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从属权利要求
论从属权利要求
中图分类号: 密 级:
U D C : 本校编号: 1 0 6 5 2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论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李 雷 雷 2 0 0 9 0 3 0 1 8 0 1 0 7 4
研究生姓名:李 李 李 雷 雷 雷 雷 雷 雷 学号:2 2 2 0 0 0 0 0 0 9 9 9
0 0 0 3 3 3 0 0 0 1 1 1 8 8 8 0 0 0 1 1 1 0 0 0 7 7 7 4 4 4
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张 张 张 张 耕 耕 耕 耕 职称: 教 授
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职务职称:
申请学位等级: 硕 硕 硕 硕 士 士 士 士 专业方向: 知 知 知 知 识 识 识 识 产 产 产 产 权 权 权 权 法 法 法 法 学习形式: 全 日 制
论文提交日期: 2 2 2 2 0 0 0 0 1 1 1 1 2 2 2 2 年 年 年 年 3 3 3 3 月 月 月 月 8 8 8 8 日 日 日 日 论文答辩日期:
独创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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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论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D i s c u s s i o n o n D e p e n d e n t R i g h t C l a i m
D D D i i i s s s c c c u u u s s s s s s i i i o o o n n n o o o n n n D D D e e e p p p e e e n n n d d d e e e n n n t t t R R R i i i g g g h h h t t t C C C l l l a a a i i i m m m
作 者 姓 名: 李 雷 雷
指 导 教 师: 张 耕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S o u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 a w内容摘要
20
根 据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条 关 于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权 利 要 求 的 规 定 可 以 看 出 ,
在权利要求书中并不是必须要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的 , 并且与独立权利要求相
比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要 求 更 宽 的 保 护 范 围 , 因 此 有 人 就 认 为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是 不 重 要
的 , 是可有可无的, 对此, 本文持否定态度 。 本文采取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进行研究,通过对从属权利要求历史发展的探索,内容要素的分析 , 总
结出其在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 专利审查 或复审, 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权撤销和
无效程序 等不同阶段中的作用, 并结合案例对专利侵权诉讼中 , 当事人是否可以
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本文除了引言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案情简介 。 该章首先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辉煌公司诉华
扬公司专利纠纷案 ” 进行简要介绍。 之后提出了案例的争议焦点, 即如果当事人
不经过无效程序 , 是否可以自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 , 选择从属权利要求
确定专利
权保护范围 , 同时引出了本文要涉及到的论题, 从属权利要求。 本章的最后交待
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最终的审理结果。
第二章是从属权利要求的概述 。 该章首先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 通过
对中美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 从属权利要求形式上要写在独立权利要求
之后 , 在表述上要有引用关系 。 分析了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
对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分类 。 之后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关
系 , 得出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专利权利要求撰写形式和保护范围
大小的区别 。 然后探究了英美两国从属权利要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以便更为深
刻地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规律。 最后分析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要素, 认为
技术领域、发明的目的、功能、效果、用途与技术特征等都是其内容要素。
第 三 章 是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作 用 。 分 别 从 撰 写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 专 利 审 查 或 复
审 , 专利侵权诉讼, 专 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 等 不同阶段阐述从属权利
要求发挥
的作用, 得出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相比独立权
利要求
保护范围上虽然变小 , 但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具
体 , 更缜
1密 , 更稳固, 因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也是相当重要的, 应当充分利用,
以发挥更
大的保护专利权的作用。
第四章是司法实践中的从属权利要求 。 该章结合案件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当
事 人 能 否 自 主 缩 小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选 择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作 为 侵 权 判 定 的 依 据 进 行 研
究和探讨 , 认为当事人选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与该专利权
是否经
过无效程序似没有直接关系。
关键词: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专利
2A b s t r a c t
A s c a n be s e e n a c c or di ng t o t he de t a i l e d R ul e
s f or t he I m pl e m e nt a t i on of P a t e nt
L a w a r t i c l e 20 a bout r i ght r e qui r e m e nt s , t he c
l a i m s i s not r e qui r e d t o w r i t e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 , a nd c om pa r e d w i t h t he i nde pe nde
nt c l a i m ,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
r e qui r e s a w i de r s c ope of pr ot e c t i on. T he r e f or e s om e pe opl e t hi nk t ha t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 i s not i m por t a nt , i s not i ndi s pe ns a bl eR e ga r di ng t hi s , t hi s a r t i c l e hol ds t he
ne ga t i ve m a nne rT hi s a r t i c l e a dopt s t he m e t hod w hi c h t he t he or y a na l ys i s a nd t he c a s e a na l ys i s a r e
uni f i e d t o c onduc t t he r e s e a r c h. T hr ough e xpl or a t i on of t he hi s t or i c a l de ve l opm e nt of
de pe nde nt c l a i m a nd a na l ys i s of c ont e nt e l e m e nt s , t he n s um m a r i z e s how t he pa t e nt
