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精品推荐】消费者容易被侵害的权利_10960
文书文秘
题目:消费者容易被侵害的权利
编辑:小小
消费者容易被侵害的权利
在经济生活中消费者较容易被侵害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身财产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实情况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范文二:消费者权利案例
安全权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知情权
机票超售案南航败诉 法院:超售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案例)
因南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超售机票,北京市民肖先生拿着机票去换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肖先生滞留机场两个多小时才改乘了其他航班,没有得到赔偿的肖先生将南航告上法庭(本报去年12月27日曾经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航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合同违约,赔偿肖先生1300元。法院同时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及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自主选择
消费者王女士去超市买围巾,不一会气冲冲返回家中,眼泪汪汪地说:“我真是花钱买罪受,在商场我连续挑了三四种款式,商家嫌烦,我真是没有心情买了。”
消费者李小姐逛专卖店时,看见一件穿在模特身上款式比较新的大衣,她很感兴趣地用手摸了一下大衣,没想到,专卖店老板恶声恶气地说:“不准摸,这件衣服2000元,摸坏了怎么办,有钱就买下,没钱就别动~”
像王女士、李小姐这样被商家气跑的消费者,相信不在少数,其实,消费者不必去理会商家的白眼和恶语,因为消费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公平交易权
目前,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1元”等字样。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指出,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标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因为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此项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此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在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收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索赔权
张某系武汉某公司员工,2002年8月,该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经与承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还同意为每位员工额外赠送总额为10万元的旅游意外险一份。不料在旅游返程途中,张某一行乘坐的旅行社安排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左手臂重度骨折,张某经住院治疗39天后出院。
张某出院后,该公司委托本律师(时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为张某向旅行社索赔,此案进展非常顺利。张某获得赔偿款后,经咨询本律师,认为其还有权获得意外伤害险中的医疗保险金2万元。为此,张某向承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保险金,但被告知该款项已由旅行社代为领取。张某无奈,遂再次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金,
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委托后,从诉讼技巧和事实方面分析,作为被保险人,对于旅行社是否真实地为其购买保险并不十分确定,而在另案中曾作为被告的旅行社也不愿配合,为此,本律师建议委托人起诉保险公司,同时将旅行社列为第三人,以保万无一失;另从法院层面来讲,本律师经多方了解,获知目前全国其他地方法院类似的案件当中,有的判赢有的判输,关键就在于对旅游意外险中的医疗保险金的定性认识,只有牢牢锁定医疗保险金属于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的性质,并说服法官,方能赢得这场难赢的官司。
为此,本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
一、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的法定许可经营范围来看,其所承接的业务只能属于人身保险业务,故本案所涉旅游意外险包括其中的医疗保险均属于人身保险而非财产保险。这一点至为重要。
二、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因
为人格利益不能简单用金钱来衡量,故被保险人在人身侵权案中获得伤害赔偿后仍有权获得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包括医疗保险金)。
公平交易权案例
案情:
2001年7月15日,谢某下班后顺便到农贸市场一卖肉摊位上买几只猪脚。摊主让谢某挑选了4只猪脚后,往台秤上一放,说8斤1两,做8斤算了,5元1斤共40元。谢某付款后即拿着猪脚往回走。快到家里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一下,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两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平秤上一称,只有6斤2两。于是,两人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卖肉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称上一放,称上显示出是8斤1两。工商管理员怀疑秤有问题,遂对秤进行仔细检查,结果发现该秤的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块磁铁。工商管理员收缴了该摊主的台秤,让摊主赔偿了谢某的损失,并决定对摊主处以200元的罚款。
获得知识的权利
案例:不了解商品性能,消费者误用致伤
1994年1月21日,退休职工于某与妻子徐某从百货商场购买国产燃气热水器—台。当天下午,于某的徒弟小赵自带工具、零件帮于某把热水器安好。晚饭后,于某到邻居家下棋,徐某则打开热水器洗澡。洗了一阵,徐某感到身体不适,煤气味很重,接着就头重脚轻摔倒在地,不省人事。于某下棋中间回家喝水,听到洗漱间有“哗哗”的流水声,却听不见人的动静,便打开洗漱间房门,只见妻子躺在地上,房内一股煤气味扑面而来。于某赶紧关了热水器,并叫车把妻子送往医院。经过抢救,徐某才苏醒
过来,共花去医疗费、住院费3200元。
