备、生产产品结构、外观引发争议或者违法导致甲方受损的,乙方应赔偿。
二、 OEM合同增加条款
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也不能将该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4、甲方提供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等设计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有绝对保密的义务;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知会甲方,防止第三方接触有关的设计;乙方也不得研发类似结构、外形产品。
5、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
5
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三、 采购合同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
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2.买方不对供方提供的货物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供方提供货物引发争议或违法导致买方受损的,供方应赔偿。
3.供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供方所有的,对于非供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供方由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渠道证明。
4.供方商标、专利许可需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后,供方应授权需方或第三方从事制造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
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
6
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
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 劳动合同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声明
1、乙方执行本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乙方享有署名权,负有保密义务。
2、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 施工合同增加条款(乙方供图)
1. 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版权归乙方所有。
2.本设计方案许可使用范围仅限于本施工合同。
3.甲方不对合同中涉及施工图、施工方案是否侵权第三方权利负责,因本施工方案、施工图产生的版权纠纷,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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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协加工合同增加条款(涉及配方)
我公司提供配方:
1、产品涉及的配方,技术资料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内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在本合同商品范围外使用该配方。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七、委托印刷合同
乙方对印刷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加印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不得将甲方委托印制的印刷品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
合同履行完毕,乙方应将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甲方或销毁、不得擅自留存。
本合同物品涉及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权属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所有信息,否则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八、销售合同增加条款
乙方须对与甲方购销货物数量和价格保密,若因乙方泄密导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篇三: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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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的设计
刘鹏程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100101)
内容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工程合同谈判的焦点之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对知识产权认识的模糊以及不同法系国家对知识产权规定的差异,导致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条款设置的混乱。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以及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应承担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于成果的完成单位所有,而不能用“合同优先原则”加以改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密、人身权、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依法保护发明创造者利益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激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机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发明创造者权益,促进本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这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石油化工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型工厂建设项目,必需整合投资、技术、设计、施工等四方力量,通过投资方出资、技术所有者许可技术、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建设工程才能得以完成。尽管建设工程功能、质量、工期是各方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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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但同样令各方关注的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1(技术许可合同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作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对象,在以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服务为标的的技术许可交易中,受让人做出对许可技术予以保密的承诺并承担违约责任是许可人提供和传授技术的前提,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设置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就是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可人拥有的保密信息是其技术价值保值增值的生命线,许可人不能因一次许可行为而丧失对技术秘密的独占权,因此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许可人通常不惜篇幅反复要求受让人及与许可合同相关的一切人员对涉及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1 保密内容,即当事人约定的保密范围,也就是受让人应当对哪些技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实践中,这些保密资料是指有关许可技术的技术信息、技术诀窍,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资料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用于装置运转和/或合同产品生产的工程、设计、经验、制造、施工、运转、测试及维修的资料和数据,还包括有关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受让人披露的且不为公众掌握的在专有设备或改进方面的资料;同时许可人亦应对受让人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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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保密义务并非绝对的,下列资料不应在双方的保密范围之内:
(1)由于非信息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时或者保密信息披露后,这些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知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
(2)在披露方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地拥有;
(3)由于技术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和知识的第三人,故一方从有合法透露权的第三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得到的信息应不在其保密的范围之内。
尽管特定保密信息被包含在已公开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这种情况下,不应把保密信息解释为上述情形。同时,如果保密信息的某些特性出现上述情形,不应解释为保密信息出现上述情形。
1.2 保密期限,即受让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截止期限,该期限应当根据所转让的技术秘密的实际寿命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保密期限一般为技术许可合同生效日后的5到20年,但也有保密期限为40年的个案情况发生。在保密期间内,对于由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改进,保密期限需重新起计。如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1.3 保密方式,即受让人应采取哪些措施、方法对标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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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进行保密。保密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采取严密的、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方面靠自身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另一方面靠法律的保障。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保密方式:
其一是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规定技术资料的使用方法和回收方式,用合同条款来限制接触技术秘密的参与方。如在合同中规定:未经许可人事先书面许可,受让人不得向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透露包括设备细节以及工艺细节在内的许可人保密资料,根据需要可向为受让人履行相关工作的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者设备供货商和由受让人指定的以对受让人提供技术支持为目的的审查人员有限度披露。但是这些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供货商以及审查人员必须和许可方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或者在其与受让人签订合同的保密条款中,要求其承担至少与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的约束。如果技术许可合同未成立或提前终止,受让人和从受让人处接收过保密资料的合同方应向许可人归还载有全部保密技术和保密信息的资料、拷贝。
其二是要求与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要求信息接收方在签署保密协议后,提供其与内部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这要求信息接受方内部需建立起有效的保密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受让人的产品为第三方购买后,第三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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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的方法取得了相应的专有技术,或发展了第三方自己的技术秘密,受让人不承担责任。
1.4 保密地域范围,即信息接收方承担的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所负责保密技术的区域范围,该范围取决于合同的授权条款中所规定的授权性质。
1.5 泄密责任,通常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违约赔偿的范围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
1.6 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人是标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故由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包括设计、图纸、规格、说明书以及其它任何有关许可技术的数据,其产权均属许可人所有,受让人享有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次性使用权。
2(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勘察设计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分享。