a ppl i c a t i on doc um e nt s , pa t e nt e xa m i na t i on or r e vi e w , pa t e nt i nf r i nge m e nt l i t i ga t i on
a nd pa t e nt r e voc a t i on a nd i nva l i d pr oc e dur e pl a y r ol e i n di f f e r e nt pe r i od f unc t i on, a nd
c om bi ne s w i t h c a s e s t udy f or pa t e nt i nf r i nge m e nt l i t i ga t i on, w he t he r t he pa r t i e s c a n
c hoos e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s t o de t e r m i ne t he s c ope of pr ot e c t i on t o c onduc t t he
r e s e a r c h a nd t he di s c us s i on
T hi s a r t i c l e be s i de s t he i nt r oduc t i on, a l t oge
t he r di vi de s i nt o f our c ha pt e r sC ha pt e r I i s t he s um m a r y of t he c a s eT he c ha pt e r f i r s t de s c r i be s t he t r i a l ”
B r i l l i a nt c om pa ny v. H ua Y a ng c om pa ny pa t e nt di s put e ” w hi c h i s he a r d by N a nj i ng
C i t y I nt e r m e di a t e P e opl e ' s C our tS e c ond i s t he c a s e di s put e f oc a l poi nt , T ha t i s , i f t he
pa r t y c on c e r ne d doe s not pa s s t hr ough i nva l i d pr oc e dur e s , c a n r e duc e t he s c ope of
pa t e nt pr ot e c t i on, s e l e c t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 s t o de t e r m i ne t he s c ope of pa t e nt
pr ot e c t i on, S i m ul t a ne ous l y t hi s c ha pt e r ha s dr a w n out t he t he s i s w hi c h i t m us t i nvol ve
_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T hi s c ha pt e r f i na l l y c onf e s s e d t he t r i a l r e s ul t s he a r d by
N a nj i ng C i t y I nt e r m e di a t e P e opl e ' s c our t of t he c i vi l t hi r d c our tT he s e c ond c ha pt e r i s a n ove r vi e w of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 sT hi s c ha pt e r f i r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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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 l e va nt l e ga l pr ovi s i ons ; w e c a n c onc l ude t ha t t he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of r i ght f or m a l l y
ne e ds t o w r i t e a f t e r t he i nde pe nde nt c l a i m of r i ghtT he n i t a na l yz e s t he di f f e r e nc e
be t w e e n t he t e c hni c a l f e a t ur e s a nd a ddi t i ona l ne c e s s a r y t e c hni c a l f e a t ur e s a nd c l a s s i f y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A f t e r w a r d i t a na l yz e s be t w e e n t he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of r i ght a nd
t he i nde pe nde nt c l a i m of r i ght r e l a t i ons , obt a i ns t ha t w ha t t he di f f e r e nc e be t w e e n t he
i nde pe nde nt c l a i m of r i ght a nd t he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of r i ght i s m e r e l y t he pa t e nt r i ght
r e que s t c om pos i t i on f or m a nd t he e xt e nt of pr ot e c t i onI t e xpl or e s t he A m e r i c a n a nd
B r i t i s h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s of t he e m e r ge nc e a nd de ve l opm e nt of hi s t or y, s o t ha t w e
c a n m or e pr of ound unde r s t a ndi ng t he l a w r ul e s of de pe nde nt c l a i m .A t l a s t , t hi s
c ha pt e r a na l yz e s t he c ont e nt e l e m e nt s i n one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 i nc l ude t e c hnol ogy,
i nve nt i ons , t he pur pos e of t he f unc t i on, t he e f f e c t , t he pur pos e a nd t he t e c hni c a l
c h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a nd s o on3T he t hi r d c ha pt e r i s s ubor di na t e d t he f unc t i on of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W
e obt a i n
t he c onc l us i on t ha t t he s ubor di na t e c l a i m i s t he f ur t he r l i m i t t o t he i nde pe nde 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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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ppl i c a t i on doc um e nt s , pa t e nt e xa m i na t i on or r e vi e w , pa t e nt i nf r i nge m e nt l i t i ga t i on
a nd pa t e nt r e voc a t i on a nd i nva l i d pr oc e dur e i n di f f e r e nt pe r i od f unc t i on. A l t hough t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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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xt e nt of pr ot e c t i on doe s not ha ve t he di r e c t r e l a t i on w i t h t hi s pa t e nt w he t he r i t ha s
pa s s e d t hr ough t he i nva l i d pr oc e dur e or notT he r e a s on w hy w e c onc l ude t he a 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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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d t a ke t he de pe nde nt c l a i m a s t he j udgm e nt ba s i s i n t he pa t e nt i nf r i nge m e nt
l i t i ga t i on.
