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沟通行为主要特点
行政沟通行为主要特点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界定与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概括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行政学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 )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国学者赫伯特?a?西蒙(herbert?a?simon)首创的。借此开拓了运用行为科学方法探讨公共行政的决策、组织、执行机制及其效果,以促进行政效率的崭新研究领域。所以“行政行为”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概括性范畴,又代表着行为主义在政治学、行政学中的应用。 在行政法学上, “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或administrative action,19世纪末叶, 德国“行政法之父”奥特?迈耶确立了这一概念)[1] 则是强调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应当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应当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带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将行政管理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来对待,着重其法律效果。因此,尽管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同一的,但是行政法学不象行政学那样着力揭示行政行为的活动规律,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概括行政主体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活动的范畴。确立行政行为的科学涵义和范围,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管理活动,健全行政行为法的首要前提。
目前,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尚无定论[2]。笔者认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行政职能,为此国家才赋予其行政权力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人力资本,而行政行为无疑是行政主体表明其活动指向的主要行为。所以,行政主体必然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只能由行政主体做出。至于行政主体是以直接的组织决议的方式做出还是通过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务行为的方式做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做出,都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这样,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由于不担负行政职能、不具有行政职权,便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第二,从根据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判断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以行政职权为依据。行政主体在存续期间,就是追求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行政职能的实现,担负起它的社会功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
各种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进行职权性活动是行政主体的生命所在。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正常、顺利地通过行政行为达到管理的目的,或者履行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主体的普遍义务,行政主体又必须进行必要的非职权性活动。例如:招标采购办公用品,或者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等。这些不是行政行为,只对其起着保障、辅助的作用。
第三,从内容上看,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为根据的行政管理行为,它不仅包含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协调现实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要求等等的决策内容,而且包含计划、组织、控制、执行、沟通等操作内容。同时,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下,必须符合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要求,否则应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要素,但是对法律要素的含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其含义应当是:(1 )行政行为的决策内容和操作内容应与行政法律规范中业已确定的行为模式,即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权利义务相吻合;(2 )行政行为在实际行政领域中能够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即使之取得、丧失或变更权利,设定或免除、变更义务,这些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不只是一种事实,更主要的是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3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法治原则的评价之下,表现出来的合法或违法、不当等实际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4 )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引起新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权力机关的质询、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司法机关接受公民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等法制监督的活动。因此,那种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仅仅局限于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观点是不全面的[3]。
全面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有助于我们将行政行为和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区别开来。行政主体的一些活动可能与其职权相关,但不产生法律效果,即属于事实行为,例如气象局的气象资料分析预报、统计局的公布统计数字、司法局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学习“邯钢”模拟市场运算、成本否决法的典型示范活动等。这些与作为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不同,根本的一点就在于行政行为要实现的政府职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当然,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主体的活动,不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除产生行政法上的行政法律效果以外,还可能附带产生其它法律效果,但后者从属于前者。例如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就又产生民事法律效果。
总之,主体要素、权力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我们准确界定行政
行为的基本标准。首先,有助于行政主体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观念。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行为,虽然以行政职权为根据,但是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务范围内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对一定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它除了一般权力、国家权力的特征外,更主要的是有着法定性和义务性,所以在看待职权性活动时,行政主体不应仅仅注目于其强制性,而应当看到它们的法律意义,认识到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调整和制约。因此,从构成上讲,行政行为是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法律通过行政主体的有机结合的活动表现,几个要素缺一不可。其次,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明确其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的认识和评价,标志着对自身行政法律地位的认知,所以明确了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确定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来源;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知道相应的遵守与服从义务;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最后,有助于行政法制监督。完整的行政法治应在三个领域展开,即对行政主体的组织、编制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对行政责任及其追究的法律规范。而其中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监督行政主体、追究其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政责任,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活动的基本依据。只有立足于行政行为的界定,才能够准确把握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活动来源和形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也有直接的实践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
界定行政行为是进一步分析其特征的基本前提。所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指行政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相比,主要是相对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有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个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形式特征,认识较一致;而就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而言,应当指行政行为因其职权、功能、目的所具备的特点,学术界较少论及,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单方面性、强制性和政策性;另一种是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就是其构成要素[4]。这两种观点均欠妥,亟待澄清, 为此笔者试作以下论述:
首先,公益性,是指在目的上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以社会公共事务为对象的活动。在本质上,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相协调的关系,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因为他们的特殊利益在享有和取得的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才被纳入到行政管理领域、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对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具体的行政法律义务,才能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和协调发展。例如,要由公安机关针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设
施进行审查,在确保公民娱乐、休息的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条件下,才颁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准其开业。可见,公益性是行政行为的根本目标指向。
