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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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顺律师推荐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及其构成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三)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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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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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
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
(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
(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
范文三: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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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
程 骋
:430070 湖北省武汉市欣安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国多处频繁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的生 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一般主体, 命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 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 许多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观 员。普通公民,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念。这种应受到谴责的价值观念可以说是绝多数消防责任事故 自然人”,实施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 发生的根本原因。之前,我国消防管理工作的立法长期停留在 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也应认定为本罪成立。另一种 行政立法的范围之中。新《刑法》修订后,立法者在危害公共 认为其主体应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遵守消防管理法规、有防 安全这一类罪中增设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罪名。虽然立法采用了 火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并实行单罚制, 只处罚负有防火安全职责 叙明罪状的规定方式,但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以及立法语言 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 表述的缺陷,使得正确适用消防责任事故罪还存在很多问题。 直接相关的主管人员、防火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我个 本文拟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问题 人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从我国的《消防法》以及规章 进行研究。 中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个人行为都是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
?“直接责任人员”在各级单位指的是负责放火安全职责的领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
导人员;?而一般主体,因不具有法定监管义务,就不会承担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即“违反消防管理法
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这种监管过失责任。如果是一般主体本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火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是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而是 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失火罪定罪。
4〃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还是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
过失,刑法学界也存在不 罪客体 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
同的看法。 和公共
笔者认为,主观方面应该表现为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 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
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存在故意。虽然其违反消防管理法 和社会的稳定。为了搞好消防工作,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
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种行为 的监督管制。为此,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是故意的;但是,对于发生火灾这种严重后果的心态是不希望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
的,即过失的。如果心态表现为故意的话,则构成放火罪。此 灾隐患或违反行为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监督检
罪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收到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 查记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
后,自认为不会有问题而没有整改的情况;而疏忽大意的过失 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
为行为人由于对工作马虎的态度,应该检查的地方没有检查到 关将进行复查。
位或没有检查而没有遇见到的情况。有人可能会有疑问:那 2〃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完后为何还会有没有检查到位的情况,事实 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
上,消防部门的人员有限,不可能把所有场所都检查到位,或 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者能发现所有场所的任一处火患,并且火患本身也有动态的。 行为。可分为以下3个条件:
此外,笔者认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中的“拒绝执行”设置不妥, : ,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 应删除,下面将具体阐述。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指的是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方面的
三、“拒绝执行”要件观点综述 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所谓“拒绝执行”,在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肯定说和否 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
定说。 理规定》等。
1〃肯定说认为 : ,:行为人拒绝采取整改措施。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
: , :刑法本身是个有机整体,即使没有消防监督机构的 故罪的重要条件。消防防火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
通知行为,行为人不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可按照失火罪, 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
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至于让犯罪分子 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采取改正措施,限期消除隐
逃脱制裁。 患。行为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这
: ,:人们的消防意识是近几年才开始强化的,可以说绝 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大多数的人的消防知识严重缺乏,根本就不懂得如何设置消防 : ,:造成严重后果。首先,必须明确“严重后果”与行 结构,改正措施,消除火患。 为人的不作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发生的后果一定是由
: ,:限定犯罪的范围, 防止打击面过宽, 主要惩处情节恶 于行为人拒不履行消防责任而造成的, 否则便不能要求其对上
劣者, 同时也是对消防监督机构的巨大支持, 使消防监督机构的 述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严重后果”并
改正措施更具有法律意义, 同时也对消防监督机构提出了严格的 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仅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范围内
要求。 进行解释,成为判定事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予以立案的直接
2〃否定说认为 依据。
: , :该要件从法理上有悖于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如果 3〃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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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但由 地实现刑法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宗旨,打击消防违法犯
于不具备“拒绝执行”的要件罪名不能成立,有悖于违法必究 罪行为,发挥刑法的惩罚和预防作用,在此提两点建议:(1)修
的法制原则; 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去掉关于“经消防监
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规定,改为“违反消 :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没有确定消防机构必须对全社 会所有单位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我国消防机构的设 防管理法规,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置、编制和人员数量、装备,目前也达不到这种要求;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
年 以下有期徒刑”。(2)依据严格责任理论,指法律许可对某: ,:2001年颁布的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
