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代理合同纠纷
代理合同纠纷
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 代理 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
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 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 560元及违约金26 05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案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 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xx公司不同意
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yy公司广告发布行为严重超越代理权限,未经xx公司追认,依法应由yy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发布广告的发布文件及信息稿件是由yy公司提供的以及已发布的广告在刊发前已经xx公司确认,此说明yy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二、xx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证明yy公司主张权利行为的存在,在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xx公司主张过债权,且yy公司权利时效是分别独立存在的情况下,一审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断yy公司的诉讼时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
纠正。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yy公司的诉讼请求。
yy公司针对x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xx公司明确授权yy公司在京华时报发布其2006年的广告,而且每一次发布行为都由xx公司企划部经理与yy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签合同时就对广告报样内容(原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旭 范文网:代理合同纠纷)进行了确认。yy公司在一审时已就每一笔广告进行了举证,xx公司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二、因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yy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及xx公司拖欠yy公司广告发布费用的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要点】
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之间的关系?
【法理评析】
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以被上诉人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提出上诉,法律界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xx公司与yy公司只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上诉人xx公司混淆了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其中容易与委托相混淆的是委托代理,以下结合本案案情辨析委托和委托代理(以下所称代理仅指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与代理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委托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
委托和授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合同都会产生授权,即产生代理关系。
本案中,xx公司给yy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虽然使用“代理”一词,但是从具体内容上看,并无明确授权,因此,该《代理委托书》经yy公司接受即构成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结合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认定xx公司概括委托yy公司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务。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只适用于对内关系;代理制度涉及到与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于对外关系。因此,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代理。
本案纠纷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
上诉人xx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每份《广告发布合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张yy公司的债权已过诉
讼时效,但并未获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法律界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正确判决的前提是对本案中的《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的关系的准确认定。
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
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
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与吴勇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实,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买卖合同关
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从原告处购买电力护套管,每次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验收合格并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销售单明确记载了买卖双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价款等事项,经过被告签字确认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录音也证实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欠货款131376元的事实。
二、被告主张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货物完全合格,双方口头约定当场验货,被告在接受时已经检验完毕并签字确认。根据该货物的性质及交易习惯,产品的规格及厚度是能够及时检验的,也不存在隐藏的瑕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
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已经对货物检验完毕。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没有以质量为由进行抗辩,从电话录音中可以证实。现被告以此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来加以佐证,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事实,首先被告提供的证据有伪造之嫌,达不到证明目的;其次海欣机械发出的函为2013年4月16日,一般该货物的使
用是及时掩埋,为何会堆积暴晒达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属实市政早就会将货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实常理。
3、被告关于付款的交易习惯及海欣公司所称的工程未经过验收之观点完全不符合事实。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双方也没有关于等工程验收之后再付款的约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未验收合格,且也无法证明
该工程所使用的电力护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关于和海欣公司签订合同及原告买卖货物的时间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其与海欣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是伪造的,且新站区桥鑫建材销售部已经工商机关确认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销,合同主体也是无效的,被告声称依然在纳税,至今未提供证据且不能推翻工商机关的证明。因此,被告与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应当认定为伪造,海欣公司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依法应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货物真有质量问题,但经过合理的催告期之后,应当认定质量合格。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
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之规定,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告,虽然《合同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合理期限未作具体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对合理期限做了综合判断及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
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使是海欣机械在2013年4月16日发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应当视为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四、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的规定,被告应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货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第三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313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0391.29元.