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第一,公益性在内涵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者是密切相关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持续下去。”但二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又有显著差异。第二,公益性具有价值上的终极性、优先性、协调性。行政行为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要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必须保证行政主体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在利益冲突时要以此作为取舍的标准,例如紧急状态的行政;同时也不能只顾国家利益而不顾乃至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局部利益。只有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殊利益、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群众的创造力,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第三,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不仅要求在行政行为的主观方面,即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中,不能以机关自身的本位观念、小团体利益来代替以至侵蚀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例如不能为发奖金而滥施罚款,而且还要求公务人员在代表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不能以权谋私,例如不能因人情而少收环境排污费。第四,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是行政行为的内在合理性,又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予以保证和体现的,公益性与合法性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对立统一关系,不能割裂开来。第五,正因为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才赋予行政主体以行政优益权,即它可以按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可以推定其有效,并可先行执行;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职务上的便利,并且要求行政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公益性是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的惟一目的,行政优益权也只能用于公益目的,而不得以此作为个人权威和影响力,加以滥用。第六,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益性,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其它程序权利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内容与结果加以控制。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2条即规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由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如《行政处罚法》第1 条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执行性。与立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鲜明的执行法律的功能。布劳克在其《法国行政辞典》中把行政定义为:“公共服务的总体,从事于政府意志的执行和普遍利益规划的实施”[5]。同样, 笔者也认为在法治国家中,行政行为在整个法治实现的机制中,起着将普遍的法律规范与变动不拘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实现法律所确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目标,约束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符合整体社会要求,落实国家职能和法律所
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作用。所以卢梭形象地说:“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6]
行政行为的执行性应包含以下几点:第一,执行性是行政行为作为实现法治的执行环节的功能的表现,表明行政主体职权活动的法律从属性,要求行政主体依据相应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不能单纯地由行使权力、实现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志的本位角度出发。第二,执行性表明行政主体的受制约性,即行政主体在遵循法律的同时,受到权力机关重大决策以及司法审查的制约,只有这样才构成完整的法律运行机制,并维护法制的统一。第三,执行性是行政行为的总体特征,并不排斥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从事法律创制活动和纠纷裁决活动, 例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中及时进行制度创新的需要,1985年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第四,行政行为与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都是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社会事务,但是行政行为的执行性表现得较主动、较经常并且较直接,多数情况下构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法律关系状态,而司法审判活动则典型地呈现出被动性和司法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两造对抗的三方法律关系状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诉讼结构更是这样。第五,紧急行政中执行性非常突出,但同样不能因此忽视行政相对人的了解权等民主权利,行政主体不能以执行性对抗行政相对人要求告知理由和其它参与的权利。
再次,主动性。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行政主体完全依照自己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按照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实施行政行为,实施何种行政行为,不受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左右。第二,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追求的是一种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管理效果,因此必须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负责,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第三,行政主体的主动性不排除行政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依申请的方式。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做出一定的动作来对客体发生作用,例如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方式同样包含着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行政主体主观判断的一种表现。又如,演员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演出许可证》时,是否颁发许可证,仍然由行政主体决定。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行政主体实施相应的行为,可见行政主体的主动性侧重强调行政行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支配要素。第四,行政行为的主动性还表现在行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创建新的法律关系,自由裁量因素比较大。例如经济行政部门决定对我国汽车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即成就了其与某一汽车组装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五,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有可能片面强调主动性,从而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执行性,由此造成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应当以行政主体正确的行政法律意识为主导。第六,行政行为的主
动性不能错误地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实际上,行政行为之所以具有主动性,是因为行政主体担负的实现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不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暴力强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必须和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配合接受相适应,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不对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应当是管理、服务、监督相融合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批评、建议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享有听证权。在美国,当事人还有权对听证中的事实争论,提出自拟的裁定结论(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7(c)项规定)[7]。
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和司法行为的主动性有区别。因为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一个特定案件都提供详密的法律规范,所以司法行为必须能动地适用法律,也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创造性,这一点与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在完成社会管理职能、实现法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但是,行政行为的主动性不象司法行为的主动性那样仅针对个别案件,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在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往往表现通过制定行政政策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来进行规范性调整,而司法行为只局限于个别性调整。再者,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比较普遍,存在于各个部门行政领域,而司法行为的主动性通常反映在疑案审判中,在成文法国家仅表现为类推制度,在判例法国家才表现为一种能够上升为法律原则或法律规范的“法官造法”机制。
最后,程序性。作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律规范,具有程序性。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骤作出决定的过程,行政程序是关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步骤、方式和时限,反映了行政行为的形成和秩序,是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即是调整行政行为的程序部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是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这不仅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做出一定行为,而且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行政程序才能成立,才能保障国家意志在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中得以体现,也才能产生法律意义。例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进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土地行政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送达、执行、查封、结案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一定的程序因素,但未必与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相吻合。也正因如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有相互关联的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都表现出一定的程序;但更主要的是,第二,行政行为应当体现出遵守法定行政程序,如果程序不合法,不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碍行政职权实现其社会功能,将在法律效果方面致使该行政行为被撤销。
范文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篇一:论述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继续履行职责;(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等。
2、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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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论述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所谓共同特征,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
2
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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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文献研究根据调查研究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调查、收集、分析、判断有关文献资料的工作过程。研究方法一般有判断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科学鉴定法、数学模拟法、筛选、分类、比较、逻辑论证等。
信度是某一种度量在重复试验中产生相同结果的程度,也就是指测量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中介变量中介变量又称介入变量,是指发生时间与非独立变量最为接近,自身又被其他独立变量影响的变量。
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及原则。
方法:问卷调查法.掌握问卷调查的含义;问卷的基本结构;问卷设计的总框架; 重点掌握问卷语句的类型,设计中应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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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问题,语句如何避免诱导性,重点掌握如何对敏感问题进行处理;问卷答案的设计中两种回答方式的优缺点,封闭式问题的分类
访谈法.掌握访谈法的类型及特点;个别访谈的一般过程; 重点掌握别访谈的技巧.其他了解.
观察法.掌握观察法的含义,类别,基本原则和特点
文献法.掌握文献和文献研究的含义;重点掌握文献研究的特点和作用; 文献的定性研究的特点和步骤;文献的内容分析的含义及步骤;文献定性与定量研究的关系.其他了解.