K K K K e e e e y y y y w w w w or or or or d d d d s s s s : : : : D D D D e e e e p p p p e e e e n n n n d d d d e e e e n n n n t t t t R R R R i i i i gh gh gh gh t t t t C C C C l l l l ai ai ai ai m m m m ; ; ; ; R R R R i i i i gh gh gh gh t t t t C C C C l l l l ai ai ai ai m m m m ; ; ; ; P P P P at at at at e e e e n n n n t t t t
4目 录
引 言 1一 、案情简介 2.
一 案情叙述 2.
二 争议观点 3三 最终处理结果 4二 、从属权利要求概述5
一 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性质 5
二 从属权利要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8.
三 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要素 11
三 、不同阶段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1 5
(一)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16.
(二)在专利审查 或复审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16
(三)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17(四)在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18.
四 、司法实践中的从属权利要求 1 9结 语2 3参 考文献 2 4
致 谢 2 7
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引言
选择这一题目作为硕士论文的研究主体 , 意在考察从属权利要求的历史发展
进程 , 深入研究从属权利要求的法理基础, 尽可能全面系统地梳理有关从属权利
要求的法律问题 。 案例分析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分析案例 , 然后解决一个具体地
案例 , 而是由案例引出相关问题 , 然后通过分析研究, 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策略 ,
提出建议措施 , 以期能够更好的指导实践, 解决一系列的问题。 本文正是出于这
样的考虑 , 通过案例引出从属权利要求在实践中的问题, 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的
法律属性进行全面 、 系统地理论归纳和阐述 , 最后得出解决从属权利要求在实践
中的问题的方案策略,并提出建议措施。
对从属权利要求这一命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 从专利申请
文件撰写 , 专利审查, 专利侵权诉讼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等不同阶段从属权利要
求都发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撰写一个或一个以上(同一发明构思的若干发明 )
较宽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合理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 可以使专利的防范性得到
加强 , 这样做不会使专利实际的保护范围缩小, 同时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 在专利
审查中, 如果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括合理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 这将会有利于
专利申请人 , 譬如有助于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进一步的修改, 以便在最大范围内获
得专利保护 。 在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程序中, 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尤其重要 , 因为
它往往会对专利权能否推持以及对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影响 。 所以, 从属
权利要求的研究可以发现和总结其在实务中的巨大作用,以便更好的指导实践 。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分析从属权利要求在专利的撰写 , 专利审查, 专利侵权
诉
讼,专利无效宣告等过程中的作用明确从属权利要求在实务工作中的重大作用 。
研 究 难 点 是 探 讨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产 生 和 发 展 的 历 史 , 研 究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法 律 属
性 , 分析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的问题 , 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和立法规定 , 分析从属
权利要求的作用 。 研究创新点是通过对从属权利要求各方面的分析探讨 , 明确从
属权利要求对于专利制度的发展和专利实务工作的帮助 , 对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措施 , 给予从属权利要求的应有的地位 。 整体的研究思路
是先由相关案例引出从属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再对从属权利要求法律性质 , 历
史产生和发展,内容要素进行论述,分析作用,最后提出建其议措施。
1论从属权利要求
本文的论述将主要采用的论证方法主要有历史考察法 , 实证法、 法律解释法
比较研究法等。
由于本人认识能力与研究范围有限 , 对于这样一个题目, 难免会有力所不及
的感觉, 但是既然投身于研究领域, 就希望能够在这个领域中由本文的初探引出
更多的真知灼见。
一、案情简介
一 案情叙述
在本案中 , 原告是辉煌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 “辉煌公司 ” ) , 被告是华扬有限
责任公司 (下称 “ 华扬公司” ) 。 两个公司均进行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 , 在此生产
领域颇为著名。
1998 年 9 月 29 日, 辉煌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 名称为 “ 管道防冻
式太阳能热水器 ” 。此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公告授权, 现
处于有效期间。
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是 : 权利要求 1 描述管道防冻式太阳能
热水器的必要 技术特征是 集热器 、 贮水箱、 管道、 总出水口 、 控制阀和自动排空
阀 ; 权利要求 2 是对权利要求 1 的限定, 描述控制阀、 贮水箱、 自动控制阀的位
1
置关系;权利要求 3 同样是对权利要求 1 的限定,所述控制阀可以用电动阀。
2001 8 3
年 月 日 ,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接 受 辉 煌 公 司 的 申 请 , 对 其 实 用 新 型 专
利权进行检索 , 并于 1 1 月 20 日得出检索结果 :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 涉及公知技
术而无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权利要求 2、3 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 原告辉煌公司没有使用权利要求 主张保护范围, 而是
主动缩小保护范围 , 选择权利要求 2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缩小后保护范围包括
的技术特征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权利要求 1 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集热器、 贮
1
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为:
1 、 一种主要由集热器、 贮水箱、 管道、 总出水口组成的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 其特征在于, 它的管道
