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DB33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ICS 13.220.01
P16
DB33
江省地方标准
浙DB 33/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rental housing
2015 - 07 - 16发布 2015 - 08 - 16实施
目 次
1 总则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 1
4 总平面布局 ........................................................................ 1
5 平面布置 .......................................................................... 2
6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 ............................................................ 3
7 建筑构造 .......................................................................... 3
8 消防设施 .......................................................................... 4
9 防火措施 .......................................................................... 5
10 消防安全管理 ..................................................................... 6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庆平、周志忠、朱江、王伶剑、徐放蕊、徐景、金辉、钟惠芬、柳斐、 王健、陈卫东、朱瓒、邵云飞、傅晓波、陈旭伟。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用于出租的房屋或用房。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出租房,不适用于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户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家庭户。
3.2
居住出租房
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或用房。
4 总平面布局
4.1 居住出租房所在建筑与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GB 50039的规定。
4.2 既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相邻的两
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b)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
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c)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墙上
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4m。
4.3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b) 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c)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d) 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e) 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4.4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5 平面布置
5.1 居住出租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2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3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
5.4 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5.5 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要求:
a) 靠外墙设置;
b) 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
c) 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6 居住出租房内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厨房内;
b) 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c) 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d) 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
机械通风设施;
e) 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 2m,安装应牢固,
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5.7 电动自行车宜集中放置,放置区域与疏散通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
6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
6.1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m,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6.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居住出租房应设置在7层及以下,每层应至少设置2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a) 设置在5层及以下的居住出租房,任1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200㎡,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b) 设置在既有建筑的6层、7层的居住出租房,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
1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其中4层及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6.3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居住出租房应设置在5层及以下,每层应至少设置2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任1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6.4 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居住出租房应设置在2层及以下,每层应至少设置2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6.5 当居住出租房有多个单元时,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宜通过屋顶连通。
6.6 通过长度大于10m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居住出租房,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6.7 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6.8 居室内任一点至居室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居室门至户门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6.9 3层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6.10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当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
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b) 既有的仅在建筑中部设置一部开敞式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
燃烧体隔墙将楼梯与房间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密闭不燃烧体门;
c)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增设安全疏散通道通至室外。
7 建筑构造
7.1 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2 居住出租房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居室内的采光、通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消防车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7.3 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当居室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4 除木结构建筑外,居住出租房上下相邻房间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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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居住出租房顶棚装修材料宜采用A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按GB 50222 普通住宅装修材料有关规定执行。
7.6 居住出租房屋面采用可燃材料时,单元之间的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7.7 居住出租房各居室均应设置外窗,确有困难,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
a) 各居室设置有开向疏散走道的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
b) 疏散走道有外窗,走道内任一点至外窗的水平投影距离不超过10m。
8 消防设施
8.1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可由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8.2 具备市政给水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市政给水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根据市政给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或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0MPa;
b)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
c)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d)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8.4 当利用江湖、湖泊、水塘、水井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保证枯水期消防用水;
b) 有取水码头或取水口及通向取水码头或取水口的消防车道;
c)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 m。
8.5 当利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a) 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00m;
b) 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池用水不作它用;
c) 宜建在地势较高处;
d) 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e) 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38.6 既有建筑中,每幢建筑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体积超过10000m或该幢建筑高度在21m及以上的,
3用于居住出租的部分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体积超过5000m时,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
的软管、接口与阀门,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 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宜为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8.7 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8.8 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和设置木楼梯的建筑及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所在的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其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8.9 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和设置木楼梯的建筑及居住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所在的居室与公共走道宜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其公共走道宜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8.10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的火灾报警声压不应小于45dB(在距报警器3m处)。 9 防火措施
9.1 1间居室不得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均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9.2 居住出租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通往室外的标志。
9.3 设置在3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1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设置逃生绳。
9.4 居住出租房每承租户应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9.5 电气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9.6 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其选型应满足额定电压、环境条件、敷设方式、载流量、机械强度等相关要求。
9.7 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
9.8 居住出租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盘),配电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盘)每一分支回路均应装设保护电器。空调、洗浴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
9.9 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PVC管)保护。
9.10 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含镇流器)、超过60W 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11 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9.12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宜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志愿消防队的,应设置消防点。
9.13 志愿消防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b) 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c) 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d) 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9.14 设置消防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装备和救援器材。
9.15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
10 消防安全管理
10.1 出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 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b) 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
行维修和保养,未约定的由出租方承担;
c) 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d) 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或制止;
e) 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f)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10.2 承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 每层确定1名承租人员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b)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c) 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d)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e) 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f) 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如需转租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g) 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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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出租房消防安全协议
篇一: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住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三、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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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除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5、作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
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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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件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7、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8、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出租房消防安全协议)更换的费用。
9、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五、违约责任:
1、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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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补救。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九、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篇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要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修》,为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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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 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甲方责任:
1、 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 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 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四、 乙方责任:
1、 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 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 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 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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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全”。
5、 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6、 做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8、 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用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出具 “动火证”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要、树叶、废旧物品等。
9、 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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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10、 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消防器材要适用场所、数量足
够、摆放合理、专人保管、定期检测。
11、 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后方可施工,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
建临时房屋,已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使用到期后必须折除。
13、 服从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
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14、 公众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五、 违约责任:
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 若因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灾
事故,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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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乙方拒不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及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
或存在严重安全陷患的,且不能按要求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经济赔偿责任。
4、 若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以
及超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由于违
六、 约造成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其它条款 1、 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
1、 一但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补救。
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 国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有新的规定时,双方须及时签定补协议或重新签定。
八、 本协议书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有效。 九、
该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出租房屋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经济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8
年月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篇三:房屋租赁安全消防协议书
房屋租赁安全消防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
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
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1、 房屋名称:门面房屋
2、 房屋坐落:
3、 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4、 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
5、 房屋结构:砖混结构
第二条 租赁期限
6、甲方自 年 月 日将房屋及配套设施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日到期,租赁期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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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金不包含水电费、电视收视费、治安费、环卫费、
租用房屋装修费等其它违法罚款费用。
第三条 房屋使用
8、租赁期内经甲方允许,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装饰,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折算所发生的费用。
9、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条款。
10、房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消防法》及《安全生产法》执行,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1、甲方有权按国家和企业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消防及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2、乙方在租房期间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列等有关规定,不得在租用房屋内从事黄、赌、毒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租用房屋财产安全和乙方雇佣员工的生命安全。
13、乙方必须保证租用房屋期间安全用电,经营场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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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内设库区)内要有安全通道,严禁使用明火,配备相应的
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组建消防安全小组、应急小组,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
14、乙方应实行防火、防盗、安全值班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安全责任人;
15、乙方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16、乙方负责组织防火、防盗、安全值班监督检查人员,严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7、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8、因乙方经营中放松管理,给相关部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19、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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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出租房消防安全协议
编号: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河北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三、出租房屋消防设施、器材的名称、型号、放置部位、配备数量、检修情况及负责人(见附表)。
四、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五、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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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
5(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6(做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8(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出具“动火证”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旧物品等。
9(负责保管、使用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含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及其配套安全设施),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做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维修。
10(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正常维修、更换的费用。消防器材要适用场所、数量足够、摆放合理、专人保管、定期检测。
11(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经甲方同意,由甲方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2(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房屋;已批准搭建的临时房屋使用到期后必须拆除。
13(服从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及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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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14(公众娱乐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社会责任保险。
六、违约责任
1(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若因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3(若乙方拒不执行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及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且不能按要求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若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出租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扑救。
2(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甲方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八、部、局对出租房屋有新的要求时,双方应及时签定补充协议。国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有新的规定时,双方须及时签定补充协议或重新签定。
九、本协议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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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出租房消防安全合同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当前承租方: (含转租以下简称乙方)
学校对外出租房屋实行统一管理,承租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学校安全生产经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学校监督管理,遵守以下消防安全条款: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确保对出租房屋的各项安全管理。
二、乙方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发现火灾及时排除。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若因承租户疏忽大意、消防意识淡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火灾及其它事故,并由此造成的一切连带责任完全由承租方负责。
三、乙方不准私自更改房屋结构,若私自更改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准随意乱接电,如需改电,必须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五、乙方要定期对租用房屋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六、乙方若需转租、停租,必须及时告知甲方,终止合同关系,否则,视为合同继续有效。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范文五: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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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
中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2016-01-1521: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指导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积极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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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
(三)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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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八条 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镇政府应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双方及时做好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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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三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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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出租人(代理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三)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应当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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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及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楼高4层以上(含4层)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两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两座楼梯要求);如确实无法设置两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于4层及以上楼层的房间配备逃生避难设施;超过两层的通廊式出租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第十八条 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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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设置报警逃生门锁。
第十九条 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 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第二十一条 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 6层以上的出租屋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 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 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 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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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使用明火,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
第二十七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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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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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消防安全管理
一、厨房必须保持清洁。1.染有油污的抹布、纸屑等杂物应随时清除。2.炉灶、烟罩油垢日常清理,每周彻底清除,以免引起火灾。二、厨师炒菜时切勿随便离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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