试点调查法.重点掌握试点调查法的含义及特征; 试点调查会议调查法.掌握会议调查法的含义和种类;
原则:(1)客观性原则。此原则基本要求有,第一从具体情况出发;第二,认识事物的差别和变化,把握事物所处的具体时间、空间和其他条件;第三、充分占有客观材料,分析它的发展形式和过程,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第四,
在研究和认识社会现象特殊性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形式解决不同的问题。(2)科学性原则。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研究成果要用数据、资料来说话,观点、意见、建议不能凭空臆造;第二,调查的资料必须有效地说明调查者所要说明的观点;第三,调查结论于调查资料之间要有严密的逻辑性。(3)系统性原则。此原则基本要求有:第一,要注重调查对象的整体性;第二,界定系统的界限应明确清晰;第三,注意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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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内在结构于外在的联系;第四,要注意全过程的层次性和顺序性;第五,要注重系统的自我调节以及外部环境的平衡适应功能。
简述研究假设的特点:(1)实验和观察证明了假说的正确性;(2)实验和观察证明假说的基本方面正确,而某些童次要的方面不正确。(3)实验和观察证明假说的基本方面是不正确的,而其某些细节却是合理的,有价值的。(4)实验和观察证明假说是完全错误的。假说验证的结果多种多样。
简述概率抽样的优点:为五种,简单随机抽样优点:在抽样过程中完全排除了主观因素的干扰,简单易行,只要有抽样单位名单就可进行。等距随机抽样优点:样本在抽样框内分布比较均匀,具有较高的代表性,抽样误差小于简单随机抽样,而且比较简单易行,只要编制了抽样框,计算出抽样间隔距离,抽取了第一样本,整个样本就确定了。分类随机抽样优点:适用于抽样框内抽样单位总数较多、抽样单位之间差异较大的调查对象,而且抽样误差较小或所需样本数量较少。整群随机抽样优点:调查样本比较集中,调查工作比较方便,可节省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多段随机抽样优点:特别适合于调查总体范围大、调查对象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的调查课题,有利于把各种随机抽样方法的优点综合起来;对调查总体各单位情况了解程度的要求较低。
篇二: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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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法领域,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是《行政诉讼法》。这样“行政行为”这个术语便从行政法学的学术层次被提升到了制定法的司法层面上,因此。理解行政行为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理论研究范畴,还应密切结合我国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认识。
(一)国内外关于行政行为的学说
关于行政行为的概念,中外学术界有以下学说:
1、最广义说。最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行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广义说。广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为的一切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
3、狭义说。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为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最狭义说。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具体的人和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相当于行政处理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1,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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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页“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厅为了调整具体事实,作为公权力的行使,对外部采取的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
狭义说基本上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但是过于强调行政机关作为行为的机关形式要件,将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外,亦不全面。基于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系统研究,应该将行政行为作限定性界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执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261页。
(二)行政行为的要素
由于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行为组成。行政行为只是其中一部分。因此,首先我们要从全部的行政活动中界定出行政行为。具体而言,行政行为有以下4层含义:
1、 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作为行政行为,首先对主体有要求,行政行为应该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当然并非说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有些行政机关不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确定行政主体时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的范围和主体的要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社会团体、事业法人或者特殊故的企业法人,经过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后,享有部分行政职能,在一定的领域享有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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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这样虽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享有行政职权,也会成为行政主体,其所为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职权因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是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职权是行政行为的内核,行政行为时行政职权的外化。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是该行为不包含行政职权的运用,也不是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职权,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组织管理的权利。如有行使许可审批权、检查监督权,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它们都是作为维持社会公共秩序所不缺少的权力。
3、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法律意义或者法律效果是指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由于对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所以才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规定,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种影响包括积极的影响和消极的影响,例如行政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行政出发剥夺相对人的权利等。在行政机关的活动中,有些事不具有法律意义的,如国家气象局气象台广播天气预报,只不过是将一天中天气变化的客观情况告诉他人,不会有人因此而权利减少或增加义务。这种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
4、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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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所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通常在界定行政机关的活动中哪些是行政行为时,具备上述3个要素即可,但鉴于人们对行政行为存在的一些误解,恐怕我们还应该强调外部因素。外部因素原本已包含在职权要素中,行政职权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职权,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不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但由于未强调,有些人即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其实,行政行为都是外部的,内部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内部与行政行为二者不能并用。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3,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出版社2007年3月第二版)第79页。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的具体实现。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其本身的特点。
(一) 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行为体现在执行法律、服从法律、实质法治三个方面。
1、 执行法律。从实定法上说,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就是执法机关和执法权。我国《宪法》
第85条、第105条明文规定,我国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力机关的法律、法规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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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就是主动、持续的去执行法律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立法意图或法律规范的目的。
2、 服从法律。19世纪的行政法治学说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法权力来源于法律,但行
政主体的行政权并不是来源于法律或者立法机关,而是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一样来源于国家或者人民。 ,4,【荷】克拉勃,王检译:《近代国家观念》商务印书馆1957版,第91页。因此,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必须在全过程中全面地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行政法治。,5,【荷】克拉勃,王检译:《近代国家观念》,第25页、第79页、第90页、第91页;【法】狄骥,钱克新译:《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现代行政法理念,规定行政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3、 实质法治。行政权对法律的从属性,说明行政主体的执法服务时“依照法律规则所
作的服务”,,6,【法】狄骥,钱克新译:《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即依法行政。二战以前,西方法治国家风行行政主体的一举一动都应有法律依据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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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法治理论。实质法治理论认为,只要行政机关实质上位社会大众提供了服务,行政行为形式或程序上的瑕疵,并不需要撤销,而可以予以补正或转换,以避免行为反复造成的不合理和效率低下。,7,【日】室井力主编,吴徽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110页);林纪东:《行政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49页、第51页、第331页。
(二)单方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各方民事主体一致的意思表示,
然而,行政行为是运用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的一种集合、维护和分配,只要在《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并直接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同意。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体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也体现在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为。行政主体直接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行者相对人的申请,单方面决定是否批准;而不是与行政相对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的行为。
(三)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执行、贯彻法律的行为,以国家强制
力作为实现的保障。根据行政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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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职责,必须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不抗拒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不能否认或抵制,即使认为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也只能通过申诉或起诉等方式进行救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如遇到障碍,可以直接运用行政强制手段来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行政行为单方面的保证,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作为行政主体单方面意志性的行政行为就难以做出并实现。行政主体以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公共利益的需要。,8,关保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一版)第264页。
(四)效力先定性
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
有关机关宣布为无效之前,对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身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事先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的当然正确,只不过其效力的有无要经过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程序的审查认定,这种效力先定性根源于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是使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有所保障和需要。
(五)无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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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有偿、有偿服务为原则。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行