中还包含控制阀和自动排空阀。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控制阀安装在贮水箱下部出口处 ,
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的下端,另一端与大气相通。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它的控制阀为电动阀。
2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水箱 、 管道、 总出水口和控制阀 、 自动排空阀, 第二部分是权利要求 2 也就是从
属权利要求中的描述的 控制阀和贮水箱 、 自动排空阀与控制阀以及自动控制阀两
端 的 位 置 关 系 的 附 加 技 术 特 征 。 由 上 述 技 术 特 征 所 构 成 的 技 术 方 案 的 工 作 过 程
是 : 控制阀在贮水箱下部连接的管道上, 可以通过使用电动等方式对控制阀进行
控制 , 从而实现对贮水箱注放水的功能; 控制阀的下端是自动排空阀 , 其特点如
权利要求中所述,一端与控制阀相连接,另一端与大气相通;正因为连通大气 ,
所以可以克服大气 压强, 当冬季天气寒冷时, 通过对自动控制阀的操作 , 从而使
得管道中残存的水排除 , 避免冻结或变成冷水 , 实现一开热水器就会流出热水的
功能。
被 告 华 扬 公 司 的 常 州 分 公 司 于 2002 年 1 月 销 售 被 告
的 太 阳 能 热 水 器 , 及 其
配套的智能排空阀 。 该热水器的技术特征是 : 贮水箱 、 集热器、 总出水口、 管道
以及智能排空阀 。 智能排空阀在热水器中的位置关系是安装在总出水口连接的管
道上 。 其构造为: 一端为滑阀, 与进出水口相连接 ; 另一端是通过顶杆实现对滑
阀控制的电磁装置 。 智能排空阀上还有连通大气的进气口以及其他附属装置如自
锁开关、 压板、 隔离膜和顶杆等 , 电磁装置通过控制电路对其进行控制 。 智能排
空阀并不是简单的一个阀门 , 它实际上整合了原告的控制阀和自动排空阀 , 起到
的作用也同原告的一致 , 同时其工作过程与原告的自动排空阀的工作过程表述也
一致。所以两者是相同的技术方案。
2000 年 7 月 1 1 日, 被告华扬公司对其发明的智能排空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权 ,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授权公告, 于 2001 年 6 月 13 日, 授予其专利权。 授权
的智能排空阀只能在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别的地方并无用处。
被告华扬公司专业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 , 在此领域是佼佼者, 从其对
外
所作的宣传上来看 , 它的主要卖点与原告辉煌公司的专利相同 , 即打开开关立即
有热水,并且管道不会冻结。
二 争议观点
原告辉煌公司的起诉理由是 : 通过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检索, 权利要
求 1 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 但是从属权利要求 2 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 据此, 原告
主动依据从属权利要求 2 主张其专利的保护范围 , 因为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
3论从属权利要求
利要求的限定,所以要求保护的范围必然要小于权利要求 1,但是尽管如此, 被
告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依然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以, 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华扬公司的答辩意见是 : 第一, 被告和案外人分别于 2002 年 1 月 21 日
和 同 年 3 月 1 1 日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无 效 申 请 , 并 且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已 经 启
动专利无效程序,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第二,被告从来没有生产过智能排空
阀 ;
第三 , 被告生产的智能排空阀并没有覆盖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的专利权利
经过检索是没有专利性的 , 被告的产品即便是覆盖了其专利 , 也只是利用现有技
术;第四,被告的行为只是销售行为不是生产行为,所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 最终处理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 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可以
概括为: 第一, 对于被告华扬公司辩称被告和案外人已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专利无效申请 , 并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 , 尽管已经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但是原告辉煌公司已经提交了专利
的检索结果 ,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 1 涉及公知技术从而无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权
利 要求 2 、 3 有 新颖性和创造性,原告放弃使用权利要求 1 主 张专利保护范围,
而是主动缩小保护范围 , 选择权利要求 2 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不需要通过无效申
2
请,法院即可以认定权利要求 依然具有专利性,所以不需要中止审理。第二 ,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 , 得出原告的专利是经合法授权 , 被告的产品全面覆盖了原
告的专利 , 构成侵权, 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第三, 对于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
只是销售行为不是生产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生活常识 ,
消费者购买热水器最终目的是使用, 而热水器和智能排空阀是要组合在一起发挥
功能的, 所以智能排空阀的安装行为是生产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 。 第四, 被告的
常州分公司,只是被告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成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 , 所
以被告要承担此责任。第五,被告要向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登报声明,赔礼道歉 。
2
第六,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原告辉煌公司的 ‘ 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 实用新型专利经合法
授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
的侵权责任。查明的事实表
明,被告华扬公司常州分公司实际销售的加载智能排空器的太阳能热水器,其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
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从属权利要求概述
一 从属权利要求的法律性质
1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
我 国 的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20~ 22 条 规 定 了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权 利 要 求 的 撰 写 要
求,对权利要求包括的两种类型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作出了说明 ,
前者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而后者是用附加技术特征的方式对前者进行限定。 对这
两种权利要求的撰写各自作出了规定 , 规定前者在撰写时分两部分进行 , 和最近
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在前序部分 , 而相区别的写入特征部分 , 两部
分用 “其特征在于 ?? ” 或者其他类似语句相连接 ; 后者在撰写时, 要把引用的
