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盗窃案数额标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
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
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一万五千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九万元以上。 (三)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一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八万元以上。
(四)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盗窃案件数额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二、 考虑到对盗窃案件的处理有一个衔接过程,因此,对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检、法三家所定盗窃数额较大标准起诉到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定罪的起点标准可仍按原来的标准掌握,处以较轻的刑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范文二:【朱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文 李彤 闫宏波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7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掐过被害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高跟鞋不是其作案用的工具。其辩护人提出,朱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朱某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丛某(女,殁年32岁)相识。2005年9月6日上午,朱某与丛某按照电话约定在一玉米地内见面后,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朱某掐丛某的颈部,并用丛掉在地上的高跟鞋击打丛的头、面部,致丛死亡。朱某将丛某尸体移至玉米地附近一河沟内,并盗走丛随身携带的l部康佳牌K62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枚铂金戒指(共价值1572元)及现金500元。朱某逃离现场时将丛某的手机卡取出,砸坏手机屏幕,将手机扔到现场附近的一公路桥下。朱某将所盗的2枚戒指,一枚送给情妇倪某,另一枚卖掉,所获赃款及所盗的现金500元被其挥霍。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1)根据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指认,公安人员从现场附近一公路桥下打捞出一部康佳牌K6288型手机。(2)朱某的情妇倪某的证言证实,朱某于2005年9月20日左右送给其一枚铂金戒指,并对该戒指的特征作了详细描述。(3)被害人丛某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该手机在2005年9月6日8时15分、30分、52分、55分与朱某的手机通话4次,当日9时03分,丛某的手机与其大姐的电话通话1次,此后再无通话记录。(4)丛某的母亲通过混合辨认,确认公安人员提取的康佳牌K6288型手机系丛某生前所用的手机。(5)丛某的丈夫及亲友的证言证实,朱某送给倪某的铂金戒指特征与丛某生前所戴戒指的特征相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发现死者的右大腿、颅骨、下颌骨及部分衣物(包括一只女式高跟皮鞋)等情况。(7)DNA鉴定结论证实现场提取的有大腿、颅骨、下颌骨所属个体系丛某的肢体、骨骼。(8)尸体鉴定结论证实现场尸体呈白骨样化,软组织已腐败,无法直接确定死亡原因,需结合案情确定死因。但该尸体头颅左侧顶枕骨有骨荫现象,分析为生前头部受外力作用,造成头皮组织损伤出血所致,颅骨枕骨大孔关节面完整,长骨无砍锯切痕迹,故排除碎尸可能。(9)被告人朱某的供认证实,其用高跟鞋打击丛某头部左侧,将丛某杀死,并窃取丛某的财物。通过混合辨认,朱某从10名不同女性照片中指认出丛某系被他杀害的女子。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并厮打,持被害人的高跟鞋连续击打被害人致命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某将被害人的康佳牌K6288型手机、2枚铂金戒指及现金500元拿走,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其没有掐被害人颈部,一审庭审出示的女式高跟鞋不是其用来击打被害人的鞋,没有用土掩埋尸体,一审量刑过重,并以此为由,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杀死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朱某杀人后,盗走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对于朱某所提一审庭审中出示的公安机关提取的女式皮鞋并非其作案工具的上诉理由,经查,此物证同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故不作为证据使用,对朱某的此一上诉理由予以采纳。朱某对其杀人、盗窃犯罪的过程和细节供述稳定,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支持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朱某所提其他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朱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人所提朱某系初犯,请求对朱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朱某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朱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朱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朱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三、裁判理由
