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美国恐怖组织认定程序的反思与启示
美国恐怖组织认定程序的反思与启示
摘 要 美国是世界上反恐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其认定模式和程序制定具有可借鉴性。美国以行政认定程序为主,将程序细分为指定程序、除名程序和审查程序。美国国务卿在认定程序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各个相关的行政机关协调配合,行政效率较高,然而其认定程序在程序正当性方面存在违宪的缺陷。本文认为结合美国实践的成熟经验,避免其不足之处,是我国完善反恐认定工作的一种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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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恐怖组织 认定程序 美国 启示
作者简介:杨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52
9?11恐怖袭击事件是世界各国关注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契机,促进了各国反恐立法、认定和制裁工作的发展。恐怖主义已然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维系国家安全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隐患,但针对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认定程序的模式以及具体的程序性要求,各国呈现出不同的态度和制度设计。我国反恐事业进程较为缓慢,借鉴美国较为成功的认定程序设计,有利于我国反恐认定程序的构建和成熟。
一、美国恐怖组织认定程序
(一)认定模式
世界上针对恐怖主义组织的认定模式一般采取双轨制即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模式并存,但各有偏重。美国恐怖组织认定模式偏重于行政认定模式,司法认定作为辅助程序。
在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前,美国国会基于保护国家安全的目的,于1996年通过了《反恐和有效死刑法》(AED PA)。恐怖袭击发生后,国会通过美国帕特里克法案修正了《反恐和有效死刑法》,提高了有关指定的法定标准,如赋予了国务卿重新指定恐怖组织的能力,增加了向这些组织提供物质支持的惩罚 。
《反恐和有效死刑法》管理外国恐怖组织名单(FTOs)的制定。国务卿获得授权可将实体指定为“外国恐怖组织”的权利,只要国务卿可提供记录或资料显示,(A)组织是外国的,(B)组织从事恐怖主义活动 和(C)恐怖分子活动威胁美国国家安全 。同时,财政部部长也有权认定团体或个人为特别指定的全球恐怖分子(SD GTs)。若他发现该主体满足FTO或SDGT的构成要件,可要求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冻结组织的资产 。
无论是哪个政府部门的指定,对于被列入FTOs名单的组织而言影响是巨大的。第一,美国财政部会封锁该组织和所有已知的代理的资金来源。第二,司法部可以起诉为组织提供物质支持的第三方主体。第三,组织的知名成员将被驱逐出境,并被要求立即离开美国 。
(二)认定程序
美国、加拿大以及联合国等国家或组织对恐怖主义组?的认定通常由三个程序构成,即指定程序、除名程序和审查程序 ,三个程序相辅相成,强化了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在实行指定程序即制定外国恐怖组织名单时,美国反恐局(S/C)负责监测可疑的恐怖主义组织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活动,并将符合恐怖组织构成要件的组织的相关报告和调查结果交给国务卿考虑,若国务卿批准,则可将结果传递给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独立评价和建议。结论成立后,国务卿提前七天秘密通知32名国会议员进行讨论决定 。国会若未采取反对态度,那么所列出的名单将在在联邦公报上公示。
在除名程序方面,被美国政府认定为恐怖组织的主体可以从多种寻求救济。第一,可以到法院提起对美国国务卿的诉讼。第二,组织可要求通过司法审查途径去除恐怖组织的界定。第三,在最初指定两年后,被指定的组织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要求删除的请愿书,国务卿必须
审查这项要求,并在180天内作出回应 。该组织必须提供不再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证明。如果请求被拒绝,组织必须等待两年才能再申请。如果五年通过没有审查,国务院必须启动自己检查组织的系统并确定是否存在继续指定是合理的 。
司法审查程序要求该组织必须在联邦登记册上出版三十天之内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区上诉法院提出,并且该审查的证明资料并不由该组织提供。法院审查的内容是政府的行政记录和任何机密材料,这些资料也不得向该组织透露 。显然,该司法审查仅仅考察政府认定
恐怖组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而非对实质构成要件的细致检查。
二、美国恐怖组织认定程序的分析
(一)认定程序的积极性
美国实行的恐怖组织认定程序以行政手段为主,与司法认定相比,行政认定的主动性和有效性的特点更为鲜明。
一方面,行政认定的主动性相当明显,在预防恐怖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预警作用方面发挥了更为有效的作用。在犯罪事实已经出现之前,负责恐怖组织认定和机构的有关机构系统利用科学技术结合情报系统,将符合法定要件的团体拟定成一个较为成熟的名单,并且不同行政地位的部门层层审核,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和完备性,进而确定之后的遏制其发展的计划,该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前扼杀了恐怖组织的行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而司法认定往往具有滞后性,一般在犯罪事实被确认之后,法院才对犯罪团体进行审查,进行刑事制裁,显然不能达到反恐的预警作用。