为,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不同于私人服务,是无偿的。这是因为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具有一致性、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往往又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职责或义务,其职责的履行是无偿的,是不能索取报酬的,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要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另外,从公共利益的集合和分配来讲,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集合是无偿的、强制性的,行政相对人已经无偿地分担了公共负担,因而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分配也应该是无偿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无偿地接受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例外的是,行政主体对矿产资源的分配,对污染物排放的许可,等服务对象往往只是个别或部分社员,这部分行政相对人分享了比普通大众更多的公共利益,理应为公共利益做出更多的贡献,承担更多的公共负担。总之,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
(六)服务性
19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斗争,是以人性本恶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基于这样
一种人文精神,19世纪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在状态上市一种利益冲突关系,在行为上是一种斗争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互相不信任的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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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20世纪的人文精神在于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是以人性善为基本的价值取向的。基于这样的一种人文精神,20世纪以来的行政法学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是一种利益一致关系,在行
为上是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在观念上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做出的公共服务即公务行为。行政行为的这一时代特征向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同时提出了新的要求。它要求行政主体改变高高在上的、像皇帝对待臣民那样的态度,要求弱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而增加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尊重人权。它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积极配合和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改变消极观望甚至抵制的态度。
篇三:2015行政法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考试大纲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具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或者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多样性)。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依法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具体的、单方的,能对相对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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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等其他行政行为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单方面、直接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性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主要特点,采取直接手段实施管理是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这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活动中成为应用最广泛的行为方式。此外,具体行政行为旨在改变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对相对人影响重大,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行政处理可以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互替换。这部分内容很多,因为行政活动十分复杂。但就司法考试而言,需要我们把握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每种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二是每种行为的制度或规则;三是每种行为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即结合诉讼来掌握。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二节 行政行为分类及特点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许可(涵义、种类),行政征收(定义及特点、种类),行政给付(定义、特征及形式),行政强制指施(涵义、种类与方式),行政强制执行
(涵义、种类与措施),行政裁决(涵义与种类)。 [内容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多样,目前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 行政许可是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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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书面证照的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证书名目繁多,因此掌握行政许可的特征非常重要,其特征是:(1)行政许可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3)行政许可的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许可以禁止为前提,而禁止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些特征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证书是否许可的标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是行政确认行为,二者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但行政许可属于赋权行为,行政确认则属于确权行为,即对公民已有的权利的确认,并不因此取得新的或原来所不具有的权利。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如税收征收、建设资金费的征收、资源使用费的征收等。与行政征收行为相类似的有行政征用、行政征购,应当区分。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劳务的行为。与行政征收不同:首先,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其次,征用是对财产暂时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对人对财产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征收是对财产的永久占有,是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第三,征用具有补偿性,对相对人的财产是有偿的使用,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行政征购是指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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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它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
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行政给付是凭借国家的力量对特殊困难的人进行帮助。当然行政给付属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因为获得行政给付,对于符合给付条件的相对人来讲是法律上的一项权利,行使还是放弃这一权利,由相对人自己决定,如果相对人要求获得给付,应向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给付的形式很多,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2)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3)社会保险金,是公民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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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根据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两类;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海关法》所规定的强制扣留,《卫
生检疫法》、《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相对人负有义务并且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义务时,才可采取强制执行,如果相对人自觉履行了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期限未到,不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后果。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采取措施,对相对人是一种影响重大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自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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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两类:(1)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代执行的义务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而其他义务不能适用这一方式。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按日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一般适用于不可代替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2)直接强制。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直接强制是较严厉的执行手段,只有在不能或适用间接强制无法实现义务时,才能采取。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
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或社会团体解决纠纷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民间仲裁等。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中间人裁断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有当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裁决处理。行政裁决民事纠纷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表现在行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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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主要还体现在其行为的程序上,必须按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由法律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所引起的纠纷。(2)权属纠纷裁决。指双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这类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矿产、草原等资源的权属争议和国有资产产权争议等。(3)补偿性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补偿问题的争议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裁决,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4)其他侵权纠纷裁决。除上述3类纠纷之外,由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其他纠纷,有的依法律规定也可以通过行政裁决处理。 [考点提示] 本节点是行政给付与行政征收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定义与种类。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考试大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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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行政沟通行为
篇一:第7章行政管理行为
第七章行政管理行为
第一节行政管理行为的含义与基本类型
[名词解释]行政管理行为:就是指行政管理者为了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并使之努力工作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领导、沟通以及指挥、协调等行政活动的总和。
[ 简答] 行政管理行为的特点。
(1)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管理者作用于被管理者的行为。
(2)行政管理行为是行政管理者调动被管理者或其下属积极性的行为。
(3)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是行政管理者, 但在行政管理行为过程中也离不开下厲的积极参与。
[多选]从行政层级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以将行政管理行为分为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行为和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从行政过程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以将行政管理行为分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执行行为、行政监督行为;从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的角度来分,可以将行政管理行为分为行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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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行为、行政领导行为和行政沟通行为等.
第二节行政组织行为
[ 多选] 行政组织的要素有:
(1)行政职位。
(2)行政人员。
(3)行政体制。
(4)精神要索。
[单选]行政组织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行政人员。
[名词解释]行政组织行为:即动态的行政组织活动及过程,是指政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进行的组织活动和运行过程,包括行政组织的设 计和维护、行政运行过程中冲突及其解决,以及对行政组织进行的改革。
[ 多选] 行政组织行为的特征有:
(1)政治性。
(2)法 制 性 。
(3)持续性。
(4)系统相关性。
[ 简答] 影响行政组织设计的主要因素。
(1)行政组织的目标、职能与环境。
(2)行政组织的技术特征。
(3)行政组织目标、职能与环境和行政组织技术特征的匹配性。
2
[单选]行政组织目标是行政组织生存的依据,也是行政组织的合法性基础。
[ 简答] 行政组织结构的分类。
(1)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
(2)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
(3)行政组织的直线一职能结构.