说明写入引用部分, 而其限定作用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限定部分, 两部分之间的
3
连接语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相同。
美国专利法第 112 条第 3~ 5 款是对同样是专利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 专利权
利要求应当使用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 必要时, 也就是在专利撰写本身需要
时, 可以用附属权利要求或多重附属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对使用附属权利要求
撰写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附属权利要求应写明与其引用的权项的引用关系以及写
明作出了哪些限定; 对附属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 , 解释的内容要综合附加技术特
征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两个方面 ; 对多重附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也同时
4
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构成侵权。因常州分公司系被告华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故被告华扬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至于被告认为自己仅仅是销售行为,不是生产行为,但常识告诉我
们,购买热水器的目的就是安装使用,也即可认为,虽然智能排空器不是被告华扬公司生产,但最终该热
水器和智能排空器必然应被组合安装 。 从这个意义上, 安装加载智能排空
器的行为, 应视为一种生产行为,
而不单纯是销售智能排空器的行为。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 56 条第 1
款之规定, 判决: 被告华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辉煌公司专利号为 98227989.2 “管
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 ”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被告华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有关媒体上
刊登声明,向原告辉煌公司赔礼道歉;被告华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辉煌公司经济损
失 30 万元;驳回原告辉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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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 修订 ,第 20, 21, 22 条。
4
美国专利法第 112 条第 3~ 5 款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应当以独立权利要求(i nde pe nde nt )的方式撰写, 或
者如果该发明的本质使然,亦得以附属权利要求(de pe nde nt )或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 ul t i pl e de pe nde nt )
的形式撰写。若以附属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则应叙明与所依附之前项的关系,并进而叙明所请求标的之
进一步限定( f ut he r l i m i t a t i on )。附属权利要求在解释上,应包含其所依附之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条件。 若
以多重附属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则应以 ‘选择式’的方式,叙明其与所依
附的多项前项之关系,然后叙
明所请求标的之进一步限定。多重附属项不得再被另一个多重附属权利要求所依附。附属权利要求在解释
上 , 亦应包含其所选择依附之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 。 ” ([ 美] M a r t i n JA de l m a n: 《美国专利法》 , 郑胜利等
5论从属权利要求
美国专利法第 112 条第 3~ 5 款, 规定了一种简化过的权利要求格式??附属
权利要求(de pe nde nt )。这里的附属权利要求和我国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相同 ,
也 即 必 须 依 附 于 一 排 列 在 前 的 权 利 要 求 , 并 进 一 步 突 出 至 少 一 个 附 加 的 限 制 条
件。
通过对中国和美国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专利权利要求有两种 , 分
别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 可以有
一定数量的从属权利要求,表述上从属权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有引用关系 , 内
容上有限定关系 , 解释时要综合附加技术特征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两
个方面的内容 。 具体的撰写方式有所区别, 中国的专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
的撰写
分成两部分,两部分之间有连接词,如“其特征在于??” 等。
对于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的区别 , 应当结合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
利要求的关系来分析 。 从属权利要求是通过撰写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
求的进一步限定 , 从逻辑上说, 技术特征多必然内涵多 , 外延小, 相反独立权利
要求技术特征少 , 所以内涵少, 外延大 。 正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外延大 , 所以与
从属权利要求相比 , 保护范围要宽。 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 为了使发明人的
专利获得最大的保护 , 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尽可能宽地覆盖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保护范围,最理想的状态是可以覆盖在先技术之外的所有范围。也就是说 ,
权 利 要 求 中 对 技 术 方 案 进 行 描 述 的 技 术 特 征 只 能 是 满 足 专 利 实 质 条 件 的 那 些 技
术特征。 如果不能满足专利实质条件的要求, 那么由这些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
案就会因为缺乏专利性 , 从而无法取得专利权 。 独立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
只能是为解决技术问题和达到技术效果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 但是如果独立权
利 要 求 中 同 时 包 含 了 满 足 专 利 实 质 条 件 以 外 的 技 术 特 征 或 者 对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进
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 , 则必然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
的恰好能够满足专利实质条件 , 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所不可缺少的那些技术特
征即是必要技术特征 。 而附加技术特征一般记载在从属权利要求中 , 是对其引用
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附加技术特征的定义来看 ,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 第一种类型
可以称为“后退型”,“后退型 ”从属权利要求是非常常见的权利要求类型, 其
主要作用是如果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使得独立权利要求丧失专利性时 , “后退型”
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19 页。)
