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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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按照各统考职业的特点,统一安排时间组织实施。
(二)综合评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采取论文撰写、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考生,须按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安排,提交本人论文和有关材料。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答辩前统一组织综合评审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并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三)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审的,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事先制定综合评审的具体要求和办法,通知报考考生,并上报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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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撰写 (一)论文选题 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5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做到主题明确,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叙述流畅,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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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文格式要求 1.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论文的名称,应当能够反映论文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精炼、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论文的末尾须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2)。
6.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为:
(1)图书:按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版次、页码的顺序标注。
(2)期刊:按作者、篇名、期刊名称、年份(期号)、页码的顺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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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纸:按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年份日期、版次的顺序标注。
(4)网页:按作者、篇名、网页、年份日期的顺序标注。
(四)论文提交要求
提交论文时,一律装入文件袋并贴封。文件袋封面格式和论文首页格式应统一(见表1)。
三、论文答辩 (一)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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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从总体要求、法律执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完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工作要求等7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范文三: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解读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
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二要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要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要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同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
四、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从事法律职业。改革后,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对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行告诫或暂停、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对被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充实人员力量,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协同推进相关改革。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阐明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积极作用。及时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公告,引导考生和社会的预期。
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范文四: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内容吧!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意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法治工作队伍行程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三)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四)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五)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现将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
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要求,确定年度合格比例,现将有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廷议法律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六)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考试以案例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比重。
范文五:《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内容解读
宋光明对《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的意见》部分内容解读
一、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条件
原文: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 位, 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 律硕士、 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 三年以上 ;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宋老师解读:
这里首先要区分清楚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报考条件与法律职业资 格证的去的条件。满足报考条件,即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再 满足其他条件,如工作经历、 实习经历等, 亦可申请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拿到法律资业资格证书,再满足其他条件, 即可从事以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前置的工作。 文件主要涉及的是法律职业资 格证的取得条件,包括:
首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是前提。 因此, 这里明确排 除了专科学历考生和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考生, 以及 拥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 但没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 历的考生。
其次,法学类本科要求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
第三,非法学类本科报考,又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其一,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其二,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并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而这里的 其他相应学位,到底意指为何?可以理解为“本科学历及以上” 的相应学位,还是与“法律硕士、法学硕士”相应的硕士及以上 学位呢?宋老师在这里比较倾向于前者, 即获得与本科学历及以 上相应的学位。
因此,非法学类本科考生在报考方面应当不存在障碍, 但是, 在 考试合格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 必须满足三年以上的法律 工作 经验 的要求。所谓法律工作,如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从 事法律顾问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均可。 这里在形式上, 只要 有法律单位开出工作经历证明即可满足条件。
所以,按照文件所确定的制度安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 应当有一个有效期, 而且至少应当三年, 以保证考生在考试合格 之后有充裕的时间取得三年工作经验。 当然, 考生也可以一边从 事法律工作,一边准备考试。
二、关于考试时间
原文: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 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 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 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 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 确定年度合格比例, 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 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2、国家推进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
序进行。
3、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应予 2017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到 位 。
宋老师解读:
1、 一年一考的确定, 意味着 2016年将会在改革中继续考核, 2016年或许仍然称之为司法考试, 但是其考核内容与方式将越来越偏 向改革后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见考试内容的解读部 分) , 到 2017年, 伴随着一系列修法任务的完成, 则一锤定音, 改成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完成中央要求的改革任务。 2、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因此,至少修订法官法、检察官法、律 师法、 公证员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 在此基础之上由司法部统 一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在这一系列的 法律修订完善之后, 才能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而根 据目前的修法进度分析, 2016年 5月份 (考试大纲的公布月份) 之前,几乎不可能完成修法任务。而文件的表述 “国家推进法律 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 保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则彻底排 出了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停止实施某些法律规定的方式推 进改革的可能性。
