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 名 张 勇 工作单位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务 党组书记、主任 分管工作 主持全面工作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关系 姓 名 企业名称 出资份额(%) 注册地点 经营内容 分管业务范围内 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无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是否明显超是否在本本人管辖区域或年薪酬 出同职级标人分管业关系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工作 任职、关联企业(万元) 准薪酬 务范围内 业务范围内
海门市人民医妻子 董素萍 事业 主管护师 创建办工作 10 否 否 否 院
上海中远货运儿子 陈一栋 央企 职工 货运代理 10 否 否 否 集团
海门市广播电广告部副主大哥 陈 辉 事业 广 告 10 否 否 否 视台 任
二哥 陈 耀 海门市地税局 公务机关 二线 税务工作 10 否 否 否
本人签名: 张勇 填报时间:2017年4月6日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 名 黄建石 工作单位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务 副主任 分管工作 政府采购、工会工作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关系 姓 名 企业名称 出资份额(%) 注册地点 经营内容 分管业务范围内 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无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是否明显超是否在本本人管辖区域或年薪酬 出同职级标人分管业关系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工作 任职、关联企业(万元) 准薪酬 务范围内 业务范围内
海门市东洲幼妻子 许荣妹 事业 副主任 财务 6 否 否 否 儿园
海门市余东镇儿子 黄圣元 行政 大学生村官 大学生村官 4 否 否 否 政府
海门市东洲幼妹妹 黄卫菊 事业 职工 保育员 3.6 否 否 否 儿园
海门市开发区妹妹 黄红卫 事业 职工 保育员 3 否 否 否 幼儿园
本人签名: 黄建石 填报时间:2017年4月6 日
附件2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 名 江琳 工作单位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务 纪检组长 分管工作 纪检监察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关系 姓 名 企业名称 出资份额(%) 注册地点 经营内容 分管业务范围内 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无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是否明显超是否在本本人管辖区域或年薪酬 出同职级标人分管业关系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工作 任职、关联企业(万元) 准薪酬 务范围内 业务范围内
海门市投资促进丈夫 曹卫 事业 副局长 管理 15 否 否 否 局
海门市农业技术
弟弟 江军 服务公司江心沙国有企业 无 零售 8 否 否 否
农资经营部
本人签名: 江 琳 填报时间: 2017 年 4月 6 日 附件2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 名 王水兵 工作单位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务 副主任 分管工作 党务、产权交易、信息管理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关系 姓 名 企业名称 出资份额(%) 注册地点 经营内容 分管业务范围内 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无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是否明显超是否在本本人管辖区域或年薪酬 出同职级标人分管业关系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工作 任职、关联企业(万元) 准薪酬 务范围内 业务范围内 妻子 郁勤燕 海南中学 全民事业 教师 教学 10 否 否 否 姐姐 王睿萍 万高药业 企业 职工 采购科 5 否 否 否
本人签名:王水兵 填报时间:2017 年 4 月 6 日
附件2
领导干部近亲属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 名 黄胜 工作单位 海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职务 副主任 分管工作 工程建设招投标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本人经营内容是否在本人管辖区域或任职、关关系 姓 名 企业名称 出资份额(%) 注册地点 经营内容 分管业务范围内 联企业业务范围内
无
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从业(非经商办企业)情况
经营活动是否在是否明显超是否在本本人管辖区域或年薪酬 出同职级标人分管业关系 姓 名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现任职务 从事工作 任职、关联企业(万元) 准薪酬 务范围内 业务范围内 妻子 黄咏梅 海门电大 全民事业 教师 教学 12 否 否 否
弟弟 黄 华 自由职业 否 否
本人签名: 黄 胜 填报时间: 2017 年 4 月 6日
范文二:对我国领导干部近亲属的监督限制研究——从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说起
青 春
岁
月 对我国领导干部近亲属的监督限制研究
——从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说起
12? 彭 川 ,刘天琦 :1.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1120: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了目的在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者监督限制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 中的“近亲属”、“关系密切者”、“财物”等重要概念不够清晰,是该罪在实践中难以适用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 了扩大对“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解释,明确“财物”的概念,利用“间接证据”证明“利用”、“通过”行为的存在等措施, 旨在为完善对领导干部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者的监督限制提供建言献策。
【关键词】影响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近亲属;关系密切者;财物 一、引言 接下来,笔者将针对这四个方面,分别对其加以讨论,分析其存