于某找到县消协请求处理。县消协接到投诉后,即通知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前来解决。热水器公司对此十分重视,该公司副总经理立即带领技术人员赶来,在听完县消协的情况介绍后,又到于某家实地察看了热水器的安装、使用情况,然后表示:“本公司作为该燃气热水器的生产者,对消费者使用中发生的事故深表同情,但这不是本公司的产品不合格所致。这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没有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正确安装、使用造成的。根据使用要求,燃气热水器应当安装在洗漱间的外边,并且通风良好,而不能安装在洗漱间内。尽管本公司对于某家的这次事故没有责任,但出于对消费者的关心,也考虑到于某家的生活困难,我们愿意承担其医疗费的不能报销部分。”由于电器有限公司本着对消费者的高度负责精神,使得事件得以顺利解决。本例系由于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而致的人身伤害案,从法律上讲,燃气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对该损害的发生并无责任,也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当然,其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自愿承担部分损失则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且值得赞赏。但该案从另一个方面说明,
消费者对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应有足够的认识,亦即应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的技能,
正确使用商品。只有这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更有保障。
监督权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消费者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权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得到保证,专门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有人到江南某大城市出差,去饭馆吃饭,餐厅人并不多,服务员竟把他晾在一边,说声“稍等”,这一等就等了两个小时,比他晚来的人都吃完走了,就是他要的饭菜不给端上来。后来他才知道,当地服务业“欺生”,听他说话不是本地口音,故意怠慢他。对此,他很气愤,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得到保证,专门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有人到江南某大城市出差,去饭馆吃饭,餐厅人并不多,服务员竟把他晾在一边,说声“稍等”,这一等就等了两个小时,比他晚来
结社权
1983年5月21日 “新乐县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并通过了《新乐县消费者协会章程》。
新乐之后,1984年8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正式成立。同年11月,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也宣告成
立。
为了尽快成立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组织,1983年7月20日、1984年7月3日,国家工商局单独或分别联合国家标准局、国家商检局,向国家经济委员会写报告,几次提出“建立全国消费者协会”的建
议。历经几番周折,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在国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各省、市、自治区的党政领导十分重视,要求抓紧建立本省、市的消费者协会。1987年9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越过通讯员会员资格,直接正式加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此后不久,省以下各级消费者组织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很快就如烂漫的山花开遍大江南北。截至1999年底,全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建立消费者协会,县以上消费者协会达3086个,消协基层组织网络遍及全国。消协组织网络的建立和发展,为我国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1986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繁华的王府井东风市场举行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这是中国大陆首次庆祝消费者自己的节日。这次只进行了半天的活动,是中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旨的“3?15活动”在中国大地的开篇。
范文三: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例
11泉州市丰泽区工商局郑书田2008年8月7日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一、“为生活需要”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目的是用于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利。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不仅包括自己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人也包括为家人、朋友或者因人情送礼等需要购买商品的人还包括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以及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33自愿原则一一平等原则二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三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四四4??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和保护消费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要求经营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至第15条具体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求偿索赔权等5项权利是基础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权与监督权由是由前5项权利所派生出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6条至第14条对上述消费者的9项权利逐项进行补充和细化并根据近年来消费维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延伸规定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举报、反映等项权利。5【事件】大米包装违规赔偿还要罚款2007年10月12日某村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接到一位群众举报称其以22元的价格向该村赖某购买5公斤袋装大米回家后大米包装袋上没有标注“QS”标识要求经营者退货被拒绝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并协助退货。经现场调查赖某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就把自己加工的大米包装后出售外包装袋均上未注明生产日期和标注相关标志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大米取得许可证的应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有生产许可证号和生产日期及相关标识。