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法拘留-民事程序法律中关于拘留的规定汇总
民事程序法中关于拘留的规定(司法拘留)
按:司法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法院是司法拘留的决定机关。以下是在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司法拘留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1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303、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 法释〔1998〕15号)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十一、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发〔1991〕21号)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其他:落实民诉法新规定 强化规范执行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后,报告财
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更加明确、正式,报告财产的期间、报告财产的范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也应当正式告知被执行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较好地履行报告义务或自动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义务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时,事先发出的报告财产令也使这些处罚措施更具正当性。”
范文二: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用谈法院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适
用
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而采取的一种排除妨害的措施,这种措施既是诉讼强制措施,又兼有一定的处罚性质。而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由此造成司法权威的损害,甚至人权观念的淡薄是明显的。
一是把司法拘留当成一种执行措施
。这可能是当前民事执行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和问题,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这是无庸置疑的。而在实践中有些执行人员图省事、怕麻烦,执行方法简单、粗暴,不知是不知,还是有意地将司法拘留作为执行措施运用,在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拘代执,甚至拿钱赎人。
二是把司法拘留看成是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和标准。有些执行人员不采取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而是把被执行人一抓,从而判断出经拘留也未能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就是无履行能力的人,更有把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作为可以中止结案的衡量标准。
三是把司法拘留作为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对权利人的一个交待。实际执行工作中,有些执行人员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纯粹为了安慰权利人,而拘留被执行人。实践中,甚至出现由权利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的怪事。
四是对司法拘留的批准程序不严格。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实际工
1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作中,对某人是否适用司法拘留往往由案件承办人个人认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同虚设。甚至有的承办人“先斩后奏”,已经宣布对被执行人的拘留,院长还没有批准的情况非常普遍,而领导为了不打击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案情也不加以认真了解,事前一个电话,事后补办批准手续。
五是借司法拘留名义,变想羁押、审讯被拘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由司法警察根据院长签发的司法拘留决定书执行,并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看管。而现实工作中,执行人员往往将宣布拘留后的被拘留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以逼迫其履行还款义务。
六是依法赋予被拘留人的法定权利执行的不好。对被司法拘留的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七是提前解除拘留随便。根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拘留措施的前提应是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被拘留人的亲戚、朋友代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是执行人员与其家人达成了“拿钱就放人”的默契,而被拘留人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执行人员对被拘留人既不进行提审谈话,也不进行教育。一旦钱到手,立刻放人。
根据司法拘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应该从同下几方面规范司法拘留:
第一,司法拘留必须根据程序法和适用条件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适用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除此之外,不得适用司法拘留。特别的是,如果当事人如果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更不能拘留。
第二,司法拘留要严格执行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作为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拘
2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留,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适用时应当严格报批程序,要由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讨论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对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又来不及请示院长或无法与院长联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第三,严格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的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报请院长批准,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表明妨害民事诉讼的障碍已经排除,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提前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下一页 解除拘留是正确的、必要的。
第四,告之被拘留人的复议权,并及时通知其家属。被拘留人对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申请复议是被拘留人的权利,只能申请复议一次是适用拘留的法定程序。如果上级人民法院经复议认为原拘留决定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122条规定,依法撤销或变更拘留决定。
综上所述,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药方,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法院的执行人员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充分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
参考文献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2、《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3、《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4、《群众路线教育时间活动 党员干部读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5、《**上海讲话实录》(人民出版社)
4 ---------------------------------------------------精美文档 值得收藏----------------------------------------------------
范文三:司法拘留申请书
司法?拘留申请?书?
?
,经过?一审?和二?审,?被申?请人?一直?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号。但?是,?被申?请人??既不履行?判决?又不?申报?财产?状况?,而?是采?取东?躲西?藏办?法逃?避法?律责??任,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藐视?法院?的恶?劣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以警?效尤?,以??彰正义,? ?
此致?
人民?法院? ?
申?请人,?
20?**?年?*月?*日?
?司法拘留?申请?书二?,司?法拘?留申?请书?,?245?字,? ?
申请人?,林?川泽?,男?性,??福建泉州?人。?现住?罗湖?区南?湖路?东方?皇?宫大厦?北座?九楼?a?。 ?
请求,?签发?对申?请人?司法?拘留?。?