因此, 2016是外甥打灯笼:照旧。
3、 2017年改革必须完成, 举行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考试内容、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将严格贯 彻文件的基本精神。
三、关于考试内容与方式
原文:
1、考试内容 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
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 , 以案例分析、 法律方法检验考生 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 理的考查力度, 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 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 ,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 大幅度提高 案例题的分值。
2、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 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 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 每年更新 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宋老师解读:
1、考试内容和形式将会做出大力调整,从以选择题为主,到以 案例题为主)。尽管依然是四张卷,但是,卷四的分值和考核力 度将会大幅度增加, 甚至可能改成第一天考核选择题, 第二天考 核主观题的考试制度。 法治理论题目必不可少, 考核法治思维为 代表的论述题, 考核实践水平的法律文书, 考核各科水准的案例 分析题等。
2、将来的考试尽管会加大主观题的考核,但是,标准化则作为 严格前提,以尽力减少一切偶然性,保证考试的公正性。 四、今后,从事哪些职业以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前提 原文: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 (法 律类 ) 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 决的人员 , 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 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法学教育研究工 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宋老师解读:
法律职业的扩容也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作为门槛的职业的 增加, 正如宋老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后所写文章分析, 改成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原因在于 “司法考试”无法涵盖立 法、执法、司法行政、司法辅助人员。这里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 围。
其一,有刚性要求的职业,包括: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 证员、 法律顾问、 仲裁员 (法律类 ) 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 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
其二,没有刚性要求,但是国家鼓励的职业,包括:从事法律法 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 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 等。
五、关于职业资格证的含金量
原文:
1、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主 管部门会同法治实务部门制定法律职业入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 和相关规范。实行“先选后训”培训模式,培训合格者方可准予 从事法律职业。 改革后, 将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 布制度以及法律职业资格暂停、 吊销制度。 对违反宪法法律、 妨 害司法公正、 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的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 实行 告诫或暂停、 吊销法律职业资格等惩戒制度, 对被终身禁止从事 法律职业的人员, 及时依法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并向社会公 布。
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改革。 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与法 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公务员录用制度及法学教育制度的衔接。
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 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 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宋老师解读:
1、“先选后训”,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将成为先选的前提, 这也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的提升, 以法律职业资格证 为核心, 构建了从 报名 的条件到获得证书的条件, 再到从事法律 职业的条件等一系列限制。而这些限制,可能反而意味着, 法律 职业资格证不仅仅只是一个职业资格前提, 更有可能为取得资格 者获得一份法律工作, 也即, 可能会豁免类似公务员考试类的一 些选拔性考试, 或者至少将法律职位的选拔变成以法律职业资格 证为前提的圈内人之间的游戏。
2、“研究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衔接机制, 推广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取得 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简化或免予相应等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做法” 则 意味着法律职业资格证在今后, 将成为法律岗位的资格、 职位晋 升或者加薪的一个前提,或者至少能豁免相应的考试。
六、关于改革对相关人群的影响
原文: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 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宋老师解读:
这里意味着, 其一, 之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就有效;
其二, 之前已经从事在改革之后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刚性要求
的职业的,继续工作,不受影响;
其三,新进入这些职业的人员, 必须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包 括改革之前与改革之后的证书,均为有效。
七、结论
2017年前必须完成改革, 举行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 2016年或为改革前的缓冲期,考试名称 不变,报考资格不变,取得证书条件不变,但是, 2016年考试 的内容与分值安排会进一步向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所要 求的内容倾斜,即加大对法治理论、 宪法法律、 职业道德的考核 力度,加大主观题、案例分析题的考核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 2015年 12月 2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 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提出了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 度的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 对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 专业 化、 职业化,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具有重要意 义。
《意见》 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为完善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制度指明了方向。 《意见》提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十 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 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 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制度, 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提供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 贯彻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 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 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二
要坚持整体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 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 要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 遵循法律职业人 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 职业操守要求, 按照法治工作队 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 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 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 培养的科学性和公 信力。四要坚持积极稳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 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 促进新旧制度妥善 对接。
《意见》 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 检察官、 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 业人员基础上, 《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 护和克减、 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 试的范围。 《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改 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 标准 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 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 《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 资格管理规范化、 制度化建设,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 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同时,为实现 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 《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意见》 强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 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 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施。 健全国家统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职前培训工作协调机制, 同步推进相关法 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进程,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加强部门间的协 同配合, 配套推进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紧密相关事项的 改革, 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宣传解 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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