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7〕7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的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付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确认程序
(一)用人单位统一填写《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
1)和《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见附件2),报送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时,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证明书。
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
(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死亡确认意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确认政策确认。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报送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原已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
[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
行)》(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结算管理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其工伤保险待遇从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后的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结算票据后90天内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过期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按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金额支付,余额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费用报销分割清单,作为用人单位做帐的依据。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考核基数。
(五)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暂时不予支付。
六、其它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本通知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通知施行前已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施行过程中,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通知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1.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2.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
二○○七年六月一日
范文二:破产改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
破产改制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审批表
工
名称 伤 原
职 单
工 位
地址 照 基
片 本
信 破产 央企 批准 企业 息 改制 地方国企 部门 类型 时间 集体 个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人
基
本
住址 电话 状态 在职 退休 信
息
工伤
发生
(初
次诊 事 工伤断职 故 伤 残护理业病 基 原等等级 或工本 因 级 亡)时信 间及 息 受伤
部位
工伤认定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 确 1、工伤认定决定书; 5、审批部门相关材料; 认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职业病诊断证明; 材 3、身份证; 7、其他材料 料 4、劳动安全生产部门材料;
“老工意见: 申 报 人力确认部位为: 伤”人签字: 单 位 资源
员或工 意 见 和社
亡职工 并 加 会保
供养亲 盖 公 障部
属意见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门 年 月 日 注:1、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需提供国家下达破产企业计划项目书。2、依法破产企业提供法院裁决书或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 3、改制企业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范文三: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
成劳社发〔2007〕7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的精神,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
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致残程度达到一至十
级,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
《条例》实施前因工死亡人员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其抚恤金的支
付按本通知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一)用人单位统一填写《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1)和《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见附件2),报送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社
保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时,
一并提交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原始证明材料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能够证明职工属于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为:
1、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书;
2、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批复或者相关证明;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死亡证明书。
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原始的工伤事故报告、医疗证明或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证明。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可以作为确认工伤的证明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按职工因工受伤时有关工伤认定的政策进行审核,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出具确认意见。
(四)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死亡确认意
见,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的供养亲属确认政策确认。确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
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报送的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其原已
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需要进行复查鉴定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
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
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
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的标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医疗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
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致残程度达到5至10级的老工伤人员,经确认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
担50%,工伤门诊医疗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
省、市有关规定已确定的标准支付。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费:致残程度达到1至4级的老工伤人员死亡时,按《四川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84号)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六)老工伤人员经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成都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成劳社发[2005]75号)的规定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仍由用人单位