[ 单选] 一般说来. 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行政组织结构中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之间的关系是反比关系。
[名词解释]首长制:又称独任制、一长制,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和管理权由行政首长一人行使并负责的组织体制。
[名词解释]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指行政组织决策和管理权力由若干人组成的
委员会共同行使,按少数服从多数或协调一致的原则集体决定、共同负责的组织 体制。
[名词解释]集权制:是指行政组织的一切事务的决定权力集中于上级,下级处于被动受控地位,凡事都依据上级指示办理的组织体制。
[名词解释]分权制:是指行政组织中的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较大自主权. 处理问题. 不必事事请示上级,上级对下级在权限范围内的事不加过多干涉的组 织体制。
[名词解释]完整制:又称集约制或一元统属制。它指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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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的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的各机构只受同一上级组织或同一行政首长的统一指挥、控制与监 督的组织体制.
[名词解释]分离制:又称独立制或多元统属制。它指. 同一层次的各行政组织或同一行政组织各机构受两个以上的首长或上级机关的指挥、控制与监督的组织 体制。
[名词解释]行政组织的冲突:是指人们用来描述发生在行政组织内部的成员之间、成员个人与行政组织之间、行政组织中不同群体之间的由于目标不同、对事实的解释存在分歧、在行自:WWw.xlTkwj.com 小龙文 档网:行政沟通行为)(2)调处。
(3)服从权威。
第三节行政领导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领导行为:就是指行政领导者在一定的环境下,通过示范、说服、命令等途径,对被领导者进行指挥与指导以实现行政组织目标的行为过程。
[ 多选] 行政领导行为的特征有:
(1)统一性。
(2) 权威性。
(3) 服务性。
(4)综合性。
[名词解释]行政领导方式:是指行政领导在其活动过程中遵循的比较稳定的领导模式。
4
[名词解释]行政领导艺术:是行政领导者在领导活动中为达到一定的领导目标而灵活运用各种领导理论、方法而形成的技能和技艺。
[名词解释]授权:是指由行政领导者授予直接被领导者一定的权力. 使其在领导的指导监督下, 享有在本职范围内的处理事务的自主权。
[ 简答] 行政授权的原则和方式。
授权的原则:
(1)权责统一原则。
(2)视能授权原则。
(3)信任与监督相统一的原则。
(4)单一隶属原则。
授权的方式:
(1)充分授权。
(2)不充分授权。
(3)弹性授权。
(4)制约授权。
第四节行政沟通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沟通行为:是政府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系统内部以及政府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交流传递政策信息、思想观点,以达到相互理解、协同合作,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目标的种管理活动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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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选] 行政沟通行为的特点有:
(1)交互性。
(2)媒介性。
(3)目的性。
[名词解释]正式沟通:是指依照行政组织的层级设置或组织的权力路线,在明文规定的正式渠道里进行的信息传递与交流。
[名词解释]非正式沟通:是指不按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沟通系统和方式进行的沟通,是一种不为官方正式承认的信息传递活动.
[名词解释]上行沟通:也称之为向上沟通,是指在行政组织中下级向上级汇报情况、反映意见、表达态度的程序。
[名词解释]下行沟通:也称为向下沟通,是指在行政组织中,行政领导向下级传达组织目标、方针、规章、程序、通知等的过程, 这是组织中最常见的沟通方式,平行沟通,即行政组织内部同级之间或者不相隶属的各单位之间的横向沟通程序,它可使办事程序简化、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并增强合作,能比较迅速地处理工作事务。
[ 简答] 行政沟通过程的内容。
(1)信息发送者意愿的形成。
(2)发送者选择信息传递的媒介。
(3)发送者将信息编译成接受者可以理解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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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发送信息的时间、途径和方式。
(5)接受者接受信息。
(6)接受者将信息再编译为具有特定含义的信息,即对信息的再理解。
(7)接受者采取行动。
(8)发送者通过信息反馈来了解所传递的信息是被接受并准确无误。
[名词解释]行政信息:是指反映行政管理过程中各项活动、任务以及目标的各种信息、文件、指令、预测、情报、数据资料、建议等的总称。
[多选、简答]行政信息的特征。
(1)客观性。
(2)时效性。
(3)共享性。
(4)政治性。
[ 简答] 行政信息在行政沟通过程中的地位。
(1)行政信息是行政沟通的物质基础。
(2)行政信息的质量是行政沟通高效,畅通的依据和保证。
[名词解释]行政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将凡不属保密范围的行政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使行政信息为社会所广泛知晓并得到充分利用的行政沟通行为,它属于单向沟通的一种形式. 也是政府向社会进行信息沟通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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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 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1)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促进民主行政的发展。
(2)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利于人民的生活和工作。
(3)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腐败。
(4))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5)行政信息公开化有助于我国政府更好地适应WTO的要求。
第7章行政管理行为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在“行为科学” 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行为科学的前称是 ()
A.“社会学”B.“经济学”
C.“人际关系学”D.“组织行为学”
2.在行为科学产生以前, 管理学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是()
A.经验管理理论
B.泰勒的古典管理理论
C.梅奥的人际关系理论
D.韦伯的科学管理理论
3.2 0世纪4 0年代,在美国乃至整个西方行政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的是赫伯特?A?西蒙的著作()
A.《行政行为》
B.《行政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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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为科学》
D.《行政管理》
4.较早将行为科学引人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并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学者是著名行政学家()
A.泰罗 B.法约尔
C.西蒙 D.梅奥
5.?一般意义而言,研究人的行为,特别是研究管理者如何影响被管理者的行为,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高工作效率的科学是()
A.管理科学B.行为科学
C.效率科学 D.生产科学
6.管理者为了调动被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并使之努力工作以有效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领导、沟通以及指挥、协调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被称为()
A.管理活动B.管理业务
C.管理行为 D.管理流程
7.行政管理行为的主体是()
A.被管理者B.行政管理者
C.广大人民群众D.行政领导
8.行政管理学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与行政法学中所讲的行政行为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是一个管理学概念,是()
A.立法过程中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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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司法过程中的一种行为
C.行政过程中的一种行为
