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学野渡 读后感
《法学野渡》读后感
这本书的作者是以一种“传道、授业、解惑”的视角,来审视法学的学习,以”至简、实用、可读”的原则,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从法学学科的特性、法律人的思维、职业理想,到法律人的养成、学习方法的指导、论文的写作等,深入浅出,娓娓道来,引导法学院新生迈入法律之门,顺利“登堂入室”。充分体现作者在写作时的细心与了解,也是加快了法学新生对学习法学的信心。
著者郑永流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读完
这本书,深刻的认识到作者是我的前辈和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师.首先,全书不过十四卷两百页但内容充实, 可以说作者已经把尽可能多的内容压缩在这本尽可能薄的书中,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原本枯燥的法学原理。然后,作者并不是空洞说教,而是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来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将所学拿来分析这些事例。尤其是我们广大学子关注的法律人思维、法学知识树、法律人养成、司法考试、国外留学等内容,无一遗漏。
最重要的是,在这种轻松愉悦的漫谈式的阅读中,以点带面式的
介绍,使我们保持了对法学的崇敬之心和盎然兴趣,恰好弥补了被那些厚厚的法学教材打消的好奇心和积极性,顿时看到了希望,有了信心。在社会疾速发展和物欲肆意泛滥之时,极易使初入法学之门的人因躁动的环境而想入非非,心不能静下来而迷失方向。但怎能选择随
波逐流?作为法学新人,就应该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苍生而不辞辛苦,我想这应该是习法之人的责任。
同时,它还教会我们如何分析案例?有四种方法:1.判断案情类型。是什么类型的案件?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例,还要区分是否属于婚姻、合同、公司或专利方面的案例。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试卷)提出的问题是什么。 2.明确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往往是案例提出的问题,也是案情最关键的内容。在案例中,争议焦点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意识原告的请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辩理由。3.确定适用的法律。4.分析说理,得出结论。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作为法学新人,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掌握,邂逅郑永流先生的《法学野渡》顺风船,跟随郑先生的笔触,我了解到了我未曾知晓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的简洁陈
述,案件案例的陈述言辞无不使我的心久久润泊在知识的海洋里。 我想,只要从点滴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不断探索求进,法学之行我会越走越远------
范文二:《法学野渡
高中时期的勤奋拼搏,不仅圆了期待已久的大学梦,而且如愿以偿报考了法学这个专业,换来了如今一帆风顺的学途。而今,在一步一步探索法学奥秘的同时,我也被这门实践科学深深吸引。拜读《法学野渡》,无疑更加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求知热情。
著者郑永流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读完这本书,深刻的认识到作者是我的前辈和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师.首先,全书不过十四卷两百页但内容充实, 可以说作者已经把尽可能多的内容压缩在这本尽可能薄的书中,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原本枯燥的法学原理。。
然后,作者并不是空洞说教,而是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来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将所学拿来分析这些事例。尤其是我们广大学子关注的法律人思维、法学知识树、法律人养成、司法考试、国外留学等内容,无一遗漏。对于我们锻炼法律人思维,构建法学知识框架和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为我们即将面对的司法考试、考研及出国留学指点迷津;最重要的是,在这种轻松愉悦的漫谈式的阅读中,以点带面式的介绍,使我们保持了对法学的崇敬之心和盎然兴趣,恰好弥补了被那些厚厚的法学教材打消的好奇心和积极性,顿时看到了希望,有了信心
在社会疾速发展和物欲肆意泛滥之时,极易使初入法学之门的人因躁动的环境而想入非非,心不能静下来而迷失方向。但怎能选择随波逐流,作为法学新人,就应该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苍生而不辞辛苦,我想这应该是习法之人的责任~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 每天聆听着老师妙语连珠的授课,或与同学们舍枪唇战进行案件的权属纷争讨论,抑或一个人静下心来独自思考今天又学到了什么--- 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生活却都在一点一滴增加着我的生命的份量。就像有言道:我们不能增加生命的长度,但我们却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作为法学新人,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掌握,邂逅郑永流先生的《法学野渡》顺风船,跟随郑先生的笔触,我了解到了我未曾知晓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的简洁陈述,案件案例的陈述言辞无不使我的心久久润泊在知识的海洋里。
我想,只要从点滴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不断探索求进,法学之行我会越走越远------
