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台湾选举制度简介
台湾选举制度简介
2008-01-09 21:04:21 来源: 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网友评论 5 条 点击查看
法律依据
台湾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台湾“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选举什么人
台湾“宪法”规定,以下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
总统;副总统;“中央”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委员”;地方公职人员:省(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
唯一不经过选举产生的是省府首脑。
选举原则
台湾选举制度可以说全盘接受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1996年实现了直选“总统”。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选举活动
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的,而应该是投下有价值的、负责的一票。但对竞选活动也必须加以规范。
台湾选举制度的国际参照与特色
台湾选举制度自然主要是参照西方民主国家,但也根据台湾的特点作出了一些有特色的规定。
台湾选举制度参照的是法国的“总统制”,产生办法是简单多数选举制。
日本、韩国等只实施地域代表制。而台湾在原则上采取地域代表制,兼采职业代表制。1991年12月“国代”换届选举,又首次兼采政党比例代表制。
台湾现行选举监察体系也是独特的。西方国家的选举监察多由警察负责。台湾则规定由各党派及社会贤达推荐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原因是,台湾警察头目一般都有政党党员身份,容易产生瓜葛。
台湾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是其它国家和地区所没有的,就是禁止在校生肆业参加竞选。意在让学生专心向学。
“立法委员”选举
台湾“立法委员”选举共分四个部分: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为区域“立委”和原住民“立委”,由政党比例方式产生的为不分区“立委”及侨选“立委”。
为了保障妇女参政权,区域“立委”各选区以及原住民“立委”几乎每10名即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在不分区“立委”和侨选“立委”方面,也是每10名“立委”中必须保证有一名女性“立委”。(根据有关资料整理) (本文来源:人民网-海峡两岸频道 )
范文二:台湾选举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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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选举制度刍议
-04 13:31:26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
作者:段文勇 广东汕头 文化传播
新春伊始,在台湾,去年刚完成角色互换的国、民两党又在为年底将要举办的“县市长”选举而备战。各种选举如此频繁,大陆的朋友看得一头雾水,台湾的参选者却乐此不疲,嘉年华一般,HIGH到极点。台湾的选举制度设计是什么样子,如何运作,建构的究竟是什么,吸引力为何那么大,有什么成功之处,存在什么弊端,有必要考察一番。
常言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又言:当事者迷,旁观者清。本人不是学宪政制度的,不擅政党政治,对选举那一套,几乎是“菜鸟”一个。不过,仔细观察近年来台湾举办的大大小小的选举活动,除了看出热闹非凡之外,也略微看出其中一些门道。现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台湾选举制度推行有年,直接普选。
台湾地区举办选举的历史较早。日据时代的1935年,殖民者举行的“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限制“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选举权”,民主的意义大,最多是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点缀。二战结束,日本归台湾。“国民政府”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蒋氏败走台湾之后,于1950年开始相继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方公职选举,所谓全面落实“地方自治”。1969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这是“法统”危机后的所谓民主恢复期。1988年李登辉上台后,为巩固并扩大自己的职权,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总统”的直选。
台湾地区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华民国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选罢法”。
台湾地区的选举名目繁多,总体上分为“国家”选举和政党选举。
