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吉林大学法学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办法
《吉林大学法学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办法》
1.依据第26届理事会章程第2条,理事会依靠选举进行换届,凭借会员民主表决以及上届理事会商定,方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2.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执行副会长以及外务部长、学术部长组成,上述职务向会员开放竞选。理事会其他职务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交由新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3.自选举之日起,会员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给常务理事会,须说明竞选职位、申请理由、个人资质等。常务理事会根据申请,依照等额选举原则选出五名会员作为新一届常务理事会的推荐人选。
4.常务理事会对会员申请进行表决,不同职务对申请人实行不同的票数要求。申请会长须获得常务理事会5票一致支持,秘书长、执行副会长须获4票支持,外务部长、学术部长须获3票支持。
5.获得推荐之后,申请人进入募集会员认可签名阶段。由常务理事会审查会员选举资格,并制作选举人名单。本会正式会员以及理事会成员享有选举人资格,未缴纳会费的观察会员则无上述资格。
6.申请人依照名单募集选举人认可签名,会长、秘书长、执行副会长须获半数以上支持,外务部长、学术部长须获三分之一以上支持。
7.如在获得推荐资格一周之内,申请人未能获得法定票数选举人支持,则视为会员否决常务理事会所推荐之人选。常务理事会须向会员重新推荐人选,此时可不依申请,但同样须获选举人签名支持。
8.获得法定票数选举人认可签名后,视为竞选成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产生后,须与上届常务理事会协商理事会其他人选,包括各部正
副部长、各班首席代表。
9.常务理事会对选举进展严格保密,对会员或申请人所提交的任何材料不予公开。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向会员公布名单。
10.自选举之日起,会员虽不申请进入常务理事会,也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对本会的意见、建议,可表达对理事会其他职务的兴趣、意向。常务理事会综合考虑后,可向新一届常务理事会推荐。
11.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自产生10日之内,须根据班级平衡原则、推荐人选优先原则,协商决定理事会其他职务人选。新一届理事会须在新生军训结束前组建完毕。
12.上届常务理事会与新一届理事会共同参加会员纳新,会员纳新完成后,理事会交接在新老会员见面会上完成。
范文二:换届选举办法
东营市基督教活动场所 管理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30日三届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东营市基督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和《东营市基督教
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换届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由信徒代表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二、依据本活动场所人数的多少,设定管理组织的组成人数。推荐候选人要认真商讨,多方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提交会议选举。制定统一的选票格式,选票上印有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进行选举时,到会的信徒代表数超过应到会信徒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包括另选他人在内)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四、信徒代表可以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另选他人,则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
上所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会填写选票的信徒代表,可以请不是候选人的信徒代表代写,因故缺席的信徒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五、选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的碳素笔或钢笔填写,书写符号要准确、清楚。如选票书写标记不清,无法辨认的则按作废票处理。
六、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另行补选,征求信徒代表意见后决定。
七、选举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从不是候选人的信徒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县(区)教会换届领导小组人员担任,经通过后工作。
八、选举会设一个投票箱,实行当场检票、计票、统计并公布选举结果。
九、本选举办法解释权归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附件:
基督教 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换届)候选人选票
(样 本)
注:对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和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果另选他人,则在“另选他人”的空格内写上所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画“○”。不会填写选票的信徒代表,可以请不是候选人的信徒代表代写。
年 月 日
范文三:.换届选举办法
统计局党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共郎溪县质监局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实行差额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实行等额选举。
三、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提名候选人名单,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提出,提交党员充分酝酿,最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四、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应选委员5名,候选人6名。
五、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党员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在候选人姓名赞成栏划“o”;投反对票的,在候选人姓名不赞成栏划“×”;
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栏写上所选人姓名,并在赞成栏划“o”;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弃权栏划“o”或不作符号。
七、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为废票。选票不按规定填写或模糊无法辨认的作为废票。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是否再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决定。
八、大会选举工作人员在党员中产生,唱票、计票、监票人员由上届支部委员会推荐,经全体党员通过,并在上届支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候选人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九、投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监票人员负责统计票数,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并将结果向大会主持人报告。
十、审核确定选举有效后向党员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将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中共五大连池市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范文四:换届选举办法
党委,党(总)支部委员选举办法
一、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三、选举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产生;
四、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上面的空格内划 “√”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上面的空格内划 “×”,弃权的划 “O”;另选他人的在下面的空格内写上姓名,并在其上面的空格内划 “√”号。选票上的侯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五、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报大会主持人公布候选人得票数和宣布当选人名单;
六、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七、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名额另行选举;
八、本办法经全体党员通过后生效。
对不足的
范文五:换届选举办法
百里镇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2011年8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仅供各指导组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 人,共 人组成,其中1人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
第四条 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采用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村的选举日定于2011年8月 日。
第六条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公道正派,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3、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愿望和本领,带头遵守村规民约和社会公德,带头履行村民(党员)义务。4、现职村两委班子成员兼任或留任的,不超过55周岁(以法定选举日为截止日期);新进班子成员学历在高中(中专)以上,
年龄在45岁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选无效,并且不能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1、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2、判刑(含缓刑)、劳教释放未满三年的;3、受留党查看以上处分未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被开除党籍未满三年的;4、拖欠集体公款长期不还的;5、2002年9月1日后本人及其同住本村子女有计划外生育的;6、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公德的;7、长期闹不团结、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散布与党的现行政策相违背言论的;8、换届选举期间有拉票贿选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经查核属实的。
村“两委”成员或村委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并且不能确定为或同时确定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审查,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和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和交叉任职的村党组织委员应该被推荐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第七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妇女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人。
第八条 每一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妇女委员的职数。每一职位栏提名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每一选民不得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同一选民同时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该被提名人无效。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
提名计票采取“下加法”,即同一选民被提名二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其高职位得票数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的,可以把高职位得票数计入低职位得票数中。
提名可采用设立流动票箱或其他方式进行,工作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提名结束后要将所有票箱集中,当众开箱,公开计票,并由监、计票人进行记录、签字。计票结果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第九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正式候选人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经过资格审查后,按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确定为候选人。
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候选人职务的,本人可以提出书面报告,确定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本人不提出的,以高票数职位确定其候选人。
第十条 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其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投票采用固定投票站(可设中心会场、分会场)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固定投票站设在村部(中心会场)或人口集中的大屋场(分会场)。
固定投票站应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固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五条 选票应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需另选他人的,在候选人姓名后方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只写姓名不画“○”的视为无效。
因其它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任何人不得干预或干扰选民行使选举权。
选民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
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公告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专设的固定委托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划票,当场投票。工作人员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
第十六条 选民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公布的投票时间内投票有效,超过规定时间的属自动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及时封存票箱,所有票箱集中到统一场所,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当众核对、统计选票,作出记录,经监、计、唱票人签字后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该项填写男的无效;对难以确认是否有效的选票,由监票人在公开唱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候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过半数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候选人”以外的选民当选的,应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党组织和镇村“两委”换届领导小组审查,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九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应当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确定(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另行选举时,已经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专职专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的当日或次日(选举日后十五内)进行。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主任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即公布,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将收回的选票封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2011年8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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