另一方面,司法认定往往是个案分析定罪,当出现某一恐怖主义活动时,将其实施主体认定为恐怖组织,其认定范围较为局限,仅仅针对已经发现的若干个被发现的恐怖组织。但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认定恐怖组织时,行政机关监测的是满足法律关于犯罪组织的有关规定的、技术能力范围内的所有主体,这些主体是一个类型化的、可疑的犯罪组织群体,其范围远远大于司法认定的所划定的恐怖组织范围。
(二)认定程序的正当性
美国恐怖组织行政认定程序争议最大的部分就是程序正当性的讨论。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个条款明确了正当程序要求,即政府剥夺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使得当事人有机会听到。该条款实际上给了将要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主体以抗辩的机会,保障了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美国的恐怖组织认定程序在程序正当性方面的缺陷较为突出。在恐怖组织指定程序中,国务卿批准美国反恐局提供的具有嫌疑的恐怖主义组织相关报告和调查结果后,将结果传递给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独立评价和建议。在预备阶段程序完成后,国务卿在公布名单之前,需要秘密地将这些组织的可能意图告知国会议员并作出决定,若确认通过,则名单七日之后公示。这一系列的程序要求都在社会公众不可知的情况下进行,属于不可披露的信息,也意味着一旦有组织被列入FTOs名单,该组织以及主要成员即刻面临惩罚,完全失去了为自己抗辩的机会和挽回的余地,这无疑不符合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三、我国恐怖组织认定体制现状
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我国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组织的监控,采取了双轨制认定模式 。在司法层面,法院负责对实施恐怖活动等犯罪事实的恐怖组织进行界定。在行政层面,我国成立了国家反恐怖工作小组,包含了公安、武警、军队等多个部门,由国家设在公安部的反恐怖局统筹工作。2003年我国公安部发布了第一批正式认定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是我国反恐工作的重要成果。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成为了当前我国打击恐怖主义的主要指南。
尽管我国对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关注度不断深入,但现行的认定机制仍然暴露出来许多问题,尤其是行政认定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防治。一方面,我
国的行政认定机构的预防作用尚未完全地体现出来,关于恐怖组织的行政认定工作的效率较为低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我国对恐怖组织的监测的范围和力度尚未完全开展,恐怖组织的名册等认定材料的更新和补充远远达不到现实预警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认定程序缺乏了相应的救济程序。我国反恐立法以及许多程序性立法文件均未涉及赋予被列入恐怖组织名单的团体相应的救济途径,组织一经认定,即被实施刑事制裁,无疑损害了司法程序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
四、美国恐怖组织认定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一)发挥行政认定的预警作用
行政认定程序的优越性在于其主动性和宽广性,比起美国体系化的认定程序,我国的行政认定机构的效率较为低下,效果不佳,反而不能体现行政认定程序的优越性。为了发挥行政认定的预警作用,负责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监控和认定的机构必须能动性,相互配合,不断更新成果。如美国反恐工作要求国务卿每两年都需要再一次审核名单,将这两年内新涌现的恐怖势力纳入考虑范围。同时,财政部以及反恐局在法律授权下采取积极的态度实施自己的权利。对我国而言,恐怖组织认定机构的监督怠慢和不作为以及反恐审查的成果更新频率均未具体限制,对我国反恐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也是日后立法需要弥补的不足之处。
(二)弥补认定程序的完整性
我国的恐怖组织认定程序仅仅体现为指定名单、进行刑事制裁阶段,并未形成指定名单、除名程序以及司法审查的较为成熟的程序链,容易造成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的错误评判的结果。缺乏救济程序,对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价值影响巨大。美国在程序设计中频繁地表示了对被界定的组织的救济权,对我国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启示。我国法院不应当仅仅体现司法认定功能,还应当保障被认定为恐怖组织的团体的救济权实施。在程序设计中应当加入被认定的组织可以提出申诉的时间,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可以向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对认定结果不服的行政诉讼,由法院来审查其要求的合法性,再将审查结果告知反恐机构,最终确认名单结果。
(三)保障认定程序的正当性