2009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 在的疏漏之处,并尝试提出相关的完善办法。
1、主体 本罪的主体有五类称“《刑法修正案: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察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与国家
:以下称“《补充规定:四:》”:设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工作人员本人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离职的 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以及与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概而言之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 ,都是本身不具有国家职权,同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关 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 系紧密的人。针对主体,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是“近亲属”与“关 受贿罪”。 系密切者”范围的界定。
《刑法修正案:七:》与《补充规定:四:》,使我国受贿 :1:明确“近亲属”范围
罪体系得到了完善,构成了由一般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第 1 款:、 《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第 6 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于执行 < 民法通则=""> 在经济往来中受贿罪:刑法 385 条第 2 款:、斡旋贿赂罪:刑法
第 388 条第 1 款:和新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 388 条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2 条则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 之一:组成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整体。新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填补了相关的立法空白,做到了与我国签订并批准的《联合国反 ,子女、外,子女。《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腐败公约》:以《反腐败公约》:的衔接。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
该条在颁布时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在司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实践之中,该条的司法适用却鲜有所闻。在另一方面,利用影 ,子女、外,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根据相关 响力受贿,以及与之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 资料,可以看出目前学界针对“近亲属”的外延范围有三种观点: 案件却有所增多。笔者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四个多月的实习过 :1:刑法解释应与其关联性较大的刑诉法相契合,刑诉法“近亲 程当中,旁听了多起受贿案的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出现被 属”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等,可视 告人揭露其近亲属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贿赂的情形。以该市某干部 作“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2:应当对《刑事诉讼法》中“近 的受贿案为例,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他多次说,自己受贿是通过 亲属”的规定作扩大解释,适用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3:“近 某位亲戚进行的,但是有一些款项是他根本未曾听说过,是该亲 亲属”应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戚独自收取的。在另外一起全国知名的受贿案庭审过程中,被告 :试行:》第 4 条解释为“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人受贿是通过其妻进行,被告人也坚称有一些款项自己从未收过, ”。比较三种观点,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
,笔者感受到,在反腐力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原因在于,《刑法》所对应的程 是其妻所独自收取的。通过实习的经历
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官员收受贿赂多是通过其 序法为《刑事诉讼法》,对刑法中的概念沿用其他程序法律法规 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甚至只是一面之缘的人进行。此外,从理 中的解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刑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谦抑性,沿 论上讲,通过近亲属以及一些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对该近亲属及 用其他程序法中的解释,是一种扩大解释,与谦抑性的原则不符, 该特定关系人的处罚较轻,也更加隐蔽,国家工作人员也因此而 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最后,“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 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渠道收受贿赂。在司法实践中,这些“关系人” 外,子女”等近亲属,可以沿用“关系密切者”对其进行解释。 将所得贿赂交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往往难以举证,案发后由“关 综合上述考虑,笔者认为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近亲属的范围做 系人”“一肩挑”,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则能够置身事外。 