综上,被告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范文二:代理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代理 区域代理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篇一: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1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2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3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4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5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
财合同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
包合同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6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7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8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篇二:民事起诉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合同法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 2154 5556传真:010-5962691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达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xk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
9
镇?三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xk有限公司 ,电话:?。
被告:北京rt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院?号楼四层北侧?号,电话: 。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电话: 。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委托开发费?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年?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由被告委托原告“独家进行开发和移植mmm手机客户端”,开发项目为“mmm手机客户端软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于2011年?月?日提前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拒绝支付二期、三期开发费共计陆万叁仟元(,63,000.00),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逾期且拒绝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xk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8日篇三: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 代理 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
11
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
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
12
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13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篇三: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 代理 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来
14
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代理合同纠纷)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如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xx公司只给付了部分广告费,尚欠868 560元至今未付。
yy公司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广告费868 560元及违约金26 056.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一、有部分已付款的广告和未付款的广告没有经过发布前的样本确认,所以未付款的广告费因在发布广告前未经确认而不能支付。
二、所有的合同中均约定了付款时间,所以每一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起算。本案
15
中yy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4月29日之前的13笔金额为462 360元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xx公司不同意yy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如下判决:一、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人民币八十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北京yy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六千零五十六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xx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yy公司广告发布行为严重超越代理权限,未经xx公司追认,依法应由yy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发布广告的发布文件及信息稿件是由yy公司提供的以及已发布的广告在刊发前已经xx公司确认,此说明yy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二、xx公司的付款行为不能证明yy公司主张权利行为的存在,在yy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向xx公司主张过债权,且yy公司权利时效是分别独立存在的情况下,一审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推断yy公司的诉讼时效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yy公司的诉讼请求。
yy公司针对xx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xx公司明确授权
16
yy公司在京华时报发布其2006年的广告,而且每一次发布行为都由xx公司企划部经理与yy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签合同时就对广告报样内容进行了确认。yy公司在一审时已就每一笔广告进行了举证,xx公司也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不存在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二、因双方广告代理合同的履行具有持续性,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时yy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广告代理合同关系及xx公司拖欠yy公司广告发布费用的事实。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要点】
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
本案中《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之间的关系?
【法理评析】
本案中,上诉人xx公司以被上诉人yy公司超越代理权限为由提出上诉,法律界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xx公司与yy公司只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不存在代理关系。上诉人xx
17
