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建筑企业挂靠项目利润及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过实践调研分析,得出结论:对于包工头或自然人(挂靠方)挂靠建筑企业承 接业务后, 要将其赚取的利润从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提取出来, 有两种合同 策略:一是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 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 目经理; 二是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人以 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 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外, 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承包 人所有。具体分析如下。
(一)合同策略一: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的实 操要点
首先,被挂靠方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 体操作如下:
①被挂靠方每月必须给自然人挂靠方预提工资,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然后将税后工资从 “ 应付职工薪酬 ” 科目结转到 “ 其他应付款 —— ××挂靠人 ”
②被挂靠方每月给挂靠人预提的工资要依法扣除个税,依法申报社保费,
没有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 被挂靠方不可能扣个税、 发工资。 建议按以下方法进 行处理:
被挂靠方通知挂靠人先垫钱把钱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被挂靠方会计上 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 ××挂靠人
然后被挂靠方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当 业主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 被挂靠方将扣除相关税费后和管理费的余额 支付给挂靠方冲减前面拖欠挂靠方的资金,会计上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 ××挂靠人
贷:银行存款
③到每年的 5月 31日之前,被挂靠方必须将账上挂的拖欠挂靠人的税后 工资进行发放, 发放工资的前提是要收到业主给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 如果未 收到业主的工程款, 则被挂靠方必须通知挂靠方垫资, 将资金转入被挂靠方的账 户用于给挂靠人发税后工资, 被挂靠方做借款处理, 绝对不能出现拖欠业主的税 后工资在 5月 31日之后未发放的情况。
其次, 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属于挂靠方分享的利润扣除为挂靠方预发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解聘挂靠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的剩余部分,平均 分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年限,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该年终奖要依照年 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
①被挂靠方必须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②被挂靠方将挂靠人聘为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该挂 靠工程项目预计需要完工的工期。
③工程完工后,挂靠方继续给自然人支付一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合 同到期后, 被挂靠方解聘自然人挂靠人, 被挂靠方应给予挂靠自然人一次性劳动 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将从挂靠人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进行扣除。
④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 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 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 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 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178号) 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发〔 1999〕 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 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 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 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 12计算。 ”
国税发〔 1999〕 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 性经济补偿收入, 应按 “ 工资、 薪金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 个 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 受雇的, 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 济补偿收入, 不再与再次任职、 受雇的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关系取得的一次 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57号)第二条:个人领 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医 疗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 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 2008年 1月 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 85、 87等条款之规定,现 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 “ 赔偿金 ” 之概念。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 赔偿金也可依 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公式为:
应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总收入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的 3倍 -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个人所得税扣 除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例如:王明 2015年 1月 1日挂靠是甲公司承接业务,王明于甲公司签订 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 2年, 2017年 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 经济补偿金老王 50万元。 假设甲公司人均月工资为 3500元, 老王平时每月领取 工资 7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90000元)。
根据上述规定,老王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00000-90000×3) ÷2-3500]×45%-13505}×2=73340元。
⑤被挂靠方给挂靠人预提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年终按绩效考核办法给挂
靠人发放年终奖, 挂靠人拿的工资、 社保将从挂靠人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进 行扣除。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 “ 临界点 ” ,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 除以 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 “ 七级税率表 ” 中的含税级距之内, 如果超过纳税 “ 临界点 ” ,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
例如,某建筑公司按照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每季考核办法,对项目经理 或自然挂靠人每月预发 12000元。 加上每季考核奖和年终考核奖并扣除五险一金 的成本因素,项目经理或自然挂靠人的年度总收入大概为:60万。建筑公司在 每年的 1月份给项目经理按照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进行申报纳税。 项目经理年终奖 适用了 30%的税率, 致使公司为项目经理承担一笔较高的个人所得税。 请分析如 何降低公司的个人所得税?