“国家”选举即“公职选举”,又可以区分为“中央公职”和“地方公职”两大类。
1.“中央公职”选举:
分为“中央行政首长”(“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以及“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和“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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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公职”选举:
分为“地方行政首长”(主要有“直辖市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县辖市长”、“村长”、“里长”)的选举,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主要为市、县议员和乡、镇、市民代表)的选举。
以上选举如今大多每四年举行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国民大会”是孙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的产物,是“中华民国”“法统”的重要象征。李登辉执政后,一方面把“国大”当成谋求“独台”的“宪政工具”,另一方面又不断的通过“修宪”对“国民大会”进行“改革”,“国大”的职能遭到大幅削弱;其中关键的“五权架
“‘总统’选举权”已经丧失,对“‘总统’罢免权”已名存实亡;“创制、复决权”也因构”下
为“立法院”扩权而受到威胁。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
“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咨议员”由
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
“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
劾“正副总统”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2007年6月7日,台湾“任务型国大代表”投票通过5项“修宪”案复决,包括:一、“立委”席次由225席减为113席。二、“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三、“立委”选举制度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四、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五、“总统”、“副总统”“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国民大会”走入历史。)
台湾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政党选举中,由于一些党内职务的重要性远超过一般公职,而党内选举又往往决定对公职的提名,所以台湾各个党派内的选举也经常很激烈。提名公职方面,各党派多采用民意调查与党员投票结合的方式,如民进党党内提名县、市长候选人时,民意调查占70%,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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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投票占30%。
在选举活动方面,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应该投下有价值、负责任一票。对竞选活动亦有规范。近年开始加强了对贿选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它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计票制度及选举诉讼与处罚等,都与西方选举制度基本一致。
这些选举规则基本保证了选举活动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即便是发生像2004年大选的“三一九枪击案”,也只有在“选罢法”框架下进行诉讼,没有酿成重大事变。
。台湾“蓝绿”双 而上述一切就是被台湾朋友引以为傲的台湾“民主社会”“先进”的地方方都以美国总统称颂的“台湾是亚洲民主灯塔”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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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台湾选举制度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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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展开 收起 1 日治时期:台湾举行首次地方选举
2 戡乱时期:“万年国代”与美丽岛事件
3 ?戡乱恢复期:国民党退出专治舞台
4 ?全面选举时期:台湾民选机制建立完成
5 参考资料
? 日治时期:台湾举行首次地方选举
台湾选举历史远从1935年(昭和十年)日治时期举行的州、市、街、庄议员选举开始,当时官派及民派议员各一半的两次协议员选举,虽在三一法下,选举人设有性别与财产的限制(年满25岁男性,年纳税额五元以上,400万台湾民众里面,合乎资格公民者仅为28000人)但仍为台湾首次选举。