第 1 页
事实,申?请人?对已?经生?效,?20?**?,深?罗民?三初?字第?51?号和???
,2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顽?固不?化,?不惧?恐吓?,拒?绝和?解,?抗拒?履行?。?
理由?,?***?**?**?**??****?**?**?* ?
呜呼?哀哉?,身?处文?明宜?居城?市的?深圳?小业?主,?竟遭?有法?无天?之困?。今?困途?末路?,无?忌仰?承上?书,?情隘?辞促?,渎?冒威?尊,?不敬?之处?,望??得海涵宽?宥,?祈盼?赐复?。?
此致? ?
院长先?生?
申请?人,?林川?泽呈?上?
司法?拘留?申请?书三?,司?法拘?留申?请书?,?118?字,??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
请求事??项,**?**??****?**? ?
申请拘?留某?某的?事实?和理?由,?**?**?**??****?**?**? ?
法律依?据,?**?**?**?**?**?**??
20*?*?年**?月?**?日 ?
?
第 2 页
范文四:司法拘留申请书
司法拘留申请书
司法拘留申请书
篇一:
张纪山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张纪山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申请复议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濮中法执复字第26号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复议人:
张纪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中东村。 张纪山因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台前县人民法院(201X)台法拘字第00146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人张纪山称:
1、台前县人民法院对张纪山与侯宪风之间的欠款纠纷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本案调解书;
2、台前县人民法院把张纪山从山东省肥城市押到河南省台前县拘留所拘留是违法行为,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对张纪山的司法拘留处罚。 经本院审查:
侯宪风申请执行张纪山欠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纪山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台前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执行人张纪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被执行人张纪山对本案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权的复议申请,不属于执行程序中的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台前县人民法院因张纪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将张纪山羁押在其住所地还是其他地方,并不影响拘留措施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纪山的复议申请,维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X)台法
拘字第00146号拘留决定书。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篇二:
不予批捕申请书——(刑事诉讼- 申请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fae.cn 不予批捕申请书 申请人:
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____ 电话:
____ 申请事项:
对涉嫌____罪犯罪嫌疑人_______不进行批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__因涉嫌____罪被____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申请人为_______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会见_______了解案情,申请人认为不宜对_______进行批捕,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本案尚缺乏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_______构成____罪,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应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申请人恳请对其不予批捕。 申请人: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fae.cn/s/detail116
1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fae.cn
篇三:
司法救助申请书 - 副本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
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xxx。 申请事项:
申请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201X年3月25日,被告xx驾驶的浙Axxx号轿车,在东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新路口,向南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事故被告xx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一一七医院紧急救治,前后总共产生医药费二十多万元,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第三章责任强制险,未按规定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肇事司机又是醉酒驾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对申请人的医疗费赔偿却始终未予以落实,该案经贵院(201X)杭下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xx赔偿申请人医药费20561
4.8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xx未予以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X)杭下执民字第xxx号,但由于被告xx因此事正在执行刑罚,迟迟未能执行,但是,申请人因此次事故,为了救治保命,家庭四处借债,现在申请人病情虽有稳定,但还需后续治疗,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5万元, 以度治病救困之需。恳请贵院领导予以怜悯批准。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童君平 18248496328 申请人:
篇四:
司法鉴定申请书 司法鉴定申请书 (201X)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224号 申请人:
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和灿 职务:
董事长 住址:
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2区6楼60
1、602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事后调换伪造的。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郑祝生伪造的。 实事和理由:
1. 关于二审新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 201X年6月1日,原审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此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合同对应