通常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确立了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证明标准是对定案证据充足度的一般性的、总体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此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故对于如何判断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理解和执行中有一些争议。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之后,采取多项措施严格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推动了刑事案件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水平的整体提高。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据质量,经广泛、深入总结经验,结合证据理论,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五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作了详细规定:(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同时,该条还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由此可见,《规定》特别强调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规格。其证明标准高于其他刑事案件,既要求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要达到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又要求死刑适用的事实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同样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由于死刑的适用具有不可逆转性,对犯罪事实的存在,特别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达到确定无疑、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审理死刑案件既要能从正面肯定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无疑,又要能从反面否定的角度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否则就不能作出有罪认定的裁判。虽然《规定》未明确将死刑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确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对“确实、充分”的细化规定中已包含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必须严把这条底线,对经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坚决不予判处死刑或者核准死刑,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万无一失。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本案与被告人朱某密切相关,朱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理由包括:(1)根据朱某的供述和指认,从现场附近的恒张公路桥下河中打捞出一部康佳牌K6288型手机,该手机经被害人亲友混合辨认,确认系被害人生前所用手机。(2)被害人手机的通话清单证实被害人失踪前曾与朱某通话4次,朱某极有可能系被害人失踪前最后接触的人。(3)朱某送给情妇倪某一枚铂金戒指,根据倪某的证言,该戒指与被害人生前所戴的戒指从质地、外观、花纹等方面均相似。(4)朱某在侦查期间虽多次否认作案,但后来供认杀死被害人并窃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直至我院复核提审时仍未翻供。
但是,认定被告人朱某杀死被害人并盗窃财物的事实,除朱某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本案虽有一定的客观性证据印证朱某的有罪供述,但存在以下疑点不能得到排除:(1)朱某的工友周某、陈某、谢某曾多次证实被害人失踪那天上午,朱某与谢某在一起,三人证实的情况能够吻合,故朱某是否有作案时间存在疑问。虽然周某、陈某后来改变证言,称以前受朱某的指使作了伪证,但周某、陈某与朱某关系一般,他们为何多次坚持为朱某出具伪证难以理解,且改变后的证言也不完全一致,所作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另外,谢某是证实朱某没有作案时间的最关键证人,但因其下落不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待查。仅根据周某、陈某作伪证的情况,就推定谢某也作了伪证,这种推断既不符合逻辑,也缺少证据支持。(2)根据朱某指认提取的康佳牌K6288型手机未进行串号比对,不能准确无误地认定该手机就是被害人的。虽然被害人亲属对手机进行了混杂辨认,确认手机是被害人生前使用的,但该辨认只能证实该手机在品牌、型号、颜色等外部特征方面与被害人使用的手机一致,不足以证实手机就是被害人的。根据朱某供述的内容和手机照片显示,该手机显示屏已经被朱某砸坏,外观上存在明显破损.说明手机的外观与被害人使用时相比有了一定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亲属为何能辨认出该手机,依据什么特征确定该手机是被害人的,在辨认笔录中均没有体现。(3)从现场被害人右大腿旁提取了一只旅游鞋,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该鞋与本案无关,但没有说明理由。公安机关根据什么推断该鞋与本案无关,为何出现在被害人尸块旁边,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该疑点没有得到合理排除。(4)现场提取的女式高跟鞋经被害人亲属辨认,无法确定是被害人的鞋。朱某既然承认了用被害人的高跟鞋砸被害人头部的事实,却为何坚持否认提取的高跟鞋是作案工具这一次要事实,难以理解。如果朱某的供述属实,则该鞋不是作案工具,而现场又没有发现其他的高跟鞋,那么真正的作案工具是什么,无法确定。(5)朱某送给情妇倪某的铂金戒指已被化为金锭,无法确定该戒指是否为被害人生前所戴的戒指。朱某亦曾供述送给倪某的戒指是他购买的,并较为详细地供述了买戒指的地点和售货员的相貌特征,对此公安机关未予核实。(6)朱某在前6次讯问中一直否认犯罪,虽然后来供认了杀死被害人并窃取财物的主要事实,且不再翻供,但对于是否掐过被害人颈部的细节,供述的内容并不稳定。综上,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未能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现有证据尚未达到死刑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若干疑点中,被害人的手机确认问题是最主要的疑点,其他疑点则是次要的。若能通过手机串号或手机内信息查询等方式明确认定手机系被害人所有,再进一步做工作解决其他疑点,亦可推断认定被告人是凶手。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做好上述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一旦出现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误适用死刑,将永无弥补、挽救的余地。,近年来发现的个别死刑包括死缓案件出现差错甚至冤错,重要原因就是未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将有重大瑕疵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被告人有罪并适用重刑,教训十分深刻。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特别是在关系到能否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关键环节上,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必须保证只能得出唯一结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存在上述合理怀疑且不能得到排除的情况下,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不核准朱某死刑。
