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徽合肥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安徽合肥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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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在合肥,工伤是谁也不愿意遇到的事情。但是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就要积极应对,避免更大的损害。而工伤伤残赔偿、医疗费的及时足额支付,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安慰。合肥工伤律师网王非律师整理安徽合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在法律咨询(www.4000648864.com)和援助。在线律师咨询 律师电话咨询:13856968158 王非律师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范文二: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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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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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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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O2中的2是下角。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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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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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
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
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
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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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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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
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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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四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鉴定为四级伤残,享受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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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
(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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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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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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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士谦 日期:2014-09-01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
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范文四: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Ⅰ级伤残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
4.2.8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4.2.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80%以上.
4.3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
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廊严重畸形;
j.面部瘢痕形成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廊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正级伴器质性心率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例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3.9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3.10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皮肤损伤致授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ic以上.
4.4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痕形成50qo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摄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廊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皮肤损伤致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Ⅴ级伤据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4.5.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
4.7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4.7.5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4.8Ⅷ级伤残
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
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
4.9.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9.4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
4.9.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
4.9.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影响功能。
4.9.9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
4.9.10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以上。
4.10Ⅹ级伤残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4.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范文五: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
3.4.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
3.4.2.1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
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
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
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
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
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
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4.1 重伤一级
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
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
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
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
4.1.6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
4.2 重伤二级
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
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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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4.2.9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
4.2.10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
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
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4.3 重伤三级
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
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
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
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
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
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
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
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
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
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
4.3.23 外伤后脑脓肿
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
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
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
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
4.3.30 外伤性尿崩症
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4 轻伤一级
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
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
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
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
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
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
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
4.4.8 慢性颅内血肿
4.4
.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
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
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
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
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
(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
4.4.14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
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
4.4.16 外伤后脑积水
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4.4.18 外伤性脑梗死
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
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4.5 轻伤二级
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
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
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
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
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
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
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
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
4.5.9 颅底骨折
4.5.10 脑挫(裂)伤
4.5.11 颅内出血
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
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
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
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
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
4.5.17 腋神经断裂
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
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4.6 轻伤三级
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
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
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
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
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
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
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
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
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
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
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
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
4.7 轻微伤一级
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
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
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4.7.4 头皮撕脱伤
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
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
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
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
4.8 轻微伤二级
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
4.8.2 头皮下血肿
4.8.3 头皮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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