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税务辅导:确认收入的时间收入销售
税务辅导:确认收入的时间收入销售
确认 收入 货物 销售
问:是不是货物一经发出就要确认收入,具体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法字[1993]第223号 ] 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判
断何时确定收入。/center>
范文二:收入确认的时间
案例
盛晖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适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今年5月出口一单货物,报关单上显示该项交易CIF价(成本、保险费加运费)5万美元,其中运费4000美元,保费1000美元。对于该笔出口收入如何入账呢,财务部小张和小王看法不一致。
第一种方法:小张认为,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该笔收入应按FOB价(出口货物离岸价)确认收入,对于运费、保险费则列在往来科目。
第二种方法:小王认为,税法对出口收入按FOB价确认是针对退税的需要,而对于其他税种,例如企业所得税来说,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定要按FOB价确认收入,可按CIF价确认收入,运费、保险费不用单列。
分析
以CIF价出口的收入该如何确认呢,
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小张采用第一种方法以FOB价确认收入,企业会计核算、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都以FOB价确定,能保持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核对数据,特别是税务机关退税数据的核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赔偿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CIF价包含的运保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列入收入中,而且出口退税本身就是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这价外费用的概念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中。所以小王采用的第二种方法也是有道理的。
这两种出口收入确认方法对于企业来说,利润并没有改变,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入基数不同,第二种方法收入基数增大了,企业计提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也增大了。目前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出口收入的确认应该采用哪种方法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建议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处理:
第一,明确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范围,价外费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入的确认,运保费也需要计入收入,但是为了与出口退税申报一致和核对,平时先按第一种方法确认出口收入,也就是暂按FOB价确认收入,运保费暂挂往来账。
第二,到了年度终了,应允许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将该笔付出的运保费作为计算招待费和广告费等的计提基数。
范文三:收入确认的时间
收入类型 一般处理
确认时间 1、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可靠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不符合收入确 认条件的商品 计入“发出商 品”
非包销的视同买断的代销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附有退货权的商品 需要安装或检验的商品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在卖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在有权收取手续费时确认收入 完成安装或检验时确认商品收入 安检程序不重 要时,发出商品 时确认收入 ① ②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退货期满时确 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发出商品时确认 之前收到的货 款计入:预计负 债
认收入 收入,并估计预计负债 预收款销售商品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
① ②
回购价固定或等于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不 回购价不确定,按回购当时的市价确认,不
确认收入,差额借记财务费用 属于售后回购,在售出时确认收入 售后回租 以旧换新 不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 回购的商 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一般处理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按能够收回的价款做收入,实 耗的劳务成本做支出,二者差确认为当期损益 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安装费 授予客户奖励积分 可以分开的,分开计量 不可以分开的,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应收货款的公允价值减去积分公允价值确认为收 入 积分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① ② 宣传媒介的收费 广告制作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 包括在商品售价内的可区 安装的完工进度 安装时销售商品附带条件的,确认商品销售
时间时确认收入 广告或商业行为公诸于众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完工进度 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为收入
分的服务费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其 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 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 务或商品还要另行收费的 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 会员在会员期内取得各种 免费或者优惠的服务 特许权费 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提供初始或后续服务的,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使用费收入 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 一次性确 认收入 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提供后续服务的: 合同或协议 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合同或协议规定分
期收取使用费的, 分期确认收入 建造 合同 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利息收入 按规定的结息日 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 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为收入
范文四: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征税数量。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具体规定
①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②托收承付或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2. 纳税期限
?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
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 (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
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3. 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地经营的开具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 纳税地点
?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行为发生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
款项凭据的当天(有书面合同——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2. 纳税期限
?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 3. 纳税地点(一般是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范文五: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办妥银行委托收款手续,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企业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应及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并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
收入。待企业收齐出口单证,再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发票号码编写规则
应填写:年份(发票代码的第7位)+批次(发票代码的末位)+发票号码(全
部的8位),合计10位。
例如:一份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代码为:132050910770,号码为:12345678,
则录入申报系统时,应填写“9012345678”。
提醒:一份出口发票开具多条纪录,只须合计数申报一条免税。 出口报关单号码编写规则
应填写: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编号的最后9位+三位商品项号。合计12位。
其中,商品项号是报关单上记录的出口货物条数,第1条为001,
第2条为002,依此类推。
举例1: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项号为1,则
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
举例2:一份出口报关单,海关编号为223320050123456789,有项号1,有
,有项号3,则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123456789002,项号2
123456789003。
提醒:举例1,退税申报时,只有一条退税记录。
举例2,退税申报时,应有三条退税记录。
出口日期
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
不是出口报关单注明的“申报日期”。
不是企业申报退免税日期。
不是出口发票开具日期。
商品代码库(SH编码)
国家公布新商品代码库,企业应在擎天申报软件中及时更新。
商品代码库可以从擎天公司或税务机关等相关网站上下载。
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网址:www.skynj.com
关联号
15位,年度(4位)+月份(2位)+批次(2位)+顺序号(7位),这是进
货记录与出口记录建立关联的纽带,即进货明细必须与其对应的出口明细关
联号保持一致;
进货凭证号
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18位+项号3位(001,002?),项号顺序与专用发
票的顺序相同,如果同一项号的货物出口商品代码不同,则必须拆分登录,
但拆分后的项号保持不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分别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收出口退税”,根据上面注明的免抵退税总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后,根据上面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计税依据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
若出口企业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并记帐的,企
业可先根据实际记帐收入(报关单注明金额)申报办理退(免)税,当实际
支付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时,应冲减外销收入。
对当月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保、佣等国外费用,免税申报时发票号
码录入“YBY+所属期(6位)+序号(2位)”,贸易性质为“98(运保佣)”,
发票总金额按负数填写,不予抵扣税额按负数填写,退税率以支付的运、保、
佣所对应的出口货物计算。
举例:某出口企业,2010年1月1日,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商品名称:防护罩,
商品代码:6506100010,退税率15%,合同议定成交方式为到岸价(CIF),
合同总金额$10000美元,该企业应支付国外运费$500美元、国外保险费
。当月出口$500美元、国外佣金无,2010年1月人民币对美元汇率6.8
货物报关成功。
企业实际操作如下:
1、2010年1月,企业应确认出口销售收入,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合
同议定的到岸价(CIF)$10000美元.
2、2010年2月15日前,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收入.
免税申报时:
发票金额应填写$10000*6.8=,68000
报关单金额应填写($10000-$500-$500)*6.8=,61200
美元金额应填写($10000-$500-$500)=$9000
自动计算:不予抵扣税额=$10000*6.8*(17%-15%)=,1360
应预免抵退税额=$10000*6.8*15%)=,10200 3、2010年2月20日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申报退税
退税申报时:
发票金额应填写$10000*6.8=,68000
报关单金额应填写($10000-$500-$500)*6.8=,61200
美元金额应填写($10000-$500-$500)=$9000
自动计算:征退税差额=$10000*6.8*(17%-15%)=,1360
应免抵退税额=$10000*6.8*15%)=,10200
当月退税申报数据全部审核通过,实际免抵退税额为,10200 4、2010年3月20日收到国外运费保险费发票,实际支付$1000美元。
?财务核算时,冲减外销收入$1000美元
?免税作运保佣申报:
发票总金额按负数填写=-$1000*6.8=-,6800
不予抵扣税额按负数填写=-$1000*6.8*(17%-15%)=-,136
?运保佣不需另行退税申报
?当月退税审核,扣回免抵退税额$1000*6.8*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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