6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保证专利仍然具有专利性 。 “ 后退型” 从属权
利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方式主要有三种 : 第一, 对独立权利要求进
行进一
步的限定, 方式是通过增加一个或者多个附加技术特征 ; 第二, 对独立权利要求
的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 ; 第三, 使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中
描述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明确或者更加明确 。 第二种类型 “ 定义型” 从属权利
要求与前者不同, 它不是对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作出的进一步限定, 对描述过
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或者是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明确化 , 而是更加具体地阐释发
明的主题。 相比 “ 后退型” 从属权利要求 , “定义型”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解决独
立权利要求存在的两种潜在的缺陷 : 第一种潜在缺陷是, 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
围可能会落入没有公开发明构思的现有技术的范围 ; 另一种潜在的缺陷是 , 由于
无论独立权利要求本身还是 (如果有的话 ) 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都可能包括不清
楚的用语,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可能会出现不清楚的缺陷。
2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通 过 附 加 技 术 特 征 对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作
出 进 一 步 的 限 定 , 在 解
释时其内容是要综合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和附加技术特征 , 两
种权利要求均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 所以说, 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 仅仅是撰
写形式和 保护范围 上的区别。
采 用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撰 写 方 式 的 好 处 是 它 包 含 了 被 引 用 的 权 利 要 求 的 全 部 技
术特征, 却不需要将它们一一写出来, 只需要记载附加技术特征, 这样撰写就可
以使从属权利要求和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一目了然 。 依据确定专利权保
护范围的基本法则 , 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 : 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专利权保
护范围必定落入它所引用的那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之内 , 独立权利要求
5
与从属权利要求从逻辑上来看并没有任何的从属关系。 1965 年美国专利法第 282
条规定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两者在效力上是相互独立的 , 后
6
者 不 会 因 为 前 者 被 无 效 而 无 效 。 所 以 , 虽 然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比 其 引 用 的 独 立 权 利
要求的保护范围小 , 但是从属权利要求界定的技术方案同样是一个独立的技术方
5
尹新天: 《专利权的保护》 (第 2 版)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76 页。
6
1965 282
年美国专利法第 条规定: “每一个专利权利要求,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从效
力上看都是互相独立的,即便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是一个无效的权利要求,也不会因此认定从属权利要
求也无效。 ”
7论从属权利要求
案 , 不会因为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而无效, 不同的是撰写形式和保护范围上的差
别。
另 外 ,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比 其 引 用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保 护 范 围 窄 ,
所以独立权利要求如果能够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的话 , 从属权利要求也同
样 能 够 满 足 这 一 条 件 。 在 I n r e F i ne ( 1988 ) 一 案 中 , 联 邦 巡 回 法 院 认 为 “ 如 果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被 认 为 是 具 有 创 造 性 的 , 那 么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也 应 当 认 为 是 符 合 第
7
10 3 条 的 要 求 具 有 创 造 性 ” 。 在 H a r t ne s s I nt e r na
t i ona l ,I nc .vS i m pl i m a t i c E ngi ne e r i ng
C o. ( 1987 ) 一 案 中 , 联 邦 巡 回 法 院 认 为 地 区 法 院 认 定 从 属 权 利 要 求 不 能 满 足 新
颖性和创造性要求的看法是错误的, 因为地区法院已经认定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
求 并不缺乏新颖性和创造 性 。 “ 从 属权利要求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为从
属 权 利 要 求 包 含 了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中 所 有 的 技 术 特
征 , 并 增 加
范文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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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分前序和特征两大部分:
一、前序部分
1、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
1、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述的方式表达~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有引用和限定两部分: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
1
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2
范文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分前序和特征两大部分:
一、前序部分
1、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
1、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用语;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述的方式表达,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有引用和限定两部分: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
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
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范文四:另眼看从属权利要求
另眼看从属权利要求,实 务,
张艳萍 约3422字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按照撰写方式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孰重孰轻,从属权利要求又对独立权利要求有什么样的潜在影响呢?