篇二:行政沟通行为的特点是: A.权威性B.交互性C.目的性D.媒介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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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行政沟通行为的特点主要有 A.交互性B.媒介性 C.单向性D.目的性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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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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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有
篇一:抽象行政行为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在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特点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1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大工13秋《行政法》在线作业3答案
大工13秋《行政法》在线作业3答案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关于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必须到批准机关现场提出申请
B. 可以到批准机关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间接提出申请 C. 不得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提出申请 D. 申请文件有错漏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B 满分:6 分
2
2. 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
A. 有偿性 B. 单方性 C. 强制性 D. 无偿性
A满分:6 分
3. 下列不属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为()。
A. 自愿原则 B. 公平、公正原则 C. 参与原则 D. 效率原则A 满分:6 分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
A. 公定力 B. 恢复力 C. 执行力 D. 拘束力
B 满分:6 分
5. 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并公布的行政法规,应以哪份刊物刊载的为标准文本?()
A. 新华日报 B. 人民日报 C. 国务院公报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C 满分:6 分
6. 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的表述不正确的为()。
A.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B. 行政立法应依法进行 C.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D. 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D 满分:6 分
7.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是的是哪项,()
A.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 B. 排污许可证 C. 狩猎许可证 D. 营业执照 C 满分:6 分
8.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不包括下列哪一选项()。
3
A. 简易程序 B. 一般程序 C. 审判程序 D. 听证程序C 满分:6 分
9. 下列活动中哪个属于行政行为,()
A. 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二、多选题(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
V
1. 从行政行为特征的角度看,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 B. 行政主体依法采取行政行为,并具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 C.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D. 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内可自行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不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ACD 满分:4 分
2. 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裁决的是哪些,()
A.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某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 B. 某市人民政府解决甲乙双方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纠纷
C. 某公安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李某赔偿被侵害人张某的医疗费 D. 某环境保护部门调解甲乙双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BC 满分:4 分
3. 行政法规在哪些情形下需要由国务院解释,()
4
A.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 B.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C. 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D. 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AB 满分:4 分
4.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
A. 合法性原则 B. 便民原则 C. 信赖保护原则
D. 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ABCD
满分:4 分
5. 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正确,()
A.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 B.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确定性
C. 抽象行政行为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具体行政行为调整特定的对象 D.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性 ABC 满分:4 分
B.
正确
满分:4 分
3. 从主体上来看,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
织。 A. B. 正确
5
满分:4 分
4. 公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
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A. B. 正确
满分:4 分
5.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A. 错误 B.
满分:4 分
篇三:抽象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这是抽象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
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
6
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7
范文五:谈谈管理行为中的行政沟通问题
谈谈政府管理行为中的行政沟通问题
【摘要】行政沟通是政府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有效的行政沟通能够保证政策信息顺畅的传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政府职员和群众需求的复杂多变,行政沟通在管理中的低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完善行政沟通的各个环节可以为行政人员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使行政意见得到顺畅的表达和传递。本文从行政沟通的内涵与重要性出发, 论述了行政沟通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以及行政沟通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行政沟通 政府管理 问题 措施