美国的行政认定程序的实践中国务卿在公报公示恐怖组织名单之前所有的程序和手续以及所收集的信息和报告全部处于保密状态,严重地背离了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程序正当原则。我国的宪法体现了保障基本人权的原则,也??该对生命、自由或财产予以尊重和保护,不经法定程序不可剥夺,因此我国在界定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的时候,可在最后公示名单之前加上告知有关组织的程序或进行听证程序,提供给他们抗辩的机会,如果他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达到恐怖组织的衡量标注,那么行政认定机构应当重新审查认定资料的准确性,若其抗辩可取,则将其在名单中去除,不做认定。
五、结语
恐怖组织的认定程序是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环节。当前我国反恐工作在行政认定程序制定尚不完整,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状态,影响了我国反恐工作的开展,对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隐患。借鉴美国行政认定程序的成功经验,辅之以程序正当原则的贯彻,完成程序效率和公平正义的有机结合,推动我国反恐事业的完善和突破。
注释:
?,411(a), 411(c), 809(d).
AEDPA at ?,219(a)(1).
8 U.S.C.?,1189(a)(1) (2004).
SLOCUM,LOUISA C.OFAC,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ANDTHE TERRORIST DESIGNATION
PROCES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GENCYDISCRETION65 Admin. L.Rev.387 (2013).
CRS REPORT, supra note 6.
简基松.论认定恐怖主义组织之机构模式.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2).163-171.
8 U.S.C.?,1189(a).
8 U.S.C.?,1189(a)(4)(B)(iv).
8 U.S.C.?,1189(a)(4)(C).
8 U.S.C.?,1189(b)(1).
Morrissey v.Brewer, 408 U. S. 471,481(1972).
比较与借鉴:论恐怖主义犯罪追诉中的恐怖组织认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 倪春乐.
会科学版).2012(1).120-126.
范文二:联合国定调:疆独是恐怖组织
以恐怖分子形容疆独,不是因为北京定调,而是因为联合国定调。不只联合国(UN)定调,美国、欧盟、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阿富汗等国的政府先后公开宣布,全都把代表疆独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East?Turkestan?Islamic?Movement,简称ETIM,东伊运)定调为恐怖组织。
为了避免被人栽赃,本文引用的均为英文资料,来源均为西方媒体及研究机构,包括太平洋美军司令部的智库。
完全不顾平民安危
为什么东伊运是恐怖组织?因为其所作所为符合恐怖活动定义:以残酷、恐怖手段追求政治、宗教、意识型态等目的;不惜一切进行暴力活动;制造恐怖;刻意以平民为目标,或完全不顾平民安危。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曾报导,单单自1990至2001年间,ETIM就干下至少200起恐怖活动,导致至少162人丧生及440人受伤。
美国外交关系协会有个报告,详尽说明新疆的历史沿革、现存的维汉分歧等。在「恐怖主义与反恐」一节,清楚指出「东伊运被中国、美国、联合国安理会列为恐怖组织」。报告提及很多维人进入巴基斯坦及阿富汗,「有的加入塔利班,有的加入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组织(IMU)」。
维人加入塔利班及IMU,佐证了疆独与恐怖分子间的关联。联合国报告说「阿富汗平民伤亡几乎全要归咎于塔利班及其同盟;2010年,75%;2011年,80%;2012年,80%」,因为塔利班所做的就是「以恐怖主义做为特殊策略,追求理念及政治目标」。
IMU成员曾与与「911」恐怖攻击的主谋拉登并肩作战,并获得拉登提供直升机、夜视镜等装备。IMU还曾绑架4位美国的登山队员。这些行径使IMU被美国列为恐怖组织。
在塔利班控制阿富汗期间,东伊运的总部就设在喀布尔,与拉登过从甚密。也就在那时,这个组织把「East」字去掉,中文简称似可改为「突伊运」(图为2010年突伊运人士在前总理温访问土耳其期间举行示威抗议,美联社)。
拉登策划袭击美国本土,突伊运则筹谋攻击美国驻吉尔吉斯的大使馆,后来还发布录像带,宣称要发起「圣战」,还说要破坏北京奥运。
研究恐怖活动,新加坡的南洋理工大学(全球工科大学排名第21)设有「国际政治暴力暨恐怖主义研究中心」(ICPVTR),规模是全球最大者之一。中心主任Rohan?Gunaratna说,「突伊运的目标之一是在汉人与维人之间灌输仇恨,因此这个组织对中国以及整个中亚地区构成威胁」。这位专家并指出,突伊运与「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简称世维会,WUC)关系密切。顺便一提,前年「世维会」在东京开大会,活动之一是到供奉了战犯的靖国神社参拜。
美国发动反恐战争后,击毙了突伊运的首脑,也先后抓获与恐怖组织「基地」有关的22名维族好战分子,关押5至7年不等。美国后来释放这22人时,很多美国意见领袖期期以为不可,因为「放掉这些训练过的维族恐怖分子,有害美国国家安全」。后来还是放了,但不交给中国,理由是北京的“人权纪录欠佳”。可是愿意接受的国家寥寥无几,最后勉强由帕劳、百慕达群岛,阿尔巴尼亚,斯洛伐克接收。各国推托的原因很单纯:恐怖分子。
其它国家掌握罪证
就算完全不相信中国的举证历历,只消看其它国家掌握的恐怖攻击罪证,即可知道这个组织的本质。2010年6月29日,阿联酋迪拜法院判决突伊运两名成员有罪,因为他们在当地一个购物中心引爆炸弹(那里有很多中国商品)。2010年7月,挪威及时制止了突伊运成员引爆。在巴基斯坦白沙瓦,3位中国汉族人被乱枪射死,一人重伤,维族好战分子大开杀戒的同时,还拍下过程公诸于世,作为恐吓之用。