些缺 乏犯罪心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其宗旨在于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确立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强化 社会责任心,防患于未然。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罪可以规定对消防安全的自主管理责任。消防监督机构对单位的监督检查
为以 下三点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消防管理法规禁止的行为,主要采取抽查方式;
这 是构成此严重责任犯罪的首要条件;二是在犯罪的认定中,: ,:该罪的成立不能因行为人是否具备“拒绝执行”要
不 要去证明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存在,只需要证明行为人有消防件而改变,因为负责这方面工作的人本应对消防常识和法规有
管 理法规所规定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或造成了某种结果; 相当的了解;
三是法官在认定此罪时,可以运用自由心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 : ,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都没有“拒绝执
内处罚。修改以后的条文,将通过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 行”要件, 拒绝执行要件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使一些犯罪嫌疑
后果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促使全社会的单位和个人提 人逃避了法律追究。
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加快消防安全社会化进程,真正达到全 四、消防责任事故罪“拒绝执行”要件的缺陷 笔者认为,民消防的安全体制。 对“拒绝执行”要件持否定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一般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当代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来说,消防部门检查以后,都会留大约两周的
出版社, 2009年。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时间进行整改,有的直接停业整顿。但是如果在责令整改期间 学出版社,2006 年。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发生火灾的话,是否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呢,个人觉得构成,
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0年。 [4]张明楷:《刑法学》,北京:一方面,尽管相关责任人是愿意整改,主观上是不希望发生危
法律出版社,2007年。 [5]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害结果的;但是既然已经意识到了祸患的存在,就应该先主动
武汉:武汉人学出版 社,2001。 [6]赵秉志:《新刑法教程》,停业整顿,完毕之后再营业,这样就基本能避免火灾的发生。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1997年。 [7]王作富:《刑法其次,如果行为人已经实际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 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7年版。 [8]林亚刚:为,但是,只要消防防火部门没有来检查,即使发生了火灾并 《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版,第453页。 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能以本罪论处,这使一些单位或个人对 [9]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30页。 [10]已存在的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抱有侥幸心理。 林亚刚;任彦君:《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载 再次,从法理上讲,将“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 《公民与法》2009年第6期。 [11]陈欢:《浅析消防责任事故罪客施而拒绝执行”作为成立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容易导 观要件的瑕疵》,载《消防 科学与技术》2008年。 [12]邓永妍:致相关责任人虽然已经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且已经造成了严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载《法制与经 济》2008年第6重后果,但由于消防监督机构尚未发现其消防违法行为,未能 期。 [13]白凤领;洪卫栋:《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辨析》,发出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将来在追究责任时,由于不符合消
载 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无法认定为本罪,更无从
《武警学院学报》2010年12月,第12期。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依据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使相关责任人钻法律空子。笔者认
防法》,2008年。 为,这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不符 合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最后,从消防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形式和重点分析,我国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监 督职权。相关规定来看,公安消防机构只是对一部分消防重点 单位实行定期抽查,对其他单位只是抽查,而不是全面、定期 监督检查。这必然会导致随机,另外,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 的大国,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编制到人员、装备都根本达不到对 全社会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定期监督检查的要求。这 样就使那些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且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单位 或个人,由于消防监督机构未及时检查,未发现其消防违法行 为和“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刑法法规 的漏洞问题也因此突现出来。
五、对消防责任事故罪修改的建议
从立法的情况看来,可以这样理解:消防监督机构的积极 工作成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者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这显然是 很荒唐的是要求。而且就算消防防火部门的人员每天不停地去 检查、去通知各个单位,也是不可能发现所有隐患的,更何况 隐患的产生是动态的。如果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实际上 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何 必要把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通知作为其构成犯罪的前提和必要 条件呢,立法疏漏显而易见。根据前面的分析,为了切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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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消防责任事故罪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包括:
一、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消防管理法规”包括哪几方面呢?“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
二、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
三、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相反却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并且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构成了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
四、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
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哪些特征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说来就是防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都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必然危及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
防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在确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时,应注意“消防管理法规”的范围。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时,基本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有些问题虽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消防管理法规”中没有引用也不能视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指正。消防监督机构是依照《消防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消防监督的部门,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前,消防监督机构指正在后,违规与指正体现了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仅有违规行为,而无指正行为,就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首先,消防监督机构应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法律文书书面通知行为人,并履行证明已通知行为人的手续,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防法律文书,是认定消防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和监督人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根据。其次,行为人须有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拒绝执行”,即不按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不论是公然拒绝,还是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不执行,都属于拒绝执行行为。对拖延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应负拒绝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限期内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期限进行复查后,对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改正,下发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因为《复查意见书》是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证据。