1、筹划前的个人所得税负
[(12000-3500) ×20%-555]×12+(600000-12000×12) ×30%-1005
=13740+135795=149535(元)
2、筹划方案
每月工资发放提高到 38500元
3、筹划后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38500-3500) ×25%-1005]×12+(600000-38500×12) ×25%-1005
=92940+33495=126435(元)
4、结论
比筹划前省 149535-126435=23100(元)
最后,充分用足国家税收政策,将为项目工程发生的一些期间费用尽量进项 目成本,具体费用而言如下:
①挂靠人的私车在工程项目上发生的车辆费用的处理
由于实践中挂靠人经常将自己私车用在项目工程上, 为了考虑私 车发生的一些费用进项目成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操作:
一是挂靠人可以与被挂靠方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在协议中 约 定由被挂靠方承接的项目定额承担一定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费 用。 在私车公用协议中定额约定的企业真实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汽油费、 过
路过桥费、 停车费等符合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但是应由车主(挂靠方)承担的汽车本身的支出如:车辆保险费、车辆 购置税、 折旧费等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 挂靠人与被挂靠方签订私车 公用协议书, 在协议中定额约定实际经营中发生的并由被挂靠方承接的项目部承 担的 汽油费、 过路过桥费、 停车费, 不属于员工在公司 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 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私车租赁协议 , 在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的同 时,并约定由工程项目部每月承担定额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挂靠方 凭租赁合同和身份证到当地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 准予在项目企业所得税前进行 扣除。 但不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应由车主 (挂靠方) 承担的汽车本身的车辆保险 费、 车辆购置税、 折旧费等支出, 否则不可以在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会议费用和评审费用的处理。 挂靠方为开展挂靠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中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凭发票回 被挂靠方实报实销,差旅费津贴凭领款清单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标 准是按照工程项目年度收入的 0.5%与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 60%,依照 孰低的原则, 在项目工程年度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挂靠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 在发生业务招待费用时, 必须向酒店或餐馆索取以被挂靠方抬头的合法的增值税 发票。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6〕 214号)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 医药费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项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 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于此规定, 挂靠方平常为工程项 目所发生的会议费用, 要求酒店开具被挂靠人抬头的住所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 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议室或会议场地租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做 账进成本。
建筑企业发生 “ 项目评审专家咨询费 ” , 挂靠方应该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 税普通发票给被挂靠方财务做账进成本。
③工程项目所发生的赔偿费用和搬运劳务费用的处理。
建筑企业工地上的一些费用支出是不需要发票就可以直接进被挂靠方的 成本核算的,例如,工地上的材料设备搬运工、装卸工、工程完工后的现场清理 工,只要每人每次支出在 500元(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只要凭个人身份证和劳 务费用支出清单 (须要劳务人员在支付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劳 务发票,不征免增值税;每月每次支出 500元因低于 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免 个人所得税。另外,建筑企业工地上发生的工伤赔偿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噪音
扰民费用,也不需要发票,只要举办补偿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的收款收据 进成本就可以。
④挂靠人自己购买的机械设备用于项目上使用的处理
实践中, 如果存在挂靠人自己购买的机械设备用于项目工地上, 应该将设备 租赁给项目部, 挂靠人应与被挂靠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约定租金, 挂靠人 到当地国税局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项目成本。
⑤挂靠人民间融资费用的税务处理
实践中,挂靠人往往要为工程项目进展而会发生一些民间融资行为,发生 的一些融资费用应计入工程项目的期间费用。 具体操作方法是:挂靠人与被挂靠 方签订借款协议, 协议中应约定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挂靠人凭借款协议和身份证到当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 进行项目成 本。
(二)合同策略二:自然人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建筑施工承包经营合同的实操要点
1、被挂靠方与自然人挂靠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约定以下重要条 款:
(1)在 “ 材料供应 ” 条款中约定:所有的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动力全部由 自然人挂靠方以 被挂靠方的名义 采购;
(2)在 “ 承包方式 ” 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 并以被挂靠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在 “ 经营所得 ” 条款中约定:自然人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上交一定的管理费 用,经营所得归自然人挂靠方所有。
2、经营所得的纳税管理。
(1)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 [1994]17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 承 租经营后, 承包、 承租人按合同 (协议) 的规定只向发包、 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 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 承包、 承租人取得的所得, 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个人承包、 承租 经营收入总额 +承包者个人的工资 -每月 3500元
=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 -上缴的承包费 +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 3500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虽原则上要求其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 承包、 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 但纳税人的承包、 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
不足 12个月的, 以其实际承包、 承租经营的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1996]127号) 第三条的规定,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 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 或按照承包合同 (协 议) 规定, 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 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经营所得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 [2016]36号文件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单 位以承包、 承租、 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 承租人、 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基于此规定, 被挂靠方与自然人挂靠方签订劳务内部承包协议的情况下, 经营所得的增值税纳 税义务人为总被挂靠方。
例如::挂靠人张某 2017年挂靠建筑企业承接建筑业,张某与被挂靠方签订 承包协议,承包期限 2年,每年取得承包经营所得 100000元。此外,张某还按 月从被挂靠方领取工资,每月 10000元。计算张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 :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12×10000) -12×3500=178000(元 )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78000×35%-6750=55550(元 )
范文二:外地来宁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按项目)
外地来宁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申请表 企业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机构所在地 工程项目名称
经济性质 项目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工程所在地
资质等级 合同造价,万元,
在宁税务登记号 项目经理人
注册单位名称 合同工期
注册地址 是否在宁建账核算
在宁联系电话 是否在宁集中核算
申
请
理
由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所意见 分局,局,意见 市局处室意见
科长: 经办人:
局长: 处长:
说明:申请企业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一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4、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市局,证明 5、合同复印件 6、个人收入分配方案 7、财务核算制度 8、项目经理人证书复印件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
工程项目一览表
企业全称: 共 项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是否按 序项目 工程总造项目
工程所在地 合同工期 项目名称 备注 号 登记号 价,万元, 经理人 项目建账
2
3
范文三:个人所得税申报项目简介
个人所得税业务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到 1980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试研阶段。 薪给报酬所得税
第二阶段是 1981年到 1985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设税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于 1981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
第三阶段是 1986年到 1993年,属于个人所得税补充阶段。 1986年 1月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 同年 9月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 调节税暂行条例》 。
第四阶段是 1994年至今,属于个人所得税完善阶段。
存在问题:①制度不规范。
②原税法名义税率过高,税负偏重。
③个人所得税法在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等方面已同现实生活不相适 应,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1993年 10 月颁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所得税法》 ,将原来 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 税合并 。
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业务处理
一、 外籍人员身份判定
按照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精神,在我国,居民应就其取得境内境外全 部所得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仅就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 判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首先要辨认纳税义务人的身份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在现行个人 所得税法规中,用于判断个人身份的标准一般是两个: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因 为税法有关 “习惯性居住地” 的解释并不是一个实际居住地或某一特定时期的居住地, 而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所以,在判断个人身份时,住所标准并不适用于外籍人 员,在实践中,更多采用的是居住时间标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个人可以判定构成居民纳税人。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外籍个人将
