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仲裁前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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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予释明。 我国民诉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而仲裁法是于1994年通过的,故民诉法对此无法予以超前明释。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点,约定仲裁的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本案之诉”——诉讼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措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由此,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海事请求进行诉前保全,不受仲裁或诉讼的影响。 又例如《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规定,发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应对于债权人命令在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之诉的同时,提出证明该诉讼的文书,或者已经提起本案之诉的,命令提出证明该案件正在系属的文书,如果对本案有仲裁合同,则仲裁程序的开始程序,视为提起本案之诉。诉讼与仲裁是两个并行的程序,均是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决),提起仲裁同样系请求的审理,亦引起“本案之诉”的法律效果。 有鉴于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在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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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仲裁前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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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是否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予释明。
我国民诉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而仲裁法是于1994年通过的,故民诉法对此无法予以超前明释。1999年1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有效地克服了这一点,约定仲裁的可以在仲裁前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但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本案之诉”——诉讼或仲裁,否则解除保全措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第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由此,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海事请求进行诉前保全,不受仲裁或诉讼的影响。
又例如《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规定,发出保全命令的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应对于债权人命令在认为适当的一定期间内提起本案之诉的同时,提出证明该诉讼的文书,或者已经提起本案之诉的,命令提出证明该案件正在系属的文书,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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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有仲裁合同,则仲裁程序的开始程序,视为提起本案之诉。诉讼与仲裁是两个并行的程序,均是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理并裁判,提起仲裁同样系请求的审理,亦引起“本案之诉”的法律效果。
有鉴于我国已有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例,为了与国际接轨,笔者认为约定仲裁的当事人,在情况紧急如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在仲裁前类推适用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申请仲裁,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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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论仲裁程序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论仲裁程序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在私法领域内为定纷止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仲裁机构没有直接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权。文章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归纳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证据与行为保全的管辖法院,并从统一申请主体、取消内外差别、明晰管辖法院等方面,针对如何协调法律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仲裁 保全 管辖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无权直接裁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使仲裁裁决有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又或是为了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保全,避免证据将来有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危险,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由仲裁机构提交给何地何级的法院,而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但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同样未就此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只能从司法解释中寻找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据此,对在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确两点:第一,从地域管辖的角度讲,应当
是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第二,从级别管辖的角度讲,应当是基层人民法院。
但是,对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尚有斟酌余地。因为从有关仲裁的管辖规定来看,无论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还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抑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均被限定为仅中级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既然前述三类事项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已经不再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再考虑到财产保全与嗣后的执行程序具有较紧密的联系,财产保全如再坚持“内外有别”的做法是否适宜,值得反思。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新的规定时应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无论国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还是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均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也明确了级别管辖,即中级人民法院。
这一规定与《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内涵一致,区别在于后者将第二个地域连接点表述为“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今后再颁布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术语使用的统一,特别是要注意司法解释与法律相衔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立法的规范。
关于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即其不属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涉外管辖规定》)中需要集中管辖的与仲裁相关的事项,所以满足地域管辖要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海事海商纠纷中并无“财产保全”一说,与之相近的概念是
“海事请求保全”。关于二者的区别并非本文关注的对象,但从性质上讲鉴于海事请求保全亦属保全,且系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以也放在财产保全部分进行分析。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海事诉讼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只要涉案财产在中国境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就有资格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其实行的仍旧是专属管辖的模式,即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不过第二十一条与《仲裁法》存在明显冲突。根据后者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需由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申请,这也是为了充分体现对仲裁的支持。二者规定的不一致,需要引起注意。
基于《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确认海事海商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的规定精神,在规定的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今后出台新规定时也可以明确受理海事请求保全亦遵循此操作模式。结合以上两点分析,建议将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表述为:“如果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裁定;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欲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一条规定在《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中再次得以体现,只是两者的
