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6版)
2015-11-25 08:41:48纳税服务网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 2015年 11月 2日联合发布《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号),并自 2016年 1月 1日起实施。 目前正在执行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6号)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 2013〕 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 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 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 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 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 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 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 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 评议、 论证、鉴定、 评审、 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 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 烟草制造业。
2. 住宿和餐饮业。
3. 批发和零售业。
4. 房地产业。
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 娱乐业。
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 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 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 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 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 算加计扣除。
3.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 大, 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 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 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 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 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 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 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 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 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可以设置 “ 研发支出 ” 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 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 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 “ 研发支出 ” 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 计入 “ 研发支出 ” 科目 (资本化支出) 。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 应按 “ 研发支出 ” 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 “ 无形资产 ” 。期(月)末将 “ 研发 支出 ” 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 “ 管理费用 ” 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 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 准确、 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 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 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转请地市级 (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 度核查面不得低于 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 2015年版 ) 》 附表 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 30行 “ 五、新产品、 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 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 A107014《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 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 2016年 1月 1日以后未 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 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追溯期限最长为 3年。
范文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6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6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创意设计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三种研发费扣减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九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8. 委托境内研发,受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9.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六个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六、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
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七、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范文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请好处
一、研发费用可按175%在税前扣除
比如:某企业销售收入为200万元,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则企业利润为100万元,须缴纳所得税25万元;若已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则研发费用为175万,企业利润为25万元,须缴纳所得税则为6.25万元,最终可享受到18.75万元的税收优惠(即25万元-6.25万元=18.75万元)。
二、与其他项目的关系
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率降至15%。
2、上海市软件企业评估:申报软件企业评估,必须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其核心条件如下:
1、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2、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汇聚全球3000多项优质技术,服务企业超过10000家
技术引进、专家咨询、政策申报、荣誉规划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常见问题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究开发费用指的是哪些?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 专有技术, 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汇聚全球3000多项优质技术,服务企业超过10000家
技术引进、专家咨询、政策申报、荣誉规划
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亏损企业能否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亏损企业只要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就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至于企业是否申请,要看企业的未来五年内是否能够盈利。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盈利,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加企业当年的亏损额,可以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3、研发失败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鼓励企业多投入研发,只要企业在研发中真实投入,无论成功与否,其实际发生并符合规定、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进行归集,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4、非高新技术企业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第二条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从文件规定来看,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可以申请;二是,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三是,企业要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企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此,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或者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5、哪些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1. 烟草制造业。2. 住宿和餐饮业。3. 批发和零售业。4. 房地产业。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 娱乐业。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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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几点建议 作者:吴佩玉 上传时间:2011-6-7 0:0
伴随着2010年结束,首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即将迎来的三年一次的复评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另外,《国税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也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以上政策均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活动的投入,同时要求财务人员对于研发费用的核算更加精细化,科学、合理地归集研发费用,以同时满足会计准则、加计扣除、高新认定、科技统计的不同要求。于是,如何真实、完整地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并实施有效管理,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单位而言,都致关重要。这样在应对各类检查时方能做到有据可查,一目了然。笔者根据实务中遇到的一些情况,有如下几点心得:
一、加强部门沟通,了解企业研发活动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关于研发费用的核算应从研发活动开始。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定型、测试等一系列活动,伴随着这些活动的开始,费用随之而来,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就是对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由于科研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专业分工不同,财务人员有必要与研发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研发人员的协助下,判断该项费用是否满足高新企业关于研发的界定,当前的费用是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等问题;同时,研发人员通过对财务核算过程的了解,有助于提高研发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达到互相配合的目的。比如,通过沟通,财务部门可以了解研发活动的总体预算及进展情况,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再者,研发人员在领用库存材料,直接单据上注明该材料的用途,比事后通过间接分配办法得出的数据更加准确,研发费用的归集也会更加合理。
二、会计科目设置的合理化
《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分为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会计核算时,相应地将研发支出划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是否获取研发项目的证书或生产批文为基本判断标准来界定是否予以资本化。
会计核算时,在成本类科目下设立“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研发支出-支本化支出”中核算,然后结转至费用或资产。对研发费用的核算采用分级设置辅以项目核算的办法,比如“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材料、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8个下级科目,为便于日后的统计工作,建议对每笔费用进行分项目或部门核算。具体核算时,专属研发费用采用直接对应核算办法,公共费用采用总量计量再分摊的办法,对不同的费用采用不同的分摊依据。由于研发所处的阶段和场所不同,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上可能是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也可能是生产成本,针对长期以来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难以分清的情况,建议在上述科目中分别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科目,期末将成本类下应予费用化的研发费用转入相应的科目,这样就能清晰地反映出企业经营活动各阶段发生的研发费用,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未形成资产之前则视同在建工程。这样,可以清楚地统计出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及费用归属,以满足不同统计口径的需要,从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
三、注意与加计扣除的区别
在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从具体条文看,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比如,关于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和人员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能加计扣除,而《指引》对前者允许列入研发费用,对后者则没有明确说明,而在浙江省2011年度的高新复审工作中,明确了工资薪金不包括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并对照企业研发费用与近三年加计扣除金额,相差较大的要提供说明。从趋势看,两个口径的距离在缩小,所以,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费用核算时必须谨慎,做好基础工作,在复审时从容面对。
四、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研发是企业最重要的创新活动,是所有创新活动的基础和源泉。较其他产业相比,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高,面临着高投入和产出不确定性的风险。企业如要享受国家对高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面对与日俱增的研发经费,企业应制定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每一项研发活动进行项目化管理,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阶段性地评价和分析,判断费用的预算执行情况。同时,
高额的研发费用势必影响到当期的经营成果,不能因为研发存在风险而忽视成本效益问题,通过加强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提高研发费用的使用效益,以真正达到企业自主创新的目的。
参考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4-14。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362号 2008-7-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1999-3-25。
范文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内容
根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 》 (国税发 〔 2008〕 116号) 的规定, 企业从事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 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 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备案的规定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111号)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09]255号) 的相关规定, 企业享受税法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后才可享受。 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属于备案 类事项, 纳税人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 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 案手续——
(1)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 ;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 委托、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改革 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领域和技 术类别名称。
咨询: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 是否也需经 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政策?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 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 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因而,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未经备案, 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 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
(2)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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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