内容由同一人填写。原审庭审中,原审被告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浩和建筑)出具与原审原告郑祝生的 劳动合同时,郑祝生声称没有收到劳动合同(详见一审庭审笔录),因为郑祝生收到的合同内容浩和建筑庭审提供的合同内容是一致的,原审原告当庭撒谎,谎称没收到劳动合同。现在又提交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是郑祝生伪造后呈交给法院的。利用原审被告没加盖骑缝章这一合同管理漏洞,将原劳动合同第3—5页调换,伪造了合同工资。此种伪造方式可以通过笔迹对比以及两份合同中的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加以鉴别。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6(《广州市劳动合同》)进行笔迹鉴定和笔墨形成时间的先后鉴定。已证明原审原告事后调换伪造证据。
2. 关于二审新证据7(《转正通知书》) 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原审被告并未发此转正通知,此通知是原审原告郑祝生私刻公章伪造的,此证据可以通过与原审被告在天河区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做同一性鉴定。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诉人郑祝生提交的二审证据7(《转正通知书》)进行印章鉴定,以证明此证据是其伪造。
3. 关于原审原告郑祝生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 原审原告郑祝生在一审中提交证明其上班的证据存在明显伪造作假行为,我方浩和建筑(原审被告)在上诉状已作详细说明,鉴于伪造痕迹明显以及鉴定成本,在此就原审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的反驳证据不再申请鉴定。 综上所述,如若司法鉴定证实郑祝生上述伪造证据行为真实存 在,鉴于郑祝生在一二审中屡次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情节极其恶劣,为维护司法的权威,我方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102条依职权对其拘留、罚款,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浩和建筑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篇五:
对孙波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对孙波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于
201X年8月2日出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公强治司鉴201X精鉴字第324号)对被鉴定人孙波诊断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201X年7月2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故申请补充鉴定; 鉴定意见中片面地认定事实,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结论自相矛盾,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不能成立。 请求事项:
被鉴定人孙波作案时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孙波于201X年7月28日因故意杀人犯罪被拘留,随后被逮捕,现已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中。
1、被鉴定人患有癫痫病经治疗以得到控制,作案前多日未出现病情发作,违法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严重缺乏客观性、科学性、逻辑性;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称;“被鉴定人仅仅在受骗及手部受到轻微伤害情况下,用酒瓶连续击打受害人头部,受害人系重度颅脑所致死亡,因与结果明显不相称,显现所施行为冲动,,系病后人格改变所致”。 试问;最近昆明发生的砍死无辜平民数十人,砍伤上百人的事件,不计后果、显现所施行为冲动,因与结果明显不相称,是否系病后人格改变所致。 再问;前不久案犯因停车位与人发生纠纷一怒之下将一岁女童摔死,不计后果、显现所施行为冲动,因与结果明显不相称,是否系病后人格改变所致。分析说明无遗是强盗逻辑。
3、被鉴定人作案时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明确、攻击的受害人具有选择性,手段与目的相适应,并且实现。
4、避重就轻进行狡辩具有反审讯能力和转嫁推脱责任。不存在记忆片段缺失的情形。具有控制能力。
5、杀害被害人王久元后继而用酒瓶攻击正在报警的女服务员,并恐吓他人‘谁敢报警就是这个下场”,被鉴定人 具有逃避打击能力和健全的违法性认识。
6、被鉴定人作案杀人后改变计划行程,迅速乘车离开现场返回原籍,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7、案发前与其妹因琐事发生纠纷,仅仅采取踢踹的方式出气明其
对亲人和外人是有别的,具有较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鉴于上述诸多事实,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司法鉴定中心,于201X年8月2日出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公强治司鉴201X精鉴字第324号)对被鉴定人孙波诊断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201X年7月27日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减弱,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有误;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此致 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请人;孙爱文、周荣律师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201X年3月23 日 本文来源:
法帮网(fabang.)
范文五:司法拘留申请书
司法拘留申请书
申请书一:司法拘留申请书
对被执行人 实施司法拘留的申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 实施司法拘留。
事实和理由: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案号: 】,经过一审和二审,被申请人一直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案号: 号。但是,被申请人既不履行判决又不申报财产状况,而是采取东躲西藏办法逃避法律责任,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藐视法院的恶劣行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拘留,以警效尤,以彰正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司法拘留申请书二:司法拘留申请书(245字)
申请人:林川泽,男性,福建泉州人。现住罗湖区南湖路东方皇
宫大厦北座九楼a。
请求:签发对申请人司法拘留。
事实:申请人对已经生效(20XX)深罗民三初字第51号和(20XX)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顽固不化,不惧恐吓,拒绝和解,抗拒履行。
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呜呼哀哉~身处文明宜居城市的深圳小业主,竟遭有法无天之困。今困途末路,无忌仰承上书,情隘辞促,渎冒威尊,不敬之处,望得海涵宽宥,祈盼赐复。
此致
院长先生
申请人:林川泽呈上
司法拘留申请书三:司法拘留申请书(118字)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拘留某某的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律依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司法拘留-民事程序法律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