工商人员责令赖某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没收非法所行并进行罚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成其退还购物款22元并赔偿22元。【简析】“QS”是质量安全Qualiy Safety的英文缩写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标志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其产品出厂必须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否则不得出厂销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对没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身心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经营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欺诈行为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该服务的费用的一倍。6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28类食品未取得等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无加印贴“QS”标志的不能上市销售。??2004年1月1日起我国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麦粉、酱油、醋等5类食品行业中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2005年7月1日起冷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使面、饼干、单头、
散装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2006年12月31日起茶叶、酱腌制品、炒货食品、可可制品、蜜钱、焙炒咖啡、蛋制品、水产加工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制品、啤酒、黄酒、葡萄酒等13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2008年1月1日起对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实施范围。建议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查报告。以上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7【事件】二分钱虽小尊严却无价三明市大田六中学生肖某在县某超市购买一本书标价8.98元肖同学付了10元钱营业员却只找回1元钱肖同学很纳闷地问“怎么没找我2分钱”营业员用鄙视的眼光看着肖同学说“你这个人很奇怪2分钱也要我这里没零钱”然后就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肖同学找到了该超市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进行投诉通过该服务点联络员调解和教育。营业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肖同学赔礼道歉并详细向他解释因向商场多次到银行兑换不到分币拟赠送一张书签作为的补偿。最终消费者得到满意的调解。2分钱虽微不足道但人的尊严却是无价的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维护了一名中学生的尊严。【简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建议】经营者营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自觉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注重与消费者的沟通方法及时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减少纠纷地发生自觉参与构建和谐消费环境。8【事件】过了“三包”期损害也得赔2007年8月21日中午恭先生刚打开油烟机准备炒菜油烟机面板内突然冒出火花随即抽油烟机起火燃烧厨房吊柜和壁橱被烧焦和烧黑吊顶也被熏得一塌糊涂。除油烟机完全烧毁外厨房内1台微波炉及1盏照明灯也是这次事故中的受害者。为此恭先生欲向商家索赔。但商家却发现这台“出事”抽油烟机是在2002午6月份购买的根据产品“三包”规定抽抽烟机整机“三包”期为1年主其部件电机为5年。商家表示对已过“三包”期的产品质量概不负责拒绝了恭先生的索偿要求。恭先生随后向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求助。经联络员联系经销商共同赴现场查看在确认其油烟机属自燃起火的情况后经调解经销商与恭先生达成协议:以成本价出售一台抽油烟机赔偿起火造成损坏的照明灯一台并给予600元补偿。【简析】??按《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因此恭先生的抽烟机虽然过了“三包”期却未超过油烟机7年的安全使用期若起火原因是由于产品本身缺陷造成的仍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质量保障义务经营者不能以已过保修期主张免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时无论是产品质量保修期内还是保修期外经营者均应依法承担责任。9商品的召回不是简单的退货不同于商品的“三包”。??1从处理商品的方法上讲召回主要针对的是存有缺陷的商品一般是由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是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或商品的一种补救措施。其具体的处理方法包括修理、更换和销毁三种形式。
而商品的“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一般由消费者先提出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自己己提供的商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2从商品质量上讲召回的缺陷商品不仅包括己经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也包括尚未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缺陷商品既可能是生产中造成的也可能是设计或者告知造成的往往涉及一批商品而“三包”的商品只是针对己经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时实行“三包”的商品一般只是因为生产中的暇疵造成的个别商品的缺陷。??实行召回与“三包”制度其目的都是实行商品“三包”可以促进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有关规定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能够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的要求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目前国际通行的部分家用电器产品的正常使用年限彩色电视机8至10年电熨斗10年电子钟8年电暖炉18年电热毯8年电冰箱13至16年录象机7年个人电脑6年电风扇16年野外烧烤炉6年煤气炉16年电热水器12年洗衣机12年电话录音系统5年电吹风4年微波炉11年吸尘器11年电动剃须刀4年电饭煲10年10【事件】未先告知而收费事后还应返还近日北京一消费者在一家餐馆用餐后发现其帐单多出一项80元的包箱费。