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
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
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
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08-09-13 | 添加评论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先生认为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
(一)取得方式不同
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转让条件不同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履行的义务不同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
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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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作者:股海神龟随着通货膨胀预期的升高,矿产资源股高潮迭起,"疯狂的石头"是对这种现象的最直接的反应,但是,在挖掘资源股中,有的具有探矿权、有的是采矿权,其区别和联系在那?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先生认为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
(一)取得方式不同
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转让条件不同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1.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
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
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履行的义务不同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范文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宝典]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在许多情况下,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矿业权(miningtitle或mining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
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圈定和评估。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按照国际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一般说来,矿业权人是全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Q的发现者,但他拥有只是Q的一部分,即矿资产R,因为它必须对所有者有所支付。站在国家的角度,P是国家(所有者)拥有的实际资产。Q是国家和企业共同拥有的资产,国家有权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但不能进行微观处置。国家还应对Q的实物形态进行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我国由于权属和资产使用同一个名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混淆了Q、P、R之间的资产关系。
在“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有关单位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探矿权,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这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有了矿业权和矿资产两个名词,就知道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为什么探矿权资产和采矿权资产没有区别了。例如,某矿产地有1000万吨煤的控制储量,还有2000万吨煤的推断资源量,还有一块30平方公里找煤远景区,经评估,这三项价值1亿元人民币。那么,该矿资产的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只要没有进一步的地质勘查工作投入,那么,不论矿业权人被授予的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该矿产地价值就是1亿元人民币。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所谓“二级”市场的矿资产价值问题。
对于“一级市场”,这时候指的是国家的矿资产而非企业的矿资产。国家的矿资产用P表示。由于P具有多种形式,一部分通过市场运作一次性获取,另外部分可能通过权利金由政府部门逐年收取,因此在估计P的价值时要明晰二者的关系。P和R都来源于Q,因此Q定了,P和R实际上就是一个政策调控问题:国家多得一点还是企业多得一点,取决于国家经济系统的需求和对矿业开发的政策走向。同样,P
一旦评估出来,不管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它的价值是不变的。但是在实际的“一级市场”资源出让操作中,人们总觉得探矿权价款比采矿权价款低了许多,于是让评估机构再按采矿权评估一次,从而获得一个更高的价款。如果一个评估机构对同一个矿产地评估出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差别很大,这就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同一个对象怎么会评估出两个价值呢,究其原因,是对矿资产评估不到位或对矿资产的期望值过高造成的。因此,根本不存在通过人工方式将探矿权升级为采矿权来提高矿资产的价值问题。
将探矿权价款改为采矿权价款出让,是违背《矿产资源法》的。提出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主体应该是申请者(矿山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的任务是对企业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审批。企业申请探矿权或采矿权要遵照两权的申请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包括矿产资源法规、资源,储量分类、可行性研究要求和环境评价规定等,申报必要的材料,进行说明和论证。如果由政府来选择两权,那么是否也由政府按照上述法规、规范标准来进行它所选定的矿业权类型准备材料和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呢,政府显然不应做,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是申请探矿权还是采矿权,涉及地质勘查和矿山开发阶段的一系列基本规律,不是随意主观确定的,政府应该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为了在矿产资源管理中准确地表述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资产属性,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矿业权分两级: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这样,在涉及法律的场合,使用“矿业权”一词;在涉及经济的场合,使用“矿产资源资产”一词。这就同国际的表述方式接了轨,避免了一词两用带来的问题。 08-09-13 |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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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香草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先生认为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
(一)取得方式不同
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取得探矿权的方式有三种:
1(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转让条件不同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履行的义务不同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范文四: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别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相同和不同之处 项目 共 同 点 矿业权 矿产品 销售 主管部 门 税费 探矿权 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销售所得矿产品 采矿权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企业,实行税费并行的政策。具体来看,矿产资源 勘探开发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需要缴纳的主要费用包括:勘查登记费,最低勘查投 勘查登记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 勘查登记费 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等。 入,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 2 次, 每次不得走过 2 年。也即是说,探 矿权保留的最长期限为 6 年。 小型矿山的最长 10 年,中型的 20 年,大型的 30 年,同样是采矿权到 期前仍有可采资源的可以申请延续, 延续年限以查明保有资源除以年开 采规模确定,但最长也不能超过小 型、 中型、 大型矿山对应的最长年限。 第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第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3、 申请矿区范围的勘测定界报告; 4、 矿区范围图; 5、 经储量评审部门审查通过、资源 管理部门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 6、 申请人勘查许可证或通过招拍挂 方式获得采矿权的成交确认书; 7、 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 验原件) ; 8、 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 第二步,申请采矿登记: 第二步,申请采矿登记: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矿区范围图 (矿区范围图以地形 地质图为底图, 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已经划定的矿区范围, 比例尺一般大 于、1:5000,拐点序号与登记申请 书一致); 3、 矿山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 照复印件(须验原件) ; 4、 经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 5、 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 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及环境主管 部门的审批意见;
不 同 点
有效年 限、 延续 次数
申请材 料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 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2)申请的 ; 区块范围图; (3) 探矿权申请人 《法人营业执照》 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 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 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 印件);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 复印件); (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7、 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中 有关设施设计方面的审查意见;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 文件; 9、 《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准文件; 10、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 权的, 应提交采矿权评估、 确认的有 关资料;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须附 缴纳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 资质 所 需 缴 费 标 准 不 同 登记费 实践中,部分地方对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会分别做出详细限制性 规定。 勘查登记费: 勘查登记费:根据勘查项目的不同, 一般矿产勘查登记费数额为 50---100 元, 对于变更勘查项目的工 作 范 围 等 内 容 而 换 取 勘查 许 可 证 的,收费标准均为 50 元。 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是五百元; 中 采矿登记费: 型矿山三百元; 小型矿山二百元。对 于矿山企业进行变更而换领采矿证 的,收费一百元。
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 探矿权使用费: 按照年度计算,逐 采矿权使用费: 年缴纳。缴纳标准为:第一个勘查 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 1000 元。 里每年缴纳 1OO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 度起, 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OO 元,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O0 元。 对于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矿 权申请人应当缴纳探矿权价款。但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不需或只需进行简 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空白地,以 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 申请人也需要交纳相应的探矿权、 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各省大多也制定了 当地的分期缴纳标准和方式。 不需要 在申请采矿证时, 采矿权申请人还须 按照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 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的缴 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但是其数额不得 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 用。 采矿权人需以销售收入为标准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 开采石油和天然气 需要缴纳的矿区使用费, 销售国产原 油价格超过一定水平需缴纳的石油 特别收益金等。
价款
矿山地 质环境 治理恢 复保证 金
因矿山 开采所 需缴纳 的其他 费用
不需要
范文五: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
但二者在时间轴上处于不同位置,探矿权作为采矿权得以最终实现的前置性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实现探矿权最终目的的必要延续。因此,二者在紧密相联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呈现出相互区别的个性:
第一,就权利主体而言: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
第二,就权利内容而言: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矿产品等权利。
第三,就权利行使的结果而言,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它属于有形财产。
采矿权与探矿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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