范文三:法学野渡读后感5.29 深自缄默,如云漂泊
法学野渡读后感5.29
深自缄默,如云漂泊
怀着近乎虔诚的心情,叩开法学的大门,方知乾坤之大。迫切想要汲取知识去了解去探索这定纷止争之学,于是拜读郑先生的《法学野渡》收获颇丰,于是作文浅谈一二。
百炼钢,绕指柔
读完郑先生书中“从走兽到飞禽”的引言和上篇“法学万千气象”对法律也有了一层自己的认识---法学之大恰如乾坤,芸芸众生由生向死无处不与之息息相关,其重要性可见一般。由此可见,作为规制社会的法律人,如何运用法律就决定了法的良恶。
苏轼在杭州做官时判了然与秀奴那桩让人唏嘘的情杀案时以《踏莎行》为判决书,了然刺字“但愿同生极乐园,免叫今日苦相思”还了相思债。这是有名的情理法相结合的案件,法律是温情的表达,视为良法。保护见义勇为的人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的权益是良法道德的结合,保护犯罪嫌疑人申诉权是人权的体现,以“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法理贯通整个法律体系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以年龄为纬,行为为经在法律上看人的成长,是充分考虑人的发展状态和责任义务之间的关系所做的科学规划??所谓良法,不仅仅是符合多数人的价值观或是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更多的是在其身处的历史环境中是科学的有效的,甚至在这个法律正确形成发展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痛恨苏格拉底的统治者即便想将他剥皮削骨但却限于法律而不能报复,但却利用法而积聚城民之力让其死于民主之下,《群氓时代》里叙述民主多数之暴政“其盲目的力量能够移山倒海,克服任何障碍,甚至摧毁人类几个世纪所积累的成就”,作为民主保证的法律如何运用,让民主的力量发挥其积极作用,当是法律人应当思索和探求的。
法道漫漫,晨光熹微
郑先生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是竭力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还是尽量避免最大多数人最大的不幸”,这是法律人职业追求最重要的选择题之一,细细思索其实我们很难做出判断和抉择,因为根本没有人能告诉你什么是最大多数人,什么是不幸,什么是最大的不幸,什么是幸,什么是最大的幸福,二者能够不冲突矛盾吗,当然可以,只要对于这些标准你能够给出一个规范的答案,那么自然可以做出抉择。可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并不能做到,因为法律是总是带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由法律发声的对错之分,能做不能做实际是统治阶级的标准。法律只是在不断妥协中的平衡,势必有牺牲,势必有不公,将他当做救命稻草实在狭隘。而身为芸芸众生权利又如何主张,
希望迟迟不来,苦死了等的人。聂树斌案近20年的奔波,终得沉冤昭雪,但逝者已矣再多的赔偿亦换不回人命;呼格吉勒图案在执行死刑九年后,因真凶赵志红的自白而改判为冤案??在减少这类悲剧的发生时,除了让司法、执法程序更合规而外,我们能做些什么,对于司法监督的力度和尺度是否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和衡量,
余生摇摇,天命昭昭
还记得《辩护人》里有这样一句话“即使岩石再坚固也是死的,即使鸡蛋再脆弱也是活得。岩石最终会碎成细沙,而鸡蛋终究会孵化并且越过岩石。”当法律和道德相冲突的时候,我们理应思考法律的漏洞,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可以成为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变化而无法保障普通民众的理由,但绝不是法律人不去追寻完善解决方案的借口。法律人应当始终以普世情怀待人待事。在必要进行的妥协之间即便进行牺牲,也要保证损害最小;面对法律漏洞而使案件陷入僵局,受害者无法依据法律主张权利获得应有的补偿之时,绝不因此而退却,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要实时记录,要以完善法律保障人民幸福的职能而努力。始终记得“这不是一个创造巨富的行当,却是一个可以造就历史的事业。”
诚如曼德拉所言“你若光明,这世界就不会黑暗;你若心怀希望,这世界就不会彻底绝
望;你如不屈服,世界又能拿你怎样,”法学源远流长,在为人权、自由、平等抗争的过程中大师辈出,高山仰止----阿佐在现代法学与罗马法中架起一道桥梁,古今之间智慧的碰撞让人叹服;布雷克顿宣扬的“法在王上”的思想,爱德华?科尼爵士拒绝英王亲自审理案子,“除法律与国家认可以外的特权,国王没有特权”的思想,让法治思想代替人治思想成为世界法制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里程碑;耶林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将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人生而为人的义务,让个人对于权利的重视与主张成为主流,去为平等和人权战斗??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郑先生的《法学野渡》之于初初迈入法学大门的新生而言,是一部绝佳的系统的对于法律学生认识法律,做好学习和职业规划的引导之书。
面对就业率在各专业中排名惨淡的事实,郑先生从教育与现实的牵连性说起,告诫法学学子从认识培养方案开始,认识大学阶段从课程学分到实习综合素质的提升,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做出规划,以“五w”法做出职业规划书,使自己在各个阶段有明确的目标,做出相应的努力,时时做出调整、时时反思。莫浪费点点光阴~
与此同时,对于如何学习法律,郑先生也给出了他的建议---从主课程学习到互联网时代信息的获取,关于论文、关于司考??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法条、文章来弥补在厚重庄严的法律教材中缺少的那一点点趣味性。
该浅时浅,之于初学者而言自是受益颇多。只是难为郑先生不惧于别人质疑他“为大学师者,浅显不理论”了。前辈谆谆教诲,将框架赠与吾辈,岂可辜负哉,当思路漫漫其修远兮,如何上下求索才是。
范文四:法学野渡 法学逻辑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法学逻辑”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com的支持!