被判断为非居民纳税人。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 365日。对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 30日或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 90日的,应视同在华居 住,其临时离境的天数不得从其在华居住天数中扣减。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 关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即从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 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4]97号 )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 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 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 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外籍个人所得来源地与支付地的判断
1. 所得来源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是指:(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3)转让中 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 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从中国 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除此之 外,即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 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其实际 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2. 所得支付地
一般来讲, 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只与所得的来源地有关, 但在个人所得税立法上, 我 国政府还充分体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精神,对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分别征税时, 对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和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在不同情况下相应实施了免予征税的优惠。 因此在判断外籍个人纳税义务时, 不仅要考虑所得的来源地而且还要考虑所得的实际 支付地。
由此可见,对外籍人员而言,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的涵义是不同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主要是由中国境内支付,但也可能是由中国境外支付;来源于中国境外主要是由中国境 外支付,但也可能是由中国境内支付,关键是通过外籍人员在何处工作期间取得来判断 其收入的性质。
三、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方法
(一)一般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为简便起见,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总局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精神, 有关外籍个人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判断。
虽然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只要外籍人员在我国居住满一年就应该确认为居民 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居住不满 一年的外籍人员应该视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 于工资薪金,还是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措施以降低外籍人员真正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可 以发现具体实施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是根据所得支付地所做出的。如果把这个问题理解 透了,对于在实践中运用(国税发 [2004]97号 )中所规定的计税公式就相当容易了。 应该注意的是,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 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 纳税。 这也正是在相关公式中均采用境内、 外工资合并纳税再进行有关征免计算的原因, 当然,这样的境内、外工资合并计算税款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提高了实际适用的税率, 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1.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90日(或在税收协 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日)的非居民纳税人,使用公式:应纳税额=(当 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 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分析, 在计算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该只考虑了来源于 境内的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额, 而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不是应税范围, 所以不予考虑。 同时因为税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 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予以免征。因此,以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占当月境内外支 付工资总额的比例进行纳税。
例 1:约翰逊先生受英国某机构委托来华工作,于 2006年 6月 10日来华, 9月 1日回国。在 华工作期间,中国企业每月向约翰逊先生支付工资 10000元, 同时其所在英国机构每月 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 60000元。 (注:外籍人员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时, 每月在减除 1600元 (从 2008年 3月 1日起提高为 2000元) 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 附加减除费用 2800元,月费用扣除标准合计是 4800元 )
约翰逊先生 8月份应就其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0+10000-4800)
×35%-6375]×10000/70000=2349.29(元) 。
那么如果要计算约翰逊先生 6月份应纳税额的话则更加复杂,因为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 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发〔 1995〕 125号 )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 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约翰逊先生 6月份应就其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0+10000-4800) ×35%-6375]×10000/70000×20.5/30=1605.35(元)
2. 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90日(或在税 收协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 183日) 但不满 1年的非居民纳税人, 使用公式:应 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这种情况下, 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中国 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和境外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该申报缴纳。此时,也 不需要考虑有关税额的征免问题,直接进行正常计算即可。
3. 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在 1年以上,不满 5年的居民纳税人,使用公式:应纳税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 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
例 2:假设约翰逊先生于 2004年 3月 1日来到中国,一直均在中国居住,偶尔发生的临时离境 也在税法规定时间之内, 2006年 3月 4日离开中国回国学习, 3月 28日又返回中国。 3月份中国企业支付工资 20000元,外方单位支付工资 40000元。 则约翰逊先 生 2006年 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0000+40000-4800)×35%-6375]×[1-(40000/60000)×24/31]=6263.71(元) 。
4.个人在华居住满 5年后,从第 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 1年的,应当就 其境内、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 1年的,仅就该年内源于境内的所得纳 税。如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 90天,可以重新按规定确 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 1年的年度重新计算 5年期限。由此可见,真正按照居民 纳税人的全面纳税义务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只有在外籍人员已经连续在华居住 满 5年后,而且随后的每 1年均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要求才可以实施。
(二)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关于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8号 )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担任 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 其解除上述职务截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 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外籍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判断 中的一种特例。即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支付的所得,不必考虑其是否是居 民身份,也不必考虑实际居住时间,均需在国内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 [1995]125号 )规定,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 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如果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处理, 所运用的公式也应该与上述一般情况通用。 但是需要注意 的 是,公式中有关概念的口径也应该与表 2保持一致。
(三)关于兼有企业不同角色纳税义务的处理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分项征收的,适用不同税目的征税方法、适用税率和征免 税 差别很大,因此对于外籍个人在境内企业担任多种角色的所得,应予以合理划分分 别征税。比如外籍个人在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长)和从事管理职务而具有双重身份,以 董事(长)身份取得董事费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管 理活动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劳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 税。 而对于所得项目无法分清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4号 ) 规定参照同类地区、 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 应取得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按不同的税目实施征免税。
四、外籍个人取得奖金的纳税方法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时,单独作为一个月 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外籍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 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 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 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45号 )规 定,应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这一点与外 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有明显区别,而且也不同于现行对境内居民取得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的处理。