辩护人我们不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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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探析——以朱某某盗窃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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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探析
——以朱某某盗窃案为视角
羊琳琳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新增入户盗窃行为作为单独的盗窃罪类型予以定罪处罚。 然司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仍存在分歧。修正案(八)中对于入户盗窃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数额 和情节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对“户”的认定,将直接涉及行为人入户盗窃行为的罪与非罪。 关键词入户盗窃盗窃罪认 定标准 作者简介:羊琳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82—02
一、基本案情及司法分歧 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一)朱某某盗窃案案情简介 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
2013年6月14日lO时许,嫌疑人朱某某游荡到北京市某 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 小 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02005 人区地下室,该地下室是其原来打工的饺子馆的集体宿舍。嫌疑 朱某某曾在该地下室宿舍居住,与宿舍中的万某、李某都是同 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事,清楚知道宿舍成员的出行规律。上午十点左右宿舍同事都去 的意见》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和特征作出进一步解释,“户在 饺
子馆上班,宿舍里面没有人。于是,嫌疑人朱某某将宿舍门锁 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 强
行拉开后进入房间内,盗窃被害人万某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 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
台,价值人民币1100元。同时,盗窃被害人李某现金500元。后 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 被民警查获。 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2013年最高 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本案(二)对朱桌某盗窃案定性的主要分歧意见 中,朱某某涉嫌入户盗窃,然其所盗窃金额总计为1600 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 元。依据北京市高院、北京市检察院等部门发布的《关于盗窃等 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分析可知,入户盗窃中的“户”大概 六
等同于“住所”,而“户”的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 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京高法发[201217号) 第,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外的盗 “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构成要件。 窃公私财物行为,盗窃公私财 第二,从入户盗窃的立法目的上来看,“户”的认定也应当同 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 时符合“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条件。《宪 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因而,本案中朱某某之盗窃行为尚未达 到北京市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函新增 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
止 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项 入户盗窃作为单独的盗窃罪类型,没有具体的数额规定,因此对
于本案中饺子馆的集体宿舍是否构成“户”的认定,直接涉及对朱 宪法权利,“住所”作为公民入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依赖的庇护 某 所,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一 某行为的定性,即朱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关键。 司法理论界中对朱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如下二种分歧意 种独立盗窃类型予以规定,也是因为入户盗窃的保护法益不同于 见: 普通盗窃的保护法益。一般而言,普通盗窃仅仅针对的是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构成“入户盗窃”,其盗窃的集体宿 侵害的是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客体是单一的;而入户盗窃,侵害的 舍
属于入户盗窃“户”的范畴。主要理由:本案中的集体宿舍是老 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更侵害了公民的住宅权,甚至可能引发 白