出明确限定,以做到立法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可以说,该罪的较少适用与上述非典型受贿案件越来越多两 :2:扩大解释“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种情况之间形成了鲜明的矛盾。笔者认为,该矛盾发生的原因是 “影响力”主要是指因血缘、地域、 多方面的。首先,这种非典型案件证明难度大,缺乏证明标准; 师生、事务等职权之外的关系而产生的“非职权性影响力”。根据《联 其次,就侦查人员的态度而言,一般对关系人存在“宽宥”态度, 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精神,只要利用了受贿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 侦查机关更希望关系人作为贿赂罪共同犯的证人进行作证,促使 之间的非职权性影响力,不管受贿主体是谁,都应当受到制裁。 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关系人作证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 由此看来,我国将受贿主体限于“关系密切的人”事实上是不太 而不再追究关系人本人的责任。最后,该罪本身规定地过于笼统, 恰当的。原因在于:首先,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影响力的不 犯罪构成中一些关键性概念还不够清晰,给本罪的具体适用带来 仅仅是与领导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只要是 了诸多不便。就原因而言,前两点原因主要涉及实践情况当中一 拥有“非职权性影响力”的人,也完全有可能利用其与领导干部 些深层次上的原因,而后一点原因主要存在于理论层面。由于能 之间的战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或许不太密切的关系而收受贿赂; 力有限,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针对第三点原因进行探讨,对利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与行为人之间的影响力关系也可能是原来并 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想 没有,而是在后来的往来过程中逐渐产生的。 法,以求完善对相关主体的监督与限制。 因此,笔者认为,将利用“非职权性影响力”受贿的主体限
于近亲属和特定关系者事实上是存在一定漏洞的。在认定利用影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要件的缺陷与完善思考 根据我国采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 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时,只要是利用了非职权性影响力而受贿,比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个方面。 将主体局限于近亲属和特定关系者更为妥当。从这种层面上来讲,
青 春 对于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显得比较多余,而参照《反腐败公约》 行为,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岁对犯罪主体作出相应的规定似乎更为合理。针对这个问题,笔者 基于上述原因,可以推断,司法机关需要证明关系人与国家 月 认为,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只要是关系人利用对国家 工作人员之间需要就请托事项进行过沟通。如果不能证明关系人 与国工作人员之间的“非职权性影响力”,而不管主体是不是“近亲属” 家工作人员之间意思沟通确实存在,“利用了影响力”则难 以认定。但或者“关系密切者”,符合定罪条件的,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 2015 15 是,由于关系人与请托人意思联络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针对意思沟通行贿罪”。 为进行举证的难度相当之大。 年 这一问题难以解决,比较理想的解决渠道是形成合理的诉讼 2、客体 正如前文所讲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目前受
策略,依据证人证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了 贿罪体系 期 不正当利益等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证明“通过”行为的存在。 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可以参
照受贿犯罪的犯罪客体而加以明确。受贿犯罪的犯罪客体是公职 三、结语
在实践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情况有所增多,然而这项罪名 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明确犯罪客体,有助于更好地大家犯罪,
的司法适用却比较少。笔者认为,其主体与客观方面在立法上存 进而达到捍卫公职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目的。
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例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定义不 3、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一点在理论和实务当
清,受贿的对象限于“财物”,公诉方对利用非职权性影响力难 中同样争议
以举证等。对于领导干部近亲属以及其关系密切者的限制,落实 不大。 到刑法层面与之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便是刑法第 388 条。因此, 4、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完善刑法第 388 条也就是完善一种对于领导干部近亲属的监督限 上的行为,或
制惩戒机制。针对该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的一些不够完善之处, 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
笔者认为,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利用“非职权性影响力”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人统一归为本案的犯罪主体,而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不再考虑是否是近亲属或者特定关系者;其次,扩大该罪的犯罪 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至于“利用影
对象,将其扩大至财产、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最后,公 响力”的情况,正如上文提到,在这里是指关系人为了获取不正
诉方应当针对该罪完善诉讼策略,以做到对不法行为的打击,最 当利益而利用“非职权性影响力”的行为,因此在后文中不再赘述。