公司混淆了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三种类型,其中容易与委托相混淆的是委托代理,以下结合本案案情辨析委托和委托代理(以下所称代理仅指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与代理有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基础不同。委托基于委托合同产生,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实践中,委托和授权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权的前提,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委托合同都会产生授权,即产生代理关系。
本案中,xx公司给yy公司出具的《代理委托书》,虽然使用“代理”一词,但是从具体内容上看,并无明确授权,因此,该《代理委托书》经yy公司接受即构成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结合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认定xx公司概括委托yy公司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务。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委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只适用于对内关系;代理制度涉及到与代理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适用于对外关系。因此,在无第三人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代理。
本案纠纷不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yy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的问题。
18
上诉人xx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每份《广告发布合同》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张yy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但并未获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法律界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正确判决的前提是对本案中的《代理委托书》与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的关系的准确认定。
19
范文三:代理合同纠纷
代理合同纠纷
篇一: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
1
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2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篇二: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
“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Www.CSpeNgbO.com 蓬勃范文网:代理合同纠纷)。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4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
5
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合同中XX公司24小时内响应,如有必要时在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约定,前提是建立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基础上。由于YY公司没有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任何质量异议,并且实际使用仪器长达十八个月之久,所以推定为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由于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进而,XX公司没有在24小时内响应的义务,也更没有维修的义务。所以,YY公司维修不能退货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理应驳回。
四、YY公司不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后期价款,还应当对XX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XX公司在YY公司没有专用仪表间的情况下,依YY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安
装、调试、启动运行和员工培训等工作,YY公司同时也进入负荷生产状态。YY公司未在负荷试车后一月内提出内在质量异议(第六条第四款),进而丧失了质量异议的权限,推定XX公司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并且第七条第三款约定 :“设备到达买方现场,安装调试完毕3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3万元)的调试款” 。据此约定,YY公司付款的唯一限制性条件只是“设备到达买方现场,
6
安装调试完毕30日内”,YY公司子现在以产品质量抗辩纯属子虚乌有,并不能构成拒绝付款的理由。所以,XX公司要求YY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09年5月6日前支付XX公司3万元的调试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妥。
另XX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说明,XX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XX公司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且货到YY公司现场已将近两年,YY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第七条四款的约定向XX公司支付另外10%的总价款,并据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理有据,理应支持。
五、对于YY公司毫无诚信的狡辩,望贵院明察秋毫,作以明断。
在YY公司对XX公司的产品使用长达两年之久,XX公司多次索要后期价款无果,在与YY公司继续沟通的过程中,YY公司却一纸诉状将XX公司诉至法院,属典型的恶人先告状。就在此庭审过程中,一会儿产品没有合格证,当XX公司指出总装箱清单上有明确记载时,又声称交货与实际不符,我不知道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收的清单上明确记载的“清单与实际货物一致”的字样,为什么YY公司总是视而不见呢,最后YY公司又称交货与合同附件清单不一致,我当庭要求YY公司具体指出来时,YY公司再次变更了自己的观点,又称进口产品没有进口的证明~YY公司的态度让XX公司无法接受,XX公司本是以最大诚意,抱着
7
解决问题的态度与YY公司多次协商,以求了解此事,但是YY公司的所作所为,失去了基本的商业信用,失去了基本的企业信誉,XX公司深表遗憾。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的违约责任在YY公司,YY公司不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后期价款,还应当对XX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XX公司向YY公司交货
将近两年,长期使用XX公司的产品,在XX公司多次索要后期未付价款无果后,YY公司为逃避依约向XX公司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而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试图以并不存在、且与支付后期价款无关的产品质量问题为由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的义务,显然没有事实与法律和合同依据,理应驳回。
代理人:北京龙佑师事务所
南智军何启霞 律师
二?一?年 月 日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
8
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部分
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于2011年10月22日发来的“溪洛渡电站图纸”,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对该图纸进行了报价,并将报价发送至原告指定邮箱地址: hnyyb2008@163. com,报价金额为594912.55元,但双方就此并未达成一致,因此,该份“溪洛渡电站图纸”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