? 戡乱时期:“万年国代”与美丽岛事件
戡乱时期的“万年国代”:1949年5月19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发布戒严令,同年6月**溃退到台湾。该戒严令则维持到1987年7月15日为止,总共长达38年。期间国民党处以一党专制状态,因无法从大陆各省改选“国大代表”,又不愿丧失“国民政府代表全中国”的象征意义。**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中规定,之前的“国大代表”全部留任,直至终老,逢缺不补。台湾人民形象地称之为“万年国代”。
美丽岛事件冲击国民党一党专制:从1972年开始,开始选增额中央民意代表,当时的增额民意代表选举是在当时国民党一党专制下的重大突破,最主要的就是党外力量参与整个社会运动、从政,发表自己的政治主张,提供了极大的舞台。台湾媒体称增额民意代表是蒋经国从魔瓶里放出来的民主之身。
? ?戡乱恢复期:国民党退出专治舞台
1985年12月25日,蒋经国在一次会议上公开宣布蒋家人“不能也不会”竞选下一任“总统”,从而结束了他身后的“蒋家王朝”。次年3月,他又主持召开国民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决议“要以党的革新带动全面革新”,把中央民意代表及机构改革、省市长选举、解除“戒严”、开放民间组党等问题提上议事日程,这意味着国民党终于准备放弃一党专政,向现代民主政党转型。1987年7月15日,在台湾维持了38年的“戒严令”解除,党禁、报禁等对人民基本民主权利的限制随之取消,台湾地区的政局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 ?全面选举时期:台湾民选机制建立完成
在第二界中央民意机构形成以后,重点放在了省市长选举和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94年12月台湾举行台北市,高雄市和台湾省长的选举,到96年3举行第一次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台湾选举制度全面完成。从基层到台湾地区领导人,整套用投票方式来完成权利改组的机制建立起来。20世纪90年代李登辉上台后,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台湾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 参考资料
http://news.163.com/special/2010taiwanMayoralelections
范文四:台湾的选举制度
2005年11月30日10:05 中国台湾网
台湾现行各级行政首长(主要指“总统”与县市长)的产生方式采用“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及县市议员)采用“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采用“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现将以上三种选举制度作一个概述。
(一)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
是指每个选区只能选出一名代表,每位选民投1票,由选区内得票最高的人当选,不需要获得过半数选民的支持。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主要有两大特色:1、容易走向两党竞争及两党制。一者,在“赢者全拿”的规则下,小党在先天上就不容易生存;二者,选民为了不浪费选票,一般都会把票投给当选机会较大的党,以防止自己最不喜欢的政党上台,这在后天上不利于第三党的生存。故台湾县市长选举到最后一般都呈两个主要政党对决的趋势,虽然也不乏无党籍候选人出线,但一般都有政党的背后支持或礼让。2、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绝大多数而非特定选民的支持,政党或候选人如欲获胜,在政见诉求上就不能太偏激或太保守,而趋向以多数选民较关切的公共政策、福利政策作为主要选举诉求。如在台湾历届县市长选举中,统独矛盾等具高度争议性的话题经常被淡化,大多数选民关心的公共政策反成热门话题。
(二)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
即每个选区都可产生1名以上的“立委”,每个选区的名额视人口多寡而定,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且选票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由得票数最高的几个人当选。这种选制过去主要有日本、韩国、台湾三个地方使用,但自日本、韩国分别于1994年、1998年废除后,目前只有台湾仍保有这种选举方式。
SNTV制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采复数选区,意指选区应选名额大于1,通常习惯上将应选2-5名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应选6名或6名以上的选区称为大选区;二是选票进行“单记”,即不论选区应名额为多少,每位选民只享有投一票的权利,必须从自己中意的几个候选人里选出一个人来,每个候选人的得票都单独计算;三是选票“不可让渡”,无论是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所赢得的选票,都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的其他候选人,形同废票。
(三)政党比例代表制。