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的决策、严密有序的执行、高效地完成任务。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活动实际上是连续的沟通过程,行政沟通贯穿其整个行政活动的过程。行政沟通就是指行政体系中各种意见、情况、政策、指令等的上传下达及行政组织和成员相互间的合作、协调、反馈等的一种行政活动。由于当代行政机构的膨胀,行政机构的层次繁多及行政活动日益复杂和行政分工的细致,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沟通环境,就有可能导致行政人员对行政环境的不了解,对社会缺乏认识和了解,甚至对行政机构也是如此,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工作是不堪设想的;同时,现代行政理论表明,只有让行政人员参与管理,才能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行政活动的效率,如果没有行政沟通,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活动的拖拉、低效和无能,所以完善行政沟通中缺陷对行政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政府行政系统不仅是一个权力分配体系, 机构体系和技术体系, 而且是一个信息传递和交流的网络。信息的传递与交流, 既是使行政系统得以存在的重要保证, 又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条件, 还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良好标尺。因此, 行政沟通问题成为国内外行政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实践的发展和国家行政管理的加强, 尤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我国的行政沟通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沟通的重要作用已开始为人们所认识, 行政沟通的内容狭窄、渠道单一、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的状况有了初步的改观, 行政沟通的组织系统和制度保障也逐步建立起来, 特别是行政活动的开放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建立, 赋予了我国行政沟通的新的涵义。由于某些原因, 我国行政沟通还很不完善, 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弊端,只有通过完善沟通的各个环节, 才能进行有效的信息传递。
一、行政沟通的必要性
行政沟通是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沟通可以看作是行政组织的血液,正式沟通赋予了行政机构生命力。它在管理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并且行政沟通也是行政人员参加行政的重要手段。所以,通过有效的行政沟通可以保证在行
政实施过程中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并能增强行政组织对外部环境的应变能力,从而实现高效率的管理。设想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不畅,特别是如果行政领导者不注意把信息传递工作做好,往往会使人们缺乏了解、互相埋怨猜疑,思想混乱,一盘散沙,这样,管理就很难顺利进行。要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中的行政沟通是重要的一环。行政管理者要了解当前行势、管理对象的境况、要求、困难和工作设想;管理对象要了解上级的工作计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办事程序。如果互相沟通得好,双方都倾听对方的意见,彼此互相了解,这样就能增进合作和减少工作时间及精神的浪费,而节省时间就能节省金钱、增进效率和生产力。
(l)政府有与公众沟通的义务。“公众必须被告知”是公共关系的名言,换句话说,公众的知情权实际上是指公众作为群众接受信息的权利,政府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则是指政府作为信息传递者,有义务向公众发出相关的信息。信息公开是实现有效沟通的首要条件。
(2)行政沟通是行政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行政信息沟通的地位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当代行政机构的膨胀、层级繁多以及行政活动的繁杂,如果没有良好的行政沟通的渠道和环境,可以想象,行政工作将无法顺利展开。
(3)行政沟通有利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现代行政理论表明,只有让行政人员参与管理,才能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人多便会产生意见的分歧,如果没有沟通,往往导致行政的拖拉、低效和无能。
(4)行政沟通是政府未来治理理念的必要因素。未来政府治理理论提出参与式政府,实现民众参与政府治理。参与的基本观点认为,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因此如果排除公众对重要决策的参与,将会造成政策上的失误。
(5)行政沟通有利于保障民众知情权的实现。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其核心是情报公开请求权。
二、行政沟通的作用
彼得士曾经说过:“沟通代表了一切。工作表现和生活上的种种,只不过是沟通模式的副产品”。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管理者与对象沟通工作做得好,相互间埋怨、顶撞等现象就会减少,而互相关心、支持、关系融洽,那么行政管理则顺畅多了,行政效率也能有效提高。行政沟通对于行政工作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行政沟通是实现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基础,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效途径。
(2)行政沟通是行政执行管理各环节顺进行的重要基础,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保证。没有沟通就会产生障碍,沟通不善就容易导致上下部分的矛盾。
(3)行政沟通是行政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检查和监督依靠信息向上和向下传递,有效的行政沟通能避免问题的发生。
(4)行政沟通是所有行政人员参与管理,是改善人际关系,鼓舞士气,增强组织凝聚力的重要手段。行政领导者的有效沟通会激励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三、 行政管理中沟通环节所存在的问题
(一) 信息对流量严重不足
行政信息对流主要是指国家决策指令由上及下的流动和决策实施的效果信
1我国行政信息对流量严重不足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息由下及上的流动。○
第一, 上层的决策难于及时到达基层。由于我国目前行政管理的公开化程度不高, 一些领导机关经常封存和截流信息, 不予传达。
第二, 基层群众难以使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进入决策机关。由于领导者和群众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 领导机关的活动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往往不能为群众及时充分地了解, 而人民群众则常常有意见无处说, 有建议无处提。
第三, 在信息上下对流的过程中, 还存在失衡的现象。即由上及下的行政决策指令信息流大于由下及上的决策效果信息流。
(二) 沟通方式单一
信息沟通本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沟通中, 一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人则沟通方式单一,下级人员产生厌烦或者抵触心理,造成沟通障碍。
(三) 信息损失比较严重
在我国现行的沟通体制中, 信息的严重损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大量关于政策效果的反馈信息无法进入传送渠道,要么进入传送渠道但却不能进入决策过程。
2. 对信息的过滤不当。任何行政系统都不能把所传送的全部信息统统传入决策机关, 而必须在逐级传送中把信息层层过滤, 去粗取精, 择其最重要的信息向决策机关传送。如果过滤不当把次要的信息保存下来而丢弃了。
(四) 信息失真度较高
信息的失真是信息在传送过程中被歪曲, 到达信息接受者手里的是被歪曲了的信息。信息的失真现象在我国行政沟通中尤其严重, 诸如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等, 都是信息失真的典型表现。导致信息失真的原因是信息传送者对信息的主观过滤作用在单通道信息体制下成倍增长。一切行政信息归根结蒂是由活生生的人传送的, 而人们在认识上不免有所偏差以致误解信息的内容和意义, 在感情上有所偏好以致信息的传送难免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所有这些传送者个人对所传送的信
息的主观过滤作用, 既存在于单通道的信息体制中, 又存在于多通道的信息体制中, 但在多通道信息体制中由于各独立传送系统之间的相互制约和信息量的大大增加, 这种主观过滤作用就相对较小, 而在单通道信息体制中, 这种主观过滤作用由于层层加剧而往往导致信息的严重失真。
(五) 信息沟通的灵敏度较低
沟通的灵敏度较低主要表现为该控制的信息得不到控制而/外溢出去, 该传递的信息不能迅速传递而滞搁下来。由于机构臃肿, 文件泛滥, 会议成灾, 使不少行政领导者被连篇累牍的文件缠住, 被没完没了的会议拖住, 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调查研究, 解决重大的实际问题; 由于人浮于事, 导致人为地制造工作, 本来上级的一个指示用文件直接发到基层就行了, 却非层层召开会议传达不可, 重要性、意义、精神、措施空谈一番。到发文件时, 还要层层附加转发通知, 名曰结合本部门的实际, 其实改头换面, 换汤不换药, 没有增加多少实质性内容。这种做法, 由于重复得太多, 不仅使该传送的信息不能迅速、及时传送, 而且使一些重要的信息阻塞在沟通渠道。
(六) 信息通道不规范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沟通中, 除了行政系统内部由上及下的信息沟通渠道因为行政层级的有序具有法制性外, 行政系统与其环境的交流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由下及上的沟通渠道都缺乏法律依据而呈现非规范性, 亦即关于这些通道的设立没有硬性的规定, 软约束成分较多, 说到底还是一个人治的问题。由于行政信息通道的非规范性, 行政系统控制中心难以获得充分的信息, 往往是等到问题发生了再总结教训, 而不能预先控制, 结果不仅增大行政行为成本, 而且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四、 行政沟通障碍的解决措施