第一章
1、引论
2.普通逻辑学的性质
前言、第一章《法律逻辑学》
同学们好:
我们这里讲的是法律逻辑学的辅导课。
首先要说明的是:凡使用中央电大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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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这本教材学习逻辑学课程,并参加中央电大统一考试的电大各专业学生,不论你学的课程叫法律逻辑学,还是经济逻辑学或普通逻辑学,都可以根据本课程提供的辅导进行学习。因为,我们的教材是统一的,教学大纲大致相同。
从本节课开始,我们要着重对逻辑学的一些重点和难点进行讲解,并联系期末考核的题型,有针对性地讲一些典型题的解题思路和方法,带领大家做一些练习。 先讲一下:为什么法律专业学生要使用《普通逻辑学》这本教材来学习法律逻辑学呢,
这是因为:法律逻辑学严格地说,它是一门介乎于法学和逻辑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是研究法学和法律工作中逻辑问题的应用逻辑。
但就目前情况看,法律逻辑学还是一门正在研究和探索的新学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而目前我国高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课,大多是在没有学过普通逻辑知识的学生中开设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把握普通逻辑的一般原理及其在法学和法律工作中的应用。所以,我们现在学习的法律逻辑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学,而是"法律专业普通逻辑学" 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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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能够与其他专业学生使用同一本逻辑教材的原因。
为了使不同专业的学生能够结合自己的专业学好普通逻辑知识,我们为不同专业的学生配备了不同的学习指导书。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逻辑学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个别侧重点有所不同。这一点,我们会在必要的时候作特别说明。
好,下面,我们来讲正题。
对"逻辑"一词,大家一定并不陌生。因为日常语言表达中常用到这个语词,如"思维应当合乎逻辑"、"说话写文章要有点逻辑性" 等等。
可是,什么是逻辑学,怎样才能使我们的思维合乎逻辑呢,这些问题就不一定能人人说得明白了。而这正是我们学习逻辑学这门课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章的重点、难点。
第二节 普通逻辑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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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解两点:
第一,逻辑学是一门工具性、基础性的学科,是学习任何一门科学都需要的思维工具。 逻辑学工具性学科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学习逻辑学不在背诵,重在理解,重在提高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技巧和能力。
第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是一门没有阶级性的科学。
第三节 学习普通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
(自己看)
第二章
1、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2.第二节 概念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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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节 概念间的关系
4.第四节 定 义
5.第五节 划 分主要明确:
6.第六节 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第二章 概 念(本章是重点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
1.明确什么是概念及其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
2.掌握概念和语词的关系;
3.明确概念的种类和概念间的关系;
4.掌握下定义和划分的方法并能依据定义或划分的规则分析
定义或划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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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掌握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方法。
先看:
第一节 概念的概述
这一节,重点把握两个问题:
1.什么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概念和语词是什么关系,
一、什么是概念
?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的思维形式。
二、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概念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
?概念的外延是概念对思维对象分子范围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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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一般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如(宪法、刑法、民法等)。 其中,第一个括号中的文字揭示了"法律"这个语词所反映的概念的本质含义、本质属性,是"法律"的内涵;第二个括号中的文字列举了"法律"这个语词所反映的概念的一些对象,即分子范围,是"法律"的外延。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三、概念和语词(第21页)
?概念和语词有密切联系
概念通过语词(或词组)来表达,是语词的思想内容;
语词是概念的语言表达形式。
?概念和语词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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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或笔划,是概念的物质外壳。
(二) 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族性。(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就无法交流。)
(三) 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有四种情况:
1.任何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概念。在现代汉语中,实词表达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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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学论文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学论文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学论文
本文尝试用展开的方式考察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即联系个人生平、相关概念、历史背景甚至是写作方式来解读该书,《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所以读者可能无法找到在以往介绍该书的资料中总结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来否定前人的知识总结,而是要在那些耳熟能详的观点中发掘哈特提出它们的原因,告诉我们为什么那个时代诞生了这本书,作者希望表达一种什么样的意象。我希望用尽量严谨的文字,告诉大家《法律的概念》文字背后或者相关的知识。 哈特 实证主义法学 法律故事 服从意象 读书的方法有很多种,选择读书方法的标准就是对阅读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发才有了精读和略读的区别。《法律的概念》这本书就个人而言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书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这点毋须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实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渐显现,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这些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本科的《为权利而斗争》们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法学论文《《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分享好文?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 “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
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这里必然涉及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识这个词语包含了肯定的价值判断,而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够符合这种肯定的价值判断吗,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之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体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