意指根据各个政党的总得票率来分配“国会”席次的制度,除以色列和荷兰以全国为一选区外,大多数施行此制的国家或地区都会依其历史、政治、种族、地理环境等条件,将行政区域划分为数个复数选区。该选制的主要特色是:一是小党的生存空间比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一定的选票,它便有可能在“国会”分得若干席位,但也容易导致小党林立;二是在竞选活动中,候选人个人的声望与魅力比较淡化,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政纲政见是选民投票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台湾在1991年进行“修宪”后,为维护其所谓代表全中国的“法统地位”,开始在“立法委员”选举部分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并采“一票制的政党比例代表制”产生。所谓“一票制”,就是指政党比例代表的产生,并非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部分之外再对政党另行投票,而是将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凡区域“立委”选举总得票率超过5%的政党,即可分配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台湾各种选举方法的分析
1,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用于台各级行政首脑选举:
每个选区只设一名代表,每个选民只有一票的选择权,选区内得票最高者当选而不需要获得超过半数以上选民的支持。
其特点是:一,易走向两党竞争的两党制。赢者获胜的规则下,小党先天缺乏抗争
大党的能力;而选民为了避免自己不喜欢的政党上台,必然选择机会较大的党,这样后天的环境也不利于第三党的存在。反映在台湾政坛上就是两个主要政党的对决,而无党派候选人的胜出是大党背后扶持礼让的结果。二,政见诉求比较温和。为争取尽量多的非特定选民,政党及其候选人的政见趋向中性,不太偏激也不太保守,而且以与选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入手。所以在台湾选举中各党派多采用选民关心的公共话题,而不是“统独”这样具有高度争议性的话题。
2,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制(single--nontransferable vote,简称SNTV),于各级“民意代表”,包括区域“立法委员”以及县市委员:
每个选取产生一名以上的“立委”,选区候选人名额根据选取人口多少确定,每个选民只有一票选择权且不能在候选人之间转移,得票最高的几名候选人当选。过去日本,韩国都采用过这种选制,而日本1994年,韩国1998年都废除了。台湾的255名“立法委员”中,有168名区域“立委”根据各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名额,并由该县市选民直接选出;8名原住民“立委”由具备原住民身份的选民选出。
特点:一,采用复数选区,选区名额大于1,习惯上2-5名候选人的选取称为中选区,6名或6名以上的称为大选区。二,选票“单记”,每个选民只能投一票,即使中意几个候选人,也要选出一个来。三,选票不可让渡,无论当选者超过当选所需票数的多余选票还是落选者赢得的选票,都不能转移给同党或同联盟其他候选人,行同废票。四,这种制度有利于小党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支持者低票当选。如1992年台北县选举,因赵少康当选所在区第一高票“立法委员”,竟出现其他“立法委员”不到3%的得票既当选的现象。五,这种选举制度,使得候选人只要赢得固定的支持者,即使不顾该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也可能当选。这样的制度可能会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和纷争。并且这种选举制度对各党在选区的提名要求颇高,不让本党提名太多,尽量避免同党排挤而造成低于其他党派候选人以至落选;又不能因为提名太少,造成本党票源过于集中而使其他党候选人低票当选。
3,一票制党派比例代表制,用于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
一,小党的生存空间较大,只要在选举中得到进入“国会”基准的票数,就可以在“国会”中分得若干席位;但若党派众多,实力接近,也可能形成小党林立的局面。
二,竞选活动中个人的声望魅力被淡化,取而代之以政党代表的意识形态、纲领政见。
三,一票制是指政党比例代表附挂在区域“立委”的选票上,而不是选民在区域“立委“选举”之后对各政党的另行投票。台湾1991年“修宪”后,在“立法委员”选举中增加“全国不分区及侨选代表”席次,凡区域“立委”选举总票数超过5%的政党,都可分配到一定的“全国不分区及侨选立委”名额。
4,单一选区两票制,目前台湾各界呼吁采取的选制:最早由德国从1949年开始实施。是由区域选票与政党选票分别投票,两者比例各国自定;每位选民投两票,一票投区域立委,一票投给政党。
席位的换算上,分德国的“联立式两票制”:一张选票同时有区域候选人及政党两个选项,选民投区域候选人一票,政党一票,但分配席位时,先按政党得票数分配各党总席位,扣掉区域当选的席位后,再由政党名单补足。例如某党在政党得票率中分得30席,但区域席位已经获得了16席,所以只能被再分给14席。日本的“分立式两票制”:选民有两张选票,区域席位与政党席位分开计算,若一党在区域中获得30席,按政党比例分得20席,则总席位为50席。
特点:融合了政党比例代表制和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优点。“联立式”更加完善。“分立失”对大党分配席位更为有利。如1996年日本国会选举,自民党依靠34%的得票率却占据了国会48%的席位。
台湾选举制度的缺点
1,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的漏洞:
台湾目前的行政体制接近于法国的“总统制”,但“总统”选举上却采用了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当得票最多的候选人的支持率接近或超过半数时,这种选制的弊病比较小。但得票最多的候选人的支持率大大低于半数时,弊病暴露无遗。比如台湾1996年直选“总统”,李登辉当选票数过半,并未显露出这种制度的缺陷。而2000年“总统”选举中陈水扁
仅以39.3%胜出,即使是掌握了台湾资源的民进党在2004年大选中不过胜出0.22%个百分点(仍未超过半数)。
不少国家为了避免出现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可能造成的弊端,采取了政党初选提名制,如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初选制度;或是采取终选绝对多数制,如俄罗斯总统选举首轮如无候选人超过半数,首轮选举前两名再进行终选。这两种方法都是要确保相对的大多数以确立新政府的法理基础,以保持社会的稳定和新政府的权威。
2,选民无法预判选举的发展趋势:
相对多数决制的大选过程中,一个理性的选民,如果看到自己最中意的候选人处于第三位或更靠后时,会斟酌是否还要继续投自己最中意的候选人。而如果他中意的候选人获胜的几率已经很小时,选民如果还投这个已经没有希望的支持者一票,就等于增加了两个领先的候选人中,他相对不喜欢的一个获胜的几率。由于没有政党的初选制度,选民无法对候选人的票选状况作出分析,更没有机会纠正自己可能作出的错误投票选择。而实际上选战前,台湾各大媒体提供的民调,也没有给选民们正确的指引。
3,“总统”大选的政党提名制:
实际上2000年大选前,李登辉就是利用提名制,把宋楚渝逼出了国民党,造成了党派的分裂和弱化。而美国式的初选制度,使美国选民在大选中投给前两名候选人以外候选人的机会大大减少,这样出来的大选结果就会接近甚至超过半数,以国家内的准多数或绝对多数制来维系社会安定;而如果采用俄罗斯式的终选绝对多数制,陈水扁就更不可能在2000年大选中获胜,也就不会出现大批选民游行抗议的局面。
4,贿选的普遍性:
2000年3月12日,陈水扁在台湾南部的高雄市以最高级的菜谱‘龙虾大餐’招待了四万人,每名参加者仅须付八百元新台币,席上已赫然摆上大龙虾。许多参加者皆连称超值,更有食客坦承,不吃白不吃,吃后投票给谁再说。同日,国民党的连战的宴席‘更胜一筹’。连战也在高雄开宴,在草根阶层看来,端上席的已是最高级的‘海鲜大餐’了,何况席间还有文章、阿雅等十多名当红歌手献上歌舞助兴。这还不是最吸引选民的,晚会赠券附有的四百多项抽奖恐怕才是最诱人之处。据悉,有超过十万人参加了连阵营的盛大飨宴。有关人士称,某阵营与台北市某歉达成协议,居民在投票后,每户银行户口将会多出来二千元;还有人向选民出钱租用身份证,到投票日便由某指定人物出面,持所有收集来的身份证到票站投票,以确保贿款物有所值,亦有的干脆每天请吃早餐,以此笼络人心。
台湾选举种类及任期
目前台湾选举共有十种,除了“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外,其余任期均为四年:
1、“总统”、“副总统”:任期四年;
2、“中央”公职人员:“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与集会期间为一个月,应选名额三
百名;“立法委员”,任期三年,应选名额二百二十五名;
3、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任期均为四年。
·台湾选举的特点
1、派系政治色彩明显;
2、金钱发挥作用;
3、社会的“泛选举化”;
4、与西方选举制度一致性;
5、选举监察;
6、禁止在校生肄业参选。
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
1, 日占时期:
日本占台(1895)40年后,迫于国际形势和各方压力,于1935年举行了第一届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而且是限制在“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范围内,民主的意义不大,最多是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一种点缀。
2.大陆解放战争时期:
二战结束,日本归还台湾。国民党当局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以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于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
3.“地方自治”全面落实时期(1950-1969)
国民党当局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方公职选举。
4.“法统”危机后的民主恢复期
1969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了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
5.全面选战时期
90年代李登辉上台后,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台湾历年选举回顾
2002年台北市、高雄市市长市议员选举
台北市长马英九投入竞选连任,民进党推出李应元参选,选前民调马英九居高不下;高雄市长方面,国民党推黄俊英迎战现任市长民进党的谢长廷,选前一周亲民党公开支持黄俊英,对民进党产生威胁。
2001年立委、县市长选举
亲李登辉人士组成"台湾团结联盟",鼓吹发展具有本土化的台湾特色,成为民进党之外,另一**色彩浓厚的政党。国民党撤销李登辉党籍。国民党、亲民党与新党商讨"泛蓝军"合作的可能性。12月1日举行民进党执政后首次立法委员和县市长选举,政治势力重整,立法院中民进党跃居第一大党,国民党地位大幅滑落,亲民党崛起,但"三党皆不过半"。