套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如果这些疆独不是恐怖分子,什么才是恐怖分子?!
作者:meihuaboke
范文三:怎样正确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doc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怎样正确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
怎样正确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
1.组织,是指行为人首倡、鼓动、发起、召集有实行恐怖活动目的的人结合成一个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以后,恐怖组织的领导者所实施的策划、指挥、布置、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积极参加,是指自愿加入恐怖组织,并且积极参加谋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加,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却经过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了恐怖组织的一名成员。
恐怖组织由于其规模大小、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故而参加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头方式,有的是书面方式,有的要通过一定的手续,甚至还要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参加的,只要实际加入,就是参加。 怎样正确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
2.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构成恐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这是恐怖组织在人数上的最低限度。实践中,恐怖组织的人员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上千人,规模大小不等。
(2)恐怖组织必须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恐怖组织成立以后,以实施各种各样的恐怖活动为目的,极大危害公共安全。
(3)恐怖组织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其成员固定且内部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有组织者、领导者,有骨干分子,还有一般成员,各司其职。等级森严、纪律严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规,组织性非常强。
(4)恐怖组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恐怖组织自建立以后,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进行恐怖活动,其实施完一次恐怖活动后,恐怖组织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继续存在,继续实施新的恐怖活动。
(5)恐怖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既不同于盗窃、走私、贩毒等犯罪集团,也不同于某些间谍、特务组织,它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组织之一。
怎样正确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
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比如既组织又领导恐怖组织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并且,该组织事实上是否开始实施恐怖活动如杀人、爆炸、绑架等,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行为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则应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其他相关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范文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司法中的认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司法中的认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司法中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后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司法中的认定
二.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
(1)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司法中的认定
范文五:这个曾煽动**、打砸中企的组织,被越南官方认定为恐怖组织
日前,“越南更新革命党”(简称“越新党”)首次被越南公安部分认定为恐怖组织。美国《纽约时报》称,这是越南官方首次将“越新党”的恐怖组织定性向外界宣布。
那么,这个基地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组织与“恐怖”有多大关联?这个“党”与西方国家密切联系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套路?