2.1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指的是为工程施工和产品生产而绘制的图样以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它与一般的美术作品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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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其设计目的是用以施工或生产。
1)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基础
关于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一般而言,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是因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属于委托作品的范畴。对待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截然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国家把委托作品视为一种特殊的雇佣作品,委托人作为雇主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这种情况以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为明显,美国版权法第201条b项规定:“作品为雇佣作品的,雇主或委托作品的其他人视为作者,享有版权中的一切权利,但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做出明确相反规定的除外。”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定:“雇佣作品指:(1)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作品。或(2)作为集体作品的构成部分,作为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的组成部分,作为译文、辅助作品、编辑作品,作为教学课文、试题、试题解答资料或作为地图集来使用的特约或委托作品,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视该作品为雇佣作品者。”从美国著作权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委托创作作品都属于雇佣作品。首先,只有法律规定的上述九种作品才可能属于雇佣作品;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有关的作品应当被视为雇佣作品。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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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作品才属于雇佣作品。
在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被认为是天赋人权的延伸,作者的权利应当首要指其作品的身份权和维护作品所体现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在法国,无论委托方与受托方有无合同约定,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一律归作者,即使合同也不能约定著作权人身权归委托人享有。而多数国家则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著作权归属。 《香港版权条例》第15条规定:凡作品是某人委托制作的,而作者与委托人之间订有明确的协议,则委托作品的版权属于根据该协议享有版权的人。中国台湾“著作权法”
第12条规定: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条情形外(指职务作品的规定),以该受聘人为著作人。[3][2][1]
但契约约定以出资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尽管规定了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默示属于受托人,但并未排除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这也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双方在设定该条款时争论的原因。
2)委托作品人身权的归属
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尽管称谓可能不同,但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财产权(经济权利)是不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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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修改之后,学界通常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深受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影响而采取“二元论”的立法思。即著作权包括两种性质相异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权利均源于作者的人格,并在“著作权”这单一称谓下结合为一体;它们尽管不能单独构成著作权,却是完全相互分离的。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明确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相互独立存在;其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上述权利均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则规定“发表权、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这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奉行了对经济权利实行可转让和有时限的原则,而精神权利则受不得转让、不受时效约束和永存等原则。
我国建设市场实行资质管理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凡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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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咨询业务。经受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图纸和文件方可用于工程建设中,签字盖章也是受托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品,如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争抢“署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其实质就是工作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成果是否构成职务作品。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26、327条、《专利法》第6条、《著作权法》第16条等),无任何争议,本文不做详细分析讨论。
目前在我国,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受托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托方领受任务[6][5][4]
后,一般都是交由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创作。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对于受托人与创作人而言属于职务作品关系;而对于委托方和受托方而言又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委托合同中规定著作权由委托方享有,受托方则不享有著作权,受托方创作人的署名权也因此而丧失。因此,《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第3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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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但是,作为受托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输入条件,发包人和/或其专利商、其它服务承包商向受托人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资料和/或其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或其提供者所有。
2.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设计
基于上述讨论,在设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时,应包括如下条款:
1)发包人和/或其专利商、其它服务承包商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资料和/或其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在合同结束或终止时、或按发包人请求,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将所有这些资料全部归还给发包人。
2)在合同签署前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或即将提交的与工作有关的勘察、设计或其他数据中所含的知识产权,以及勘察人、设计人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开发、采用及修改的知识产权仍应归勘察人、设计人所有。但是,勘察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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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向发包人授予或责成其他方向发包人授予不可撤销的、永久的、且不含使用权费的许可(并且无需经过勘察人、设计人或其他方同意,即可向发包人的利益继承人作出转让),保留、使用、修改、销毁任何含知识产权的图纸、文件以及在实施工作过程中开发和编制的数据资料,用于设施的操作、维护、更改及扩建。勘察人、设计人将保留对其标准图纸细节、设计、规格、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方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勘察人、设计人依据合同编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书、CAD模型、及计算机软件等,均为用于建设设施的工具,发包人或其他方不得试图将其重复用于设施的扩建,或用于其他任何项目。在未经勘察人、设计人事先作出书面验证或针对具体目的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重复使用上述文件时,须由发包人单方承担风险,且勘察人、设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归于完成人,即勘察人、设计人所有,而将工作成果的著作权中部分适用的财产权,如复制权,以及一次性使用权授予发包人用于特定建设项目上。同时,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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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知识产权设计委托合同
甲方: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天津市配套区工程37#、38#、39#、40#楼幕墙项目进行图纸深化设计,包含石材幕墙、玻璃幕墙施工节点图以及施工技术答疑、施工技术指导和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技术联席会议等。
二、委托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总共为:人民币30000 元,(大写:叁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1、 甲方需在合同签订时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
9000元,(大写:玖千元整)。
2、设计方案经甲方及发包方认可,允许该设计图为施工图纸。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电子版设计稿件及零号蓝图一份、一号施工图两份,甲方应当付总设计费的60%即人民币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3、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完成设计项目中的技术交底和技术答疑以及技术指导。该工程竣工后甲方应支付总设计费的余款即人民币3000 元,(大写:叁仟元整)。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设计出初稿,7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深化稿件并交付甲方审阅;
2、乙方以光盘电子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4、设计费用支付完毕后,作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
方不得该设计作品使用于其他工程及企业宣传等一切活动。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该项目的施工。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在付清所有设计费用后享有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并设计修改至甲方满意为止。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甲方预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并承担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3、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完成或无法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应全部退回以收取的设计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所带来的一切损失。
4、甲方同意施工的设计部位即为设计合格满意,后期修改以及拆除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市 装饰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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