例 3:某外籍人员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境外企业在华机构职务, 2006年取得全年奖 金 12000元,经过调查,该人于 2006年有四个月全月未在华履行职务,则其全年奖金 在当年的应纳税额=(12000×8/12-4800)×15%-125=355(元)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业务处理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 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 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 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 额,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 “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 后的余额, 按上 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 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 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 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 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
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1996〕 183号 )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 2005年 1月 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 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 1996〕 20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 通知》 (国税发〔 1996〕 107号 )同时废止。
住房公积金超免税额上限业务处理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国务院于 2005年 12月 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 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 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财税〔 2006〕 10号 )。《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 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 )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 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 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 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 得税。】
离职人员业务处理:包含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一次 性补偿收入处理、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处理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个人因与任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国税发 [1999]178号 ) 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 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 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 以 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 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年的按 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个人按国 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 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 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 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57号 )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 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 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 税。
例:2012年 5月,某机械厂因改制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现有两个职工张三和李 四,均与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职工张三的工龄为 6年,按规定 取得了一次性补 偿金 3万元,职工李四的工龄为 18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 9万元,该厂所在地区 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1万元。则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职工张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3倍,可免征 个人所得税。
(2)职工李四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 3倍,应就超过 部分计税。
①应税收入 =90000-30000=60000(元)
②月工资收入=60000÷12=50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0]×12=540(元)。
二、 “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9]58号 ) 规定, 个人因内部退养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 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 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 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 的一次性收入, 减去费用扣除标准, 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 薪金” 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酒厂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2011年 10月,该厂职工王某 办理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 5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 45000元, 10月份 王某的工资收入为 2700元,则王某 2011年 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 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50+2700-3500=100元,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 =(45000+2700-3500)×3%-0=1326(元)。
三、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1年第 6号) 规定, 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 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 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 份数。
例:某单位员工李某,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 2011年 12月按照程序批准 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 90000元(李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 有 1年零 6个月);李某当月领取工资 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 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 5000元。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当月工资所得应纳税额 =(5200+5000-695-505-3500)×20%-555=545(元)。 ②退休补贴应纳税额
确定适用税率。 (90000÷18-3500) =1500(元), 适用税率为 3%,速算扣除数为 0。 应纳税额 =[(90000÷18-3500)×3%-0]×18=81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45+810=1355(元)。
在理解 2011年第 6号公告时还应注意三个适用范围:一是适用的单位范围。 2011年 第 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没有限制;二是适用的个人 范围。 2011年第 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 的职工则不适用; 三是适用的收入范围。 2011年第 6号公告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根据 2011年第 6号公告的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补偿金收入 实行分别扣除费用并分别计税。
应该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提前退休需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中组部、人事 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 [2006]27号 )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 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 列入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范围。 而按照 《公务员法》 规定,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经任免机关批准, 可以提前退休:(一)
工作年限满 30年的; (二)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年, 且工作年限满 20年的; (三) 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特殊行业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范文四: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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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2006-10-1 9:54 中华会计网校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
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
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1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
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
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
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3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
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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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
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
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
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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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
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
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
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
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
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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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
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
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
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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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
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
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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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个人所得税暂免征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7、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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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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