随后,双方经过多次电话协商,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降低配置并修改了设计图纸。2011年11月24日,原告签订书面《产品订货合同》,对两台变压器的型号、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均进行明确约定,我方严格按照与对方商议确定的图纸进行了生产(2011年11月28日17点06分,我公司将修改后的图纸通过我方郑继承的QQ:416088825(网名:晨曦)发送给了反诉方法人杨永彬的QQ:582186659(网名:天弧),并要求对方收到后盖章确认,以便我方组织生产,但被告法人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了就行了,无须再次确认)。
2、付款条件早已成就,被告一再借故拖延不合法。
9
变压器经被告自提,送到大岗山工地,原告派郑继承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经开箱检验,几方对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各参数与生产图纸(即:2011年11月28日17点06分郑继承通过QQ发给被告的图纸和变压器随包装自带图纸)完全吻合无异议,即说明原告生产的变压器自身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只是无法完全匹配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不能满足工地现场施工要求,这一点是原告在生产前无从得知的。
原告认为,原告生产的变压器已经完全符合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且经几方开箱核对无异议,也就是说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18.5万元,然而被告却只支付了其中的10万元,对于余款借故拒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余款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是实际违约,按照合同法10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原告早在2012年2月24日就已经按照被告及大岗山项目部的要求为其开具了58万元的发票,由于被告一直拖延付款,因此原告才未将发票交付给被告。
综上,根据《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0元。
10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法》112、113条的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
发布的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确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50%,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告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公式为:年利率6??12个月×5个月×100000元×150%,3750元,但原告只主张了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部分:反诉部分
一、被反诉人按照提供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涉及到的图纸一共有三份:一份是反诉人于2011年10月22日发来的;一份是被反诉人于2011年11月28日17点06分发送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还有一份是大岗山项目部在验货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
第一份是反诉人发给被反诉人的“溪洛渡电站图纸”,由于反诉人未接受被反诉人报价594912.55元而被弃用。
第二份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
11
地图纸”,被反诉人将图纸发送给反诉人的法人杨永彬后,反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对于被反诉人盖章确认的要求,杨永彬称双方老总已经说好的,不用盖章,因此,我们认为,这一份图纸理所应当作为生产图纸。
第三份是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这份图纸被反诉人之前从未见过,直到大岗山项目部在其工地验收货物时才拿出来,而且,庭审过程中反诉人的证人戴军也承认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也就是说,这份图纸在被反诉人生产之前是不
知情的,因此,这份图纸也不可能作为生产图纸。
《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大岗山电站”,合同第二条约定:“供方必须按照图纸技术要求生产,产品需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我们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大岗山电站”,并不是“溪洛渡电站”,而且合同中并未强调是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进行生产,因此,我们认为,被反诉人按照第二份图纸也就是被反诉人发给反诉人的“大岗山HEC转轮工地图纸”进行生产,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二、被反诉人工作人员郑继承在《转轮车间箱变现场检查若干问题及消缺时间》上签字,并不意味着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由于该变压器是郑继承设计生产的,郑继承才最清楚该变压器的各种性能,因此才得以技术指导的身份被请到工地
12
担任现场技术指导,其目的是将现有变压器与工地现场需求及大岗山项目部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匹配,就匹配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设备和材料等提供专家意见。
因此,郑继承在该文件上签字,只是其作为现场的技术指导,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的专家意见,并不能认为是被反诉人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另外,庭审中,反诉人的证人也承认,是按照其现场提供的“大岗山电站图纸”进行验收货物的,如前所述,我们压根没见过这份图纸,也不是按照这份图纸来进行生产的,而你按照这份图纸进行验货,不是很荒唐吗,所以说,根据“大岗山电站图纸”发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是变压器的质量问题。
三、被反诉人先行垫资为反诉人的客户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并不代表被反诉人认可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
被反诉人生意上一向本着“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为客户服务,对于上帝的需求,被反诉人一直都是做到先解决实际问题。
本案中,虽然被反诉人明知自身变压器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是为了维护反诉人这个大客户、帮助反诉人配合大岗山电站尽早正常运营,因此就按照现场需求自己先行垫资为工地提供了两台开关柜,在诚信缺失的当今社会,被反诉人的做法无疑是难能可贵的,是值得褒奖的。
13
四、陈功不是被反诉人公司员工。
反诉人的证人戴军称:“如果陈功不是你道道的员工,怎么可能会来工地修复变压器面板,”我们认为这一判断严重缺乏逻辑。陈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荣荣公司的员工,也完全可能是反诉人聘请的人员,为什么一定会是被反诉人道道公司的员工呢,
五、反诉人提供的两证人证词互相矛盾,王军的全部证词应当不予采信。
证人戴军是主管技术的,而证人王军是主管采购的,但是庭审中,戴军都认可了“大岗山电站图纸”与“溪洛渡电站图纸”并不相同,而王军却坚称两份图纸完全一样,可见作为不懂技术的王军来讲,两份图纸的差异他是看不懂的,他完全是根据反诉人的需要进行虚假陈述,因此,王军的全部证词不可信。另外,王军要求为其提供5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但从他与反诉人的《购销合同》可见其交易金额为48万元,那么这相差的10万元是不是被谁私吞了,王军如此积极为反诉人作虚假陈述,不符合常理。
六、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与被反诉人无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庭审中,反诉人罗列了种种所谓的“经济损失”,但没有哪一样能证
14
范文四: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纠纷代理词
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我??担任被告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
1、 反诉人依约全面忠实履??行了合同。反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即201X?年4月7日就支付相应定金预付?款,其中,?03SY-N003?合同预付款人民币?1157 ?