表述微有差别。据此,对于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就可以明确两点:第一,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二,该基层人民法院位于证据所在地。
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条规定与《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也是相互呼应的,而差别同样只存在于措辞中。因此,对于在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明确两点:第一,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二,该中级人民法院位于证据所在地。
关于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即该事项同样不属于《涉外管辖规定》要求的需要集中管辖的三类与仲裁相关的案件之一,所以任何一个满足地域管辖要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根据《海事诉讼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如当事人向中国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是否与《仲裁法》的规定相冲突;第二,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不明确。
既然《仲裁法》已经规定在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不能够由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在制定《海事诉讼解释》时应当严格遵循《仲裁法》的规定,既确保仲裁程序的规范有序,也保证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协调统一。第二个问题尽管在实践中可能不会造成大的问题,但是作为解释本身就是要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建议参照《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在今后出台新规定时表述为“如果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
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裁定;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申请行为保全的管辖
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的管辖。行为保全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保全部分新增的一种保全类型。《仲裁法》中并没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不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已经把旧法表述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即已将行为保全纳入到涉外仲裁的规定之中。据此,在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海事诉讼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并在第五十一条明确了其是为了避免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责令被请求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这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如出一辙。《海事诉讼法》本身并未明确仲裁程序中如何处理请求人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而是由《海事诉讼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在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涉及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亦由海事法院受理。但是该规定仍旧存在前述有关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所存在的问题,即不应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地域管辖也不够明晰。
对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管辖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有关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有关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建议今后出台新规定时将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和海事强制令的管辖法院。针对级别管辖的问题,笔者认为,统一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海
事海商纠纷仲裁中申请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如果被申请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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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论仲裁程序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法治视点
The rule of Law Perspective
论仲裁程序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管辖
口鄢焱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块方式,已经在私法领域内为定纷止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仲裁机构没有直接采取 保全措施的决定权。文章通过梳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归纳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证据与行为保全的管辖法
院,并从统一申请主体、取消内外差别、明晰管辖法院等方面,针对如何协调法律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仲裁保全管辖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无权直接裁定是否采取保 还是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均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
辖权。仲裁裁决有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又或是为了对证 全措施。如果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使 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根据修订后的《民 据的证 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 明力进行保全,避免证据将来有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危险,当
如欲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 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涉外 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地域管辖,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
者财产所在地法院,也明确了级别管辖,即中级人民法院。 这 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一规定与《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内涵‘致, 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我国《仲裁法》并 区别在于后者将第二个地域连接点表述为“被申请保全的财 产所在地”。今后再颁布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术语使用的统 未规定在国内仲裁程序中当事入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由仲 一,特别是要注意司法解释与法律相衔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 裁机构提交给何地何级的法院,而是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障立法的规范。 后的《民事诉讼法》同样未就此做出明确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但2012年修订 关于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还有一点需要明确, 定,所以只能从司
即其不属于《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解释中寻找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下文简称《涉外管辖规定》)中需要集中管辖的与仲裁相关 的事项,所以满足地域管辖要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行使管 (下文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在国内仲裁程序中,
辖权。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 当事人如欲申请财产保全,应由仲裁机构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 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海事 裁定并 海商纠纷中并无“财产保全”一说,与之相近的概念是“海事 执行。据此,对在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可以明 请求保全”。关于二者的区别并非本文关注的对象,但从性质 确两点:第一,从地域管辖的角度讲,应当是被申请人住所地
上讲鉴于海事请求保全亦属保全,且系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而 或者是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第二,从级别管辖的 角度讲,应当是基层人民法院。 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以也放在财产保全部分进行分析。 但是,对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尚有斟酌余地。因为从有关仲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海事诉讼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裁的管辖规定来看,无论是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还是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抑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均被限定为仅中级 规定:“如果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 人民法院才具有管辖权。既然前述三类事项在确定级别管辖