(一) 建立多通道信息传送体制
所谓建立多通道信息传送体制, 就是要提高各沟通系统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形成一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统一的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沟通网络。多通道信息沟通体制的实质在于国家决策机关不是从某个单一的信息系统中获取信息, 而是从各自独立的几个信息系统中获取信息, 并且使政策指令信息与政策效果信息不走同一条传送渠道。根据我国行政沟通的实际情况, 实现从单通道信息传递体制到多渠道信息传送体制的转变, 当务之急就是改善党政部门所属的沟通网络, 建立行政性的专门信息机构; 改革现行沟通体制, 建立非行政性的信息系统; 拓宽社会沟通渠道, 吸引公众参政议政。
1. 建立行政性的专门信息机构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 任何一个行政机构既是行政活动的管理机构, 又是行政信息的传送机构。因此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功能的同时必须履行其行政沟通的功能。但由于人力和物力的限制, 既会妨碍它们履行其它主要的行政功能, 又势必
使这些信息系统负荷过重,反过来妨碍其行政沟通的有效发挥。摆脱这一困境的出路就是建立官方的专门信息机构。这类机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传送由下及上的信息机构; 另一类是专门研究处理行政信息的机构。我国目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所属的信访机构和政策研究机构基本上与专门的信息机构类似, 但要真正成为行政性的专门信息机构, 还必须调整结构, 转变职能。
2. 建立非行政性的信息系统
非行政性的信息系统主要是指不受国家决策部门的行政领导, 不具备政府信息系统那样的科层结构, 但它为国家决策部门服务, 受国家决策部门领导。这种非行政性的信息系统既不同于国家决策部门所属的专门信息系统, 具有更大的独立性; 它也不同于党政机关, 它不直接参与国家决策; 它还不同于学术系统, 它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纯学术研究, 而在于为国家决策机关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它必须从各个方面获取国家决策的效果信息, 然后进行研究、分析, 及时地向决策部门提出决策咨询报告。
3. 拓宽社会沟通渠道
一个社会的开放程度越高, 公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性就越强, 政府机构与公众的双向沟通就越重要。因此, 开拓公众参与性强的社会沟通渠道, 让公众的意见能够有比较充分的机会和有效的方式公开地表达出来, 能使政府及时、广泛地了解各种不同意见, 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从而有利于形成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与社会秩序。
(二) 增强行政运作的透明度
行政组织的规模越大, 结构越复杂, 政府人员与公众之间的距离就越大, 沟通就越困难, 公众对政府的神秘感也就越强, 了解也越少。因此, 为了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了解, 避免因为缺乏了解而造成的误解, 政府各部门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努力提高行政运作的透明度。
1. 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政府行政管理工作涉及大量公共事务, 与广大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如交通、治安、环境、卫生、住房、医疗、社会福利和保险等需要经常答复公众的咨询; 遇有重大的活动和事件, 如新的财政预算报告、重大工程立项、重要的外事活动、有关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决策、政府领导人的人事变动等, 需要及时对公众广而告之。政府的新闻发布制度就是适应上述需要的公开化、制度化的沟通机制, 是行政沟通的一种重要渠道。
2. 借鉴国外经验, 建立“广报广听”制度,“广报”是行政部门广泛向公众传递信息, 把行政决策方面的信息报之于众; “广报”是广泛地从社会搜集信息, 听取公众反映, 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1) 建立全国性多层次的沟通网络。
(2) 发行出版和利用新闻媒介, 向社会传递行政信息。
(3) 广开接待室和专线电话, 搜集反映解决问题。各地政府都设立专线电话, 在中心公共场所广开常设或定期的接待室, 与公众进行个别交谈, 包括行政谈话、生活交谈和调解纠纷等。
(4) 通过集体恳谈, 加强对话和交流。此外, 建立行政谈话制度, 由行政管理部门特邀有声望的民间人士担任行政交谈员, 在基层广泛听取意见, 并将其通知有关机关, 以改进工作。
3. 实现行政公开化
行政公开化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 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公开自己的有关行政活动、行政决定、文件材料及其依据, 公众有权了解、查阅、获取有关材料或证据的一项行政制度。行政公开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应有之义。
(三) 提高行政沟通的技能
沟通效果与沟通的技能水平直接相关, 这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我国行政沟通的实际情况, 沟通者在进行沟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增强下级对领导者的信任度
作为上级, 要相信下级, 遇事不要胡乱猜疑, 不要凭自己的臆想来推测下级如何,要正确地看待下级对自己的忠言和直言, 容纳下级对自己的各种批评和不同意见。
2. 掌握主动沟通的技巧
实践表明, 凡是善于主动沟通的行政领导者, 都容易被对方理解和信任, 容易消除彼此之间的心理防线, 促进有效沟通。相反, 如果行政领导者缺乏主动沟通的精神和技能, 行政领导者之间及行政领导者与一般工作人员之间彼此各揣心事, 最容易发生心理冲突, 使沟通难以顺利进行。
3. 选择生动活泼的沟通方式
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 寻找多种沟通形式, 做到生动活泼, 引人入胜。
4. 创造良好的沟通氛围
行政领导者要作风民主、平易近人, 善于倾听不同意见, 鼓励下级人员大胆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样可以消除下级的紧张和拘束, 形成轻松和谐的组织沟通气氛, 使上下级在沟通交往中愉快而自然。
( 四) 实行行政沟通手段的现代化
我国人口众多, 机关事务日益繁杂, 机关办公自动化势在必行。目前, 我国在这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 为办公自动化的发展打下了初步的基础。但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 社会化程度不高, 在全国全面实现办公自动化要分四步走:第一步, 建立分立式的办公事务处理系统。主要形式是运用计算机或文字处理机, 实现单项或多项的文书处理或数据报表等处理方法, 并通过人工传递转盘, 实现交换信息。第二步, 建立通讯网络式办公事务管理系统。它除上一系统的功
能外, 还有一个单位内的基本信息管理系统, 使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能互通信息。第三步, 建立综合型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除具备上一系统的功能外, 还具有配备传输和处理图形、图像及语言等材料的功能, 能够连接远程通讯网。第四步, 建立决策型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这个系统除具备上一系统的功能外, 还具备识别方案、图形和语言的功能。
结语
对于行政组织来说, 行政沟通是它赖以存在、得以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不可缺少的要素, 它对行政系统的作用就像神经之于生命有机体。良性互动的行政沟通能使整个国家的行政系统高度整合能使政府所追求的目标潜化为公众的追求目标, 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决策能力, 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不完善的沟通制度会早晨信息传递的障碍,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政府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有效性,通过提高政府行政沟通的有效性,完善政府政策渠道,保障民众利益渠道。总之,行政沟通对于行政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注释】
1《我国行政沟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河南社会科学1998年第02期
【参考文献】
1周小红《公共管理学概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6月 ○
2杨凤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2007年12月 ○
3田瑞华《政府内部沟通存在的障碍及有效性分析》,理论研究,2008年2月 ○
4陈遥《行政沟通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及对策分析》,企业家天地,2010年第○
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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