终起到维护公职正当性和不可收买性的目的。 笔者认为,该条存在的一些漏洞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 1:明确“财物”外延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对我国领导干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部近亲属及关系密切者的监督限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XZ-BZX-139 七条指出,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 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 【参考文献】 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该意见部分解决了以往“财物”理
[1] 马克昌 . 论斡旋受贿犯罪 [J]. 浙江社会科学 , 2006(5). 解过窄,脱离现实的弊端,但是较《反腐败公约》中对于对象是“不
[2] 王作富 . 刑法 ( 第三版 )[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2007: 798. 正当好处”的规定而言,范围仍然较为狭窄。
[3] 陈京春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J]. 当代法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指出,“不正当好处”
既包括不是人际交往中的一般性礼品或其他有形物品,又包括有 2014(6).[4] 王 琳 形或无形的、金钱或非金钱的好处。相较于我国而言,该规定更 . 新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两面看 [N]. 广州晚报 , 2009(1):
为全面,明确了不正当好处不仅仅限于财产性利益,能够更有力 96.[5] 张 羽 . 受贿共同犯若干问题探究 [J]. 法学评论 , 2009(1): 96. 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现实当中,关系人除了可能收受财物之外,还有可能收受升 [6] 舒洪水 , 贾 孙 . 刑法修正案 ( 七 ) 第 13 条的理解与适用 [J]. 华东政 法大学学迁机会、出国机会、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因此,笔者认为, 报 , 2009(3): 112-119.
[7] 袁 彬 . 论影响力交易罪 [J]. 法学论坛 , 2004(5): 78. 应当将针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做出修改,
明确其犯罪对象应当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这 [8] 雷安军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谈刑事判例制度 [J]. 湖北社会样能够更为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进一步地做到与《反腐败公约》 科学 , 2010(2): 147.
相挂钩。 [9] 陈京春 .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J]. 当代法学 ,
:2:改进对“通过”的证明策略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60-63. 2014(6):职务上的行为”的规定,关键词是 [10] ,国祥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比较研究 [J]. 政治与法律 , 2010(12). “通过”二字,表明了只有行为人利用了非职权性影响力,“促使” 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够构成本罪。也就是 【作者简介】
说,关系人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主观上应当存在利用 彭川,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2 级学术实验班学生。 非职权性影响力的意图,客观上具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 邓小帄 . 对西南各民族庆祝国庆代表团的讲话 西南军政委员会民 [//大西南作出了伟大贡献,而且在选拔与培养干部方面积累了丰富
族事务委员会 . 民族工作文件汇编 [M]. 西南军政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印 , 的经验,对于在新形势下做好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弥足珍贵,
值得我们不断去思考和实践。 1951年1月1日.[6] 郭 娅 , 徐学初 , 郭春生 . 邓小帄与建国初期大西南党的干部队伍建 【参考文献】 设 [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 2004(7).
[1] 邓小帄文选 ( 第一卷 )[M]. 北京 : 人民出版社 , 1994: 129, 183, 142, [7] 陈 洪 , 陈 全 . 邓小帄主政西南期间的干部教育思想与实践论述 [J]. 188, 209. 重庆社会科学 , 2005(1).
[2] 1951 年 9 月 10 日邓小帄关于西南 1951 年 7、8 两月工作向**并 [8] 刘洪彪 , 杜俊华 . 困境与应对 : 西南局时期邓小帄对年轻干部的选任 党中央的综合报告 . [J]. 求索 , 2013(10).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 邓小帄西南工作文集 [M]. 重庆 : 重庆出版 社 , 2006: 5, 7, 128, 251, 311. 【作者简介】
[4] 中央文献研究室科研部图书馆编 . 邓小帄人生纪实 ( 中 )[M]. 南京 : 强莉:1990—:,女,内蒙古包头人,四川大学政治学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 凤凰出版社 , 2011: 841. :上接第 361 页: >>
范文三:什么是近亲属?
什么是近亲属,
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考法条:《民通意见》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范文四:近亲属的概念
近亲属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参考法条:《民通意见》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范文五:近亲属的含义
“近亲属”在不同法律的含义不同
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2 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 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民通意见》第 12 条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 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 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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