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
(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近期财务报告
C、资产处置意向书
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
产损失核销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及批复、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新设立企业章程、职代会决议、银行债权保全证明、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职工安置费用批复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2)、市国资委审核资产处置资料,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下发处置文件。
范文二: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处置办法
xxx集团待处置资产损失认定
工作办法
根据京财企一[2015]707号文《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要求及xxx集团具体情况,为规范并加快xxx集团下属企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下属公司应按集团资产管理部根据2015年集团第17次董
事会会议做出的关于待处置资产清理方案的批复,确定待处置资产损失范围。
第二条 对待处置资产损失,下属公司应向集团提交《关于认定处
置资产损失的申请》,同时上报关于资产损失的形成过程的书面说明,及资产损失形成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财务、业务档案复印件。下属公司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接到下属公司上报材料后,集团资产管理部对上报待处置
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及所提供证明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组织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第四条 资产管理部向集团董事会上报下属公司待处置资产损失核
查报告,批准后通知下属公司。
第五条 下属公司接到集团关于待处置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批复
后,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核销等处置工作。
第二章 资产损失核查内容
第一条 实物资产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盘亏、毁损、报废的实物资产,应当具有清查盘点详细完整资料,及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入库单、盘亏表、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等实物资产形成过程中形成的全部会计和业务档案的复印件。对于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应当具有本企业或专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二条 应收款项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应收款项损失,应当具有应收款项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财务档案复印件,关于应收款项损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下列证明中的一种证明:
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方的破产宣告;
公安机关出具的债务人死亡通知书;
债务方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债务方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行政文件;
依法追款后,法院裁定败诉的裁定书,或胜诉但无法执行,经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裁定书;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记录,并且最近两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或具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说明。
第三条 长期投资损失核查内容
对于长期投资损失,应当具有长期投资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业务、财务档案复印件,关于长期投资损失形成过程的说明,以及下列证明
中的一种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的资产负债表; 被投资单位的工商注销登记等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一条
第二条
附件:《关于认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申请》的规范格式
本办法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
关于认定待处置资产损失的申请
xxx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市京财企一[2015]707号文《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及集团要求,截止2015年 月 日,我公司清查出拟核减国有权益的国有资产损失共计 万元,分类情况如下:
1、应收款项损失:共计 万元,其中:
(1)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催收协商记录且最近两年没有业务往来的应收账款共计 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追偿的应收款项共计 万元。相应书面凭据如见附件1。
(2)上诉法院但无法追回的应收账款:债务方已停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收账款共计 万元;胜诉但无法执行并经法院裁定执
行终止的应收账款共计 万元; 有关书面凭据见附件2。
2、存货损失:经有关质量管理机构检测鉴定为毁损、变质、报废的存货,账面值 万元,盘点后共计 万元,扣除残值 万元,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 万元,形成存货损失 万元。其中:
(1)凭据齐全的存货损失:有关明细及购货、记账凭据见附件3。
(2)凭据不齐全的存货损失:有关明细及原因、证明见附件4。
3、固定资产损失:经有关质量管理机构检测鉴定为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万元,按账面净值盘点实物共计 万元,扣除残值 万元,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 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损失 万元。其中:
(1)凭据齐全的固定资产损失:有关明细及购货、记账凭据见附件5。
(2)凭据不齐全的存货损失:有关明细及原因、证明见附件6。
4、股权投资损失:共计 万元,其中
(1)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共计 万元,扣除预计收回 万元,扣除责任赔偿 万元,实际形成投资损失 万元;有关项目文件及相关凭据见附件7
(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登记:共计 万元,扣除预计收回 万元,扣除责任赔偿 万元,实际形成投资损失 万元;有关项目文件及相关凭据见附件8
(3)被投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共计 万元,扣除预计收回 万元,扣除责任赔偿 万元,实际形成投资损失 万元;有关项目文
件及相关凭据见附件9
5、其它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或抵押损失、超过五年的费用挂帐等):共计 万元,有关书面凭据见附件10。
有关质量管理机构对实物资产毁损、变质、报废的检测鉴定见附件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 年 月的财务报表见附件12。
我公司确认以上拟核销资产损失情况说明及书面证据真实、完整,申请集团核查后准予我公司按现行财务制度核销资产损失 万元。
妥否,请批示。
XXX公司
2003年 月 日
附件1-..12。
范文三:《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邢政〔2011〕21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批准;
(五)县(市、区)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因企业改制(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国有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范文四: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邢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4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
定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批准;
(五)县(市、区)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因企业改制(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国有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范文五:关于推进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关于推进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的辅导讲话(提纲)
省国资委副主任 谢一华
,2010年5月21日,
培训题目:进一步巩固和推进全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推进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一个简单介绍。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改革和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07年下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省国资委严格按照审批制度规定~严密组织~先后实施了昆钢、云铜、冶金集团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省国资公司改组新设工投集团、两大省属旅游企业重组整合、南天集团公司股权划转工投集团等重大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工作~涉及审批处臵金额342.2亿元~其中折价入股266亿元~无偿划转74.1亿元~上市公司股份2.21亿股~资产损失核销2.4亿元。在上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中~做到程序规范~突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折价入股三个重点~确保了企业国有资产依法、公平、