独立权利要求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应该仅包含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大;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权利要求,并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由于包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落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实际上,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审查阶段,如果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与其检索的现有技术相比缺少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可进一步判断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否还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可以加快审查程序。在无效宣告中,从属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设置多道防线,为争取部分权利保留了一条退路。从属权利要求在侵权诉讼也具有一定作用,由于独立权利要求比较概括、抽象,此时可利用保护范围限定的非常明确的从属权利要求,使侵权人没有纠缠余地。同样,从属权利要求在许可贸易中对专利权利人也是十分有利的。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按照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部分内容: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还作出了两条比较重要的规定: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上述规定基本上都是从形式上对从属权利要求提出的,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很有必要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研究。下面,结合通信领域实例来探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由此可能导致的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潜在影响。
从属权利要求追加或限定不当
根据《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解释:“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简言之,从属权利要求有追加和限定两种形式。但在实际撰写中,往往因为对被引用权利要求中隐含技术特征的分析不到位,而导致从属权利要求追加和限定不当。
现举一实例。权利要求1、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对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的天线的上行数据进行计算,得到特征矢量??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天线上行通路状态和下行通路状态作"与"操作,"与"操作有效的天线被确定为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
实际上,权利要求1在“计算出特征矢量”之前隐含了一个技术特征 “确定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从逻辑上讲,只有确定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才能进行相关计算,得到特征矢量,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明确指明,但这个特征也是存在的。那么,按照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的写法,实际上是采用追加的形式描写了“确定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的特征,似乎权利要求1不包含此特征,但是,这样的权利要求1又不合逻辑,因此,此处的从属权利要求2存在追加和限定选择不当的问题,应该将追加改为限定的撰写方式。
虽然上述问题表面上是撰写形式问题,其实是因为对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分析不到位而引起的,实质上是对方案理解的不到位,从这点上讲,可以认为是实质问
题。
而且,当上述类似问题发生时,审查员很有可能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建议将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理论上讲,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由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决定的,然而,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采用“确定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而可以实施的技术方案,那么,很有可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追加或限定不当,而给审查员留下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印象。如果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介绍了包含权利要求2的几种“确定上下行通路状态都正常”的具体方式,那么,简单地将权利要求2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就会造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虽不是解决技术问题、但又是整体方案中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这点以《审查指南》中关于照相机的发明为例子,其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默认包含了一般照相机的所有特征,对于一般照相机所包含的其余特征,即使在从属权利要求中也不必描述。对于通信领域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参照这种撰写方式,但在实际撰写中出于某种原因,有可能出现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虽不是解决技术问题、但又是整体方案中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问题。
现仍用实例来说明。要得要求1、一种语音传输的方法??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语音传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确定AMR帧有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对通信系统信道下行的数据进行物理信道解映射、上层协议栈解复用和速率匹配,得到AMR帧,并由上层协议栈对AMR帧进行循环冗余校验。
实际上,权利要求1中的“语音传输的方法”,就默认包含了语音传输中的通用步骤,当然包含“数据解映射、解复用、速率匹配以及校验”等,此时的权利要求2没有意义,反而是画蛇添足,而且很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后果,这样的撰写方式会给审查员这样一个印象:权利要求1中可以不包含权利要求2中追加的技术特征,从逻辑上讲又是不可能的,所以,审查员有可能建议将权利要求2中的内容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造成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不完整
实际上,不论独立权利要求或是从属权利要求,仅是从撰写方式以及保护范围大小上来划分的,它们都应该描述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这点上讲,从属权利要求也是“独立”的。
然而,在实际撰写中,往往会出现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的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独立权利要求包含A、B和C三个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追加D和E两个技术特征,如果此时分别将D和E拆分到两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则是错误的。
仍举一个实例说明。权利要求1、一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备份代码段信息;利用代码段备份信息,核查运行的代码段是否被改写??
实际上,权利要求1中的“代码段备份信息”是采用的一个上位概念,它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形式,例如,代码段副本、代码段校验值以及代码段副本和代码段校验值的结合,相应地,在采用不同的代码段备份信息时,“核查运行的代码段是否被改写”具体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也就是每一个“代码段备份信息”形式对应一个具体方案,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应该将每一个完整的具体方案写清楚,而不应该记载一部分,例如,仅限定“代码段备份信息”是代码段副本,但没有对此时的“核查运行的代码段是否被改写”的具体方式进行记载,造成从属权利要求不完整。这类问题,应该认真研究技术方案予以避免。
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不一致
简言之,就是独立权利要求在围绕一个主题,而从属权利要求却围绕另一个主题。
仍以实例说明。权利要求1、一种??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A??步骤
B??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之后进一步包括:流量切换;所述流量切换的方法为??