支付。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
其工伤保险待遇从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后的次月起支付。
(二)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费结算票据后90天内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过期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按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金额支付,余
额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费用报销分割清单,作为用人单位做帐的依据。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考核基数。 (五)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暂时不予
支付。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
待遇的管理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同时,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监督。 (二)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相关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按《条例》的规定追究用人
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转让的,
由承继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承担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关闭的,
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清偿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
本通知施行前已发生的老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在施行过程中,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通知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1.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2.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名册
二??七年六月一日
范文四:工伤保险待遇
工 伤 保 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不仅是保护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更是为企业分担工伤事故风险,减轻企业负担的保险,工伤保险是企业得实惠的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属于财政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确定工资基数的单位,其缴纳基数统一按上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
三、工伤保险的待遇 (一)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医疗救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医药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费(出差补贴的70%)、交通费、住宿费150元左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因工致残待遇 一~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五~十级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
资;。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会平均寿命75.5—本人年龄)*系数*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每满一年,1.4个职工平均工资;六级:每满一年,1.2个职工平均工资;七级:每满一年,1个职工平均工资;八级:每满一年,0.8个职工平均工资;九级:每满一年,0.4个职工平均工资;十级:每满一年,0.2个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注: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272元/月(2011.7.1—2012.6.30)。
(四)因工死亡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6*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9109=3821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
范文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伤待遇
目伤
伤介
工伤保伤待遇的特点
伤由工伤保伤基金支付的工伤保伤待遇伤目
伤由用人伤位支付的工伤保伤待遇伤目
伤伤本段 伤介
工伤保伤待遇是指伤工因工伤生伤伤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伤害的一伤伤救和伤伤~其作用是使伤者的伤、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伤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残医属
工伤保伤待遇的高低~伤目的多少~取于决国家 或伤地的伤伤伤展水平和人伤的社区
会生活水平。
工伤保伤待主要容包括伤康伤待遇、伤待遇和死亡伤伤待遇。伤康伤待遇内医残医
包括治伤伤、伤伤、住院伤用~以及在伤定的治伤期的工伤待遇。伤待遇包括一至内残
[1]十伤工伤伤伤工的一次性伤伤助金残残~需要伤理的~伤可以享受生活伤理伤~需要安伤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伤用。死亡待遇包括伤葬伤助金、供伤伤伤恤金~一装属
次性工亡伤助金。
伤伤本段 工伤保伤待遇的特点
1、强制性~家立法强制伤行的。国2、非伤利性~是家伤伤伤者履行的即国
社伤任~也是伤伤者伤伤享受的伤利。会3、保障性~是指伤伤者在伤生工伤事故后~伤伤伤者或其伤伤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属4、互助互伤性~通伤强制征收保伤伤建立工伤保伤基金 ~由社保 机在人伤之伤、地之伤、行伤之伤伤伤用伤行再分构区
配~伤伤适用基金。
伤伤本段 伤由工伤保伤基金支付的工伤保伤待遇伤目
加参工伤 保伤的用人伤位伤工伤生工伤~伤伤伤保障行政部伤伤定工伤或作出伤伤能力伤定 ~以下伤目符合伤定的工伤保伤基金中支付, 从
;1,工伤伤伤,治伤工伤、医伤伤病 所伤生的符合家伤定的相伤目伤或伤准的全国
部伤用。
;2,伤助器具配置伤~
;3,一次性伤伤助金残 ~
;4,伤津伤~ 残
;5,伤后的残生活伤理伤 ~生活伤理伤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不同等伤支付~其伤准分伤伤伤伤地上年度伤个区
工月平均工伤的50%、40%或者30%。 ;6,伤葬伤助金~伤6月的伤伤地上个区年度伤工月平均工伤~ ;7,供伤伤伤恤金属 ~按照伤工本人工伤的一定比例伤伤由因工死亡伤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源、无伤伤能力的伤。伤准伤,配偶每月来属
40%~其他伤每人每月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每人每月在上述伤准的基伤上儿
增加10%。核定的各供伤伤的伤恤金之和不伤高于因工死亡伤工生前的工伤。供伤属
伤的具范伤由伤院社保伤行政部伤伤定。 ;属体国会8,一次性工亡伤助金 。伤准伤上一年度全城伤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国20倍。 ;9,康伤性治伤伤用。 ;10,伤工住院治伤工伤的食伤助伤~以及伤伤机出具伤明~伤伤伤机同伙医构构
意~工伤伤工到伤伤地以外就所需的交通、食宿伤用工伤保伤基金支付~基金区医从
支付的具伤准由伤伤地人民政府伤定。 ;体区11,伤等伤伤五至十伤且用人伤位残与
解除了伤伤伤系 的工伤伤工~由工伤保伤基金以解除伤伤伤系伤伤伤地上年度伤工月平均工伤伤基~支付一次性工伤伤伤助金。具伤准由省、自治、直伤市人民政府伤定数医体区。
;12,伤伤能力伤定伤。
伤伤本段 伤由用人伤位支付的工伤保伤待遇伤目
;1,工伤伤工住院治伤期伤的住院食伤助伤伙 ~由伤工所在伤位按照本伤位因公出差食伤助伤准的伙70%伤伤~伤批准伤伤伤院去外地就所需的交通伤、食宿伤由伤医
工所在伤位按照本伤位伤工因公出差伤准伤伤。
;2,工伤伤工停工留薪期的内工伤 福利待遇不伤~由用人伤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伤位派人伤理~所需陪伤伤用由用人伤位按伤伤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伤伤准 。
;3,伤等伤伤五伤和六伤且伤以安排工作的工伤伤工~由用人伤位按月伤伤本人残
工伤的70%和60%的伤津伤。伤津伤伤伤金伤低于我市最低工伤伤准的~由用人伤残残
位伤足差伤。
;4,伤等伤伤五至十伤且用人伤位解除了伤伤伤系的工伤伤工~由用人伤位以残与
解除伤伤伤系伤伤伤地上年度伤工月平均工伤伤基~支付一次性数伤就伤伤助金残 。具伤体准由省、自治、直伤市人民政府伤定。 区
;5,用人伤位伤加而未加工伤保伤的~在此期伤伤工伤生工伤的~由伤用当参参
人伤位按照家伤定的工伤保伤待遇伤目和伤准支付伤用。 国
;6,用人伤位欠伤工伤保伤伤期伤工伤伤工的工伤保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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