公正处臵。
今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实施四项制度联席会议的安排~由省国资委牵头负责全省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的全面巩固和协调推进工作。目前~省国资委已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组成了“云南省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推进协调工作小组”~并制定下发了推进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开展有关工作~我在此就五个方面的情况作一个介绍~与大家探讨:
一、推进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国有资产处臵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规范政府审批和出资人的履职行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顺畅、有序、合理流动~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积极贡献。
工作中应该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继续坚持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二是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三是对影响重大和金额较大的企业国有资产处臵事项实行政府核准原则。,即企业经常发生的、且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影响程度不太大的资产处臵事项仍有企业自主决策~坚持市场化配臵资源,,四是提倡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建立和打造
— 2 —
统一的产权市场平台~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和配套措施~发挥公开市场的发现价值、发现意向投资人之基础作用~确保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管理规范、有序、阳光、高效。
主要目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级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审批管理制度~深入宣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法》~促进各级企业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有序流转~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建设政府法制。 到2010年末~全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作价入股、收益处臵基本实现决策科学、程序严格、审批规范、处臵得当,各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处臵管理工作制度齐备、管理规范、监督有效,资产产权转让交易项目公开进场挂牌率进一步提高。
二、我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的特点和实施依据
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处臵进行审批管理~是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的出资人职责。其审批行为与《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行政审批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因而对一个特定的企业来说~资产处臵事项的管理需以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地方政府所出台的相关制度办法或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有关企业应严格对照这些制度规定处臵国有资产~上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部门也主要是对照这些制度规定开展督促检查~否则就显得缺乏法律依据。
2007年~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
— 3 —
审批制度》,云政发?2007?61号,~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臵行为。这个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探索性~其适用范围只是“省政府出资并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主要是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使用企业国有资产折价入股以及利润上缴,含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4类资产处臵行为。从这三年来制度的运作执行情况看~制度执行是好的~特别是明确了企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决策程序~规范了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处臵国有资产的前臵基础工作~有效克服了企业资产处臵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了企业和政府规范程序、慎重决策。
2008年~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对各州市及所属县市区两个层面的企业应参照省级的要求推行“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提出了相应要求。此后~省政府云府电?2009?48号明传电报先后对各州市及所属县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根据省政府“法治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各州市和各县市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管理制度。
深入实施该项制度~其主要依据就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还需要遵循《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专门规定~履行特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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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政府部门实施审批的对象范围
,一,认真把握好企业的级次问题
我国对国有资产一直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由某一级政府出资并授权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无论它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还是参股~我们通常统称“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单独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我们通常统称为“二级企业”~ 以此类推~还有三级企业、四级企业……等等。这主要是针对母子公司组织构架中的企业而言,从一个企业的国有出资人代表最终属于哪一级政府来划分~又可分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州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等~这是基于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而产生的~一般不视为“级次”。
目前企业的资产处臵。通常按对象属性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拟处臵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财产的~即处臵工作对象是企业名下某一项或几项单项资产~如一批存货、一笔应收账款、一宗土地使用权、一个商标许可权等~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应该是法人企业~其中比较关键或者金额较大的资产在处臵处分之前~应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等决议批准~同时应按照出资人,股东,的具体要求~将处臵计划及实施方案报请出资人核准或备案,另一类 拟处臵调整的是企业股权、出资权益~在出资人层面将直接导致“一对一”的权益性资产变化。因此~是出资人和政府十分关注的~通常需要进行控制管理~甚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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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全权决策。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资产处臵行为~其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均为企业出资人,股东,~是我们各级政府在企业资产处臵审批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和监管的一类国有资产处臵行为。
,二,实施审批管理的对象、范围
不仅仅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而是所有占有使用了国有资产的企业~也就是说包括国有参股企业、占用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济实体、投融资公司。如果一级政府出台的审批制度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本级政府掌控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金融类企业资产处臵都统一实行审批管理~那么~这些资产也应归入推进审批制度的监督检查范围。
目前省本级实施审批管理的~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中重点就是利润上缴和国有资产损失的核销管理,四大类资产处臵行为~目的是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环节~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主要由企业决定的其他资产处臵内容~未一一列举、纳入到《省属企业资产处臵审批制度》中~这样做~既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实践相结合~又能够做到内容精简。