其他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后果,因而其客体是复杂的。在现 了饺子馆员工居住的地方。宿舍成员下班后便回到宿舍休息,除 上班,其余日常生活都在宿舍中。而且本案中的宿舍是由老白 代社会,公民的人身权利、住宅安宁、财产等不受侵犯,是一项法 饺 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最主要的自由。《刑法修正案(八)》将 子馆老板在小区地下室承租的一间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不构成“入户盗窃”,其盗窃的集体 “入户盗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类型予以规定,正是考虑到其侵 宿
害利益的复杂性,为了突出对住宅安宁及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o 虽 舍不属于入户盗窃“户”的范畴。主要理由:本案中的集体宿舍 因此,入户盗窃中“户”应当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然是由老自饺子馆老板在小区地下室承租的一间与外界相对 隔离的房间。但是该集体宿舍并不是员工们家庭生活的场所,不 的住所。 具备户的特征。依据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集体宿 舍、旅店宾 三、理论对现实的启示: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研究 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一)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标准之重构
二、现行司法理论中对“户”的认定标准解析 笔者认为,结合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入户盗窃的立法目的,入
第一,最高法对入户抢劫中“户”的相关司法解释可为入户盗 户盗窃中“户”的认定,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窃中“户”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 1(“户”应当具有家庭性。家庭一般是指由婚姻关系、血缘关
万方数据
系或者收养关系或共同经济为纽带结合成的亲属团体。谨家庭是 范畴。朱某某之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刑法
首先,该集体宿舍中的成员之间不具有“家庭性”,成员之间 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独立的盗窃罪类型,
其立法目的即在于维护“家庭”这一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法益。 仅是普通同事关系,并不具有血缘、婚姻等家庭关系。其次,该集
因此,入户盗窃中的“户”,应当具有家庭属性。户内人员与“户” 体宿舍的成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老白饺子馆新招录的员工也
应具有紧密相连性,使“户”脱离单独的场所、物的概念,而具有一 可以在此居住,不具备家庭生活的固定性。再次,该集体宿舍的
定的人身属性。“户”应是户内成员的“家庭性”生活场所。 相对封闭性比较弱。由于集体宿舍人员较多,且具有一定的流动
2(“户”应当具有生活性。这可以理解为“户”的延展性特征。 性,嫌疑人朱某某也曾在此居住。因此,此集体宿舍与普通“住 所
所”相比,其封闭性、私密性均有所减弱。第四,嫌疑人朱某某清 更谓生活性,就是居住成员之间不仅具有较为固定的家庭关系, 性,楚知道宿舍成员的作息时间,在那个时间段实施盗窃也是因为宿 是以“户”为纽带共同生产、生活。生活性是“户”具有的功能属 使“户”成为家庭成员繁衍生息、共同生活的场所。 舍内没有人,并不会产生其他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后果。因 3(“户”应当具有相对的封闭性。首先,依据司法解释对“户” 此,本案中的集体宿舍并不属于“户”的范畴,本案嫌疑人朱某某 封闭性的规定“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 不构成入户盗窃。 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 渔船、为生活租用的 四、结语 房屋等”,将“户”与面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公共性场 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新类型,其立法目的在于为了更好的 所区分开来,体 现了入户盗窃的立法原意。其次,“户”是居住人员家庭生活的场 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居住安宁权。然随着新型居住方式 所,与个人私密生活紧密相关,许多私人行为、私人物品以及个人 的不断出现,户的认定又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定,因而对于“户” 隐私都是不应当随意让外人知晓的,如睡觉、洗澡、会见亲朋好友 的认定标准应当结合司法解释、立法原意及社会实践予以重新建 等等,居住人员也有权利保留自己的隐私,是故“户”对于居住人 构,以便理论更好的指导实践,在保障公民财产权和准确定罪量 员来说具有私密性,而私密性的个人住所应当具有相对的封闭 刑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性。因此,“户”的封闭性源于“户”的家庭生活性。 注释: 综上所述,入户盗窃中的“户”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的,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政治与法律(201l(8)(6 (二)集体宿舍是否构成“户”的认定:以朱某某盗窃案为例 ?周莉。入户盗窃”立法修正解读(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1)(32
笔者认为本案中饺子馆集体宿舍不属于入户盗窃中“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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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是最近几年地方检察机关适应形势的创新之举。以天津市东 局,成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省级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局。@ 丽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近五年来立案人数逐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截至2012年6月,广西全区检察机关
年攀升,大要案件数量、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窝窜案 有lO个市级检察院和51个县级检察院成立了职务犯罪已
突出,“一把手”和重点部门等权重者犯案呈上升趋势,反腐败斗 局。@从全国实践看,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局是大势所趋,符预防 争形势严峻。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前 特点和反腐败潮流。截至目前,天津市检察机关并无设立合时代