该消费者认为在消费前餐馆服务人员没有事先告知而拒绝支付但餐馆以这是行业内的习惯坚决予以收取。事后该消费者凭账单位向12315消费投诉台申诉要求餐馆返还收取的包箱费。经工商人员现场调查餐馆未在其经营场所、服务单册等显著地方明示消费者使用包箱应多支持费用且餐馆的服务员也承认从未告知消费者这一收费标准。为此工商人员以餐馆直接侵害了该消费者的知情权责令餐馆向消费者返还80元的包箱费。【简析】《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和售后服务等信息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形式、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信息。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消费者知情权的获得必须以经营者的合法经营、诚实经营为前提也就是说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如实、客观地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其次消费者知情权的获得必须以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积极主张权利为关键也说就是说消费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向经营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第三消费者在向经营者行使权利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行业惯例。这既是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依据也是经营履行义务的尺度。11【事件】假一赔十2007年2月北京的周先生到张老板经营的玉器店购买一玉手镯。当时张老板向周先生出示一份由某宝石鉴定机构出具的“A级玉石鉴定证书”以及写明“假一赔十”的承诺书。数日后周先生委托一家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玉手镯进行重新鉴定得出手镯系B级也就是说是假货。为此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老板按承诺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张老板退还周先生货款并按货款的1倍进行赔偿。【简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当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不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标准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假一赔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以《合同法》解释“假一赔十”是一种违约责任。可《合同法》规定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义务人可要求法院减少赔偿数额。因此以《合同法》为依据要求“假一赔十”是无法实现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购买了假货只可要求退还货款和给予1倍的赔偿。所以说“假一赔十”是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的。同样也要求经营者不能为销售产品而乱作承诺。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
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义务的要求高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对经营者义务的要求低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12??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应当当天开具并加盖公章。如暂时没有发票就在购货小票或其关凭证上写明购物日期以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及签名。不得借口没有发票要求日后再取以避开“七日内退货”的规定。??发票上的物品名或商品条形码应填写完整和规范而不能用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不得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的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发票上应注明退货日期如消费者因商品出现问题进行更换时应当在原出具的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购销合同不能代替发票使用履行与消费者签定的购物合同后还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严禁以已向消费者提供优惠、做了降价为借口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时要求消费者提供税金。1313联系电话22150323 传真电话22150327E-Mail:sutyan163.com
范文四: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消费者投诉无号码
今年9月26日,消费者投诉云南某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电瓶车票上印制的投诉咨询电话均属空号。经调查核实,该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门票及园内用于游览的电瓶车上印制的“园内匪警电话、急救电话、火警电话、服务投诉电话”等四个电话并不存在。该动物园采取了整改措施并道歉。
【点评】 该动物园经营项目带有一定危险性,应考虑游客的遇险需要。
商场购物被误认小偷
阮女士11月15日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商场营业员指认为小偷,该营业员拨打了“110”,一再坚持要求警方搜查阮女士的背包,搜查后没发现丢失商品。阮女士认为该营业员侵害了她的名誉。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抚慰金。
【点评】 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商场的尊重和保障。
销售无标识种子
今年4月,晋宁县宝峰镇古城村委会38户农户集体投诉,称购买了村委会统一提供的150公斤甜脆豌豆种子种植后,出现品种纯度不够,种植出来的甜脆豌豆无法销售,造成近7万元经济损失。经晋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38户农户经济损失16500元。
卖农药不告知用法
今年6月,嵩明县阿子营乡牧羊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民反映他们在斗南花卉市场花181元购买的一套农药,2次打药后发现百合花花苞上有点、落蕾,损失7万元。经调查,原因是经销商没告知正确的农药喷洒方法,经销商同意补偿村民3万元。
【点评】 这两起涉农事件,作为经销商应该严把进货质量关,并履行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的义务。农民要坚持少量试用再扩大种植,否则遇到减产或绝收,损失无法挽回。
电视购物 到手假货
今年10月9日,消费者张先生以999元在电视购物定购手机一部,10月14日,当张先生收到速递员送货上门的手机时,竟然是一部模拟手机。
【点评】 网络和电视上购物先付款的购买方式要格外小心。
手机外壳不“三包”?