各州市实施审批管理的资产处臵行为~据我们初步了解~大致也主要围绕以上四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下面我就四类主要资产处臵行为作一个简单描述:
1、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将一个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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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或者将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另一法人企业的行为。它通常发生在划出、划入双方均是国有企业的情形~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上一级公司为主研究和决定~即责任主体、决策主体。其中~重要子企业是指:所控股的公众上市公司,净资产超过母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净资产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子公司掌握着出资企业重要生产要素和资源~从事主营业务的核心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同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重要子企业。
2、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主要针对企业股权或出资权益的流动转移~一些州市已将有偿转让资产的审批管理延伸到了一个企业转让处臵自己名下的单项资产、实物资产甚至债权。这类情况发生频率较高~审核中重点要把握的有两点:一是看转让主体企业是否经过规范的内部论证、决策程序审议通过~资产转出是否符合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是否会对企业的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力产生过大的不利影响,二是经过公正、公允的资产评估~是否广泛公开资产转让信息并采取公开、公平、正规的市场竞价~交易价格能体现出其真正的经济价值。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并报原批准资产转让的部门重审。凡未经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权证登记手续。
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会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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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如果导致企业的国有性质发生变化的~职工分流安臵等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存量资产用作向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增资扩股的特定经济行为。企业发生这种行为之前~均应上报出资人审核批准, 国有资产用于折价入股~均应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进行。
4、利润上缴及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是各级政府和出资人必须关注的事项。应根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利润收缴计划~在次年由企业逐级上缴。上缴经营利润必须进入财政专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巩固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的工作安排
1、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各州市要完善、健全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推进工作组织机构~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周密组织~制定科学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职责~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各州市在5月底以前向省推进协调工作小组报送相关机构情况。
2、进一步完善制度。根据省政府部署和要求~研究拟定《云南省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管理办法》~从省、州市、县区,市,三个层面分别研究拟定完善企业资产处臵审批制度的意见建议及配套保障措施~在全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有关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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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管理工作,落实“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统计报表及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实现季报制度化。
3、有计划、有重点地自上而下开展督促调研和专项检查~掌握各地、各类省属企业的相关情况与管理模式。对具体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对工作推动不力或存在问题比较多的州市和省属企业提出建议和要求~由省推进协调工作小组督促整改。
4、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国土资源、财政、工商管理、知识产权局等各类资产登记管理部门与国资监管部门联动机制~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国有资产处臵审核~形成专业审查与综合把关相结合、资产处臵审批与过户登记管理相协调的配套工作制度。
5、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提高审批决策水平。在本级政府指导下~国有资产体量大和所属企业较多的州(市)国资监管机构~都应结合所监管国有资产分布结构~调动相关部门和专业权威人士力量~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资产处臵专业指导小组~作为处臵审批的专业化辅助决策机构~为重大资产的处臵提供方案预审和咨询论证等服务~切实提高决策审批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审批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显得公允、合法、规范。各省属企业也应建立健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委托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增强资产处臵的科学规范性。
对于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通过专门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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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国有资产~鉴于全省已经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中心~在今后的资产处臵过程中~各州市、各省属企业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交易”~实行公开进场、挂牌转让,处臵,~充分体现法治政府、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
五、近期安排及工作要求
经省政府同意~5月18日我委印发了《云南省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推进工作方案》,云国资产权?2010?
,~同时明确了省推进协调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以及127号
日常办公联系方式~开始全面推进有关工作。
近期~需要请各州市及有关企业辛苦一下~在以下四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1(5月30日前~请各州,市,向省里报送州市协调小组及日常工作机构情况,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业务联系人等,,同时~也请各省属企业加强对审批制度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明确该项工作分管领导以及具体牵头部门、联系方式。
2(请各州市协调工作小组参照省里的“推进工作方案”~尽快研究本州市的推进工作方案~于6月10日前~报省办公室备案。同时~将本地区已出台的国有资产处臵审批管理制度,含已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的县、区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收集整理一套~随同“推进工作方案”一并报上。
3(尚未出台专门审批制度规定的个别州市~或者一直以其他文件代替“企业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的地区~请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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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办法~明确具体的工作程序及权限规定~以增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同时~也为下一步的督促检查提供对照依据。
4(在6月底前~请各州市协调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安排组织一次专门的自检自查~并将工作延伸至县、区一级企业的国有资产处臵~在7月2日之前~向省推进协调工作小组报送《自检自查报告》一式三份。
各地、各省属企业如有意见建议~可以多种方式随时向省推进协调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反映。省国资委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牵头各部门的职责~和各相关部门一起~共同努力~把推进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臵审批制度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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