2000年民进党首次执政
3月18日举行第二次直接总统选举,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以39.3%的得票率当选总统,结束国民党50多年的执政地位。同年5月20日陈水扁、吕秀莲宣誓就职。失去执政权的国民党主席李登辉辞去主席职位。以36.84%得票率落败的宋楚瑜组织亲民党,结合成第三股政治势力。
1999年为总统选战铺路
国民党李登辉准备交棒,"连宋配"(连战、宋楚瑜)合作不成,国民党确定推出"连萧配"(连战、萧万长),宋楚瑜确定参选,国民党开除宋党籍、民进党前主席许信良宣布脱党参选、非新党党员李敖代表新党参选。
1998年直辖市市长选举
第二届直辖市市长选举和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市市长选举,由前法务部部长马英九代表国民党,击败现任市长陈水扁。高雄市市长选举,现任市长国民党吴敦义败北,民进党谢长廷当选。立法院由国民党取得过半数席位,民进党仍然是最大反对党。
1997年县、市长选举民进党过半
举行县、市长选举,23个县、市当中,民进党获得12个县、市长席位,首次超出国民党掌握的县、市数量,开启"地方包围中央"的政治局势。国民党政府开始进行"精省"(精简省政府),停办省议员与省长选举。当时的台湾省长宋楚瑜与国民党中央发生严重歧见。
1996年首次总统直选
台湾首次直接选举总统,现任正、副总统李登辉与连战代表国民党,以54%的选票获胜当选。
1995年国民党立院占多数
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国民党在国会中取得多数席位。
1994年省、市长直选
直接选举台湾省省长、直辖市(台北、高雄)市长,同年通过宪法增修条文,直接选举总统。此后不再经由国民大会投票产生总统。省长选举方面,国民党宋楚瑜当选首任民选省长。台北市市长选举,民进党陈水扁当选,中央政府所在地的台北市首次由反对党担任市长。高雄市市长选举,国民党吴敦义当选。
1992年改选立委
全面改选立法委员。
1991年改选国大
全面改选国大代表,在1949年大陆地区选出之国大代表全部退职。
1989年民进党成立
依据新通过的"人民团体法",由国民党外人士组成的民进党取得合法地位,成为正式反对党。
1988年蒋经国去世
元月,蒋经国总统去世,李登辉继任总统。
1987年解除戒严
台湾地区解除戒严。
1977年党外活动组织化
台湾在进行地方选举时,爆发"中坜事件"(许信良脱离国民党,以党外身份参选桃园县长,开票时由于民众怀疑选举不公,因而出现严重暴力冲突),此后国民党外人士活动逐渐组织化。许信良当选桃园县县长。
1972年增额选举
开始选举大陆地区以外的增额国大代表与增额立法委员(补足1949年之前大陆地区选出民意代表之外的国会空余席位)。
1950年地方自治
开始地方自治,定期办理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包括县、市长、村、里长等地方公职人员选举。
1949年动员戡乱时期
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宣布台湾、澎湖、金门以及马祖地区戒严,开始"动员戡乱时期"。
何谓台湾三合一选举
6月1日,台湾2005年“三合一”选举正式定案,所谓的“三合一”包括原本要年底举行的县市长选举,再纳入原定明年初举行的县市“议员”、以及乡镇市长选举,一并提前在今年12月3日同时举行。台有关方面推估,“三合一”可以减少选务成本大约八到十亿元,当然合并举行出错的机率与风险也会比较大。
此次“三合一”选举,全台将设立一千四百多个投开票所,每个投开票所增加两个选务人力,即岛内将增加两千八百多个选务人员,为了提高公务人员参与选务的意愿,选务津贴也将比以往增加三百元。
据悉,1977年台湾也曾举办过县市长、县市议员和乡镇市长三合一选举,但因贿选严重,后来就没有再举办。
范文五:台湾选举制度刍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04 13:31:26
作者:段文勇 广东汕头 文化传播
新春伊始,在台湾,去年刚完成角色互换的国、民两党又在为年底将要举办的“县市长”选举而备战。各种选举如此频繁,大陆的朋友看得一头雾水,台湾的参选者却乐此不疲,嘉年华一般,HIGH到极点。台湾的选举制度设计是什么样子?如何运作?建构的究竟是什么?吸引力为何那么大?有什么成功之处?存在什么弊端?有必要考察一番。
常言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又言:当事者迷,旁观者清。本人不是学宪政制度的,不擅政党政治,对选举那一套,几乎是“菜鸟”一个。不过,仔细观察近年来台湾举办的大大小小的选举活动,除了看出热闹非凡之外,也略微看出其中一些门道。现不揣浅陋,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台湾选举制度推行有年,直接普选。
台湾地区举办选举的历史较早。日据时代的1935年,殖民者举行的“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限制“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选举权”,民主的意义?大,最多是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点缀。二战结束,日本归?台湾。“国民政府”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蒋氏败走台湾之后,于1950年开始相继开放了省、县、市议员以及县、市、乡、镇长的地方公职选举,所谓全面落实“地方自治”。?1969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这是“法统”危机后的所谓民主恢复期。1988年李登辉上台后,为巩固并扩大自己的职权,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总统”的直选。