9.04?元,03SY-N004?合同预付?款人民币218
1.22?元,这统一以支票号码?为?CM6989**?的支票支付,此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940 ?
7.96?元,因为是加上之前合同的货?款人民币?3564 ?
7.60元一起支付的。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人也派技术人?员在被反诉人的工厂指导,跟踪质?量,履行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而且,??反诉人在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到来之前?也做好了接收货物?的准备,预订?了空运货舱,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我们?认为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 被反诉人有先行义务?不履行,反诉人有?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承揽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本案中,按照?03SY-N003?合同约定,承揽方被反?诉人上海?**制衣有限公司在产品完??工后,应在201X?年4月19日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维修。按照?03SY-N004??合同约定,承揽方被反诉人上海?**制衣有限公司在产?品完工后,应在?201X?年4月5日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进行维修。然而?,原告在完工后并?没有送检品,而直?接通知本被?告来收货,这完全违反先?前合同的约定。法?律及合同均规定,?承揽方?在交付定作品时均应送检并提?交相关质量证明,?而原告没有履行此?先?行义务,并且经被告多次劝说、催?促仍未履行,因此?,被告可以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
3、 原告在交付货款时?要求带款提货,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03SY-N00?3?合同约定,反诉人应在大货出货后?40?天内支付货款。按照?03SY-N004?合同约定?,反诉人应在大货出货后?30天内支付?货款。然而,被反诉人于?201X年?4月14日针对?03SY-N003?合同,于201X?年4月1日针对03SY-N00?4?合同,在大货还?没有出货的时候就来?函要求 入仓同时收到货款? ,并声称如果没收到货?款就不交货,这完??全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反诉人迫于被反诉人的?无理要求,并考虑到自?己的商誉,于?201X?年4月7日又?针对03SY-N003?合同支付了一笔人民币?1189 ?
1.50元的预付加工费,?支票号码为:?
? CM6989**?。
4、? 被反诉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无改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由于被反?诉人迟延履行其先?行义务,即将产品?送?**路全数检品,而且经反诉人多?次说明、催告,仍?然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将产品送检,最终延误交货,??从而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反诉人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法律规定,反诉?人有权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反诉人违约、??且不积极寻求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矛盾所酿成的一起经济?纠纷,被反诉人应?但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恳请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归?还反诉人预付款及??预付加工费共人民币?2565
1.76?元。同时在考虑反诉人的有?形和无形损失的情?况下,做出公?
正的判决。? 代理人: ?
雷敬祺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
?? ? ? ? ? ?
? ?
?
范文五: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篇一: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案由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96、银行卡纠纷
(1)借记卡纠纷
(2)信用卡纠纷
97、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99、承揽合同纠纷
(1)加工合同纠纷
(2)定作合同纠纷
(3)修理合同纠纷
(4)复制合同纠纷
(5)测试合同纠纷
(6)检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 100、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
(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9)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
102、保管合同纠纷
103、仓储合同纠纷
104、委托合同纠纷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105、委托理财合同
纠纷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
107、居间合同纠纷
108、补偿贸易纠纷
109、借用合同纠纷
110、典当纠纷
111、合伙协议纠纷
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113、彩票、奖券纠纷
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15、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
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
(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
(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120、服务合同纠纷
(1)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2)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8)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9)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0)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11)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2)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13)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1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16)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17)庆典服务合同纠纷(18)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19)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21)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121、演出合同纠纷