今年10月24日,郭小姐以165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了两天后,郭小姐发现手机前后两端各有一道有规律的裂痕。当郭小姐将手机带到售后维修点却被告知手机外壳不在“三包”范围内。该售后维修点一直没有把手机外壳、按键等零部件纳入“三包”范围,并认为只有主板等重要零部件才算手机主机。经消协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一部新的同款式手机。
【点评】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
买旧货容易维权难
今年9月下旬,消费者李先生花460元钱在昆明某旧货市场购买了一台25寸二手电视机。没有想到只看了一个多星期电视机就出现漏电故障。在市消协的调解下,经营者为李先生做了退货处理。
【点评】 消费者在选购二手商品时,应问清商品的来路,防止买到不能使用的“废品”或来路不明的“赃货”。同时也别忘了索要售货凭证,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售后责任。
征婚不如意 退一半费用
徐女士今年8月29日在某婚介公司交会员费4500元。之后,徐女士认为婚介公司为其介绍的人员与提供的资料不符,自己受骗要求退费。婚介公司最终退还徐女士2000元并终止服务。
【点评】 事后再来悔恨不如事前三思,加强防范。
低价购车不能落户
李小姐于今年7月12日以6.7万元购买某品牌家用轿车一辆,交完购车款后,销售商只开了一张付款收据,承诺过几天再开购车发票和汽车合格证。最后,消费者的新车因没有发票和合格证不能落户。
【点评】 多掌握市场信息有助于理性消费。
标识乱来 全棉变涤纶
今年9月,消费者伍小姐(化名)在祥云街用299元买下了一件。伍小姐回家查看洗涤标志时发现风衣成分为100%的涤纶,但领口吊牌标注为100%的棉。商家承认工作失误,同意退货并作一定补偿。
【点评】 倘若人离柜、货出店,举证过程会比较艰难、繁琐。
范文五:看谁在侵害消费者权益 多个名牌消费投诉案例被曝光
去年12月,市北区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北消协)率先在全市建立消费投诉公示制度。该制度得到市北区大多数商家的积极响应,但是部分商家却依旧我行我素,在对待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上不负责任,记者获悉,包括康佳、万家乐以及青岛协亨在内的多个名牌和知名商家被曝光。
案例一:星科公司拒绝换机
王先生与2004年7月12日在位于威海路6号丙的台东星科电讯公司营业部购买普天6689小灵通手机一部。前两次手机出现问题均返厂修理。今年1月5日,第三次出现故障,维修中心告知仍需返厂修理。王先生根据手机“三包”规定,欲更换新手机。星科公司不给换机。市北消协认为,应当为消费者更换新机。但是星科公司拒绝为消费者换机。
案例二:青岛协亨卖济南问题机
李女士于6月1日在台东协亨手机连锁店购买HERV200手机一部,回家后发现该手机是马某于5月1日在济南协亨手机连锁店购买的,后因质量问题将其退掉的。市北消协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消协认为,协亨手机连锁店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行为。在消协的调解下,其同意为刘女士双倍赔偿。
案例三:森林岛地板有裂缝
盖先生于去年10月5日,在市北区森林岛地板行购买了价值14124元的地板,并于10月7日铺装完毕。同年12月初,地板出现响声,并有裂缝,盖先生多次与森林岛地板厂家联系,均未给予合理
解释。森林岛厂家只同意维修或重铺,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市北消协多次调解未果,终止调解。
案例四:万家乐热水器毒倒两老人
王女士于去年10月4日,购买了万家乐燃气热水器一台,安装在父母家中使用。今年2月1日晚在使用该热水器时,造成其父母两人煤气中毒,花费医疗费近四万元,至今两位老人身体未完全康复。王女士多次与万家乐售后联系未果。经市北消协调解,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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