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只要涉案财产 时已经不再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再考虑到财产保全与嗣 在中国境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就有资格受理海事请求保 后的执行程序具有较紧密的联系,财产保全如再坚持“内外有 全申请,其实行的仍旧是专属管辖的模式,即仅财产所在地的 别”的做法是否适宜,值得反思。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新的规 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不过第二十一条与《仲裁法》存在明显 定时应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无论国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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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根据后者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 当严格遵循《仲裁法》的规定,既确保仲裁程序的规范有序, 也保证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协调统一。第二个问题尽管在实践中 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而需由仲裁机构向法院提交申请,
可能不会造成大的问题,但是作为解释本身就是要弥补法律规 这也是为了充分体现对仲裁的支持。二者规定的不一致,需要
引起注意。 定的不完善,建议参照《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执
基于《仲裁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确认海事海商仲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在今后出台新规定时表述为“如 果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的, 裁协议效力的管辖的规定精神,在规定的地点没有海事法院 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裁 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今后出台新规定时也可以 定;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明确受理海事请求保全亦遵循此操作模式。结合以上两点分
析,建议将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管辖 表述为:“如果有关纠纷已
申请行为保全的管辖经提交仲裁,但涉案财产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的,仲裁机构 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裁定;上述 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的管辖。行为保全是2012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在保全部分新增的一种保全类型。《仲 年 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裁法》中并没有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不过,《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已经把旧法表述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 即己将行为保全纳入到涉外仲裁的规定之中。据此,在涉外仲 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根据《仲裁法》第 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一条规定 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欲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应将其
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海事强制令的管辖。《海 在《执
事诉讼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并在第五十一条明 行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中再次得以体现,只是两者的表述微有
确了其是为了避免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责令 差别。据此,对于国内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就可以明确两 被请求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这与《民事诉 点:第一,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第二,该基层人民法 院位于证据所在地。 讼法》第一百条“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 为”的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如出一辙。《海事诉讼法》本身并 六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根据《仲裁法》第
未明确仲裁程序中如何处理请求人提出的海事强制令申请,而 十八条的规定,在涉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如欲申请证据保
是由《海事诉讼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有关 全,仲裁机构应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 这一条规定与《执行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也是相互呼应的,而 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 差别同样只存在于措辞中。因此,对于在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 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可以看出,在海事海商纠纷仲 证据保全也可以明确两点:第一,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 权:第二,该中级人民法院位于证据所在地。 裁程序中涉及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亦由海事法院受理。但是该 规定仍旧存在前述有关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 该关于涉外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还有一点需要明确,即
全所存在的问题,即不应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地 事项同样不属于《涉外管辖规定》要求的需要集中管辖的三
类与仲裁相关的案件之一,所以任何一个满足地域管辖要件的 域管辖也不够明晰。
中级人民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 对仲裁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管辖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结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有关涉外仲裁程序中申请保全 事 海事海商纠纷仲裁程序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管辖。根据《海 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有关诉前行为保全的规定,建议今后 诉讼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如当事人 出台新规定时将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作为仲裁程序中申请行 向中国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
为保全和海事强制令的管辖法院。针对级别管辖的问题,笔者 中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这里涉及两个
认为,统一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海事海商纠纷仲 问题:第一,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是否与
裁中申请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如果被申请人住所 《仲裁法》的规定相冲突;第二,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的地域
管辖不明确。 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霍鱼垦圄 既然《仲裁法》已经规定在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不能够由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责编,丰家卫(实习)当事人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所以在制定《海事诉讼解释》时应 1 3 2。13,。4,中总第 5 4。。期I万方数据
范文五: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前)
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前,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因发生争议,申请人拟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被申请人可能不能履行仲裁裁决的原因),可能导致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最终得到实现。为了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损害上述财产,特依法申请仲裁前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保证全额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保全材料______页。
注:1.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见仲裁申请书格式的要求。
2.请求事项栏,需写明申请保全的种类(如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和申请保全财产的详细情况,并写明申请保全的金额。
3.本财产保全申请书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申请人需在30日内向日照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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