4、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只能以火灾的形式出现,因为消防的对象就是火灾,而不是其它事故。其次,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后果是由于拒绝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再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重后果”的标准。对本罪的严重后果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的“重大火灾”确定为严重后果,将“特大火灾”确定为特别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那些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负有采取改正措施责任的人。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有其它别的动机和考虑,例如:在高层一类建筑中设置商场,如果在楼梯间设立防火门就会影响通道的畅通,从而影响人员进入,继而造成
经营受损。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不会发生火灾,出于图省事、怕花钱想法将应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去掉等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这两种罪的共同点是,二者在事故形式上都表现为火灾,行为人对火灾后果都表现为过失。但二者存在者以下几点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火灾事故的前因是行为人违犯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失火罪中的火灾事故则是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违犯消防管理法规以及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而失火罪的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内容,相反,是对火灾事故直接表现为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包括:
一、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那么,“消防管理法规”包括哪几方面呢?“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
二、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
三、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相反却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认真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并且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构成了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
四、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
那么,消防责任事故罪有哪些特征呢?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说来就是防火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生火灾,都会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所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必然危及公共安全。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例如: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等等。在确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时,应注意“消防管理法规”的范围。我们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时,基本是依据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的,在确定本罪时,应注意有些问题虽然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产品技术标准中有明确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消防管理法规”中没有引用也不能视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2、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受到了消防监督机构的指正。消防监督机构是依照《消防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消防监督的部门,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前,消防监督机构指正在后,违规与指正体现了消防监督管理活动。如果仅有违规行为,而无指正行为,就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首先,消防监督机构应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消防法律文书书面通知行为人,并履行证明已通知行为人的手续,并按《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要求的时间通知行为人。采取改正措施的消防法律文书,是认定消防监督机构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和监督人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重要根据。其次,行为人须有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拒绝执行”,即不按通知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不论是公然拒绝,还是口头答应,但实际上不执行,都属于拒绝执行行为。对拖延执行造成的严重后果,行为人应负拒绝执行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限期内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本罪呢?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规定的改正期限进行复查后,对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有改正,下发了《复查意见书》之后,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因为《复查意见书》是行为人拒绝执行的证据。
4、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首先这里的“严重后果”只能以火灾的形式出现,因为消防的对象就是火灾,而不是其它事故。其次,以火灾为表现形式的严重后果是
由于拒绝消防监督机构作出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直接导致的。再者,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严重后果”的标准。对本罪的严重后果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专门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的“重大火灾”确定为严重后果,将“特大火灾”确定为特别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那些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负有采取改正措施责任的人。实践中主要是那些与防火责任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及部门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安全保卫人员及涉及改正措施过程的其他有关人员。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故意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的通知,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而是有其它别的动机和考虑,例如:在高层一类建筑中设置商场,如果在楼梯间设立防火门就会影响通道的畅通,从而影响人员进入,继而造成经营受损。另外有很大一部分人出于侥幸心理,认为本单位不会发生火灾,出于图省事、怕花钱想法将应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去掉等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区别。这两种罪的共同点是,二者在事故形式上都表现为火灾,行为人对火灾后果都表现为过失。但二者存在者以下几点不同:1、犯罪主体不同。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火灾事故发生的前因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发生火灾事故的前因是行为人违犯消防管理法规,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而失火罪中的火灾事故则是行为人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造成的。3、主观方面内容不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对违犯消防管理法规以及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而失火罪的行为人不存在这种主观故意内容,相反,是对火灾事故直接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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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消防责任事故罪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法使用明人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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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目标
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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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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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 --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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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
教育经历
2007/09 --2011/06
在校学习情况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
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
*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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