所未有的突出位置,符合时代潮流和反腐败新形势。 罪预防局的先例出现,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倡导和全国各地 职务犯 (二)契合语义学规范和工作实际 如火如荼的实践相比,明显滞后,不适应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从天津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实证考察来看,天津 四、结语 市人民检察院及一分院、二分院、滨海新区院职务
改革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纷乱的路径选择中,如何遂 犯罪预防机构 的名称为职务犯罪预防处,各区县院职务犯罪预防机构的名称为 择最优路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现存制度的突破能走多选。
职务犯罪预防科。根据辞海的定义,处的含义为机关,或机关、团 由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局的机理缘由和现实表征的分析,笔者建议
体、单位里的部门,科的含义为机关内部组织的划分,处和科的定 天津市检察机关顺应形势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局。设立职务犯罪
预防局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注重预防精神的重 义强调其从属属性,而局的定义为机关及团体组织分工办事的单
要举措,是深化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有利于检察机关深入服务经 位,强调其相对独立性和对外性。@从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来 济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一步加强,有利于 看,参照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的称谓及工作属性,预防
形成检察机关打防结合、三局联动的反腐新格局,必将助推反腐 职务犯罪与反贪、反渎工作密不可分,打防的目的都是为了反腐
防机构的名称设败工作取得新成就、获得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败,且都具有天然的对外工作的属性存在。因此,将职务犯罪预
定为职务犯罪预防局,契合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注释; ‘的特有属性。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三)从全国实践看设局的必要性 ?‘**说: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我报以为然)(检察日报2013年3月10日( 从宏观层面讲,截至2011年10月,我国已有11个省247个 ?‘腐败易发高发态势催生职务犯罪预防局),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7日(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 检察院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局,还有74个检察院正在拟设筹备 ?‘吉林省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省级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法制网(2013年3月15日
3726584(hun7 申办中。从微观层面看,以吉林省为例,2012年7月,吉林省人 访问(hnp洲?l铝一dajly 咖cn6ndexn艄。螂(, coment,2012-07,24,coateat@‘广西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更名为“职务犯罪预防局o,正义网(2013年3月15 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原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1009369 hunl(日访闩。hnp:,,www(jcrb com,procuratorate,highli窖llls,201212,t20121214 经省编办正式批复同意,于7月6日正式更名为职务犯罪预防
万方数据
范文四:江苏细化盗窃案量刑标准 偷盗千元可入罪
偷盗弱势群体等8种情形,千元即可入罪
中国江苏网8月8日讯 (记者纪树霞通讯员邹钢)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确定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等8种盗窃情形,其入罪门槛降至普通标准的50%。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省内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
这也就意味着,在江苏盗窃2000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惯犯、团伙犯罪、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一半。记者了解到,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已下发全省执行。 百度影音电影网 http://www.69yingyuan.com/
范文五:城堡盗窃案
XX年07月07日 星期四 天气:晴
在遥远的米埃尔山上,有一座充满神秘色彩的古代城堡。有一天晚上,月光罩在整个米埃尔山,三个黑影缓缓地前进着。“我说,这么漆黑的晚上,干吗来探险啊?”秋雪不满地嘟着嘴说,“怎么?害怕被鬼附身吗?”一个黑影慢悠悠地说,三个人没有出声了,他们来到了传说中的城堡门前,看见门上贴着一张褪了色的驱鬼符,隐隐地透出一种说不出来的阴森。“啊,我们一起……一起回去好吗?”雅莹吓得哆哆嗦嗦地说,“回去?这可不是你雅莹的风格噢!”成继宇一脸坏笑地说。啊啊啊!一个毛刺刺的东西“叭”地一声,撞在大门上,门“吱”地一声便开了,里面黑咕咚咚地什么也看不见,突然,几个黑影站在我们面前,“这几个人到底的谁?”我们都嘀咕着。只见“哆”一声,灯开了,各种颜色的灯,城堡再不显得那么阴森了,秋雪紧张心跳缓慢下来,一个美丽的女人站在他们面前,周围都是金碧银柱,漂亮极了。“欢迎,欢迎,我亲爱的小朋友们,你们终于来了,我叫爱茜儿,是这里的皇后。”“您在等我们?”雅莹一脸惊讶地说。“当然!太晚不说多了,快上二楼吧,你们的房间在那儿。”“噢”三个人不约而同地应了一声,转身上楼了。来到自己的房间,由于过度的惊吓和疲劳,大家很快就进入了梦乡。雅莹特别胆小又最爱做梦,她梦见爱茜儿拿出来好多好多吃的东西招待他们,有些不光没有看见过,就是听也没有听说过,大家对这里的一切都感到非常希奇。忽然,一个毛茸茸的大家伙也跟他们一起享受起来。啊,是老鼠!雅莹一下就惊醒了。心有余悸的她想起从家里带来的老鼠夹,连忙把它放在窗台上,这才安心地进入了梦乡。
第二天,天刚亮,爱茜儿皇后满面怒容地走进他们的房间,“我的魔镜,魔镜被人偷了,老实说,是不是你们拿了我的魔镜?”“您很奇怪呀,我们不知道您有魔镜啊!”“那道也是,卫兵,给我全城找。”话音刚落,一个身着紧身衣服的影子便飞出窗外,“啊”那飞人应声倒下,“怎么了?”“那是我放的老鼠夹,这儿的老鼠太多了。”“扑哧——”“哈哈哈——”大家都开心地笑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