这个“越新党”成立于1982年,基地在美国加州圣何塞,接受美国资助,甚至在泰国设有武装训练营。
越南公安部在网站发布声明称,多年来,?“越新党”招募并训练成员掌握使用武器技能,共派遣246名武装成员从泰国经老挝和柬埔寨进入越南,建立秘密基地,从事恐怖活动。此外,?“越新党”还组建有“K9暗杀小分队”,搞恐吓和暗杀活动。
越南公安部声明称,任何加入、宣传或诱导他人加入、赞助“越新党”,或接受“越新党”赞助、参加该组织训练课程,或在其指示下行动的人都将被认定为“恐怖主义同伙或赞助者”,并将依法予以处理。
▲越新党领导之一邓武振2005年参加某**组织活动,称期待某反中共宣传资料的越文版
此前,越南政府曾以颠覆罪判处与“越新党”有关联的11名越南活动人士长期监禁。英国广播公司称,这些活动人士被判颠覆罪,因为他们参加了“越新党”在海外的训练班,培训内容包括“非暴力斗争”和“互联网安全”等,其中一些活动人士还参加示威游行,抗议中国对南海岛屿主权的声索。
2014年的越南排华骚乱中就曾出现了“越新党”活动分子的身影。这些人利用越南境内一些人对社会不满以及**情绪,煽动反政府情绪,中越之间的领土纠纷是他们做文章的材料,“**”成为他们手中反政府的一张牌。
▲2014年**打砸后,越南政府逮捕1036人,其中134人为越新党成员
针对越南政府的声明,?“越新党”8日发表声明辩称,越南公安部一再进行“毫无根据的宣传”,这是他们反对和平声音惯用的手段,“为将镇压政治诉求合法化,他们将批评者刻画为恐怖主义分子”。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称,“越新党”有自己的越南语网站,声称致力于采用“非暴力手段结束越共在越南的统治”。此前,美国政府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该组织涉嫌恐怖主义。英国广播公司(BBC)称,“越新党”活跃于海外,该组织成员经常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国会议员以及欧洲议会议员会谈,出席与人权、网络自由等有关的听证会。
但是,回顾“越新党”的历史,及近期所为就会发现,其对越南及周边国家和中越关系均为害不浅。并且,究其背后的种种,又可发现该组织与西方国家间微妙的关系表明了这个“党”背后隐藏着很深却又再熟悉不过的套路。
▲2016年5月,越南爆发罕见大规模“环保”街头抗议,政府称与越新党有关
从渊源来看,“越新党”是越南战后历史发展进程的产物。该党是由南越政权残余力量一手建立的反对越共政权的反政府组织,在逃至美国后,这个组织被美国视为重点培养的对象。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越新党”在美国的支持下组织“抗战军”,为实现推翻越共政权和夺取政权的目标,多次在越南、老挝、泰国三国边境地区活动与穿越,最终在越南与老挝的协力下“一败涂地”。
新世纪后“越新党”的行事方式出现了改变,以“民主”大旗掩盖推翻越共政权的目标则成为该组织行事方式的重要特点。“越新党”的“斗争”方式有所改变,但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的支持却始终不曾缺席,提供基地场所和经费资助不说,更是在国际舆论上进行包装和借以施压越南。其中,“人权”等议题则是“越新党”及其美国支持者大做文章的重要内容。
尽管号称以和平方式推进民主进程,但实际上依旧多番招募与训练成员掌握使用武器技能,进行恐怖活动。近年来越南街头多次发生的“群众事件”、打砸事件均与“越新党”有关。
此外,与该组织密切相关的还有近年来越南国内日益上升的保守民族主义情绪。在越南国内,保守民族主义情绪的兴起不可否认与地区现存的主权、海洋权益纷争有关,但也常是“越新党”等反政府组织利用的对象。从这个层面来看,越南国内民族主义情绪的“负面化”和渐趋保守明显成为“越新党”等组织借以反对越共的工具。
而对地区与越南对外关系来说,保守的民族主义情绪对地区国家间的对话与沟通则有害无益。其中,中越关系无疑是“越新党”的聚焦点,挑起越南国内保守的**情绪则成为该组织的常见手段。以2014年打砸事件为例,表面上,该组织针对的是中资企业和中越关系,但对准的矛头无疑依旧是越共政权。在该组织看来,“南海主权与海洋权益纠纷”是挑动国内民族主义情绪的极好的材料,而“**”及恶化中越两国两党关系的背后深藏的,依旧是该组织及其西方支持者对共产党政权的“忌惮”。
(本报驻新加坡特约记者 辛斌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广西民大东盟研究中心研究员?葛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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