122、劳务合同纠纷
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124、广告合同纠纷
125、展览合同纠纷
126、追偿权纠纷
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十一、不当得利纠纷
128、不当得利纠纷
十二、无因管理纠纷
129、无因管理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130、著作权合同纠纷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出版合同纠纷
(6)表演合同纠纷
(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31、商标合同纠纷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132、专利合同纠纷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篇二:民事起诉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合同法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 2154 5556传真:010-59626918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达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民事起诉状
原告:北京xk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三区?号楼?单元?室,电话:?。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 ,北京xk有限公司 ,电话:?。
被告:北京rt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院?号楼四层北侧?号,电话: 。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电话: 。
案由: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委托开发费?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年?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由被告委托原告“独家进行开发和移植mmm手机客户端”,开发项目为“mmm手机客户端软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于2011年?月?日提前完成了开发任务并交付,被告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拒绝支付二期、三期开发费共计陆万叁仟元(,63,000.00),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逾期且拒绝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xk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8日篇三: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关键字】委托 代理 广告发布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5日,xx公司出具《代理委托书》,内容如下:xx集团因业务需要,特委托yy公司在xx时报发布2006年度的广告,并全权处理广告发布的一切事宜。
2006年1月2日至2006年12月28日,xx公司与yy公司陆续签订多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约定yy公司在京华时报上为xx公司发布广告,每份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中对于广告发布的时间、版面规格、尺寸、次数、刊登价、优惠、执行价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xx公司于广告见报1日后起1个月内将全部广告费用一次性支付给yy公司;xx公司负责提供广告文件及信息稿件,报社对xx公司所提供的稿件保留最终的编审权,并在刊发前经xx公司确认,如因xx公司原因稿件未能如期出具,导致广告未能正常刊出的,yy公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广告发布费3%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合同签订后,yy公司
篇二:一份盖章的空白销售合同引起的纠纷
一份盖章的空白销售合同引起的纠纷
厦门甲企业为了推销公司的大批沙发,开启了全体员工无孔不入的销售模式,大多数员工都持有已经盖好公章的销售合同。该合同上就沙发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银行转账账户和姓名等项目都留有空白,任由员工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填写。
三个月后甲公司收到一份律师函,内容是要求履行合同交付沙
发的义务。此事来的莫名其妙,甲公司一时不知所措。后来追究缘由,才发现是公司已经离职一个多月的员工A对外签订的合同,A在合同的空白项上写了自己银行账号,收到钱之后不久便提出离职申请,现在已经不在公司上班。
那么这场销售合同纠纷中,甲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经营活动中,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销售合同或者介绍信,都可以被当作是企业授权他人代理相关业务的证明。甲公司为了能够营销最大化,让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持有已经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项目让员工自主填写的合同,那么员工对外作出的行为就有理由被他人当做是公司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上纠纷中,员工A离职后,擅自以其持有的甲公司空白盖章的销售合同对外签约,如果合同相对方不知道员工A已经离职的事实,就有理由相信,A有权利代表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若是甲公司无法证明员工A和该公司合伙通谋,或者无法举证对方公司知晓内情,那么就可以认定
员工A的行为代表公司,这也就是法律上说的“表见代理”行为。由此可知,尽管甲公司也有自己的委屈,但是必须履行销售合同义务,承担该给付义务后,甲公司方有权向员工A追究法律责任,挽回自己的利益损失。