台湾地区选举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华民国宪法”;二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三是“选罢法”。
台湾地区的选举名目繁多,总体上分为“国家”选举和政党选举。
“国家”选举即“公职选举”,又可以区分为“中央公职”和“地方公职”两大类。
1.“中央公职”选举:
分为“中央行政首长”(“总统”、“副总统”)的选举,以及“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和“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
2.“地方公职”选举:
分为“地方行政首长”(主要有“直辖市长”、“县长”、“市长”、“乡长”、“镇长”、“县辖市长”、“村长”、“里长”)的选举,以及地方民意代表(主要为市、县议员和乡、镇、市民代表)的选举。
以上选举如今大多每四年举行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国民大会”是孙中山先生“权能区分”理论的产物,是“中华民国”“法统”的重要象征。李登辉执政后,一方面把“国大”当成谋求“独台”的“宪政工具”,另一方面又不断的通过“修宪”对“国民大会”进行“改革”,“国大”的职能遭到大幅削弱;其中关键的“五权架构”下?“‘总统’选举权”已经丧失,?对“‘总统’罢免权”已名存实亡;“创制、复决权”也因为“立法院”扩权而受到威胁。1997年5月召开的第三届“国大”第二次会议,进行了第四次“修宪”,通过了“宪法增修条文”十一条,其核心内容:一是调整“中央政府体制”。规定“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命,不须经“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可以对“行政院长”有条件进行不信任投票;“行政院”对“立法院”通过的法案不满,可以要求限期复议。二是“冻结台湾省级选举”。规定自本届任期结束起,“‘省主席’和‘省府’委员、省咨议员”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其它条文还有:取消“行政院长”的副署权;“司法院”设“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司法院”正、副“院长”由“大法官”兼任等。第三届“国大”第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决定“国大虚级化”,?“国大”成为“任务型”的“国大”,仅拥有复决“立法院”修宪案、弹劾“正副总统”及议决“领土变更”案等三项权力,“国代”总额为300名,依政党比例产生;而“立法院”则享有“司法”、“考试”、“监察”三院人事同意权及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等权力。从此,“立法院”变成了准单一“国会”。?2007年6月7日,台湾“任务型国大代表”投票通过5项“修宪”案复决,包括:一、“立委”席次由225席减为113席。二、“立委”任期由3年改为4年。三、“立委”选举制度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四、废除“国民大会”,改由公民复决“宪法”修正案。五、“总统”、“副总统”“弹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审理。“国民大会”走入历史。)
台湾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选举。
普遍:只要年满20岁,在选举区内居住年限满6个月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但被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消者除外;
平等:任何人?享有特权,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直接:公职人员一般均?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秘密:也就是“无记名投票”。为使这个原则得以实现,投票所在地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监督。
政党选举中,由于一些党内职务的重要性远超过一般公职,而党内选举又往往决定对公职的提名,所以台湾各个党派内的选举也经常很激烈。提名公职方面,各党派多采用民意调查与党员投票结合的方式,如民进党党内提名县、市长候选人时,民意调查占70%,党内投票占30%。
在选举活动方面,台湾的“选罢法”对选举活动有明确的规定,选举程序中包括竞选活动,竞选活动是选举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没有竞选活动的选举都被视为愚民行动,因为选民不能是盲目投票,应该投下有价值、负责任一票。对竞选活动亦有规范。近年开始加强了对贿选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它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计票制度及选举诉讼与处罚等,都与西方选举制度基本一致。
这些选举规则基本保证了选举活动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即便是发生像2004年大选的“三一九枪击案”,也只有在“选罢法”框架下进行诉讼,没有酿成重大事变。
而上述一切就是被台湾朋友引以为傲的台湾“民主社会”“先进”的地方。台湾“蓝绿”双方都以美国总统称颂的“台湾是亚洲民主灯塔”而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