上述例子中,权利要求2应用权利要求1,那么,权利要求2记载的方案主题也应该是“一种??检测的方法”,然而,在权利要求2的实际记载中,并不是对检测方法的限定或追加,而是在描述“流量切换”的方案,致使从属权利要求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不一致。在实际撰写中,可以将具有单一性的两个方案分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以避免出现上述问题。
范文五: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
(2011年10月初,黄熊)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可以没有从属权利要求;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规定,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最宽,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落在独立权利要求之内。由此可见,就专利申请之必备要件而言,缺少从属权利要求对专利申请并无妨碍;就保护范围而言,从属权利要求亦无明显贡献。然而,撰写实务中,除极少数简单的发明创造外,绝大部分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包含一项或多项,甚至高达几十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此“苦心孤诣”地“经营”从属权利要求,其价值和意义殊值探讨。 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的重要补充,其作用和功效因针对的对象不同而不同、因所处阶段不同而不同。这些多视角、多侧面体现出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作用构成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价值和意义。下面逐一叙述之。
一、编织严密防护网,避免申请漏洞,发明创造绝大多数是在既有发明基础上进行的改进,由于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最宽最大,竞争对手可在该范围内选择某个局部区域进行二次开发,再次申请专利。尽管新申请的(从属)专利的保护范围变窄,但如果竞争对手将这种“挖洞策略”运用到极致,申请的二次专利数量足够多,那么原专利将被“架空”,原专利权构筑的保护屏障“形同虚设”,自己在实施专利时还必须经过竞争对手许可或强制许可,由此在商业
战中受到掣肘或陷入被动局面。为此,申请人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撰写出更多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要小间隔、深梯度、宽幅度,以建立严密的防护网,使得竞争对手无法在该防护网上挖洞打孔,这样,在众多从属权利要求的“护卫”之下,由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才彻底地实现了“圈地”的价值。
二、构筑构退守壁垒,避免申请失败。专利申请失败指申请时支出高额官费,但结案时未能成功获得专利授权或者虽获得授权,但授权时间已严重滞后。在权利要求书中撰写必要的从属权利要求,一方面可加快审查程序,争取提早结案;另一方面可步步为营、退守有节。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员在审查独立权利要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如果申请文件还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审查员将继续审查各项从属权利要求,而不必等申请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后再继续审查,从而减少了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沟通次数,节约了审查时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不被允许,因此,在答复审查员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缺陷的最周全的策略是将先前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嵌入原独立权利要求,从而产生新颖性、提高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项数越多、结构布局越合理,退守的步序将会越稳健,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将会越大,争取较大保护范围的机率也将越高。类似地,从属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过程中也具有相同的作用。
三、创造制胜高地,避免全案无效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无效过程中的修改方式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
的删除三种。权利要求的删除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消极修改策略,而权利要求的合并则是大有可为的积极进攻之法。在将互不从属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合并后,将产生出原权利要求书没有的新的技术方案,该创造出来的新的技术方案将有极大的可能逃脱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新颖性、创造性问题提供的现有技术所标定的范围,从而避免在独立权利要求被否定的情况下,仍能轻易地保住整个专利申请,不至于沦落到“一城沦陷,江山尽失”的悲惨结局。由此可以看到:互不隶属的从属权利要求越多,创造出新技术方案的制胜高地也将越多,避免全线溃败的可能性越大。
四、增强法律稳定性,避免久诉不胜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权利要求的一个类别,每个从属权利要求都有其自己的保护范围,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能将它们组合或者叠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每项从属权利要求均是“独立”的,这样,一份申请的专利权项越多,其法律稳定性越强,进行诉讼的可凭借的武器便越多。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可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附加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技术特征更易识别、保护范围更明确、法律稳定性更高,因此,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侵权判断的对象,可增强侵权判定的识别能力,有利于较快地确定是否侵权。尤其在被控侵权人提起无效宣告中止审理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侵权判定之难易决
定不中止审理,从而加快案件的审理,避免“久诉不胜”带给权利人经济上不必要的严重负担。
五、提升授权专利价值,提高许可费用 如上所述,每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在保护范围上均具有独立性。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每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权利,在许可贸易中,权利人可以一并许可,也可分项许可,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扩大了一项专利的含金量,提高了许可贸易中的许可费。此外,一项专利的独立权利通常较抽象,离具体的商业化产品还有一段距离,被许可方在该独立权利要求基础上需要投入财力继续研发,但如果存在多个从属权利要求,且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给出了一个或数个实例(技术诀窍),那么将大为节省被许可方的投入,被许可方可直接投产,这为许可贸易谈判中许可方给出较高的许可费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