企业为了谋取利润,势必会千方百计地为自己员工提供各种业务上的便利,比如可以轻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介绍信,或者各类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公司信赖员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既然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法人,公司本质上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组织,所以信赖应该有限度,该有的规范还是需要老老实实地制定。如果甲公司当初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能够在空白的盖章销售合同上将转账银行账户以及负责人等信息加以完善,及时核查员工持有的空白合同使用情况等,员工离职后及时收回相关材料,或许就能够避免这次纠纷。
一家企业若总是粗枝大叶地凭借公司内部人员的道德自律,不采取严谨的风险控制,在这个竞争如此激烈的经营活动中,前路定然十面埋伏。
篇三: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委托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多次慎重研讨及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甲方开发 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签署如下合同:
一、 代理销售
甲方将座落于河北省磁县高速引线东侯召村南,统盛园小区(暂
名)原河北龙巢饮料有限公司,建筑面积约 万?于签署合同即日起正式委托乙方独家策划与销售。
二、 合作期限及销售指标
1、合作期限:自乙方进场一个月后开始计算销售时间,销售周期为个月。如有自然灾害、工程延期等不可抗力因素,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销售周期。
2销售指标:在销售期内销售项目总额的
三、 销售价格
1、甲方将本项目可供乙方销售的楼宇房屋提出准确清单、价格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销售范围。如有变动应经双方协商为准。
2、第一个月销售均价为元/?,其后根据销售情况双方另行协商销售价格,地下室、商业另定。
四、 代理佣金及支付方法
1、代理佣金提取:
(1) 乙方按照销售总额的 (百分之一点三)提取作为(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网: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佣金,超出
低价按 分成,甲方占 乙方占 。
(2) 在一般情况下甲方不参与销售,特殊情况由甲方销售的给与乙方
10元/?的销售手续费。
2、结算方式及时间:
(1) 结算条件:?付全款达到95%?分期付款,销售每套住宅达到 万
元以上首期款为准,甲方按该合同总额向乙方结付提成。
(2) 结算时间:每月为一结算期,每月5号前甲方将上月销售佣金扣
除3%的风险金后支付给乙方。风险金在完成销售指标后十日内支
付给乙方。
(3) 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退房,乙方已提取销售提成,甲方从下一
次发放给乙方销售提成中扣除,所扣额户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平
均分配,房屋继续销售,另外计销售业绩和销售提成。
五、 甲方的责任
1、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委任任何其他单位、个人销售本项目,如乙方进场后两个月内没有业绩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另请销售公司。
2、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销售该项目所必备的相关手续和资料图片。
3、甲方负责提供销售场地并装修,承担装修费用。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销售,负责协助乙方保证客户看房需要。
5、甲方应提供工程进度表,严格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
6、甲方负责提供销售所必须的合同、收据、合同章并收取销售款项。
7、甲方负责项目的宣传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如在销售过程中出现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人员的造成项目暂停,由甲方出面协调。
六、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房源销售不得捂盘。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各套价格销售,如发现高销虚报,扣除该套80%的销售佣金。
3、乙方负责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市场调研、项目定位、项目策划、物业管理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乙方负责与上述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以及达到项目的最佳效果。
5、乙方在合同期以甲方的名义进行销售,甲方派专人和乙方联合办公,办
理财务和销售手续,并负责一切办公用品。
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行负责组建营销机构,培训营销人员,拟定销售计划,实施销售方案。
7、乙方负责销售人员的工资、提成及销售部日常开销,并负责销售部的水、电暖、电话费用。
8、乙方负责进行广告宣传策划,包括宣传单页、报纸广告、电
视广告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9、在甲方与客户正式签署售楼合同之前,经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身份签署房产临时买卖合约。
10、 乙方负责销售控制、销售接待、销售谈判、签订购房合同、催缴房款等等。
11、
12、 乙方每个销售周期做销售总结,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报甲方备案。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过度承诺。
七、 双方违约责任
1、甲方:
(1) 任何因有关工期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客户与公司的纠纷,由甲方负
责;
(2) 甲方如不按时向乙方支付销售提成。每超过一天罚滞纳金1%分清责
任后在执行。
2、乙方:
(1) 不得以虚假之词欺骗客户,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范围内和
现房单位及示范单位内对客户进行销售承诺,若私自进行上述承诺以外的口头或书面承诺,经法律裁定为乙方负责的,视为违
约,由此引起客户与公司纠纷费用及退房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双倍罚款。
(2) 销售款项全部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有任何挪用行为,否则,即视为
违约并由甲方终止乙方销售权,并追回挪用款项。
八、 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经济、法律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2、经双方同意可签定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因一方违约,在履行合同的基础上违约方赔偿受损方人民币十万元整。
九、 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一式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甲 方: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